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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限超載辦法

發布時間: 2021-03-06 15:56:22

⑴ 如何治理超限超載運輸車輛

(1)二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2)三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三個軸計算,下同)
(3)四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4)五軸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5)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6)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交通運輸部門主要負責對第一至第五種情形的查處,公安交管部門主要負責對第六種情形的查處。
同時,交通運輸部對車輛貨物的裝載外廓尺寸亦有規定:a、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米以上(集裝箱車貨總高度從地面算起4.2米以上);b、車貨總長度18米以上;c車貨總寬度2.5米以上。只要有其中一種情形即為車輛外廓尺寸超限。
(1)所有貨運車輛必須自覺接受檢測。(2)凡超載的必須先卸載,再依法處罰。(3)未卸載的一律不得放行。(4)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吊銷車輛營運證。(5)對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的貨運車輛駕駛人,責令停止從事運營性運輸。(6)道路運輸企業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的貨運車輛超過本單位貨運車輛總數10%的,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吊銷道路運輸營運許可證,並向社會公告。(7)對司機駕駛超限超載車輛,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記分、罰款和扣車的處理。

⑵ 國家超限超載規定是

前四後四是三軸單機,現行的文件規定載貨汽車每軸載質量不得超過10噸,也就是說車的車貨總重(毛重)不得超過30噸。

前四後四簡單通俗的說是商用車的一種類別,即前轉向輪為兩軸四輪,後驅動輪為兩軸(橋)每組雙輪共八輪,常見的「前四後八」的車輛有各種自卸貨車,重型卡車,拖掛卡車等。

所謂前四後八就是說前面是四個輪後面是8個輪,前4 ,就是前面是雙橋4個輪,後八也是雙橋,就是8個輪子驅動,每個橋4個輪,每個橋的左右各2個輪,一般說雙橋單橋,都是指後面有幾個驅動橋。

(2)治理超限超載辦法擴展閱讀:

其它貨車超限超載認定標准:

1、是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2、是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3、是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4、是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5、是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6、是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7、部委要求,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期間,要嚴格按照上述標准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

其中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一至五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六種情形。

據交通運輸部網站消息,交通運輸部近日下發關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

任主體有關事項的通知。通知指出,將嚴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和相關責任主體

,有貨運車輛1年內違法超限運輸超過3次等情形,應當列入嚴重違法超限超載運輸失信當事人

名單。

參考資料:嚴格界定嚴重違法失信超限超載運輸行為 中國新聞網

⑶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的文件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行為。
第四條 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應當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作、源頭治理、追蹤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行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目標任務考核獎懲制度。對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超限和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對舉報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等執法部門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對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時,運輸經營者、駕乘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實施超限和超載運輸檢查。
第二章 源頭治理
第九條 生產製造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並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
第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公安部門不得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交通運輸部門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運輸車輛。
第十二條 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為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十四條 客運站應當按照旅客運輸車輛的核定載客限額發售車票和檢票。
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客運站(點)以外上下旅客,並不得超定額載客。
第十五條 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
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運輸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
第三章 超限運輸審批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
超限運輸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等物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七條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范圍在設區的市轄區內的,應當向起運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車輛行駛范圍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向省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載質量、輪數、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
(四)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五)車輛行駛證。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受理承運人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予許可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十九條 申請超限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車輛裝載的貨物質量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二)車輛軸載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車輛裝載貨物後的長、寬、高超過公路、公路橋梁技術標準的;
(四)行駛路線經過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於三類的橋梁的。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超限車輛擬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涵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並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公路、橋梁等進行加固或者改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
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對公路、橋梁進行加固、改建等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並對公路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上路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其型號及裝載等情況應當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一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年發運量在5萬噸以上的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進行統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報省交通運輸部門審核公布。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公布的貨物集散地實行派駐管理或者重點巡查。
第二十三條 派駐貨物集散地的管理人員負責審查道路運輸車輛的營運資質和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監督貨物裝載行為,對裝載貨物符合規定的車輛出具規范裝載證明。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規范裝載證明。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託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交通稽查站,實施超限運輸車輛檢查,並可以在超限運輸車輛可能繞行或者短途駁載的線路上實施檢查。
在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交通稽查站所處路段可以設置車輛減速帶。
第二十五條 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或者執法工作人員的指揮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不得強行通過。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調查處理的超限運輸車輛,除運輸不可解體等物品外,必須責令承運人對超限部分的貨物進行卸載或者分載,所需費用由運輸經營者承擔;對拒不卸載的,應當強制其卸去超限部分的貨物。
超限運輸車輛未消除違法狀態或者造成公路損害拒絕補償的,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 超限運輸車輛需要超限超載檢測站和交通稽查站提供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應當支付必要的費用,其收費標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承運人應當在15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拍賣或者變賣,在扣除相關費用後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上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 對裝載不可解體貨物、無法卸載且軸載質量不超過限定標准以及擅自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實行按噸公里計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准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與省財政、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執行。
貨物運輸車輛通過實施計重累進加價收費的收費站時,應當按照規定的速度行駛。
第二十九條 超限超載檢測站、交通稽查站和公路收費站應當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檢定合格有效的檢測裝置。
第三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超載運輸車輛的檢查。對超載運輸車輛,公安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扣留,由駕駛員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所需費用由超載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或者運輸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聯網的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信息系統,對違法信息及時登記、抄告、處理和公示,實現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虛假標定車輛載質量技術數據或者拼裝、擅自改裝車輛等違法信息抄告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由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輛次處100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非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客運站造成出站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定額的,除承擔乘車人轉運費用外,由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情節予以通報或者降低車站等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裝載等情況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一致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規范裝載證明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予以收繳,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貨物運輸車輛強行沖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而逃避檢查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超限運輸車輛,除依法處罰外,交通運輸部門可以責令其進行二級維護,並進行車輛技術性能檢測。
實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累積記分情況,可以責令其參加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或者收繳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
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運輸企業營運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記錄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相應降低其質量信譽等級。
第四十條 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由公安部門對駕駛員依法實施處罰並給予違法記分處理;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額定乘員20%至50%的,停止營運3個月;
(二)超過額定乘員50%至80%的,停止營運6個月;
(三)超過額定乘員80%至100%的,停止營運9個月;
(四)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1年。
運輸經營者不具備旅客運輸條件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
第四十一條 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並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運輸經營者限期整改,相應降低其質量信譽等級。
對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駕駛員,由交通運輸部門注銷其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證件。
第四十二條 旅客運輸經營者在1個營運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核減其營運線路經營期限,並按照下列規定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一)發生1起較大責任事故的,半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二)發生1起重大責任事故或者2起較大責任事故的,1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三)所屬運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1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限運輸車輛在未實施計重累進加價收費的公路上行駛而損害公路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補償費標准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礙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協助超限或者超載運輸車輛逃避檢查的;
(二)協助超限或者超載運輸車輛強行沖卡的;
(三)侮辱、謾罵、毆打執法工作人員的;
(四)聚眾擾亂執法檢查或者尋釁滋事的;
(五)其他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⑷ 路政治理超載超限的執法依據是什麼

路 政 執 法 依 據

一、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二、 規章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6.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部1996年7號令)
7.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2號令)
8.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交通部2002年6號令)
9.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2003年2號令)
10.浙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省政府2004年177號令)
三、 規范化文件
(一)、國務院文件
11.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國發[1983]105號)
(二)、交通部文件
1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公路」一詞含義解釋的通知([1991]交函政法字133號)
13.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永久性工程設施」含義解釋的函([1991]交函工字485號)
14.關於路政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1991]交函工字767號)
15.關於對雲南省交通廳雲交法[1992]514號文的復函(交函工[1992]782號)
16.關於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問題的復函(交函工[1994]72號)
17.關於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有關問題的復函(交函體法[1994]108號)
18.關於對佔用公路者收取相應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交函公路[1998]197號
19.關於實施《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交公路發[2000]123號)
20.關於進一步做好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1]591號)
21.關於印發路政管理文書(格式)的通知(交公路發[2003]201號
(三)省人大、省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
22.省人大常委員會[1988]97號批復(浙人大法復[1988]97號)
23.省政府關於劃定公路用地和留地范圍的通知(浙政[1984]43號)
24.省政府關於加強對公路兩側建築管理的通知(浙政發[1990]99號)
25.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於加強國道省道沿線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1997]119號)
26.衢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實施辦法(衢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26號)
(四)省交通廳、省公路局文件
27.關於補充啟用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的通知(浙交[1997]232號)
28.浙江省公路沿線非公路標牌管理辦法(浙交[2000]463號)
29.浙江省交通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浙交[1996]372號)
30.浙江省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浙交[2000]343號)
31.關於啟用浙江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和有關超限運輸現場管理法律文書的通知(浙交[2000]389號)
32.浙江省公路路產賠(補)償有關標准(浙價費[2003]17號)
33.浙江省公路路產賠(補)償管理辦法(浙交[2003]111號)
四、 其他
3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⑸ 超限超載如何治理

1、嚴刑峻法。就像客車超載那樣,抓到了,就讓司機坐牢,弔扣駕駛證。

2、國家法律不允許超限超載,但是國家也不積極去打擊。因為這樣可以顯著降低物流成本。現在,很多車都超載5-6倍,如果不許超載,物流成本一下就上升5-6倍,國家吃不起這個虧。

⑹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為加強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和公路基礎設施安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公路安全保護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省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違法超限超載活動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車貨外廓尺寸和軸荷、總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貨運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超過核定載質量的貨運車輛,擅自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第三條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工作應當堅持政府主抓、部門聯動、源頭管控和通行監管相結合的原則。
第四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建立健全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聯席會議和行政執法聯動制度,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治超工作經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確保治超工作有效實施。
第五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質監、發改、監察、安監、國土、經濟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據各自職責,相互配合,做好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工作。
第六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公安等部門,應當公開舉報電話,設立舉報信箱,接受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行為和違法管理行為的舉報、投訴,並及時查處案件。

⑺ 如何管理超限超載車輛

《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工作實施細則》
問:交通部門如何開展源頭治理工作?
答:交通運輸管理部門要加強對道路貨運源頭單位的監督管理。在2007年12月18日前對公告的貨運源頭站點及大型和重要的貨運源頭單位實行運政人員派駐制,進行現場監督管理,對一般貨運源頭單位實行巡查管理。對違反規定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和超限超載運輸貨物的企業和從業人員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

問:交警如何開展源頭治理工作?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嚴格貨車和掛車的上戶、檢驗。嚴格按照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發放機動車登記證書、號牌和行駛證,嚴格貨車的年度檢驗。繼續做好免費變更「大噸小標」車輛行駛證的換發工作。對掛車注冊登記時,要嚴格按照國家《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GB1589-2004)標准把關,違反限值標準的一律不予登記。對逾期未檢驗的重型汽車、掛車狀況進行登記,於2007年12月31日前逐級上報至省交警總隊匯編成冊,下發全省交警對照備查。

問:有哪幾類治超檢測站點?
答:目前,我省公路上設置的經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立各類治超檢測站點有:超限運輸檢測點、臨時卸載點、公安交警交通安全檢查服務站。

問:交通部門在治超站點如何工作?
答:交通部門負責對貨運車輛的稱重檢測(檢測結果最高允許有6%的誤差),並對車輛是否超限超載予以認定。對確認的超限超載貨物實施卸載,並予處罰。同時依法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

問:交警在站點如何工作?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負責指揮貨運車輛進入就近治超檢測站點進行檢測,並查處超限超載車輛的違法行為;對違法駕駛人處罰、記分;對非法改裝車輛進行強制拆除恢復原狀,對非法拼裝、報廢車輛依法沒收並監督拆解銷毀;維護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治安秩序,確保工作人員人身安全,確保不發生嚴重交通堵塞。

問:對非法改裝、拼裝和報廢車輛如何處理?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執法現場發現非法改裝車輛(含罐體車輛),對非法改裝部分要強制拆除、恢復原狀;不能當場拆除的押送至指定地點強制拆除,並按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予以處罰。對執法現場發現非法拼裝、報廢車輛依法扣留,負責監督拆解、銷毀或者另行在專門場地統一拆解、銷毀。

問: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如何確定?
答:交通和公安部門《山西省人民政府關於治理非法超限超載車輛確保道路交通安全的意見》(晉政發[2007]42號)的規定,結合山西實際,確定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即:兩軸車輛、農用車輛、低速載貨汽車(含三輪)一律按機動車行駛證核定載質量標准認定;三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30噸;四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40噸;五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0噸;六軸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5噸。

問:如何對超限超載車輛進行處罰?
答:超限超載車輛在嚴格卸載的基礎上,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或交通部門對其依法實施處罰。但對當事人同一違法行為不得給予兩次以上罰款的行政處罰。如經復檢與法律文書記載的載質量不一致的,可依法再卸載、再處罰。也就是說,如果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罰後,則交通部門不再處罰;如果交通部門處罰後,則公安部門不再處罰。但如果被其他的站點或流動稽查隊檢測後,確認與法律文書記載的不一致,仍超限超載的,可依法再處罰。

問:處罰標準是怎樣的?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和交通部門都可以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
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有關法律法規,對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下的給予300元的罰款和記2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30%至50%的給予10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50%至100%的給予15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超過核定載質量100%以上的給予2000元的罰款和記6分的處理;對記分累計超過規定限值(達到12分)的駕駛人,依法扣留駕駛證,對其進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教育,重新考試;考試合格的,發還其機動車駕駛證。
交通部門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第七十六條規定,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其額度為:每超過限定標准1%,加處200元的罰款;超過限定標准100%以上的,處3萬元的罰款。同時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每噸公里0.2元。

比如:一輛前四後八(四軸)車,整備質量(車輛自重)12噸,行車證核定載質量18噸;實際裝載貨物27噸,車貨總重39噸,雖然超過行車證核定載質量9噸,但沒有超過四軸車超限超載認定標准(40噸),則公安、交通部門均不予處罰。
如果同樣是該車,實際裝載貨物35噸,車貨總重47噸。則該車輛超過認定標准(40噸)7噸。首先必須卸載7噸,公安交警可按超過行車證核定載質量(35-18)噸/18噸,為94.44%,可處罰1500元,記6分;或由交通部門按超過認定標准(47-40)噸/40噸,為17.5%,罰款3500元,按超限7噸和實際行駛里程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0.2元/噸公里。但公安、交通部門同時只能有一個部門處罰,不能同時都處罰。違法行為將被罰款、記分、繳納補償費。

問:不稱重、不卸載能處罰嗎?
答:任何單位、任何人員不經稱重不得認定超限超載,嚴禁以目測認定超限超載違法行為;不認定超限超載不得進行處罰。

問:對超限超載違法行為進行處罰要公開嗎?
答: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交通部門對非法超限超載行為的處罰結果要做到公開透明,實行張榜公布,同時建立完善的案卷檔案,推行計算機信息化管理,便於規范管理和社會公開查詢。

問:收取裝卸費、貨物保管費的依據是什麼?
答:按照省交通廳、省財政廳、省物價局《關於超限運輸車輛收取路產損壞賠(補)償費有關事項的補充通知》(晉交體字[2000]297號)規定的標准噸公里0.2元收取道路補償費。按照省物價局、省財政廳、省交通廳《關於對超限運輸車輛貨物裝卸及保管收費標准等有關問題的批復》(晉價費字[2003]46號)規定收取裝貨費(3.5元/噸)、卸貨費(2.5元/噸)和保管費(2元/噸),向當事人出具貨物保管等事項告知書。所卸載的貨物可分載運走,當時運不走的,按規定保管3日(72小時),超過3日的按無主貨物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照法律程序進行拍賣,拍賣款項全額上繳財政。

⑻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的青海省人民政府令

第84號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已經2011年11月30日省人民政府第92次常務會議審內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容2月1日起施行。
省長駱惠寧
二○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青海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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