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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 2020-11-22 20:11:59

A. 為什麼要開展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試點工作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按照政事分開、管辦分離和建立健全決策權、執行權、監督權既相互制約又相互協調的權力結構和運行機制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和加強事業單位監管為重要內容,探索建立和完善以決策層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要架構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為在全市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奠定基礎。
(二) 目標任務。 在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中,探索建立以理事會及其領導下的管理層為主的決策、執行、監督機構,明確其職責定位,理順事業單位各個利益相關者的權利、義務與責任,形成以公益目標為導向、內部激勵機制完善、外部監管制度健全的現代治理模式,切實提高試點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益。

B. 誰知道事業單位改革環保局會納入哪一塊是行政還是事業如果是行政身份和編制改變嗎

屬於行政單位,身份與編制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

依據《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指導意見》第八條規定: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2)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擴展閱讀:

事業單位改革的相關要求規定:

1、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

2、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3、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C. 事業編改革歷程有哪些

目前,我國有事業單位111萬個,涉及教科文衛、農林水、廣播電視、新聞出版等多個領域,事業編制3153萬人。1989年財政部頒布的《關於事業單位預算管理的若干規定》明確事業單位實行全額撥款、差額撥款、自收自支「三種預算管理方式」,其比例大致保持在60%、20%、20%。
2011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制定《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該意見於2012年4月公開發布,明確要求事業單位改革「以科學分類為基礎」,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改革開放至今,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經歷了如下四個階段:
第一階段(1978~2001):1978年《人民日報》等報刊提出事業單位進行「事業體制,企業化管理」,這拉開了我國事業單位改革的序幕。上世紀80年代中期改革開始系統展開。1985年國家連續出台了事業體制改革相關政策:3月出台《關於科學技術體制改革的決定》,4月出台《關於衛生工作改革若干政策問題的報告》,5月出台《關於教育體制改革的決定》《關於藝術表演團體改革的意見》。1996年出台了《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關於事業單位機構改革若干問題的意見》。其中,科學技術領域改革在這一階段處於改革前列。1992年,原國家科委等部委印發《關於分流人才、調整結構、進一步深化科技體制改革的若干意見》,穩定支持基礎性研究和基礎性技術工作;放開放活技術開發機構、社會公益機構、科技服務機構;基本完成科技系統的結構調整。同時,要求尊重知識,尊重人才,充分調動和發揮廣大科技人員的主動性、積極性和創造性。1999年,中共中央國務院作出《關於加強技術創新,發展高科技,實現產業化的決定》,對科研院所改革進行更全面系統的部署,明確各類科研機構改革與發展方向。
這一階段事業單位改革的特點主要表現在:第一,逐步確立以政事分開為主線,以社會化為方向,以分類改革為推進戰略。第二,機制僵化、效率低下問題得到一定程度改善。第三,事業單位快速膨脹問題逐步解決(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事業單位從1978年的1100多萬人,到1990年的2157萬人,再到新千年初的3000萬人,幾乎每隔十年人員膨脹1000萬左右)。
然而,事業單位改革與政府改革、國有企業改革相比明顯滯後,改革過程中出現了一些突出問題:政事不分、企事不分、管辦不分、資源配置效率低、服務公平性下降特別是「過度市場化」等。
第二階段(2002~2006):中共十六大提出按照政事分開原則,改革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緊接著十六屆三中全會提出繼續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十六屆五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一個五年規劃的建議》。2006年,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經國務院批准,制定了《關於事業單位分類及相關改革的試點方案》,提出事業單位分類框架及分類改革意見並擬選擇部分地區開展改革試點。在此基礎上,部分省市擬定了分類改革方案,進行了摸底調查、清理整頓、模擬分類與改革試點工作。比如深圳市,2006年的事業單位改革將原有機構按照經營服務類、監督管理類和公益類「一分為三」,分別實行轉成企業、納入行政序列、保留或撤銷等不同方式進行分類改革;518家市屬事業單位被分類歸位:28家納入行政管理類,124家轉為企業,27家撤銷,339家予以保留。
相應的,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養老保險制度和財政政策等方面改革不同程度推進。2006年2月9日,原人事部發布實施《事業單位公開招聘人員暫行規定》,首次對事業單位人員招聘進行專門規定。在2002年啟動並不斷推進聘用制的同時,2006年11月啟動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施工作,聘用制度、崗位管理兩大基本人事制度開始形成,為由固定用人向合同用人轉變、由身份管理向崗位管理轉變,實現職務能上能下、人員能進能出、待遇能高能低奠定基礎。2006年7月起改革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建立崗位績效工資制度。養老保險制度和財政政策改革也進行了探索與局部試點。
第三階段(2007~2011):中共十七大提出加快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建設服務型政府,並提出加快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十七屆二中全會《關於深化行政管理體制改革的意見》指出,要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原則,推進事業單位分類改革。2008年11月中央編辦印發《關於事業單位分類試點的意見》。同年,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進行事業單位分類改革試點。
人事制度方面配套改革繼續推進,一是聘用制度推行面不斷擴大,截至2011年全國簽訂聘用合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達90%;二是崗位設置管理制度實施工作全面推開,全國31個省區市都已經開始實施;三是公開招聘制度穩步實施,全國參加事業單位公開招聘的有1850多萬人次,實際聘用184萬人。
收入制度方面,2009年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分三步展開:從2009年1月1日起在義務教育學校實施;配合醫葯衛生體制改革,從2009年10月1日起在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從2010年1月1日起,在其他事業單位實施。
第四階段(2012年至今):2012年4月16日公開發布《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對改革的重要意義、指導思想、基本原則、總體目標與主要內容等進行整體部署,強調以科學分類作為改革基礎,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以下簡稱行政類、經營類、公益類),其中,公益類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細分為公益一類、公益二類。
改革的階段性目標是到201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總體目標是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運行高效、治理完善、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構建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
中國共產黨第十八次代表大會進一步提出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要求。十八屆三中全會通過的《中共中央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提出加快事業單位分類改革,理順事業單位與主管部門關系、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加大政府購買公共服務力度、建立各類事業單位統一登記管理制度;同時,在教育、衛生、文化、社會保障改革與人才隊伍建設等方面提出事業單位改革的具體要求。事業單位改革將在全面深化改革背景下縱深推進。

D. 事業單位如何去行政化

事業單位行政化的根本原因在於行政分權不到位、不徹底,要去除事業單位行政化,必須聚焦於政府對事業單位的分權,關注政府下放了哪些權力?誰來承接下放的權力?這些權力以什麼形式下放?下放後的權力是否得到有效的監督?當前要去除事業單位行政化,應當從以下方面思考:
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的職能定位。當前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之間的職能依然存在交叉,有些政府機關忙於微觀事務的管理,干預了事業單位和企業的運行,同時忽視了監督管理職能,履行自身職能時出現越位、缺位;有些事業單位既承擔政府機關的政策制定和監管職能,又從事具體公共服務的生產和供給,既當裁判員又是運動員,對其他公共服務主體形成不公;還有些事業單位同時提供公共服務和市場服務,容易形成二者之間的利益輸送,挫傷了企業主體的積極性。要去除事業單位行政化,必須進一步明確事業單位與政府機關、企業三類組織形態的職能定位,將相互交叉的職能剝離歸位:將政府職能中對於事業單位和企業微觀管理的職能剝離出來,分別還給事業單位和企業;將事業單位承擔的政策制定和監管的職能還給政府,將事業單位提供的不具有公共服務性質的產品和服務交由企業提供。通過職能剝離歸位,使政府機關、事業單位、企業三類組織的職能更加清晰明了,按照各自的職能定位履職盡責。
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政府機關向事業單位分權,首先是下放決策權和管理權,退出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事業單位要通過建立法人治理結構,承接政府機關下放的決策權和管理權。法人治理結構主要內容包括:決策監督機構,主要組織形式是理事會,事業單位的公共服務對象是公共服務的直接消費者,對公共服務的質量、數量、品種等擁有話語權,其代表在理事會中要超過半數;管理層,理事會的執行機構,由事業單位行政負責人及其他主要管理人員組成;事業單位章程,是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載體和理事會、管理層的運行規則。在法人治理結構基礎上,逐步建立和完善事業單位的人事管理、財務管理和業務發展各項制度,形成激勵約束機制,激發事業單位提供公共服務的活力。

E. 求國家發布的《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實施指導意見》的全文。謝謝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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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 事業單位改革的改革文件

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2011年3月23日)
為全面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和十七屆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會精神,推動公益事業更好更快發展,不斷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公益服務需求,現就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提出如下意見。
一、改革的重要性和緊迫性
1.事業單位是經濟社會發展中提供公益服務的主要載體,是我國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重要力量。改革開放特別是黨的十六大以來,各地區各有關部門積極探索事業單位改革,不斷創新事業單位體制機制,穩步推進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行業體制改革,積累了有益經驗,取得了明顯成效,為進一步推進改革奠定了基礎。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服務總量不斷擴大,服務水平逐步提高,在促進經濟社會發展、改善人民群眾生活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
2.當前,我國正處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關鍵時期,加快發展社會事業、滿足人民群眾公益服務需求的任務更加艱巨。面對新形勢新要求,我國社會事業發展相對滯後,一些事業單位功能定位不清,政事不分、事企不分,機制不活;公益服務供給總量不足,供給方式單一,資源配置不合理,質量和效率不高;支持公益服務的政策措施還不夠完善,監督管理薄弱。這些問題影響了公益事業的健康發展,迫切需要通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加以解決。
3.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是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必然要求,是推進政府職能轉變、建設服務型政府的重要舉措,是提高事業單位公益服務水平、加快各項社會事業發展的客觀需要。必須從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全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重大意義,切實增強責任感和緊迫感,堅定不移地把這項改革推向深入。
二、改革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和總體目標
4.指導思想。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政事分開、事企分開和管辦分離的要求,以促進公益事業發展為目的,以科學分類為基礎,以深化體制機制改革為核心,總體設計、分類指導、因地制宜、先行試點、穩步推進,進一步增強事業單位活力,不斷滿足人民群眾和經濟社會發展對公益服務的需求。
5.基本原則。堅持以人為本,把提高公益服務水平、滿足人民群眾需求作為出發點和落腳點;堅持分類指導,根據不同類別事業單位的特點,實施改革和管理;堅持開拓創新,破除影響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機制障礙,鼓勵進行多種形式的探索和實踐;堅持著眼發展,充分發揮政府主導、社會力量參與和市場機制的作用,實現公益服務提供主體多元化和提供方式多樣化;堅持統籌兼顧,充分發揮中央和地方兩個積極性,注意與行業體制改革、政府機構改革等相銜接,妥善處理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
6.總體目標和階段性目標。到2020年,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形成基本服務優先、供給水平適度、布局結構合理、服務公平公正的中國特色公益服務體系。今後5年,在清理規范基礎上完成事業單位分類,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的改革基本完成,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在人事管理、收入分配、社會保險、財稅政策和機構編制等方面改革取得明顯進展,管辦分離、完善治理結構等改革取得較大突破,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制度環境進一步優化,為實現改革的總體目標奠定堅實基礎。
三、科學劃分事業單位類別
7.清理規范現有事業單位。對未按規定設立或原承擔特定任務已完成的,予以撤銷。對布局結構不合理、設置過於分散、工作任務嚴重不足或職責相同相近的,予以整合。
8.劃分現有事業單位類別。在清理規范基礎上,按照社會功能將現有事業單位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服務三個類別。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歸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今後,不再批准設立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和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事業單位。
9.細分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根據職責任務、服務對象和資源配置方式等情況,將從事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細分為兩類:承擔義務教育、基礎性科研、公共文化、公共衛生及基層的基本醫療服務等基本公益服務,不能或不宜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一類;承擔高等教育、非營利醫療等公益服務,可部分由市場配置資源的,劃入公益二類。具體由各地結合實際研究確定。
四、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
10.嚴格認定標准和范圍。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央有關政策規定,按照是否主要履行行政決策、行政執行、行政監督等職能,從嚴認定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
11.區分不同情況實施改革。結合行政管理體制改革和政府機構改革,特別是探索實行職能有機統一的大部門體制,推進承擔行政職能事業單位改革。涉及機構編制調整的,不得突破政府機構限額和編制總額,主要通過行政管理體制和政府機構改革中調劑出來的空額逐步解決。對部分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要認真梳理職能,將屬於政府的職能劃歸相關行政機構;職能調整後,要重新明確事業單位職責、劃定類別,工作任務不足的予以撤銷或並入其他事業單位。對完全承擔行政職能的事業單位,可調整為相關行政機關的內設機構,確需單獨設置行政機構的,要按照精簡效能原則設置。已認定為承擔行政職能、但尚未調整到位的事業單位,在過渡期內繼續按照現行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履行職責,使用事業編制且只減不增,人事、財務、社會保險等依照國家現行政策規定實施管理。
五、推進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改革
12.推進轉企改制。周密制定從事生產經營活動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工作方案,按照有關規定進行資產清查、財務審計、資產評估,核實債權債務,界定和核實資產,由同級財政部門依法核定國家資本金。轉制單位要按規定注銷事業單位法人,核銷事業編制,進行國有資產產權登記和工商登記,並依法與在職職工簽訂勞動合同,建立或接續社會保險關系。事業單位轉企改制後,要按照現代企業制度要求,深化內部改革,轉變管理機制,並依照政企分開、政資分開的原則,逐步與原行政主管部門脫鉤,其國有資產管理除國家另有規定外,由履行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的機構負責。
13.完善過渡政策。為平穩推進轉制工作,可給予過渡期,一般為5年。在過渡期內,對轉制單位給予適當保留原有稅收等優惠政策,原有正常事業費繼續撥付。在離退休待遇方面,轉制前已離退休人員,原國家規定的離退休費待遇標准不變,支付方式和待遇調整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轉制前參加工作、轉制後退休的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計發和調整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保證離退休人員待遇水平平穩銜接。在醫療保障方面,離休人員繼續執行現行辦法,所需資金按原渠道解決;轉制前已退休人員,轉制後繼續按規定享受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補充醫療保障等待遇。有條件的轉制單位,可按照有關規定為職工建立補充醫療保險和企業年金。要進一步做好離退休人員的服務管理工作。
六、推進從事公益服務事業單位改革
14.明確改革目的。強化事業單位公益屬性,進一步理順體制、完善機制、健全制度,充分調動廣大工作人員的積極性、主動性、創造性,真正激發事業單位生機與活力,不斷提高公益服務水平和效率,促進公益事業大力發展,切實為人民群眾提供更加優質高效的公益服務。
15.改革管理體制。實行政事分開,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行政主管部門要加快職能轉變,創新管理方式,減少對事業單位的微觀管理和直接管理,強化制定政策法規、行業規劃、標准規范和監督指導等職責,進一步落實事業單位法人自主權。對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積極探索管辦分離的有效實現形式,逐步取消行政級別。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機構編制管理,科學制定機構編制標准,合理控制總量,著力優化結構,建立動態調整機制,強化監督管理。
16.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探索建立理事會、董事會、管委會等多種形式的治理結構,健全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提高運行效率,確保公益目標實現。不宜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事業單位,要繼續完善現行管理模式。
17.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轉換用人機制和搞活用人制度為核心,以健全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制度為重點,建立權責清晰、分類科學、機制靈活、監管有力的事業單位人事管理制度。加快推進職稱制度改革。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分類人事管理,依據編制管理辦法分類設崗,實行公開招聘、競聘上崗、按崗聘用、合同管理。
18.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以完善工資分配激勵約束機制為核心,健全符合事業單位特點、體現崗位績效和分級分類管理要求的工作人員收入分配製度。結合規范事業單位津貼補貼實施績效工資,進一步做好義務教育學校、公共衛生與基層醫療衛生事業單位實施績效工資工作;對其他事業單位按照分類指導、分步實施、因地制宜、穩慎推進的原則,實施績效工資。各地區各部門要根據改革進程,探索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績效工資管理辦法,分步實施到位。完善事業單位工資正常調整機制。
19.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完善事業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參加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失業、工傷等社會保險政策,逐步建立起獨立於單位之外、資金來源多渠道、保障方式多層次、管理服務社會化的社會保險體系。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基本養老保險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相結合,養老保險費由單位和個人共同負擔,個人繳費全部記入個人賬戶。養老保險基金單獨建賬,實行省級統籌,基本養老金實行社會化發放。實行「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中人逐步過渡」,對改革前參加工作、改革後退休的人員,妥善保證其養老待遇水平平穩過渡、合理銜接,保持國家規定的待遇水平不降低。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職業年金制度。統籌考慮企業、事業單位、機關離退休人員養老待遇水平。
20.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建立事業單位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確定預算、負責人獎懲與收入分配等的重要依據。加強審計監督和輿論監督。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的事業單位要建立信息披露制度,重要事項和年度報告要向社會公開,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重大公益服務事項要進行社會公示和聽證
21.全面加強事業單位黨的建設。按照黨章和有關規定,及時調整黨的組織設置,理順隸屬關系,選好配強黨組織領導班子,加強黨員教育、管理、服務,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領導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開展工作,充分發揮黨組織在促進事業發展、完成本單位中心任務中的領導核心或政治核心作用,保證黨的基本路線方針政策在事業單位的貫徹執行。
七、構建公益服務新格局
22.大力發展公益服務。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人民群眾需要,不斷拓展公益服務領域,增加公益服務品種,擴大公益服務供給總量。發揮政府主導作用,引導社會力量廣泛參與,引入市場競爭機制,充分調動各方面積極性,不斷增強公益事業發展活力。通過改革,形成提供主體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樣化的公益服務新格局,努力為人民群眾提供廣覆蓋、多層次的公益服務。
23.強化政府責任。按照逐步實現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的要求,優先發展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基本需求和國家安全、社會穩定的公益服務,促進公益服務公平公正。加快發展農村、欠發達地區和民族地區公益事業,縮小城鄉之間、地區之間公益服務水平差距,切實滿足廣大農民和城市低收入群體醫療、教育、文化等公益服務需求。優化公益服務資源配置,合理規劃布局,科學設置事業單位,打破條塊分割和行政區劃界限,推進資源共享。創新公益服務提供方式,完善購買服務機制,提高服務質量和效率。
24.鼓勵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完善相關政策,放寬准入領域,推進公平準入,鼓勵社會力量依法進入公益事業領域。對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在設立條件、資質認定、職業資格與職稱評定、稅收政策和政府購買服務等方面,與事業單位公平對待,並切實加強監管,引導其健康發展。完善和落實稅收優惠政策,鼓勵企業、社會團體和公民個人捐贈公益事業。大力倡導和發展志願服務。
25.充分發揮市場機製作用。完善扶持政策,充分發揮市場在公益事業領域資源配置中的積極作用,為社會資本投資創造良好環境,推動相關產業加快發展,滿足人民群眾多層次、多樣化服務需求。
八、完善支持公益事業發展的財政政策
26.加大財政對公益事業發展支持力度。加快建立健全公共財政體系,調整支出結構,加大投入力度,著力構建財政支持公益事業發展長效機制。制定和完善支持社會力量興辦公益事業的財政政策,形成多渠道籌措資金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機制。對事業單位的財政資金使用情況進行績效考評,嚴格資金管理,提高使用效益。
27.改革和完善財政支持方式。按照國家政策和以事定費的原則,結合不同事業單位的具體特點和財力,對不同類型事業單位實行不同的財政支持辦法,合理制定標准,實行動態調整,健全監管制度,充分發揮財政資金的效用。對公益一類,根據正常業務需要,財政給予經費保障;對公益二類,根據財務收支狀況,財政給予經費補助,並通過政府購買服務等方式予以支持。
28.推進預算管理、政府采購和國有資產管理改革。研究建立事業單位資產配置標准體系,促進資產管理與預算編制有機結合,強化事業單位政府采購預算管理與執行,規范政府采購操作執行行為。加強行政事業性收費管理,嚴格收費項目和標准審批。建立健全事業單位財務會計和國有資產管理制度,加強財務監督,確保財政資金和國有資產使用規范、安全和有效。
九、認真做好組織實施工作
29.加強領導。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事關經濟社會發展全局,是一場廣泛而深刻的變革,任務復雜艱巨。各地區各部門要高度重視,堅定信心,精心組織,攻堅克難,確保改革順利推進。為加強對改革工作的領導,建立中央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工作部際聯席會議制度,負責交流改革情況、研究共性問題、提出工作建議等工作,具體工作由中央編辦承擔。教育、科技、文化、衛生、新聞出版等部門要按照現行的領導體制和政策規定,繼續推動行業體制改革。中央和國家機關負責組織所屬事業單位進行改革。中央編辦、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等部門要各司其職,密切配合,指導做好相關工作。各省(區、市)黨委和政府對本地區的改革負總責,要建立領導小組,健全工作機制,結合實際研究制定實施意見並抓好組織落實。
30.穩步實施。堅持分類指導、分業推進、分級組織、分步實施的工作方針,注意把握節奏,加強統籌協調,做到條塊結合、上下結合,條件成熟的可率先改革,暫不具備條件的允許過渡,不搞「一刀切」。要繼續深化改革試點,不斷總結試點經驗,完善相關政策措施。嚴禁突擊提拔幹部、嚴禁超職數配備幹部或違反規定提高幹部職級待遇。切實加強新聞宣傳和思想政治工作,正確引導社會輿論,營造良好改革氛圍,確保社會和諧穩定,確保國有資產不流失,確保公益事業健康發展。

G. 為什麼提出事業單位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問題

黨中央、國務院出台的《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對事業單位改革作出全面部署,明確提出要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我國的事業單位,根據國務院《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的定義是:「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事業法人是我國《民法通則》規定的四大法人之一,現大多數事業單位已根據《事業單位登記管理暫行條例》規定登記為事業法人。作為由法律賦予了人格的主體,事業單位需要有與之相適應的組織機構和管理體制,使之具有決策能力、管理能力,行使權利,承擔責任 。目前,事業單位存在的問題較多,其中一個重要原因是事業單位治理不善,而治理不善的根本原因在於治理結構不合理。因此,必須根據法人治理結構理論,借鑒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做法和經驗,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建立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和民主政治建設相適應,功能完整、結構合理、運行高效,有利於促進事業單位和公共服務事業健康發展的新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
所謂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指從事公益活動的事業單位,以實現社會公益服務最大化為目標,實行所有權與管理權分離,由決策層、執行層、監督層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及其運行機制,是上述三者及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權力、利益分配與制衡關系的制度安排。法人治理結構的基本特徵在於構建一套激勵、約束和控制機制,既保證經營者有充分的經營自主權,又能使經營者按委託人的意願努力經營,以減少代理成本。在約束方面,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特點在於分權與制衡,但事業單位法人治理並不是為了制衡而制衡,而是為了保證事業單位能夠提供良好的公共服務,保證事業單位科學決策而進行的制度安排與設計,權力制衡只是手段。
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是改革創新事業單位管理體制的一項重要舉措,也是一項長期、艱巨的任務,目前正處在試點階段。從試點的情況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問題:一是思想認識不到位,二是缺乏法律法規支撐,三是相關配套制度改革滯後,四是與現行幹部管理體制難以有效銜接。因此,建立健全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必須認真處理好以下幾個方面問題。
界定好適用范圍。福建事業單位涉及教育、科研、文化、衛生、體育、新聞、出版、機關後勤等方面,種類繁多,性質各異,規模大小不一。因此,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的適用范圍值得研究。凡是面向社會提供公益服務、涉及利益相關者較多、規模較大的事業單位,如基礎性或社會公益性科研機構,基礎應用科研及技術推廣機構,公共文化、衛生、就業服務機構,普通高校、中等職業學校、非營利性醫療機構,以及評鑒機構、咨詢服務機構等,適用法人治理結構。凡是為機關提供技術性、事務性、輔助性的事業機構,則不適用法人治理結構。
理順兩個方面的關系。一是正確處理政府部門與事業單位的關系。推進政事分開、管辦分離,關鍵要理順政府與事業單位的關系,即政府有關部門必須把管理權交給事業單位,充分保障事業單位人事、財產管理及業務開展的自主權。政府有關部門作為事業單位提供公益活動的保證者,行使所有者(出資人)職權,通過委派理事,參與事業單位的決策和監督,實現「舉辦者」和「管理者」真正意義上的分開,促使事業單位成為真正獨立的法人實體。二是正確處理黨的領導與法人治理的關系。事業單位要全面加強黨的建設,健全和完善基層黨組織,做好思想政治工作,推進精神文明建設。事業單位理事會、管理層組成人員中,黨委(黨組)成員應佔一定比例。事業單位黨組織要支持理事會和管理層開展工作,圍繞本單位事業發展和中心任務的完成,充分發揮政治核心作用,領導和支持工會、共青團等群眾組織積極開展工作,保證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本單位的貫徹執行。
推進三項制度改革。一是深化人事制度改革。以推行聘用制度和崗位管理為主要內容,賦予事業單位法人較為充分的用人自主權,推行形式多樣的人員分類管理制度,探索建立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能進能出、職位能上能下的用人機制。二是推進分配製度改革。擴大事業單位內部的工資分配自主權,建立以國家工資政策為指導、以單位績效工資為主體的多形式收入分配製度,合理拉開收入檔次,建立高層次人才收入分配激勵機制。三是健全社會保障制度。建立和完善與城鎮職工社會保險制度相銜接的事業單位基本養老、醫療、失業等社會保險制度,解決新老退休人員有關保險待遇的平穩過渡,實現工作人員在事業和企業之間的合理有序流動。
建立四方協作的監管格局。建立事業單位法人治理結構,必須同步建立有效的監管機制。從管理實踐看,應當建立政府負責、理事監督、社會協同、公眾參與等四方協作的監管格局。政府負責,通常是指政府各行政部門依不同職能進行的專門監管,與獨立的事業單位監管部門的整體監管有機結合。理事監督,是指事業單位理事會按照組織章程規定,對管理層履行職責情況進行有效監督。社會協同,主要指社會中介組織(包括社會審計和評估組織、行業協會等)及新聞媒體,對事業單位業務活動、資質行為和誠信建設等情況進行評估、監督;公眾參與,是指社會公眾作為公益服務的直接受益者,通過聽證制度、社會投訴及查詢服務等方式參與監管,督促事業單位依法開展活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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