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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以案釋法案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3-05 04:44:25

⑴ 如何推進落實檢察官以案釋法制度

以案釋法是指根據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關系密切的案件回來詮釋法律的過程。答
一、以案釋法的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普法志願者等;
二、以案釋法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流動人口、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以案釋法;
三、以案釋法的內容為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關系密切的案件。要求各部門年內重點建立和落實典型案例篩選發布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媒體傳播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宣傳講解制度、建立以案釋法整理編輯制度、建立以案釋法新媒體宣傳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律師宣講制度。

⑵ 以案釋法,法制伴我行第七期學習反思

案例一:16歲的小剛是某中學初三學生。某日下午放學後,同班女生小靜看見小剛臉上有汗珠,就上前用餐巾紙為他擦汗。這一親昵的舉止恰好被從一旁經過的班主任田老師看見。田老師當即把小靜叫到辦公室,給小靜看了兩頁日記(是田老師私自從小剛放在課桌內的日記本上撕下來的,上面記錄了小剛對另一名女生的好感),並對小靜說,小剛很花心,腳踏兩只船。從第二天起,田老師便不準小剛進教室上課,而讓他先好好反省自己的錯誤。小剛的父母多次來到學校,懇求讓孩子上課,都被田老師拒絕了。小剛的父母很著急,請律師向縣委宣傳部、縣教育局和孩子所在學校發了法律建議書,要求讓孩子復課,但田老師仍然不準小剛上課。直到五日後,學校校長下命令,小剛才進了教室。但小剛因不堪心理壓力,當天便離家出走,直到第二天下午才被找回。隨後不久,小剛一紙訴狀將田老師告上了法庭,要求田老師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法院經審理認為,田老師未經學生小剛的同意,偷看小剛的日記並給他人傳閱,還在學生中講有損小剛名譽的話,其行為已損害了小剛的名譽權和隱私權;同時,田老師以小剛早戀而要求其寫檢討為由,不準小剛上課學習,該行為侵害了小剛的受教育權。據此,法院判決田老師向小剛公開賠禮道歉並賠償精神損失費。


案例分析:受教育權是一項基本人權,是公民所享有的並由國家保障實現的接受教育的權利,是憲法賦予的一項基本權利。受教育權不是一項抽象的權利,而是一項包括入學、參加課堂學習、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等內容的實實在在的具體的權利。《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權利:(一)參加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使用教育教學設施、設備、圖書資料;……(四)對學校給予的處分不服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對學校、教師侵犯其人身權、財產權等合法權益,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這里的「教育教學計劃安排的各種活動」主要是指課堂教學,離開了課堂教學這一基本活動,受教育便成了一句空話。 田老師因懷疑小剛早戀而長時間不讓其進教室上課,事實上剝奪了小剛接受教育的權利,從而構成了對小剛受教育權的侵犯。小剛有權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或者依法提起訴訟。
對違紀的學生能否進行停課一直是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對於那些嚴重擾亂課堂秩序,使得課堂活動無法順利進行的學生,令其停課是否會侵犯學生的受教育權?我們認為,坐在教室里上課是學生接受學校教育的必要的形式保證,如果學生在課堂上並未從事學習活動,則其受教育權並未真正得到實現。雖然不學習是學生自願而為的一種錯誤選擇,但對於負有教育職責的教師而言,對其完全放棄不管也是明顯不妥的。此時,教師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在一般的批評教育無法奏效的情況下,為了保證課堂秩序,為了其他學生的正常學習不被干擾,由學校責令違紀學生進行短暫的停課反思,並對其在停課期間的在校活動作出安排,應當是可以考慮的一種教育懲戒方式。需要注意的是,停課不是讓學生直接回家,而是在校園內對學生的活動作出特殊安排。與臨時隔離的教育懲戒方式一樣,停課只能針對那些嚴重擾亂課堂秩序的學生,且在實施之前必須是教師已經對其進行了充分的提醒和告誡。停課的時間應當盡量短,一連幾天甚至幾個星期不讓學生上課,則是明顯違法的。總而言之,學校、教師應當慎重對待停課,不要濫用停課的懲戒權。實踐中,對於那些未完成作業、未按時交納學費或其他費用、輕微違反課堂紀律的學生,一些教師動輒不讓其進教室上課,甚至直接將其趕出校門,這些做法是非常不妥的,明顯構成了對學生受教育權的侵犯。

⑶ 法院違法判案我該怎麼辦

上訴期內上訴,生效的,生效後6個月內申請再審
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六十四條 當事人不服專地方人民法院第一審判屬決的,有權在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上一級人民法院提起上訴。
第二百零五條 當事人申請再審,應當在判決、裁定發生法律效力後六個月內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條第一項、第三項、第十二項、第十三項規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六個月內提出。

⑷ 鄉鎮怎樣建立健全以案釋法工作制度

以案釋法是指根據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關系密切的案件來詮釋法律的過程。
一、以案釋法的主體包括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公證員、普法志願者等;
二、以案釋法的對象是一切有接受教育能力的公民,重點加強對領導幹部、公務員、青少年、流動人口、企事業經營管理人員和農民的以案釋法;
三、以案釋法的內容為具有重大典型教育意義、社會關注度高、與群眾關系密切的案件。要求各部門年內重點建立和落實典型案例篩選發布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媒體傳播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宣傳講解制度、建立以案釋法整理編輯制度、建立以案釋法新媒體宣傳制度、建立以案釋法律師宣講制度。

⑸ 求一篇以案釋法的案例,內容包括案情簡介,調查與處理,法律分析,典型意義

交通事故案例分析
2011年7月21日,被告唐某駕車在臨渭區將田某某撞傷,後經醫院搶救無效,田某某於8月1日死亡。在此次交通事故中,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認定被告唐某承擔次要責任,田某某承擔主要責任。另外被告唐某曾向xx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以下簡稱xx保險渭南分公司)投保責任限額為10萬元人民幣的第三者責任險。
本次事故發生後,給田某某的親屬造成的經濟損失共計391288.87元。被告唐某已支付田某某住院期間的醫療費26157元人民幣。因經濟損失的賠償數額無法協商一致,受害人田某某的親屬委託本所律師對肇事車輛司機唐某提起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訴訟。
律師意見:
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陝西省實施〈道路交通安全法〉辦法》的相關規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是由法律直接加以規定的強制性保險,保險公司對機動車第三者強制責任險項下的損害在保險金額范圍內承擔無過錯責任,不以被保險人的過錯為賠償要件。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先行賠償。超過責任限額的部分,由機動車一方按照責任比例承擔賠償責任;因此,本案應將xx保險渭南分公司列為共同被告訴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xx保險渭南分公司在肇事車輛投保的第三者責任險范圍內承擔10萬元的賠償責任,被告唐某承擔剩餘賠償部分中的30%的賠償責任。
被告xx保險渭南分公司辯稱,其對原告不具有直接的賠付義務,請求法院駁回原告對xx保險渭南分公司的訴訟請求。
判決結果:
法院最終判決被告xx保險北京分公司賠償原告10萬元人民幣,判決被告唐某承擔剩餘部分中的30%的賠償責任。
相關法律知識:
道路交通事故案人身損害賠償范圍:
1.醫療費:醫療費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醫葯費、住院費等收款憑證,結合病歷和診斷證明等相關證據確定。賠償義務人對治療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異議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舉證責任。
2.誤工費: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3.護理費:護理費根據護理人員的收入狀況和護理人數、護理期限確定。
護理人員有收入的,參照誤工費的規定計算;護理人員沒有收入或者僱傭護工的,參照當地護工從事同等級別護理的勞務報酬標准計算。護理人員原則上為一人,但醫療機構或者鑒定機構有明確意見的,可以參照確定護理人員人數。
4.交通費:交通費根據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護人員因就醫或者轉院治療實際發生的費用計算。交通費應當以正式票據為憑;有關憑據應當與就醫地點、時間、人數、次數相符合。
5.住院伙食補助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可以參照當地國家機關一般工作人員的出差伙食補助標准予以確定。
6.必要的營養費:營養費根據受害人傷殘情況參照醫療機構的意見確定。
7.殘疾賠償金:殘疾賠償金根據受害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或者傷殘等級,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自定殘之日起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受害人因傷致殘但實際收入沒有減少,或者傷殘等級較輕但造成職業妨害嚴重影響其勞動就業的,可以對殘疾賠償金作相應調整。
8.殘疾輔助器具費:殘疾輔助器具費按照普通適用器具的合理費用標准計算。傷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參照輔助器具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相應的合理費用標准。
輔助器具的更換周期和賠償期限參照配製機構的意見確定。
9.喪葬費: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10.被撫養人生活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1.死亡賠償金: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12.精神損害撫慰金:精神損害的賠償數額根據以下因素確定:
(一)侵權人的過錯程度,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二)侵害的手段、場合、行為方式等具體情節;
(三)侵權行為所造成的後果;
(四)侵權人的獲利情況;
(五)侵權人承擔責任的經濟能力;
(六)受訴法院所在地平均生活水平。
法律、行政法規對殘疾賠償金、死亡賠償金等有明確規定的,適用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13.受害人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損失等其他合理費用。
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損害賠償案主要適用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4.《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題的解釋》

⑹ 公務員以案釋法普法書面總結材料怎麼寫

招考對象中「具有兩年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人員」,是指截止(報名截止時內間),報考人員容累計在基層工作的時間已滿兩周年。

基層和生產一線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在市(地)以下(不含副省級城市)黨政機關、事業單位、社團組織,各類中小企業和非公有制單位及農村工作的經歷。自謀職業、個體經營的人員,也視為具有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驗,指的是畢業後正式的工作經驗。在普通高校就讀期間工作經歷,視為社會實踐經驗,不視為基層工作經驗,當然,這里的在校的社會實踐,特指普通招生計劃的學生在校的社會實踐。如果是成人教育在職參加的學歷教育,其就讀期間依然從事正常的單位工作,這不屬於社會實踐,其工作經歷有效。

⑺ 什麼叫以案釋法

「以案釋法」是指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和其他行政事業涉法業務部門(鎮機關相關辦公室、鎮雙管單位)(以下簡稱各普法責任主體)等結合辦理的案件,工作中涉法案例,圍繞案件事實、證據程序和法律適用等問題進行釋法說理、開展法治宣傳教育的活動。

各普法責任主體部門要站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市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新形勢下加強「以案釋法」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樹立責任主體意識,把「以案釋法」拓展到執法、司法、守法全過程,堅持以我為主、協調配合。

積極主動地開展「以案釋法」工作,努力把司法、執法、糾紛調解、法律服務和涉法工作過程變成普及法治知識、弘揚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的過程。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明確指出「健全普法宣傳教育機制,要建立法官、檢察官、行政執法人員、律師等「以案釋法」制度」。

這一重要論斷不僅闡明「以案釋法」是深化法治宣傳教育的有效途徑,更是推動全社會樹立法治意識的有力舉措,對於落實國家機關「誰執法誰普法」普法責任制。

教育引導全民自覺尊法學法守法用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氛圍,推動法治建設具有重要實踐意義。

(7)法院以案釋法案整改措施擴展閱讀:

目標任務

(一)立足工作職能。要充分利用法院和行政執法的裁判文書公開、典型案例發布、庭審公開、巡迴審判方式,向當事人或社會公眾宣傳各種法律法規;邀請檢察院結合預防職務犯罪開展「以案釋法」教育。

將刑事訴訟審查、逮捕、起訴過程進行法治宣傳教育;行政執法機關要健全和完善執法過程「法律告之」機制,全面准確宣傳部門法律法規;司法部門要指導聯系律師,為社會提供法律咨詢、法律服務。其他普法責任主體要將各自業務涉法的「以案釋法」教育貫穿於工作始終。

(二)精選釋法案例。重點選擇易發多發、群眾反映、強烈、社會廣泛關注、具有普遍警示教育意義以及政治效果、法律效果、社會效果顯著的案例,有針對性地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所選案例必須從維護憲法法律權威出發,綜合考慮案件的性質、特點、社會公眾不同需求和運用案例開展法治宣傳的實際需要,做到既有利於回應社會關切、促進化解社會矛盾,又有利於提高群眾法治觀念、促進法治社會建設。

不得泄露國家秘密、商業秘密,不得侵犯個人隱私,不得違背法律規定、損害司法執法公信力或造成負面社會影響。

(三)增強釋法針對性。「以案釋法」包括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釋法和向社會公眾釋法。向當事人等訴訟參與人「以案釋法」,應當重點針對案件的法律文書、有關處理決定等進行分析論證,根據需要,採取書面或者口頭方式進行解釋說明。

向社會公眾「以案釋法」,應當准確說明與案件有關的主要事實,闡明辦理案件的法律和政策依據。開展「以案釋法」工作既可以與國家憲法日、法律頒布紀念日、重大傳統節日等法治宣傳教育活動合並進行,也可以配合黨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據案件情況、社會關切等擇機開展。

(四)創新釋法形式。充分利用「法律六進」、法治文化建設陣地、法治宣傳教育基地和法治創建活動等載體,有計劃、有目的地推進「以案釋法」工作。

充分發揮傳播媒體的作用,在電子屏幕、宣傳欄、機關工作人員和村幹部微信圈開辟「以案釋法」宣傳,不斷打造特色品牌。注重新媒體新技術的開發運用,藉助微博、微信等傳播速度快、受眾面廣的優勢,廣泛開展「以案釋法」工作。

注重「以案釋法」工作與法治實踐相融結合,採取網上播放案件審理、吸納群眾參與矛盾化解、優秀法治文藝節目展播等形式,把每一件案件審理、每一個執法行為、每一次法律服務都變成一次普法教育的過程,使廣大群眾在案例剖析中感受法律正義,領悟法治精神,增強法治意識。

⑻ 執行案件以終結方式結案,法院窮盡調查措施應當完成的具體事項有哪些

我國民事訴訟法規定的執行終結是結束執行程序的一種特殊方式。它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由於發生某種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使執行程序無法或無需繼續進行,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制度。法制設立執行終結制度,旨在解決某些案件無法或無需繼續執行的問題,以使這類案件不致因久拖不結,而損害社會經濟秩序的穩定和司法威信。

一、執行終結的含義

執行終結是指強制執行程序的完結。依強制執行理論,執行終結的含義有廣義和狹義之分。狹義的執行終結是指申請人提起的整個強制執行程序的終結;廣義的執行終結則包括整個執行程序的終結和個別執行程序的終結。

所謂個別執行程序的終結,又稱特定執行程序的終結,是指對特定的執行標的物,或依特定執行方式所實施的強制執行程序的終結而言。個別執行程序的終結,以各該個別執行程序所定的最後階段的行為完成為終結的標志。例如,在關於金錢債權的執行中,對被執行人的動產或不動產的執行,需採取查封、扣押等控制性措施的,在查封和扣押所需的法律程序實施完畢後,依該特定執行方法所實施的執行程序即告結束。又如,對於動產或不動產的執行需拍賣的,拍賣物已經拍定,拍定人支付價金並取得拍賣物的所有權時,拍賣程序即告結束。

強制執行往往需要同時或先後實施整個或數種執行程序才能達到執行目的。這同時或先後實施的數個或數種執行程序終結的有機組合,才能構成整個執行程序的終結。如前述兩例,各個別執行程序雖已終結,但對於整個執行依據的強制執行程序並未終結,債權人的權利也並未實現。只有經查封、扣押、拍賣等執行程序,並將執行所得交付債權人滿足其債權時,整個執行程序方告終結。當然,並非所有強制執行,均需實施數個或數種執行程序始達目的。有時實施單一的執行程序即可以達到執行之目的。例如,金錢債權執行中,執行法院將從被執行人處執行所得金錢直接交付給申請執行人;又如,在物的交付請求權執行中,執行法院直接將執行標的物交付給申請人等。此時,單一執行程序的終結即滿足執行依據所確認的債權,整個執行程序也就終結了。

強制執行法上所規定的執行終結應是狹義的執行終結,即整個強制執行程序的完結。它包括兩種情況,一是實體終結,即因執行依據所確認的申請執行人的實體權利通過強制執行已得到實現而結束整個執行程序;二是程序終結,即執行依據所確認的申請執行人的債權通過強制尚未得到全部實現或根本未得到實現,但因有法律規定的特殊情況的發生,而依法終結整個執行程序。

二、強制執行程序的實體終結

強制執行程序的實體終結,是指執行依據所確認的債權人實體權利,通過強制執行全部得到實現,而使整個強制執行程序自然結束。

債的本質是債的當事人達到其利益要求的法律手段。債權人利益的實現,為債的本來目的。債權人為實現其債權利益,必然要求債務人全面履行自己義務。從實現債權人利益的效果上看,人民法院的強制執行與債務人的自覺履行並無二致。也就是說在債的消滅的同時,債的目的亦即達到。同樣,債權人在藉助司法強制力迫使債務人履行義務之後,執行依據確定的債權全部達到目的,其所確認的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告消滅。債的消滅須有法律上的原因,法律規定債消滅原因有清償(履行)、抵銷、免除、提存、混同等原因。那麼,強制執行中,債的消滅的原因一經發生,就意味著執行當事人間的權利義務已經消滅,債權人的利益目的已經達到,人民法院即應結束整個強制執行程序。

在強制執行中,能引發債的消滅,達到申請執行人的利益目的,實現其債權,從而結束執行程序的原因如下:

1、執行依據的內容全部執行完畢。通過強制執行,申請人申請執行的債權全部實現,執行依據的內容已經全部得到落實,強制執行的目的也已經達到,因而結束執行程序。執行完畢是最常見的一種結束執行程序的方式。

2、申請執行人放棄執行依據所確定的權利。申請執行人放棄依據所確定的權利,是指權利人拋棄其實體權利,免除義務人的義務。權利人有權自由處分自己的實體權利,只要這種處分不損害國家、集體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人民法院都應當允許。權利人已免除義務人的應履行的義務,法院即應結束執行程序。

申請執行人可以拋棄其全部權利,也可以在其權利得到部分實現後,拋棄剩餘部分權利,免除義務人繼續履行的義務。

申請執行拋棄權利的意思表示必須明示,並應向執行法院提交放棄權利的書面證明,以示慎重。

3、被執行人將執行標的物提交執行法院或經執行法院提存的。債務以向債權人履行為原則。但是如因申請執行人的原因,致使被執行人不能向申請執行人交付財物時,為保護被執行人的利益,執法法院應允許其以提存的方式代替清償,從而消滅所負債務。被執行人以提存的方式執行的,應視為執行完畢,執行法院應結束執行程序。

4、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作為申請執行人的法人兼並,或者二者合並的。這種情況下,債權債務同歸一個法人,債的關系因而歸於消滅,執行程序亦因債的混同而結束。

5、當事人之間達成和解協議並已履行完畢的。執行和解是雙方當事人自行和解,和解協議改變了執行依據確定的內容,是當事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當事人達成執行和解,並已經依和解協議履行完畢的,不再請求按原執行依據執行,執行法院也不得再予恢復執行,而應視同原執行依據因雙方合意已履行完畢,從而結束執行程序。

從上述終結執行的原因,我們可以看出,執行程序的實體終結,是因為債權人的利益,通過法院的強制執行已得到滿足,其債權已實現。同時,執行當事人之間的債權債務關系即歸於消滅,強制執行的目的也已經達到,強制執行程序則自然結束。依據債權理論,債的消滅一經發生,則自原因發生之時,債的關系即在法律上當然消滅,並不須當事人主張。[1]故而,強制執行程序實體終結是法律程序的當然完結,執行法院無需製作終結裁定,只要由執行法院出具執行完畢或債權實現的確認文書並附卷即可。

三、強制執行程序的程序終結

強制執行程序的程序終結,是指在執行過程中,申請人的實體權利雖尚未全部得到實現,但因發生了法律規定的特殊原因,使執行程序不必要或不可繼續進行,而依法結束整個執行程序的一種方式。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和《執行規定》第105條規定的終結執行,都屬於強制執行程序的程序終結。執行終結中的程序終結是指執行程序終局性地不再繼續進行,是一個執行程序的整體結束。程序終結是人民法院根據法律的規定依職權決定的,不是執行程序的自然結束,因而程序終結人民法院應作出裁定。

根據法律的規定和司法實踐,程序終結的情形,包括以下三類:

(一)因申請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序終結

1、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的。強制執行程序,依當事人的申請而開始,也依當事人的申請撤回而結束。撤回執行申請與放棄權利撤銷執行申請,都是權利人對自己權利的處分,執行法院應予尊重。所不同的是,撤銷執行申請,是權利人拋棄自己的實體權利,致執行程序實體終結;而撤回執行申請,權利人拋棄的僅是該次執行程序性權利,結束的也是只是本次執行程序,其實體權利和強制執行請求權並未消滅。

申請執行人撤回執行申請應以書記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口頭表示撤回申請的,應記入筆錄附卷。

2、追索贍養費、撫養費、撫育費案件的權利人死亡的。權利人享有追索贍養費、扶養費、撫育費的權利是基於其與義務人有某種特定的身份關系,這種基於特定的身份關系享有的權利,具有人身專屬性,不能轉讓,也不能繼承。因此,享有追索「三費」權利的權利人死亡後,其專屬享有該項民事權利亦隨之消滅,被執行人無需再對任何他人繼續履行該項特定義務,人民法院因而應裁定終結執行程序。

3、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沒有繼承人的。作為權利人的公民死亡,除該項權利是專屬於權利人本人的之外,按照既判力主觀范圍擴張的理論,其享有的權利可由其繼承人行使,其繼承人可以成為申請執行人。但是權利人死亡,沒有繼承人的,其權利則無人承受,被執行人也就失去了履行義務的對象。此時,執行已成為不必要,人民法院應依法終結執行。

4、作為權利人的法人終止後,無權利義務繼受人的。這類案件也因無接受執行人履行義務的主體,而依法終結執行。隨著我國企業法人制度的健全,這類情況最終將不會存在。

(二)因被執行人的原因而致執行程序終結

1、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的。依照法律規定,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其所負的債務也不能被免除,而應以其遺產償還債務,或者由其義務承擔人作為被執行人來履行義務。但是,如果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死亡,即無遺產可供執行又無義務承擔人時,執行程序則無法繼續進行,執行法院應及時依法結束執行程序。需要注意的是這里的「無遺產」,包括沒有現實存在的財產,也包括沒有將來可取得的財產和第三人的債權,否則,應繼續執行。

2、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終止後,無遺留財產可供執行,又沒有權利義務承受人的,對這類也應依法裁定終結執行,理由同上。隨著企業法人制度的健全,這類情況也將不復存在。

3、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產的。作為被執行人的法人被依法宣告破產還債,其財產在被各債權人分配清償後,剩餘債務被豁免,沒有得到清償的債權,不再清償。因此,在被執行人被宣告破產後,執行程序不能繼續進行,執行法院應裁定結束執行程序。

4、作為被執行人的公民喪失勞動能力,無收入來源,又無財產可供執行的。在這種情況下,被執行人雖未死亡,但其既現實的財產可供執行,又失去了潛在的償還能力,實現上永久地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因此,執行程序根本無法進行,執行法院應終結執行,以使雙方當事例都得到解脫。

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三十五條對此作了一個限定,即「無力償還借款」,也就是說,除借款外的其他債務,不能終結執行。這一限制,顯然與債權平等原則相悖。執行終結,是因為被執行人已永久地失去了償還債務的能力,不論是借款,還是其他債務,被執行人都根本無力履行,執行也都毫無實際意義。所以將被執行人的債務只限定在借款上,是沒有理論依據的,也是不可行的。

5、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執行不足清償債務,經債權人同意或由執行法院依職權發放再執行權利憑證的。這種情況是指經實施強制執行無效果而言,據此終結執行應具備兩個條件:一是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者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執行所得金額,不足清償其債務。這里被執行人已經執行法院強制執行是前提,未經強制執行的,不適用終結執行。二是須經申請執行人同意,或由執行法院發給再執行權利憑證後,始得終結執行。再執行權利憑證是權利人日後申請重新執行的執行依據,發放債權憑證應遵循當事人自願為主,執行法院依職進行為輔的原則。

實施強制執行無效果,在執行實踐中經常遇到,如何解決,實是執行工作中的一大難題。因為「強制執行,原則上以債務人之財產為標的,拘提管收,權為強制之手段,並非強制執行之目的。債務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雖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後,所得數額不足清償債務者,強制執行之目的,實際上已無從實現,雖用其它方法執行,亦無實益。然而因此免除債務人之義務,亦非事理之平。」[2]為此,我國台灣地區強制執行法規定,執行法院「經債權人同意,得命債務人寫立書據,載明俟有咨力之日償還」。「如債權人不同意時,應於二個月內續行調查,經查明無財產,或命債權人查報而到期故意不為報告,執行法院應發給憑證,交債權人收執,載明俟發見有財產時,再予強制執行。」[3](台灣強制執行法第二十七條)。

我們認為,台灣地區關於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被執行人寫立再執行書據或由執行法院發放再執行憑證後,終結執行程序的規定,我們可以借鑒。建立強制執行無效果,發放再執行權利憑證,終結執行程序制度的益處有三:首先,保留了申請執行人私法上的強制請求權,符合我國法律關於債務人的不豁免原則和繼續執行制度,即離債權人的權益,也體現了程序正義。其次,有助於解決「抓人質促執行」等執行亂問題,以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最後,有助於減輕法院未執案件居高不下的壓力,緩解法院的執行難問題。

(三)因執行依據的原因致執行程序終結

1、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撤銷的。生效法律文書是人民法院的執行依據,執行依據被撤銷,其所確定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歸於無效,執行法院尖停止對該法律文書的執行,裁定結束執行程序。執行依據被撤銷包括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經審判監督程序被撤銷,也包括仲裁裁決、公證債權文書被仲裁機關或公證機關撤銷。

2、據以執行的法律文書被裁定不予執行的。裁定不予執行的法律文書只能是仲裁裁決和公證債權文書。法院製作的法律文書不適用不予執行。仲裁裁決或公證債權文收被裁定不予執行後,即失去了法律效力,其所確定的內容亦歸於無效,執行法院應在不予執行裁定生效後,即裁定結束該執行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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