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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交易成本

發布時間: 2021-03-14 23:07:34

『壹』 交易成本是社會學中哪個章節的知識點

交易成本指達成一筆交易所要花費的成本,也指買賣過程中所花費的全部時間和貨幣成本。包括傳播信息、廣告、與市場有關的運輸以及談判、協商、簽約、合約執行的監督等活動所花費的成本。這個概念最先由新制度經濟學在傳統生產成本之外引入經濟分析中。
交易成本(Transaction Costs)又稱交易費用。交易成本理論是由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科斯(Coase, R.H., 1937)所提出。他在《企業的性質》一文中認為交易成本是「通過價格機制組織生產的,最明顯的成本,就是所有發現相對價格的成本」、「市場上發生的每一筆交易的談判和簽約的費用」及利用價格機制存在的其他方面的成本。
所謂交易成本就是在一定的社會關系中,人們自願交往、彼此合作達成交易所支付的成本,也即人—人關系成本。它與一般的生產成本(人—自然界關系成本)是對應概念。
從本質上說,有人類交往互換活動,就會有交易成本,它是人類社會生活中一個不可分割的組成部分。
交易成本理論的根本論點在於對企業的本質加以解釋。由於經濟體系中企業的專業分工與市場價格機制之運作,產生了專業分工的現象;但是使用市場的價格機能的成本相對偏高,而形成企業機制,它是人類追求經濟效率所形成的組織體。 由於交易成本泛指所有為促成交易發生而形成的成本,因此很難進行明確的界定與列舉,不同的交易往往就涉及不同種類的交易成本。
科斯提出交易成本的概念,系統化的工作是2009年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威廉森做的。威廉森最先把新制度經濟學定義為交易成本經濟學。他廣泛考察和研究了資本主義的各種主要經濟制度,包括市場組織、對市場的限制、工作組織、工會、現代公司(包括聯合企業與跨國公司)、公司治理結構、壟斷與反壟斷和政府監管等等,並開創性地把交易成本的概念應用到對各種經濟制度的比較和分析中,建立了一個全新的分析體系。威廉森在1980年代初期出版《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已成經濟學的經典名著,影響至今不衰。可以說,他是科斯思想的集大成者,如同孟子是孔子思想的繼承者和集大成者一樣。

『貳』 排污權交易計算怎麼求總治理成本

具體來參自考計算:http://wenku..com/link?url=-vpjW5-_-Xe

『叄』 交易費用受交易頻率影響

就是說總交易成本不變,交易次數增加每次交易的成本就下降。

『肆』 交易成本經濟學的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

上面的分析實際上已提到了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這里根據威廉姆森的概括,再集中進行一下討論。威廉姆森的概括雖然是針對狹義交易成本的,但也可以推廣到廣義交易成本。至於為什麼會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概括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個是與交易有關的人的因素,另一個是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 除了人的因素以外,還有三個因素與特定交易有關,也導致了交易成本。一是資產的專用性(asset specificity);二是不確定性的程度(extent of uncertainty);三是交易的頻率(frequency)。所謂資產的專用性是指一種資產一旦形成,就只有一種用途,而不能轉作他用。比如,一個企業生產汽車發動機,一個企業組裝汽車。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在競爭條件下,這兩個企業在投產之前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如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除了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以外,沒有其他市場,則一旦生產發動機的企業投產,他的資產就具有了一種專用性。如果組裝汽車的企業還有其他的發動機供應來源,則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嚴重依賴於組裝汽車的企業。結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在交易中就處於不利地位。但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可能會估計到這種情況,所以事先採取一些預防措施。這種預防措施就成為一種交易成本。假如這種交易成本足夠大,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不會投資生產發動機。如此一來,在沒有其他供貨來源的情況下,組裝廠就只有自己生產發動機了。於是,兩個企業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成為一個企業。這一理論解釋了為什麼在有些條件下上下游企業會一體化。
所謂不確定性的程度是與有限理性聯系在一起的。不確定性的范圍是廣泛的,既包括可以預期到的意外事件,但進行預期並在合約中提出解決辦法是有成本的;也包括一方具有信息,另一方缺乏的信息的那種不確定性。
所謂交易的頻率是指交易發生的次數。如果交易雙方經常進行交易,那麼,雙方就會想辦法建立一個治理結構,降低交易成本;但若交易是很少發生的,那麼,就不容易建立這樣的治理結構,其交易的成本就要高得多。如房地產的交易成本就比日常用品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

『伍』 威廉姆森交易成本經濟學的主要觀點

交易成本經濟學概述 交易成本經濟學(Transaction Cost Economics,TCE) 交易成本經濟學(TCE),是新制度經濟學當中惟一在實證檢驗方面成功的領域。 威廉姆森(Oliver Williamson)在交易成本經濟學的發展過程中作出了傑出的貢獻,交易成本經濟學是融法學、經濟學和組織學為一體的、新穎的邊緣學科。 以威廉姆森為代表的交易成本經濟學。他們認為,市場運行及資源配置有效與否,關鍵取決於兩個因素:一是交易的自由度大小,二是交易成本的高低。他們認為交易成本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按照威廉姆森的觀點,科斯定理的核心是交易成本。由此,科斯定理可被定義為:只要交易成本為零,那麼,初始的合法的權利配置對於資源配置的有效性是無關的。這就是說,只要交易界區是清晰的,資源配置就能有效。根據這種定義來解釋上述科斯所舉的案例,他們認為,糾紛解決的結果如何取決於火車主和農場主的交易成本比較,如果火車主是一個人,而鐵路沿線的農場主有很多個,那麼農場主之間達成協議的交易成本便會遠遠高於火車主進行談判的交易成本,這樣糾紛就難以得到合理的解決,外在性無解。相反只有在農場主個數減少,使得雙方的交易成本相當時,才可能有效地解決糾紛,克服外在性。在這里,產權界區的明確,法律的制定和實施,體制的完善與政策的推行等等,都是以降低成本為目標的。換言之,產權界區的明確等措施是降低交易成本的基礎,也是減少交易摩擦的潤滑劑。基於這種認識,交易成本經濟學自20世紀80年代以來轉向了企業組織理論。G.斯蒂格勒、張五常等產權理論研究者對科斯定理的解釋與威廉姆森一致,都屬於交易成本經濟學的解釋。[編輯本段]什麼是交易成本 新制度經濟學的顯著特徵是堅持交易是有成本的。這一特徵使新制度經濟學比其他經濟學更為現實,因為人們在進行經濟活動時,總是面臨著有限理性和信息不完全,這就使人們不可能象新古典理論所設想的那樣在無交易成本的情況下進行決策。 交易成本是新制度經濟學的核心概念,也是近十幾年來西方經濟學中出現頻率最高的幾個概念之一。一.什麼是交易(概念) 威廉姆森是這樣定義交易的: A transaction occurs when a good or service is transferred across a technologically separable interface (技術上不同的界面). One stage of activity terminates and another begins.(1985.1) 根據這種理解,交易限於這樣一些情形:資源在「交付」(delivery)這一物理意義被轉讓。這種交割可以發生在企業內,也可以發生在不同的市場之間。因此我們可以稱為企業內部交易和外部交易,以及市場交易。這種交易主要是由分工造成的。 企業內部交易可以用亞當·斯密(1776)的制針例子來說明。在那裡,制針需要許多步驟的工藝,每個工人只從事一部分工藝,他們相互合作。這種合作就是一種交易。 舊制度經濟學的代表人物康芒斯(1934,58)提出了另一個交易概念:他認為交易「are the alienation(讓出) and acquisition(獲取) between indivials of the rights of future ownership of physical things」. 可以看出,康芒斯的交易也涉及到資源的轉讓,但他的轉讓卻是法律意義上的,是法定產權的轉讓。 法律意義上的和物理意義上的交易實際上是相互聯系的。但在分析交易成本時,我們發現,把這兩種意義上的交易看成是反映了資源轉讓或經濟交易的兩種不同的類型。 在關於制度的經濟分析中,關注的目標不只是經濟交易,還包括一些其他的社會行動。因為這種社會行動是建立、維持或改變社會關系所必需的,因而很重要。從這個意義上來說,經濟交易是一種特殊的社會交易。這就是說,社會行動是形成和維持制度框架所必需的,而經濟活動就發生在這樣的制度框架內。這里涉及到正式和非正式規則以及實施機制。政治交易看起來特別重要,因為必須說明政客、官僚和利益集團之間的交易,並考慮這些集團對於行使公共權威而進行的討價還價和計劃。還要考慮的是官員們以司法行政形式行使的日常政治權力。 根據威廉姆森(1979,239)的看法,經濟和政治交易都具有下列三個關鍵特徵:一是不確定性;二是交易發生的頻率;三是進行特定交易投資(transaction-specific investments)的程度。新古典經濟學家早就認識到不確定性對交換的影響,但它沒有注意到交易頻率和特定交易投資的重要性。在新制度經濟學中,交易的這三個方面都被看成是對經濟行為有重要影響。二.交易成本的定義 狹義交易成本是為履行契約所付出的時間和努力。在某種條件下,這種交易成本可以非常高,以至阻礙市場交易的實現。 廣義交易成本是為談判、履行合同和獲得信息所需要運用的全部資源。威廉姆森在1985年出版的《資本主義經濟制度》一書中對交易成本作了更明確的規定,並將其區分為「事先的」和「事後的」兩類。事先的交易成本是指「起草、談判、保證落實某種協議的成本」。在簽訂契約關系時,交易關系的當事人都會對未來的不確定性產生困擾,因此需要事先規定雙方的權利、義務和責任,而在明確這些權利、義務和責任的過程中是要花費代價的,這種代價的大小與某種產權結構的事先清晰度有關。事後的交易成本是交易已經發生之後,它可以有許多形式: (1)當事人想退出某種契約關系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2)交易者發現事先確定的價格有誤而需要改變原價格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3)交易當事人為政府解決他們之間的沖突所付出的費用。 (4)為確保交易關系的長期化和連續性所必須付出的費用。 交易成本涉及到實際資源的消耗,也就是說進行上述社會交易(包括經濟交易)都需要資源。因此,阿羅把交易成本定義為「經濟體系運行的成本」(1969, 48)。但除了這種日常成本以外,交易成本還包括建立、維持或改變一個體系的基本制度框架的成本。因此,相對於正式制度來說,我們可以說,交易成本來自建立、維持和改變下列方面的成本: (1)法律意義上的制度(憲法和民法); (2)權利意義上的制度(如根據自願協商的勞動合同而產生的具體索取權)。 此外,由於存在與基本的正規制度運行相聯系的非正式活動,也會出現交易成本。 交易成本的典型例子是使用市場的成本和在企業內行使發號施令的權利的成本。其中前一種成本可稱為市場交易成本(market transaction costs),而後一種成本可稱為經理交易成本(managerial transaction costs)。此外,還要考慮的是運行和維持一個政府的制度框架而產生的成本,這種交易成本可稱為政治交易成本(political transaction costs). 這三種交易成本又可以從兩個方面來說明:一是「固定」交易成本,即建立制度安排所進行的特定投資;二是「可變」交易成本,即與交易數量有關的成本。下面我們將進一步分析這三種類型的交易成本。三.市場交易成本 關於市場交易成本,科斯在1960年的《社會成本問題》一文中說得很清楚: In order to carry out a market transaction it is necessary to discover who it is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to inform people that one wishes to deal with and to what terms, to conct negotiations leading up to a bargain, to draw up the contract, to undertake the inspection needed to make sure that the terms of the contract are being observed, and so on.(1960,15) 市場交易成本主要由信息成本和討價還價成本構成。信息成本顯然是重要的,但討價還價成本也不能低估。在現實生活中,信息是不完全的,市場存在不確定性,沒有一個決策者能夠立即知道或自動地知道誰會買賣一種產品或以什麼條件買賣。 一般來說,在完全競爭市場上也不會發生匿名交易。典型的情況是,潛在的交易對象必須相互搜尋對方。一旦這種有興趣的交易者相互接觸,他們就要了解更多東西。具體來說,包括交易對象是誰,他願意且能夠達成什麼協議。因此,要通過協商來找到有效率的交易,並確立具體的交換條件。交易也可能需要法律保障。由於可能會出錯,因而必須監督合約的實現。在某些情況下,甚至需要通過法律行動來執行合約。使用市場的代價可以更具體地分為以下三類:一是准備合約的成本(狹義定義的搜尋和信息成本);二是確定合同的成本(討價還價和決策的成本);三是監督和執行合同責任的成本。一、搜尋和信息成本 想在特定市場進行交易的個人必須搜尋適合的交易對象,搜尋過程不可避免地導致成本。這種成本之產生,是因為個人進行搜尋,直接需要支出,如廣告費、訪問潛在交易對象的費用等等。間接支出包括創設有組織的市場(如建立股票交易所、集市或周末市場等)等。此外還包括潛在交易對象之間交流信息的費用(如電話費、郵寄費等)、收集不同供應商關於同種商品價格的信息的費用,以及因檢驗和質量控制而產生的成本等。從理論上說,關於搜尋和信息成本的討論屬於信息經濟學的范疇,但在這里,它也表現為一種交易成本。二、監督和執行成本 由監督按商定的時間交貨,度量產品的質量和數量等引起的成本。在這里,信息也起了重要作用。三、討價還價和決策成本 這類成本主要與起草合約及交易雙方對交易條件進行協商有關。這一過程不僅需要花費時間,還可能需要昂貴的法律工具。在信息不對稱的情況下,這可能會導致無效率的結果。隨著情況的不同,合約的繁簡程度及協商的難度不同。決策成本包括收集信息的成本,支付顧問費和在集團內形成一致意見的成本等。四.經理交易成本 經理交易成本涉及到在企業和雇員之間執行勞動合同的問題。為了簡便起見,我們假定僱傭合同已經存在,因而現在是如何實施的問題。經理成本交易包括: 1、設立、維持或改變組織設計的成本。這種成本的范圍相當廣泛,如人事管理成本,信息技術投資成本,防止接管和公共關系,以及院外活動成本。這些是典型的固定交易成本。 2、運營一個組織的成本,主要是信息成本(如決策成本、監督命令的執行成本、度量工人的勞動業績成本、代理成本和信息管理成本等),與產品和服務在不同界面物質轉讓有關的成本(如企業內部的運輸成本等)。這一項是可變交易成本。 經理交易成本有一些進入了會計帳戶,這些成本是近年來研究的一個重點領域。五.政治交易成本 市場交易和經理交易都發生在一定的政治背景下。這種政治背景的形成和公共物品的供給,都是有成本的。從一般意義上來說,政治交易成本就是通過集體行動來供給公共物品的成本。它類似於一個企業內的經理交易成本。政治交易成本的具體內容如下: 1、設立、維持和改變一個體系的正式與非正式政治組織的成本,包括與建立法律制度、行政框架、軍隊、教育體制和司法等等有關的成本。此外,還包括與政黨和壓力集團有關的成本。實際上,所有這些成本都不是微不足道的。 2、營運一個國家的成本。這就是為了維護主權而發生的日常開支,如立法、國防、司法行政、運輸和教育等支出。就象在私人部門一樣,這些政府活動也有搜尋和信息成本,決策成本,發布命令成本和監督與執行官員遵守原則的成本。 從一定意義上來說,經理交易成本和政治交易成本都可以看成是代理成本。[編輯本段]交易成本的性質和來源概述 交易成本是用來描述達成和履行合同協議的阻礙的術語。這一成本被認為是「經濟系統運作的成本」(阿羅,1969:60),與討價還價、簽訂契約和監督契約履行等等活動有關,這些活動都不是直接的生產性活動,而是在交易者之間協調活動的時候產生的行為。 交易成本的存在源於人類兩大天性(威廉姆森,1975,1985):第一方面 第一個方面是有限理性(bounded rationality),指的是盡管個體期望以理性的方式行動,但是他們的知識、預見、技能和時間等都是有限的,這一切都阻礙了個體完全理性的行動(赫伯特·西蒙(Herbent Simon),1957,1961)。由於有限理性的存在,個體不能瞬間解決復雜問題,也無法預知未來所有可能發生的事;對於他們所預見到的突發事件(contingency),他們也不能總是計劃周詳並有效的做出恰當的反應。此外,因為每個人都有這一局限性,所以不存在能夠為交易者提供上訴幫助的、准確而且廉價的解決協議糾紛的全知全能的第三方。第二方面 第二個方面,因為至少部分個體存在機會主義行為傾向(威廉姆森,1975,1979),交易的潛在收益有可能無法實現。盡管合作提高了從交易中得到的價值,所有交易都蘊藏潛在的沖突:每一交易者都希望從交易中攫取盡可能大的利益份額。機會主義(Opportunism)指交易者背信棄義、合同欺詐、逃避責任、規避法律、鑽空子的意願,或者其他各種為了盡可能榨取更大份額的交易產生的租金而利用交易對手弱點的意願和行為。(當然,並不是所有人都是如此不道德,但是有限理性決定了很難區分誠實可靠的和厚顏無恥的行為,這使得對機會主義行為保持警惕成為謹慎的做法。 機會主義行為可以分為兩大類:(1)對聯合剩餘最大化行為的偏離,這將導致現有合同條款下交易收益的事實上的再分配。(2)從一開始就指望榨取更有利的合同條款或者強迫重新談判以便合乎法律地修改以前商定的條款(克萊因,1992和馬斯騰,1988)。第一種 第一種機會主義是一種對合同包含的價格信號的反應,經濟學家通常稱之為道德風險。卸責、偷工減料、以某種不易發覺或不易訴訟的方式降低質量或者在合同中事先沒有指定或者沒有界定清楚的地方做手腳等等,都是此類行為的例子。逃避責任的人的這種做法是一種對聯合剩餘最大化的偏離,在此過程中,他們不是尋求改變現有合同上的明確無誤的條款,而是設法利用現有合同具體條款的漏洞以及執行中的失誤。犯規者的理想境界是他的機會主義行為不被法庭和交易夥伴發現。第二種 第二種機會主義包括各類敲竹杠(hold up)的行為,涉及旨在訂立新條款而不是依照現存協議行事的各種做法。第二類的機會主義行為不限於直接使交易者受益的行為,還包括為單方面行動提供更多資源的可能性,機會主義者的單方面行動會增加交易夥伴成本而有機會得到對方的讓步。在契約醞釀形成階段,機會主義行為的例子有殺價(haggling)和罷工(strkes)。在契約執行過程中,機會主義者可能會採取種種行為,如因為微不足道的偏差而控訴對方,虛偽地聲稱自己不滿意,「合法的消極怠工」(working to rule),或者隱瞞相關信息以讓對方違規等等[5]。因為這些伎倆通常既會給被施加者帶來損失,也同樣會給施加者帶來損失,所以只會在以下場合應用才有利可圖,即這些行為能夠使現狀如此之差以至於交易夥伴認為在重新談判中讓步並不比堅持原有條款更加煩瑣。 機會主義行為的代價是高昂的,其原因有2個,一方面,敲交易對手的竹杠――加上對手反擊的努力――是直接消耗資源的,另一方面,交易者沒有達成協議或者沒有採取應有的行動,會使有利可圖的交易機會不能實現。問題是限制機會主義的努力,無論是事前精心設計更縝密的合同條款以保護自身利益,還是事後輔以更多的監督和檢查,都不可避免的對有限理性提出了額外的苛求。結果,在選擇和設計組織安排的時候,交易者面臨「有限理性困境」和「機會主義威脅」兩者之間的持久沖突(威廉姆森,1985)。[編輯本段]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 上面的分析實際上已提到了交易成本存在的原因,這里根據威廉姆森的概括,再集中進行一下討論。威廉姆森的概括雖然是針對狹義交易成本的,但也可以推廣到廣義交易成本。至於為什麼會存在交易成本,威廉姆森概括了兩個方面的因素,一個是與交易有關的人的因素,另一個是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1.關於人的因素 進行交易的個人都是有限理性的(boundedly rational)和機會主義的(opportunistic)。有限理性是指個人在交易過程中不可能考慮到所有的意外因素(contigencies),這將增加事前起草合約的成本,同時也將增加事後解決意外情況的成本。所謂機會主義是指個人可能違反一切合約,謀取自己的最大利益。中國俗語有一句話,說有些人就象牆頭草,遇風兩邊倒,這是形容政治上的機會主義。還有「食言而肥」是詛咒那些背信棄義的人。「坐上觀虎鬥」,誰贏了投靠誰,都比較形象地概括了機會主義的特徵。這些機會主義的行為使交易成本增加,因為人們在進行交易時不得不考慮如何防止對方的機會主義行為,由此需要一些資源的支出。如保險和公證就是這樣的一些預防行為。值得注意的是,機會主義行為與簡單的自利是不同的,一個完全誠實的人可能從來不會違約,也不會投機取巧,但他仍然努力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比如,一個人出售一輛舊車,誠實的人也想賣一個好價錢,但他絕對不會向買主隱瞞有汽車質量方面的信息,但機會主義者卻會隱瞞這種信息。以前有句話叫「君子愛財,取之有道」就說明誠實的人如何自利,但卻不是機會主義的。人的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行為結合起來,導致了交易成本的增加。2.關於與特定交易有關的因素 除了人的因素以外,還有三個因素與特定交易有關,也導致了交易成本。一是資產的專用性(asset specificity);二是不確定性的程度(extent of uncertainty);三是交易的頻率(frequency)。所謂資產的專用性是指一種資產一旦形成,就只有一種用途,而不能轉作他用。比如,一個企業生產汽車發動機,一個企業組裝汽車。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在競爭條件下,這兩個企業在投產之前處於完全平等的地位。但如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除了將發動機賣給組裝汽車的企業以外,沒有其他市場,則一旦生產發動機的企業投產,他的資產就具有了一種專用性。如果組裝汽車的企業還有其他的發動機供應來源,則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嚴重依賴於組裝汽車的企業。結果,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在交易中就處於不利地位。但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可能會估計到這種情況,所以事先採取一些預防措施。這種預防措施就成為一種交易成本。假如這種交易成本足夠大,生產發動機的企業就不會投資生產發動機。如此一來,在沒有其他供貨來源的情況下,組裝廠就只有自己生產發動機了。於是,兩個企業由於交易成本的存在而成為一個企業。這一理論解釋了為什麼在有些條件下上下游企業會一體化。 所謂不確定性的程度是與有限理性聯系在一起的。不確定性的范圍是廣泛的,既包括可以預期到的意外事件,但進行預期並在合約中提出解決辦法是有成本的;也包括一方具有信息,另一方缺乏的信息的那種不確定性。 所謂交易的頻率是指交易發生的次數。如果交易雙方經常進行交易,那麼,雙方就會想辦法建立一個治理結構,降低交易成本;但若交易是很少發生的,那麼,就不容易建立這樣的治理結構,其交易的成本就要高得多。如房地產的交易成本就比日常用品的交易成本要高得多。

『陸』 國家治理成本提高包括哪些方面

國家治理成本反映著整個國家運行的質量和效率,也在一定程度上決定國家的全球競爭能力。當前,國際政治經濟秩序加速重構,全球競爭出現新的重大變化,尤其是未來中美競爭將趨於長期化、常態化和激烈化。為此,亟須降低我國的國家治理成本,提升我國在全球競爭中的優勢和能力,平穩度過未來二三十年國家轉型的關鍵期,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

國家治理成本是影響全球競爭力的重要因素

國家治理成本是一國經濟、社會運行和發展的綜合成本,體現著整個國家治理體系運行的質量和效率。國家治理成本種類較多,反映在治理體系運行的方方面面,但政府運行成本、資源配置成本、社會摩擦成本則是國家治理成本的主要部分,並對一國的發展和競爭能力產生重要影響。政府運行成本,亦即維持政府體系運轉所消耗的各種人力和物資等成本或支出。資源配置成本,是指制度對資源配置的影響所形成的成本。這一成本並非是實際的耗費或支出,而是通過資源配置效率體現出來的隱性成本,或者是與理想狀況的資源配置相比的效率損失。社會摩擦成本,是指維持社會穩定和健康運轉所耗費的資源以及資源損耗,既包括穩定社會運轉所耗費的經濟資源,也包括社會矛盾、危機等所帶來的隱性經濟和社會資源的損耗。

國家治理成本,既不同於企業的微觀實際成本,也不同於制度交易成本等,它屬於宏觀層面的國家治理體系運行的綜合成本。除了體現社會進步和人類發展文明的社會性支出之外,一個國家治理成本較低,表明這個國家的治理體系運行高效、資源配置效率高和社會秩序穩定、和諧程度高。治理成本的降低,通常意味著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質量的提升。

從全球競爭來看,大國發展的邏輯與小國不同。內部的治理水平和狀況,是決定大國競爭力的重要因素。國家治理的成本,一方面反映了國家治理體系的運行質量和市場主體的發展環境;另一方面,它又必然通過各種形式轉化給市場主體,並體現在國家競爭的各個層面,尤其是影響或轉化為企業的生產經營成本,影響產品的創新和企業的競爭能力。在開放經濟條件下,國家治理成本不僅影響該國的資本形成、技術進步和產業升級等,在一定程度上決定該經濟體的活力及其企業的競爭能力,而且影響該國聚集外部資本和技術的能力,決定著資源虹吸效應的大小。

因此,盡管各國的國情、制度千差萬別,但高效有為的政府、競爭有序的市場和穩定和諧的社會,無不是當今每個國家的追求目標。現代國家發展史表明,一個國家越是接近這一目標,其治理成本越低,相應的其全球競爭能力也就越強。相反,一個治理成本高昂的國家,則意味著政府、市場和社會運行的質量不高,並從不同的層面制約國家的競爭力。在全球政治經濟秩序重塑時期,大國提升競爭能力的重心必然轉到降低國家治理成本上來。誰能有效地解決這一問題,誰將在全球競爭中佔得先機。

降低國家治理成本是當前需解決的重大問題

『柒』 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的措施有

一、深化行政審批改革。繼續加大放權力度,堅持基層需求導向,變政府「端菜」為基層「點菜」,增強放權的精準度;採取委託、代辦等方式,年內將適合由基層辦理的教育、醫療、養老等民生領域的行政許可事項交由基層辦理。在投資建設領域創新實行「多圖聯審、多評合一、聯合驗收」審批模式。推行「一窗式」受理行政審批改革,將納入審批大廳的行政許可事項實行「一窗受理、部門協同辦理、一窗發證」,實現審批材料一次性提交、辦事群眾最多跑一趟。推進縣級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逐步實現「一枚印章管審批」,進一步提高行政審批效率。繼續推進政務服務網上平台建設,年內將服務平台延伸至鎮街,達到省市縣鎮四級聯通,完善服務平台功能,實現網上受理、網上辦理、網上反饋,提高網上審批效率。清理規范各類年檢、政府指定培訓,今年6月底前公布市縣兩級擬保留的年檢和政府指定培訓目錄。
(一)「一窗式」行政審批服務運行機制改革
為深入貫徹落實全市開展「作風建設年」活動動員大會精神,市政務服務辦主動擔當作為,積極尋標對標,前期,會同市編辦就推進「一窗式」審批服務改革赴廣州和佛山等地學習考察,重點學習了當地「一窗式」改革經驗做法。並在此基礎上,結合我市實際,起草了《濰坊市「一窗式」行政審批服務運行機制改革實施方案》(討論稿),主要目的就是以推行「一窗式」集中受理為突破口,整合部門資源,優化辦事流程,在政務服務標准化管理的基礎上,建立「前台綜合受理、後台分類審批、窗口統一發證」的審批服務運行機制,著力解決審批服務過程中存在的條件互為前置、材料重復提報、自由裁量權過大、缺乏有效監管而導致的服務周期過長,服務質量不高等問題,努力營造「國內一流、省內標桿」的政務服務環境。
目前,該方案已呈報市政府分管領導審閱,還未批示,下一步,在領導批示,且徵求相關部門意見的基礎上,對該方案進行修改完善。待市政府研究通過正式發文後,將組織有關部門根據任務分工開展工作,並制定相關政策解讀。
(二)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
牽頭單位:市編辦、市政務辦;配合單位:市直有關部門。
具體措施:依託市政務服務中心管理辦公室,組建行政審批局,將投資建設領域涉及的部分行政權力事項,統一劃入行政審批局,統一行使行政審批權,承擔行政法律責任,實行「一枚印章管審批」。未劃轉行政許可事項,仍按照「兩集中、四到位」的要求,進駐政務服務中心,實行集中審批。
法律依據:《行政許可法》第二十五條:「經國務院批准,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精簡、統一、效能的原則,可以決定一個行政機關行使有關行政機關的行政許可權。」
第二十六條:「行政許可需要行政機關內設的多個機構辦理的,該行政機關應當確定一個機構統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統一送達行政許可決定。行政許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兩個以上部門分別實施的,本級人民政府可以確定一個部門受理行政許可申請並轉告有關部門分別提出意見後統一辦理,或者組織有關部門聯合辦理、集中辦理。」
適用對象:行政許可事項的申請人。
辦理程序:申請人直接向行政審批局提交申請,審批過程實行內部流轉,最後由行政審批局出具審批結果。
辦理地點:壽光市政務服務中心。
效果體現:以創新審批方式、優化審批流程、公開審批標准、規范審批行為和加強監督管理為重點,探索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提高行政審批效率,便於企業和群眾辦事,穩步推進政府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三)推進政務服務平台向鎮街延伸
牽頭單位:市政務服務辦;配合單位:市編辦、市智慧辦、市法制辦
具體措施:全面梳理各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編制標准化政務服務事項目錄清單。依託全市統一的網上政務服務平台,為各鎮(街道)建設獨立的網上政務服務廳,全面公開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為群眾提供規范、准確的辦事指南。實現鎮(街道)政務服務事項納入濰坊市政務服務管理平台進行管理,推進全市所有鎮(街道)政務服務上網運行。
適用對象:公民、法人、其他組織。
辦理程序:申請人在山東政務服務網進行申請注冊,注冊成功後,即可登錄山東政務服務網濰坊市網上政務大廳,點擊「站點切換」,選擇所轄的鎮(街道)網上政務大廳進行業務辦理,也可直接到鎮(街道)便民服務中心辦理。
效果體現:通過網上政務服務平台向鎮街延伸,進一步優化簡化網上政務服務流程,構建線上線下相結合的服務體系,為基層群眾提供更多公平、可及的政務服務,切實打通服務群眾「最後一公里」。

(四)編制《濰坊市市級年檢事項目錄》和《濰坊市市級政府指定培訓事項目錄》
牽頭單位:市職能辦;配合單位:市貿促會、市教育局等市直有關部門、單位。
編制原則:年檢清單堅持「四不納入」原則:一是沒有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的年檢事項不納入清單;二是已經改為年度報告公開的年檢事項不再納入清單;三是不需證照蓋章的年度檢查不納入清單;四是到期換證、證照延期等事項不納入清單。清單共保留市級年檢事項27項。政府指定培訓清單必須同時符合兩個條件:一是要有明確的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依據;二是要與權力事項或服務事項相關聯且作為辦理要件。政府指定培訓清單共14項。
實施舉措:凡未列入清單的市級年檢和政府指定培訓均不得實施。對列入清單的市級年檢和政府指定培訓,市級有關部門、單位本著精簡、效能、便捷的原則,進一步規范事項內容,簡化操作流程,提高服務效率。按規定對兩個目錄清單實行動態管理,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調整變化情況,由市級相關部門、單位提出申請,經市編辦審核同意後進行調整。
二、繼續推進商事制度改革。推行工商登記便利化改革,有序推進「多證合一」改革,為市場主體換發「一照一碼」營業執照;深化落實「先照後證」改革,今年11月底前全市實現登記注冊全程電子化和電子營業執照。對民間投資進入自然資源開發、環境保護、能源、交通、市政公用事業等領域,除法律法規有明確規定的外,取消最低注冊資本、股東結構、出資比例等限制。簡化外商投資企業設立程序,境外投資者在國家規定實施外商投資准入特別管理措施負面清單以外的產業進行投資的,自今年1月起,商務部門的備案證明不作為企業進行工商登記的前置條件。

適用對象: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記管理條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在我市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業的申請人。

『捌』 如何減少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交易費用

當前,「政府合作的制度短缺引發了大量的短期行為和盲目舉措」,[34]增加合作中的交易成本,成為影響地方政府環境合作的障礙之一。為此,地方政府間要制定和完善區域環境合作的相關法律規范,如《區域環境合作章程》、《區域環境合作條例》等,盡可能細化環境治理中政府合作的范圍、形式和內容,各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尤其是對違約方責任的追究與懲罰。只有健全和完善相應的法律法規體系「才能減少合作中的交易成本,形成有約束力的合作機制」[35],從而為地方政府區域環境治理中的合作創造可能的制度保障條件。其次,應加強跨區域地方政府合作的組織制度建設。地方政府區域合作中,打破政府官僚體制的行政分割,構建地方政府間合作組織平台尤為重要。為此,應積極推進區域環境綜合性管理機構及其制度建設。一方面,國家層面上應推進區域環境協調管理機構的建立,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對地方政府的行為起到監督和約束作用,可以保證合作的穩定性和長期性;可以促使參與合作各方進行有效磋商。」[36] 同時,應探索建立可持續的區域合作組織運行長效機制。比如,對於業已形成區域聯席會議制度,可從日常辦公機構的設立、辦公制度和工作流程的制度化方面著手,進行制度創新,以強化各方之間聯系,減少地方政府合作中的交易成本,推進合作的可持續。

『玖』 交易成本經濟學的交易成本的理論模型

交易成本既然如此重要,那麼,是否可以建立正規的理論模型,對交易成本進行更深入的分析呢?一些新制度經濟學家認為是可以的。他們主要討論了兩個問題:一是人們怎樣能夠建立交易成本模型以提供一個制度框架?二是人們怎樣能夠把組織當作一個節約交易成本的工具來分析或至少是描述?第二個問題是威廉姆森關於制度分析的中心。新制度經濟學的主要代表人物也進行了分析,他們奇怪涉及交易的同類活動為什麼組織形式常常非常的不同,由此他們對合約治理結構及其他形式的組織如何運作的細節特別關注。
相對而言,新制度經濟學家對第一個問題的研究各不相同。一些人試圖通過簡單地擴大新古典微觀經濟模型來回答,如Foley(1970)在標準的完全競爭模型中加入了「交易」活動。這種拓展可以解釋商品的生產者價格與最終消費價格之間的差額和存款利率與貸款利率之間的差額。但這種方法卻忽視了交易成本和決策者的信息狀況之間的聯系,這使交易成本只代表了一組可以簡單地加入標准新古典模型的關系或約束條件。由於在交易成本為正,以及在有限理性的情況下,決策者將處於一種十分不同的狀態,因而信息成為一種有成本的東西,每個人只有有限的能力獲得和加工信息,結果就是每個人對經濟體系所提供的選擇只具有有限的知識,而且個人之間的知識稟賦也極不相同,由此,按照這種新條件定義的總體均衡將完全不同於正統的新古典模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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