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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的治理體系建設

發布時間: 2021-03-07 23:03:28

1. 中國古代的國家治理體系

中國古代的科技官職
戴吾三
在中國漫長的歷史發展中,歷朝歷代都建立有龐大完備的職官系統。在眾多的職官中,有一些直接或間接與科技有關的職務。從當政者的主觀願望說,職官系統的建立,更多是為了王權集中和穩固,國家長治久安,並非明確科技對經濟、社會發展的促進作用,然而從實際效果看,與科技相關的官職設立,對古代經濟、社會、科技的發展的確起到一定的推動作用。
1.中央官職
秦設丞相、太尉和御史大夫,組成中樞機構。丞相管行政、太尉管軍事、御史大夫管監察和秘書工作。漢朝大體上沿襲秦制稱為三公。下有九聊,分管各方面政務,後世又演變為三省六部制。三省為中書省(決策)、門下省(審議)、尚書省(執行),三省的長官都是宰相。宋代中書省職權擴大,同樞密院分掌文武大權,門下,尚書省遂廢。明代內閣為最高政務機構,內閣大臣稱為輔臣,首席稱首輔(即宰相)。清代有軍機處,王、公、尚書等為軍機大臣,掌握政府大權。
六部,是指「吏部,管官吏任免、考核、升降等事;戶部,管土地戶口、賦稅財政等事;禮部,管典禮、科學、學校等事;兵部,管軍事;刑部,管司法刑獄;工部,管工程營造、屯田水利等事」。各部長官為尚書,副職為侍郎。下設郎中,副職稱員外郎,下屬官員有主事等。
此外,中央還設有專門機構和官員,負責管理圖書、編修歷史、制定歷法等工作。如司馬遷、張衡曾任太史令。高啟為翰林國史編修等。

2.地方官職
秦漢主要行政區是郡。郡的長官,秦稱郡守,漢稱太守。隋唐主要行政區是州,州官稱刺史,屬官有長史、司馬等。唐代在一些軍事重鎮。設節度使,屬官有行軍司馬、參謀、掌書記等。宋代州官稱知州,縣官稱知縣。明清改州為府,稱知府。
此外,漢代也設州,天下分十幾個州,基本上是監察區,中央派官員去刺探情況,稱刺史。隋唐全國分十幾個道,也稱監察區,中央派官員前往巡視,稱黜陟使。宋代全國分二十左右路,路中設若干司,分管各方面的事務。元代地方最高行政機構叫行中書省,明代改稱承宣布政使司,習慣上仍稱為「省」。

2. 什麼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國家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中國共產黨致力於全面深化改革而提出的總目標之一,是立足於中國實踐與國情而提出的自身話語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

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

國家治理能力則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


(2)中國的治理體系建設擴展閱讀:

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的生動實踐

在明確的國家治理思想指導下,我國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面臨著增強國家統一性、推進國家均等化、提高國家創新性、促進國家法治化和基層社會自治等多項重點任務。為此,黨的十八大以來的國家治理實踐,集中體現為整合條塊、化解失衡、供給動力、克服阻力、提高活力和參與全球治理的過程。

一是加強國家整合。

強有力的國家整合能力,是實現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重要基礎,也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國家整合,既包括實現、維護主權和領土完整,也包括建立健全全國統一的交通體系、統一的市場體系、統一的司法制度,形成一整套標准統一的規則體系和治理體系。實現這些領域的有效整合,需要在黨的堅強領導下,建設一支穩定的軍事力量,凝聚社會共識的主流意識形態,同時增強國家硬實力和軟實力。

二是促進均衡發展。

從社會層面而言,國家治理的目標就是實現和維護社會公平正義,為社會成員提供均衡普惠的社會服務和良好秩序。十八大以來,創新、協調、綠色、開放、共享的新發展理念成為經濟社會發展的重要原則和國家治理的重要原則。在國家治理的制度和能力建設過程中,我國將進一步引導和協調更多的資源、人才、資金、管理、技術等要素投入到經濟社會發展的薄弱環節中去,努力縮小不同群體間的實質性差距,努力實現社會公平正義。

三是推動法治建設。

法治是現代國家治理的基本方式和現代國家的主要標志,體現為現代國家治理的一整套規則體系和有效治理能力,具有運行成本低、實施效果好的特點。通過不斷完善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的現代法治體系,建立健全統一的信用信息平台,有力提升社會整體法治意識,推進平安中國、法治中國建設進程。

四是釋放社會活力。

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是國家治理現代化的顯著標志。十八大以來,各級政府不斷加大簡政放權力度,「放管服」改革持續推進,其本質在於政府向社會放權,釋放社會自我調節、自我約束的活力。在社會基層,網路化的社會治理模式不斷涌現,社會企業、非營利性組織成為參與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的重要力量,社工、社區、社會聯動格局正在形成。

五是創造多種民主形式。

十八大以來,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得以完善發展,權力監督與制約實效明顯增強,地方被賦予更多的立法許可權;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的制度平台和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在加強政治協商、民主監督方面進一步完善制度規定,提高各個界別參政議政的能力和實效;民族區域自治制度在維護團結進步、促進共同發展中的作用更加突出。

六是廣泛參與全球治理。

習全球化和科技革命使世界成為一個日益緊密聯系的整體,中國在國際舞台上正在扮演越來越重要的角色。中國國家治理的持續有效,為參與全球治理提供了更加雄厚的基礎;而參與全球治理所帶來的紅利,成為中國國家治理不斷改善的動力。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3. 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建設包括哪些方面的內容

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堅持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貫徹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理論,形成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形成完善的黨內法規體系,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堅持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實現科學立法、嚴格執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促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完備的法律規范體系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需要充分的規范供給為全社會依法辦事提供基本遵循。

一方面,要加快完善法律、行政法規、地方性法規體系;

另一方面,也要完善包括市民公約、鄉規民約、行業規章、團體章程在內的社會規范體系。

二、高效的法治實施體系

法治實施是一個系統工程。首先,要認真研究如何使法律規範本身具有可實施性,不具有實施可能性的法律規范無疑會加大實施成本,甚至即使執法司法人員費盡心機也難以實現。因此,要特別注意法律規范的可操作性、實施資源的配套性、法律規範本身的可接受性以及法律規范自我實現的動力與能力。

其次,要研究法律實施所必需的體制以及法律設施,國家必須為法律實施提供強有力的體制、設施與物質保障。再次,要認真研究法律實施所需要的執法和司法人員的素質與能力,要為法律實施所需要的素質和能力的培訓與養成提供必要的條件和機制。

三、嚴密的法治監督體系

對公共權力的監督和制約,是任何法治形態的基本要義;公共權力具有二重性,唯有法律能使其揚長避短和趨利避害;破壞法治的最大危險在一般情況下都來自公共權力;只有約束好公共權力,國民的權利和自由才可能安全實現。

四、有力的法治保障體系

依法治國是一項十分龐大和復雜的綜合性系統工程。要在較短時間內實現十八屆四中全會提出的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的戰略目標,任務艱巨而繁重,如果缺少配套的保證體系作為支撐,恐難以持久。普遍建立法律顧問制度。完善規范性文件、重大決策合法性審查機制。

(3)中國的治理體系建設擴展閱讀: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意義

1、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在法治領域為推進國家治理現代化增添總體效應的重要舉措。

2、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在新的歷史起點上全面推進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骨幹工程。

3、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在法律體系形成後實現法治建設重心戰略轉移的必然要求。

4、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是以體系化視野掌舵法治建設降低成本減少風險的有效途徑。

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體系的主要內容-同德縣人民政府

4. 什麼是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的核心

堅持中國共產黨領導人民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核心指導,是比較好的這種知識體系的制度內容。

5. 如何推進中國式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1、更新國家治理的基本理念
管理與治理雖非截然對立,但至少有如下顯著區別:一是主體不同。管理的主體只是政府,而治理的主體還包括社會組織乃至個人。十八大以來,中央多次強調要「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實際上已經體現了多元共治的理念。這一變化意味著,政府不再只是治理的主體,而且也是被治理的對象;社會不再只是被治理的對象,也是治理的主體。二是權源不同。政府的管理權來自於權力機關的授權。盡管權力機關授權從根本上說是人民授權,但人民授權畢竟是間接的。而治理權當中的相當一部分由人民直接行使,這便是所謂的自治、共治。三是運作不同。管理的運作模式是單向的、強制的、剛性的,因而管理行為的合法性常受質疑,其有效性常難保證。治理的運作模式是復合的、合作的、包容的,治理行為的合理性受到更多重視,其有效性大大增加。
從一元單向治理向多元交互共治的結構性變化,意味著我們不僅於思想觀念上不再走人治的老路,而且於政治生態上鏟除了人治隱形存在的可能,最終使那種僅停留在口頭上的法治無所依憑。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的基本方式必然是法治,國家治理、政府治理、社會治理的現代化有賴於各個領域的法治化。要以法治的可預期性、可操作性、可救濟性等優勢來凝聚轉型時期的社會共識,使不同利益主體求同存異,依法追求和實現自身利益最大化。要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要廣泛開展依法治理活動,提高社會管理法治化水平。要提高領導幹部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要建立決策科學、執行堅決、監督有力的權力運行體系,健全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建設廉潔政治,努力實現幹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要形成科學有效的權力制約和協調機制,加強反腐敗體制機制創新和制度保障,健全改進作風常態化制度。要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加快建設公正高效權威的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維護人民權益。要維護憲法法律權威,深化行政執法體制改革,確保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健全司法權力運行機制,完善人權司法保障制度。

2、豐富國家治理的價值目標
秩序穩定作為治理的價值目標,是毋庸置疑的,但它只是初級價值,更非唯一價值。第一,治理應有利於激發社會活力。實現人的自由而全面的發展,是馬克思主義追求的根本價值目標。在當前利益多元化、文化多樣化的條件下,國家治理既要確保公共利益和主流道德價值不受侵害,也要根據實際情況尊重差異、包容多樣、考慮個別,特別是要保障憲法確認的個人自由,承認合法合理的個性化追求,讓公民和社會組織充滿生機活力,使社會保持動態平衡穩定狀態。第二,治理應有助於擴大人民民主。全會突出強調了堅持人民主體地位和發展社會主義民主政治。人民民主是社會主義的生命,國家治理要以保證人民當家做主為根本,堅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會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的多黨合作和政治協商制度、民族區域自治制度以及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更加註重健全民主制度、豐富民主形式,充分發揮我國社會主義政治制度優越性。要推動人民代表大會制度與時俱進,推進協商民主廣泛多層制度化發展,發展基層民主。要廣泛發動各類社會組織和公民參與政府的治理工作或者進行自治。工會、共青團、婦聯、工商聯、學聯、青聯、科協、文聯、記協、殘聯、貿促會等人民團體應在引導相應群體的行為、維護其權益、化解矛盾方面發揮更大作用;居委會、村委會應在城鄉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承擔更多責任;應培育壯大社會中介機構,強化其在維護社會信用體系、降低交易成本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三,治理應有助於實現社會正義。公平正義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內在要求。國家治理的重要任務之一就是努力營造公平的社會環境,促進形成正義的社會制度。

3、把握國家治理的戰略要點
我國轉型時期國家治理的主要內容,一是維護社會和市場秩序;二是防範、處理天災人禍等社會風險;三是調和、處置社會糾紛和沖突;四是服務和管理流動務工人員、農村留守老婦幼等特殊人群;五是引導和監管基於互聯網的「虛擬社區」以及類似場域。這些工作紛繁復雜、千頭萬緒,如果就事論事、頭痛醫頭,只會是事倍功半,所以必須分析實現有效治理的戰略路徑,找到國家治理的制高點、切入點、突破點、著力點。第一,治理的制高點是倫理塑造。治理工作直接作用於人的行為,但行為是思想影響的,所以,引導思想觀念、構建先進文化、塑造社會倫理,是更為根本的治理戰略。從這個意義上講,大力倡導以富強民主文明和諧,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為基本內容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不僅是文化建設的重要內容,更是治理的制高點。要緊緊圍繞建設社會主義核心價值體系、社會主義文化強國深化文化體制改革,加快完善文化管理體制和文化生產經營機制,建立健全現代公共文化服務體系、現代文化市場體系,推動社會主義文化大發展大繁榮。第二,治理的切入點是源頭治理。當前因土地徵用、房屋拆遷、歷史遺留等問題引發的社會矛盾多樣多發,除各方面客觀原因外,一個重要原因是一些幹部在處理政府與群眾利益關繫上,沒有樹立把改革成果更多惠及百姓的理念。實踐證明,只有讓廣大群眾從黨和政府的方針政策中獲得實惠,才能從源頭上減少社會矛盾。全會提出,實現發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體人民,必須加快社會事業改革,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更好滿足人民需求。現階段不可能消滅貧富差距,但必須下大力氣解決因違法違規而產生的貧富差距,這就要求反對特權,推動權利公平、機會公平、規則公平的實現。而對於因身體缺陷、智識水平等合理差別因素造成的低收入困難群體,則應切實解決好其社會保障問題。第三,治理的突破點是群防群治。國家治理,重點在基層,關鍵靠群眾。要主動適應經濟社會發展新要求,善於依靠基層組織和廣大群眾,提高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能力和水平。要通過群眾自治,讓群眾自己組織起來解決自己的問題。要健全以城鄉社區黨組織為核心、以群眾自治組織為主體、社會各方廣泛參與的新型城鄉社區管理服務體系,努力把城鄉社區建成政府社會管理的平台、居民日常生活的依託、社會和諧穩定的基礎。要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努力讓群眾更好地行使民主權利,提高自我管理、自我服務水平。要充分發揮人民團體、群眾組織、社會組織的優勢,吸引、凝聚各方力量,促進矛盾糾紛化解。第四,治理的著力點是法治方式。法治是治理的基本方式。把社會矛盾預防化解納入法治軌道,是實現社會安定有序、和諧活力的長效機制。各級領導和公職人員須牢固確立憲法至上、法律權威的意識,不斷提高依法找法、用法靠法的能力,切實把發展這個第一要務、穩定這個第一責任和依法辦事這個第一要求有機統一起來,絕不能因「維穩」而突破法律的底線,絕不能因害怕上訪而遷就個人的非法要求,絕不能因個別正義而犧牲規則之治的普遍正義。

4、解決國家治理的協調匹配
目前對於治理主體的多元性已經有了共識,但還存在以下三個重要的理論與實踐問題:第一,國家權力在治理主體體系中處於何種地位。有人認為政府應該是在社會組織和個人治理不能或無效時才跟進,即政府治理應居於補缺地位;也有人認為政府治理應居於主導地位。筆者認為,不宜簡單地講補缺地位或主導地位。全會指出,經濟體制改革是全面深化改革的重點,核心問題是處理好政府和市場的關系,使市場在資源配置中起決定性作用和更好發揮政府作用。這意味著在經濟建設領域,政府必須讓路。但社會治理與經濟建設有區別,不宜像定位政府調節經濟那樣,把政府治理社會定位於補缺。在維護秩序、化解風險、處理危機等方面,政府必須努力掌握預防化解社會矛盾的主動權,而不是等社會力量和個人無法處理時才出面。檢驗治理水平的高低,不僅要看緊急情況下應急處置能力,更要看常態下矛盾糾紛預防化解效果。實踐證明,要有效避免小事演化成大事,關鍵在於完善矛盾糾紛排查、預警、化解、處置機制。要把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有機結合起來。與此同時,也要注意發揮基層幹部和群防群治力量的優勢。十八大以來,中央在闡述社會管理體制時,提的不是「政府主導」而是「政府負責」,這一表述啟發我們,不必糾纏「主導」的問題,而應研究功能和責任問題。第二,多元主體共治如何實現匹配、廉價合作。全會強調,必須更加註重改革的系統性、整體性、協同性。合作治理並不是新東西,我國在上世紀八十年代就開始執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方針,所謂綜合治理,實質就是合作治理。如今,綜合治理已從「社會治安」擴展到「社會管理」。但在實踐中,合作治理還存在著協調性、匹配性以及運作成本等問題。因為不同的合作治理事項,會有不同的主體牽頭。如果是政府牽頭,可能比較容易協調,但某些社會組織的匹配性可能存在問題;如果是社會組織牽頭,政府如何配合、在多大程度上配合,是需要深入探討的。同時,合作治理也要考慮成本,既要動員多方力量,又要盡可能做到廉價,合理的成本分攤機制和財務監督機制都需進一步健全。第三,社會組織如何提高治理能力。治理能力指向的是治理有沒有效果,會不會「失靈」。失靈的問題,政府存在,社會組織必然也存在。因此,要高度重視社會組織的治理能力建設。首先,社會組織自身要提高水平、嚴格自律;其次,政府要支持、幫助社會組織提高治理能力;再次,政府和個人還要監督社會組織的治理行為。

5、創新國家治理的方式方法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關鍵在於創新。可以積極嘗試的治理新方法有:第一,非對抗性和「軟法」。具體要求是:變整治為疏導,變剛性為柔性。以治理城市佔道經營為例,目前已有一些地方採用規范設立「便民經營服務點」的方法,兼顧了市民生活便利、經營者正當權益與市容整潔,達到了多贏的效果。在軟法方面,應更加註重發揮激勵性法律規范和鄉規民約等社會自治規則的作用。第二,契約化和合作規制。具體要求是:變命令為協商,變指揮為指導。例如山東省各級公安機關在平安山東建設中,探索出政法部門與保險公司共同建立社區治安防範與人身、財產損害補償相結合的「契約式治安保險聯防」治理新機制,取得了良好成效。第三,提供服務或社會福利。具體要求是:變監管為服務,變強制為利導。例如流動人口不願意辦理登記怎麼辦?江蘇省採取的辦法是「登記積分制」,經過一定年限,達到規定積分後,流動人員就可以享受保障住房、子女上學等待遇,最後還能成為當地市民。第四,市場化和競爭機制。具體要求是:變官辦為民營,變壟斷為競爭。以污染治理為例,環境污染行政處罰固然不能丟,但「排污權交易」的治理方法把政府與企業間的行政關系變成市場的經濟交易,使得企業自覺提高治污積極性,從而控制一定區域內的排污總量。第五,程序化和科技手段。具體要求是:變實體為程序,變「人控」為「機控」。注重採取程序化的技巧來處理實體上公正難辨的問題。應充分利用現代科技手段來拓寬治理邊界、提高治理效率、增強治理精度,排除權力、人情、金錢等因素導致的「搞例外」「走後門」現象。

6. 國家治理體系的幾大支柱包括哪些

國家治理體系的支柱包括:國家運行權利制約和監督體系、國家黨政關系問題、司法體系、反腐敗機制、政府處理和社會處理以及其他重大領域的治理機制。

治理制度體系:法制、激勵、協作三大基本制度。治理制度體系解決的是「如何保障治理結構有效運轉」的問題。建構好治理主體、明確了治理功能後,重點要有一套完備的法律和制度體系,保障治理體系的有效運轉。

(6)中國的治理體系建設擴展閱讀:

對中國國家治理體系現代化的傳統與來源進行深入剖析,是實現現代化轉型發展的起點。中國在傳統社會基礎上形成了「郡縣國家」為核心特徵的國家治理體系。

以針對中原社會的「郡縣制度」為主導,以針對邊疆社會的「盟旗制度」為補充,並以中央集權、文官制度、鄉土自治、行政區劃作為四大支柱。

過分形式化的研究方法和意識形態化的研究立場對實質性地思考中國「政道」、「治道」問題弊多利少,必須對歷史傳統、客觀條件、時代問題等諸多背景的具體討論,才能將問題意識拉回到中國的時代真問題上來,是中國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所處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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