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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源頭治理超載超限

發布時間: 2021-03-05 20:35:05

『壹』 汨羅:加大超限超載源頭治理整治交通頑瘴痼疾

1月7日,汨羅市超抄限超載檢測站襲在對鑫峰石材有限公司進行回頭突擊檢查時,發現一台四軸貨車涉嫌改裝、超限超載運輸,檢查人員現場約談該企業法人,責令對違法違規人員和車輛現場整改,並對該公司計量稱重人員做出處罰。這是我市加力對超限超載源頭企業治理,整治交通問題頑瘴痼疾的一個縮影。

據了解,自交通問題頑瘴痼疾整治集中整治行動開展以來,汨羅市超限超載檢測站先後對全市五家麻石礦場、四家渣土公司、四家混凝土公司共計13家重點貨運源頭企業進行檢查。自1月2日到目前為止,共排查車輛180台,處理非法改裝、超載超限行為4起。

檢查組要求,源頭企業要建立完善內部管理制度,嚴把裝載環節,從源頭上杜絕超載超限車輛上路行駛,確保整治行動和治超工作順利開展。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貳』 從源頭治超!8省開展超載超限專項整治行動

為了治理貨車超載超限運輸的違法行為,近日,雲南、河北、吉林、哈爾濱、山東等全國8個省份開展超載超限專項整治行動。
江蘇省:實行貨運運單制度
江蘇省表示:將在未來三年內基本消除高速公路超限超載現象。
為此,江蘇省將開始實行貨運運單制度,要求貨物裝載源頭單位需建立貨運運單檔案,需要企業存成檔案,以備以後核驗;看另外,隨車備查聯需要司機隨車攜帶,以便於在路上向交警等執法人員出示。
其中,貨運運單應載明車輛號牌、車輛道路運輸證號、軸型、貨物品種、車貨總重、起運地、托運單位、送達地、收貨單位等。並且將嚴格執行「一超四罰」,從源頭治超。
吉林市:為期3個月的「春雷行動」
為進一步加大對違法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力度,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公路設施和道路交通安全,從4月7日至6月30日,吉林省交通運輸廳、吉林省公安廳聯合開展為期三個月的春融期集中整治貨車違法超限超載運輸「春雷行動」。
整治行動重點1、打擊非法改裝行為和「百噸王」車輛;2、貨車拒檢、不通行高速公路專用檢測車道,不聽從高速公路勸返指揮、故意堵塞車道的行為;3、惡意遮擋號牌、沖闖站卡、損壞相關設施設備等違法行為;4、重點貨運源頭單位放行違法超限超載車輛出場(站)等違法行為。超限禁入,一超四罰對於大貨車超載超限等行為,將嚴格實施「一超四罰」,並對貨運源頭企業周邊超限超載運輸情形嚴重的路段,有關部門加大聯合流動稽查頻次,強化對違法失信當事人的聯合懲戒。除此之外,對進入高速公路的貨車全面實施重量檢測,實現「貨車必檢、超限禁入」。
哈爾濱市:制定貨車「十個嚴禁」規定
近期,哈爾濱市交警部門針對建築運輸材料、殘土、爐渣等大型貨運車輛持續開展整治行動,針對大型貨車容易出現的交通違法行為制定了大貨車「十個嚴禁」管理規定。
雲南省:超載超限貨車禁上高速
近日,雲南省開展公路超限超載治理專項行動!公路貨車嚴禁超限超載運輸,未經稱重檢測或經稱重檢測違法超限超載的貨車拒絕駛入高速公路。
所有經過普通公路超限檢測站的貨運車輛,必須按規定進站接受檢測。1.未經稱重檢測的;經稱重檢測違法超限超載的。拒絕駛入高速公路。2.經檢測認定為違法超限超載運輸的,必須卸載後方可放行,並按規定實施處罰和記分,實行「一超四罰」,按規定納入失信名單。不按規定進站的,按違反交通標志標線實施處罰和記分。
寧夏回族自自治區:貨車超載直接罰貨主!
3月1日起,最新修訂的《寧夏回族自治區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辦法(簡稱治超辦法)》正式實施,新規對貨車超限超載做出了明確規定。
第二十八條??違反本辦法規定,指使、強令貨運車輛駕駛人違法超限運輸貨物的,由交通運輸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1萬元以下罰款;情節嚴重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貨運車輛駕駛人駕駛違法超載貨運車輛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責令消除違法行為,並按照下列規定予以處罰: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不滿30%的,處200元罰款,一次記3分;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30%以上不滿50%的,處500元罰款,一次記6分;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50%以上不滿100%的,處1000元罰款,一次記6分;車輛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100%的,處2000元罰款,一次記6分。
北京市:超1噸罰500,上限30000
3月20日,北京市交通委員會發布《關於公布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貨車超限不停車檢測執法點位的通告》,表示2020年4月6日起,北京市第三批公路貨車超限不停車檢測執法設備啟用。
全市超限超載貨車卸載地址及聯系電話表
依據《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運輸部令2016年第62號)處理,車貨總質量超過本規定第三條第一款第四項至第八項規定的限定標准,未超過1000千克的,予以警告;超過1000千克的,每超1000千克罰款500元,最高不得超過30000元的處罰。
河北省:電子抓拍超載貨車
從3月10日起,河北高速交警就已經開始在在青銀高速公路河北段開展交通秩序集中整治行動,該路段已被打造成首條「河北高速嚴管路段」,查處力度非常之大。
據官方公布的數據,從3月10日至29日,青銀高速查處量居前三的違法行為是貨車佔道、違法停車、疲勞駕駛,其中貨車佔道13207起,違法停車160起,疲勞駕駛104起。
青銀高速抓拍及提示設備安裝位置:
山東省:高速超載不得超過5%
4月1日,山東省政府召開全省「公路服務品質提升年」活動動員部署視頻會,對活動開展進行全面動員部署。山東省交通運輸廳會同省有關部門,對照「國檢」標准要求,制定了《「公路服務品質提升年活動」實施方案》。
方案明確表示要增強公路治理能力。加快推進公路領域「放管服」改革,加強執法隊伍建設,嚴格執法程序,路政案件結案率不低於95%,路損追償率不低於90%。強化超限治理,確保高速公路超限車輛不超過0.5%,普通國省道超限車輛不超過2%,保護好路產路權。
本文來源於汽車之家車家號作者,不代表汽車之家的觀點立場。

『叄』 唐山治理超載超限源頭治理治不了根為什麼呢

有些官員就是拿政策法律當賺錢的工具,管的嚴好賺錢

『肆』 河北省治理貨運車輛超限超載規定的第三章 源頭管理

第十八條從事砂石料、鐵粉、煤炭、鋼材、水泥、危險化學品等生產經營的企業和港口經營企業、火車站、道路貨物運輸站場,以及其他從事道路貨物運輸裝載、配載的經營者(以下統稱貨運源頭單位)必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明確本單位有關從業人員治超工作職責,建立並落實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從業人員進行培訓;
(三)按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規定,登記貨運車輛、駕駛員和貨物的信息,並及時報送登記結果;
(四)配備裝載、配載計重設施、設備;
(五)接受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未按規定裝載、配載貨物,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二)為沒有號牌或者行駛證、道路運輸證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三)為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四)為未出示駕駛證、從業資格證人員駕駛的貨運車輛裝載、配載貨物;
(五)為超限超載貨運車輛提供虛假證明。
第二十條設區的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應當將合法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接受社會監督。
依法取得行政許可的貨運源頭單位,不得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生產經營活動。
第二十一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應當監督貨運源頭單位公布超限超載標准、監督機構名稱和監督電話,通過巡查、派駐人員等方式對貨運源頭單位實施監督管理,制止非法超限超載行為。
第二十二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行政主管部門和行政許可部門應當對道路運輸管理機構的貨運源頭治理工作予以協助,對其移送的案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移送案件的機構。
第二十三條貨運經營者應當加強從業人員車輛安全知識和依法裝載、配載的培訓學習,確保道路運輸安全。
貨運經營者不得聘用無從業資格證的貨運車輛駕駛員。
第二十四條貨運車輛駕駛員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行駛證、道路運輸證、駕駛證和從業資格證。
貨運車輛駕駛員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貨運車輛。
第二十五條貨運車輛生產或者改裝企業應當按國家《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中公告的本企業產品種類和參數生產,加強生產一致性管理,禁止虛假標定。
車輛生產、銷售企業不得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規定的車輛。
公安交通管理部門不得為違反前二款規定生產、改裝的貨運車輛辦理登記、發放號牌和行駛證。
第二十六條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擅自改變貨運車輛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
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道路運輸管理機構、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對查獲的擅自改變已登記的結構、構造或者特徵的貨運車輛,應當將有關貨運車輛生產、改裝企業的信息通報工業和信息化、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查處。查處部門應當將查處結果及時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通報信息的單位。

『伍』 惠州從源頭治理超限超載 沙石場為貨車超載將罰款2萬_要聞_南方��什麼時候開始

《廣東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治理辦法》自2014年8月1日起施行。
第七條貨內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容為:
(一)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
(二)為無牌無證、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十二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交通運輸主管部門按照每輛次對貨運源頭單位處2萬元罰款。

不過具體實施方案還在徵求意見中,估計下個月才能實際操作。

『陸』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的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治理道路貨物運輸源頭超限超載(以下簡稱「貨運源頭治超」)行為,保障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護路產路權,維護道路貨物運輸市場秩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運輸條例》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道路貨物運輸源頭單位(以下簡稱「貨運源頭單位」),是指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注冊登記,從事煤、鐵等礦產品,焦炭、建材等生產加工的企業和物流站場以及其他道路貨物運輸裝載現場的經營者。
第三條本省行政區域內貨運源頭治超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HT〗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本行政區域內貨運源頭治超工作。
工業經濟、公安、國土、監察、交通、工商、質監、安監、煤炭等部門應當履行各自在貨運源頭治超工作中的職責,建立並公示本部門的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責任制度。
縣級以上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以下簡稱「運管機構」)對貨運源頭單位通過進駐、巡查等方式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的監督管理。
第五條縣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依法許可、注冊登記的貨運源頭單位向社會公示,建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和行政執法聯動工作制度。依法保障貨運源頭治超工作經費,對在貨運源頭治超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
鄉(鎮)人民政府對本轄區內煤、鐵、焦炭等重點貨運源頭單位可以派駐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第六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建立貨運源頭單位企業質量信譽考核檔案,對貨運源頭單位發生的超限超載行為,列入質量信譽考核范圍,並定期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貨運源頭單位應當履行下列義務:
(一)明確工作人員職責,建立責任追究制度;
(二)對貨物裝載、開票、計重等相關人員進行培訓;
(三)對裝載貨物車輛駕駛員出示的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進行登記;
(四)建立健全貨運源頭治超登記、統計制度和檔案,並按規定向運管機構報送相關信息;
(五)接受貨運源頭治超執法人員實施的監督檢查,並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八條〖HT〗貨運源頭單位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為無牌無證的車輛裝載、配載;
(二)為證照不全的車輛裝載、配載;
(三)為非法改裝的車輛裝載、配載;
(四)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
(五)為超限超載的車輛提供虛假裝載證明。
第九條貨運源頭單位的工作人員應當按規定裝載、計重、開票,不得放行超限超載車輛。
經營性道路貨物運輸駕駛員裝載貨物時應當向貨運源頭單位出示道路運輸證和從業資格證,不得駕駛超限超載車輛。
第十條運管機構執法人員實施監督檢查時,應當有2名以上人員,並出示合法有效的執法證件,履行下列職責:
(一)對貨運源頭單位建立治超有關制度、履行職責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二)對貨運源頭單位治超登記、統計制度、檔案進行檢查;
(三)協調有關部門和單位維護好裝載、配載現場秩序;
(四)發現違法行為應當立即制止,依法予以處罰;
(五)不屬於本部門處罰的,及時移送有關行政機關;
(六)根據本辦法規定,履行報告、抄告義務。
第十一條運管機構在實施貨運源頭治超監督檢查時,發現下列違法行為的,應當移送相關行政主管部門:
(一)煤炭生產企業銷售煤炭時不按規定開具煤炭銷售票的;
(二)煤炭生產企業、經營企業、加工轉化企業及煤炭用戶購買、運輸、銷售、使用無煤炭銷售票的煤炭的;
(三)從事焦炭運輸的企業利用其掌握的調配運力手段參與焦炭經營,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四)危險化學品生產經營單位未按行駛證核定載質量裝載的。
第十二條〖HT〗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對運管機構移送的案件應當依法查處,並將查處結果抄告移送案件的運管機構。
運管機構應當每月將貨運源頭單位違法案件移送相關部門的情況報告本級人民政府和上級運管機構。
第十三條未依法取得行政許可或者辦理注冊登記手續,擅自從事貨物裝載、配載的非法貨運源頭單位,由許可機關或者工商部門依法查處。
第十四條違反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並處1000元罰款,由其主管部門或者監管部門依法追究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貨運源頭單位未按照規定建立貨運源頭治超職責、責任追究制度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依法追究其生產、經營許可機關和注冊登記機關的監管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給予10000元罰款。
三個月內累計達到五輛次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由工商、質監等部門暫扣生產工具,責令限期改正,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六個月內累計達到十輛次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移送工商、質監等部門,由工商、質監等部門依法查封經營場所,對貨運源頭單位法定代表人依法予以查處,並報告本級人民政府。
第十六條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按照每輛次處500元罰款,並對其負責人處1000元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九條第二款規定的,由縣級以上運管機構責令改正;存在安全隱患拒不改正的,由發證機關吊銷其從業資格證。
第十七條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煤炭行政主管部門依法沒收非法生產、經營和使用的煤炭及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罰款,依法追究貨運源頭單位負責人的責任。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三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工業經濟綜合管理部門責令停止經營,沒收違法所得,並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違反本辦法第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責令改正,並處每輛次20000元罰款。
第十八條運管機構及其執法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不履行貨運源頭治超職責的;
(二)參與或者變相參與道路貨物運輸和貨運站場經營的;
(三)發現貨運源頭單位違法行為,不查處或者不移送的;
(四)不履行報告、抄告義務的;
(五)索取、收受他人財物謀取非法利益的;
(六)其他違法行為。
第十九條貨運源頭單位的生產、經營許可機關或者主管部門不協助運管機構貨運源頭治超工作監督檢查,對運管機構抄告和移交的案件不及時查處,不依法查處非法貨運源頭單位的,由任免機關或者行政監察機關對其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依法予以行政處分。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柒』 如何建立治理車輛超限運輸的長效機制

一、加強組織領導,強化主體責任。

堅持「政府牽頭、部門負責、區域聯動、責任倒查」的工作機制,嚴格落實市政府明確的「嚴禁有一輛超限車輛上路進城;嚴禁有一輛超標車輛出廠進出施工工地;嚴禁有一輛加裝廂板車輛上路;嚴禁有一處放鬆治超標准;嚴禁有一名執法人員違紀違法;嚴禁有一人打招呼、說人情,破壞治超環境」「六個嚴禁」的工作要求,進一步加強和深入推進我縣治超工作。縣人民政府將治超工作列入年度工作重點,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

縣交通、公路、交警、公安、城管、水利、住建、工信、工業集中區、工商、質檢、安監、財政、紀檢監察等部門單位和所有鄉鎮等治超成員單位在縣政府的統一調度下,按照各自的職責分工,加強協調配合,認真落實各項治超工作機制,確保治超長效機制的建立和治超工作扎實有效開展。

縣治超辦作為縣政府專門設立的治超工作統籌協調機構,要充分發揮治超組織協調作用,為各治超成員單位落實治超職責做好組織與協調服務工作。

二、明確治理任務,細化工作職責。

1、縣交通運輸局交通運管部門負責向涉超源頭企業派駐執法人員,對企業裝載源頭的全過程進行監管,發現問題及時制止,並督促企業整改達標;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輛和企業信息,配合開展非法改拼裝車輛查處工作。交通路政部門負責S302沿線及周邊地區農村貨運車輛運輸覆蓋工作,積極開展農村公路巡查,督促上路車輛必須覆蓋且不得超限超載;積極督導各鄉鎮履行治超工作責任,切實加強農村公路治超和貨運車輛改拼裝的切割工作。交通部門負責交通建設工地的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頓。

2、縣公路局牽頭負責組織開展路面執法,交警、運管、公安等部門協同配合,對出現的超限超載運輸、車輛改拼裝、農村貨運車輛未覆蓋上路等違法違規行為進行嚴格查處;牽頭負責治超檢測站超限超載治理及治超信息管理系統的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同時,嚴格按照管制通行標准,加強對石龜山大橋二十四小時不間斷的交通管制工作,協同查處超限超載車輛。

3、縣交警大隊牽頭負責非法改拼裝車輛的查處工作,對發現的非法改拼裝車輛及時予以扣證和處罰,並勒令其在規定時間內自行恢復原狀。對逾期未自行恢復原狀的車輛,由交通運管、公路路政部門強制恢復;組織下屬各中隊開展網格化的治超管理工作,依法查處超載等交通違法行為,在重點時段、重要路段與公路、交通部門開展聯合執法;負責加強車輛登記管理,禁止非法和違規車輛登記使用;抽調專門力量配合開展丁家渡檢測站的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指揮、引導路面執法中發現的超載嫌疑貨運車輛進入治超檢測站進行檢測。

4、縣公安局負責依法查處阻礙治超工作人員執行公務、暴力抗法的違法行為;派駐公安執法人員維持治超檢測站的治安秩序。

5、縣水利局負責組織開展水運砂卵碼頭專項清理工作,對長期超限超載配載的砂石場所進行處罰和停業整改。

6、縣住建局負責城區建築工地(園區建設項目由工業園管委會負責)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改。

7、縣城管執法局負責縣城及大鯨港建成區的渣土車輛運輸的強制覆蓋工作;負責對城區渣土公司及其所屬的渣土運輸車輛、渣土運輸從業人員進行管理,逐步推行平推式密閉環保頂蓋,今後對不符合渣土運輸要求的車輛不得塗刷渣土運輸標志、不得發放《建築垃圾運輸資格證》。對渣土公司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業整改,情節嚴重的依法取消營運資格。

8、縣工商局負責查處買賣非法改拼裝車輛的行為,依法取締非法改拼裝車輛企業,依法吊銷非法改拼裝車輛企業的營業執照。

9、縣質監局負責對治超工作中所需的檢測設備依法實施計量檢定,嚴格檢查從事改拼裝車輛企業的生產場所及標准執行情況,杜絕無標生產行為。

10、縣安監局負責會同有關部門對貨運企業不符合安全裝載要求的行為進行監督檢查,對因超限超載發生的傷亡事故進行調查處理,依法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11、縣財政局負責將治超工作經費列入年度部門預算,保障經費及時足額到位。

12、縣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負責園區建設項目的治超宣傳和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對項目業主和施工單位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工整改;負責協助配合執法部門開展本轄區車輛超限超載整治工作。

13、縣工信局負責涉超源頭企業的治超宣傳,協助縣交通部門開展源頭企業的超限超載車輛治理工作。對涉超源頭企業履行治超責任不力的,責令停產整頓。

14、縣監察局對相關部門在治理超限超載工作中的執法行為和行業作風進行監督、檢查,查處不正之風及違紀違規行為。

15、各鄉鎮負責開展本轄區車輛超限超載整治工作。以村、組為單位,建立網格化的治超管理網路;對貨運源頭、貨運車輛加強管理,完善農村公路限行設施,禁止超限超載、非法改拼裝車輛上路行駛。

三、建立健全制度,落實長效機制。

1、建立聯合治超機制。

建立由縣政府辦牽頭,各治超成員單位參與的治超工作聯席會議制度,定期分析、研究治超工作形勢,針對出現的新問題和新情況,制定工作措施。

堅持固定檢測與流動稽查相結合,強化聯合執法,加強對治超源頭區域、重點路段的管理力度,建立區域聯動和聯合執法工作機制,綜合運用行政、法律、經濟手段和技術措施,從根本上規范車輛裝載和運輸行為,取締非法改裝行為,重點打擊超限超載、非法改拼裝車輛的違法行為。特別是交警各中隊要加強路面巡查,嚴格落實公路治超的網格化治超處罰工作,確保治超工作在全縣范圍內整體覆蓋、不留死角。

2、建立專項整治工作機制。

縣交通、工信部門要切實加強源頭企業超限超載運輸專項整治工作。對頂春建材、南方水泥、晉煤金牛、正園飼料、湘北飼料等重點源頭企業進行二十四小時不間斷源頭監控,對其他12家涉超企業進行巡查監管,既保證貨車運輸出廠不超限超載,也要保證原材料運輸進廠不超限超載。頂春建材、南方水泥、晉煤金牛等重點企業派遣駐廠監管人員5人以上,並通過聯網對接建立視頻監控平台。加強對從事非法超限超載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的管理,建立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信譽檔案,實行重點運輸企業及從業人員黑名單制度。對一年內超限3次以上(含3次)的車輛或駕駛人,要列入黑名單予以曝光,情節嚴重的由原發證機關撤銷其道路運輸營運證。對有超限超載登記的營運貨車超過總數10%的貨運源頭企業,要向社會予以公布,責令其停業整頓,並按有關規定對其採取制裁措施。

縣住建、交通、水利等部門要切實加強建設工地的超限超載運輸整治力度。所有建設工程施工必須嚴格做到「四個一律」:即一律不得超限超載運輸;一律不得違規裝載建築材料、預製件、渣土廢棄物等;一律不得使用非法改拼裝車輛、無牌無證車輛;一律不得讓履帶式工程車上路行駛。項目業主單位承擔監管責任,必須與施工、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簽訂治超目標責任書,新開工項目要將治超規定要求列入承包及運輸合同條款,因監管督促不力造成治超執法難以到位的,項目業主承擔兜底責任。項目施工、材料供應等參建單位必須嚴格遵守治超規定,違反有關規定的將按有關合同和法律規定給予相應經濟、行政處罰,依法承擔相應責任。各項目施工工地一律設置1塊以上治超工作宣傳牌,安排2—3名治超協管員;建設主管部門要安排1名以上治超監管員,要向社會公開公示,對所監管的工地實行巡迴暗訪督查。

縣城管執法部門要切實加強城市渣土車輛超限超載運輸專項整治工作。對縣城及大鯨港建成區的渣土車實行全方位、全流程、無縫隙嚴格管理、嚴格執法。對渣土車輛未覆蓋運輸或車廂密閉不嚴等原因撒漏致使建築垃圾污染道路的,採取重罰、停運整改、吊銷營運資格等措施,堅決杜絕城區渣土車超限超載、無序運輸。對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復出現違規現象的渣土運輸公司,依法取消該企業的行政許可和特許經營權,吊銷其《建築垃圾運輸資格證》。

縣水利部門要切實加強水運砂卵碼頭超限超載專項整治工作。對全縣重要水運砂卵碼頭要實現全天候駐守監管,所有水運砂卵碼頭必須安裝固定磅秤。對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或未覆蓋運輸的,採取重罰、停運整改、吊銷營運資格等措施,堅決杜絕砂卵運輸車輛超限超載、無序運輸。對配合治超工作不力、反復出現違規現象的水運砂石碼頭,依法取消該企業的行政許可和特許經營權。

縣公安部門要切實加強超限超載車輛沖關闖關專項整治工作。要成立沖關闖關事後打擊組,對已沖關闖關的車輛實施事後打擊,決不讓一輛沖關闖關者逍遙法外;對逃避治超站檢查,不聽從治超人員現場指揮、逆行或不按車道行駛沖關闖關的,一律進行非現場執法,適用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應當依法治安拘留的一律給予治安拘留。縣公安交警部門對不符合國家標准強制性規定的車輛,不予登記和核發車輛牌證、檢驗,杜絕非標准車輛上路行駛;對故意遮擋、污損車輛號牌的,一律對駕駛人記扣分,情節嚴重的注銷駕駛證最高准駕車型後予以降級。

縣工商部門應加強對水運碼頭、砂卵料場等貨物集散場所的監督管理,取締無證、無照貨物集散場所;依法查處生產、銷售拼裝機動車或生產、銷售擅自改裝機動車的行為,對多次出現非法改裝、拼裝車輛問題的企業給予吊銷經營許可證的處罰,對無經營許可證從事上述違法活動的企業,一律予以取締。

3、建立定點檢測和路面執法工作機制。

大力加強定點檢測和流動治超工作。縣交警、公路、交通等部門要根據各自職責分工和法律規定,以治超站點為依託,通過固定檢測和流動稽查相結合的方式,協同配合加大路面執法協作和聯合治超力度,共同做好治超工作。縣公路、交警、公安等部門要按照站點檢測的工作要求,派駐力量按照「四班三運轉」的要求開展執法工作,其中,公路執法人員22名(協警8名),交警執法人員4名,治安執法人員1名,負責指揮引導貨運車輛進入治超檢測站點進行檢測,維持治超檢測站點的交通及治安秩序,堅決打擊帶車、闖崗和在超限檢測站附近集結闖站、阻塞交通等違法行為。進駐治超檢測站點的人員納入治超站點管理,嚴格落實獎懲並納入年終考核。

大力加強超限超載車輛整治工作。縣公路部門牽頭,運管、交警部門抽調足夠力量加強流動治超工作,對超限超載嚴重地區和路面揚撒污染等行為進行集中整治,靈活確定執法時間、執法路段,確保執法效率和執法效果。對公路路面上查處的違法超限超載嫌疑車輛,縣交警部門應指揮引導其就近進行檢測,確認超載的,依法對駕駛人交通違法行為予以處罰和記分處理,對累計記分超過規定限值的駕駛人,依法予以扣留駕駛證、組織學習和考試。對已確認的超限運輸車輛,公路路政部門應責令停駛,實施卸載,消除違法行為,並依法予以處罰。

大力加強改拼裝貨運車輛的整治工作。對發現有改拼裝嫌疑的貨車,縣公安交警部門一律先扣留車輛與駕駛證。屬於非法改裝貨車的,一律責令現場拆解、恢復原狀;屬於拼裝車輛,監督拆除或解體。對「二次切割」者,實施扣分、扣證雙重處罰措施,頂格予以重罰。

四、建立治超執法人員長效管理機制。

縣交通、公路等部門要建立治超執法人員培訓考核制度、執法資格確認制度及責任追究制度。各單位每年組織不少於一個月的教育培訓活動,切實提高執法人員的政治思想素質和業務水平,確保執法人員自覺遵守各項規章制度,做到規范執法、嚴格執法、文明執法;不具有行政執法資格的人員不得從事治超工作;加強對治超執法人員的內部管理和工作考核力度,並充分利用舉報電話、舉報信箱等形式,加大對治超執法人員的監督力度。對經查實存在違規違紀行為的執法人員要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一律予以清退。

五、建立治超工作信息化長效管理機制。

建立治超信息管理系統,建立超限超載運輸資料庫,由縣治超辦對數據進行分析、分類,定期向有關部門抄報,並督促相關部門對違法車輛依法進行處罰,對貨物裝載企業依法進行處罰,對源頭監管責任單位和相關責任人依紀依規進行責任追究。

六、建立工作考核和責任追究機制。

建立工作考核機制。治超工作實行百分制考核,縣治超辦負責組織,按源頭監管、站點檢測、橋梁管制、流動治超、網格執法、農村公路治超等六個方面進行考核,定期在手機報上公布考核結果。出現下列情況的,採取責任倒查的辦法,對相關責任單位實行追究:源頭企業貨運車輛運輸超限超載的;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渣土運輸車輛上路運輸未進行覆蓋的;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施工工地貨運車輛對外運輸超限超載或未覆蓋運輸的;檢測站或管制點對違規車輛應依法處置而未處置的;按照網格化管理模式,各鄉鎮主要幹道一天內連續發現多台次違規車輛未進行處置的;被省、市督導組或暗訪組通報的;其他違規現象未得到及時處置的。

建立責任追究機制。一是約談制度。縣治超辦將根據各單位的考核結果每個季度進行排隊打分,排名墊底的單位分管負責人,由治超工作領導小組副組長進行約談;半年度排名墊底的單位主要負責人,由治超工作領導小組組長進行約談。二是獎懲制度。鄉鎮治超工作考核與交通項目補助資金直接掛鉤,年末排名墊底的鄉鎮一律停止撥付交通項目補助資金;排名墊底、影響到我縣在省、市排名的治超責任單位,治超工作考核結果與年度績效考核和個人評先評優直接掛鉤,並責成監察部門對分管負責人和直接責任人進行組織調查處理。

七、建立治超工作舉報獎勵機制。

對舉報超限運輸車輛和相關生產經營、車輛改裝企業的,縣治超辦要組織有關部門對舉報的情況進行調查處理,一經查實,要對違規的單位和個人進行嚴厲處罰,同時對舉報人員給予獎勵。

八、建立治超工作監督機制。

進一步加強對治超責任單位履行治超工作職責、完成治超工作任務情況的監督檢查。縣治超辦會同縣政府督查室、縣監察部門,採取定期與不定期相結合、明察與暗訪相結合的方式,對各貨源地、涉超源頭企業、車輛改裝或拼裝企業、丁家渡治超檢測站、石龜山管制點流動治超及鄉鎮、交警大隊下屬各中隊治超職責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各治超執法機構對查處的超限運輸車輛、裝載貨源地、行駛路線等信息進行登記,上報縣治超辦。縣治超辦對上報的治超信息進行分析,對不履行職責、監管不到位的,送交有關部門核查處理。各鄉鎮、各部門要堅持政府統一領導、部門分工負責、各方聯動的治理工作機制,把治超工作列入重點工作安排,保障治理經費,落實治理責任,狠抓源頭治理,強化執法監督,嚴格實行目標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認真開展車輛超限超載聯合治理工作,依法嚴厲打擊和治理車輛超限超載等違法行為,逐步建立健全治超工作長效機制。

『捌』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的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山西省人民政府令
第223號
《山西省道路貨物運輸源頭治理超限超載暫行辦法》已經2008年5月26日省人民政府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長 孟學農
二○○八年五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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