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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分開采礦場整治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3-08 02:52:22

『壹』 小型露天採石場在預防安全事故方應採取什麼措施

《小型露天採石場安全生產暫行規定》
第一條為預防和減少小型露天採石場生產安全事故,保障從業人員的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年采剝總量50萬噸以下,且工作坡面最高點與最低點的垂直距離(最大開采高度)不超過50米的山坡型露天採石作業單位(以下統稱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適用本規定。
開采型材的作業單位的安全生產,不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小型露天採石場(以下統稱採石場)的安全生產實施監督管理。所轄區域內有採石場的鄉(鎮)應有與採石場安全生產管理工作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四條作業單位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制定作業人員安全操作規程,配備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考核合格後,方可任職。
第五條作業單位應當依法取得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負責,應當組織制定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保證安全生產投入的有效實施。
作業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必須具備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並經考核合格。
第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熟悉有關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作業培訓,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方可上崗作業。
第八條作業單位必須依法參加工傷社會保險,為從業人員繳納工傷保險費。
第九條作業單位在採石場開采前,應有建設主管部門認定資質的設計單位或者省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認定資質的采礦工程技術服務機構編制的開采方案,並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對其進行審查。採石場的布置和開采方式發生重大變化時,應當重新編制開采方案並審查。
第十條作業單位每年應向所在地縣級以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送一次有關採石場開采進度、安全設施和安全管理等情況的資料。
第十一條相鄰採石場之間應當設置大於30米的隔離帶;隔離帶礦體只能由一方開采並應予以確定。相鄰採石場進行爆破作業,應當約定實施爆破的時間。
對可能危及對方生產安全的,雙方應當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和應當採取的安全措施,指定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進行安全檢查與協調。
第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採用台階式開采,淘汰落後和不安全的開采方式,嚴禁採用擴壺爆破、掏底崩落等開采方式。
不能採用台階式開採的,應當自上而下分層順序開采。實施淺眼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6米;實施中深孔爆破時,分層高度不得超過20米。分層鑿岩平台寬度不得小於4米;最終邊坡角根據岩體的穩定性確定,但最大不得超過60度。
在岩體破碎、穩定性較差的條件下,採石場最大開采高度應當由具有資質的勘查、設計或者礦山安全檢測單位進行安全條件論證後確定,並根據《非煤礦礦山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實施辦法》的規定,經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同意。
第十三條採石場上部需要剝離的,剝離工作面應當超前於開采工作面4米以上。
第十四條作業單位在作業前和作業中以及每次爆破後,應當對坡面進行安全檢查,發現工作面有裂痕,或者在坡面上有浮石、危石和傘檐體可能塌落時,相關人員應當立即撤離至安全地點,並採取可靠、安全的預防措施。
危險區域應當設置醒目的警示標志,嚴禁在危險區域內從事任何作業,嚴禁任何人員在邊坡底部休息和停留。
第十五條進入採石作業現場的人員,必須佩帶安全帽。在距地面高度超過2米或者坡度超過30度的坡面上作業時,應當使用安全繩或者安全帶。安全繩應當拴在牢固地點,嚴禁多人同時使用一條安全繩。
第十六條作業單位應當修建安全的行人上山道路,作業人員不得站在危石、浮石上及懸空作業;在人工裝運作業時,應當有專人監視,防止坡面落石。
嚴禁在同一坡面上下雙層或者多層同時作業。
第十七條作業單位應當嚴格執行國家有關民用爆炸物品和爆破作業的安全規定,由專職爆破員進行爆破作業,設置爆破警戒范圍,實行定時爆破制度。禁止在雷雨天、夜間和霧天進行爆破作業。
第十八條作業人員在鏟裝、運輸作業時,應當嚴格遵守裝載、運輸安全規程的規定。同一工作面有兩台鏟裝機械作業時,最小間距應當大於鏟裝機械最大回轉半徑的2倍。
嚴禁自卸汽車運載易燃、易爆物品;嚴禁超載運輸;嚴禁在駕駛室外側、車斗內站人;嚴禁人機帶病作業。
第十九條廢石、廢碴應當排放到廢石場。廢石場的設置應當符合設計要求和有關安全規定。順山或順溝排放廢石、廢碴的,應當有防止泥石流的具體措施。
第二十條電氣設備應當有接地、過流、漏電保護裝置。變電所應當有獨立的避雷系統和防火、防潮及防止小動物竄入帶電部位的措施。
第二十一條作業單位應當有完善的防洪措施。對開采境界上方匯水影響安全的,應當設置截水溝;有可能滑坡的,應當採取防洪排水措施。
第二十二條作業單位應當制定應急救援預案,明確救援人員的職責,並與就近的救援組織簽訂救護協議。發生生產安全事故時,應當立即組織搶救,及時向當地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報告。
第二十三條作業單位應當加強粉塵檢測和防治工作,制定職業危害防治措施,為從業人員提供符合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和勞動保護設施,指導和監督其正確使用。
第二十四條作業單位違反本規定的,依照《安全生產法》、《礦山安全法》、《礦山安全法實施條例》、《安全生產許可證條例》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實施行政處罰。
第二十五條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可根據本規定製定實施細則,報國務院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二十六條本規定自2005年2月1日起施行。

『貳』 廢棄採石場有哪些好的治理方法以及成本

建議採石場改造可與實習基地合作,部分資金由實習基地撥給,地方政府也應參與。採石內場改造成容功,可以吸引更多的學校前來參觀實習,可以減緩對壞境的壓力,這樣不光給基地帶來更大的收入,也推動了地方的旅遊,餐飲的發展。而且在此基礎上,地方政府可以再調集資金進行地質公園的建設,還可以進行野外訓練基地的建設。這樣,不光保護了這個天然的地學教室,而且推動了旅遊業的發展。從而起到兩全其美的效果。在各項建設的同時還應注意綠化的建設。本地區雖地層出露多,但採石去任有少量第四系土層覆蓋,可以種植小型樹木,減小雜訊、沙層的污染。並可適當種植草坪,防止土層流失、沙化。

『叄』 礦山環境治理對策建議

1)各級政府和礦山企業要重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加大礦山環境治理資金的投入力度。國土資源部門要加強礦山環境監督管理,定期對本行政區域內采礦權人對礦山環境治理的情況進行依法監督檢查,與有關部門密切協作,共同搞好礦山環境治理工作,改善礦區的生態環境。

2)對采礦造成的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土地破壞情況進行定量分析和評估,為科學、合理地選擇復墾方法、方案及耕地損失補償等提供決策依據;土地復墾與生態重建要按照「宜平則平,宜深則挖,宜充則填」的原則,因地制宜部署塌陷地區土地復墾工程。推廣採煤新技術,合理開發礦產資源,保護耕地和地表建(構)築物;結合實際,以耕地、林地、建設用地為主,確定科學合理的復墾土地用途和比例;科學規劃,動態復墾,采礦與復墾相結合,使土地復墾工作逐步走向良性循環。重視礦區生態環境的系統性、適宜性、創新性和動態性建設;土地復墾技術方法要因地制宜,以土地平整和充填復墾法為主,疏干法、挖深墊淺法為輔,土地恢復與農業結構調整相結合;村莊搬遷與中心村(小城鎮)規模重建相結合。

3)加強土地復墾制度管理、理論研究和技術方法創新。逐步建立和健全科學合理、切實可行的礦業用地制度;強化政府職能,建立健全有關政策與法規體系,採取強有力的監管措施,對土地復墾進行組織、管理與協調。明確各級政府、礦山企業的責任、權利及義務,採取有效的激勵機制和宏觀調控與市場化的運作方式,加大礦區土地復墾整治投資力度,增大投資比例,對復墾整治工作進行規范化管理;土地復墾及經營產業化和市場化相結合,提高投資效益。

4)礦山植被恢復要制定具體的規章制度,對礦山破損植被的行為進行監管,督促礦山企業加大植被恢復治理的力度。礦山植被恢復的基本原則是適宜性、綜合性和優化性;特別是治理廢棄礦山、閉坑礦山時,要因地制宜,因礦施治。礦山植被恢復應與土地復墾、水土流失治理、物種多樣化和發展生態農業有機結合。對重要礦山植被恢復規劃進行專題研究,應包括礦山林帶的配置、樹種選擇、布局、優化等問題,提高礦山植被恢復效果。對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文物古跡旅遊點、重要交通幹道兩側的采礦區、逐步關停采場,應科學規劃,進行台階式平整覆土和種草植樹造林,依據景觀恢復要求開展綠化工作。

5)廢棄物堆放場的治理,以資源化二次開發利用為重點,固化和綠化為輔。要堅持「因地制宜,積極利用」的指導思想,實行「誰排放、誰治理,誰利用、誰受益」的原則。尾礦、煤矸石等固體廢棄物,可用作建材原料、水泥配料以及發電、制磚等。利用矸石回填塌陷地和修建路基,促進煤矸石的再生資源化,減少矸石山堆放量,對殘余矸石山進行覆土綠化,減少矸石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加強煤矸石資源化利用的評價工作,對煤矸石的分布、積存量、矸石類型、特性等進行系統分析和研究,科學確定其綜合利用途徑,逐步建立煤矸石資料庫,為合理有效利用煤矸石提供翔實可靠的基礎資料。其他固體廢棄物可用於鋪墊公路路基、建築工程填方、充填溝谷;部分岩性較好、含土質少的廢石可加工為建築石料和建築用砂等。

6)礦井水與廢污水利用以煤礦排水為重點,加強礦井水的凈化處理,使之符合不同的用水標准,以實現礦井排水資源化。礦井水經過沉澱、凈化處理後用作井下灑水、消防、除塵、鍋爐、浴室用水等,減少外排量,實現水的多次循環利用。在礦井水外排河流、溝渠兩側,採用根系發達且耐鹽鹼土的喬、灌、草,呈帶狀復式種植立體化護岸綠化林。重視礦區供水網路建設,礦井水凈化處理後可作為礦山、周邊村莊的生產和生活用水,解決水資源枯竭和水環境破壞問題,提高礦井水資源化利用水平。

7)露采礦山主要進行景觀生態治理,以景觀恢復和土地資源開發為主。城市發展區周邊,結合城市發展,通過對廢棄礦山的工程整治,改變成可供利用的土地資源;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地質公園和文物古跡保護區內,通過山景、水景、人文景觀的再造和遺跡資源的保護,挖掘或創建新的旅遊資源,建立休閑度假勝地或環境生態園區;交通干線兩側復土綠化,恢復或重建生態景觀。

8)礦山環境治理模式應多樣化。生態保護模式側重於植物多樣性保護,以形成穩定豐富的綠地植物生態群落為目的;景觀再造和應景改造模式,因地制宜將治理工程融入城市規劃和景觀建設之中;資源二次開發模式是在資源開發的同時,做好生態環境保護,適當營造人文景觀。循環經濟模式要從實際情況出發,建立不同條件的礦業循環經濟。根據實際情況尋求礦山環境治理最優化模式。如利用金屬礦廢棄的采、選、冶設施和歷史時期的采礦遺址建成礦山公園;利用礦山開采遺留的礦房,建成集旅遊、休閑、療養為一體的娛樂中心。

『肆』 采礦採取什麼措施不會對環境造成影響

煤炭開采帶來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問題日益突出,主要表現在:
1、地面水下跌
由於在煤炭開采過程中礦井水大量外排,導致地下水位下降,引起地面水下跌。
2、地層錯動與地表下沉
由於煤礦井下水大量外抽,礦井上底承載能力下降,加上大部分小窯煤井在開采過程中,沒有採取預留煤柱等預防措施,有的小窯煤井甚至對國有煤礦預留煤柱肆意採挖、破壞,導致地層錯動,地表下沉。
3、地面水受到污染
礦井廢水中懸浮物等污染物濃度較高,特別是流經含硫鐵礦煤層的礦井水,酸性很大。據南坑鎮水仔邊一帶礦區的礦井廢水抽樣檢測,其懸浮物濃度平均值為280毫克/升,化學耗氧量濃度平均值為530毫克/升,硫酸根離子濃度高達2500毫克/升,最低PH值僅為2.7。這類礦井廢水如不經處理就外排,將嚴重污染地面水體,淤塞河道和農田渠道,造成土壤板結,對農作物影響很大。
4、煤矸石佔地及風化污染問題
煤礦排出的煤矸石一般都就近堆放。隨著堆存量的不斷增加,堆場的佔地面積也逐年擴大。據統計,到2001年底,全市煤矸石的累計堆存量已達7500萬噸,佔用土地3000多畝,而且目前仍以每年新增80餘萬噸堆存量的速度在遞增。煤矸石經風化、雨蝕、自燃後,其表面的風化層物質在風力作用下進人大氣,嚴重污染大氣環境。下雨天,在雨水的沖刷下,會攜帶其表層的小顆粒物質流入河道,同時還會將煤矸石伴生的硫鐵礦中的硫離子和亞鐵離子等浸取出來,污染水體環境。
5、對森林植被的破壞
煤炭開采需要大量木材,按萬噸煤炭產量平均消耗坑木150立方米計算。全市僅煤炭開采業一年就需消耗木材約10萬立方米,如此大的木材缺口迫使煤礦多渠道收購木材,客觀上助長了亂砍濫伐,使育伐比例失調。同時,由於地下水位下降,地表含水層含水量減少,也使植被生長受到影響。
6、二次揚塵污染問題
煤炭有相當一部分靠汽車運輸,撒漏現象非常嚴重,大量煤炭流失,使街道煤塵飛揚。
為有效防治煤炭開采過程中產生的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使煤礦礦區的生態環境逐步步入良性循環的發展軌道,提出以下對策建議:
一、加強礦井廢水和區域環境綜合治理
(一)對現有廢水治理設施進行改造。對已老化、壞損的廢水治理設施、設備進行修復、改造,確保礦井廢水長期、穩定達標排放。
(二)對部分廢棄礦井外排的廢水進行治理。部分煤礦雖然停止了採煤,但仍有礦井廢水(俗稱老窿水)外排。主要是部分煤礦的採煤巷道間接相通,礦井廢水全部從標高最低的井口外排,並將原有老巷道岩石斷層和風化層中硫鐵礦中的鐵離子等浸取出來,導致廢水中鐵離子和硫酸根離子的濃度很高,嚴重污染水體環境。所以,對部分廢棄礦井外排的廢水必須進行治理,修建沉澱池,井投加石灰等葯劑,經中和、反應、沉澱處理後,再達標外排。
(三)對部分環境污染和生態破壞嚴重的區域進行綜合治理。一是對淤塞的河道進行清淤疏浚、護岸;二是做好水保工程,一般應在礦區地面徑流匯入點建設污水沉澱處理池等。
二、搞好煤矸石的綜合利用
目前,我市綜合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徑是發電和制磚,年利用量約65萬噸,但與目前的堆存量相比,可以說利用量很小,且利用途徑單一。必須努力探索綜合利用煤矸石的新途徑,以實現在盡可能短的時限內「消滅」煤矸石山。可採取的措施是:
(一)提高煤矸石發電的綜合利用量
煤矸石發電以循環流化床鍋爐為主要爐型,加入石灰石或白雲石等脫硫劑,可降低煙氣中硫氧化物和氮氧化物的產生量。其常用燃料熱值應在12550千焦/千克以下,產生的熱量既可以發電,也可以用作採暖供熱,燃燒後的灰渣具有較高的活性,是生產建材的良好原料。這部分煤矸石以選煤廠排出的洗矸為主。目前,我市僅有高坑、安源和王坑三個煤矸石發電廠,總裝機容量為4.8萬千瓦時,年綜合利用煤矸石約50萬噸。可在鞏固、提高現有煤矸石發電綜合利用量的基礎上,對上述三個電廠進行擴容改造,提高煤矸石發電綜合利用量。
(二)利用煤矸石代替粘土製磚
利用煤矸石全部代替粘土,既可以降低能耗,又能減少生態破壞,這是大宗利用煤矸石的主要途徑。可利用現有國家政策,採取控制、取締粘土製磚,鼓勵綜合利用煤矸石制磚的方式進行,可將現有煤矸石制磚能力從現在的利用煤矸石16萬噸提高到奶萬噸。
(三)利用煤矸石回填處置
1、煤矸石回填采礦區
利用煤矸石回填采礦區,既可減少煤矸石佔地,又可減少煤矸石對環境的污染。一般用於回填的煤矸石以砂岩、石灰岩為主。
2、煤矸石作工程填築材料
煤矸石作填築材料主要是指充填溝谷、採煤塌陷區等區的建築工程用地,或用於填築鐵路、公路路基等。
三、做好礦區植被恢復和矸石堆場的覆土植被工作
(一)實施封山育林,採取植草、人工造林和疏林補方式,提高地表涵養水源、保持水土的能力。
(二)對短期內暫無法消化的煤矸石,制定切實可行被保護規劃、方案和措施。宜林則林,宜草則草,努好煤矸石堆場的覆土植被保護工作。

『伍』 礦山環境保護對策建議

1)將礦山環境保護貫穿於礦產資源開發全過程,必須堅持「采前預防,采中治理,采後恢復」的原則,做好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把開發活動對環境的影響和破壞減少到最低限度。新建礦山必須符合生態環境准入條件。在礦山地質勘探階段應查明礦區環境地質條件,作出現狀評價,預測開發過程中和開發後可能產生的環境問題,提出防治對策建議,為礦山環境影響評價、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編制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與設計提供基礎資料和科學依據。

2)在新建(改、擴建)礦山階段,堅持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礦山環境保護並重的原則,實行環境一票否決制。嚴格執行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制度,新建礦山應向主管部門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書、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經審查認為采礦活動對環境影響和破壞較大的或遭破壞後難以治理,一律不予批准。新建(改、擴建)礦山必須滿足和達到批準的礦山設計或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出的開採回採率,選礦回收率,共(伴)生資源綜合利用率,廢棄物回收利用的要求。滿足規定的礦山最小開采規模要求,具有相應的安全設施,安全設施和礦山環境防治工程必須與采礦主體工程做到「三同時」。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其主要內容要有固廢堆場或尾礦庫建設方案、資源綜合利用方案、礦山廢水排放處理和循環利用方案,粉塵防治方案、「三廢」處理措施和達標排放方案、水土保持方案、土地復墾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露采礦山應採用安全的斜坡式、水平台階式或凹陷式開采方式,限制並逐步淘汰落後的、破壞浪費資源的開采方法,堅決取締無安全保障的開采方式。

3)不得在自然保護區、重要風景區、地質遺跡保護區、歷史文物和名勝古跡保護區、大型水利工程設施所圈定的范圍等禁采區內新建(改、擴建)礦山;禁止在交通幹道兩側的可視范圍內露天采礦;完善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制度,逐步建立起相應的考核制度。礦業權人在領取采礦許可證時,必須與國土資源管理部門簽訂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並按規定足額繳納礦山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保證金。對於不提交礦山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或者審查未獲得批準的,采礦權登記管理機關不予核發、換發采礦許可證。

4)在礦山生產階段,要完善環境保護與治理管理制度,建立相應的考核制度,遵守和履行礦山環境保護治理責任書承諾。礦山尚未進行環境影響評價和礦山地質災害評估的,應依照相關規定要求進行評價、評估工作。采礦權人必須嚴格按照批準的開采設計方案、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方案、地質災害防治方案的要求,從事採掘活動和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采礦權人應當按照「邊開采、邊治理」的原則,嚴格規范礦業活動。礦山開采造成環境問題或者引發地質災害的,采礦權人應當立即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並及時向當地國土資源和環境保護部門報告。加強礦山企業年檢制度,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和土地復墾任務提出具體要求,確定分期治理目標,並定期進行檢查。出台相關礦山環境治理優惠政策措施,引導礦山企業增加對礦山環境保護與治理工作的投入,改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狀況。

5)在礦山閉坑階段應建立閉坑礦山的礦山環境審查制度,明確礦山閉坑的環境達標技術要求。采礦權人應向礦山所在地的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提交礦山閉坑環境恢復治理計劃,按規定報請審查批准。采礦權人應當在規定時間內完成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並經國土資源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對恢復治理情況進行審查驗收,達到驗收標準的方可閉坑。

6)對於礦山地質災害的防治應嚴格執行「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的方針,貫徹執行礦山安全條例、礦山安全規程等國家及相關部委頒發的法律、法規與有關規定。礦山企業應嚴格貫徹執行安全設施「三同時」原則,接受主管部門的審查、指導和監督。建立健全礦山環境監測體系和礦山地質災害防治預警信息系統。礦山企業應設專職人員對采礦場、固廢堆場等進行監測,並制定相應的預警、應急預案,防止災害的發生。

7)露天礦山應制定科學合理的開采方案,嚴格按照設計的剝采比、邊坡角進行台階式開采,限制采面、坡面高度。對露天采場危險地段採取坡面噴漿處理,修建防水面,削方減載,減少振動、坡腳堆載、抗滑樁支護措施等,防止發生崩塌、滑坡和水土流失,在露天礦山周圍建立加工和冶煉廠,應嚴格執行國家環保要求,防止礦區空氣污染和水土污染。對於目前已經造成污染的礦區,應積極採取措施恢復治理,改善礦區生態環境。

8)新建固廢堆放場必須由具相應資質的專業單位按照國家相關規范進行選址、評估、勘察、設計、施工及監理;正在使用的固廢堆場必須按照設計使用要求建設運營;達到設計使用年限或設計庫容的固廢堆場,應立即停用,啟動閉庫程序,嚴禁超設計能力使用,對有安全隱患的尾礦庫,應進行加固處理。廢石廢渣集中有序堆放,及時覆土綠化;固廢堆場必須建設正規的攔渣壩,坡面築漿砌石護坡或進行其他固化措施,防止發生滑塌、泥石流等地質災害。對於一些無法進行有效治理的不穩定滑坡體、不穩定邊坡處,採取避讓措施,並設置隔離帶和警示牌等。對佔用主要行洪通道如河谷、溝谷的廢渣進行清理或修建行洪渠或管道,保證洪水的順利通過,截斷泥石流形成的物源條件。對各礦區內亂采濫挖、隨意棄置固廢物對礦山環境造成破壞的礦點進行整頓、清理或關閉。

9)限制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耕地破壞。對丘陵地區的磚瓦粘土礦應科學規劃,合理開采磚瓦用粘土資源,平整崗地溝谷,恢復為可耕地或建築用地。在平原地區,禁止佔用耕地開采磚瓦用粘土,防止土地資源的破壞。大力發展新型牆體材料;不得新建、擴建粘土實心磚生產線;現有磚廠必須進行技術改造,轉產空心磚、工業廢渣磚或其他產品。推行「年度許可證制度」,對不按計劃取土和復墾,除經濟處罰外,嚴重者取消其取土資格。通過各種政策措施,抑制並最終取締實心粘土磚瓦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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