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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金庫的治理方法是

發布時間: 2021-03-06 23:19:41

A. 如何開展高校"小金庫"專項整治方法

小金庫」隱蔽性強,不易發現,清理整治工作政策性強,點多面廣,難度大。各單位要以這次「小金庫」清理整治工作為契機,教育引導黨員幹部自覺遵守黨紀國法,進一步提高思想認識,切實增強政治敏銳性和政治責任感,深化責任意識和擔當精神,細化落實責任,層層傳導壓力,完善工作措施,進一步規范管理,強化廉政風險防控,從源頭上防止違紀違法案件發生。
開展高校"小金庫"專項整治:一是要進一步深化認識,堅決把思想和行動統一到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部署和要求上來。要強化「四個意識」,充分認識清理整治「小金庫」工作的重要性;要突出問題導向,清醒認識「小金庫」問題的危害性;要堅持嚴字當頭、實字托底,切實增強清理整治「小金庫」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二是要全面落實部署要求,深化「小金庫」清理整治,做到「四個把握」,即要把握方法步驟;要把握工作重點;要把握政策界限;要把握標本兼治。三是要加強組織領導,確保清理整治工作取得實效,做到「四個強化」,即要強化責任落實;要強化組織協調;要強化監督檢查;要強化追責問責。

B. 小金庫如何處理

確來認「小金庫」,一般應注意自 「小金庫」與「挪用公款」、「貪污」、分戶存取的公用資金、私人佔有公款的區別。處理上一般應考慮以下幾個方面: (一)根據國家有關「小金庫」的處理規定,凡屬有章不循、明知故犯,化大公為小公、化公為私、截留或轉移國家資財等帳外設置的非法所得,應全部沒收。 (二)凡國家尚無明確規定而形成的帳外私存公款,屬於上繳預算的資金,要按規定上繳財政;屬於其他資金,應按收支兩條線的原則。納入財務管理范疇,並按規定使用。 (三)各種勞務性收入均應扣除成本費用或抵頂經費撥款後,再按規定使用。 (四)「小金庫」已作為獎金或購買實物發給職工的,應納入獎金總額抵頂職工獎勵基金,個人月收入超過國家規定的還要補交個人所得稅。 (五)公款以私人名義存入銀行的,依據《現金管理條例》,存入的現金及所獲得利息全部沒收;並按存入金額處以30%至50%的罰款。

C. 如何構建"小金庫"治理的長效機制

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情況總結報告

為不斷深化和鞏固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成果,構建治理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防範和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我校根據廣州市番禺區財政局〔2011〕3號的文件精神,遵循「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的原則,深入探究小金庫產生的深層次根源,從銀行賬戶開設、票據管理規定、國有資產處置、嚴格財務核算和加大監督管理方面,提出治理小金庫有關政策要求和工作規范,將小金庫納入日常監督管理規定中,建立健全制度、管理和監督「三位一體」的長效防治機制。現將我校的工作開展建設情況總結如下:
一、加強教育
嚴把教育培訓關,增強法制觀念,自覺抵制「小金庫」的產生。加強教育學習,使領導幹部不想設「小金庫」,強化現有制度執行措施,認真制定「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整體宣傳方案,圍繞不同治理階段的宣傳要求,深入開展宣傳,擴大影響,一方面提高學校領導幹部對治理「小金庫」工作意義的認識,提高自我約束和防範意識,嚴格執行國家財經紀律。搞「小金庫」不僅違紀,而且違法,也違反國家規章制度。首先,學校領導不僅自己不搞,而且要管好自己的下屬也不搞。其次,用典型案例,用發生在身邊的人和事進行教育,克服僥幸心理,增強遵紀守法意識。第三,增強廉政教育的經常性、針對性和實效性。學校幹部通過學習、反思和對照廉政規定進行自我教育、自我約束、自我修正,增強遵紀守法意識,自覺抵制「小金庫」。
二、完善制度
一是領導高度重視。學校領導高度重視「小金庫」治理工作,把此項工作上升到黨風廉政建設的高度,並安排部署我校的「小金庫」治理工作,為我校扎實有效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提供了可靠的組織保證。二是機構組建到位。根據今年「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求,成立了治理「小金庫」領導小組,並設領導小組辦公室,做到了機構隊伍健全、治理力度不減,為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提供了有力的組織保障。三是強化制度建設,修訂完善現有制度,使領導幹部不能設「小金庫」。不斷建立和完善財務制度,規范財務管理,特別是加強財務管理的內部審計控制力度,堵塞管理環節的漏洞,在源頭上斬斷「小金庫」的資金來源。建立和完善責任追究制度,把「小金庫」問題作為黨風廉政建設的責任目標之一,明確學校校長是「小金庫」問題的第一責任人,一旦發現「小金庫」,除了對當事人進行處罰外,還必須對承擔直接領導責任的相關領導實行責任追究。
三、深化改革
深化改革,創新賬戶管理模式,使「小金庫」無處藏身。治理「小金庫」的一項重要措施是管理賬戶,我校完善了內部資產管理制度,嚴格執行賬戶開立、使用、管理的有關政策規定。同時對賬戶管理的日常監督檢查,解決公款私存、賬外設賬、多頭開戶等問題,使「小金庫」無處藏身。通過專項治理,進一步完善學校管理制度和內控機制,促進學校健康發展,嚴格執行「收支兩條線」制度,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和學校財務管理,強化日常管理和監督。
四、強化監督
加大監督處罰力度,使領導幹部不敢設「小金庫」。加強財務監督和審計監督的同時,進一步深化對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重要意義的認識,增強工作的責任感和使命感,推行校務公開,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清理「小金庫」專項督察活動,形成多渠道的監督網路,建立健全一系列公開制度、監督制度。同時加強宣傳教育,注重發揮公眾監督舉報作用, 充分發揮教職工的輿論監督作用,設立舉報電話,讓「小金庫」置於學校教職工的監督下。

D. 防治小金庫合理化建議

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是黨中央、國務院著眼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一項重要舉措。加強「小金庫」專項治理,從源頭上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對於認真貫徹落實依法治國的總目標,對於提高黨的執政能力,落實中央「八項規定」、反對「四風」,促進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筆者認為,構建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應著重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
一、改革現行財務領導模式和工作體制,構建科學有效的防治「小金庫」領導監督機制
一個部門、一個單位,如果沒有財務主管領導的「決策」和「許可」,沒有財務工作人員的具體「運作」,則這個部門、這個單位就不可能存在「小金庫」。因此,加強對財務領導和工作人員財務權力的制約和監督,進一步分散財務權力,是防治「小金庫」的關鍵。從當前各單位的財務體制來看,一是要建立「一把手」定期交流制度,要經常對「一把手」進行「橫向交流」。這樣就可以避免「一把手」由於長期在一個單位掌權,滋生「以權謀私」、私設「小金庫」的念頭。二是要改革現行財務領導模式。要推行「三重一大」制度,建立「副職管財務模式」。讓「一把手」由管理財務變為監督財務,承擔財務監督第一責任;副職負責財務的審核和簽字,在財務管理上負直接責任,接受「一把手」及班子成員的監督,從而在領導層面上築起防治「小金庫」的監督制約機制。三是改革現行財務工作體制。試行「主管會計派駐制」和「雙主管會計工作制」。即:由財政或審計部門向同級行政事業單位派駐主管會計,派駐會計人員的行政關系和工資關系隸屬於財政或審計部門,向財政或審計部門負責,與派駐單位的主管會計共同承擔財務工作,對派駐單位的日常財務活動進行全方位監督,從而達到防治「小金庫」的目的。四是建全財務工作會審制。紀檢部門牽頭,財政、審計部門定期或不定期對重點領域、重點部門、重點資金、重點工程項目開展預算執行審計和專項資金審查,形成制度,從而構建全方位監督機制。
二、加強源頭治理,截斷「小金庫」資金來源,鏟除「小金庫」滋生的土壤
從資金來源上看,「小金庫」的資金主要來自於非稅收入和專項資金;從實施手段上看,「小金庫」的設立主要是收入不入賬和虛列支出套取資金。所以,要防止「小金庫」就必須加強對這兩個方面的治理。一是落實「收支兩條線制度」。通過全面實施財政收費票據電子化,全面推行公務卡結算方式,把預算內外的資金和非稅收入全部納入「收支兩條線」管理。從而避免財政性資金被擠占和挪用,確保非稅收入及時足額入庫。二是在專項資金管理上,推行單獨核算、單獨賬戶,從而杜絕挪用和套用專項資金行為。三是發揮政府監控作用。推行定點辦會、定點接待,車輛核編控編、定點加油、定點維修、定點保險、集中采購、規范非在編人員管理等制度,杜絕虛列支出套取現金行為的發生,從而在源頭上截斷「小金庫」的資金來源。
三、嚴刑峻法,形成打擊「小金庫」違法行為的高壓態勢
「小金庫」之所以能夠長期存在,一個最主要的原因就是處罰不力。一般情況下,執法機關對查出的「小金庫」經常是一收了之,對涉案單位一罰了之。所以,要想徹底根治「小金庫」問題,就必須加大處罰力度,要讓責任人付出沉重代價,使其在思想上產生畏懼感,使其自覺消除私設「小金庫」的念頭。因此,建議把設立「小金庫」行為納入刑律,規定凡設立「小金庫」的,其責任人一律按貪污罪論處,以此達到懲戒和警示的目的。
防治「小金庫」是一項長期的工作,各監管職能部門只有加大執法力度,建立完善的長效監管機制,就能從根本上鏟除「小金庫」的生存土壤。

E. 深入治理小金庫是什麼的需要

深入治理「小金庫」,是推進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的需要

F. 小金庫的專項治理

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劉錫榮在審議刑法修正案(七)草案時提出了集體腐敗的概念,並表示可考慮首先把私立小金庫列入刑法犯罪中。
中國未來將逐步深化財稅、金融、國有資本運營等管理制度的改革,在源頭上防止並杜絕「小金庫」問題的發生,在此基礎上,也將不斷加大對「小金庫」的日常治理力度。治理 「小金庫」對深化收入分配製度、財稅體制等改革、推進反腐倡廉建設都有重大意義,該專項治理進展情況及實際效果,應及時向社會公布。
全國「小金庫」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2009年4月24日在京召開,要求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鼓勵知情人士舉報。
中共中央紀委、監察部、財政部、審計署近日聯合印發《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明確2009年在全國范圍內開展的「小金庫」專項治理范圍是全國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此次治理工作將持續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
根據《實施辦法》,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深入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的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其中《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為動員部署階段,到6月底前為自查自糾階段,從7月初至10月底為重點檢查階段,11月底前為整改落實階段。
《實施辦法》提出,對專項治理中發現的「小金庫」,要嚴格按照「依法處理,寬嚴相濟」的原則進行處理。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設立並公布舉報電話、舉報信箱,注意發揮網路舉報作用。對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根據查出並已收繳入庫的「小金庫」資金、稅款和罰款的金額,給予3%至5%的獎勵,獎金最高額為10萬元,由同級財政負擔。
凡是違反法律法規及其他有關規定,應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的各項資金(含有價證券)及其形成的資產,均納入此次治理范圍。重點是2007年以來各項「小金庫」資金的收支數額,以及2006年底「小金庫」資金滾存余額和形成的資產。
對設立「小金庫」數額較大或情節嚴重的,應追溯到以前年度。
《實施辦法》還要求,各地區各部門重點檢查階段的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重點檢查對象范圍包括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以及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查獲5.8萬
記者8日從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獲悉,截至8月底,全國共發現「小金庫」58225個,涉及金額266.54億元。據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組長、財政部部長謝旭人介紹,自2009年中央部署開展「小金庫」治理工作以來,制度不斷完善。「小金庫」治理的相關改革不斷深化,在強化財政資金和行政事業單位資產管理等方面發揮了重要作用。截至2010年底,已有35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本級、250多個地市、600多個縣(區)實施了公務卡改革,有效減少了預算單位的現金結算,對於規范管理發揮了重要作用。
謝旭人說,當前和今後一個時期,將繼續抓住防治「小金庫」長效機制建設這個根本任務,重點做好以下五個方面的工作:
——進一步健全教育懲處機制。要把防治「小金庫」等財經紀律的培訓列入各單位領導幹部教育規劃,納入各級黨校、行政學院及其他幹部培訓機構教學計劃。
——進一步深化財政改革。要做好深化預算管理制度改革及國庫集中收付制度改革,推進預算和決算公開,加強規范津貼補貼管理、罰沒收入管理及財政票據管理等。
——進一步完善資產財務會計管理制度。要加強和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出台行政事業單位內部控制規范,規范行政事業單位內部財務管理行為。
——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管理。要完善相關法規,理順社會組織與其業務主管單位在職能、人事、財務等方面的關系。
——進一步提高監督檢查效率。要推進監督檢查的常態化,將「小金庫」問題檢查作為預算和決算審計、經濟責任審計、專項審計等的重要內容。
人員追責
審計署2015年1月16日公布《關於2013年度中央預算執行和其他財政收支審計查出問題的整改情況》。截至2014年10月底,審計發現的314起案件線索及其他問題移送有關部門查處後,已有1454人被依法依紀處理。北京青年報記者注意到,中央部門審計整改首次就「小金庫」追責相關人員。

G. 小金庫的清查方法

「小金庫」具有隱蔽性,不容易被發現,但只要我們講究方法,認真追查,也容易清查出來。
⒈審查會計憑證。通過對一張張會計憑證特別是所附原始憑證的審查,核實有無採取虛報冒領、截留應上交、下撥款或假借上交、下撥,將單位的資金以某種名義付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然後再從對方收回或存於對方、截留收入等手段為「小金庫」籌集資金的情況。審查會計憑證時要注意從奇異的數字、時間、地點、物品、票據、編號、聯系單位、報賬手續、開支規律等中發現問題,如某單位按月發放某項補貼,若發現在財務賬上開支不連續,則應查明原因,核實是否有從「小金庫」中開支的情況。
⒉審查收款票據。主要審查已使用發票、收據的存根聯是否齊全,有無缺號情況;所有開具了未作廢的發票、收據的記賬聯是否都做了賬,存根聯與記賬聯上的數量、金額是否一致;未使用的發票、收據有無缺號的情況,每份未使用的發票、收據及發票、收據聯是否存在;核實有無將收入放入「小金庫」中的情況。
⒊審查貨幣資金。對庫存現金進行突擊盤點,核對庫存現金實有數與現金日記賬和總賬余額是否相符,如發現溢余或短款,則應追查原因,核實是否有「小金庫」的資金放入其中或「小金庫」中的支出挪用了庫存現金;如發現活期儲蓄存摺或定期存單,要追查資金來源、去向及其情況,核實是否屬於「小金庫」資金。對銀行存款進行審查,核對被查單位所有銀行存款賬戶的銀行存款賬面余額與單位銀行存款實有金額是否相符,未達賬款是否由於正常原因所致,特別要注意一收一付金額相等的未達賬款,如發現不正常情況,則要追查資金去向及其原因,核實是否入了「小金庫」 中。另外,對有公款私存的,還要核實有無將其利息放入「小金庫」中的情況。
⒋審查往來賬戶。有些單位慣用往來賬戶過渡設 「小金庫」,此種手法通常是把單位的正常收入先記入往來賬戶,虛列出結算中的債務,侍機再將其轉入「小金庫」中;還有的將已收回或可收回的債權列作呆賬予以核銷,把資金轉入「小金庫」中。在清查中,一是看往來發生和結算的單位名稱是否一致,二是看往來款項支付的事由是否合理,三是看往來款項支付的手續是否正常,四是看列作呆賬核銷的條件是否充分,發現疑點則進行追查,核實是否將資金轉入了「小金庫」中。
⒌審查收費情況。將被查單位經物價部門批準的收費項目、標准、范圍與其實際收費情況進行核對,看有無已批準的收費項目沒有收費或降低標准、縮小范圍收費和巧立名目或提高標准、擴大范圍收費的情況,收費收入是否進了賬,並要注意深入到已收費和可能收費的單位、人員中去了解,核實有無收費入「小金庫」中的情況。
⒍審查實物資產。對產成品、材料、低值易耗品、固定資產等實物資產特別是副產品、殘次品、邊角廢料、報廢固定資產進行盤點,並審查相應的總賬、明細賬、倉庫保管賬和備查賬,核實賬實、賬賬是否相符以及減少這些物資屬於出售的部分是否都有收入進賬,有無截留出售物資收入入「小金庫」中的情況。
⒎審查出租投資情況。對資產出租和對外投資情況進行審查,核實出租資產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是否都進了賬,有無截留出租資產收入和對外投資收益入「小金庫」中的情況。
⒏追查特殊物品開支。對購買需要通過政府采購和發放給幹部職工等特殊物品的開支情況進行追查,如沒有發現在財務上報賬,則應查明原因,核實是否從「小金庫」中開支的。
⒐比較分析收支。對審查期間的各項收入、支出數特別是一些比較容易套取資金項目的收入、支出數與相應的上期實際數、本期計劃數進行比較,如差異較大,則分析原因,核實有無將一些收入不入賬而放入了「小金庫」中的情況,有無採取虛報支出的手段套取資金放入「小金庫」中的情況。
⒑到相關單位核實。「小金庫」的資金來源雖然隱蔽,但許多資金會在付款單位的賬上反映,因此,要有重點地選擇到被查單位的相關單位去調查核對,這是清查出「小金庫」的一條有效途徑。相關單位主要有被收費單位、下級單位、銷售產品單位、采購物資單位、被投資單位、承租資產單位、提供餐飲娛樂服務單位等。
⒒找有關人員調查。找有關人員調查時,要注意分析和掌握各種人的心理狀態,有的放矢地做好啟發疏導思想工作。一是找被查單位的一些比較熟悉情況,作風正派,敢說實話的人,特別是共產黨員、老同志了解收入、支出方面的情況,這是清查「小金庫」不可忽視的一種方法,有時可以成為突破口,因為可以根據了解的收支情況反過去查賬,看收入是否進賬,支出是否報了賬,如有出入或疑點,則再進行追蹤調查,核實是否設有「小金庫」。二是對發現的疑點或問題找有關人員如被查單位的領導、財會及業務人員等進行調查核實。
⒓發動群眾舉報。由於「小金庫」具有隱蔽性的特點,給清查工作帶來了一定難度。為此,要採取措施。如實行有獎舉報、專項舉報等廣泛發動群眾舉報,以便發現線索,順藤摸瓜,清查出「小金庫」。

H. 私設小金庫如何處理

動員部署,自查自糾,重點檢查,整改落實。

「小金庫」治理工作分為4個階段:

1、動員部署。 按照中央的統一要求和部署, 抓緊建立健全 「小金庫」治理工作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等工作,營造良好的社會輿論氛圍。拓寬群眾監督渠道,認真做好信訪舉報受理工作。

2、自查自糾。對存在的「小金庫」進行全面自查,摸清底數,及時糾正,如實上報,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

3、重點檢查。對舉報線索比較具體、社會反映比較集中、日常監管發現「小金庫」問題比較多的部門、單位和企業,由有關職能部門組織對其進行重點檢查。對檢查發現的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及時糾正處理。

4、整改落實。對自查和重點檢查發現的問題,有針對性地制定整改措施,落實整改責任,明確整改時限,確保整改到位。要健全制度,堵塞漏洞,加強管理,強化監督,鞏固和深化治理成果。

(8)小金庫的治理方法是擴展閱讀:

「小金庫」治理工作要掌握以下原則:

1、分級負責,分口把關。在黨中央、國務院的統一領導下,實行中央和地方分級負責、各有關職能部門和行業主管部門分口把關的工作機制。建立「小金庫」治理工作責任制,一級抓一級、層層抓落實。

2、統籌兼顧,整體推進。 「小金庫」治理工作既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等工作相結合,又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工作相結合,形成整體合力。

3、依紀依法,寬嚴相濟。堅持依紀依法辦事,本著「懲前毖後、治病救人」的方針,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寬處理,對被查出的「小金庫」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從嚴處理。

4、標本兼治,糾建並舉。在堅決查處和糾正違紀違規問題的同時,更加註重治本,更加註重預防,更加註重製度建設,不斷深化財政、金融、國有資產經營管理等體制改革,逐步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

「小金庫」治理工作鼓勵自查,對自查發現的問題從輕從寬處理。凡自查認真、糾正及時的,對責任單位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可從輕、減輕或免予處分。對自查出的「小金庫」,要如數轉入符合規定的單位賬簿,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

對被查發現的「小金庫」,除依法進行財務、稅務等相關處理外,還要對責任單位依法予以行政處罰,對有關責任人員要依紀依法追究責任。對治理工作中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主管部門和專項治理領導機構要及時了解掌握有關情況,給予通報批評並責令整改。

對問題嚴重的,要追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對在治理工作中弄虛作假、壓案不查、對抗檢查、拒不糾正、銷毀證據、突擊花錢、打擊報復舉報人的,或重點檢查中發現「小金庫」數額巨大、情節嚴重的,要按照有關規定從重處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本意見下發後再設立「小金庫」的,對主要領導、分管領導和直接責任人要嚴肅處理,按照組織程序先予免職,再依據黨紀政紀和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I. 關於在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開展「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的實施辦法的專項治理的方法和步驟

此次專項治理工作從《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底基本結束,主要採取自查自糾和重點檢查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一)動員部署(《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9年5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把專項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建立健全工作機制,深入做好思想發動、政策宣傳、計劃制定和組織部署工作。充分發揮新聞媒介作用,支持群眾監督,鼓勵群眾舉報。
(二)自查自糾(截至2009年6月底)
凡列入此次專項治理范圍的黨政機關和事業單位,要按照《意見》和本辦法要求,抓緊制定具體工作方案,落實工作措施,認真組織自查,做到不走過場、全面覆蓋。對自查中發現的各種違法違規問題,必須自覺糾正。自查自糾工作結束後,各單位按規定上報自查自糾總結報告,並填報《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見附件2)。各單位負責人對自查自糾情況負完全責任。自查面必須達到100%。
為保證自查效果,各地區各部門要組織力量有重點地進行督促指導,及時做好政策解釋和咨詢工作。有關部門和單位也要組織力量開展內部檢查,盡量把問題解決在自查階段。各級「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根據《單位「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報告表》匯總填列《「小金庫」自查自糾情況統計表》(見附件3),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於6月30日前將自查自糾總結報告和統計表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三)重點檢查(2009年7月初至10月底)
在自查自糾基礎上,中央和地方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組織開展重點檢查,重點檢查面不得低於納入治理范圍單位總數的5%,重點領域、重點部門和重點單位檢查面不得低於20%。
重點檢查對象:
1.執收、執罰權相對集中的部門和單位;
2.教育、衛生、交通、民政等與人民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部門和單位;
3.賓館、培訓中心、招待所、出版社、報社、雜志社等與黨政機關、事業單位有隸屬關系的單位;
4.以前檢查發現存在「小金庫」的部門和單位;
5.有群眾舉報的部門和單位;
6.自查自糾措施不得力、工作走過場的部門和單位。
重點檢查要與規范津貼補貼、規范行政事業單位經營性資產管理、節約和控制行政成本支出、加強銀行賬戶監管,以及行政事業單位發票管理檢查、救災資金管理使用情況檢查、擴大內需促進經濟增長和政策落實情況監督檢查等工作相結合,也要與財政監管、審計監督、稅務稽查等日常監管工作相結合,整體推進,綜合實施。
重點檢查報告及《「小金庫」重點檢查情況統計表》(見附件4)要逐級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匯總後,於2009年11月20日前報送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
(四)整改落實(截至2009年11月底)
各地區各部門要針對治理工作中發現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並抓好落實,做到資金資產處理到位、違紀責任人員處理到位。在整改過程中要深入剖析產生問題的原因,完善制度,深化改革,強化源頭治理,建立和完善防治「小金庫」的長效機制。各級「小金庫」治理領導機構要加強對整改落實情況的督促指導。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央和國家機關各部門「小金庫」治理日常工作機構要將專項治理工作情況形成書面報告,於2009年12月10日前報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由其對全國「小金庫」專項治理工作進行全面總結分析,形成專題報告,經中央治理「小金庫」工作領導小組審定後報黨中央、國務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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