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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責令整改

發布時間: 2021-03-11 12:41:37

A. 廣州的責令限期整改整改書我們是一個小制衣廠被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發了個責令限期整改指令書怎麼辦不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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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產法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七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對不符合法定安全生產條件的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予以批准或者驗收通過的;
(二)發現未依法取得批准、驗收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或者接到舉報後不予取締或者不依法予以處理的;
(三)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而不撤銷原批准或者發現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不予查處的;
(四)在監督檢查中發現重大事故隱患,不依法及時處理的。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的工作人員有前款規定以外的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八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要求被審查、驗收的單位購買其指定的安全設備、器材或者其他產品的,在對安全生產事項的審查、驗收中收取費用的,由其上級機關或者監察機關責令改正,責令退還收取的費用;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八十九條 承擔安全評價、認證、檢測、檢驗工作的機構,出具虛假證明的,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在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生產經營單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對有前款違法行為的機構,吊銷其相應資質。
第九十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決策機構、主要負責人或者個人經營的投資人不依照本法規定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需的資金投入,致使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責令限期改正,提供必需的資金;逾期未改正的,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給予撤職處分,對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第九十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三十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四十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八十的罰款。
第九十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暫停或者撤銷其與安全生產有關的資格;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未按照規定設置安全生產管理機構或者配備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
(二)危險物品的生產、經營、儲存單位以及礦山、金屬冶煉、建築施工、道路運輸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和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未按照規定經考核合格的;
(三)未按照規定對從業人員、被派遣勞動者、實習學生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或者未按照規定如實告知有關的安全生產事項的;
(四)未如實記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情況的;
(五)未將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如實記錄或者未向從業人員通報的;
(六)未按照規定製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或者未定期組織演練的;
(七)特種作業人員未按照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並取得相應資格,上崗作業的。
第九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停止建設或者停產停業整頓,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照規定對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進行安全評價的;
(二)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沒有安全設施設計或者安全設施設計未按照規定報經有關部門審查同意的;
(三)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裝卸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的施工單位未按照批準的安全設施設計施工的;
(四)礦山、金屬冶煉建設項目或者用於生產、儲存危險物品的建設項目竣工投入生產或者使用前,安全設施未經驗收合格的。
第九十六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在有較大危險因素的生產經營場所和有關設施、設備上設置明顯的安全警示標志的;
(二)安全設備的安裝、使用、檢測、改造和報廢不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
(三)未對安全設備進行經常性維護、保養和定期檢測的;
(四)未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的;
(五)危險物品的容器、運輸工具,以及涉及人身安全、危險性較大的海洋石油開采特種設備和礦山井下特種設備未經具有專業資質的機構檢測、檢驗合格,取得安全使用證或者安全標志,投入使用的;
(六)使用應當淘汰的危及生產安全的工藝、設備的。
第九十七條 未經依法批准,擅自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的,依照有關危險物品安全管理的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運輸、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或者處置廢棄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的;
(二)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
(三)進行爆破、吊裝以及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的其他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
(四)未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制度的。
第九十九條 生產經營單位未採取措施消除事故隱患的,責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生產經營單位拒不執行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並處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條 生產經營單位將生產經營項目、場所、設備發包或者出租給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或者相應資質的單位或者個人的,責令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違法所得十萬元以上的,並處違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十萬元的,單處或者並處十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給他人造成損害的,與承包方、承租方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未與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簽訂專門的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賃合同中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或者未對承包單位、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統一協調、管理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
第一百零一條 兩個以上生產經營單位在同一作業區域內進行可能危及對方安全生產的生產經營活動,未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或者未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
第一百零二條 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可以處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處一萬元以下的罰款;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一)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的車間、商店、倉庫與員工宿舍在同一座建築內,或者與員工宿舍的距離不符合安全要求的;
(二)生產經營場所和員工宿舍未設有符合緊急疏散需要、標志明顯、保持暢通的出口,或者鎖閉、封堵生產經營場所或者員工宿捨出口的。
第一百零三條 生產經營單位與從業人員訂立協議,免除或者減輕其對從業人員因生產安全事故傷亡依法應承擔的責任的,該協議無效;對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個人經營的投資人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零四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從業人員不服從管理,違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或者操作規程的,由生產經營單位給予批評教育,依照有關規章制度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一萬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六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在本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不立即組織搶救或者在事故調查處理期間擅離職守或者逃匿的,給予降級、撤職的處分,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處上一年年收入百分之六十至百分之一百的罰款;對逃匿的處十五日以下拘留;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依照前款規定處罰。
第一百零七條 有關地方人民政府、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對生產安全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遲報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零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不具備本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經停產停業整頓仍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予以關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吊銷其有關證照。
第一百零九條 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對負有責任的生產經營單位除要求其依法承擔相應的賠償等責任外,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依照下列規定處以罰款:
(一)發生一般事故的,處二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二)發生較大事故的,處五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三)發生重大事故的,處一百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的罰款;
(四)發生特別重大事故的,處五百萬元以上一千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一千萬元以上二千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一十條 本法規定的行政處罰,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其他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按照職責分工決定。予以關閉的行政處罰由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規定的許可權決定;給予拘留的行政處罰由公安機關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決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造成人員傷亡、他人財產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拒不承擔或者其負責人逃匿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強制執行。
生產安全事故的責任人未依法承擔賠償責任,經人民法院依法採取執行措施後,仍不能對受害人給予足額賠償的,應當繼續履行賠償義務;受害人發現責任人有其他財產的,可以隨時請求人民法院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B. 安全生產監督局發了個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如何書面回復合適哦先謝了,挺重要的,請認真回答哦

接到安監部門的隱患整改通知書的同時,應該還有一份《責令改正指令書》,上面有整改要求和整改期限,按照存在的隱患逐條整改落實,寫一份整改報告,申請復產驗收,最好附有整改前後照片,交到給你方下達隱患整改通知書的部門即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規定:

第五十九條 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行政區域內的安全生產狀況,組織有關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對本行政區域內容易發生重大生產安全事故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嚴格檢查。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分類分級監督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生產年度監督檢查計劃,並按照年度監督檢查計劃進行監督檢查,發現事故隱患,應當及時處理。

(2)安全生產法責令整改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六十條 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需要審查批准(包括批准、核准、許可、注冊、認證、頒發證照等,下同)或者驗收的,必須嚴格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和程序進行審查;不符合有關法律、法規和國家標准或者行業標准規定的安全生產條件的,不得批准或者驗收通過。

對未依法取得批准或者驗收合格的單位擅自從事有關活動的,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或者接到舉報後應當立即予以取締,並依法予以處理。對已經依法取得批準的單位,負責行政審批的部門發現其不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應當撤銷原批准。

第六十五條 安全生產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將檢查的時間、地點、內容、發現的問題及其處理情況,作出書面記錄,並由檢查人員和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簽字;被檢查單位的負責人拒絕簽字的,檢查人員應當將情況記錄在案,並向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

C.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

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未履行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B.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 C.責令生產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
第十八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有下列職責:
(一)建立、健全本單位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組織制定本單位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
(三)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計劃;
(四)保證本單位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五)督促、檢查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及時消除生產安全事故隱患;
(六)組織制定並實施本單位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
(七)及時、如實報告生產安全事故。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D. 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有()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

《安全生產法》第八十五條生產經營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責令停產停業整頓,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造成嚴重後果,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1)生產、經營、儲存、使用危險物品,未建立專門安全管理制度、未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或者不接受有關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監督管理的;(2)對重大危險源未登記建檔,或者未進行評估、監控,或者未制定應急預案的;(3)進行爆破、吊裝等危險作業,未安排專門管理人員進行現場安全管理的。參見教材P61.

E.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責令限期改正的行為有

ABCD
無E,出現E,協議無效,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F. 對經營場所存在存在安全隱患下發責令整改通知書逾期未整改,根據安全生產法相關法律法規予以查封,業主擅自

企業無權查封,沒有執法權力。
這個查封應由消防等上級主管部門進行。
處罰按消防法等有關法規執行。

G. 安全生產行政執法文書——責令改正指令書,是否等同停產通知書

責令改正和責令停產停業是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兩種不同的行政處罰,在《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監總局15號令中有明確的說明。

H. 安全生產法》對行政處罰做了哪些規定

行政處罰是指由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對違反行政管理法規應受懲罰的單位或個人給予和行政制裁。懲罰的社會功能主要在於督促工作人員遵守勞動紀律、規章制度和國家法律,防止和限制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對違法亂紀者予以制裁,以收到懲一儆佰之效。 根據行政違法的程度、實施行政制裁的主體和制裁對象的不同,行政責任主要有行政處分和行政處罰兩大類: 行政處分。是指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根據法律或者內部規章制度的規定,按照隸屬關系,對其所屬的工作人員犯有輕微違法失職行為尚不夠刑事處分的或者違反內部紀律的一種制裁。行政處分的對象只能是自然人,行政處分只能由其所屬的單位給予。根據1957年國務院發布的(國家行政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行政處分從輕到重主要有:警告、記過、記大過、降級、降職、撤職、開除留用查看和開除等八種形式。 從行政處分主體上看,行政處分主要包括兩種情況:(1)國家機關對有違法失職行為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但不需要追究刑事責任的國家工作人員給予的行政處分;(2)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依據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內部規章制度對其所屬工作人員實施的紀律處分,也應當屬於行政處分的內容,歸屬於行政責任的范疇。不應當將其從行政責任或者法律責任中抽取出去,單獨視為一種紀律責任而不認為是一種違法後果。 違法違紀行為是實施行政處分的前提,行政處分是違法違紀行為的後果。只有當二者之間存在著因果關系時,才能對違法違紀者進行行政處分。否則,不得對行為人實施行政處分。 行政處罰是,是指特定的行政執法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行政法律規范尚不構成犯罪或者已構成犯罪尚不夠刑事處罰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行政制裁。根據《行政處罰法》的規定,有權實施行政處罰的機關只能是具有行政處罰權的機關,這些機關通常由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加以確定。除此之外,其他任何機關、單位或者個人,都無權實施行政處罰。從性質上看,行政處罰主要有五種:(1)警戒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批評、訓戒、警告、通報等,使其認識到其違法行為的性質和後果,以免今後再度違反。(2)財產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財產上的懲罰,使其經濟上受到損失。財產罰主要包括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等。(3)行為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以剝奪某種行為能力的處罰,使其失去或者暫時失去從事某種行為的權力,以便引起違法行為人的重視,不再實施違法行為。行為罰主要包括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營業執照、暫停或者取消從業資格等。(4)人身罰,即給予違法行為人剝奪人身自由的處罰,使其在一定時間內失去人身自由,以便促使其悔過自新,改正錯誤。人身罰主要包括行政拘留等。(5)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行政違法行為是實施行政處罰的前提,行政處罰是行政違法行為的結果,只有當二者構成一定的因果關系時,才能對違法行為人實施行政處罰。否則,不得實施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和行政處分同屬行政責任,但二者之間也有區別: (1) 二者的對象不同。行政處罰的對象是實施了違法行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行政處分的對象則是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社會團體工作人員、企事業單位職工。 (2) 二者的依據不同。行政處罰的依據是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和規章;行政處分的依據是法律、法規和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 (3) 二者的程序不同。行政處罰的程序主要是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規定的程序進行;行政處分則主要是按照《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獎懲暫行規定》、《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企業職工獎懲條件》以及單位內部的規章制度進行。 (4) 二者的救濟措施不同。對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對行政處分決定不服的,只能向作出行政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其上級機關提出申訴。 (5) 二者的內容不同。行政處罰的內容主要是警告、罰款、責令停產停業、沒收非法所得、沒收違法財物、吊銷營業執照、行政拘留等;行政處分的主要內容是警告、記過、記在過、降級、撤職、開除等。 《安全生產法》所規定的行政處罰形式有:責令停產停業整頓,沒收違法所得;罰款、取消相應資格等。 依據《安全生產法》的規定,實施行政處罰的條件是:1、未對職工進行安全教育、培訓,分配職工上崗作業的;使用不符合國家安全標准或者行業安全標準的設備、器材、防護用品、安全檢測儀器的;未按照規定具備安全生產條件所必須的資金投入,拒絕安全生產監督人員現場檢查或者在被檢查時隱滿事故隱患;不如實反映情況的;未按照規定如實報告事故的。有上列行為之一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改正,並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整頓;對主管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2、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不具備安全專業知識的;安全生產的特種作業人員未取得操作資格證書上崗作業的,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行政部門責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責令停產,調整配備合格人員後,方可恢復生產。3、建設項目(工程)安全生產設施的設計未經批准擅自施工的;由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責令停止施工,拒不執行的;由管理企業的主管部門提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決定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停產整改。

I. 根據安全生產法規定,生產經營單位拒絕,阻礙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依法實施監督檢查的,責令改

不對,監督檢查部門有保密的義務,如果他們泄露了機密,應當承擔責任,但是企業不能以此為由拒絕監督檢查。

J. 安全生產法整改有時間限制嗎

肯定有時間限制。勞動行政部門會責令限期整改,至於具體的時間,依據具體的違法行為,會在整改書上寫清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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