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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業空氣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3-15 05:39:26

A. 空氣污染治理在中國如何解決

轉移污染源,轉移產業,英國就是將很多的產業,污染嚴重的產業轉移到了非洲。
另外,大力開發新型的空氣污染治理技術,發展清潔能源,推行綠色公交。只能如此了。

B. 空氣治理用的什麼東西

在室內擺放能凈化空氣的植物,除了植物,市場上還有賣凈化室內空氣的活性炭。

C. 工業噪音治理有哪些方面

1.對雜訊源進行改造或者隔聲
2.對雜訊的傳播途徑進行隔聲或者吸聲
3.對受影響的人員進行雜訊防護

D. 工業廢氣的處理措施及原理

常用的廢氣處理方法有吸附法、吸收法、催化燃燒法、熱力燃燒法等.選用廢氣處理方法時,應根據具體情況優先選用費用低、耗能少、無二次污染的方法,盡量做到化害為利,充分回收利用成分和余熱度.
多數情況下,石油化工業因排氣濃度高,採用冷凝、吸收、直接燃燒等方法;塗料施工、印刷等行業因排氣濃度低,採用吸附、催化燃燒等方法.
廢氣處理主要是指針對工業場所產生的工業廢氣諸如粉塵顆粒物、煙氣煙塵、異味氣體、有毒有害氣體進行治理的一種凈化問手段.常見的廢氣處理有煙塵廢氣處理、粉塵廢氣處理、有機廢氣處理、廢氣異味處理、酸鹼廢氣處理等.

廢氣處理設備普遍應用在化工廠、電子廠、噴漆廠、汽車廠、塗料廠、石油化工行業、傢具廠答、食品廠、橡膠廠、塑膠廠等行業.
廢氣處理回主要治理的氣體種類有苯、甲苯、二甲苯,醋酸乙酯,丙酮丁酮,乙醇,丙烯酸,甲醛等有機廢氣,硫化氫,二氧化硫,氨等酸鹼廢氣處理答和有機廢氣處理.
廢氣處理方法主要有活性炭廢氣處理吸附法、葯劑吸收廢氣處理法、催化燃燒廢氣處理法、熱力燃燒廢氣處理法、等離子廢氣處理法等.選用廢氣處理方法時,應根據具體情況選用費用低、耗能少、無二次污染、盡量做到節約能耗,有利環保.
以上為您總結,希望對您能有所幫助。

E. 工業生產造成的大氣污染該怎樣治理

達奇環境的新型催化法脫硫脫硝技術,是個不錯的選擇,可以嘗試一下

F. 工業污染的污染治理

折疊 序號 技術名稱 技術內容 適用范圍 一、電站鍋爐煙氣排放控制關鍵技術 1 燃煤電站鍋爐石 灰石/石灰-石膏 濕法煙氣脫硫技 術 採用石灰石或石灰作為脫硫吸收劑,在吸收塔
內,吸收劑漿液與煙氣充分接觸混合,煙氣中的二氧 化硫與漿液中的碳酸鈣(或氫氧化鈣)以及鼓入的氧 化空氣進行化學反應從而被脫除,最終脫硫副產物為二水硫酸鈣即石膏。該技術的脫硫效率一般大於
95% , 可達 98% 以上 ; SO2 排放 濃度一 般小於
100mg/m3 ,可達 50mg/m3 以下。單位投資大致為
150~250 元/kW;運行成本一般低於 1.5 分/kWh。 燃煤電站鍋爐 二、工業鍋爐及爐窯煙氣排放控制關鍵技術 21 石灰石- 石膏濕 法脫硫技術 採用石灰石作為脫硫吸收劑,在吸收塔內,吸收
劑漿液與煙氣充分接觸混合,煙氣中的二氧化硫與漿 液中的碳酸鈣(或氫氧化鈣)以及鼓入的氧化空氣進 行化學反應從而被脫除,最終脫硫副產物為二水硫酸 鈣即石膏。該技術的脫硫效率一般大於 95%,可達
98%以上;SO2 排放濃度一般小於 100mg/m3,可達
50mg/m3 以下;單位投資大致為 150~250 元/kW 或
15~25 萬元/m2 燒結面積;運行成本一般低於 1.5 分
/kWh。 工業鍋爐/鋼鐵 燒結煙氣 三、典型有毒有害工業廢氣凈化關鍵技術 41 揮發性有機氣體
(VOCs)循環脫 附分流回收吸附 凈化技術 採用活性炭作為吸附劑,採用惰性氣體循環加熱
脫附分流冷凝回收的工藝對有機氣體進行凈化和回 收。回收液通過後續的精製工藝可實現有機物的循環 利用。該技術對有機氣體成分的凈化回收效率一般大 於90%,也可達95%以上。單位投資大致為9~24萬元/ 千(m3h-1),回收有機物的成本大致為700~3000元/噸。 石油化工、制 葯、印刷、表 面塗裝、塗布 等 四、機動車尾氣排放控制關鍵技術 59 汽油車尾氣催化 凈化技術 採用優化配方的全Pd型三效催化劑,以及真空吸
附蜂窩狀催化劑的定位塗覆技術,制備汽車尾氣凈化 器核心組件。真空塗覆技術可以精確控制催化劑塗覆 量,有效提高產品的一致性。全Pd催化劑配方根據發 動機型號不同其Pd含量約在1~3g/L范圍內,較同種發 動機上用的普通Pd-Pt-Rh三效催化劑成本可降低50% 以上。利用該催化劑及塗覆技術生產的凈化器對汽車 尾氣中CO、HC和NOx的同時凈化效果可大於95%,催化劑壽命超過10萬公里,達到相當於國VI以上的尾 氣排放標准要求。 汽車尾氣污染物處理 五、居室及公共場所典型空氣污染物凈化關鍵技術 64 中央空調空氣凈 化單元及室內空 氣凈化技術 針對不同場所,採用風盤或/和組空不同的中央空
調系統,設置過濾器和凈化組件,集成過濾、吸附、
(光)催化、抗菌/殺菌等多種凈化技術,實現室內溫 度和空氣品質的全面調節。 居室及公共場 所室內空氣凈 化 六、無組織排放源控制關鍵技術 69 BME綜合抑塵技術 主要包括生物納膜抑塵技術、雲霧抑塵技術及濕式收塵技術等關鍵技術。生物納膜是層間距達到納米 級的雙電離層膜,能最大限度增加水分子的延展性, 並具有強電荷吸附性;將生物納膜噴附在物料表面, 能吸引和團聚小顆粒粉塵,使其聚合成大顆粒狀塵 粒,自重增加而沉降;該技術的除塵率最高可達99% 以上,平均運行成本為0.05~0.5元/噸。雲霧抑塵技術是 通過 高 壓離 子 霧 化 和 超 聲 波霧 化 , 可 產 生1μm~100μm的超細干霧;超細干霧顆粒細密,充分增 加與粉塵顆粒的接觸面積,水霧顆粒與粉塵顆粒碰撞 並凝聚,形成團聚物,團聚物不斷變大變重,直至最 後自然沉降,達到消除粉塵的目的;所產生的干霧顆 粒,30%~40%粒徑在2.5μm以下,對大氣細微顆粒污 染的防治效果明顯。濕式收塵技術通過壓降來吸收附 著粉塵的空氣,在離心力以及水與粉塵氣體混合的雙 重作用下除塵;獨特的葉輪等關鍵設計可提供更高的 除塵效率。 適用於散料生 產、加工、運 輸、裝卸等環 節,如礦山、 建築、採石場、 堆場、港口、 火電廠、鋼鐵 廠、垃圾回收 處理等場所 七、大氣復合污染監測、模擬與決策支持關鍵技術 71 大氣揮發性有機 物快速在線監測 系統 環境大氣通過采樣系統採集後,進入濃縮系統,
在低溫條件下,大氣中的揮發性有機化合物在空毛細 管捕集柱中被冷凍捕集;然後快速加熱解吸,進入分 析系統,經色譜柱分離後被FID和MS檢測器檢測,系 統還配有自動反吹和自動標定程序,整個過程全部通 過軟體控制自動完成。系統主要特點有:自然復疊電 子超低溫製冷系統、自主研發的溫度測量技術、雙通 路惰性采樣系統、去活空毛細管捕集、雙色譜柱分離、 FID和MS雙檢測器檢測。系統可以用於在線連續監 測,也可以用於應急檢測(采樣罐現場采樣)。該系 統一次采樣可以檢測99種各類VOCs(碳氫化合物、鹵代烴、含氧揮發性有機物),在較長時間內可以滿 足我國環境空氣中VOCs的監測要求。 大氣環境監測 八、清潔生產關鍵技術 88 水煤漿代油潔凈 燃燒技術 水煤漿代油潔凈燃燒技術是把煤磨成細粉與水
和少量添加劑混合成懸浮狀高濃度漿液,像油一樣采 用全封閉方式輸送和儲存,用泵輸送,並用噴嘴噴入 鍋爐爐膛霧化懸浮燃燒,燃燒效率高,它是一種以煤 代油的新技術。在制漿過程中要對煤凈化處理,處理 各 種電站 鍋 爐、工業鍋爐、 工業窯爐

G. 工業大氣污染防治 有哪些法定措施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和生態環境,保障人體健康,促進經濟和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必須將大氣環境保護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合理規劃工業布局,加強防治大氣污染的科學研究,採取治大氣污染的措施,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
第三條 國家採取措施,有計劃地控制或者逐步削減各地方主要大氣污染物的排放總量。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負責,制定規劃,採取措施,使本轄區的大氣環境質量達到規定的標准。
第四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
各級公安、交通、鐵道、漁業管理部門根據各自的職責,對機動車船污染大氣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主管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大氣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第五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大氣環境的義務,並有權對污染大氣環境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檢舉和控告。
第六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制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標准,並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第七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國家大氣環境質量標准和國家經濟、技術條件制定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中未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地方排放標准;對國家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中已作規定的項目,可以制定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地方排放標准。地方排放標准須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備案。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制定機動車船大氣污染物地方排放標准嚴於國家排放標準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凡是向已有地方排放標準的區域排放大氣污染物的,應當執行地方排放標准。
第八條 國家採取有利於大氣污染防治以及相關的綜合利用活動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
在防治大氣污染、保護和改善大氣環境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各級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九條 國家鼓勵和支持大氣污染防治的科學技術研究,推廣先進適用的大氣污染防治技術;鼓勵和支持開發、利用太陽能、風能、水能等清潔能源。
國家鼓勵和支持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第十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植樹種草、城鄉綠化工作,因地制宜地採取有效措施做好防沙治沙工作,改善大氣環境質量。[2]
第二章 大氣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 新建、擴建、改建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項目,必須遵守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
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必須對建設項目可能產生的大氣污染和對生態環境的影響作出評價,規定防治措施,並按照規定的程序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准。
建設項目投入生產或者使用之前,其大氣污染防治設施必須經過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驗收,達不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規定的要求的建設項目,不得投入生產或者使用。
第十二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的規定向所在地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申報擁有的污染物排放設施、處理施和在正常作業條件下排放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並提供防治大氣污染方面的有關技術資料。
前款規定的排污單位排放大氣污染物的種類、數量、濃度有重大改變的,應當及時申報;其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必須保持正常使用,拆除或者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必須事先報經所在地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三條 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濃度不得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十四條 國家實行按照向大氣排放污染物的種類和數量徵收排污費的制度,根據加強大氣污染防治的要求和國家的經濟、技術條件合理制定排污費的征標准。
徵收排污費必須遵守國家規定的標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徵收的排污費一律上繳財政,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用於大氣污染防治,不得挪作他用,並由審計機關依法實施審計監督。
第十五條 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對尚未達到規定的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區域和國務院批准劃定的酸雨控制區、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可劃定為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區。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區內有關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國務院規定的條件和程序,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核定企業事業單位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核發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許可證。
有大氣污染物總量控制任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必須按照核定的主要大氣污染物排放總量和許可證規定的排放條件排放污染物。
第十六條 在國務院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的風景名勝區、自然保護區、文物保護單位附近地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建設污環境的工業生產設施;建設其他設施,其污染物排放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在本法施行前企業事業單位已經建成的設施,其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的排放標準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第十七條 國務院按照城市總體規劃、環境保護規劃目標和城市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劃定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直轄市、省會城市、沿海開放城市和重點旅遊城市應當列入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
未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準的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應當按照國務院或者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期限,達到大氣環境質量標准。該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限期達標規劃,並可以根據國務院的授權或者規定,採取更加嚴格的措施,按期實現達標規劃。
第十八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根據氣象、地形、土壤等自然條件,可以對已經產生、可能產生酸雨的地區或者其他二氧硫污染嚴重的地區,經國務院批准後,劃定為酸雨控制區或者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
第十九條 企業應當優先採用能源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生產工藝,減少大氣污染物的產生。
國家對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生產工藝和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落後設備實行淘汰制度。
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布限期禁止採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工藝名錄和限期禁止生產、禁止銷售、禁止進口、禁止使用的嚴重污染大氣環境的設備名錄。
生產者、銷售者、進口者或者使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分別停止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設備。生產工藝的採用者必須在國務院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期限內停止採用列入前款規定的名錄中的工藝。
依照前兩款規定被淘汰的設備,不得轉讓給他人使用。
第二十條 單位因發生事故或者其他突然性事件,排放和泄漏有毒有害氣體和放射性物質,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大氣污染事故、危害人體健康的,必須立即取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應急措施,通報可能受到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和居民,並報告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接受調查處理。
在大氣受到嚴重污染,危害人體健康和安全的緊急情況下,當地人民政府應當及時向當地居民公告,採取強制性應急措施,包括責令有關排污單位停止排放污染物。
第二十一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監督管理部門有權對管轄范圍內的排污單位進行現場檢查,被檢查單位必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必要的資料。查部門有義務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二條 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建立大氣污染監測制度,組織監測網路,制定統一的監測方法。
第二十三條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定期發布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並逐步開展大氣環境質量預報工作。
大氣環境質量狀況公報應當包括城市大氣環境污染特徵、主要污染物的種類及污染危害程度等內容。[2]
第三章 防治燃煤產生的大氣污染
第二十四條 國家推行煤炭洗選加工,降低煤的硫份和灰份,限制高硫份、高灰份煤炭的開采。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必須建設配的煤炭洗選設施,使煤炭中的含硫份、含灰份達到規定的標准。
對已建成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應當按照國務院批準的規劃,限期建成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
禁止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
第二十五條 國務院有關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進城市能源結構,推廣清潔能源的生產和使用。
大氣污染防治重點城市人民政府可以在本轄區內劃定禁止銷售、使用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高污染燃料的區域。該區域內的單位和個人應當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內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改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第二十六條 國家採取有利於煤炭清潔利用的經濟、技術政策和措施,鼓勵和支持使用低硫份、低灰份的優質煤炭,鼓勵和支持潔凈煤技術的開發和推廣
第二十七條 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國家規定的鍋爐大氣污染物排放標准,在鍋爐產品質量標准中規定相應的要求;達不到規定要求的鍋爐,不得造、銷售或者進口。
第二十八條 城市建設應當統籌規劃,在燃煤供熱地區,統一解決熱源,發展集中供熱。在集中供熱管網覆蓋的地區,不得新建燃煤供熱鍋爐。
第二十九條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規劃,對飲食服務企業限期使用天然氣、液化石油氣、電或者其他清潔能源。
對未劃定為禁止使用高污染燃料區域的大、中城市市區內的其他民用爐灶,限期改用固硫型煤或者使用其他清潔能源。
第三十條 新建、擴建排放二氧化硫的火電廠和其他大中型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或者總量控制指標的,必須建設配套脫硫、除塵裝置或者采其他控制二氧化硫排放、除塵的措施。
在酸雨控制區和二氧化硫污染控制區內,屬於已建企業超過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排放大氣污染物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八條的規定限期治理。
國家鼓勵企業採用先進的脫硫、除塵技術。
企業應當對燃料燃燒過程中產生的氮氧化物採取控制措施。
第三十一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必須採取防燃、防塵措施,防止污染大氣。[2]
第四章 防治機動車船排放污染
第三十二條 機動車船向大氣排放污染物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製造、銷售或者進口污染物排放超過規定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
第三十三條 在用機動車不符合製造當時的在用機動車污染物排放標準的,不得上路行駛。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對在用機動車實行新的污染物排放標准並對其進行改造的,須報經國務院批准。
機動車維修單位,應當按照防治大氣污染的要求和國家有關技術規范進行維修,使在用機動車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准。
第三十四條 國家鼓勵生產和消費使用清潔能源的機動車船。
國家鼓勵和支持生產、使用優質燃料油,採取措施減少燃料油中有害物質對大氣環境的污染。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銷售含鉛汽油。
第三十五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委託已取得公安機關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車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車排氣污進行年度檢測。
交通、漁政等有監督管理權的部門可以委託已取得有關主管部門資質認定的承擔機動船舶年檢的單位,按照規范對機動船舶排氣污染進行年度檢測。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可以在機動車停放地對在用機動車的污染物排放狀況進行監督抽測。[2]
第五章 防治廢氣、塵和惡臭污染
第三十六條 向大氣排放粉塵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除塵措施。
嚴格限制向大氣排放含有毒物質的廢氣和粉塵;確需排放的,必須經過凈化處理,不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三十七條 工業生產中產生的可燃性氣體應當回收利用,不具備回收利用條件而向大氣排放的,應當進行防治污染處理。
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須報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可燃性氣體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的,應當及時修復或者更新。在回收利用裝置不能正常作業期間確需排放可燃性氣體的,應當將排放的可燃性氣體充分燃燒或者採取其他減輕大氣污染的措施。
第三十八條 煉制石油、生產合成氨、煤氣和燃煤焦化、有色金屬冶煉過程中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應當配備脫硫裝置或者採取其他脫硫措施。
第三十九條 向大氣排放含放射性物質的氣體和氣溶膠,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放射性防護的規定,不得超過規定的排放標准。
第四十條 向大氣排放惡臭氣體的排污單位,必須採取措施防止周圍居民區受到污染。
第四十一條 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禁止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產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
除前兩款外,城市人民政府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採取防治煙塵污染的其他措施。
第四十二條 運輸、裝卸、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必須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
第四十三條 城市人民政府應當採取綠化責任制、加強建設施工管理、擴大地面鋪裝面積、控制渣土堆放和清潔運輸等措施,提高人均佔有綠地面積,減市區裸露地面和地面塵土,防治城市揚塵污染。
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活動的單位,必須按照當地環境保護的規定,採取防治揚塵污染的措施。
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將城市揚塵污染的控制狀況作為城市環境綜合整治考核的依據之一。
第四十四條 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必須採取措施,防治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
第四十五條 國家鼓勵、支持消耗臭氧層物質替代品的生產和使用,逐步減少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產量,直至停止消耗臭氧層物質的生產和使用。
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的單位必須按照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的配額進行生產、進口。[2]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本法第四條第二款規定的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根據不同情節,責令停止違法行,限期改正,給予警告或者處以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拒報或者謊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有關污染物排放申報事項的;
(二)拒絕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監督管理部門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弄虛作假的;
(三)排污單位不正常使用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或者未經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擅自拆除、閑置大氣污染物處理設施的;
(四)未採取防燃、防塵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區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的。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十一條規定,建設項目的大氣污染防治設施沒有建成或者沒有達到國家有關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的規定的要求,投入生產或者用的,由審批該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報告書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生產或者使用,可以並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向大氣排放污染物超過國家和地方規定排放標準的,應當限期治理,並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限期治理的決定許可權和違反限期治理要求的行政處罰由國務院規定。
第四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十九條規定,生產、銷售、進口或者使用禁止生產、銷售、進口、使用的設備,或者採用禁止採用的工藝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經濟綜合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綜合主管部門提出意見,報請同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停業、關閉。
將淘汰的設備轉讓給他人使用的,由轉讓者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沒收轉讓者的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兩倍以下罰款。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四條第三款規定,開采含放射性和砷等有毒有害物質超過規定標準的煤炭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責令關閉。
第五十一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或者第二十九條第一款的規定,在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期限屆滿後繼續燃用高污染燃料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拆除或者沒收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設施。
第五十二條 違反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在城市集中供熱管網覆蓋地區新建燃煤供熱鍋爐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行為或者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三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二條規定,製造、銷售或者進口超過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的,由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下的罰款;對無法達到規定的污染物排放標準的機動車船,沒收銷毀。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四條第二款規定,未按照國務院規定的期限停止生產、進口或者銷售含鉛汽油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所生產、進口、銷售的含鉛汽油和違法所得。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第三十五條第一款或者第二款規定,未取得所在地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督管理權的部門的委託進行機動車船排氣污染檢測的,或者在檢測中弄虛作假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交通、漁政等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負責資質認定的部門取消承擔機動車船年檢的資格。
第五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監督管理權的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向大氣排放粉塵、惡臭氣體或者其他含有有毒物質氣體的;
(二)未經當地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批准,向大氣排放轉爐氣、電石氣、電爐法黃磷尾氣、有機烴類尾氣的;
(三)未採取密閉措施或者其他防護措施,運輸、裝卸或者貯存能夠散發有毒有害氣體或者粉塵物質的;
(四)城市飲食服務業的經營者未採取有效污染防治措施,致使排放的油煙對附近居民的居住環境造成污染的。
第五十七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一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護的區域內,焚燒瀝青、油氈、橡膠、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生有毒有害煙塵和惡臭氣體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二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法第四十一條第二款規定,在人口集中地區、機場周圍、交通干線附近以及當地人民政府劃定的區域內露天焚燒秸稈、落葉等產生煙塵污染的物質的,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情節嚴重的,可以處二百元以下罰款。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三條第二款規定,在城市市區進行建設施工或者從事其他產生揚塵污染的活動,未採取有效揚塵防治措施,致使大氣環境受污染的,限期改正,處二萬元以下罰款;對逾期仍未達到當地環境保護規定要求的,可以責令其停工整頓。
前款規定的對因建設施工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決定;對其他造成揚塵污染的處罰,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有關主管部門決定。
第五十九條 違反本法第四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在國家規定的期限內,生產或者進口消耗臭氧層物質超過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核定配額的,由所在地、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國務院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取消生產、進口配額。
第六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責令限期建設配套設施,可以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款
(一)新建的所採煤炭屬於高硫份、高灰份的煤礦,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的煤炭洗選設施的;
(二)排放含有硫化物氣體的石油煉制、合成氨生產、煤氣和燃煤焦化以及有色金屬冶煉的企業,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建設配套脫硫裝置或者未採取其他脫硫措施的。
第六十一條 對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大氣污染事故的企業事業單位,由所在地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根據所造成的危害後果處直接經濟損失百分之五十以下罰款,但最高不超過五十萬元;情節較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或者紀律處分;造成重大大氣污染事故,導致公私財產重大損失或者人身傷亡的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造成大氣污染危害的單位,有責任排除危害,並對直接遭受損失的單位或者個人賠償損失。
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可以根據當事人的請求,由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調解處理;調解不成的,當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當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六十三條 完全由於不可抗拒的自然災害,並經及時採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氣污染損失的,免於承擔責任。
第六十四條 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違反本法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將徵收的排污費挪作他用的,由審計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退回用款項或者採取其他措施予以追回,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十五條 環境保護監督管理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H. 如何治理空氣污染

污染源是防治大氣污染危害的根本措施,而治理途徑是多方面的,這里就其主要方法進行介紹。
(1).工業合理布局,以方便於污染物的擴散和工廠之間互相利用廢氣,減少廢氣排放量。
(2).實行區域集中供熱,以高效率的鍋爐代替分散的低矮煙囪群,以高效率的鍋爐代替分散的低矮煙囪排放方式。這是城市大氣污染防治的有力措施。
(3).改變燃料構成。如城市工業和民用煤氣、液化石油氣的發展,低硫燃料和新能源(太陽能、風能、地熱等)的採用。要推行採煤,以除去煤中大部分硫(主要是硫鐵礦硫)。
(4).減少汽車廢氣排放。主要是改時發動機的燃燒設計和提高油的燃燒質量,加強交通管理。
(5).工業裝置排放的有毒氣體,要從工藝改革和回收利用方面予以控制。
(6).煙囪除塵。煙氣中二氧化硫控制技術分干法(以固體粉未或顆粒為吸收劑)和濕法(以液體為吸收劑)兩大類。

2、改變燃料構成,開發新能源要逐步推廣使用天然氣、煤氣和石油液化氣,選用低硫燃料,對重油和煤炭進行脫硫處理,開發和利用太陽能、氫燃料、地熱等新能源。

3、改革生產工藝,對廢氣進行治理工業排放的大氣污染物的治理,主要集中在除塵、控制二氧化硫和氮氧化物排放兩方面。

4、區域集中供暖供熱設立大的電熱廠和供熱站,實行區域集中供暖供熱,尤其是將熱電廠、供熱站設在郊外,對於矮煙囪密集、冬天供暖的北方城市來說,是消除煙塵的十分有效的措施。

5、高煙囪排煙煙囪越高越有利於煙氣的擴散和稀釋,一般煙囪高度超過100m效果就已十分明顯,過高造價急劇上升是不經濟的。應當指出這是一種以擴大污染范圍為代價減少局部地面污染的辦法。

6、控制廢氣的排放時間

7、交通運輸工具廢氣的治理

I. 治理空氣污染可以採取哪些措施

採取如下幾方面措施:

1、減少污染物排放量。改革能源結構,專多採用無污染能源(屬如太陽能、風能、水力發電)和低污染能源(如天然氣),對燃料進行預處理(如燒煤前先進行脫硫),改進燃燒技術等均可減少排污量。另外,在污染物未進入大氣之前,使用除塵消煙技術、冷凝技術、液體吸收技術、回收處理技術等消除廢氣中的部分污染物,可減少進入大氣的污染物數量。

2、控制排放和充分利用大氣自凈能力。氣象條件不同,大氣對污染物的容量便不同,排入同樣數量的污染物,造成的污染物濃度便不同。對於風力大、通風好、湍流盛、對流強的地區和時段,大氣擴散稀釋能力強,可接受較多廠礦企業活動。逆溫的地區和時段,大氣擴散稀釋能力弱,便不能接受較多的污染物,否則會造成嚴重大氣污染。因此應對不同地區、不同時段進行排放量的有效控制。

3、 廠址選擇、煙囪設計、城區與工業區規劃等要合理,不要排放大戶過渡集中,不要造成重復迭加污染,形成局地嚴重污染事件發生。

4、綠化造林,使有更多植物吸收污染物,減輕大氣污染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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