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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級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3-13 01:25:40

舉報不能越級舉報嗎

越級舉報是一種特殊情況下使用的舉報方法,一般情況下則不提倡越級舉報。

越級舉報所適用的特殊情況:

一、案情非常重大,必須由上一級檢察院查處才更為有利的;

二、被舉報對象是該基層檢察院從事舉報工作或者主管舉報工作的幹部或工作人員;

三、被舉報對象與該基層檢察院舉報部門有特殊的關系,按正常渠道舉報有可能影響案件查處的。

(1)越級治理擴展閱讀:

12個網上信訪受理平台建成,市民實現「越級」上訪

有上訪訴求的老百姓,以後可以少跑腿甚至不跑腿了。6月28日,記者從德州市網上信訪新聞發布會上獲悉,德州已建成包含1個市級和11個縣級平台在內的網上信訪受理平台體系,可實現信訪事項的「可查詢、可跟蹤、可督辦、可評價」。

今後,市民足不出戶即可在網上反映相關訴求,即便越級反映,上級機關也會予以受理。

德州市信訪局副局長張炳良介紹,群眾可以根據自己反映問題的性質和管轄的層級,登錄網上信訪受理平台反映有關信訪事項。

比如說,群眾要反映涉及德州某個縣市區有關部門、單位的問題,就可以登錄該縣市區的網上信訪受理平台反映;如果反映的是涉及德州市某個部門、單位的問題,就可以登錄德州市的網上信訪受理平台反映。登錄後,要先注冊個人相關信息。

然後,依照頁面提示,選擇並點擊「反映問題」,填寫反映的有關事項。之後,還可以通過注冊的用戶名和密碼,查詢辦理的有關情況。

那麼,網上信訪受理平台的受理范圍和不予受理事項有哪些呢?據了解,信訪人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反映情況,提出建議、意見,或者不服下列組織、人員的職務行為,可提出信訪事項,包括:

行政機關及其工作人員;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及其工作人員;提供公共服務的企業、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

社會團體或者其他企業、事業單位中由國家行政機關任命、派出的人員;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成員。

按照相關規定,對依法應當通過訴訟、仲裁、行政復議等法定途徑解決的投訴請求,以及對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以及縣級以上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職權范圍內的信訪事項,不在市、縣兩級網上信訪受理平台受理的范圍。

「對於群眾網上信訪反映的訴求,只要符合信訪事項受理范圍,即便是在網上越級反映,上級機關也會予以受理。」張炳良說,與傳統的信訪形式相比,網上信訪具有不受時間、空間、人數的限制,具有快捷、高效、管用等諸多優點。

此外,對收到的網上信訪事項,明確規定,德州市信訪局要在3日內(縣市區信訪局要在4日內)轉交給有權處理機關辦理,有權處理機關要在收到網上信訪事項15日內向信訪人出具實體性受理(或不予受理、不再受理)告知書,實現變「走訪」為「網訪」。

Ⅱ 如何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Ⅲ 社會治理如何「轉型升級」

面對這些挑戰,許多地方依然採用「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權宜性」、「運動式」社會治理方式。要麼以「右」的心態習慣於「花錢買平安」,「以妥協求和諧」,陷入「大鬧大解決,小鬧小解決」誤區;要麼以「左」的心態將維權與維穩對立起來,把群眾利益訴求意識形態化,處置方法簡單粗暴,導致警民對立、干群對立,造成仇警心態、仇官心態,產生 「抗生素效應」。上述治理方式亟需轉型升級,轉型升級的關鍵就是創新社會治理機制。 創新社會治理機制包括創新社會管理機制、完善社會自治機制、夯實社會基礎工作三個方面。社會管理注重自上而下、以權力為主導,重在「有為而治」;社會自治注重自下而上、以權利為主導,重在「無為而治」。二者交織融合、各有側重,共同立於社會基礎之上。如果把社會看作一棵「社會樹」,則社會管理是「枝葉」,社會自治是 「樹干」,社會基礎是 「根基」,人民幸福是盛開的「花朵」。社會治理的理想狀態是在黨的領導下和法的基礎上、社會管理與社會自治有機統一、和諧運行,最大限度地激發社會活力與創造力,增強社會凝聚力與親和力。社會治理的最終狀態是「以各個人自由發展為一切人自由發展的條件的聯合體」(馬克思)。 創新社會治理機制的關鍵是:一是社會治理保健化,切實把群眾合法權益維護好、保障好、發展好,最大限度地預防社會問題和公共危機的產生;二是社會治理法治化,強化政府作為規則和程序制定者以及矛盾調節和仲裁者的角色,強化和完善解決社會矛盾和和公共危機的法治機制;三是社會治理系統化,避免「頭痛醫頭,腳痛醫腳」治理模式,把社會作為一個有機體看待,形成一套完整的治理體系;四是社會治理社會化,整合社會資源,動員社會力量,提高社會自治、自助、自理能力;保障民權、發展民主、凝聚民心、集中民智、激活民力,建設「和諧社會」、 「活力社會」。五是社會治理信息化是指要注重運用現代科技手段尤其是信息化手段加強創新社會管理,積極提高社會管理信息化水平,形成全面覆蓋、聯通共享、動態跟蹤、功能齊全的社會治理信息系統,提高社會治理系統效能。 一、創新社會管理機制 人的健康,一靠無病預防;二靠有病治療。社會管理也是如此,只不過社會還要從個體和群體這兩個不同的層面去分析。如上圖所示,創新社會管理機制的主要任務是著力從社會個體和公共群體兩個層面以及和諧保健、矛盾化解兩個環節,構建相互支持的有機體系,防範化解社會問題,科學處置公共危機。 (一)社會保健預防機制 「凡事預則立,不預則廢」。在社會問題、社會矛盾出現或趨向嚴重之前的保健預防,不但能大大降低社會管理成本,而且在某種意義上還決定了社會管理的最終成敗。 1、社會個體保健機制。建設和諧社會的核心問題是提高群眾幸福感、滿意度。當前提高群眾幸福感的關鍵是科學地解決群眾住房、養老、醫療、教育、交通、環保、食品安全等方面的基本需求,而解決這一問題的根本出路是:建立適應市場機制的以保障創業就業為基礎,以解決基本需求為目標的保健預防機制。即:促進創業就業以增加個人收入,以個人收入作為「社會保障之繩」,由政府主導為其編織「社會保障之網」並負責修補漏洞,從而實現以自我保障為基礎,政府救助為托底,慈善幫扶為輔助的自助、家助、互助、共助、公助相互配合的社會保健機制。具體說來:(1)實施素質教育,提升就業能力。教育是促進創業就業的第一推動力。從教育的內涵上看,重點要提高社會個體的道德品質、法制素質和創新創造能力、創業就業能力;從教育的外延上看,重點要優化配置教育資源,向農村、邊遠、貧困、民族地區傾斜,促進義務教育均衡化。(2)促進創業就業,創造社會價值。政府的職責是創造更多的創業就業機會;建立「五個機制」(促進就業、預防失業、以創業帶動就業三位一體的就業保障機制,工資正常增長機制,工資支付保障機制,勞資政三方協商機制,最低保障標准與最低工資標准正常增長長效機制);為有部分勞動能力的困難群體購買並提供公益崗位和就業崗位補貼,最大限度地使有勞動能力的人都能就業。(3)合理分配財富,完善利益格局。初次分配:著力提高就業者的收入,提高居民收入在國民收入分配中的比重和勞動報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我國勞動者報酬僅佔GDP40%,美國為60%)。二次分配:改「個人收入所得稅」為「個人財富增加所得稅」;遏制「三公」消費、隱性福利、灰色收入、壟斷利潤(此四項放大貧富差距1-2倍)。三次分配:建立公共資源出讓收益及國企利潤全民共享機制;完善上市公司分紅制度;降低通訊、物流等社會運作成本;調整出口退稅政策;增強「財富國防意識」,防止各種形式「財富外逃」。(4)科學設計「社會保障網」。總的說來,創業就業等所帶來的個人財富是實現社會個體保障的基礎,個人財富既要考慮解決個人當前消費需要,又要兼顧其未來保障的需要,因此必須以政府為主導,根據個人財富的不同,合理設定一定比例,定期拿出一部分,用人單位相應出資一部分,再加上政府補助一部分,為個人設立一個保障總賬戶。此總賬戶再細分為住房賬戶、醫療賬戶、養老賬戶等,用以分別解決相應問題。當然,這些是基礎,具體問題還需具體分析。比如住房問題,當前迫切需要在「三個環節」加強引導調控:在供應環節上,切實轉變 「土地財政」觀念,保證保障性住房建設用地的提供;擴大廉租房、經適房、限價房、公租房等覆蓋面;加快城鄉危舊房改造。在流通環節上,逐步形成低端有保障,中端有市場,高端有調控的局面。在消費環節上,提倡住房「梯級消費」,鼓勵先租後買、先小後大、先舊後新。再比如養老問題,主要靠養老賬戶解決,政府重點考慮三點:一是建立個人養老金防通脹長效機制。二是政府要提供一定的 「社會福利餡餅」,但要避免掉進「社會福利陷阱」。不合理的福利容易「養懶罰勤」,抑制就業動機。更重要的是,福利制度服從於慣性機制,易升難降,經濟高速發展到一定階段就會進入平穩期,而一旦形成巨大的福利負擔,政府既無法長期負擔,又不能減少福利,這是非常危險的事情(如希臘、愛爾蘭的財政危機)。因此,有勞動能力者的社會保障應主要依靠自己的有效勞動來實現。三是對喪失勞動能力者提供社會救助。 2、公共危機預防體系。相對於社會個體矛盾,公共危機危害的對象具有群體性,構成了社會管理必須面對的另一個重要方面。公共危機包括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事件、突發社會安全事件、經濟危機等,極大地影響和諧社會建設和群眾生命財產安全。公共危機預防體系建設有兩個方面。(1)硬體建設:一是構建現代化防災減災體系。二是構建現代化能源保障體系。按照戰略儲備、應急儲備、物價調控儲備三個等級,科學儲備戰略資源。三是構建現代化環保生態體系。(2)軟體建設:法制建設。針對各類公共危機,出台和完善相關法律,依靠法盡量減少事故和災難的發生。體制建設。建設統一高效的公共危機應對指揮系統、組織機構、職能設置,尤其重視建立健全領導體制和社會動員體制,充分發揮非政府組織和社會力量在公共危機管理中的作用。機制建設。一是居安思危,防患於未然,針對各類突發事件建立長效預防機制:建設安全文化、加強安全法制、落實安全責任、創新安全科技、加大安全投入。二是建立應急臨戰准備制度(應急人財物、應急技術、應急宣傳、應急演習等准備),提高預案的針對性和有效性;加強預案演練。三是加強全民風險防範和應急處突能力建設。 (二)社會問題化解機制 預防無法解決所有矛盾問題,社會管理的另一個重要環節,就是要建立健全有效的矛盾化解機制。其關鍵在於:強化和完善解決社會矛盾糾紛的法治機制,防止「信」訪替代「信」法,防止「運動式治理」體制化替代法治化。法治化要求法律至上,體制化要求權力至上;法治化相信化解社會矛盾需要全社會參與,體制化必然導致過度行政。 1、社會個體的矛盾化解機制。一是針對普通的社會個體,建立健全矛盾糾紛的發現、調解、仲裁、復議、訴訟相互銜接、相互配合的矛盾化解機制,盡可能緩解信訪渠道,將矛盾糾紛引流至調解、仲裁、復議、訴訟的法治化渠道去解決;二是針對違法犯罪分子,建立健全社會治安防控體系。(1)發現機制。對於已經客觀存在的矛盾,如同對待身體已經客觀存在的疾病一樣,要立足於「早發現,早治療」,而不是諱醫忌疾,養癰遺患。發現矛盾和問題的,一靠主動接訪,二靠調研排查。第一、主動接訪。分為大接訪和常接訪。領導大接訪解決信訪存量,領導常接訪解決信訪增量,兩者共同拉近與群眾的時空距離和心理距離。心理距離是指在信訪過程中,通過政策普及、問題化解和情緒安撫以進一步密切黨群關系。要像重視招商引資工作一樣,設立「網上信訪大廳」和 「綜合信訪大廳」,為信訪人提供一條龍服務、一站式辦理的「綠色通道」。當前,在信訪過程中還尤其要注重依法治理的問題:一是對下一級政府不作為或亂作為而引發越級上訪,要加重處罰、嚴懲不貸,大幅減少因基層政府失職瀆職或缺位越位所引發的信訪問題;二是堅決把無理鬧訪者拉進法治軌道,推動依法有序理性表達訴求。第二、調研排查。主動針對社會管理中的熱點、重點和難點問題,進行經常性的分析排查,建立矛盾糾紛滾動排查機制。著重加強對重點地區、重點工程、特殊群體、敏感時期的排查。(2)調解機制。全面堅持「調解優先原則」,通過健全人民調解、社團調解、仲裁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橫向調解網路和市、區、鎮、社區、村與樓門院(小組)縱向調解網路,注重營造多渠道的矛盾糾紛調處新機制,著力減少社會對抗。(3)仲裁機制。調解無效的矛盾糾紛,依法「引流」至仲裁、復議渠道解決。要以制度建設為重點,促進仲裁工作的規范化、制度化發展,提高仲裁效率,降低起訴率。(4)復議機制。在國外,往往呈現「小信訪、中訴訟、大復議」的格局,而我國行政復議還是偏低,遠沒有發揮解決行政糾紛的主渠道作用。(5)訴訟機制。訴訟是解決矛盾糾紛的「終點站」。要通過推動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進一步樹立司法權威。切實緩解「執行難」、「申訴難」、「打官司難」等問題。(6)防控體系。在防控對象上,加強對重點人員、重點時段、重點場所的管理,推動高危人群管理以及境外NGO、虛擬社會綜合防控。在防控方式上,一是立足信息綜合開發應用,在信息主導打防方面實現新突破,加快開發「治安信息綜合平台」;二是立足精確打擊犯罪,在打擊效率和質量方面實現新突破;三是立足動態防控,在擠壓犯罪空間方面實現新突破,加強對各種復雜警情的應變和警力調度能力。在防控組織建設上,加強基層組織建設、深入推進社區警務,啟動社區警務「平衡記分卡」考核機制。 2、公共危機的應對化解機制。(1)危機預警機制。危機預警機制是解決公共危機的第一道防線,包括危機預警的信息收集系統、監測系統、咨詢系統等等。當前尤其要重視運用信息技術建立危機爆發前的知識系統、信息系統和分析評估系統,以實現科學預警。(2)危機決策機制。在公共危機管理中,需要遵循一些不同於常態決策的原則和程序,需要建立特定的危機決策機制,需要遵循權力集中原則、結果優先原則和風險原則等。(3)應急處置機制。一是先期緊急處置,包括危機信息分類、分級緊急匯報、事態控制、先期應急救援等;二是全面啟動應急處置網路系統;三是因時、因地、因人科學採取一系列處置措施,保障安全,穩定大局。 (4)輿論引導機制。建立完善新聞發言人制度、新聞分類分級制度、媒體紀律約束制度、新聞發布制度、輿情跟蹤研判互動制度、網路信息安全制度。(5)恢復重建機制。一是危機後的恢復和重建,包括物質恢復、組織恢復、機制恢復、心理恢復;二是事故調查,重點是調查危機發生的主客觀因素、危機處置的成效等等;三是問責;四是後遺症處理。(6)評估提升機制。主要是危機影響評估、危機管理能力評估、危機管理效果評估等。以推動危機應對的科技進步和法律、制度完善,針對社會深層矛盾進一步加強民主法制建設。 二、完善社會自治機制 社會管理機制主要在於解決矛盾糾紛、處置公共危機、保障社會正常運轉,而要進一步激發社會活力、創造力,增強社會凝聚力、親和力,還需要創新社會自治機制。社會自治是人民當家作主、保障民權、發展民主、實現「自由人聯合體」的需求;也是提高公民社會責任感、調動公民積極性、激發社會活力的需求。社會自治橫向包括:民族區域自治、城鄉社區自治、社會組織自治等;縱向包括:個人自由、家庭自主、社區自治等。 (一)社區自治機制。1、社區建設。構建新型城鄉社區自治模式,深入開展「三項民主實踐」:以居(村)民會議、議事協商、民主聽證為主要形式的民主決策實踐,以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為主要目的的民主管理實踐,以居(村)務公開、民主評議為主要內容的民主監督實踐,推進基層自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提高社會自治水平,推動公民社會發展。2、社工隊伍。探索建立社會工作人才培養、評價、激勵機制,形成專業社工制度助推現代社會。3、社會組織。充分發揮其在公共管理與服務中的積極作用,發揮其在政府與民眾之間的彈性作用。 (二)社會動員機制。1、社會力量整合機制。綜合運用無形之手(市場)、有形之手(政府)、隱形之手(社會),最大限度地整合全社會人、財、物力,形成強大合力。依法有序發揮NGO、大眾傳媒等在公民社會中的動員作用,推動社會建設。2、社會主體激勵機制。通過市場競爭機制、國家榮譽制度、博愛慈善文化等形成物質、精神雙重激勵機制,最大限度地增強公民主體意識、調動公民積極性、提高社會責任感,最大限度地集中民智、激活民力、凝聚民心,讓全社會迸發的活力成為推動社會發展進步的最強大力量。 (三)社會互信機制。1、建設誠信政府。一是健全行政問責制,強化責任追究,樹立責任政府觀念,重點健全以行政首長為重點的行政問責制度,提高政府執行力和公信力。二是政府公布的信息應當具有公信力,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撤銷、變更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樹立誠信政府理念。2、構建社會個體綜合信息平台。社會成員的個人信息不確定性,大大提高了社會治理總的信息成本。身份證弄虛作假、個人財產和誠信情況模糊不清等,這些使得社會保障具體措施的實效大打折扣,對實施有效社會治理造成嚴重障礙。如同醫生治病,如果所掌握的患者生理指標的數據是錯誤的,就無法做到對症下葯、有的放矢,所謂失之毫釐,謬以千里。3、建立企業社會信用制度。經濟領域頻繁出現的假冒偽劣、商業欺詐等現象嚴重社會治理的成效,其核心問題就是企業社會信用的缺失。現代市場經濟是建立在法治基礎上的信用經濟,信用制度是市場經濟的基本制度之一。當前企業信用缺失成為經濟領域普遍存在的突出問題,是造成市場經濟秩序不規范的深層次原因之一,為此,必須著力引導和建立企業對社會負責任的信用制度,努力抓好以下幾項工作:一是探索建立企業信用長效機制。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記錄違法違規企業和個人的行為,建立信用檔案和市場監管信息的共享機制,依法向社會公布失信企業「黑名單」,建立跨地區、跨部門和跨行業的反商業欺詐信息共享、預警監管、執法協調和社會聯防體系,從法律法規和管理制度方面遏制企業信用缺失的泛濫,從根本上鏟除企業信用缺失的土壤。二是積極推進「名牌戰略」工程。引導和支持各類企業以培育名牌、爭創名牌,以名牌產品樹立企業的社會信用形象。對獲得中國名牌產品、中國馳名商標、省名牌產品、省著名商標、綠色食品企業給予獎勵,加大對重點企業技術進步的扶持力度,鼓勵企業形成自主知識產權。通過各種宣傳,提升名牌產品名牌企業的社會信用度,使群眾認可誠信守法的品牌企業,從市場佔有率上打壓制售假冒偽劣產品的市場空間。三是要加快食品安全信用體系建設。加快建立農產品質量溯源標識系統;積極籌建食品安全質量實時監控中心,對生產、流通、消費各個環節的食品安全狀況進行實時監控和安全預警;依法建立食品安全信用發布制度,統一發布食品安全信息;建立完善食品安全生產經營企業和政府檢測監管兩類信用檔案。逐步形成「守信」褒揚,「失信」受懲的激勵和約束機制,營造良好的食品安全信用氛圍。四是推動「誠信興商」創建活動。五是加強行業協會建設。推動建立行業協會和民間自我管理組織,引導其朝著自主辦會、自我管理與自我約束的方向發展,提高行業自律水平,依靠行業的力量遏制企業信用缺失行為。六是要建設產品質量和食品安全台帳、索證索票的溯源制度。4、完善政、群雙向信息互動機制。既要建立規范的信息公開制度,拓寬民意渠道,健全公眾參與制度,加強新聞輿論監督,推行網路議政、問政、參政;又要不斷完善重大事項調查研究制度、專家咨詢制度、公示制度。 三、夯實社會基礎工作 「社會樹」的枝繁葉茂、碩果累累,必須要有扎實的根基。社會基礎工作,從根本上講,就是要在黨的領導下,全面推進「五大建設」;從社會治理本身講,主要是: (一)科學規劃。包括土地、人口、產業、基本公共服務等規劃。合理安排「居住、產業、交通及公共設施、休閑」四大項目之間的用地比例以及「優化開發、重點開發、限制開發、生態保護」四類主體功能區規劃,加強生態屏障建設,引導產業科學布局,控制人口總量,優化人口結構,為社會有序運行提供科學合理的空間、人口、產業布局,這是從源頭上化解社會問題、支撐社會發展的客觀基礎。 (二)法治建設。法治是社會治理的基礎和靈魂,無論社會管理還是社會自治都必須依法進行。當前,法治受到來自權力、金錢、人情、關系、非理性社會情緒等的扭曲、稀釋、通融、異化,使法治權威和憲法至上大打折扣。要維護法的統一、尊嚴、權威,強化社會運行基礎規則,牢固樹立規則意識。 (三)道德教化。法治和德治相輔相成,共同構成社會治理的基礎。要完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注重發揮社會主義先進文化的思想教育和優秀傳統文化的道德教化作用。既要反對封建思想糟粕沉渣泛起,又要大力弘揚中華傳統美德,旗幟鮮明地反對拜金主義、極端個人主義,堅決抵制西方文化中的反社會、反倫理、反道德思潮,反對以追求極端個性為理由而喪失人性,反對以追求無限自由為理由而喪失自我。1、促進自我和諧。廣泛開展個人心理健康知識的宣傳,針對不同情況開展疏導、幫助、教育,盡可能避免出現極端心態。2、促進家庭和諧。家庭是個人與社會之間重要環節,家和萬事興,家和國太平。重視「單親家庭後遺症」,強化新時期家庭文化建設,剔除封建家長作風和傳統家庭思想觀念中的糟粕,崇尚人性、人道、人倫之本和孝悌之道。3、促進網上和諧。推行網路實名制,強化網路運營商責任,完善網路監管制度,積極引導網上思潮和網上輿論。

Ⅳ 如何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 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Ⅳ 做領導可否越級管理

不可以越級管理。

Ⅵ 「亂作為不作為等損害群眾利益問題專項整治方案

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專項整治活動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共**縣委辦公室 **縣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縣開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專項治理工作實施方案》的通知(羅辦發〔**〕26號)精神,進一步優化教育環境,切實加強教育系統領導幹部教職工作風建設,提升效能和服務水平,徹底糾正「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等問題,確保教育系統專項整治活動取得實效,特製定本實施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八大和十八屆三中、四中全會精神為指導,以為民、務實、清廉為主題,深入貫徹落實中央、省、市、縣有關規定精神,教育和引導全體教職員工想事幹事、敢於擔當、履職盡責,進一步提高辦事效率,進一步貼近群眾,真心實意為師生服務,扎實有效推動工作;進一步規范教育行為、規范學校辦學行為,樹立教育良好形象;進一步規范教師從教行為,加強師德師風建設,推進教育行風建設,提升依法治教治學水平,提高教育教學質量;進一步營造學校「風清氣正、愛崗敬業」的教書育人的良好氛圍,辦好人民滿意教育。
二、目標任務
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開展專項整治,切實防止和糾正部分教育工作者,特別是領導幹部中「為官不為」的傾向,消除「只要不出事、寧願不做事」、「不求過得硬、只求過得去」以及消極懈怠、敷衍了事的心態,進一步弘揚擔當精神;堅決遏制「衙門」作風,提高服務水平;杜絕責任不落實、監管不到位、損害群眾利益的問題,促進系統領導幹部教職工樹立責任意識、紀律意識、服務意識和效率意識,優化育人環境,改善辦學條件,加強和諧校園創建,促進學校內涵發展。
三、整治范圍
全縣教育系統領導幹部教職工。
四、整治內容
此次專項整治主要圍繞解決領導幹部「為官不為」, 群眾「辦事難」和監管不力等作風方面的突出問題開展。重點整治以下問題:
(一)執行中央八項規定和省、市、縣委有關規定精神不嚴格,查糾存在問題不力的。
(二)履行黨風廉政建設主體責任不得力,履行「一崗雙責」不到位,對黨員、教師特別是學校領導疏於教育、監督和管理的。
(三)學校安全工作監管不到位,發生重大事故或存在重大隱患的。
(四)學校維護穩定工作措施不力、履職不到位,造成集體上訪或越級上訪的。
(五)不按要求規范使用和發放各類民生資金,存在截留、擠占、挪用、套取民生資金的。
(六)不執行教育局的相關招生規定,招生行為不規范的。
(七)分班行為不陽光,存在暗箱操作,義務段存在開設重點班、實驗班的。
(八)教師課堂上不認真授課,利用業余時間或寒暑假組織學生進行有償補課、有償家教、亂辦班的。
(九)不實行收費公示制度,學校存在辦班收費、亂訂教輔收費、補課收費、擇校收費、借讀收費等問題的。
(十)固定資產、教學設施設備存在閑置浪費現象的。
(十一)不按期推進工程項目,造成重大損失的。
(十二)不認真執行課程標准開齊開足課程的;不科學安排作息時間和控製作業總量的;未經教育局批准組織學生參加各種競賽活動的。
(十三)不加強學習、工作敷衍塞責、推諉扯皮、擅離職守甚至長期不在崗等違反職業道德的;參與賭酒、賭博、歧視學生、體罰或變相體罰學生等嚴重違反師德師風的。
(十四)不認真履行職責,利用職務之便吃拿卡要、貪圖私利、以權謀私的。
(十五)違反厲行節約反對浪費條例規定,存在違規使用公款購買禮品、禮金、有價證券或代金券及煙花爆竹、賀卡、年歷等節禮,違規公款吃喝、違規出國(境)等行為的。
(十六)對收到的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投訴件不調查、不處理、不整改,弄虛作假、隱瞞真相、包庇袒護的。
(十七)群眾反映強烈的其它突出問題。
五、方法步驟
專項整治工作共分四個階段進行,從**年5月1日開始至**年12月31日結束。
(一)宣傳發動階段(5月1日至5月15日)
1.各學校要召開專題會議,就如何開展好整治工作深入研究,結合學校實際,明確工作重心、細化工作措施,制定專項整治實施方案。
2.召開教職工大會,傳達活動相關文件精神,安排部署專項整治工作。
(二)自查自糾階段(5月16日至6月15日)
1.對照整治內容,認真開展自查,對關鍵崗位、重點環節開展一次全面的排查,主動查找存在的問題,找准問題根源。
2.明確責任領導、責任人,對梳理排查出的問題,認真研究解決方案,逐條進行整改,認真撰寫自查自糾報告。
(三)整改落實階段(6月16日至11月30日)
建立和健全有關規章制度,加大源頭整治力度,建立長效機制。領導帶頭抵制不正之風,做全體教師的表率,堅持把深入整治和規范教育行為工作作為今後學校重點工作,齊抓共管,做到工作格局不變、力度不減、標本兼治、防止反彈。
(四)總結評估階段(12月1日至12月31日)
及時對各個階段工作進行一次「回頭看」,總結分析、綜合評估專項整治工作,認真撰寫總結分析和綜合評估報告。
六、工作要求
(一)加強領導,高度重視。開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專項整治工作是**年作風建設的重點,各學校要高度重視,加強組織領導,抓好活動的整體部署和安排,明確責任分工,教育局對活動開展情況將進行監督檢查,確保活動不流於形式、不走過場,取得實實在在的成效。
(二)大力宣傳,營造氛圍。認真宣傳會議精神,充分認識開展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專項整治活動的重要性。充分利用學校宣傳欄、黑板報、學習園地等宣傳陣地,宣傳報道活動開展情況,樹立典型,推廣經驗,營造濃厚的輿論氛圍。
(三)認真排查,逐項整改。要敢於正視問題,廣泛深入地對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問題進行排查,要深入到服務對象中面對面地聽取意見和建議,對群眾反映的以及服務存在的問題,能夠做到的,必須立即整改;需要逐步解決的,要積極創造條件抓緊整改,堅決做到不掩蓋、不迴避、不護短、不走過場。
(四)建章立制,長效管理。在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開展專項整治活動取得實效和經驗的基礎上,堅持常抓不懈,通過制度機制鞏固專項整治工作成果,防止問題反彈、隱形變種。認真分析研究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的新情況、新問題,查找機制、體制、制度上的漏洞和監督工作中的薄弱環節,建章立制,完善管理,解決好清前堵後的問題,從根本上整治不作為、慢作為、亂作為突出問題。
(五)材料報送。各學校要明確專人負責做好活動相關材料的報送工作。專項整治實施方案和《關鍵崗位、重點環節排查登記表》於**年5月30日前報送;自查自糾報告於**年6月15日前報送;工作總結於**年12月20日前報送;報送的材料須經單位主要領導簽字,蓋章後報教育局紀檢監察室。工作中發現的典型案件,請及時報送

Ⅶ 形容「越級」的成語有哪些

越俎代庖

越:跨過;

俎:古代祭祀時擺祭品的禮器;

庖:廚師。主祭的人跨過禮器去代替廚師辦席。

比喻超出自己業務范圍去處理別人所管的事。

Ⅷ 為什麼建立重大事故隱患越級報告制度

1.目的和內容: 1.1為了建立公司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排查治理長效機制,加強事故隱患監督管理,防止和減少事故的發生,保障員工生命財產安全,制定本制度。 1.2本制度規定了事故隱患分類﹑排查、報告、整改及獎勵辦法。 2.適用范圍:公司全體員工 3.職責: 3.1公司主要負責人應對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全面的領導責任,應負責組織建立健全公司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的長效機制,保證安全資金的投入,逐步解決各類安全隱患。 3.2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分廠(車間)、處室行政一把手為分管安全生產的第一責任人,對本單位事故隱患的排查和整改負主要領導責任。各單位班組長對所轄范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工作負責,每個職工對本崗位的事故隱患排查和整改負責,任何單位和個人發現事故隱患,均有權向公司安全生產主管部門、公司領導報告。 3.3安技部門負責對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對各類隱患排查治理進行監督、檢查、考核;負責對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的匯總和發放等。 3.4公司安委會下屬各專業安全組按照職能分工對各自管轄范圍內的事故隱患進行排查並監控治理。 3.5財務部負責事故隱患報告獎勵資金和事故隱患治理資金的落實。 3.6技術部門對隱患整改措施的可行性和合理性負責。 4.事故隱患 4.1事故隱患的含義: 本制度所稱安全生產事故隱患(以下簡稱事故隱患),是指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標准、規程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的規定,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4.2事故隱患的分類 事故隱患分為一般事故隱患、重大事故隱患。 4.2.1一般事故隱患 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發現後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4.2.2重大事故隱患 重大事故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應當全部或者局部停產停業,並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隱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生產經營單位自身難以排除的隱患。 5.工作程序 5.1組織機構 5.1.1公司成立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分別由公司總經理任組長,安技部部長任副組長,各相關職能部門領導為成員。安全隱患排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安技部,主要負責活動開展的日常管理工作。 5.1.2各二級單位也應成立相應的領導小組,由單位第一責任人任組長。 5.2隱患的排查與報告 5.2.1隱患的排查 按照「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各分廠(車間)、處室應對各自管轄區域內按照公司《安全檢查制度》中規定時間、內容和頻次對隱患進行排查,及時收集、查找並上報發現的事故隱患,積極採取措施對隱患進行整改。 5.2.2隱患的報告 5.2.2.1發現隱患一般採用逐級報告的方法,即員工報各部門、車間領導或安技員,各部門、車間報安技部門,安技部門對各類隱患進行登記分類。 5.2.2.2報告形式 5.2.2.2.1報告一般採用書面形式,特殊情況可採用口頭報告。 5.2.2.2.2在書面報告中,報告人要把隱患地點﹑事故隱患內容﹑擬採取措施建議﹑報告人姓名﹑報告接受人姓名、報告時間等寫清楚,一式二份,一份交安技部門,一份部門自己留底備查。(詳見隱患報告登記表) 5.2.2.2.3公司各安全專業組進行的專業安全檢查和各部門進行的安全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也應同時報告安技部門進行登記備案。 5.3隱患的整改和驗收 5.3.1各分廠(車間)、處室發現或接到員工事故隱患報告後,應立即按照分廠(車間)、處室隱患排查領導小組的職責分工組織本單位專業人員對隱患進行核實,並在24小時內作出書面整改意見。各部門自己能夠解決的隱患應立即整改;需其他部門協助解決的,能自己聯系解決的自己聯系解決,不能自己聯系解決的,應立即報安技部門,安技部門根據隱患的種類移交給相關職能部門,由各職能部門負責進行整改並且對隱患的整改進行全程跟蹤監控。 5.3.2對於重大事故隱患,由安技部門提交公司,由公司主要負責人組織制定並實施事故隱患治理方案。在事故隱患治理過程中,事故隱患部門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防範措施,防止事故發生。安技部門應進行監控。 5.4檔案建立 安技部門應對各類人員查出的事故隱患進行登記,按照事故隱患的等級進行分類,建立事故隱患信息檔案。 5.5獎懲 5.5.1報告隱患的數量和質量作為年終評先進的重要依據。 5.5.2根據隱患的大小及其危害程度,對隱患發現者進行5-500元的獎勵,獎勵採用現金兌現,由安技部門申報,總經理批准後實施。 5.5.3各部門對員工上報的事故隱患,不整改或不上報的,一旦發現按情節嚴重對部門和相關責任人罰款200——500元。 5.5.4對發掘事故隱患不力,而又發生事故的部門將按照公司《工傷事故管理規定》中罰款金額的兩倍進行處罰。 5.5.5發現了事故隱患因未及時整改,報告人也沒繼續上報而導致事故的發生,將對發生事故的部門按照《安全生產管理條例》中罰款金額的兩倍進行處罰,對責任人將從重處理,報告人不承擔責任。 5.5.6對報告人特別是越級上報的人員,進行打擊報復的或有此嫌疑的,一經查實報總經理處理。 6 附則 6.1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實施。 附《隱患報告登記表》

Ⅸ 如何處理領導幹部個人有關事項報告不實的情況

根據《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十三條領導幹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一)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的;

(二)漏報、少報的;

(三)隱瞞不報的;

(四)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

《規定》對違反報告個人有關事項制度的責任追究作出明確:

一是規定領導幹部無正當理由不按時報告、漏報少報、隱瞞不報或者查核發現有其他違規違紀問題的,要根據情節輕重,給予批評教育、組織調整或者組織處理、紀律處分。

二是規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應當把查核結果作為衡量領導幹部是否忠誠老實、清正廉潔的重要參考,充分運用到選拔任用、管理監督等幹部工作中。

三是規定組織(人事)部門和查核聯系工作機製成員單位,應當嚴格遵守工作紀律和保密紀律。對違反工作紀律、保密紀律或者在查核工作中徇私舞弊的,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9)越級治理擴展閱讀

《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第三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本人婚姻和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從業等事項:

(一)本人的婚姻情況;

(二)本人持有普通護照以及因私出國的情況;

(三)本人持有往來港澳通行證、因私持有大陸居民往來台灣通行證以及因私往來港澳、台灣的情況;

(四)子女與外國人、無國籍人通婚的情況;

(五)子女與港澳以及台灣居民通婚的情況;

(六)配偶、子女移居國(境)外的情況,或者雖未移居國(境)外,但連續在國(境)外工作、生活一年以上的情況;

(七)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的從業情況,含受聘擔任私營企業的高級職務,在外商獨資企業、中外合資企業、境外非政府組織在境內設立的代表機構中擔任由外方委派、聘任的高級職務,以及在國(境)外的從業情況和職務情況;

(八)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情況。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領導幹部的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規定所稱「移居國(境)外」,是指取得外國國籍或者獲取國(境)外永久居留資格、長期居留許可。

第四條領導幹部應當報告下列收入、房產、投資等事項:

(一)本人的工資及各類獎金、津貼、補貼等;

(二)本人從事講學、寫作、咨詢、審稿、書畫等勞務所得;

(三)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為所有權人或者共有人的房產情況,含有單獨產權證書的車庫、車位、儲藏間等(已登記的房產,面積以不動產權證、房屋所有權證記載的為准,未登記的房產,面積以經備案的房屋買賣合同記載的為准);

(四)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投資或者以其他方式持有股票、基金、投資型保險等的情況;

(五)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經商辦企業的情況,包括投資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注冊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夥企業等,以及在國(境)外注冊公司或者投資入股等的情況;

(六)本人、配偶、共同生活的子女在國(境)外的存款和投資情況。

本規定所稱「共同生活的子女」,是指領導幹部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子女和由其撫養的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

本規定所稱「股票」,是指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深圳證券交易所、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等發行、交易或者轉讓的股票。所稱「基金」,是指在我國境內發行的公募基金和私募基金。所稱「投資型保險」,是指具有保障和投資雙重功能的保險產品,包括人身保險投資型保險和財產保險投資型保險。

參考資料:網路-領導幹部報告個人有關事項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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