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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撂荒整治

發布時間: 2021-03-05 21:00:16

① 農村山區撂荒土地犯不犯法

土地撂荒是違反抄土地管理襲法律、法規的行為。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② 農村土地撂荒幾年集體有權收回

法律沒有對於撂荒農村土地收回的規定,發包方不得因此強制收回土地專。
但撂荒屬於屬違反承包合同和農村土地承包法的行為,發包方可依法《合同法》的規定要求承擔違約責任。
最高法院關於農村土地承包的司法解釋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前款第(二)項所稱的第三人,請求受益方補償其在承包地上的合理投入的,應予支持。
農村土地承包法
第五十六條當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義務或者履行義務不符合約定的,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的規定承擔違約責任。

③ 農民土地撂荒,村委會收回屬違法,你知道么

農民土地撂荒,村委會收回的,法律支持承包的農民要回承包地。
《最高人民法院關版於審理涉及權農村土地承包糾紛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
第六條因發包方違法收回、調整承包地,或者因發包方收回承包方棄耕、撂荒的承包地產生的糾紛,按照下列情形,分別處理:

(一)發包方未將承包地另行發包,承包方請求返還承包地的,應予支持;
(二)發包方已將承包地另行發包給第三人,承包方以發包方和第三人為共同被告,請求確認其所簽訂的承包合同無效、返還承包地並賠償損失的,應予支持。但屬於承包方棄耕、撂荒情形的,對其賠償損失的訴訟請求,不予支持。

④ 土地撂荒土地就會被收回嗎

土地撂荒到一定程度或者時間,土地就會被收回。
根據《土地管理法》規定,專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屬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⑤ 土地撂荒犯不犯法

土地撂荒是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回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答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土地管理法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⑥ 如何解決農村土地撂荒問題

「要想變無人耕種為有人耕種,就要創新農業模式。一是在農村大力推行適度規模經營制度,讓土地、勞動力、資金、設備、經營管理、信息等形成最優組合並有效運行,提升最佳經濟效益,吸引農民留在農村。二是大力培育新型農業經營主體,如家庭農場、合作社、種糧大戶等,實現大戶帶動散戶、大戶帶動全村的目標。三是進一步完善農村基礎設施建設,如水源、公路以及耕地的改造,使其適宜機械化耕作,提高農業效益。四是政府加大產業引導以及相關補助,提高農民發展種植業的積極性。五是科學規劃利用土地,對撂荒土地進行合理改造、綜合整治,發揮其最大作用。

⑦ 能給我找篇「在農村社會保障缺失的背景下如何看待農村土地撂荒問題嗎

農村社會保障相對缺失背景下的土地撂荒問題研究
——以江西省興國縣方太鄉方太村個案為例
劉衍志[①]
(興國縣方太鄉方太村,興國 342400)

【摘要】:土地撂荒現象在現階段普遍存在,它關系著我國的糧食安全、農村經濟發展,如何扭轉這種趨勢顯得尤其重要。本文以江西省興國縣方太鄉方太村為例,較深入地分析了在我國農村土地撂荒現象的主要原因,主要原因為種糧成本大收益低、土地流轉困難、農民工外流、社會保障制度不完善、自然災害嚴重等,闡述當前農村社會保障缺失背景下面臨著土地保障功能與生產要素功能、土地保障功能與土地保障功能弱化、土地保障功能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矛盾的困境,結合當前農村的實際情況,從構建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創新土地制度、完善監督體系等方面提出相關對策。
【關鍵詞】農村社會保障;土地保障;土地撂荒;土地流轉

引言

農業、農村和農民問題,始終是我國經濟發展的根本問題。「三農」問題歸根結底是土地問題,土地是農業最基本的生產資料。長期以來,我國農民的社會保障,主要以土地為中心的非理性保障,這種社會保障是很脆弱的,我們基本可以認為,當前農村社會保障制度是相對缺失的,由此產生的土地撂荒問題引發了各種危機。土地對於農民不僅是一種基本的生產資料,而且還具有安全保障的作用。由於農業產業的弱勢特徵,以及農戶對收入水平較高的非農產業有就業偏好,大批農民進城務工和經商。但是,他們轉移就業的風險和不確定性,又使他們力圖在農村佔有承包土地以獲得保障。一方面在城市有穩定工作和收入穩定的離農者對農業經營的積極性下降,即使在投資能力增強的情況下,投資重點也會轉向非農產業,對他們而言,農村土地僅是他們抵禦風險的最後屏障;另一方面,目前農村土地流轉還缺乏有效的制度保障和市場中介服務,或土地流轉成本過高或根本無法轉出,從而許多進城務工農民減少對農業土地生產的投入,甚至放棄對土地的投入而造成撂荒土地。這種低效率的土地利用甚至撂荒,對於促進我國農村經濟發展、提高農民收入、保障國家糧食安全等有很大的發展隱患。

1土地撂荒問題的現狀分析

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後,我國農村實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激發了億萬農民種地的積極性,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一方面失地農民的不斷增加,一部分農民無地可耕;另一方面部分地區開始出現耕作粗放,減少復種指數等撂荒現象。進人21世紀,特別是近幾年土地耕作成本上升,土地撂荒伴隨著經濟發展日趨嚴重,且呈現出快速擴展蔓延的勢頭。以江西省興國縣方太鄉方太村土地撂荒個案為例,其土地撂荒問題主要呈現出以下三個特徵:
1.1土地撂荒面積呈增多趨勢
我國土地撂荒現象在現階段普遍存在,土地撂荒伴隨著經濟發展日趨嚴重,且呈現出快速擴展蔓延的勢頭。在土地撂荒的發展動向看,土地撂荒已不是個別現象,它具有普遍性特徵,幾乎全國各地都有這種現象產生,而且這種行為不在少數。據調查,興國縣方太鄉方太村從第二輪土地承包後,隨著勞動力外出務工人數逐年增多,土地撂荒面積不斷增加,且有不斷上升的趨勢,很多農民認為,沒有公糧統購,只要夠口糧就行了,有的甚至就靠打工收入買糧,任土地隨意撂荒。土地撂荒的對象主要是耕地、農田;從方太村土地撂荒的蔓延趨勢來看,土地撂荒的現象呈正相關增長趨勢。方太村位於江西省中南部、興國縣中北部、方太鄉腹部,境內低山、丘陵環繞,全村共有18個村民小組,2007年末實有耕地面積2393.63畝,其中水田2267.63畝,旱地126畝,總人口3109人,其中農業人口3008人,農業人口占總人口的96.75%,人均耕地面積為僅0.77畝,低於聯合國制定的0.8畝警戒線,這時土地就只有生存保障功能,而沒有條件承擔生產功能。盡管國家已經全部免除了農業稅,但從興國縣方太鄉方太村的實際情況來看,土地撂荒的勢頭並沒有得到根本上的遏制,反而因近幾年來自然災害嚴重、土地耕作成本上升等原因,土地撂荒問題越趨嚴重。所以,必須盡快轉變農民賴以維系的心理安慰和最後的安全保障手段,控制土地撂荒的呈增多的趨勢。
1.2土地顯性撂荒和隱性撂荒並存
顯性撂荒,主要表現是勞弱戶、舉家外出戶、土地承包糾紛及當前的「基建開發」帶來的積弊。近幾年部分農民的撂荒行為已由季節性撂荒發展到常年性的撂荒。由於離土勞動力增多,從事農業的老弱戶和離土農民承包地在轉包、代耕、撂荒等過程中的糾紛也相應增多,再加上土地管理力度不夠,致使「包而不種、代而不耕、占而不用」等顯性撂荒現。隱性撂荒,突出表現為減少生產投人、降低復種指數、不求致富但求自足等粗放耕作方式。一部分農民房舍不注重走內涵式發展道路,一味追求外延面積的擴大,佔用了不少優質耕地,造成土地尤其是耕地浪費,方太鄉人民政府已協同縣鄉土地管理和執法部門查處這種濫佔耕地的違法行為。除此之外,自然災害也是造成土地撂荒的原因之一,特別是近幾年來,方太鄉方太村雪災冰凍、水災、旱災、蟲災頻繁,也在進一步造成土地撂荒,每年因自然災害毀地近百畝,以2006年和2007年為例,方太村當年減少的耕地面積94畝和77畝,2007年全村明顯撂荒土地117畝,約佔耕地面積的4.89%,且土地撂荒面積呈現逐年上升趨勢,隱性撂荒更加隱蔽。這種大面積的土地撂荒,在方太村歷史上尚屬首次,撂荒現狀令人擔憂。相對顯性撂荒,隱性撂荒體現得更加隱蔽。
1.3土地撂荒地域性明顯
由於方太村處於贛南北部丘陵地區,自然災害頻發,近些年水災、旱災、雪災冰凍嚴重,加劇了方太村土地撂荒現象,有些耕地已撂荒多年。此外,由於山區人口遷移、許多山區農民在政府的支持下遷出大山,有一批耕地因此而無人耕種,加之退耕還林、保護生態環境等政策的影響下,許多農村耕地野豬等野獸活動頻繁,不再適合耕種,許多農民放棄耕種這些耕地,這種現象典型表現在方太村石窩、寨下、西坑、福龍等邊緣村民小組。

2.造成土地撂荒的原因

改革開放以來,政府採取了一系列惠農政策措施,大力加強農業的基礎地位,農村生產關系得到調整,生產力得到極大提高,推動了農業農村經濟大發展,但在從整個國民經濟發展狀況看,始終沒有改變農業的薄弱產業地位。因此,撂荒現象從表面上看是農業生產積極性下降、農戶投入減少所致,實質是農業生產相對其它產業的效益低下、政府投入不足等多方面原因,導致各種造成土地撂荒因素產生。
2.1種糧成本投入大,收益低,農民積極性受挫
近十幾年農民人均收入雖然逐年上升,但其上升勢頭低於對應年份的國民經濟增長速度。以糧食價格為例,近些年來糧食價格雖然呈現上漲趨勢,但總體物價上漲也造成種糧成本上升,特別是化肥、農葯、農機具等農業生產資料的價格上漲較快,而在家務農的農民多數是文化程度比較低,按傳統方法種植糧食,使得種糧成本投入加大,收益不高,嚴重挫傷了農民種糧積極性。而且農民的收入主要來自非農業產業,來自農業的收入更是逐年下滑。在方太村74戶農民人均收入總量調查中,統計表明,來自第一產業的比重由1996年的88.9%下降到2005年的55.6%,2007年僅為39.1%,而來自二、三產業的純收入逐年上漲,導致農業對農民增收的貢獻率不高。
2.2土地產權制度不夠明晰,土地流轉困難
土地制度缺乏創新、所有權主體不明和所有權邊界不清,造成土地所有權虛置,方太村也存在這個問題,使得作為農村土地所有者的基層集體經濟組織,不能有效地行使對土地經營的管理和監督。而另一方面,農村土地流轉困難,方太村的現實情況是,使「種田能手」得不到土地,造成人力、技術資源的閑置、浪費,即使「種田能手」有意進行流轉,分散的農戶進行交易時需要搜集信息、尋找交易對象和大量的談判時問以及合約維護,土地經營權轉讓成本高昂與土地經營收益不高,從而農民對土地經營權轉讓興趣缺失,這是造成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
2.3農村勞動力外流,大量農民工外出務工
20世紀90年代初以來,伴隨著城市經濟體制改革,城市用工制度和二元利益結構的逐漸松動,務工收入占農村家庭年收入的比重越來越大,因此大批農民進城務工,在我國形成了農民工這一特殊社會群體,同時也就造就土地撂荒的潛在可能。以方太村為例,2007年末方太村農村勞動力為1651人,其中,外出務工人員664人,占農村勞動力總人數的40.2%,占總人口的21.4%,大量青壯勞動外出使方太村從事農業的勞動力減少,在家從事農業耕作的往往是老弱病殘人員,一些土地因此隱性撂荒。
2.4農民對社會保障缺失的理性預期
農民對農村社會保障缺乏信心,致使農民增強對土地的依賴性增強。而農民工的產生增加了農村和城市之間的社會保障矛盾,農民工作為城市社會中最辛勞、地位最低的弱勢群體,缺乏社會基本保障,面臨著諸如生產生活環境差、擇業差別待遇、權益屢受侵犯、負擔不斷加重、教育培訓滯後、子女就學無門和受歧視等問題以及他們對未來預期的不確定性。因此,即使農民進城可以獲得穩定的收益,也不願意放棄對土地的承包使用權。這些農民工的理性預期主觀上阻礙了土地的集約化經營,促成了土地撂荒。
2.5土地撂荒管理難度大,執法依據缺失
土地撂荒是農民個人行為,在管理上存在較大的難度,對土地違法案件調查難、處理難。對土地撂荒缺乏有效的法律懲罰,法律規范不完善。農民撂荒土地,鄉政府、鄉土地管理部門以及村級基層組織也無權對此進行處罰,執法依據缺失。
2.6自然災害頻發,土地撂荒嚴重
自然災害頻發,近幾年方太村雪災冰凍、水災、旱災、蟲災頻繁,使得一些耕地無人耕種,造成撂荒。另一方面也不可忽視,退耕還林造成野豬、山鼠等野獸數量增加,頻繁下山侵害農民勞動成果,造成糧食絕收,農民因此放棄耕種,這種現象在山區丘陵地區非常典型,這也是造成方太村土地撂荒的重要原因之一。

3農村社會保障缺失下土地保障面臨的困境

我國的基本國情是人口基數大,人均耕地相對較少。這一特殊國情,決定了必須把農業始終放在國民經濟的基礎地位上,深化農村土地承包制度改革是重中之重。在廣大農村,由於長期忽視農民的社會保障問題,農村養老保障伴隨著農村土地使用權的分離與聚合,導致社會保障在農村的進展非常緩慢,農民的生、老、病、死、殘主要靠自己負擔。因此,在農村缺少社會保障情況下,土地被賦予了社會保障功能。土地保障成為農村社會主要的保障方式和保障載體及保障基金的主要來源,而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解決了長期困擾人們的吃飯問題。但隨著改革的不斷深人,農村土地分散、農業效益低下、農產品相對過剩、農村勞動力剩餘等制約經濟發展的問題日漸突出,且家庭保障與土地保障都不是現代意義上的社會保障,是一種自我依靠、自我封閉的社會保障形式,與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相去甚遠,土地保障功能逐漸弱化。隨著農村經濟和整個國民經濟的迅速發展,土地保障功能的發揮面臨著一系列新的矛盾。
3.1土地的保障功能與生產要素功能的矛盾
土地不但是農民社會保障的重要方式,也是農民重要的生產要素。在我國相當長的一段時期內,農業是只求解決溫飽問題的傳統農業,土地作為農民社會保障的重要方式和重要的生產要素,兩者之間不會出現較大的矛盾,但一旦農民的溫飽問題得到解決,要求長期增收致富時,兩者的矛盾就變得越來越突出。因為土地的保障功能,使得農民在就業空間渠道窄、收入和就業預期不穩定的情況下,根本不敢放棄土地,這就在一定程度上固化了小農經營,阻礙了農業規模化經營和專業化發展,不利於提高土地的利用效率。據統計,我國現有耕地19.5億畝,有1/3以上的省市人均耕地不足1畝,有666個縣低於聯合國制定的0.8畝的警戒線。按照國際標准,人均耕地低於0.8畝時,土地就只有生存保障的功能,而沒有條件承擔生產生產功能了。方太村目前人均耕地面積為僅0.77畝,低於聯合國制定的0.8畝警戒線,普遍存在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過分上升,生產要素功能嚴重退化,土地的生產要素功能甚至基本消失,轉變為農民賴以維系的心理安慰和最後的安全保障手段,可見方太村土地撂荒問題引起的矛盾已經是比較嚴重,各方應該積極關切解決。
3.2發揮土地保障功能與土地保障功能弱化的矛盾
我國實施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的一個動因就是要發揮我國農村土地的社會保障功能。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和農民收入水平的提高,農村土地的保障功能應該得以強化。但是,隨著社會經濟不斷發展,農村土地的保障不僅沒有得到強化,反而不斷弱化。因為土地保障是一種低水平的保障,隨著人口的增多,這種保障的能力只會減弱。另外,農業屬於微利產業,農業經營的絕對收益在有些地方已經越來越低,甚至絕對虧本。目前,多數農產品提價的空間小,降價壓力大。與此同時,在以小規模農戶分散經營為主的農業組織結構之下,農產生產品成本增加的勢頭卻一直強勁。
3.3發揮土地保障功能與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
筆者認為農業生態環境保護修復模式是繼續發揮土地保障功能的最佳模式,這一模式是指在農業的發展過程中,要正確處理好農業與生態環境的關系,在農業得到有效發展的同時,其生態環境也能夠得到保護和修復。但在實際的農業生產實踐中,這兩者並沒有完美結合,在少數地方還決裂開來。在方太村,農民為了增產增收,大量長期施用化肥使得許多土地板結,對於生態環境和土地長期發展極為不利,許多土壤肥力下降,長此以往,土壤將不再適宜耕種。另一方面,不以本地區實際情況為基礎,大力提倡退耕還林,使得一些野獸生存環境得到極大改善,頻繁侵害農民農作物,使得無法正常耕種土地,甚至發生野獸傷人事件,一些土地因此而拋荒。這兩方面的矛盾都是沒有正確處理土地保障和生態環境保護之間的矛盾,無法繼續發揮土地的保障功能,長此以往,方太的生態環境也會此而失衡。

4結論與對策

以上分析的結論是:構建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創新土地制度,完善監督體系,有利於從根本上解決興國縣的土地撂荒問題。
4.1構建和完善農村社會保障體系
農民工是擁有農村承包地的城市職工,是我國社會轉型時期的產物,興國縣是農民工輸出大縣,加強對農民工社會保障體系建設有利於整個農業產業健康發展。在社會保障制度構建方面,考慮到城鄉一體化的社會保障體系是我國社會保障發展的必然趨勢,筆者不贊成在現有的社會保障體系之外專門建立針對農民工的社會保障制度。筆者認為,應該用土地換保障的辦法將部分有此意願的農民工轉化為市民並納入城市社會保障體系,保有土地的農民工則納入農村社會保障體系。對放棄農村土地使用權的農民工,可直接參加城鎮社會保障,並以農村土地使用權折算為一定年數的個人帳戶積累額,促進農民工從傳統土地保障到社會保障的平穩過渡。對土地使用權置換出的保障資金,可直接進入農民工的個人帳戶,既增加農民工社會保障個人帳戶的積累,又可促進農村土地經營規模的擴大,增加農民收入。
4.1.1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
農民工對土地的依賴,一般是基於農民工對他們年老後不能在城市繼續打工的憂慮,而回到農村後種地至少能解決他們的溫飽問題。因此,建立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實行個人帳戶和社會統籌帳戶相結合的辦法,可以從根本上解決農民工的後顧之憂。完善農村養老保障制度,要採取農民自願和政府引導相結合的方法,社會統籌部分要向低收入人群和貧困階層傾斜,國家財政要對欠發達地區和貧困居民參保給予補助和政策優惠,統籌兼顧,開展農村養老保險工作。
4.1.2堅定實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保障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應採取強制的手段而不是自願的原則。醫療費要堅持民辦公助的基本原則,建立合理負擔的共同繳費機制,費用由政府、農民兩方負擔。對於列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圍的農民,繳費由國家財政支付。農民工沒有城市戶口,許多合法權益得不到保障,看病難,看病貴,醫療費用高,使得農民工看不起病、拿不起葯,因病致貧、返貧現象嚴重,這也是農民工緊握土地不放的原因之一。因此,為農民工建立相應的醫療保障也是當務之急。
4.1.3完善農民工的工傷保險制度
在工傷保險方面,用人單位一般很少主動為農民工辦理工傷保險,很多單位根本不願意為農民工辦理。一旦出現工傷,受害的往往是農民工自己,這也是農民依賴土地的原因之一。國家應優先建立農民工的工傷保險救濟制度。完善相關法規,強制用人單位對有參保意願的農民工創造條件允許他們個人參保。繳費比例應與城鎮其他參保單位及職工一致。費率可按其工作性質所對應的行業費率統一確定。
4.1.4積極推進農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扶貧救助和其它農村福利制度建設
國家除了向保障對象提供資金補助外,還應採用實物補助,以及面對五保對象等特困人口提供救助性服務,逐步將五保對象納入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覆蓋體系之中。使更多無力耕種土地的老、弱、病、殘農民放棄對土地的依賴,促進土地的集約化經營。
4.1.5對農民工及子女的相關保障權利
應將農民工家庭納入城市社會保障范疇,並保障其子女享受與城鎮居民子女相同的受教育權利,消除教育、就業等方面的歧視,讓城市完全接納這些為城市和國家建設作出貢獻的農民工,切實保障農民工及子女的相關保障權利。
4.2創新土地制度
4.2.1賦予農戶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權,為土地有序流轉提供前提條件
只有土地承包關系穩定,承包期延長了,農民才敢將土地流轉起來,不願意種的地能流轉出去,需要土地的能有土地耕種,家庭經濟也才穩定。農民投資於所承包土地的積極性和農業的比較利益也會隨之增加,也才能阻止土地撂荒和實現農業生產的規模化經營。賦予農戶更長期穩定的土地承包經營全,讓土地有序流轉提供可靠的制度保障。
4.2.2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和相關政策體系
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關鍵是完善市場中介組織、土地定級和價格評估機構。村級土地流轉中介組織是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雙方的橋梁和紐帶,沒有時常中介組織,土地流轉的機會就會減少、成本就會增加、風險也會加大。完善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的市場體系和相關的政策,確保農村土地使用權的有序流動。
4.2.3積極培育農民新型合作組織,探索農村土地流轉新模式
人多地少是我國的基本國情,農地經營規模小、分散經營、組織化程度低,已經越來越不適應社會化大生產的要求。因此,我們應該借鑒其他國家和地區的經驗,積極發展農業新型合作組織。允許農民以土地承包經營權入股,已經進城的農民工就不用再定期返鄉耕作土地,可以更加安心地在城市工作,兼得在城市工作的工資與土地使用權入股的分紅。這樣會促使更多的農民選擇將土地流轉然後進城務工,從而進一步推動城市化的發展進程。
4.3完善監督體系
4.3.1重視立法,嚴格執法,加強法律監督
對已經撂荒的土地,採取有效措施,在農民自願的前提下,進一步加大農村土地流轉的力度,發展規模農業,進一步推進農業產業化的進程。對一些自身不耕種,又不願流轉造成土地撂荒的釘子戶,嚴格執行相關法律法規,進一步規范土地承包和流轉行為,明確執法主體和執法客體,讓基層幹部有法可依,依照法律嚴厲懲治惡意撂荒土地、影響極其惡劣的行為,遏制撂荒現象的發生和蔓延。
4.3.2加強教育,完善道德監督體系
農村有其特殊的社會氣氛,用道德體系規范農民行為是解決土地撂荒的策略之一。目前在農村對於土地撂荒還缺乏道德監督體系,道德評價標准不明確,難於把握道德褒揚、道德譴責和道德允許的界限,政府應該加強引導教育,建立一套完整的道德監督體系,對於那些惡意撂荒土地的行為進行道德上的嚴厲譴責,對於那些艱苦奮斗、精耕細作的農民進行褒揚,綜合運用各種監督體系有利於土地撂荒問題的最終解決。

⑧ 什麼是土地撂荒

土地撂荒:土地不繼續耕種,任其荒蕪。撂是放開,撒手不管得意思。

形內成土地撂荒容的主要原因如下:

  1. 農業生產比較效益低。從事農業不如從事非農產業的效益高。農民說得好:「在家種田,不如外出掙錢」;「要想奔小康,必須背井離鄉」。農業的比較效益差,是耕地撂荒的主要原因。

  2. 農村主要勞動力大量出。由於「在家種田,不如外出掙錢」和農產品價格多年持續走低等原因,在家務農的基本為「九九、三八」式勞力結構。

  3. 戶口外遷。隨著市場經濟的發展,城鎮化率不斷提高,農民向非農產業轉移越來越多,部分土地形成撂荒。

  4. 土地零星、分散、偏遠、瘠薄等管理不便,形成撂荒。

  5. 基層組織對二輪承包沒有全面理解,拒收外遷戶中斷承包關系的土地,當前土地流轉基本處於無序的狀態,特別是基層個別地方對二輪承包、三十年不變的政策,有種片面理解,認為承包土地30年不變,就是土地承包權不能動,動了就違背中央的政策,因此,即使有許多經商戶或外遷的農戶要求中斷承包關系,基層組織害怕犯錯誤而拒絕接收,也沒有採取任何有效措施加以引導或適當調整,導致農民對承包地初放經營,甚至撂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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