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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模型

發布時間: 2021-03-09 17:11:27

㈠ 什麼是公司治理

公司治理一詞意味許多東西。它也許描述: ·公司指揮和控制的過程,鼓勵遵照公司手則(嚴如公司治理指南內所定的) 根據合約擁有投資技術(和在公司治理資金)在經濟方面它意味學習許多出現在分離擁有權和控制上的問題。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在最寬廣的層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規則、關系、制度和程序,都在這個框架之內由信託當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當的規則包括了當地可適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內部規則。而關系包括了所有相關人士之間的關系,最重要是那些擁有者、經理、董事會董事、管理當局、雇員和整個小區。制度和程序則要應付一些事態譬如當局、工作指標、保證機制、報告要求和責任的代表團。 這樣公司治理結構明白解說為在公司事務上做出決定的規則和方法。它並且提供可以設定公司宗旨的結構,並且獲得和監測那些宗旨如何表現的手段。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託責任和責任的問題經常被談論。 雖然這個言詞有一個描寫性的內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覺,就是為了給予"實踐是應該尋求看齊"這么樣的一個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則或指南的各種各樣的聲明、勸告和規定就成了參考。 由於利益相關者影響從現代組織的控制中分離,為了代表利益相關者要求減少代辦費用和信息非對稱性而實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來監測結果是否與計劃符合;並且為了維護或修改組織活動鼓勵充分地通知整個組織。 更多企業相關知識盡在企業法律顧問網。

㈡ 公司治理理論的評析

公司治理理論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代理問題的論述,他認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從而應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來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Berle和Means於1932年的一篇開創性研究成為公司治理理論文獻的開山之作,他們在對大量的實證材料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了分離,控制權從所有者手中轉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應該強調股東的利益,實現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制衡。從此,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公司治理問題受到理論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在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逐漸產生了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和以「利益相關者」為核心的共同治理兩種代表性的治理理論。
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
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理論認為,企業是股東的企業,股東擁有企業的全部所有權,企業的目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從而主張「資本僱傭勞動」即物質資本主導治理模式的穩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認為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向公司所提供資金的供給者能夠從投資中獲得收益; Tirole認為公司治理的標準定義為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單邊治理的理論依據是現代企業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由科斯開創的企業理論回答了為什麼企業必須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經營的問題,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經從團隊生產的監督差別角度解釋了最優的契約形式是由監察者擁有古典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從而為資本家得到企業利潤提供了證據;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從資產專用性和不完全契約的角度證明了由於物質資本的專有性和不可證實性使得物質資本的所有者應該掌握企業的所有權(即剩餘控制權)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別從代理成本角度、風險分擔和決策程序角度證實了企業為股東所有並為股東利益最大化經營的合理性。可見,企業理論的成熟和完善為股東利益至上的觀點提供了最強有力的理論支持。而委託—代理理論則為如何進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機制的構建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託人如何設計激勵—約束機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對於為何只有股東才擁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權,即公司治理的權力來源問題,「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主要有兩種理論流派:一是剩餘索取權理論;二是剩餘控制權理論。 「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誰承擔剩餘索取權,就承擔了剩餘風險,從而具有對公司進行治理的權力,並認為所有者是剩餘索取權的天然擁有者,佔有剩餘的動機促使所有者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所有者追求的是剩餘最大,而經營者追求的是自身報酬最優,在給定企業收益的情況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蝕使得所有者產生對經營者治理的需要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剩餘索取權」理論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紀末法國庸俗政治經濟學的鼻祖薩伊。薩伊認為,勞動、
資本和土地是商品生產的三個要素,是其價值的源泉,每一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應得到他們各自創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資、資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當事人行為和企業的產出均可測,可以依據各個要素所有者的貢獻來給予這些當事人應該得到的收入,這樣,企業生產分配效率達到最優,帕累托最優分配均衡實現。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主體行為不可測、產出不可測或二者均不可測成為現實世界的主要特徵,人們無法准確地判定企業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各種狀態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貢獻,這樣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最優帕累托分配均衡無法實現。「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讓某一類或幾類人承擔剩餘索取權,並且由不同的人承擔帶來的效率也不一樣,企業產權安排和產出效率以及物資資本更高的償付能力等原因決定了資本提供者有佔有企業剩餘的可能。具體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東才能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
但是,用「剩餘索取權」理論來指導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剩餘索取權」本身不是一個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約分析框架中,他們用剩餘索取權來定義企業所有權和投資者權力,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余額要求權[3] 。但是,剩餘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別是在新經濟②背景下,不單只有投資者,其他人比如經理人員甚至普通員工也參與剩餘收入的分配,從而也具有剩餘索取權。這使得在很多情況下誰是剩餘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兩方都獲得一個變化收入的前提下,我們不能說一方是另一方的剩餘收入索取者。其實, Hart就曾對剩餘索取權的概念進行過批評,因此他轉而用剩餘控制權來定義投資者的權力。
(2)將本來作為分配理論的「剩餘索取權」理論用在公司治理理論上也存在著重大的問題。剩餘索取權的分配理論屬性使得其研究范圍狹窄,它只能將企業收入分配者納入研究范圍,而將那些不參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參與公司治理的主體排除在外,比如承擔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險機構,它們只是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外部者,並不參與企業收入分配,但卻要參與商業銀行的治理。
(3)顯然,「剩餘索取權」理論不是將實際中是否獲得剩餘收入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標准,因為現實中不僅僅是股東獲得剩餘收入,那麼怎麼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呢? 該理論沒有回答。
「剩餘索取權」理論沒有提出一個在現實中如何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方法,只是有一個股東先天就應該獲得剩餘索取權的先驗假設,這樣,該理論便無法從現實中檢驗,這是其最大的一個理論缺陷。綜上所述,「剩餘索取權」理論的缺陷使得運用它來指導公司治理實踐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如果僅僅依靠自有資本佔比較少的商業銀行股東來掌握對一國經濟具有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的治理權的話,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後果也極其嚴重。但是「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由於股東承擔剩餘收入從而承擔風險才會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卻是對的。 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是不存在剩餘的控制權的,因為這時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剩餘控制權」理論認為,正是由於契約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都做出詳盡可行的規定,這就需要有人擁有「剩餘控制權」,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規定的或然事件出現時做出相應的決策。那麼,如何將這些不同的控制權在外部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進行有效的分配呢? 該理論認為,這種權力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所有,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將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該理論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剩餘控制權」理論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約理論,但是契約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Hart等人認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來源於相關變數的第三方不可證實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認識到合同當事人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具體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並且只有當兩種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無法被區分時,才會影響契約的完全性,這樣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礎。博弈理論也證明了在多次重復博弈而非一次靜態博弈時,契約相關變數的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行為的影響也會削弱。因此,抽象地談論契約絕對意義上的不完全性是沒有意義的,剩餘控制權理論還沒有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4]。
(2)「剩餘控制權」概念也存在問題,其內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來「剩餘控制權」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途的權力」[5] ,但是,由於現實中很多治理的權力已經在合同中作了規定,所以在很多文獻中,剩餘控制權和控制權經常混用,就連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認「事實上我們並不區分合同規定的控制權和剩餘控制權,而且事實上剩餘控制權等同於完全控制權」。
(3)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剩餘控制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也只是一個先驗性的假設,其存在條件和適用范圍從來都沒有被認真考察過。該理論認為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資本的所有權為什麼不能帶來這種權力。並且,很多學者也意識到這種抽象意義上的「剩餘控制權」沒有意義,從而轉向了研究那些擁有信息和知識優勢的代理人對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認為應該在名義與實際的控制權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
(4)「剩餘控制權」理論存在著內部邏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6]中,投資者天然擁有剩餘控制權,但是這是建立在當事人不受財富約束的條件上的。一旦放棄這個不現實的假設,投資者的天然的剩餘控制權就可以轉移給無資產的企業經營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權相機轉移」的結論,認為在企業經營狀態好時企業家應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應獲得控制權[7] 。這其實已經否定了「股東至上」單邊治理結構的傳統觀念。
(5)「控制權」概念與「治理」概念的內涵不一致。「控制權」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權力也包括管理的權力,將二者統一起來研究不會得出任何對治理有意義的結論,最終的結論只能是「控制權」在企業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佔有「控制權」。可以看出,「剩餘控制權」理論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其認為股東是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就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這種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萌芽始於Dodd,但是其成為一個獨立的理論分支則得益於Freeman的開創性研究。與傳統的「股東至上」理論不同的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認為公司是一個責任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還必須承擔社會的責任,企業追求的不能僅僅限於最大化股東利益,而且也要考慮其社會價值方面。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當這些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注入了一定的專用性投資後,他們或是分擔了一定的企業經營風險,或是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付出了代價,就應該參與治理並分享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 lair、Porter等。
「利益相關者」理論其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認為在公司治理中應該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位置。「專用性投資」理論是「利益相關者」理論最主要的權力觀之一, 代表性觀點主要有:Freeman和Evan認為由於利益相關者也投入了專用性資產,所以也應該考慮其利益; Blair從人力資本專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關者向公司投入了專用性資產,並由此承擔了公司的剩餘風險,那麼就應該享有相應的剩餘索取權,即應該參與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認為企業是市場不能完全復制的專用性投資的聯結,誰掌握了這種決定企業准租金生產的專用性投資,誰就獲得權威。可以看出,與科斯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外生的、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團隊生產中監督的需要不同,「專用性投資」理論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專用性的投資。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關注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應該充分肯定的。該理論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結構演變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著現實中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但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無論從邏上還是從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問題:
(1)利益相關者很難界定。一個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無限擴展到所有的人,但是,顯然我們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為企業的治理主體。即便按照利益相關度和相關形式的差異來詳細劃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關者。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個公司若乾股票的個人更與這個公司利益相關,因為該公司對政府的納稅額遠遠超過此人對該公司的投資,難道我們就能說政府比這個人更有參與該公司治理的權力嗎?
(2)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可能會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夠確定與公司利益相關的主體,那麼肯定不會是一個小的數目。如果他們都參與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得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也許非常大,這難以保證公司運作給利益相關者帶來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可以通過相對股東來說更加完備的契約來保護。「專用性投資」理論認為每個利益相關者都為公司貢獻了關系專用性資產,但是對於絕大多數利益相關者來說,這種專用性相對於其通用性來說是很弱的,與股東投入資產的專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這不足以成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依據。而且,雖然利益相關者都承擔了公司的風險,但是他們要麼承擔的風險可以通過某種契約得到補償,要麼具備優先償付權,這樣,如果賦予他們公司治理權力的話,他們就可以通過「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後風險承擔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後的風險承擔者,才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即公司治理的權力。
(4)現有文獻中也缺乏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從而不能為「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提供有力的證據。可見,「利益相關者」理論雖然認識到風險在決定公司治理主體中的作用,但是沒有認識到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導致其承擔主體參與公司治理。

㈢ 公司治理的內容和意義

內容來:公司治理,從廣義角度理自解,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的一門科學。從狹義角度上理解,是居於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並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原則包含著好幾個要素:誠實、信任、正直、開放、表現導向、責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對組織有承諾。

意義:公司治理需要解決的公司的權利分配問題,而其核心就是股東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經理之間的權利分配和相互監督與牽制,這些組織機構之間通過享有各自的法定權利和章定權利,共同構成了公司的決策、執行和監督系統,從而保障公司能夠健康持續的發展。



(3)公司治理模型擴展閱讀

董事與管理階層如何建立治理的典範,為其它公司參與者可以依據的價值,並且能夠有效地定期評估它的有效程度。特別是,高級行政人員表現得誠實、有道德的,尤其是在面對利益沖突及透露財務報表的時候。

世界上有很多不同公司治理的模型。這些不同於在資本主義的品種的差別。寬宏模型是常見於英美國家,傾向於以股東的權益來決定優先權。常見於歐洲大陸和日本的協調模型則確認工作者、經理、供貨商、顧客,和小區的權益。兩者在不同方面都有不同的競爭優勢。

㈣ 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有什麼區別

區別在於:定義不同、進行模式不同、原則不同。

1、定義不同:公司治理居於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並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企業管理為對企業生產經營活動進行計劃、組織、指揮、協調和控制等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2、進行模式不同:公司治理全體股東認同一個價值趨向,以現金或其他出資方式為衡量股份權益形成契約而成立有限公司,企業的安全性和成長性均取決於該公司內設機構積極的履行職能;企業管理盡可能利用企業的人力、物力、財力、信息等資源,實現多、快、好、省的目標,取得最大的投入產出效率。

3、原則不同:公司治理的原則包含著要素:誠實、信任、正直、開放、表現導向、責任感及可靠性、互相尊重及對組織有承諾;公司管理為搭起戰略和執行之間的橋梁:以超強的執行力保證戰略目標得以快速實現。

㈤ 公司治理的治理模型

世界上有很多不同公司治理的模型。這些不同於在資本主義的品種的差別。寬宏模型是常見於英美國家,傾向於以股東的權益來決定優先權。常見於歐洲大陸和日本的協調模型則確認工作者、經理、供貨商、顧客,和小區的權益。兩者在不同方面都有不同的競爭優勢。寬宏模型鼓勵激烈的創新及成本上競爭,協調模型則促進漸進式的創新和質量上比拼。
在美國,公司是由董事會治理。他們有權選擇行政主管,例如首席行政官。首席行政官在日常運作中,有更大權力來管理公司,但大型行動則需要得到董事會的同意。例如聘用直屬同事,籌募費用,收購其它公司,大型資本擴張及其它昂貴項目。董事會則要制定政策,下重要決定,監察管理成效或企業控制。董事會的董事是由股東所選的,並對股東負責。

㈥ 公司治理與公司管理之間的關系如何 可從企業管理角度來回答。

公司治理是指諸多利益相關者的關系,主要包括股東、董事會、經理層的關系,這些利益關系決定企業的發展方向和業績。公司治理討論的基本問題,就是如何使企業的管理者在利用資本供給者提供的資產發揮資產用途的同時,承擔起對資本供給者的責任。利用公司治理的結構和機制,明確不同公司利益相關者的權力、責任和影響,建立委託代理人之間激勵兼容的制度安排,是提高企業戰略決策能力,為投資者創造價值管理大前提。公司治理如同企業戰略一樣,是中國企業經營管理者普遍忽略的兩個重要方面。 在最寬廣的層面,公司治理包含了規則、關系、制度和程序,都在這個框架之內由信託當局在公司中行使和控制。恰當的規則包括了當地可適用的法律和公司的內部規則。而關系包括了所有相關人士之間的關系,最重要是那些擁有者、經理、董事會董事、管理當局、雇員和整個小區。制度和程序則要應付一些事態譬如當局、工作指標、保證機制、報告要求和責任的代表團。 這樣公司治理結構明白解說為在公司事務上做出決定的規則和方法。它並且提供可以設定公司宗旨的結構,並且獲得和監測那些宗旨如何表現的手段。
公司治理
在公司治理框架里受託責任和責任的問題經常被談論。 雖然這個言詞有一個描寫性的內容,但常被注入渴望的感覺,就是為了給予"實踐是應該尋求看齊"這么樣的一個模型。就此公司治理原則或指南的各種各樣的聲明、勸告和規定就成了參考。 由於利益相關者影響從現代組織的控制中分離,為了代表利益相關者要求減少代辦費用和信息非對稱性而實施了公司管治控制制度。公司治理用來監測結果是否與計劃符合;並且為了維護或修改組織活動鼓勵充分地通知整個組織。

㈦ z-scores模型只能用於財務困境的預警嗎,我准備寫公司治理對財務困境的影響可以用這個模型嗎

企業破產是市復場經濟中的普遍制現象。近年來,我國上市公司因財務危機導致經營陷入困境的例子屢見不鮮。事實上,上市公司的財務風險發生總是有一個過程的,由潛伏期到爆發期需要很長時間。及時准確地發現上市公司存在的財務風險, 對其各利益相關者主體來說都具有極其重要的意義。建立預警系統對企業財務運營進行預測預報, 是十分必要而重要的。本文回顧了有關財務風險預警的相關理論,在介紹Altman 的Z 計分模型的基礎上,隨機抽取了深市和滬市共60隻A股股票對Z-score模型的適用性進行了實證研究:選取了30家ST公司和30家非ST公司2008年、2009年及2010年三年的相關財務數據,計算各個指標,最終得出Z值,根據Z值的大小確定Z-score模型並不能直接用於我國上市公司預警。但是,通過比較ST公司與非ST公司Z值,對Z值的波動性和各財務比率做分析,適當降低臨界點的大小,可以有效的提高准確程度。

㈧ 良好的公司治理應該是什麼樣的

在中國,隨著現代企業制度的推開和公司制改造的深化,公司治理這個過去幾乎聞所未聞的概念,現在似
乎已廣為人知。但是,究竟什麼是公司治理的確切涵義?它在本質上是個什麼東西?它的基本功能是什麼?它
的主要形式有哪些?對於這些問題,人們卻很少談及,因為體驗時間畢竟太短。本文的目的,是想把國內外文
獻中有關什麼是公司治理的論點作一綜述,同時提出自己的評論性意見,以使感興趣的人們能從中得到一些啟
發。
一、公司治理的各種定義
公司治理有著許多從不同角度給出的定義,歸納起來,可以分成這樣幾類:
1.根據公司治理具體形式的定義。
在《新帕爾格雷夫貨幣與金融大詞典》的「公司治理」條目中,接管市場被看作是過去25年裡英美公司治
理的有效的、簡單的和一般的方法。它的本質使經營者忠於職責。因為沒有接管市場的壓力,經營者就會玩忽
職守,侵蝕股東權益。而且,在其他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不起作用的環境下,比如說,在董事會、經理
市場、產品市場、資本市場、貸款人約束不起作用的情況下,接管卻仍能發揮作用。但是,由於決策失誤和成
本高昂,近年來它的影響已經下降,人們重新對董事會發生興趣。把它作為監督經營者,協調股東與經營者關
系的精緻工具。另一方面,機構投資者被視為改善公司治理的重要力量,盡管它們本身存在自己的代理問題。
這個詞條沒有直接給出公司治理的定義,但對它的主要形式作了描述。
這類定義還有下得更窄的,比如,不少的人認為,公司治理就是股東大會、董事會和以經理組成的一個結
構。或者,認為公司治理就等同於董事會,董事會就是專司公司治理的組織形式。
2.根據公司治理制度功能的定義。
英國牛津大學管理學院院長柯林·梅耶在他的《市場經濟和過渡經濟的企業治理機制》一文中,把公司治
理定義為「公司賴以代表和服務於它的投資者利益的一種組織按排。它包括從公司董事會到執行人員激勵計劃
的一切東西。…公司治理的需求隨市場經濟中現代股份公司所有權與控制權相分離而產生。」
斯坦福大學經濟系教授錢穎一在他的《中國的公司治理結構改革和融資改革》一文(文載《轉軌經濟中的
公司治理結構》,中國經濟出版社,1995.4)中也說,「在經濟學家看來,公司治理結構是一套制度安排,用
以支配若干在企業中有重大利害關系的團體—投資者(股東和貸款人)、經理人員、職工—之間的關系,並從
這種聯盟中實現經濟利益。公司治理結構包括:(1)如何配置和行使控制權;(2)如何監督和評價董事會、
經理人員和職工;(3)如何設計和實施激勵機制。」
著名經濟學家吳敬璉在他的《現代公司與企業改革》一書中則更具體地指出,「所謂公司治理結構,是指
由所有者、董事會和高級執行人員即高級經理人員三者組成的一種組織結構。在這種結構中,上述三者之間形
成一定的制衡關系。通過這一結構,所有者將自己的資產交由公司董事會託管;公司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
機構,擁有對高級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以及解僱權;高級經理人員受雇於董事會,組成在董事會領導下的執
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經營企業。」
一些公司人員的看法更簡單明了。Jon Aisbitt是Goldman Sachs公司的執行董事,他在倫敦的一次研討會
上認為,公司治理就包括兩個因素:一是長期性關系。它必須解決經理激勵和經理與投資者之間的制衡和溝通
等問題。另一個是交易性關系,包括與信息提示和權威有關的問題。
3.根據公司治理理論基礎的定義。
公司治理的主要理論依據主要有這樣幾個。第一是所謂的管家理論,它植根於公司法之中,是古典管理理
論的附庸。它是規范性的,建立在信託責任基礎之上:公司(即股東大會)將責任和權力委託給董事,同時要
求董事忠誠,並能及時對自己的行為提出合理的解釋。這個理論的前提,是相信人人都是公正和誠實的,都是
願意為他人謀利益的。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信託責任關系。
第二個是委託代理理論。它把企業看作是委託人和代理人之間的合同網路,股東是委託人,董事是代理人
。代理人的行為是理性(或有限理性)的,自我利益導向的,因此,需要用制衡機制來對抗潛在的權力濫用,
用激勵機制來使董事和經理為股東出力和謀利。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委託代理關系。
第三個是產權理論。它認為所有權規定了公司的邊界,是控制公司的權利的基礎,這些權利包括提名和選
舉為股東利益管理企業的董事的權利;要求董事就企業資源的配置作出決策並給予解釋的權利;任命獨立審計
師檢驗公司帳務的准確性及對董事的報告和帳目提出質疑的權利,等等。而對於公司資產運作和日常經營的控
制權,則分別授予董事會和經理層掌握。依照這個理論,公司治理被看作是產權或控制關系。
4.根據公司治理基本問題的定義。
Phlip L.Cochran和Steven L.Wartick對公司治理很有研究,他們在1988年發表的《公司治理——文獻回顧
》一文中指出,「公司治理包括在高級管理階層、股東、董事會和公司其他的有關利益人(stakeho-lder)的
相互作用中產生的具體問題。構成了公司治理問題核心的是(1)誰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
(2 )誰應該從公司決策/高級管理階層的行動中受益?當在『是什麼』和『應該是什麼』之間存在不一致時,
一個公司治理問題就會出現。」
為了進一步解釋公司治理領域中包含的問題,他們引述Buchholz(1986)的論述,將公司治理分為四個要
素,每個要素中的問題都是由與高級管理階層和其他主要的有關利益人集團相互作用有關的「是什麼」和「應
該是什麼」之間的不一致性引起的。
具體來說,就是管理階層有優先(preempted)控制權, 董事過份屈從於管理階層,工人在企業管理上沒
有發言權,和政府注冊規定過於寬容(資料來源:Rogene A.Bucholz(1986),《企業環境和公共政策》,第
268頁)。 每個要素關注的對象是這些有關利益人集團中的一個,如上,則分別是股東、董事會、工人和政府
。對於這些問題,辦法可以分別是加強股東的參與,重構董事會,擴大工人民主和嚴格政府管理。他們認為,
「理解公司治理中包含的問題,是回答公司治理是什麼這一問題的一種方式。」
5.根據公司治理潛在沖突的定義。
他們還認為,回答這一問題的另一有效的方法是考察構成公司治理問題基礎的潛在沖突。這些潛在沖突可
以概括為以下兩個方面:(1)治理和管理,(2)所有和控制的分離。
治理和管理的區別依賴於傳統的法律模型:董事會是股東的代理人,股東因供給資本而擁有公司,他們最
基本的權利是選舉董事會作為他們在公司決策中的代理人。據此,治理被看作與機構的內在性質、目的,和整
體形象有關,與該實體的重要性、持久性和受託責任等內容有關,與機構的戰略方向、社會經濟和文化背景、
外部性和組成要素的監督有關。而管理則更多地與活動有關,在它的傳統意義上,管理是進行或監督採取明智
的手段完成某些目標的行為。管理階層主要關心在一具體的時間和既定的組織內具體目標的實現。也就是說,
1 )治理的中心是外部的,管理的中心是內部的;2)治理是一個開放系統, 管理是一個封閉系統;3)治理是
戰略導向的,管理是任務導向的。一言以蔽之,治理關心的是「公司向何處去」,而管理關心的是「使公司怎
樣到達那兒」。
對許多人來說,管理和治理的這種活動導向的區別過於廣泛和抽象,並會由於有人既參與管理又參與治理
而含混不清。因此,又有人以公司治理來指董事會藉以監督執行人員行為的過程、結構和關系;而以公司管理
來指執行人員為實現公司目標執行人員的所作所為。按照這一結構導向導向的觀點,則治理是董事會的工作,
而管理是執行人員的工作。
所有與管理從而與控制的分離,是治理問題的產生的根源。控制問題是管理階層和股東之間的斗爭焦點,
董事會成為這場斗爭的場所。一方面,有人認為管理階層在根據自身利益作決策,他們所需要的只是安撫股東
。董事會作為緩沖層,既為管理階層利益服務,又抗衡股東的需求。由於股東的私有產權只附於他們股票之上
,而且所有權又非常分散,所以管理層對公司資產的使用幾乎不受股東影響。另一方面,有人認為股東通過他
們在金融市場上的行為,控制著公司資產的使用。股票的買賣是股東控制權的反映,它的作用不應該被低估。
作出了違背股東利益決策的管理層將在這一市場受到懲罰。
二、公司治理的多重涵義
對於公司治理這樣一個復雜的概念,是不可能也不應該用一句二句話就給出完整定義的。而且,隨著人們
對它的認識的深入,對它作出的解釋也將更加豐富。在辯證的即綜合各個側面抽象研究的意義上,這個概念應
該是一個知識體系。知識的最小表述單位是判斷,所以,它可以用一系列互為補充的判斷來加以說明。
1.公司治理的本質是一種合同關系。
從合同論,交易成本論或產權論的觀點看,公司是一組合同的聯結體。這些合同治理著公司發生的交易,
使得交易成本低於由市場組織這些交易時發生的交易成本。由於經濟行為人的行為具有有限理性和機會主義的
特徵,所以這些合同不可能是完全合同,即能夠事前預期各種可能發生的情況,並對各種情況下締約方的行為
利益、違約處罰都作出明確規定的合同。為了節約合同成本(預期、起草、監督、執行),不完全合同常常采
取關系合同的形式,就是說,合同各方不求對行為的詳細內容達成協議,而是對目標、總的原則、遇到情況時
的決策規則,誰享有決策權以及解決可能出現的爭議的機制等達成協議。公司章程,甚至公司法,實際上就是
這種關系合同。它們只給出關系框架,確定用於決策和利益分享、成本分攤的機制,而不對具體行為作預先規
定。例如,它們對股東的許可權,董事產生的程序,職權范圍、責任,以及與經營者的關系作出概括性的規定,
但卻不去預期可能發生哪些情況,也不去具體描述在這些情況出現後各方應該如何行為。公司的勞動合同,也
是關系合同,它在法律和習慣許可的條件下一次性地將用工權賦予用工方,從而節約了不斷談判不斷締約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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