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環境保護公司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3-13 05:37:59

❶ 常有大恆環保公司治理污水怎麼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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❷ 主要的幾種公司治理結構和公司治理模式

不知道大家有沒有發現,在工商登記裡面,關於企業的經營狀態有好幾種方式,必須存續,開業,停業,注銷等,那這些經營狀態都說明什麼呢,表示企業處於一個什麼樣的狀態呢,企盈小編今天跟你說說。

經營狀態一般分為八種:存續、在業、吊銷、注銷、遷入、遷出、停業、清算。因為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1、經營狀態存續是指:企業依法存在並繼續正常運營,但是不生產,也被稱作開業、正常、登記。

2、經營狀態在業是指:企業正常開工生產,新建企業包括部分投產或試營業。

因不同省份可能有細微的區別,一般在營、正常、經營、在營在冊、有效、在業在冊也是在業的意思。

3、經營狀態吊銷;未注銷是指:吊銷企業營業執照,是工商局對違法企業作出的行政處罰。企業被吊銷執照後,應當依法進行清算,清算結束並辦理工商注銷登記後,該企業法人才歸於消滅。

4、經營狀態注銷是指:企業已不復存在,喪失法人資格。

5、經營狀態遷出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離某主管機關。

6、經營狀態遷入是指:企業登記主管機關的變更,遷入某主管機關。

7、經營狀態停業是指:由某種原因,企業在期末處於停止生產經營活動待條件改變後仍恢復生產。

8、經營狀態清算是指:按章程規定解散以及由於破產、被吊銷等其他原因宣布終止經營後,對企業的財產、債權、債務進行全面清查,並進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和分配剩餘財產的經濟活動。

❸ 公司治理的公司治理模式

公司治理模式主要有三種:英美模式、日德模式和家族模式。 英美公司內部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
公司內部的權力分配是通過公司的基本章程來限定公司不同機構的權利並規范它們之間的關系的。各國現代企業的治理結構雖然都基本遵循決策、執行、監督三權分立的框架,但在具體設置和權利分配上卻存在著差別。
1.股東大會
從理論上講,股東大會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構。但是,英美公司的股東非常分散,而且相當一部分股東是只有少量股份的股東,其實施治理權的成本很高,因此,不可能將股東大會作為公司的常設機構,或經常就公司發展的重大事宜召開股東代表大會,以便作出有關決策。在這種情況下,股東大會就將其決策權委託給一部分大股東或有權威的人來行使,這些人組成了董事會。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關系實際上是一種委託代理的關系。股東們將公司日常決策的權利委託給了由董事組成的董事會,而董事會則向股東承諾使公司健康經營並獲得滿意的利潤。
2.董事會
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董事會的職權是由股東大會授予的。關於董事會人數、職權和作用,各國公司法均有較為明確的規定,英美也不例外。除公司法的有關規定以外,各個公司也都在公司章程中對有關董事會的事宜進行說明。公司性質的不同,董事會的構成也不同。在談到公司治理問題時,常常要根據不同性質的公司進行分析。 為了更好地完成其職權,董事會除了注意人員構成之外還要注意董事會的內部管理。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在內部管理上有兩個鮮明的特點:
其一,在董事會內部設立不同的委員會,以便協助董事會更好地進行決策。一般而言,英美公司的董事會大都附設執行委員會、任免委員會、報酬委員會、審計委員會等一些委員會。這些委員會一般都是由董事長直接領導,有的實際上行使了董事會的大部分決策職能,因為有的公司董事太多,如果按正常程序進行決策,則很難應付千變萬化的市場環境。也有可能因為決策者既是董事長同時也是最大股東,對公司事務有著巨大的影響力,所以不願讓太多的人分享他的決策權。在這種情況下,董事會是股東大會的常設機構,而執行委員會又成為董事會的常設機構。除這樣一些具有明顯管理決策職能的委員會外,有的公司還設有一些輔助性委員會,如審計委員會,主要是幫助董事會加強其對有關法律和公司內部審計的了解,使董事會中的非執行董事把注意力轉向財務控制和存在的問題,從而使財務管理真正起到一種機制的作用,增進董事會對財務報告和選擇性會計原則的了解;報酬委員會,主要是決定公司高級人才的報酬問題;董事長的直屬委員會,由董事長隨時召集討論特殊問題並向董事會提交會議記錄和建議的委員會,盡管它是直屬於董事長的,但它始終是對整個董事會負責,而並不只是按董事長的意圖行事。美國的有些公司又成立了公司治理委員會,用以解決專門的公司治理問題。
其二,將公司的董事分成內部董事和外部董事。內部董事是指公司現在的職員,以及過去曾經是公司的職員,三種人,一是與本公司有著緊密的業務和私人聯系的外部人員;二是本公司聘請的外部人員;三是其他公司的經理人員。外部董事一般在公司董事會中佔多數,但一般不在公司中任職;內部董事一般都在公司中擔任重要職務,是公司經營管理的核心成員,美國大多數公司企業的內部董事人數為三人,很少有超過五人的。外部董事有的是私人投資者,它通過在股票市場上購買公司股票而成為公司大股東,但他們往往對於公司的具體業務並不了解,大部分外部董事作為其他公司的代表進入公司董事會,而這些公司又常常是法人持股者。自70年代以來,英美公司中的外部董事比例呈上升趨勢。按理講,外部董事比例的增加會加強董事會對經營者的監督與控制,但是,英美大公司中同時存在的一個普遍現象是公司首席執行官兼任董事會主席。這種雙重身份實際上使董事會喪失了獨立性,其結果是董事會難以發揮監督職能。
3.首席執行官(CEO)
從理論上講,董事會有權將部分經營管理權力轉交給代理人代為執行。這個代理人就是公司政策執行機構的最高負責人。這個人一般被稱為首席執行官,即CEO。在多數情況下,首席執行官是由董事長兼任的。即使不是由董事長兼任,擔任此職的人也幾乎必然是公司的執行董事並且是公司董事長的繼承人。但是,由於公司的經營管理日益復雜化,經理職能也日益專業化,大多數公司又在首席執行官之下為其設一助手,負責公司的日常業務,這就是首席營業官,即COO(Chief Operation Officer)。在大多數公司,這一職務一般由公司總裁(President)兼任,而總裁是僅次於首席執行官的公司第二號行政負責人。也有的公司,由董事長同時兼任公司的首席執行官和總裁。此外常設一名首席營業官協助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的工作。此外,公司還設有其他一些行政職務,如首席財務官等。在英美公司的行政序列中,以首席執行官的地位最高,其次為公司總裁,再次為首席營業官,接下來是首席財務官。在總裁以下,各公司還常常設有多名負責具體業務的副總裁,包括執行副總裁和資深副總裁。這些副總裁一般都負責公司的一個重要業務分部,或者是作為公司董事長和首席執行官的代表擔任重要子公司的董事長兼首席執行官。由於首席執行官是作為公司董事會的代理人而產生,授予他何種權利、多大的權利以及在何種情況下授予,是由各公司董事會決定的。首席執行官的設立,體現了公司經營權的進一步集中。
4.外部審計制度的導入
需要注意的是,英美公司中沒有監事會,而是由公司聘請專門的審計事務所負責有關公司財務狀況的年度審計報告。公司董事會內部雖然也設立審計委員會,但它只是起協助董事會或總公司監督子公司財務狀況和投資狀況等的作用。由於英美等國是股票市場非常發達的國家,股票交易又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公司財務狀況的真實披露,而公司自設的審計機構難免在信息發布的及時性和真實性方面有所偏差,所以,英美等國很早便出現了由獨立會計師承辦的審計事務所,由有關企業聘請他們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獨立審計並發布審計報告,以示公正。英美等國公司每年的財務報告書都附有審計事務所主管審計師簽發的審計報告。政府的審計機構也在每年定期或不定期地對公司經營狀況進行審計並對審計事務所的任職資格進行審查。這種獨立審計制度既杜絕了公司的偷稅漏稅行為,又在很大程度上保證了公司財務狀況信息的真實披露,有助於公司的守法經營。 德日治理模式被稱為是銀行控制主導型,其本質特徵表現在以下方面:
1. 商業銀行是公司的主要股東
目前德日兩國的銀行處於公司治理的核心地位。在經濟發展過程中,銀行深深涉足其關聯公司的經營事務中,形成了頗具特色的主銀行體系。所謂主銀行是指某企業接受貸款中具第一位的銀行稱之為該企業的主銀行,而由主銀行提供的貸款叫作系列貸款,包括長期貸款和短期貸款。
日本的主銀行制是一個多面體,主要包括三個基本層面:一是銀企關系層面,即企業與主銀行之間在融資、持股、信息交流和管理等方面結成的關系;二是銀銀關系層面即指銀行之間基於企業的聯系而形成的關系;三是政銀關系,即指政府管制當局與銀行業之間的關系。這三層關系相互交錯、相互制約,共同構成一個有機的整體,或稱為以銀行為中心的、通過企業的相互持股而結成的網路。 在德國,政府很早就認識到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的增長。開始銀行僅僅是公司的債權人,只從事向企業提供貸款業務,但當銀行所貸款的公司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銀行可以自己持有一家公司多少股份,在德國沒有法律的限制,但其金額不得超過銀行資本的15%。一般情況下,德國銀行持有的股份在一家公司股份總額的10%以下。
另外德國銀行還進行間接持股,即兼作個人股東所持股票的保管人。德國大部分個人股東平時都把其股票交給自己所信任的銀行保管,股東可把他們的投票權轉讓給銀行來行使,這種轉讓只需在儲存協議書上簽署授權書就可以了,股東和銀行的利益分配一般被事先固定下來。這樣銀行得到了大量的委託投票權,能夠代表儲戶行使股票投票權。到1988年,在德國銀行儲存的股票達4115億馬克,約為當時國內股票市場總值的40%,加上銀行自有的股票(約為9%),銀行直接、間接管理的股票就佔德國上市股票的50%左右。
商業銀行雖然是德日公司的最大股東,呈現公司股權相對集中的特徵,但是二者仍然存在一些區別。在日本的企業集團中,銀行作為集團的核心,通常擁有集團內企業較大的股份,並且控制了這些企業外部融資的主要渠道。德國公司則更依賴於大股東的直接控制,由於大公司的股權十分集中,使得大股東有足夠的動力去監控經理階層。另外由於德國公司更多地依賴於內部資金融通,所以德國銀行不像日本銀行那樣能夠通過控制外部資金來源對企業施加有效的影響。
2.法人持股或法人相互持股
法人持股,特別是法人相互持股是德日公司股權結構的基本特徵,這一特徵尤其在日本公司中更為突出。二戰後,股權所有主體多元化和股東數量迅速增長是日本企業股權結構分散化的重要表現。但在多元化的股權結構中,股權並沒有向個人集中而是向法人集中,由此形成了日本企業股權法人化現象,構成了法人持股的一大特徵。
據統計,日本1949--1984年,個人股東的持股率從69.1%下降為26.3%,而法人股東的持股率則從15.5%上升為67%,到1989年日本個人股東的持股率下降為22.6%,法人股東持股率則進一步上升為72%,正由於日本公司法人持股率占絕對比重,有人甚至將日本這種特徵稱為「法人資本主義」。
由於德日在法律上對法人相互持股沒有限制,因此德日公司法人相互持股非常普遍。法人相互持股有兩種形態,一種是垂直持股,如豐田、住友公司,它們通過建立母子公司的關系,達到密切生產、技術、流通和服務等方面相互協作的目的。另一種是環狀持股,如三菱公司、第一勸銀集團等,其目的是相互之間建立起穩定的資產和經營關系。
總之,公司相互持股加強了關聯企業之間的聯系,使企業之間相互依存、相互滲透、相互制約,在一定程度上結成了「命運共同體」。
3.嚴密的股東監控機制
德日公司的股東監控機制是一種「主動性」或「積極性」的模式,即公司股東主要通過一個能信賴的中介組織或股東當中有行使股東權力的人或組織,通常是一家銀行來代替他們控制與監督公司經理的行為,從而達到參與公司控制與監督的目的,如果股東們對公司經理不滿意,不像英美兩國公司那樣只是「用腳投票」,而是直接「用手發言」。但是德日公司的監控機制的特徵有所不同。
4.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
德國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表現在兩個方面:
一是德國公司的業務執行職能和監督職能相分離,並成立了與之相對應的兩種管理機構,即執行董事會和監督董事會,亦稱雙層董事會。依照法律,在股份公司中必須設立雙層董事會。監督董事會是公司股東、職工利益的代表機構和監督機構。德國公司法規定,監督董事會的主要權責,一是任命和解聘執行董事,監督執行董事是否按公司章程經營;二是對諸如超量貸款而引起公司資本增減等公司的重要經營事項作出決策;三是審核公司的賬簿,核對公司資產,並在必要時召集股東大會。德國公司監事會的成員一般要求有比較突出的專業特長和豐富的管理經驗,監事會主席由監事會成員選舉,須經2/3以上成員投贊成票而確定,監事會主席在表決時有兩票決定權。由此來看,德國公司的監事會是一個實實在在的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力的機構,因為它擁有對公司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的聘任權與解僱權。這樣無論從組織機構形式上,還是從授予的權力上,都保證了股東確實能發揮其應有的控制與監督職能。由於銀行本身持有大量的投票權和股票代理權,因而在公司監事會的選舉中必然佔有主動的地位,德國在1976-1977年度的一份報告中表明,在德國最大的85個公司監事會中,銀行在75個監督董事會中佔有席位,並在35個公司監事會中擔任主席。
如果公司經理和高層管理人員管理不善,銀行在監事會的代表就會同其他代表一起要求改組執行董事會,更換主要經理人員。由此可見,德國在監事會成員的選舉、監事會職能的確定上都為股東行使控制與監督權提供了可能性,而銀行直接持有公司股票,則使股東有效行使權力成為現實。
二是德國監控機制有別於其他國家的重要特徵是職工參與決定製度。由於德國在歷史上曾是空想社會主義和工人運動極為活躍的國家,早在200年前早期社會主義者就提出職工民主管理的有關理論。1848年,在法蘭克福國民議事會討論《營業法》時就提議在企業建立工人委員會作為參與決定的機構。1891年重新修訂的《營業法》首次在法律上承認工人委員會。德國魏瑪共和國時期制定的著名的魏瑪憲法也有關於工人和職員要平等與企業家共同決定工資和勞動條件,工人和職員在企業應擁有法定代表並通過他們來保護自身的社會經濟利益等規定。尤其在二戰以後,隨著資本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德國職工參與意識進一步興起,德國頒布了一系列關於參與決定的法規。目前,在德國實行職工參與制的企業共有雇員1860萬,占雇員總數的85%。在德國的職工參與中,可以分為三種形式。其一是在擁有職工2000名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合資合作公司、有限責任公司。這種參與方式的法律依據是1976年通過的《參與決定法》。它涉及的主要是監事會的人選。監事會的人數視企業規模而定,在2000名以上到1萬名職工以上的企業有監事會成員20名。職工進入監事會的代表中,職工和高級職員是按比例選舉的,但每一群體至少有一名代表。其二是擁有1000名以上職工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等企業的參與決定涉及到董事會和監事會。董事會中要求有一名勞工經理參加。監事會的人數定為11人,席位分配的過程是,勞資雙方分別提出4名代表和1名「其他成員」,再加1名雙方都能接受的「中立的」第三方。其中的「其他人員」規定為不允許與勞資雙方有任何依賴關系,也不能來自那些與本企業有利害關系的企業。其三是僱工500名以上的股份公司、合資合作公司等。規定雇員代表在監事會中佔1/3,在監事會席位總數多於1個席位時,至少要有1名工人代表和1名職工代表。職工代表由工人委員會提出候選人名單,再由職工直接選舉。
這樣職工通過選派職工代表進入監事會參與公司重大經營決策,即所謂「監事會參與決定」,使得企業決策比較公開,這有利於對公司經營的監督,同時還有利於公司的穩定和持續發展。因為職工在監事會中佔有一定的席位,在一定程度上減少了公司被兼並接管的可能性。這也是德國公司很少受到外國投資者接管威脅的主要原因之一,從而保護了經理人員做出長期投資的積極性。
5.日本公司監控機制的特徵
日本銀行的雙重身份,決定了其必然在固定行使監控權力中,發揮領導的作用。日本銀行及其法人股東通過積極獲取經營信息對公司主管實行嚴密的監督。一方面,銀行作為公司的主要股東,在盈利情況良好的條件下,銀行只是作為「平靜的商業夥伴」而存在。另一方面如果公司盈利開始下降,主銀行由於所處的特殊地位,能夠很早就通過營業往來帳戶、短期信貸、與公司最高管理層商業夥伴的長期個人交往等途徑獲取信息,及時發現問題。如果情況繼續惡化,主銀行就可以通過召開股東大會或董事會來更換公司的最高領導層。 日本的董事會與美國很相似,基本上是實行業務執行機構與決策機構合二為一。但是日本董事會的股東代表特別少,從總體上看具有股東身份的僅佔9.4%(主要股東為5.7%,股東代表為3.7%),而在上市公司特別是大公司中,具有股東身份的僅佔3.9%,其餘大部分都是內部高、中層的經理管理人員等,從董事會成員構成可以看出,董事會不是股東真正行使監控權力的機構。另外從表面上看,日本公司董事會也沒有銀行的代表,實際上並非如此,在日本公司董事會中,有一名以上的董事常常是公司主銀行的前任主管,這是日本商業銀行的通行做法。這位前任主管實際上就是為主銀行收集信息,並對公司主管實行嚴密監控,當對公司主管經理的經營業績不滿意時,就可以利用股東大會罷免這些經理人員。 日本公司還通過定期舉行的「經理俱樂部」會議對公司主管施加影響。盡管「經理俱樂部」會議是非正式的公司治理結構,但它實際上是銀行和其他主要法人股東真正行使權力的場所。在「經理俱樂部」會議上,包括銀行和法人股東在內的負責人與公司經理一道討論公司的投資項目、經理的人選以及重大的公司政策等。 由於國情和企業所處的成長與發展環境的差異,使得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治理模式既有相同之處也有不同之處。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徵中,有些特徵無論是在形式上還是在內容上都是相同的,但也有些特徵只是在形式上是相同的,但在內容上卻是不相同的。為了研究的方便,本文把形式上相同的特徵都歸諸於韓國與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共性,至於內容上的不同則在闡述相關特徵時加以區別說明。同時,有些特徵只存在於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中,也有一些特徵只存在於韓國的家族治理模式中,本文把這樣的特徵歸諸於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在特徵上的差別。下面從共性和差別兩個方面分別闡述韓國和東南亞家族治理模式的特徵。
1.企業所有權或股權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的所有權或股權表現為五種情況。第一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單一創業者擁有,當創業者退休後,企業的所有權傳遞給子女,由其子女共同擁有。第二種情況是,企業的初始所有權由參與創業的兄弟姐妹或堂兄弟姐妹共同擁有,待企業由創業者的第二代經營時,企業的所有權則由創業者的兄弟姐妹的子女或堂兄弟姐妹的子女共同擁有。第三種情況是,企業的所有權由合資創業的具有血緣、姻緣和親緣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然後順延傳遞給創業者第二代或第三代的家族成員,並由他們共同控制。第四種情況是,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與家族外其他創業者或企業共同合資創辦企業時,由家族創業者或家族企業控股,待企業股權傳遞給家族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形成由家族成員聯合共同控股的局面。第五種情況是,一些原來處於封閉狀態的家族企業,迫於企業公開化或社會化的壓力,把企業的部分股權轉讓給家族外的其他人或企業,或把企業進行改造公開上市,從而形成家族企業產權多元化的格局,但這些股權已經多元化的家族企業的所有權仍然主要由家族成員控制著。上述五種情況中的每一種情況,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都大量存在著,而且上述五種情況包括了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所有權或股權由家族成員控制的基本概況。
2.企業主要經營管理權掌握在家族成員手中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家族成員控制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分兩種情況。一種情況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族成員控制,另一種情況是企業經營管理權主要由有血緣關系的家庭成員和有親緣、姻緣關系的家族成員共同控制。
3.企業決策家長化
由於受儒家倫理道德准則的影響,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中,企業的決策被納入了家族內部序列,企業的重大決策如創辦新企業、開拓新業務、人事任免、決定企業的接班人等都由家族中的同時是企業創辦人的家長一人做出,家族中其他成員做出的決策也須得到家長的首肯,即使這些家長已經退出企業經營的第一線,但由家族第二代成員做出的重大決策,也必須征詢家長的意見或徵得家長的同意。當家族企業的領導權傳遞給第二代或第三代後,前一代家長的決策權威也同時賦予第二代或第三代接班人,由他們做出的決策,前一輩的同一輩的其他家族成員一般也必須服從或遵從。但與前一輩的家族家長相比,第二代或第三代家族家長的絕對決策權威已有所降低,這也是家族企業在第二代或第三代出現矛盾或沖突的根源所在。
4.經營者激勵約束雙重化
在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中,經營者受到了來自家族利益和親情的雙重激勵和約束。對於家族第一代創業者而言,他們的經營行為往往是為了光宗耀祖或使自己的家庭更好地生活,以及為自己的子孫後代留下一份產業。對於家族企業第二代經營者來說,發揚光大父輩留下的事業、保值增值作為企業股東的家族成員資產的責任、維持家族成員親情的需要,是對他們的經營行為進行激勵和約束的主要機制。因此,與非家族企業經營者相比,家族企業的經營者的道德風險、利己的個人主義傾向發生的可能性較低,用規范的制度對經營者進行監督和約束已經成為不必要。但這種建立在家族利益和親情基礎上的激勵約束機制,使家族企業經營者所承受的壓力更大,並為家族企業的解體留下了隱患。
5.企業員工管理家庭化
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不僅把儒家關於「和諧」和「泛愛眾」的思想用於家族成員的團結上,而且還推廣應用於對員工的管理上,在企業中創造和培育一種家庭式的氛圍,使員工產生一種歸屬感和成就感。例如,馬來西亞的金獅集團,在經濟不景氣時不辭退員工,如果員工表現不佳,公司不會馬上開除,而是採取與員工談心等形式來分析問題和解決問題,這種家庭式的管理氛圍在公司中產生了巨大的力量。印度尼西亞林紹良主持的中亞財團,對工齡在25年以上的超齡員工實行全薪退休制,使員工增加了對公司的忠誠感。再如,韓國的家族企業都為員工提供各種福利設施如宿舍、食堂、通勤班車、職工醫院、浴池、托兒所、員工進修條件等。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對員工的家庭式管理,不僅增強了員工對企業的忠誠感,提高了企業經營管理者和員工之間的親和力和凝聚力,而且還減少和削弱了員工和企業間的摩擦和矛盾,保證了企業的順利發展。
6.來自銀行的外部監督弱
在東南亞,許多家族企業都涉足銀行業。其中,一些家族企業的最初創業就始於銀行經營,然後把企業的事業領域再拓展到其他產業;也有一些家族企業雖然初始創業起步於非銀行領域的其他產業,但當企業發展到一定程度後再逐步把企業的事業領域拓展到銀行業。作為家族系列企業之一的銀行與家族其他系列企業一樣,都是實現家族利益的工具,因此,銀行必須服從於家族的整體利益,為家族的其他系列企業服務。所以,屬於家族的銀行對同屬於家族的系列企業基本上是軟約束。許多沒有涉足銀行業的家族企業一般都採取由下屬的系列企業之間相互擔保的形式向銀行融資,這種情況也使銀行對家族企業的監督力度受到了削弱。 在韓國,銀行作為政府幹預經濟活動的一個重要手段,是由政府控制的。一個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只有符合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才會獲得銀行的大量優惠貸款,否則就很難得到銀行的貸款。所以,韓國的家族企業為了生存和發展,都紛紛圍繞政府的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從事創辦企業和從事經營活動。這種情況使得韓國的家族企業得到了沒有來自銀行約束的源源不斷的貸款。除籌資功能外,銀行在韓國只是一個發放貸款的工具,而對貸款流向哪些企業,獲得貸款企業的金融體質是否健康則很少關心,使得韓國家族企業受到來自銀行的監督和約束力度較小。
7.政府對企業的發展有較大的制約
韓國和東南亞的家族企業在發展過程中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約。在東南亞國家,家族企業一般存在於華人中間,而華人又是這些國家的少數民族(新加坡除外),且掌握著國家的經濟命脈;華人經濟與當地土著經濟之間存在著較大的差距。因此,華人家族企業經常受到政府設置的種種障礙的限制。為了企業的發展,華人家族企業被迫採取與政府及政府的公營企業合作,與政府公營企業合資以及在企業中安置政府退休官員和政府官員親屬任職等形式,來搞好與政府的關系。而在韓國,政府對家族企業的制約主要表現在政府對企業發展的引導和支持上。凡家族企業的經營活動符合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和產業政策要求的,政府會在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各種優惠政策進行引導和扶持,反之,政府會在金融、財政、稅收等方面給予限制。因此,在韓國和東南亞,家族企業的發展都受到了政府的制約,但在東南亞,政府對家族企業採取的主要措施是限制,在韓國,政府對家族企業採取的主要措施則是引導和扶持。

❹ 想問下高潔雅環保科技有限公司這個公司治理怎麼樣

我之前室內甲醛異味是找泉州市阿波羅質量檢測機構處理的,效果還不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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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北洋藍(天津)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效果事實應該好的。

❻ 福州立夏環保科技有限公司治理甲醛比較專業嗎

不是,要看有沒有資質

❼ 環保公司治理廢水需要資質嗎

你好!zhousunxiao我來給你回答:
環保公司治理廢水的資質認定
1、要根據你的工程承接能力而定,按照《關於水污染處理處置承接資質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注冊資金在500萬以上,可承接10萬立方/天以上的大型污水項目的治理(一級);注冊資金在100萬~500萬,可承接5~10萬立方/天的中型污水項目的治理(二級);注冊資金在50~100萬,承接污水項目滿2年,具有3次成功驗收項目的治理污水企業,可承接5萬立方/天以下的小型污水項目的治理(三級);新申請資質的污水治理企業,可領取臨時廢水處理資質。
2、申請臨時資質,在企業所在的地極區、市、縣主管環保部門申請,需提交相關的文件、照片、證書、從業履歷等,一般審核60個工作日內;申請(一級)、(二級)資質,須到企業所在的省級市、首府主管環保的省級部門申請,一般審核期為90個工作日內。
還有什麼需要,歡迎你提問。

❽ 室內怎麼除甲醛呢就是新裝修的房子,味道很重,一定要找公司治理嗎添馨環保可以嗎

可以的,這公司是做空氣治理的,很好的,沒有幾天味道就沒有了呢

❾ 公司治理三廢,用於治理環保方面支出的費用屬於會計中什麼科目

你好!
公司 治理三廢,用於治理環保方面支出 的費用屬於會計中的製造費用-環境保護費(排污費)

如滿意請採納!

❿ 如何改善企業內部治理環境

當今世界,有許多國家都把發展中小企業作為推動經濟增長的重要舉措。國外有些學者的研究表明,城市的中小企業密度與居民收入增長之間有著緊密的聯系,一般地說,它們是呈正比例關系變化的。正因為如此,加快發展中小企業,提高國民收入水平,已經成為世界性的課題。歐盟國家在發展中小企業方面採取了積極措施,在中小企業公司治理方面取得了明顯成效,因此了解歐盟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現狀與框架,將使我們得到有益的啟示。

歐盟中小企業發展的基本狀況

積極發展中小企業是歐盟經濟中的重要特點,也是歐盟經濟充滿活力的原因和實現可持續發展的源泉。為了更好地扶持中小企業的發展,逐步實行規范化的管理,歐盟委員會提出了歐盟成員國採用歐盟的統一標准來劃分中小企業的建議。這個標准將歐洲的企業規模劃分為五種類型:「自雇企業」,即無僱用員工的企業;「非常小的企業」,即僱用員工1-9人的企業;「小企業」,即僱用員工10-49人的企業;「中型企業」,即僱用員工50-249人的企業;「大型企業」,即僱用員工250人以上的企業。這個標准比較好地反映了歐盟中小企業的共同特徵,容易得到歐盟各成員國的普遍認同,因而,愈益成為研究歐洲中小企業分類的最權威的參數。
綜觀歐盟國家中小企業發展的情況,主要有以下特點:歐盟國家的中小企業在所有企業中占的比重很大;歐盟國家的中小企業對經濟增長的貢獻很大;歐盟國家的中小企業在科技進步中的作用很突出。
歐盟扶持中小企業發展的總體政策,主要體現在馬德里首腦會議通過的《歐盟中小企業白皮書》中,其核心在於鼓勵中小企業技術創新,為中小企業創造良好的融資機制和發展環境。具體地說,包括改善融資環境、創設制度環境、促進技術創新以及提供信息服務等。

歐盟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模式

歐盟各國的公司治理既有其共同性,又有其特殊性。我們這次考察選擇的英國、德國、義大利三國,實際上代表了三種不同的公司治理模式。
(一) 英國模式的公司治理
「共同模式」或稱「英美模式」,標識著英、美等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某些特徵。它的基本特徵是股權的高度分散化與高度流動性。英國的資本市場相當發達,而且比較完善。 英國模式具有自己獨特的優勢:它主要依靠資本市場來解決資本的配置與代理問題,因而表現出市場所固有的靈活性、激勵與約束。這種高度發達與不斷創新的資本市場,能夠促進資本從低效領域向高效的轉移,特別有利於高新技術產業和高風險投資產業籌集資金。但是,資本市場對於解決成熟產業比較嚴重的代理問題都存在缺陷。在股東分散的大公司,由於小股東在接管中同樣存在「搭便車」現象,加之公司規模太大以及經理採取反接管的措施,使得一些接管難以發生或者成功,從而使這些企業的代理問題得不到有效的解決。
(二) 德國模式的公司治理
「德國模式」或稱「德日模式」,標識著德、日等國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某些特徵。它的基本特徵是股權集中度高,股票流動性小。在德國公司的股權結構中,銀行的持股比重明顯高於英美公司,而個人的持股比重則明顯低於英美公司。從個人持股的比例看,美國為49%,英國為21%,而德國僅有15%。而在所有權集中程度方面,德國公司最高,上市公司中近3/4的公司都有一個大股東,其股權至少在50%以上。德國的資本市場類似於日本,沒有得到很好的發展,企業只能向銀行融資。從俾斯麥時代起,德國人就認識到如何通過銀行的作用來促進經濟增長。銀行與企業有著非常明確的關系,開始時銀行只是公司的債權人,而當銀行所貸款的那家公司到證券市場融資或拖欠銀行貸款時,銀行就變成了該公司的大股東。德國的銀行參與公司治理,在公司融資及治理中發揮著重要的作用。德國的銀行是全能銀行,可以持有工商企業的股票。德國銀行貸款的特點是長期貸款較多,約佔2/3左右。銀行對企業的貸款性質,使銀行成為公司治理中的一個重要的利益相關者。從德國企業治理的結構看,還有兩個突出的特點。一是雙層的監督機構。德國公司的內部機構由股東會、監事會和理事會構成,理事會也叫管理委員會,屬於執行機構,股東會和監事會都有監督的職能,形成了雙層的監督機構。二是員工參與公司治理。德國很注重吸收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員工的權力和利益受到高度的重視。
(三) 義大利模式的公司治理
義大利公司治理結構的特點,主要是在於它缺乏通過持股或股權資本以及金融服務而對公司進行事後監督的金融結構。在義大利的公司所有制結構中,沒有可能替代銀行作用的金融機構。銀行缺乏貸款的積極性,它們一般不喜歡與客戶保護信貸關系型的融資。義大利小企業部門的中小型地方銀行,在彌補小企業的公司治理結構中發揮了一些作用。義大利模式可稱為家族或聯盟控制的模式,它標識著義大利企業在公司治理方面的某些特徵。義大利工業在發達國家中具有較高水平,特別是中小企業的數量之多和企業規模之小,都是其他工業化國家所不能比擬的,因此,義大利素有「中小企業王國」之稱。義大利中小企業的主要特色,就是地域同業中小企業集群,被稱為「第三義大利現象」,實質上是指中小企業產業的有序分布。義大利北部艾米利亞——羅馬格納地區出現了一種以彈性專精的生產組織方式、先進的中小企業產業區和即時生產系統為特色的產業區。這種模式引起了眾多研究者的注意,被稱為「艾米利亞現象」。
從歐盟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三種基本模式中,可以看到一些共同的特點:歐盟國家不僅普遍重視中小企業的發展,而且採取有效的措施支持中小企業的發展,包括稅收優惠和金融支持及提供服務等方面的措施,有效地促進了中小企業的可持續發展,使得中小企業在歐盟各國的經濟發展中普遍地佔據重要地位;歐盟國家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表現為共同治理,由於中小企業的規模比較小,內部治理結構一般比較簡單,許多小型企業沒有設立董事會或監事會,因此,企業治理就表現為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相結合的「共同治理」,即由投資人、經營者、顧客、政府、行業協會等共同擔負起公司治理的任務;歐盟國家普遍重視工會組織的作用,注重保護雇員的利益,支持企業員工參與企業治理。在企業的監事會和理事會中,員工代表佔有相當重的比例。這個特點導致了有的企業有意識地控制規模,從而影響了中小企業的數量及地位。

歐盟中小企業治理的幾點啟示

通過考察歐盟國家中小企業的發展狀況,了解歐盟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框架,細致地分析它們的特點及優勢,我們可以得到一些有益的啟示。
積極發展中小企業已經成為歐盟國家的共識,也是歐盟經濟可持續發展的重要源泉,因此,借鑒歐盟經驗,就應該更加重視實施加快中小企業發展的戰略。

小企業占歐盟企業總數的99.8%,在歐盟國家的經濟發展中起著極其重要的作用,歐盟國家普遍地扶持中小企業作為推動經濟發展的戰略性措施,比如,英國特別重視發展中小企業增加就業崗位,德國特別重視通過發展中小企業推動技術創新,義大利特別重視通過發展中小企業推動區域性產業集群的形成。歐盟的實踐證明,中小企業的發展具有促進經濟增長充分就業和增加城市居民收入等方面具有積極的作用;國內外學者的實證研究也表明,中小企業的繁榮與經濟增長、就業狀況及城市居民收入水平之間,呈現一種正比例關系。所以,我們應該借鑒歐盟國家的經驗,將積極發展中小企業作為國家和地方經濟發展的戰略舉措。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已經成為歐盟國家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重要特徵,也是一般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總體框架,因此,借鑒歐盟經驗,就應該鼓勵利益相關者參與中小企業的公司治理。在對歐盟國家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比較分析中,大家普遍認為英國、德國、義大利都採取了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框架。特別是一些小型企業,並沒有也不需要成立董事會、監事會及理事會等機構,可見,它們沒有很健全的企業內部治理結構。其治理的內容和任務,絕非僅僅限於內部治理的范圍,而是包括外部治理的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這恐怕也是一種全球性的現象,體現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普遍的框架及特徵。我們應該借鑒歐盟國家的經驗,通過股東、董事會、銀行、債權人、供應商、顧客及當地政府的參與,構築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的機制,從而實現企業的可持續發展。
歐盟國家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模式是多樣化的,「英國模式」、「德國模式」、「義大利模式」都是有效的治理模式,因此,借鑒歐盟經驗,就應該根據實際情況有選擇地學習這些模式。通過考察和分析,我們概括了歐盟國家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三種主要模式,即以股權的高度分散化與流動性為特徵的「英國模式」,以股權集中度高與股票流動性小為特徵的「德國模式」,以家族或聯盟控制的區域企業集群治理為特徵的「義大利模式」。這些規模都具有各自的優勢,當然,也有各自的劣勢,如果想做到揚長避短,關鍵在於認清客觀的實際情況,有條件地選擇和採用。比如:近期目標可以更多地借鑒德國模式,即政府積極參與治理,支持員工參與共同治理;遠期目標可以更多地借鑒英國模式,即通過利益相關者群體的成長和自律,實現公司治理的規范化及法制化;區域目標可以更多地借鑒義大利模式,即通過家族或聯盟的控制,扶持區域性的中小企業集群。所以,我們應該借鑒歐盟國家的經驗,從不同的時期,不同的地區的實際出發,靈活地選用歐盟國家公司治理的模式,促進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改善。
借鑒歐盟經驗,應該尋找一條中國特色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道路。這就要求我們准確地把握我國的國情、省情和企情,將國際化的要求和中國企業的實際有機地結合起來,研究制定一種改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框架。這樣的框架應該考慮以下方面的情況: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總體模式,即利益相關者的共同治理;歐盟國家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成功經驗,即「英國模式」、「德國模式」、「義大利模式」的合理借鑒;我國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的問題,包括外部治理的低效率、股權的高度集中、「三權合一」的治理結構等。應該把國際的原則、歐盟的經驗和中國的情況結合起來,走中國特色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道路。
中小企業的發展需要扶持,改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也需要良好的環境。歐盟國家制定扶持中小企業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包括政策、法律和資本市場、融資渠道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其中的資本市場和融資的因素是非常重要的,歐盟在這些方面做了有益的工作,都是值得我們學習和借鑒的。我國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由於資本市場欠發達,法制不夠健全,特別是信用體系不夠完備,外部職業經理人市場空缺,導致中小企業以自有資金為主、股權高度集中化,完全依靠內部控制權來形成制度體系。解決融資問題,需要建立發達的資本市場,進一步開拓融資渠道;而融資的改善,又有賴於良好的信用環境的形成。總之,只有從內部結構和外部環境兩個方面創造條件,才能有效地改善我國的中小企業公司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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