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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整改意見

發布時間: 2021-03-09 20:07:24

① 如何做好交通工程的質量監督工作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准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並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 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並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於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之後,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並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並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並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託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 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舉報。 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託事項的許可權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交公路發[1992]44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② 淺談如何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

公路工程項目施工涉及面廣,是一個極其復雜的過程,影響質量的因素很多,如設計、施工工藝、施工機械、操作方法、技術措施、管理制度、路用材料、沿線地理、地質、水文、氣象等。因此,為了提高公路工程質量,必須積極探索政府對工程質量的監管,努力維護國家和公眾的利益,建立以規范標准為主要內容的工程質量保證體系、質量管理體系和質量監督體系。圍繞工程項目和建設主體,多層次,全方位實施工程質量監管,有效維護建設市場秩序。政府對公路工程施工質量階段性監督管理從整體上看,是從公路工程質量形成的先後順序體現政府對其形成過程的各個階段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管理,是以公路工程的實體質量是否形成為界限將其劃分為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施工中的質量監督管理和竣工後的質量監督管理三個方面,是實現全面、全過程質量監督管理思想的具體體現。 1.施工前的監督管理 公路工程施工前的質量監督管理主要涉及三個方面:一是對有關勘察設計文件審查的監督管理。對勘察設計單位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監督,重點是放在對勘察設計文件的審查把關上。若發現其違犯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條文的勘察、設計文件,可以通過直接的經濟處罰和法律制裁,使直接責任主體承擔其失誤疏忽或有意所造成的設計質量責任。通過對勘察、設計單位的監督管理和依法處罰,並將其不良行為記錄在案,納入責任主體和責任人的信譽檔案,形成信用約束力,促使建設主體改進質量管理保證體系,有效促進質量體系良性循環,規范所有主體各層次、各環節的質量行為,嚴格內部質量管理制度和質量檢查制度,實現勘察和設計文件的質量滿足有關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條文的要求。二是對招標活動的監督管理,重點是施工、監理、重要材料、設備采購的招投標監督,實現市場監督與質量監督的有效結合,通過質量監督審查促進市場競爭的規范化和良性運轉,通過市場有效運作,保證質量監督的有效性。三是對合同文本的監督,重點是對施工、監理、重要材料、設備采購合同的監督,把質量管理的規范化和法制化落實到合同條款中,以合同的法律效力約束各建設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通過對這三方面的內容審查監督,實現政府對公路工程建設質量實施過程的預控監督。 施工前質量監督管理的重點歸根到底是對業主質量行為的監督管理,因為業主是所有活動的組織者、決策者,這也是規范項目業主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的重要措施。 2.施工過程中的監督管理 在新的經濟體制下,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方式,應當符合建設工程質量政府監督管理工作性質和內容的要求,質量監督機制是以委託機關的名義監督執法,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對委託機關負責,由委託機關承擔執法後果。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和質量監督工程師對監督的工程質量承擔監督責任,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是站在公眾和社會的立場上對建設工程進行質量監督管理。 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質量監管主要圍繞三大部分:現場監督,開展事前、事中和事後巡迴監管。三大部分主要是隱蔽工程、主體結構工程質量和環境質量。在對工程質量的關鍵環節進行監督檢查中,重點是隱蔽工程、主體結構等影響結構安全的主要部位。現場實體質量的檢查方式採用科學的監測儀器和設備,提供准確可靠、有說服力的數據,增強政府對工程質量監督檢查的科學性和權威性。通過監督抽查,保證強制性標準的貫徹執行,保證建設工程法律、法規和規范的貫徹落實,從宏觀整體上把握建設工程質量和結構使用安全。 監督機構監督檢查的對象還包括建設單位在內的所有參與公路工程建設的各行為主體。質量監督機構應站在執法的地位,通過加強對參與工程建設各行為主體質量行為的監督檢查,查處各行為責任者的違規行為,增強各行為主體的自律能力,提高行業整體素質,保證工程質量。 為適應現代化高速發展的需要,質量監督管理機構還應利用計算機技術,信息技術和網路技術作為現代化管理的重要手段,逐步實現監督管理方法科學化。 公路工程建設過程中的監督管理是以施工主體為主線,業主、監理、設計、材料、設備生產或供應主體及試驗檢測主體的協作配合的全面、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其方法主要通過現場的隱蔽工程質量驗收監督。主體結構的驗收監督和隨機抽查監督為主要形式,把各方主體的質量行為和活動結果納入監督管理范疇,環境質量的監督滲透於各個監督全過程,也是質量監督中的重要組成部分。通過施工中的監督,保證各主體的質量行為規范,質量活動結果有效,國家和公眾質量利益通過實體有效操作全面得以實現,保證建設過程的質量處於受控狀態,確保施工階段的建設工程質量。 3.竣工後的監督管理 竣工後的質量監督管理是公路工程建設投入使用的把關監督管理。首先,應經常性地對已完各項工程進行檢查觀測,要保證不符合質量標准要求的工程不能投入使用,避免劣質工程對國家和公共使用者造成直接的危害和經濟損失。其次,是要及時督促施工單位搞好內業竣工資料的收集整理,嚴格對其竣工驗收資料的審查、監督,確保竣工資料的真實性、可靠性、權威性和有效性。三是要對缺陷責任期內遺留問題進行整改的跟蹤檢查監督,確保按施工圖要求整改到位,確保工程交付使用後的運行安全、舒適。 4.監督工作中要注意的原則和監督方法的改進 公路工程建設質量監督是政府職能而不是責任主體,任何單位不可代替和越位。實行工程質量監督是督促工程建設各參建單位搞好工程質量及工程質量控制的政府監督行為。 在公路工程建設質量監督工作中,應掌握原則和監督方法的改進,還必須注意以下幾點: (1)在日常監督工作中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2)要充分發揮政府監督的職能以權制權,確保工程項目的投資效益和社會效益。(3)在公路工程建設施工過程中實施全過程、全方位綜合治理和提高工程施工

③ 工程質量整改報告範本

某某某實驗室2008 年監督評審整改報告
2008 年XXX 月XXX 日,中國合格評定認可委員會對XXX 實
驗室進行了的第N 次監督評審,通過評審共發現不符合項M 條,分
別為:
(1)XXX 實驗室用於測量絕緣電阻的絕緣電阻表(編號
0010323)未列入儀器設備量值溯源計劃,與CNAS-CL01:2006 5.6.1
規定不符合。
( 2 ) XXX 實驗室標准水銀溫度計( 設備編號
VDFG-05-01-RG/02)的期間核查記錄中使用的判據不正確,與CNAS
-CL01:2006 5.6.3.3 規定不符合。
(3)XXX 實驗室提供的用於絕緣熱延伸試驗使用的電熱鼓風干
燥箱的測試證書 (編號為:HGvr2007-340)未對溫度參數進行測試,
與CNAS-CL01:2006 5.6.2.2 規定不符合。
(4)實驗室未對培訓有效性進行評價。與CNAS-CL01:2006
5.2.2 規定不符合。
(5)實驗室監督的記錄與監督的要求不符。CNAS-CL01:2006
4.1.5.g)規定不符合。
(6)實驗室未對特殊設備的操作人員進行授權。與CNASCL01:
2006 5.2.5 規定不符合...............
................

(1)不符合項①:XX 實驗室用於測量絕緣電阻的絕緣電阻表(編號0010323)未列入儀器設備量值溯源計劃。
原因分析:對量值溯源的相關概念理解不夠深入,認為兆歐表等級低,只將兆歐表作為一般校表的輔助工具,未將兆歐表當作應溯源的儀器來管理,雖然也按期進行了校準,但未列入儀器設備量值溯源計劃。
整改措施及完成情況:組織XX 實驗室人員進行溯源知識的相關培訓,重新制定量值溯源計劃。同時對其它實驗室的溯源計劃進行了核查,未發現此類問題。
驗證情況:XX 實驗室已將兆歐表列入2008 年度儀器設備量具量值溯源計劃,並且對量值溯源的相關概念有了深入的了解。
見證材料:糾正/預防措施要求通知單1 份;
XX 實驗室2008 年度儀器設備量具量值溯源計劃1
份。

④ 業主單位怎樣加強公路工程質量過程管理制度

主要檢查內容:
1、是否按圖施工;
2、是否按有關施工驗收規范施工;
3、是否按有關操作規程施工;
4、是否施工蠻干、是否文明施工;
5、是否按施工方案、技術交底與施工作業書施工。
檢查上次發現質量問題整改的落實情況,對於未按質量整改

⑤ 淺談如何做好公路工程監理工作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准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並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 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並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於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之後,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並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並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並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託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 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託事項的許可權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交公路發[1992]44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⑥ 關於高速公路安全生產管理遇到的問題和整改措施!

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不足及整改措施

通過本次項目部安全管理人員培訓班的學習,在工作中存在許多不足之處有待進一步改進,就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中的不足有以下:

制度建設方面:
1. 安全生產組織體系不夠健全
2. 各部門安全生產責任不夠齊全
3. 國家法律法規、行業及上級要求的安全工作未建立齊全相應的管理制度
專項方案方面:
4. 執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不到位。
5. 臨時用電方案的實施。
6. 施工機具的分類管理台帳沒有建立齊全
7. 應急救援預案編制後沒有組織演練
人員教育方面:
8. 特殊工種的有效證書未收集齊全
9.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的部署未到位。
10. 進場人員的安全培訓教育不到位
11. 對作業人員的安全技術交底
12. 對新進場、轉崗工人的安全培訓教育資料不齊全
隱患排查方面:
13. 對現場危險源的識別
14. 各類安全檢查記錄和文件還未齊全
15. 施工內業的隱患檢查未及時整改
安全費用方面:
16. 安全經費的使用未建立健全
17. 現場作業人員的人身意外險未辦理
施工現場防護:
18. 全文明的宣傳、駐地建設未滿足標准化要求
19. 各種警示標志、宣傳告示牌未全部安放
20. 消防和危險品的管理不到位
21. 各種作業沒有全部按照規程進行,作業人員小部分未佩戴合格的防護用品。
22. 現場的便道環保措施不到位。
駐地方面:
23. 消防設施配合不齊全
24. 保安值班、交接班制度未完善
25. 臨時設施功能不太齊全,如用電、用水不能及時滿足生活需要。
26. 醫療求助衛生設施不齊全

整改措施:
制度建設方面:
1. 將安全生產組織體系建立健全,並且整個體系要涵蓋領導層、各部門及施工班組
2. 將各負責人、各部門及施工班組的安全生產責任明確清楚,簽訂責任書
3. 制度出與國家法律法規、行業及上級要求的安全工作管理制度,並具有針對性、可操作性和時效性。
專項方案方面:
4. 對標段內的危險性較大的工程編制專項方案,並按程序報批監理,嚴格執行安全生產條件審查制度
5. 將監時用電方案下發到現場,並督促有效實施
6. 施工機具建立具體的管理台帳,設備有維修保養記錄,有進場時間登記。
7. 應急預案編制後按時組織演練,預防突發事故時不能自救
人員教育方面:
8. 盡快收集齊全特殊工種的有效證件,並督促按要求進行年審。
9. 安全生產工作例會按時召開,臨時性重要工作召開專門會議
10. 對所有進場人員進行登記,對各崗工人進行安全培訓教育
11. 對相關作業人員進行安全技術交底。
隱患排查方面:
12. 對工程危險源進行識別,並制定防控措施
13. 安全檢查記錄盡快報備齊全
14. 將施工內業的安全隱患進行限時整改以達到安全要求
安全費用方面:
15. 盡快建立健全安全經費使用計劃,落實安全保障措施的要求
16. 為現場作業人員辦理人身意外保險,保障作業人員人身安全
施工現場防護方面:
17. 施工現場安全文明宣傳、施工駐地建設督促各相關部門盡快做到標准要求
18. 各種警示標志、宣傳告示牌、操作規程牌協調各部門安放。
19. 敦促各施工隊伍將消防和危險品管理到位,定期檢查
20. 對各種作業嚴格其規程,對作業人員的防護用品佩戴情況進行獎罰。
駐地方面:
21. 盡快滿足駐地的消防設施,與駐地相關人員協調
22. 完善保安值班、交接班制度,保證駐地人員的人身、財產安全
23. 督促相關人員配備好相應的醫療衛生設施,保證作業人員在暑期的工作能順利進行。
上市

⑦ 淺談如何做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規定》
第一條 為加強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保證公路工程質量,保護人民生命和財產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從事公路工程建設活動,對公路工程質量實施監督,應當遵守本規定。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是指公路的新建、改建以及養護大修等工程。 本規定所稱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是指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監督的行政行為。
第三條 國家實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制度。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應當遵循科學、客觀、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公路工程從業單位依法承擔公路工程質量責任,接受、配合交通主管部門和其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以下簡稱質監機構)的監督檢查,不得拒絕或者阻礙。
前款所稱從業單位,是指從事公路工程建設的建設單位、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單位、監理單位、試驗檢測單位以及相關設備、材料的供應單位。
第五條 交通部主管全國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
第六條 公路工程質量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一)工程質量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技術標准和規范的執行情況;
(二)從業單位的質量保證體系及其運轉情況;
(三)勘察、設計質量情況,工程質量情況,使用的材料、設備質量情況;
(四)工程試驗檢測工作情況;
(五)工程質量資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規范性、合法性情況; (六)從業單位在工程實施過程中的質量行為。
第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的職責主要是:
(一)監督檢查從業單位是否具有依法取得的相應等級的資質證書,從業人員是否按照國家規定經考試合格,取得上崗資格;
(二)監督檢查建設、勘察、設計單位、施工和監理單位質量保證體系的針對性、嚴密性和運行的有效性,以及各單位質量保證體系之間的協調性和一致性;
(三)監督檢查勘察、設計文件是否符合國家規定的技術標准和規范要求,設計文件是否達到國家規定的編制要求;
(四)監督檢查施工、監理和設備、材料供應單位是否嚴格按照有關質量標准和技術規范進行施工、監理和供應設備、材料;
(五)監督檢查監理單位的質量管理和現場質量控制情況,以及對公路工程關鍵部位和隱蔽工程的旁站情況、對各施工工序的質量檢查情況;
(六)監督檢查試驗檢測設備是否合格,試驗方法是否規范,試驗數據是否准確,試驗檢測頻率是否符合有關規定;
(七)監督檢查材料采購、進場和使用等環節的質量情況,並公布抽查樣品的質量檢測結果,檢查關鍵設備的性能情況; (八)對公路工程質量情況進行抽檢,分析主要質量指標的變化情況,評估總體質量狀況和存在的主要問題,提出加強質量管理的政策措施和指導性意見,定期發布質量動態信息;
(九)對完工項目進行質量檢測和質量鑒定。
第八條 交通部、省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有條件的設區的市級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委託所屬的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縣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未設置專職質監機構的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應有專職或者兼職質量監督人員,並接受上一級質監機構的業務指導。
質監機構應當在交通主管部門委託事項的范圍內實施公路工程質量監督工作。
第九條 質監機構應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結構合理,其數量不少於職工總數的70%;
(二)從事質量監督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具有本專業大專以上學歷或本專業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三)行政負責人和技術負責人具有10年以上公路專業工作經歷和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任職資格;
(四)具備與質量監督工作相適應的試驗檢測條件;
(五)有健全的質量監督和組織管理制度;
(六)經省級以上交通主管部門考核合格。
第十條 建設單位或者項目法人在完成開工前各項准備工作之後,應當在辦理施工許可證前三十日,按照交通部的有關規定到質監機構辦理公路工程施工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一條 建設單位辦理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手續,應當向公路工程項目所在地的質監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申請書。包括公路工程項目名稱及地點、建設單位、聯系方式、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的申請等;
(二)公路工程項目審批文件;
(三)公路工程項目設計、施工、監理等合同文件;
(四)公路工程項目從業單位的資質證明材料;
(五)交通主管部門要求的其他相關材料。
第十二條 多個農村公路工程項目可集中統一申請工程質量監督手續。
第十三條 質監機構自收到質量監督申請資料之日起二十日內,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公路工程項目,出具質量監督通知書;對不符合基本建設程序的項目,書面通知申請人不予受理質量監督申請並告知原因,同時向本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交通主管部門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責令建設單位完善基本建設程序。
公路工程項目符合基本建設程序後,建設單位應當重新提出工程質量監督申請。
第十四條 勘察、設計單位必須按照公路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並對其勘察、設計的質量負責。
第十五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十六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工程實體質量進行現場監督檢查時,應當重點檢查質量薄弱環節和涉及結構強度及穩定性的重要指標。
第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應當及時以書面方式通報有關單位。對一般質量管理問題和一般質量缺陷,責令限期整改;對不合格工程,責令限期返修;對違法的質量行為依法予以糾正。 存在問題的單位應當按要求進行整改、返修,並提交整改報告。
第十八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現行的國家標准、行業標准規定的質量要求進行交工驗收,未經交工驗收或者交工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九條 公路工程交工驗收前,質監機構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工程質量進行檢測並出具檢測意見。
第二十條 公路工程竣工驗收前,質監機構對工程質量進行質量鑒定並出具質量鑒定報告。未經質量鑒定或質量鑒定不合格的項目,不得組織竣工驗收。 質監機構對質量鑒定結果負責。
第二十一條 質監機構可以通過招標投標方式委託具備資格的試驗檢測單位對公路工程質量進行檢測。 對國家重大公路工程建設項目質量鑒定中的檢測工作,交通部可以委託質監機構跨地區選擇試驗檢測機構進行。 試驗檢測單位對所檢測的數據負責。
第二十二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當為質監機構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
第二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按國家有關規定繳納項目質量監督費。 質量監督費應當由質監機構在公路工程所在地銀行開設專戶,單獨立帳,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四條 質監機構因工作需要對工程實體進行非常規試驗檢測和交工、竣工驗收檢測依法發生的試驗檢測費用,由建設單位承擔。
第二十五條 公路工程發生質量事故,有關單位應當在二十四小時內向當地交通主管部門和質監機構報告。對重大質量事故,當地交通主管部門應當向上級交通主管部門報告。特大質量事故的調查處理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辦理。
第二十六條 質量監督人員應恪盡職守、秉公辦事、清正廉潔。與被監督對 象有利害關系的監督人員,應當迴避。
第二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應加強對質監機構的監督管理。質監機構應當加強對質監人員的監督管理。
第二十八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公路工程的質量缺陷、質量事故以及質監機構及其人員的違法行為向交通主管部門投訴和舉報。
第二十九條 交通主管部門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質監機構在委託事項的許可權內對公路工程質量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條 建設單位未辦理工程質量監督手續的,責令限期補辦手續,並處2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一條 建設單位對未經工程質量檢測或者質量檢測不合格的工程,按照合格工程組織交工驗收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二條 勘察、設計單位未按照工程建設強制性標准進行勘察、設計的,責令改正,處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三條 對單位處以罰款的,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處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四條 發生重大公路工程質量事故隱瞞不報、謊報或者拖延報告期限的,對有行政隸屬關系的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五條 質監機構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質量合格文件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六條 試驗檢測單位違反本規定,對不合格的公路工程出具不真實的試驗檢測數據及意見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造成損失的,應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七條 交通主管部門及其委託的質監機構工作人員在公路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由交通主管部門或者質監機構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質監機構不按照本規定履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職責、承擔質量監督責任的,由交通主管部門視情節輕重,責令整改或者給予警告。
第三十九條 本規定自2005年6月1日起施行。《公路工程質量監督暫行規定》(交公路發[1992]443號)同時廢止。本規定施行前公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規定有抵觸的,自本規定施行之日起停止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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