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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方案

發布時間: 2020-11-22 19:01:36

Ⅰ 財務管理是屬於大學什麼系

大學財務管理課程:

1、主幹學科:經濟學、工商管理、會計學

2、主要課程:管理學、微觀經濟學、宏觀經濟學、統計學、中級財務會計學、初級財務管理、經濟法、中級財務管理、市場營銷學、證券投資與期貨、高級財務管理、成本管理、公司財務案例分析、國際財務管理、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審計學、項目評估、稅法等。

3、主要實踐性教學環節:包括計算機模擬、教學實習等,一般安排10--12周。 專業要求: ⑴專業基本能力要求

①財務會計核算能力:掌握憑證填制、登記賬簿、編制報表等基本技能;

②財務管理基本能力:熟悉企業管理的一般流程和財務管理的基本理論,掌握財務管理的原理與基本方法;

③經營管理基本能力:熟悉統計分析基本理論,掌握管理學、組織行為學、市場營銷學、成本管理學的原理與基本方法。

⑵專業核心能力要求

①會計實務處理能力:掌握會計信息的生成過程、會計電算化軟體操作,能對企事業單位、不同行業會計實務進行處理;

②證券投資分析能力:熟悉經濟運行的宏微觀環境,掌握投資的基本理論,掌握證券投資的理論和應用技巧;

③項目評估分析能力:熟悉並掌握企業資產評估、項目評估和審計理論和方法的應用;

④公司理財能力:熟悉並掌握企業內部控制和公司治理、企業戰略與風險管理的基本理論;

⑤金融管理能力:熟悉並掌握金融市場的運作及對金融產品分析等能力;提高金融企業的財務分析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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Ⅱ 公司治理有哪些具體方案

一、完善公司治理體系,加大監督力度。

二、強化監事會的監督職能,形成企版業內部權力制衡體系權,並吸納具有良好專業素質的外部人員擔任獨立董事,以此削弱監事會對董事會的依附,從而加強對企業經理人員的監督。
三、完善和加強公司的外部監督體系,使利益相關者參與到公司的監管中,再結合以經濟、行政、法律等手段,構建對企業經營者的外部監督機制。
四、應當依據潛在的利益相關者對公司稀缺資源的貢獻程度,利益相關者因公司破產或關系終結而承擔的風險損失的大小、優先利益相關者的利益訴求、利益相關者在組織里的權力大小來安排公司治理。

Ⅲ 如何處置保險公司股權違法違規行為

在打擊違法違規保險經營活動方面,《方案》特別指出,監管部門將堅決打擊違規出資和違規股權交易行為。加強保險公司股權監管力度,堅決查處保險公司股權違法違規行為。集中整治入股資金不實、關聯關系不實、股權代持、提供虛假材料等問題,對相關機構和責任人依法從重處罰。

對於現場檢查監管制度,保監會將修訂現場檢查工作規程。加大全系統現場檢查統籌力度,整合現場檢查力量,提升現場檢查效率。進一步落實「雙隨機」抽查機制,強化現場檢查的公平、公正。完善保險違法行為舉報處理工作辦法,規范舉報處理流程。

Ⅳ 簡述委託代理問題產生的原因及其解決方式

一、委託代理的出現
隨著商品經濟和市場經濟的發展,企業的組織或形式不斷發展和變化,出現了個人業主制企業、合夥制企業、公司制企業,現代公司制企業(股份制企業)更能適應市場經濟條件下的社會化大生產要求。股份制企業的股東擁有企業所有權,但不參與企業的經營,經營者擁有企業的控制權對經營活動進行決策和管理,企業表現為所有權和經營權分離。針對這種企業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委託代理理論是一種強有力的解釋。
委託代理就是研究經營者和所有者之間的一種相互關系。現代公司的委託代理關系中主要涉及委託人和代理人, 前者指股東後者指董事和經理,這種企業中的代理問題自科斯提出企業的性質理論以來,一直成為經濟學家關注的重要課題。代理理論認為:代理人和委託人是兩種不同的人,他們之間存在兩個方面的不對稱:一是利益的不對稱,股東追求的是公司利潤和股東權益最大化,而經理作為代理人追求的是個人收入最大化,社會地位、聲譽的提高,權力的擴大以及舒適的條件等。二是信息的不對稱,委託人了解的信息是有限的,而代理人在掌握信息方面存在明顯優勢。
二、委託代理的分析
1.經濟學假設
(1)經濟人假設 該假設認為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經濟人,這是委託代理關系產生的必要條件。
(2)目標函數不一致假設 作為獨立的經濟人,委託人與代理人都有著較強烈的自利傾向,追求既定條件下的自身利益最大化,兩者之間不可避免的存在利益沖突。
(3)信息不對稱假設 該假設認為委託人和代理人在信息佔有關系中地位是不對等的,委託人一般處於劣勢,從而給委託人的監督和控制帶來很大困難,增大交易和談判成本。
(4) 不確定性假設 代理結果除了受代理人努力程度的影響外,事實上還受許多代理人難以把握的不確定性因素的影響。
2.代理成本
由於委託人和代理人都是獨立的經濟人,並具有不一致的目標函數,代理人有可能利用信息不對稱關系中的優勢地位謀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同時不確定性因素的存在,加大了委託人對代理人的監督難度和成本,在企業的代理鏈條中必然出現非效率或低績效現象,由於上述問題的存在,不可避免地產生了代理成本。
由於信息不完全所導致的次優契約使利潤潛力喪失60%~70%,加上代理人「風險中立」,利潤實現程度可以回升20個百分點左右,因此,全部代理成本中,信息不完全的成本佔到2/3,而由代理人風險規避所導致的代理成本佔到1/3(相當利潤潛力的20%)。
3.經理人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
(1)逆向選擇 由於信息的不對稱,即使當經理人有效地使用了生產要素,股東並不知道經理人的行為,會認為經理人沒有有效利用生產要素,這將導致經理人的不努力,從而導致生產要素運用的不合理。
(2)道德風險 由於股東與經理人的目標利益函數的差別而存在激勵不相容,經理作為經濟人可能利用信息優勢,在經營過程中以損害公司利益和股東利益為成本追求個人利益,如侵佔公司資產、在職消費、尋租現象等。
4.管理層腐敗
在制度設計上,代理人僅是一個雇員, 必須維護所有者的利益,但是,代理人是具體的管理者,具有管理經驗和信息優勢,很有可能濫用委託人的授權,蒙騙所有者,中飽私囊,從而損害委託人的利益,這就產生了腐敗。如克利特加德強調「從委託人(或公眾)的利益與代理人(或公務員)的利益之間的區別的角度解釋腐敗」,認為「當代理人違背委託人的利益而謀求自己的利益時,腐敗就出現了。
5.國有資產流失
由於國有股的最終所有權不明確,國有資產剩餘索取權和控制權缺乏人格化的代表,致使資產收益和償還責任缺少明確主體享有和承擔者;國有資產代理人雖然在實際上行使控制權,但沒有相應的收入權,從而使國有股權在公司的代表沒有足夠的動力來維護國有資產和實現其增殖保值,形成政府對企業產權的「超弱控制」;所以,國企代理人尋求控制權回報的機會主義非常嚴重,造成國有資產流失。
三、委託代理問題的解決
1.充分信息
公司的內部治理機制在信息充分的條件下即股東對董事會及經理人的行為無所不知的情況下,股東可以清楚地知道經理人的經營能力,據此付酬或預先確定使其利潤最大化的某一水平,與經理人簽訂契約。所以,如果信息充分,不管目標函數是否不一致,股東仍可以很好的控制經理人的行為,這種公司治理效率是最高的,其結果會達到帕累托最優狀態。
解決信息不對稱問題理論上講,關鍵在於要有一個完全競爭和完備的市場體系,這種市場有以下幾個特徵:(1)所有的資源可以自由地流動、轉移企業能自由進退市場;產品能在不同的企業和產業之間自由地流動;資本所有者可以對經理人這種特殊的勞動資源自由選擇。(2)所有廠商、顧客、資源擁有者都掌握和交易有關的一切信息這樣,產品的價格有它的質量和數量決定;股東對經理人的經營能力無所不知。(3)市場上有大量的買者和賣者企業銷售的產品完全一樣,即產品具有同一性;產品與企業之間存在著激烈的競爭,經理人不僅面臨著經理市場上其他經理人的競爭壓力,而且面臨著公司內部下級的競爭,這兩種競爭使股東能隨時解僱和培訓經理人。
2.MBO收購
MBO (管理層融資收購)是杠桿收購的一種特殊形式,就是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管理者)利用借貸所融資本購買所經營公司的股份,從而改變該公司的所有者結構、控制權結構和資本結構,使管理者以所有者和經營者合一的身份主導重組公司,從而獲得預期收益。實現經理人對決策權、剩餘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的接管,從而降低代理成本,減少對經理人的約束,達到帕累托狀態。
但是,我們要警惕通過MBO導致國有資產的流失。避免管理層為了實現自身利益的最大化,以致操縱財務報表、超高比例分紅、轉移或套取公司資產、暗箱操作等各種短期化行為,這會從根本上削弱MBO對企業本身降低委託代理成本和激勵經營者努力提升企業價值的作用。
3.內部控制
內部控制是基於經營管理當局與次級管理人和一般員工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而產生的。從目標來看,建立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在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經營管理者之間合理配置許可權和公平分配利益,明確各自職責,建立有效的激勵、監督和制衡機制,實現所有者、管理者和其他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制衡,其側重點是實現各相關主體責權利的對等,減少代理成本;內部控制是為公司營運的效率效果、財務報告的可靠性、相關法令的遵循性等目標的達成而提供合理保證的過程,其具體目標可以概括為「興利」和「除弊」,作用在於衡量和糾正下屬人員的活動,以保證事態的發展符合目標和計劃的要求,它要求按照目標和計劃對工作人員的業績進行評估,找出偏差之所在,並及時採取措施加以改正,提高公司的經營效率,保證公司預定目標的實現。
4.報酬激勵機制
解決代理問題重要的是設計一個合理的報酬激勵機制,這需要在分散風險和提供激勵目標之間權衡,確定報酬契約的構成及相關的比例,建立一個有效的經營者業績的考核體系,將反映企業過去業績的會計或財務類指標與反映企業未來的發展潛力的市場價值指標二者結合起來。既能通過會計指標反映經營者是否具有規范的努力經營行為,使企業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又能通過股票價格之類的市場價格說明經營者是否具有長期化行為,使企業具有良好的發展前景與未來發展潛力。
一個典型的收入報酬組合是代表保險因素的固定工資與代表激勵作用的變動收入的組合,將股票價格和利潤同時寫進經理報酬契約,並構建工資、獎金和股票期權的報酬激勵體系。如果這種報酬模式是線性的,則可穩定代理人的預期,使其採取一致、有效的行動;若經理收入與企業績效之間出現非線性關系,績效評價與實際產出之間的相關關系則是不完全的,這就會增加固定薪金在經理總收入中的比重。

Ⅳ 針對不同的組合形式,企業戰略管理者應如何實施公司治理方案

針對不同的組合形式,企業戰略管理者應該是是公司制。

Ⅵ 公司治理有效性是什麼由誰來確定

管理的有效性主要包含以下幾方面:
一、決策的有效性。
決策的有效性是一切工作的開始,如果決策沒效,那剩下做的再多也是沒效的。決策的有效性來源於幾個條件,一是方案的多樣化准備,我們要准備一個決策,一個方案,首先要能想到多個方案,能從多個角度去分析,去認識,去選擇,理性的角度,感性的角度,樂觀的角度,悲觀的角度,創新的角度,從各角度去制定方案。二是條件的限制,任何一種行為,任何一種決策,方案都是受到相應的條件的限制的,我們要充分分析這些條件,趨利避害。找到選擇在制定的方案中找到最有效的方案,三是備選方案的選擇,在執行方案中,會面臨各種不確定因素,要有備選方案,以備不時只需。四是面向行動,任何決策如果沒有可行性,那是要排除的。
二、人員的有效性。
人員包括高層員工、中層員工、底層員工。我們都要強調他們工作的有效性,而這種有效性的根本,就是用人的有效性,用人所長,是人員有效性的根本。給每個人以機會,發揮的空間。把人都放到恰當的位置上。這是人員有效性的第一點。二是激勵。要把握各類人的需求,他們最在乎的東西,有人在乎生存,有人在乎名譽,有人在乎地位,要根據不同的人,進行不同的激勵方法。
三、工作環境的有效性,其實也是程序、原則、制度、文化的有效性。
工作的有效性在於提供能使工作發揮有效性的環境。其實這一點與第二點有相近之處。的目標是讓平凡的人做出不平凡的事,不平凡的人做出傑出的事。而要做到這一點就是要是工作環境的有效性。給員工的工作有效性提供一個有效工作的有效環境。我認為這一點有效性的關鍵一點。沒有有效性發揮的有效環境,再優秀的人也發揮不出來它的能力。我們的制度,我們的工作規范,我們制定的的遠景,我們的組織結構,這些都是其他有效性的前提,沒有這些環境的有效性,就沒有人員的有效性,就沒有財、物利用的有效性。
三、時間的有效性。
要事優先,是時間有效性的根本,把有限的時間用在最重要、最值得去做的一件事上,這就是時間的有效性。也就是不做沒必要去做的事,就是有效的利用時間,就是時間的有效性。那些事沒必要去做,根據情況不同而定。
四、管理過程的有效性。
管理的一切職能能否有效,也是決定成果的一個關鍵要素,管理的職能,我分為兩類,一是行動之前的職能,就是制定目標、計劃、決策、組織結構的制定。這是行動之前的管理職能。行動之中的職能包括領導、協調、溝通、激勵、控制,這些職能都是在行動的過程中的職能,當然決策,不僅是行動之前,也屬於行動之中,決策貫穿於管理的整個過程。這些職能怎樣保持它的有效性呢?
五、財、物的利用的有效性。
這一點講的是效率和效益。要讓這些資源能充分發揮它的潛能,怎樣充分應用這些資源,把這些資源用在最重要最需要的地方上,就是有效性。

Ⅶ 城投公司是個什麼性質的單位。

城投公司是事抄業單位或者國有獨資公司性質的單位。

城投公司是城市建設投資公司的簡稱,是全國各大城市政府投資融資平台。他們是通過政府補貼的方式實現盈利,屬於帶有政府性質的特殊市場經營體。

拓展資料

1991年,上海率先成立城投,之後,重慶、廣東等省市也相繼成立。這段時間的操作模式,是政府投融資平台只是個載體,自身並無資產。當時的城投公司主要由財政部門、建委共同組建,公司資本金和項目資本金由財政撥款,其餘以財政擔保向銀行貸款。1995年,國家《擔保法》出台後,這種模式難以為繼:財政不能擔保,而這類公司沒有自己的資產,債務上升,舉步維艱。

而地方投融資平台的真正繁榮始於2008年下半年,在4萬億投資的刺激政策出台後,各家商業銀行紛紛高調宣布積極支持國家重點項目和基礎設施建設。

參考資料 網路-城投公司

Ⅷ 股權分置改革後對公司治理有那些影響

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促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依據《公司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以及證監會、國資委、財政部、人民銀行、商務部《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指導意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是通過非流通股股東和流通股股東之間的利益平衡協商機制,消除A股市場股份轉讓制度性差異的過程。

第三條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在平等協商、誠信互諒、自主決策的基礎上進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股權分置改革各方主體及其相關活動實行監督管理,組織、指導和協調推進股權分置改革工作。

第四條證券交易所根據中國證監會的授權和本辦法的規定,對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工作實施一線監管,協調指導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業務,辦理非流通股份可上市交易的相關手續。

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應當根據本辦法制定操作指引,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的上市公司(以下簡稱「公司」)辦理相關業務提供服務,對相關當事人履行信息披露義務、兌現改革承諾以及公司原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完成後出售股份的行為實施持續監管。

第二章 操作程序

第五條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動議,原則上應當由全體非流通股股東一致同意提出;未能達成一致意見的,也可以由單獨或者合並持有公司三分之二以上非流通股份的股東提出。非流通股股東提出改革動議,應以書面形式委託公司董事會召集A股市場相關股東舉行會議(以下簡稱相關股東會議),審議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方案(以下簡稱改革方案)。

相關股東會議的召開、表決和信息披露等事宜,參照執行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的有關規定,並由相關股東對改革方案進行分類表決。

第六條公司董事會收到非流通股股東的書面委託後,應當聘請保薦機構協助制定改革方案並出具保薦意見書,聘請律師事務所對股權分置改革操作相關事宜的合規性進行驗證核查並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七條公司董事會、非流通股股東、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其經辦律師,應當簽訂書面協議明確保密義務,約定各方在改革方案公開前不得泄露相關事宜。

第八條公司董事會應當委託保薦機構就改革方案的技術可行性以及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時間安排,徵求證券交易所的意見。

證券交易所對股權分置改革進行業務指導,均衡控制改革節奏,協商確定相關股東會議召開時間。

第九條根據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司董事會發出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通知,公布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同時申請公司股票停牌。

第十條自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發布之日起十日內,公司董事會應當協助非流通股股東,通過投資者座談會、媒體說明會、網上路演、走訪機構投資者、發放徵求意見函等多種方式,與A股市場流通股股東(以下簡稱「流通股股東」)進行充分溝通和協商,同時公布熱線電話、傳真及電子信箱,廣泛徵求流通股股東的意見,使改革方案的形成具有廣泛的股東基礎。

第十一條非流通股股東與流通股股東按照前條要求完成溝通協商程序後,不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董事會應當做出公告並申請公司股票復牌;對改革方案進行調整的,應當在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等文件做出相應調整或者補充說明並公告後,申請公司股票復牌。

公司股票復牌後,不得再次調整改革方案。

第十二條召開相關股東會議,公司董事會應當申請公司股票停牌。停牌期間自本次相關股東會議股權登記日的次日起,至改革規定程序結束之日止。

第十三條公司董事會在相關股東會議召開前,應當在指定報刊上刊載不少於兩次召開相關股東會議的提示公告。

相關股東會議徵集投票委託事宜,由公司董事會負責辦理。

第十四條公司董事會應當為參加相關股東會議的股東進行表決提供網路投票技術安排。網路投票時間不得少於三天。

第十五條非流通股股東執行股權分置改革利益平衡對價安排(以下簡稱對價安排)需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應當在相關股東會議網路投票開始前取得並公告批准文件。

第十六條相關股東會議投票表決改革方案,須經參加表決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並經參加表決的流通股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

第十七條改革方案獲得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的表決結果。

董事會應當按照與證券交易所商定的時間安排,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及公司股票復牌事宜。

持有外商投資企業批准證書的公司、含有外資股份的銀行類公司,改革方案涉及外資管理審批事項的,公司應在公告改革方案實施前取得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審批文件。

第十八條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董事會應當在兩個工作日內公告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並申請公司股票於公告次日復牌。

改革方案未獲相關股東會議表決通過的,非流通股股東可以在三個月後,按照本辦法第五條的規定再次委託公司董事會就股權分置改革召集相關股東會議。

第十九條存在異常情況的上市公司進行股權分置改革,按以下原則進行:

(一)相關當事人涉嫌利用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進行內幕交易正在被立案調查的,在調查結束後方可進行改革;

(二)公司股票交易涉嫌市場操縱正在被立案調查,或者公司股票涉嫌被機構或個人非法集中持有的,在風險消除後可以進行改革;

(三)公司控股股東涉嫌侵佔公司利益正在被立案調查,但有可行的解決侵佔問題方案的,可以進行改革;

(四)存在其他異常情況的,經中國證監會認可,可以進行改革。

第二十條發行境外上市外資股、境內上市外資股的A股市場上市公司,由A股市場相關股東協商解決非流通股股東所持股份在A股市場的可上市交易問題。

第二十一條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外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境外上市地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持有A股市場上市公司非流通股的境內上市公司,其關於對價安排的決策程序應當符合公司章程和證券交易所業務規則有關公司資產處置的規定。

第三章 改革方案

第二十二條改革方案應當兼顧全體股東的即期利益和長遠利益,有利於公司發展和市場穩定,並可根據公司實際情況,採用控股股東增持股份、上市公司回購股份、預設原非流通股股份實際出售的條件、預設回售價格、認沽權等具有可行性的股價穩定措施。

第二十三條非流通股股東在改革方案中做出的承諾,應當與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實施監管的技術條件相適應,或者由承諾方提供履行承諾事項的擔保措施。非流通股股東應當以書面形式做出忠實履行承諾的聲明。

第二十四條非流通股股東未完全履行承諾之前不得轉讓其所持有的股份。但是受讓人同意並有能力代其履行承諾的除外。

第二十五條改革方案應當對表示反對或者未明確表示同意的非流通股股東所持有股份的處理,提出合法可行的解決辦法並予以說明。

第二十六條股權分置改革與公司資產重組結合,重組方通過注入優質資產、承擔債務等方式,以實現公司盈利能力或者財務狀況改善作為對價安排的,其資產重組程序與股權分置改革程序應當遵循本辦法和中國證監會的相關規定。

第四章 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

第二十七條改革後公司原非流通股股份的出售,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自改革方案實施之日起,在十二個月內不得上市交易或者轉讓;

(二)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在前項規定期滿後,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原非流通股股份,出售數量占該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在十二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超過百分之十。

第二十八條原非流通股股東出售所持股份數額較大的,可以採用向特定投資者配售的方式。

第二十九條改革方案實施後,外資股東所持股份的管理辦法另行規定。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條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相關義務人,應當及時履行信息披露義務,真實、准確、完整地披露信息,保證所披露的信息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三十一條相關股東會議通知應當列明流通股股東參與股權分置改革的權利及行使權利的方式、條件和期間。

第三十二條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公司設立以來股本結構的形成及歷次變動情況;

(二)提出進行股權分置改革動議的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以及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的說明;

(三)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持有公司股份的數量、比例及相互之間關聯關系的說明;

(四)非流通股股東、持有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五以上的非流通股股東的實際控制人,關於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的說明;

(五)股權分置改革方案的具體內容;

(六)非流通股股東關於其為履行承諾義務提供擔保措施的說明;

(七)股權分置改革對公司治理可能產生的影響;

(八)股權分置改革可能涉及的風險及相應處理方案;

(九)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的名稱和聯系方式;

(十)保薦機構、律師事務所關於其在公司董事會公告改革說明書的前兩日持有公司流通股股份的情況以及前六個月內買賣公司流通股股份情況的說明;

(十一)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第三十三條保薦意見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上市公司非流通股股份有無權屬爭議、質押、凍結情況及上述情況對改革方案實施的影響;

(二)實施改革方案對公司流通股股東權益影響的評價;

(三)對股權分置改革相關文件的核查結論;

(四)改革方案中相關承諾的可行性分析;

(五)關於保薦機構有無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情形的說明;

(六)保薦機構認為應當說明的其他事項;

(七)保薦結論及理由。

第三十四條獨立董事意見函應當包括改革方案對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股東合法權益的保護、公司長遠發展的影響等情況及其他重要事項的說明。

第三十五條相關股東會議通知、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投票委託徵集函、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摘要,應當在指定報刊上披露。

股權分置改革說明書、獨立董事意見函、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股權分置改革實施方案,應當在公司網站和公司上市地交易所網站全文披露。

證券交易所應當在其網站設置專欄,免費提供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信息披露服務。

第三十六條實施股權分置改革方案涉及股東減持或者增持股份,導致股東持有、控制的股份總數發生變動的,應當遵守《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股東持股變動信息披露管理辦法》及本辦法的規定;因實施改革方案引發要約收購義務的,經申請可免予履行要約收購義務。

第三十七條公司應當在非流通股可上市交易變更登記完成後兩個工作日內,在指定報刊上刊登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的股份結構變動報告書。

第三十八條股權分置改革方案實施後,原非流通股股東持有的股份限售期屆滿,公司應當提前三個交易日刊登相關提示公告。

第三十九條持有、控制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上的原非流通股股東,通過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出售的股份數量,每達到該公司股份總數百分之一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做出公告,公告期間無須停止出售股份。

第六章 中介機構

第四十條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供專業服務的中介機構,應當遵守法律法規,忠實履行職責,誠實守信,勤勉盡責,維護公司和股東的利益,不得利用職業地位為本單位和個人牟取不正當利益。

第四十一條保薦機構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協助制定改革方案;

(二)對改革方案有關事宜進行盡職調查;

(三)對改革方案有關文件進行核查驗證;

(四)對非流通股股東執行對價安排、履行承諾事項的能力發表意見;

(五)出具保薦意見書;

(六)協助實施改革方案;

(七)協助制定和實施穩定股價措施;

(八)對相關當事人履行承諾義務進行持續督導。

第四十二條保薦機構與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存在下列關聯關系的,不得成為該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機構:

(一)保薦機構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二)上市公司及其大股東、實際控制人、重要關聯方持有或者控制保薦機構的股份合計超過百分之七;

(三)保薦機構的保薦代表人或者董事、監事、經理、其他高級管理人員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在上市公司任職等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保薦職責的情形。

第四十三條保薦機構應當指定一名保薦代表人具體負責一家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保薦工作。該保薦代表人在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程序未完成前,不得同時負責其他上市公司的股權分置改革保薦工作。

第四十四條保薦機構的法定代表人、保薦代表人應當在保薦意見書上簽字,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五條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股權分置改革參與主體的合法性進行核查;

(二)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事項進行核查;

(三)對與改革方案有關的法律文件進行核查;

(四)對改革方案的內容與實施程序的合法性發表意見;

(五)出具法律意見書。

第四十六條律師事務所、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不得與其所提供股權分置改革專業服務的上市公司存在可能影響其公正履行職責的關系。

第四十七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應當保證其所出具的保薦意見書、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七章 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

第四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內幕信息進行證券交易,不得利用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操縱市場,不得編造、傳播有關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的虛假信息。有上述行為的,中國證監會依法進行查處;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九條證券交易所應當對股權分置改革期間市場交易異常情況實施專項監控,發現涉嫌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行為的,應當及時制止並報告中國證監會查處。

第五十條在股權分置改革中做出承諾的股東未能履行承諾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並採取相關行政監管措施;給其他股東的合法權益造成損害的,依法承擔相關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保薦機構及其保薦代表人為股權分置改革提交的相關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能履行盡職調查、持續督導義務的,證券交易所對其進行公開譴責,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將其從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名單中去除。

第五十二條律師事務所及在法律意見書上簽字的律師,為股權分置改革出具的法律意見書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或者未履行核查義務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暫停接受其出具的證券相關業務的法律文件。

第五十三條公司及其非流通股股東、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保險公司、資產管理公司,利用不正當手段干擾其他投資者正常決策,操縱相關股東會議表決結果,或者進行不正當利益交換的,中國證監會責令其改正;情節嚴重的,認定主要責任人員為市場禁入者,一定時期或者永久不得擔任上市公司和證券業務機構的高級管理職務。

第八章 附則

第五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國證監會負責解釋和修訂。

第五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關於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32號)、《關於做好第二批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試點工作有關問題的通知》(證監發〔2005〕42號)同時廢止。

Ⅸ 交通銀行信用卡綁定的手機號怎麼改

一、電話更改:

持卡人如果要更換手機號碼,可以在原信用卡預留電話號碼停機前使用原號碼撥打交通銀行客服電話進行更改,客服會和持卡人核對身份信息,如持卡人的工作單位身份證號碼家庭住址等確認無誤後,進行交通銀行信用卡預留電話更改。

二、櫃台更改

部分銀行無法通過電話進行交通銀行信用卡預留電話更改,這就需要持卡人持有效身份證,到交通銀行櫃台網點辦理交通銀行信用卡預留電話更改。

(9)公司治理方案擴展閱讀:

交通銀行信用卡是交通銀行與匯豐銀行共同合作推出的信用品牌產品,其用戶定位是「一群對生活和事業有理想、有追求,懂得享受,更願意奮斗,有時也有到國外求學、經商、調研或旅遊需求的人。」交通銀行太平洋信用卡是交通銀行引入匯豐先進技術與管理,傾力打造的信用卡產品,它匯集了全球與本土雙重優勢,以「中國人的環球卡」為主旨,倡導一種全新的消費文化和用卡體驗,提供了遍及全球的優惠禮遇和貼心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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