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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收費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3-09 02:25:38

1. 關於進一步規范高校教育收費管理若干問題的通知的加強監督檢查,堅決治理高校亂收費

高校要切來實落實收費管理自「一把手負責制」和責任追究制,自覺規范收費行為。各地教育、價格、財政、審計部門要加強對學校收費的監督,對高校不按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標准收費,或違反規定巧立名目亂收費的,要按各自的職責依法進行嚴肅查處,並依照相關法規的規定追究有關負責人的責任。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台灣地區學生來內地(祖國大陸)高校接受學歷與非學歷教育的,與大陸學生執行相同的收費政策。
教育 部
國家發展改革委
財政 部
二○○六年五月十二日

2.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介紹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關於繼續深化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現就做好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3. 國家對民辦教育收費是如何管理的

一、進一步加強分支機構管理
1.全面落實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含教學點,以下同)的管理職責。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培訓機構依法規范辦學。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在辦學所在區提出獨立辦學申請且達到辦學條件的,所在區應依法審批,不得額外設置門檻;中心城區已經存在的、跨區設立的分支機構,目前暫時達不到獨立辦學條件、以原審批區培訓機構名義辦學的,要嚴格履行備案要求,及時完善相關手續。辦學場地所在區與原審批區教育行政部門要共同依法加強管理。自2014年專項治理後,培訓機構不再跨區設立分支機構。凡擅自設立分支機構的,辦學所在區應將其作為無證辦學機構履行管理職責,報請屬地政府並會同相關職能管理部門依法查處。
2.加強對培訓機構設立分支機構的調查清理。中心城區各區教育行政部門應對所屬審批設立的培訓機構跨區設立分支機構的情況進行全面調查清理,並結合專項治理情況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清理結果。
二、進一步加強備案管理
1.落實培訓機構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備案管理。培訓機構凡發布宣傳廣告與招生簡章的,應到所屬教育行政部門進行備案。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等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備案要求的予以備案並及時向社會公示公告。同時,要切實加強事前審查及事中、事後的指導與監管
2.切實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培訓機構法定代表人對學校發布的宣傳廣告和招生簡章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或簡化培訓機構名稱,不得利用名校名師的名義進行宣傳招生,不得有誇大其詞的虛假宣傳行為,不得故意欺騙或誤導家長與學生。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督促所屬培訓機構實事求是、客觀真實地開展宣傳,依法處理培訓機構因發布虛假廣告簡章侵害學員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
三、進一步加強辦學許可證管理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要根據專項治理情況,對所屬培訓機構的辦學許可證核準的辦學范圍和內容進行清理規范,不得出現無具體業務范圍及辦學內容規定的培訓機構。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進一步指導所屬培訓機構進行「亮證」辦學,在其注冊辦學場所顯著位置懸掛辦學許可證;要求培訓機構嚴格按照核準的業務范圍和辦學內容開展培訓。任何培訓機構不得隨意變更辦學許可證核准事項;不得擅自開展辦學許可證上未載明的業務范圍和辦學內容。
四、進一步加強收費監督管理
1.堅持培訓機構收費公示制度。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執行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及要求,自主合理確定收費項目和標准。各培訓機構要在辦學場所顯著位置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投訴電話等內容,自覺接受社會監督。
2.規范培訓機構合同管理。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與學員(或未成年學員監護人)簽訂培訓合同。培訓合同要體現權利、義務對等與公平合理原則,杜絕出現免除培訓機構責任、無理加重學員責任、強行排除學員權益的霸王條款。
3.妥善處理培訓機構的學員退費。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切實維護培訓學員的合法權益,督促培訓機構向學員開具規范的收費票據。培訓機構與學員因退費出現糾紛時,教育主管部門應協調涉事培訓機構積極處理。調解無效應建議雙方通過法律途徑解決。
五、進一步加強義務教育學生培訓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督促培訓機構認真遵守國家相關政策規定及要求,推動行業自律,體現社會責任。培訓機構要認真履行《成都市民辦教育培訓機構自律公約》,不得以各類義務教育成績與培訓入學掛鉤,不得舉辦與義務教育升學相掛鉤的培訓班,不得為義務教育中小學招生入學提供考試等服務,不得有奧數、學科競賽等加重學生學習負擔的培訓行為。
六、進一步加強任職教師管理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要指導和督促培訓機構,嚴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四川省<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實施辦法》等法律法規的規定,聘用具備國家規定資格的教師,聘請的外籍教師應具備准入和資格認定證件與手續。各培訓機構要依法與教師簽訂勞動務工合同,明確雙方的的權利與義務,切實維護任職教師合法權益。
七、進一步規范培訓機構辦學行為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應依據自身職責與職能,按照我國《教育法》、《民辦教育促進法》及其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的要求落實管理職責。對所屬培訓機構存在的各類違法違規辦學行為,依據法律法規相關規定分別提出實施整改、停止招生、吊銷辦學許可證等行政處罰,努力維護我市教育培訓市場秩序,切實維護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結合每年民辦學校辦學情況年度登記進行摸底調查,及時發現、處理未經審批的無證培訓機構。需要進行取締的,應報告屬地政府並提請組織相關部門聯合執法
八、進一步保障社會公眾知情權
各區(市)縣教育行政部門應將所審批設立民辦教育培訓機構的年檢情況、檢查清理的相關情況、辨別合法培訓機構的方法及渠道、學員與培訓機構發生經濟糾紛後的處理許可權及流程等信息,通過政府信息公開網站和有關媒體加大公示公告等宣傳的力度,保障社會公眾的知情權和監督權,提高社會公眾對培訓機構相關信息的知曉率,方便學生及家長理性選擇培訓服務。

4. 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計劃

一、治理工作的指導思想
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認真貫徹黨的十六屆六中全會和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精神,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和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大戰略思想,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和相關部門各司其職、齊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重在治本,加強規范,建立長效機制;堅持教育、制度、監督並重,力爭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取得新成效。
二、主要任務
(一)繼續實施好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堅持和完善經費自治區統籌、管理以縣為主、經費「校財局管」的體制。健全農村中小學校預算執行審計制度,規范運行機制。要高度重視和切實解決好農村貧困寄宿生的生活問題,確保貧困寄宿生的生活補助政策落到實處。
實行農村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的地方和學校,除嚴格按規定和標准收取寄宿學生的住宿費、代收教科書、作業本費外,不得再向學生收取其它任何費用;享受免費教科書的學生,不再繳納教科書費。從今年春季開學起,一律取消教輔材料費、學具費、校服費、保險費、體檢防疫費等代收費和存車費、熱飯費、飲水費等服務性收費項目,相應的合理支出納入公用經費開支范圍,不得向學生收取。絕不允許「一邊免費,一邊亂收費」。城市學校要繼續嚴格按「一費制」規定的項目和標准收取費用,要嚴格執行收費公示制度。
(二) 認真貫徹落實《義務教育法》。要堅持依法辦學,進一步端正辦學思想,大力推進區域內義務教育均衡發展;加大薄弱學校改造力度,逐步縮小義務教育階段學校之間的差距;嚴格執行義務教育階段不得舉辦重點學校或重點班的規定,堅持義務教育「就近免試入學」原則,逐步解決義務教育擇校問題。凡經改制的民辦學校必須符合「四獨立」原則,否則,要停止招生。
(三)嚴格規范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的「三限」政策。繼續鞏固完善公辦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嚴格實行擇校生人數比例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生計劃15%的比例和收費標准規定並及時向社會公示,嚴格規范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行為。
(四) 嚴格規范義務教育階段學校用書。各學校要嚴格按照地區教育局下發的《目錄》征訂學生用書,用書征訂單中不得加進未經審定的書目;嚴禁在職教師或不法商販以任何形式向學生兜售任何教輔材料,切實有效地保證學生用書的自願征訂,堅決杜絕亂編、亂印、濫訂現象。對在教輔材料采購中發生的收受「回扣」、「手續費」等商業賄賂行為,要嚴肅查處。涉嫌犯罪的,要及時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五) 嚴格規范勤工儉學活動,杜絕任何形式的勤工儉學亂收費。
(六)認真做好各類考試和招生工作,實行「陽光招生」。
(七)嚴格執行教育收費的監管制度,切實加強學校財務管理。今年,對全地區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及教育經費撥付情況、學校經費收入及使用情況進行專項審計;建立義務教育督導評估、問責獎懲等制度,並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全面實行教育收費公示、聽證制度和校務公開制度,自覺接受廣大群眾和社會的監督。切實加大監督檢查力度,嚴肅查處違法違紀的教育收費案件,並按照責任追究制度規定,追究有關當事人和主管領導的責任。
(八) 加大宣傳力度,堅持輿論導向和監督作用。廣泛宣傳教育收費政策規定、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成效、規范教育收費的重要意義;繼續開展創建教育收費示範縣活動,大力宣傳規范收費、勤儉辦學的典型,弘揚正氣,促進教育行風建設;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監督作用,對在社會上造成嚴重影響的亂收費案件,在媒體上堅決予以曝光。
三、主要措施
(一) 提高思想認識,加強對治理工作的領導。要從講政治、顧大局的高度,充分認識到實施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經費保障機制,是促進農村義務教育發展的治本之策,是一件功在當代、利在千秋惠及民心的大事;充分認識繼續抓好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艱巨性。要按照加大教育投入、規范合理收費、治理亂收費和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兩個「三管齊下」的要求,進一步健全和發揮地區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制度,完善政府領導,教育、糾風部門牽頭,監察、財政、審計、計劃等部門共同參與、密切配合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進一步加強對治理工作的領導。在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要注重調查研究,及時掌握新情況,解決新問題,切實加大對本地區治理工作的督促檢查和指導力度。
(二)落實政府責任,切實加大對教育的投入。治理教育亂收費,必須從源頭抓起,加大治本工作的力度,各縣市政府要進一步完善教育投入保障機制,加強對專項經費的監管力度,堅持和完善經費自治區統籌、管理以縣為主、經費「校財局管」的體制。依法保證教育經費的「三個增長」,加大對義務教育的投入,同時,要確保中央提出的新增教育經費主要用於農村義務教育的政策得到落實。
(三) 要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材選用的管理。堅決查處教材和教輔材料發行中的違規行為,全面執行新教基〔2006〕34號《關於農村小學停止使用小學生教輔用書的通知》的規定要求,「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要求農村中小學學生購買教輔用書;農村小學及教師不得向學生和家長推薦教輔用書;農村小學的學生不得攜帶教輔用書進入教室;發行部門不得向農村小學推薦或隨教材搭售教輔用書。」違反本規定的一律按照教育亂收費查處。
(四)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規定。公辦學校學費、住宿費等行政事業性收費收入要按規定全額繳入同級國庫或財政專戶。依法履行人民教育基金和城市教育附加費的經費管理。要確保農村稅費改革轉移支付中的教育經費足額用於教育事業。推動農村中小學預算編制、經費管理、資金支付等改革工作。確保各項資金及時到位,切實提高資金的使用效率。杜絕擠占、挪用、截留教育經費行為。
(五)繼續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校收費公示工作,要通過公示欄將學校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價格監督投訴電話、監制單位等內容予以公示;免費為貧困家庭學生提供教科書、貧困寄宿生生活費補助費等政策規定及申請、審批、操作程序也要公示,主動接受學生、家長和社會的監督,增強學校收費的透明度。
(六)發揮審計職能作用,建立對教育經費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經常性審計及審計公告制度。一是通過年度部門預算執行審計,促進教育經費的及時到位,推進教育經費保障機制改革的順利實施;二是對各縣市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及收費情況進行專項審計調查;三是積極開展教育資金使用效益審計,促進國家有關教育收費政策和相關規定落到實處,收費資金專款專用,資金使用效益不斷提高。
(七)加強督導檢查,嚴格實施責任追究制度。嚴肅查處違法違紀的教育收費案件,切實落實好《教育收費舉報處理暫行辦法》和《教育亂收費責任追究制度》,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對頂風違紀的各種亂收費案件要從嚴查處,從嚴追究;嚴格執行校務公開和收費公示制度,做到收費公開透明,要加強對教育收費全過程的監督管理,從體制和機制上防止亂收費的發生;要繼續加大督導檢查力度,工作重點要放在確保對農村義務教育階段中小學實行新的經費保障機制的政策得到全部落實,確保財政投入資金安全有效。
(八)進一步加大宣傳工作力度,繼續穩步推進開展創建規范教育收費示範縣(市)活動。各縣市要高度重視宣傳工作,制定工作計劃,充分發揮新聞媒體的作用,向群眾廣泛宣傳有關教育收費的政策、治理工作的部署和進展、規范收費的正面典型和違法違紀的典型案件。擴大群眾參與和社會監督的范圍,在全社會努力營造一個良好的治理工作氛圍。

5. 如何治理教育亂收費

什麼是中小學亂收費?亂收費表現形式有哪些?

所謂中小學亂收費,是指違反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規定,擅自出台的收費項目、擴大收費范圍和提高收費標準的行為。

中小學亂收費的形式名目繁多,花樣百出,其表現形式主要有:

一、一些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受「利益驅動」影響,通過招收擇校生,辦特長班、補課班,亂發復習資料,收取借各種名目與學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等,為彌補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也有的為小集體謀取利益。

二、一些基層政府違反規定,擅自立項、超標准收費、擴大收費范圍,如通過中小學校向學生徵收教育費附加或教育集資,收取建校費、危改費、代課教師工資、工友費、集資修路(橋)、超計劃生育罰款、社會治安費、社會撫養費等。

三、一些社會有關部門和企事業單位以學校為市場,以學生為盈利對象,向學校亂攤派、亂罰款和搭車收費,如強行訂閱報刊雜志、推銷保險、校服、食品和學具等。

據各地教育行政部門統計,中小學校自身的亂收費和基層政府以及部門的亂收費和搭車收費金額,約各占亂收費金額的50%左右。近年來,一些地方的政府亂收費行為有所下降,但一些地方的基層政府和部門亂收費和搭車收費行為依然比較突出。

●群眾舉報教育亂收費有哪些渠道?哪些部門會受理群眾的舉報或投訴?

首先,要對教育亂收費進行具體分析,搞清楚什麼是亂收費,其屬於哪種形式的亂收費。一般意義上講,我們通常所說的教育亂收費,主要是指中小學亂收費,當然也包括其他各級各類學校的亂收費行為。

教育亂收費行為主要有兩類:一類是指學校自身的亂收費。這類問題,可以向當地教育主管部門或教育紀檢監察部門反映,教育主管部門有責任進行制止和糾正。另一類是指政府行為亂收費或社會上一些部門、企事業單位向學校或通過學校向學生亂收費、各種攤派或搭車收費。這類問題,應向當地政府機關、紀檢監察或糾風部門反映,要由政府出面進行制止和糾正。

對教育亂收費行為也可向當地物價等有關部門反映。對群眾舉報和投訴教育亂收費的問題,有關部門會及時嚴肅處理。

●什麼是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其主要原則、規定有哪些?

2002年5月,原國家計委、財政部、教育部聯合下發了《關於〈印發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的通知》(計價格[2002]792號),要求各級各類學校都要建立教育收費公示制度。

《通知》規定,學校要在校內通過公示欄、公示牌、公示牆等方式,向學生公示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依據(批准機關及文號)、收費范圍、計費單位、投訴電話等內容;各級價格、財政主管部門和教育行政部門要通過報刊、電視、廣播等新聞媒體,向社會公示各級各類學校收費政策與規定以及調整情況,並督促學校做好教育收費公示工作。各級各類學校都要嚴格執行國家和省級人民政府規定的收費項目、標准及范圍等。禁止越權收費、超標准收費、自立項目收費等亂收費行為通過公示「合法化」。

●什麼是「校務公開」制度?實行校務公開起到了哪些積極作用?

校務公開包括校內事務和校外事務的公開。校內事務,如學校的重大決策、重大事項、教學管理、財務、後勤、職稱評定、評模選優、住房分配等向廣大教職工和學生公開,可以促進學校領導幹部的廉潔自律、學校決策的正確性與辦事的公正性。校外事務,如收費項目、收費標准、收費支出等,招生政策與規定、入學條件、錄取結果等通過設立公開欄、收費卡、召開家長會或校園網路、《招生章程》等方式,向社會和學生及其家長公開,可以進一步規范學校的管理,促進依法辦學、依法收費。

實行校務公開,是當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一項重要監督措施,也是促進各級各類學校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校務公開確實密切了黨群關系、師生關系,以及教育部門與廣大群眾的關系;完善了權力運行的監督制約機制,增強了學校領導依法治校、從嚴治教、規范管理的自覺性;激發了廣大教職工的主人翁意識和民主參與意識;增進了溝通與理解,化解了矛盾,促進了學校與社會的穩定;有助於提高學校管理水平,把招生行為、收費行為逐步納入制度化、規范化的軌道。校務公開被群眾譽為「陽光工程」,得到了廣大群眾和教職工的稱贊。

●教育系統開展行風評議有何意義、作用?

開展行風評議是教育系統加強行風建設、樹立良好形象、改善和優化教育發展環境的重要舉措。行風評議一般由政府牽頭組織,各級教育、糾風、人大、政協、新聞等部門和單位參加。重點是解決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群眾關注的熱點問題,如招生考試、收費、師德師風等。評議活動一般分為自檢自評、群眾評議、集中整改、總結提高四個階段。

開展行風評議,能進一步規范各級教育行政部門的從政行為,規范各級各類學校的辦學行為;能大力提高各級幹部全面貫徹黨的教育方針的能力和水平,增強廣大教職工廉潔自律意識、服務意識和職業道德意識,調動幹部職工的積極性;能進一步健全各項管理制度,完善約束機制;能及時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

目前,全國大多數省、區、市的教育系統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已開展此項工作。從實際效果看,開展評議活動對促進教育事業持續健康發展起到了積極推動作用。

●開展教育收費規范學校活動有何意義、作用?

開展「教育收費規范學校活動」,是近年來江蘇省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創造的新鮮經驗。主要由省級物價部門和教育部門聯合對全省中小學收費行為進行驗收評估,要求所有省、市重點中學、實驗小學、示範初中、模範中學必須為治理教育亂收費作出示範。並且不搞「終身制」,已達標的學校如出現亂收費問題,則予以降級、摘牌。

開展此項活動的積極意義在於,教育部門在整治教育亂收費行為、加大處罰力度的同時,建立一種新的激勵機制,並將之運用到每一所學校,推動學校進一步加強收費規范管理。

從實踐看,自2002年開始,迄今已取得了初步效果。在專項治理上,它有助於把治理教育亂收費的工作落實到每一所學校;在規范收費上,有助於調動學校的積極因素,促進其增強自律意識;在監督上,引入教育系統以外的監督,有助於保證活動的質量;在制度建設上,有助於建立治理教育亂收費的長效機制。如江蘇省常州市已命名10所學校為「教育收費規范學校」,對其他學校起到了示範作用。

●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有哪些內容、意義和作用?

為落實中央紀委二次全會和國務院第四次廉政工作會議關於治理教育亂收費的要求,由教育部、國務院糾風辦牽頭,監察部、財政部、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審計署和新聞出版總署等七部委參加,於2003年5月19日建立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制度。部際聯席會議下設聯絡組和辦公室,在教育部辦公。聯絡組由各成員單位派出的司局級幹部組成;辦公室由各成員單位派出工作人員組成,實行集中辦公。

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建立,使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有了組織保障和統一指導。它的建立,能充分發揮各方面的作用,從根本上對教育亂收費進行綜合治理,有利於深入開展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標志著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已經形成齊抓共管態勢。

從實踐看,自部際聯席會議建立以來,全國各地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取得了新進展。6月26日,國務院七部委召開治理教育亂收費電視電話會議,對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進行部署,隨後在長春、貴陽、南昌召開了3個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匯報會,進行督促指導。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迅速行動,也相應組成治理教育亂收費聯席會議,加大了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力度。

6.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的發文部門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7. 五部門聯合制定的《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都有什麼內容

日前,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財政部、國家市場監管總局、國家新聞出版署研究制定了《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教育收費管理的意見》(簡稱《意見》),要求各地按照規定的管理許可權全面落實教育收費管理主體責任,正確處理好政府與社會、受教育者的關系,正確處理好教育收費與財政撥款、學生資助的關系,正確處理好簡政放權和放管結合、優化服務的關系,進一步完善教育收費政策體系、制度體系、監管體系,提升教育收費治理能力。

1、堅持實施九年義務教育制度

義務教育全面納入財政保障范圍,公辦義務教育學校不收取學費、雜費。各地要嚴格執行義務教育法,鞏固完善城鄉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堅持實行九年義務教育制度,嚴禁隨意擴大免費教育政策實施范圍。對民辦義務教育學校學生免除學雜費標准按照生均公用經費基準定額執行;

對生均教育培養成本不足部分,應嚴格落實非營利性法定要求,合理確定收費標准。嚴禁收取與招生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按照國家有關規定招收義務教育階段學生進行文藝、體育等專業訓練的學校或其他社會組織,收取的學雜費不應包括學生完成九年義務教育課程按規定免除的學雜費。

2、堅持實施非義務教育培養成本分擔機制

非義務教育實行以政府投入為主、受教育者合理分擔、其他多種渠道籌措經費的投入機制。各省應根據辦學成本、經濟發展水平和財力狀況,落實並動態調整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高職院校、普通本科院校生均財政撥款標准或生均公用經費標准。

學校(包括幼兒園,下同)按照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一定比例向受教育者收取學費(保育教育費),綜合考慮實際成本(扣除財政撥款)等向住宿生收取住宿費,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享受減免政策。各省應結合本地實際,合理確定公辦幼兒園、普通高中、中等職業學校學費(保育教育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

現階段,公辦高等學校學費占年生均教育培養成本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25%,各地應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培養成本和群眾承受能力等合理確定。

軍隊舉辦的幼兒園招收地方人員子女,享受當地人民政府補助的,應按照公辦幼兒園有關規定收費;未享受補助的,由軍隊依據國家有關政策具體制定,合理確定收費標准。中外合作辦學和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

3、堅持實施民辦教育收費分類管理

按照民辦教育促進法有關規定,非營利性民辦學校收費的具體辦法,由省級人民政府制定;營利性民辦學校的收費標准,實行市場調節,由學校自主決定。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標准根據各省級人民政府出台的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認定管理辦法,統籌考慮公辦幼兒園和普惠性民辦幼兒園收費水平,結合經濟發展水平、群眾承受能力、辦園成本和財政補助水平等因素合理確定。

各地要加快制定並落實普惠性民辦幼兒園財政補助標准,落實義務教育階段民辦學校生均公用經費補助,加強收費標准調控,堅決防止過高收費。2016年11月7日以前設立的民辦學校,在未完成分類登記相關程序前收費政策按非營利性民辦學校管理。

4、完善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等政策

學校在完成正常的保育、教育教學任務外,為在校學生提供學習、生活所需的相關便利服務,以及組織開展研學旅行、課後服務、社會實踐等活動,對應由學生或學生家長承擔的部分,可根據自願和非營利原則收取服務性費用。相關服務由學校之外的機構或個人提供的,學校可代收代付相關費用。學校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具體政策,由各省制定。

國家已明令禁止的或明確規定由財政保障的項目不得納入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學校不得擅自設立服務性收費和代收費項目,不得在代收費中獲取差價,不得強制或者暗示學生及家長購買指定的教輔軟體或資料,不得通過提前開學等形式或變相違規補課加收相關費用。

校內學生宿舍和社會力量舉辦的校外學生公寓,均不得強制提供相關生活服務或將服務性收費與住宿費捆綁收取。學校自主經營的食堂向自願就餐的學生收取伙食費,應堅持公益性原則,不得以營利為目的。

5、完善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台僑學生收費政策

對於在內地(祖國大陸)學習的港澳台地區學生以及海外華僑學生,在中小學校和幼兒園學習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學生相同的收費政策;錄取到內地(祖國大陸)普通高等學校和科研院所學習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與內地(祖國大陸)同類學生相同的收費標准。

6、完善國際學生收費政策

在公辦中小學、幼兒園就讀的國際學生,收費政策由各省制定。外籍人員子女學校收費政策,由學校自主制定。高等學校接收的自費來華留學生收費標准由學校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培養成本等因素合理確定,避免引發惡性競爭。根據我國政府與派遣國協議來華接受教育的學生,收費政策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8. 今天召開的全國規范教育收費、進一步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的會議內容和精神

(1)顧客讓渡價值的多少受顧客總價值與顧客總成本兩方面的因素的影響。由於顧客總價值與總成本的各個構成因素的變化及其影響作用不是各自獨立的,而是相互作用、相互影響的。因此,某一項價值因素的變化不僅影響其他相關價值因素的增減,從而影響顧客總成本的大小,而且還影響顧客讓渡價值的大小;反之,亦然。因此,企業在制定各項市場營銷決策時,應綜合考慮構成顧客總價值與總成本的各項因素之間的這種相互關系,從而用較低的生產與市場營銷費用為顧客提供具有更多的顧客讓渡價值的產品。
(2)不同的顧客群對產品價值的期望與對各項成本的重視程度是不同的。企業應根據不同顧客的需求特點,有針對性地設計和增加顧客總價值,降低顧客總成本,以提高產品的實用價值。總之,企業應根據不同細分市場顧客的不同需要,努力提供實用價值強的產品,這樣才能增加其購買的實際利益,減少其購買成本,使顧客的需要獲得最大限度的滿足。
(3)企業為了爭取顧客,戰勝競爭對手,鞏固或提高企業產品的市場佔有率,往往採取顧客讓渡價值最大化策略。追求顧客讓渡價值最大化的結果卻往往會導致成本增加,利潤減少。因此,在市場營銷實踐中,企業應掌握一個合理的度的界線,而不應片面追求顧客讓渡價值最大化,以確保實行顧客讓渡價值所帶來的利益超過因此而增加的成本費用。換言之,企業顧客讓渡價值的大小應以能夠實現企業的經營目標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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