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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有企業法人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3-10 05:23:36

❶ 兩類公司對國企法人治理結構有什麼影響

曾向中大咨詢來咨詢過國有資本自投資、運營公司的相關問題,當時談到,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對所授權范圍內的國有資本履行出資人職責,承擔國有資本的保值增值責任,對所出資企業履行股東職責,以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參與其公司治理,促使其建立科學的法人治理結構。有助於國資委以股東身份按照《公司法》對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進行監管,將國資委行使的投資計劃、部分產權管理和重大事項決策等出資人權利,授權國有資本投資運營公司行使,制定投資運營公司的績效考核體系和股權處置許可權。

❷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包括哪些內容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2)國有企業法人治理擴展閱讀

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要解決涉及公司成敗的兩個基本問題。

一是如何保證投資者(股東)的投資回報,即協調股東與企業的利益關系。在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的情況下,由於股權分散,股東有可能失去控制權,企業被內部人(即管理者)所控制。這時控制了企業的內部人有可能做出違背股東利益的決策,侵犯了股東的利益。

這種情況引起投資者不願投資或股東「表決」的後果,會有損於企業的長期發展。公司治理結構正是要從制度上保證所有者(股東)的控制與利益。

二是企業內各利益集團的關系協調。這包括對經理層與其他員工的激勵,以及對高層管理者的制約。

這個問題的解決有助於處理企業各集團的利益關系,又可以避免因高管決策失誤給企業造成的不利影響。

❸ 什麼是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法人治理結構,又譯為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狹義的公司治理主要是指公司內部股東、董事、監事及經理層之間的關系,廣義的公司治理還包括與利益相關者(如員工、客戶、存款人和社會公眾等)之間的關系。

1999年5月,由29個發達國家組成的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理事會正式通過了其制定的《公司治理結構原則》,它是第一個政府間為公司治理結構開發出的國際標准,並得到國際社會的積極響應。

該原則皆在為各國政府部門制定有關公司治理結構的法律和監管制度框架提供參考,也為證券交易所、投資者、公司和參與者提供指導,它代表了oecd成員國對於建立良好公司治理結構共同基礎的考慮。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內容如下

1、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維護股東的權利;

2、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保包括小股東和外國股東在內的全體股東受到平等的待遇;如果股東的權利受到損害,他們應有機會得到補償;

3、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確認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利,並且鼓勵公司和利益相關者為創造財富和工作機會以及為保持企業財務健全而積極地進行合作;

4、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當保證及時准確地披露與公司有關的任何重大問題,包括財務狀況、經營狀況、所有權狀況和公司治理狀況的信息;

5、公司治理結構框架應確保董事會對公司的戰略性指導和對管理人員的有效監督,並確保董事會對公司和股東負責。

(3)國有企業法人治理擴展閱讀:

法人治理結構,按照《公司法》的規定由四個部分組成:

1.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由公司股東組成,所體現的是所有者對公司的最終所有權,是公司的最高權力機 構。

2.董事會,由公司股東大會選舉產生,對公司的發展目標和重大經營活動作出決策,維護出資人的權益,是公司的決策機構。

3.監事會,是公司的監督機構,對公司的財務和董事、經營者的行為發揮監督作用。

4.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是經營者、執行者。是公司的執行機構。

公司法人治理結構的四個組成部分,都是依法設置的,它們的產生和組成,行使的職權,行事的規則等,在公司法中作了具體規定,所以說,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以法制為基礎,按照公司本質屬性的要求形成的。

❹ 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的目的

1、完善的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是建立在現代產權制度和現代企業制度基礎之上的,而我國國有企業的產權改革遠遠滯後於其他方面的改革,政府機構的改革更滯後於國有企業的改革,致使國有資本「人格主體虛無」,國有企業「出資人缺位」現象長期存在,具體管理上又存在政企不分、政資不分,導致權力行使上「五龍治水」或「九龍治水」,而責任和義務的承擔上又互相推諉、扯皮。企業內部經營機制沒有根本轉變,激勵和約束機制尚未建立健全,一方面容易束縛住企業的手腳,另一方面又導致失控,「內部人控制」甚至「個人說了算」也就難以避免,國有企業一些問題的發生與此不無關系。
2、我國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下,國有企業治理發展方向應是以貨幣資本治理和人才資本治理相結合的多邊治理結構。正是受到傳統觀念和習慣勢力的影響,在國有企業的法人治理結構中,無論是企業與政府機關、國有出資人的關系,還是母子公司體系中的母子公司關系,本應按股權大小構建權責利關系和層層委託代理的契約關系,但卻仍然貫以行政隸屬關系和上下級關系,即形成了「婆婆」以及「老子公司」、「兒子公司」、「孫子公司」等封建色彩極濃的等級體系,在管理上也就很難避免「發號施令」和「越權」行為的發生,再加上法制法規不健全和市場體系不完善,更加劇了負面效應的作用。這是完善現代企業制度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必須打破的陳腐觀念。
3、公司法人治理機構的建立,是對企業權責利關系的重新配置,是企業管理方式和經營機制的根本性轉變,從某種意義講,是國有企業的制度創新和管理革命。然而我國很多企業的改制是按上級的要求建立了「三會一層」(即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理層),不僅與「老三會」(即黨委會、職代會、工會)的關系未完全理順,而且新「三會一層」的責權利界定也不是很清晰,制衡機制不完善,甚至董事會、監事會一年開一次會,形同虛設。在人事安排上,更是五花八門,黨委書記兼董事長、董事長兼總經理、上級領導兼董事長等等,許多兼職董事和外部獨立董事工作不到位,作用極其有限,內部董事與經理層重疊,特別是在具體人的安排上,平衡關系、照顧「老同志」的情況多有發生。幹部任命上,仍沿用傳統的方式,市場化配置和競爭上崗機制剛剛起步。這些都是在公司法人治理結構中要進行規范和完善的。

❺ 如何完善國有企業法人治理結構

國有企業改革是整個經濟體制改革的中心環節,深化國企改革必須在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上有新突破。
國企形成有效運行機制需完善法人治理結構
國企有效運行機制,應該體現在幾個方面:有人對企業資產的保值增值真正負責,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具有自我約束、規范經營的內在要求。這幾個方面都取決於企業有沒有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
傳統國企的一大弊端是,企業國有資產名義上屬於全民所有,但由於權責不清,實際上誰也不能對資產的保值增值負責,企業缺少自我發展的動力。究其原因,是企業沒有獨立的法人地位和健全的法人治理結構。只有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確立企業獨立的法人地位,明確政府作為出資人的權利和責任,落實企業法人對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的權利和責任,才能調動兩個方面的積極性,共同推動企業發展。
能不能自主經營、自我發展,是國企有沒有生命力和競爭力的主要因素和標志。要使國企具有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就要讓企業的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的利益與企業的利益統一起來,使各方都能從企業的發展中直接獲得與其貢獻相稱的利益。完善的企業法人治理結構,讓所有者、經營管理者和生產者都能通過適當的形式,參與企業的經營管理,根據自己對企業發展所作出的貢獻,依法享有各自的權益。這就使企業不僅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條件,而且具有了自主經營、自我發展的強大動力。
國企產權多元化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首要前提
法人治理結構源於企業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一個企業的資產為多個人(包括法人和自然人)所有,就形成了所有者和經營者的關系。而為了維護所有者權益,必然要選擇一種相應的組織設置或制度安排,這就是法人治理結構。反過來說,如果企業沒有實現投資主體多元化,就缺少建立法人治理結構的必要條件。因此,法人治理結構是企業投資主體或產權多元化的產物。
從國有企業運行的實際情況來看,產權結構的單一性或「一股獨大」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主要障礙。改革改制後,國企有三種情況:一是部分國有企業利用國家債轉股政策,組建了有限責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二是部分國有企業通過資產重組,吸納資本進入,包裝上市,組建了股份公司;三是部分國有企業實行主輔分離,重組主業,並吸納經營管理者和職工參股。目前,已改制的國企大部分按《公司法》要求逐步建立了法人治理結構,但還存在不完善的問題,有效的法人治理運行機制尚未真正形成,許多國企「只是換了牌子(由工廠改成公司),仍然還是老樣子」。因此,如何進一步推進企業產權多元化,是國有企業深化改革、完善法人治理結構中的一個關鍵性問題。借鑒沿海等發達地區的經驗,國有企業處於相對控股地位(約佔20%至30%的股權)為好。同時,應當吸引外資和民營資本參股,從而形成混合所有制產權結構。
理順國企內部關系是完善法人治理結構的關鍵環節
理順企業內部各組織的關系,完善法人治理結構,關鍵是明確各組織的職能定位並建立相應制度予以保障。從目前情況看,法人治理結構普遍存在的問題是:有的股東大會不健全或者基本不發揮作用;有的董事會職能越位,包攬過寬,甚至雷同於行政管理機構;有的監事會作用發揮不好(實行外派監事會有較大改善);有的經理層職責與董事會職責不清。同時,由於國企的特殊性,改制後建立了「新三會」,但「老三會」(黨委會、工會、職代會)仍然存在,如何處理好它們之間的關系十分重要。要按照《公司法》和中央關於國企改革改制的精神,明確規定國企內部的組織設置及其職能、職責、權利、義務、工作程序等,使企業實現法人治理結構的制度化、規范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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