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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企業亂收費

發布時間: 2021-03-05 02:23:38

1. 12358是怎麼處理亂收費

物價部門對於企業、消費者舉報的價格違法問題,發現一起查處一起,切實維護企業的合法價格權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價格法》第三十四條 政府價格主管部門進行價格監督檢查時,可以行使下列職權:

(一)詢問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並要求其提供證明材料和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其他資料;

(二)查詢、復制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帳簿、單據、憑證、文件及其他資料,核對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銀行資料;

(三)檢查與價格違法行為有關的財物,必要時可以責令當事人暫停相關營業;

(四)在證據可能滅失或者以後難以取得的情況下,可以依法先行登記保存,當事人或者有關人員不得轉移、隱匿或者銷毀。

第三十九條 經營者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以及法定的價格干預措施、緊急措施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可以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

第四十條 經營者有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違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予以警告,可以並處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停業整頓,或者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有關法律對本法第十四條所列行為的處罰及處罰機關另有規定的,可以依照有關法律的規定執行。

有本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所列行為,屬於是全國性的,由國務院價格主管部門認定;屬於是省及省以下區域性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價格主管部門認定。

第四十一條 經營者因價格違法行為致使消費者或者其他經營者多付價款的,應當退還多付部分;造成損害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四十二條 經營者違反明碼標價規定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五千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經營者被責令暫停相關營業而不停止的,或者轉移、隱匿、銷毀依法登記保存的財物的,處相關營業所得或者轉移、隱匿、銷毀的財物價值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罰款。

(1)治理企業亂收費擴展閱讀:

哪些屬於涉企亂收費行為

1.行政審批中介服務收費方面

重點查處沒有法定依據,設立技術審查、論證、評估、檢驗、檢測、鑒證、鑒定、證明、咨詢、試驗等行政審批中介服務並收費;利用行政職能、壟斷地位指定服務、強制服務並收費或者只收費不服務。

違規將現有或者已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轉為中介服務並收費;將已明確取消的行政審批前置中介服務事項,實行政府定價管理並收費等行為。

2.行業協會商會收費方面

重點查處未按規定通過門戶網站集中公示行業協會商會會費和其他收費的項目和標准;行業協會商會依靠代行政府職能或者利用行政資源擅自設立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行業協會商會強制企業入會並收取會費,強制企業付費參加各類會議、培訓、展覽、考核評比、表彰、出國考察和強制贊助捐贈、訂購刊物等行為。

3.進出口環節收費方面

重點查處海關、口岸、出入境檢驗檢疫等領域自立項目、自定標准收費;繼續收取已經明令取消的收費;利用行政權力或者壟斷地位,指定服務、強制服務並收費以及只收費不服務;不執行停徵、免徵、減半徵收、降低標准等優惠收費政策;將法定職責與經營服務性項目捆綁收費等行為。

4.金融機構收費方面

重點查處與貸款捆綁強制收費;只收費不服務;超范圍、超標准收費;轉嫁成本收費;不執行政府指導價、政府定價;強制辦理承兌匯票和借「過橋」抬高融資成本等行為,重點關注小微企業、「三農」「雙創」等領域。

5.電子政務平台收費方面

重點查處行政機關違反規定,利用電子政務平台從事商業經營活動並收費;引入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時,以強制或者變相強制的方式要求企業或者個人購買第三方電子認證服務,違規參與電子認證服務經營或者收取費用;以技術維護費、服務費、電子介質成本費等名義向企業事業單位收取經營服務性費用等行為。

6.建設領域收費方面

重點查處繼續收取已取消的保證金或者違規新設保證金項目;利用行政權力指定服務、強制收費;只收費不服務或者少服務;行政機關將應由自身承擔的職責委託給下屬單位或者第三方機構,轉嫁成本、強制或者變相強制收費等行為。

2. 怎樣舉報亂收費用的公司

你的問題可能不是亂收費的問題,應該是勞保相關的問題,該公司的做事方式好像觸犯了勞動版法的某些條權款.

其實很簡單就可以找到相關部門的,現在公務員不象以前那麼不負責任了.方法如下: 1.首先不要怕,理清楚思路,投訴之前想清楚要表達的語言.不要讓別人覺得你話都講不清楚.2.電話從當地的118114查詢(如無,撥114),找勞保局的投訴電話.3.說話不要著急,語氣不要偏激,以一種請教的方式去咨詢.......問題應該就解決了.
自己一定要看看新頒布的勞動法,這樣才能保護好自己.

3. 關於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通知的詳細內容

黨中央、國務院歷來高度重視減輕企業負擔工作,1997年,中共中央、國務院印發了《關於治理向企業亂收費、亂罰款和各種攤派等問題的決定》(中發〔1997〕14號),經過連續的集中清理整頓,取得了明顯成效。但近幾年來,涉企亂收費的現象有所反彈:一些地方越權出台涉企收費政策,擅自增加涉企收費項目、提高收費標准、擴大收費范圍;部分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等依附行政權力強制收取經營服務性收費;有些地方政府部門亂收費問題屢禁不止,嚴重損害企業發展活力,危及中小企業生存,廣大企業反映強烈。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領導重要批示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精神,按照《關於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決定在全國范圍內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統一思想,充分認識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重要意義
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是經濟工作的重要任務,也是中央紀委糾正行業不正之風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之一,這項工作對於營造良好企業發展環境、促進國民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加強通脹預期管理、推進經濟發展方式轉變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各地要從實踐「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高度,充分認識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重要性。要高度重視、認真部署、精心組織,增強做好工作的責任感和緊迫感,切實把這項工作抓緊抓好,促使涉企收費行為進一步規范,企業負擔明顯減輕。
二、加大力度,做好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各項工作
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堅持標本兼治、綜合治理的方針,在深入調研、摸清底數的基礎上,緊緊圍繞規范涉企收費行為這一中心,積極開展工作。
(一)認真清理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省級財政、價格主管部門要按照職責分工,對涉企收費的現狀進行摸底調查,查清收費種類、標准、范圍、數額和依據。認真清理本行政區域內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及收費標准,對於不符合收費管理規定的、不符合當前實際情況的收費項目一律取消,對過高的收費標准要堅決降低。清理完成後保留的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要報送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核。
(二)規范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各級價格主管部門要對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相關涉企經營服務性收費進行全面清理。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盡快制定本行政區域內的經營服務性收費管理辦法,健全管理制度,規范收費行為,減輕企業負擔。
(三)嚴格社會團體入會與收費管理。社會團體收取會費,應嚴格按照民政部、財政部《關於調整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民發〔2003〕95號)和《關於進一步明確社會團體會費政策的通知》(民發〔2006〕123號)的規定執行。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之外,嚴禁強制入會。各級價格、財政、民政部門要對社會團體涉企收費項目、收費標准進行合理性審查,必要時組織聽證,對不合理的涉企收費項目和標准予以取消和調整。
(四)加快推進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與行政部門脫鉤。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組織協調有關職能部門對掛靠政府部門的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存在的突出問題進行整改,積極穩妥做好政府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脫鉤工作,切實推進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做到組織分開、場所分開、工作分開、經濟分開,切斷政府部門與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的利益聯系,打破壟斷,促進中介服務市場的有序競爭。
(五)切實加大對涉企收費的監督檢查力度。各級價格、財政部門要切實加強對涉企收費的監管,組織開展涉企收費專項檢查,重點對涉及企業收費較多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國土、住房城鄉建設、交通、環保等部門收費開展檢查,對發現的亂收費問題按照有關規定嚴肅查處,責令將多收費用退還給企業,無法退還的違規收入收繳財政;開展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收費檢查,規范行業協會、市場中介組織涉企收費秩序;各級民政、財政部門和社會團體業務主管單位要加強對社會團體會費的監督檢查,堅決糾正強制入會行為。
(六)積極開展減輕企業負擔專項治理。各級紀檢監察機關要嚴肅查處涉企亂收費的違規違紀問題,要督促配合有關部門,按照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五次全會和全國糾風工作會議的部署,堅決糾正加重企業負擔的不正之風,對於情節嚴重、性質惡劣和頂風違紀向企業亂收費的單位,要嚴肅追究有關責任人員的責任。各級發展改革、價格、財政、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要全面落實《國務院關於進一步促進中小企業發展的若干意見》(國發〔2009〕36號),切實減輕中小企業稅費負擔。國務院減輕企業負擔部際聯席會議要進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勢下減輕企業負擔工作,督促檢查已出台的各項惠企政策的落實。
三、落實責任,切實加強對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領導
開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政策性強,工作難度大。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應密切配合,求真務實,確保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取得實效。
(一)加強領導和協調配合。按照《關於制定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措施的分工意見》,國家發展改革委負責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統籌協調,督促各部門抓好落實,並及時匯總報告各項工作完成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各有關部門向政府領導同志匯報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切實加強領導。要加強協調和配合,建立聯動機制,充分發揮各部門的職能作用,在明確分工的基礎上通力合作,共同推動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深入開展並取得實效。
(二)制定工作方案。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制定具體工作方案,明確任務目標要求,確定階段工作重點和完成時限,將各項任務落實到人頭。國務院有關部門將適時組織聯合督查,對治理和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開展情況、存在的問題進行督導檢查,督促各地區、各有關部門把工作落到實處。
(三)建立健全長效機制。中央和省級財政、價格部門要嚴格執行新增涉企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需報經財政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同意的規定,定期向社會公布行政事業性收費項目目錄。各級價格、財政、審計部門要嚴格涉企收費登記制度、企業繳費登記卡制度,完善政府購買服務制度、收費公示制度、政府部門收費審計制度。各部門要加強內部收費管理和審計監督,完善自我約束機制,要對照涉企收費中存在的問題查遺補缺,健全涉企收費管理制度,建立預防、監督、懲處相結合的長效機制。
(四)加強輿論宣傳和社會監督。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要通過新聞媒體、政府網站等及時向社會公布清理涉企收費項目、降低收費標準的政策文件,曝光典型違法案件;暢通企業投訴渠道,加強社會監督;宣傳治理規范涉企收費工作的進展情況,認真聽取企業對減負工作的建議,提升企業戰勝困難的信心。社會團體、市場中介組織要公開收費項目、收費性質、收費標准以及經營服務性收費項目的具體服務內容,接受社會監督。
(五)認真做好工作總結。各省級價格主管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將工作的組織情況、取得的成效、存在的問題、下一步的工作措施和建議進行總結,於2010年12月31日前將書面總結報告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價格監督檢查司),省級其它各主管部門也要按照隸屬關系將工作情況分別上報國家主管部門。
國家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監察部
民政部
財政部
國 土 資 源 部
環 境 保 護 部
住房城鄉建設部
交 通 運 輸 部
審計署
質檢總局
國務院糾風辦
國家預防腐敗局
二〇一〇年四月十五日

4. 民營企業亂收費由哪個行政部門管

一是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舉報或者報案。也可通過當地公安機關的網路舉報專平台、微博進行舉報。

二是向各屬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例如涉及銀行業的可以向銀監局反映,涉及證券行業的可以向證監局反映,涉及保險的可以向保監局反映,涉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向本省金融辦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5. 哪個部門治理亂收費

那個部門都可以亂收費!

6. 如何化解亂收費增加的企業成本

營商環境的法治化,即在市場環境下,政府需要強化對自我權力的約束,必內須依法辦事。這容里的「法」,以公開、具體、明確的條文形式,對政府部門行為做出規范,一經形成,就具有了客觀性和標准性。政府該做什麼,不該做什麼,就此有了一個清晰的行為界限。在清晰的界限內安守本分,政府方能有效地保障合法的財產權利及各種契約的履行,從而穩定社會秩序和經濟秩序,也減少一些不必要的環節,從而優化交易成本。清晰的界限也限制了政府行為的任意性,減少不必要的干預,在一定程度上也有助於激發社會的經濟活力和創造力。

7. 物價局關於如何治理企業亂收費問題

應:1、開展《收費許可證》年度審驗工作,依據相關文件,將收費項目該取締的取締,該降內低的容降低等等,在源頭上控制;2、將清理之後的收費標准、價格舉報電話進行媒體公示或送到企業手中,並告知企業「入企收費必須持《收費許可證》,否則有權拒繳」;3、開展價格監督檢查,對行政等相關收費單位開展調查等等。

8. 什麼是亂收費

亂收費指的是某些機構、部門、人員以不符合正式法律法規的名目進行斂財的行為,在一般意義上,此詞多指的是地方政府部門的越權行為。
主要分兩類:

一、教育領域的亂收費
就中小學而言,亂收費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一),一些基層教育行政部門和中小學校受「利益驅動」的影響,通過招收擇校生,辦「校中校」、補課班、亂發復習、輔導資料,各種名目與學生入學掛鉤的贊助費等,有的是為了彌補學校公用經費的不足,也有的是為了交集體牟取利益。
(二),一些社會有關部門向學校亂攤派、亂罰款和搭車收費,如強行訂閱報刊雜志,推銷保險、校服、食品和學具等。
(三),一些基層政府違反規定,擅自立項、超標准收費、擴大收費范圍,如通過中小學校相學生證受教育費附加或教育集資,收取建校費、危改費、捐資助學款、代課教師工資、工友費、集資修路(橋)、超計劃生育罰款、社會治安費、社會撫養費等。據部分省市教育部門統計,中小學校自身的亂收費和基層政府以及部門的亂收費和搭車收費金額,約各占亂收費金額的一半左右。近年來,一些基層政府亂收費行為有所下降,但是一些地方部門的亂收費和搭車收費行為依然比較突出。
二、商場超市亂收費
針對超市、電器專業店等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取名目繁多的費用、不斷擠壓供應商利潤的行為,商務部、國家發改委等五部委聯合下發了《清理整頓大型零售企業向供應商違規收費工作方案》。

9. 2012關於治理亂收費的幾個問題

教育部等七部門關於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
規范教育收費工作的實施意見

教辦[2012]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教育廳(教委)、糾風辦、監察廳(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政廳(局)、審計廳(局)、新聞出版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教育局、糾風辦、監察局、發展改革委、物價局、財務局、審計局、新聞出版局,有關部門(單位)教育司(局),教育部直屬各高等學校:

為貫徹落實第十七屆中央紀委第七次全會和國務院第五次廉政工作會議關於繼續深化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現就做好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提出如下意見。

一、指導思想

2012年治理教育亂收費規范教育收費工作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堅持「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各司其職、協調配合、齊抓共管,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工作機制,強化責任落實,堅持標本兼治、糾建並舉,著力解決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積極推進源頭治理,維護教育公平,為《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的實施提供有力保證。

二、主要任務

(一)切實做好中央教育惠民政策落實情況的監督檢查。落實好加大教育投入的各項政策,確保2012年如期實現國家財政性教育經費支出佔GDP4%的目標。建立健全教育惠民政策的落實機制,切實加強對農村義務教育「兩免一補」資金,中職助學金、免學費補助資金和學前教育發展資金等在內的各項教育惠民資金撥付和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對擠占、截留、挪用和騙取教育經費的,要嚴肅查處,確保各項教育經費及時足額撥付和有效使用。

2012年要把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執行情況作為監督檢查的重中之重,組織力量對開展試點工作的中西部集中連片貧困地區的680個縣(涉及22個省份)進行全面檢查,重點對組織領導機構和責任體系建立,實施方案制定,資金、食品安全、食堂(伙房)建設、招投標管理和信息公開等方面制度建設,專項資金落實等情況進行集中檢查。要建立完善監管體系,對營養改善計劃的實施進行全過程、全方位、常態化監督,促進營養改善計劃實施公開透明、廉潔運作。要建立問責制度,對實施計劃過程中的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責任。

(二)堅決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各地要認真貫徹落實《國家中長期教育改革和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年)》關於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要求和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審計署《關於印發治理義務教育階段擇校亂收費的八條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號),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結合實際,盡快出台本地區(省會城市、計劃單列市)的實施方案。要把義務教育均衡發展戰略性目標同當前治理擇校亂收費的階段性任務結合起來,建立健全推進義務教育均衡發展的責任機制,對中心城市的擇校熱點地區和學校要個別指導、跟蹤監督,進一步加大對困難地區和城鄉薄弱學校的扶持,均衡配置義務教育資源。嚴格規范義務教育階段招生入學秩序,堅持免試就近入學原則,科學合理地劃分學區,加強學籍管理,城市義務教育階段學校接收學區內學生的比例不得低於當年招生人數的90%,規范特長生招生,制止通過招收特長生方式收費的行為,制止公辦學校以民辦名義招生和收費的行為。嚴禁舉辦「占坑班」(通過參加培訓獲得入學便利),嚴禁組織任何形式的入學考試,嚴禁地方政府、有關單位和學校以任何名義收取與入學掛鉤的捐資助學款。

(三)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管理。各地要嚴格按照新聞出版總署《關於進一步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出版發行管理的通知》(新出政發[2011]12號),教育部、新聞出版總署、國家發展改革委、國務院糾風辦《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2]1號)和國家發展改革委、新聞出版總署、教育部《關於加強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的通知》(發改價格[2012]975號)要求,結合本地實際,盡快出台實施方案,加強對教輔材料出版、印製、發行等環節的監管,重點是加強出版、發行、印刷中小學教輔材料單位的資質管理,加強內容質量、編校質量、印裝質量檢查,嚴厲打擊非法出版和侵權盜版,進一步規范中小學教輔材料市場;各地有關部門要按照政策公開、程序公正、過程透明的原則,組織成立評議委員會,對進入本省中小學校的教輔材料進行評議、公告;加強對中小學教輔材料價格監管,對於進入各省評議公告的教輔材料實行政府指導價,切實落實並完善價格公示制度;認真貫徹落實 「一教一輔」和自願購買原則,嚴禁進校推銷和強制購買,做好無償代購服務,有條件的地方要為家庭經濟困難學生提供免費教輔材料。加強檢查監督,嚴禁各級行政部門組織編寫或參與編寫中小學教輔材料;嚴禁各級負責實施考試命題、監測評價的單位組織編寫或參與編寫供中小學生有償使用的同步練習冊。

(四)加強對幼兒園收費行為的監管。各省(區、市)要按照國家發展改革委、教育部、財政部《幼兒園收費管理暫行辦法》的要求,研究制定本省的實施細則,明確本地區幼兒園的收費項目和標准。嚴禁幼兒園以任何名義向入園幼兒家長收取贊助費、捐資助學費、建校費、教育成本補償費等與入園掛鉤的費用,嚴禁以開辦實驗班、特色班、興趣班、課後培訓班等特色教育為名向家長在保教費外另行收取費用。

(五)深化公辦中小學有償補課亂收費治理。各地要針對當地情況,加強制度建設,出台政策措施,嚴格執行國家教學計劃和課程標准,不得在正常教育教學計劃之外組織有償補課活動。各地要結合實際,研究化解有償補課的舉措,指導學校和教師切實提高教育教學水平,提高課堂教學效率,從整體上減少學生對補課的依賴。嚴禁公辦中小學舉辦或與校外機構合作舉辦有償補習班。嚴禁公辦中小學教職工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凡是組織或參與有償補課的,一律取消當年評優、評獎、晉升、職稱評選等資格,並嚴肅追究紀律責任。

(六)加強對中小學改制學校的清理規范。各地要對已完成清理規范工作的義務教育階段改制學校進行復核,鞏固成果,防止反彈。對至今清理規范工作尚未完成的學校,或仍未達到民辦學校標准要求的學校,一律執行當地同類公辦學校收費政策。認真落實教育部、國家發展改革委《關於進一步做好普通高中改制學校清理規范工作的通知》(教基二〔2011〕7號)要求,加大對公辦普通高中改制學校清理規范工作的政策指導和推進力度。各地要切實採取有效措施,明確清理規范的目標、時限和具體辦法,確保2012年秋季開學前,全面完成普通高中改制學校的清理規范工作。定性為公辦學校的,執行當地同類公辦普通高中學校招生收費政策;明確定性為民辦學校的,應履行民辦學校審批手續,取得辦學許可證,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登記;不具備繼續辦學條件和要求的學校應予以撤並、停辦。堅決糾正以改制為名的亂收費行為。

(七)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繼續嚴格執行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三限」政策,從2012年秋季學期開始,每個學校招收擇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過本校當年招收高中學生計劃數(不包括擇校生數)的20%。各地在加大投入,合理調整收費標準的同時,要採取有力措施,制定時間表、路線圖,在3年內取消公辦普通高中招收擇校生。嚴禁在擇校生之外以借讀生、自費生等名義招收高收費學生。

(八)深入推進高校招生「陽光工程」,進一步規范高校收費行為。深入實施以信息公開為核心的高校招生「陽光工程」,加強招生計劃管理,嚴格錄取程序,堅決杜絕點招等行為;進一步清理規范高考地方性加分項目,加強對自主招生和特殊類型招生的監管,進一步完善、公開特殊類型招生政策,嚴格規范招生程序,嚴密組織招生考試,嚴明錄取工作紀律,嚴肅查處徇私舞弊案件。嚴禁將錄取行為與收費掛鉤,嚴禁將提前繳納學費作為錄取考生的依據,嚴禁高校收取與招生錄取掛鉤的任何費用。進一步加強高校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與招生計劃管理政策的有機銜接和協調配套,嚴禁以研究生培養機制改革為名亂收費。嚴禁無辦學許可和超計劃招生等違規辦學行為;嚴禁高等學校聯合或委託中介機構聯合辦班;未經教育部批准,嚴禁高等學校異地舉辦學歷教育;嚴禁超標准收取學費。

加強高校中外合作辦學收費管理,嚴格按照國家規定的收費項目和學校所在地省級人民政府批準的收費標准進行收費,不得擅自增加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堅決抵制和糾正以中外合作辦學名義亂收費的行為。民辦高校(包括獨立學院)要嚴格按照所在地省級物價部門批準的項目和標准規范收費,並對各項收費和使用情況進行公示。嚴禁高校冒用學歷教育名義在錄取體制外違規招生並收費。

三、工作要求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治理工作責任制。各地教育行政部門要在當地黨委政府領導下,進一步加強對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的組織領導,完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按照「誰主管、誰負責」和「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原則,把治理教育亂收費與業務工作同部署、同檢查、同考核,明確責任要求、目標任務、政策措施和工作進程。嚴格落實教育收費治理工作責任制,逐級簽訂治理工作責任書,加強對責任制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各級治理工作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要加強溝通協調,形成工作合力,狠抓任務落實,確保全年治理工作任務順利完成。

(二)狠抓工作落實,努力從源頭上預防亂收費問題的發生。要把國家教育惠民政策落實、義務教育擇校亂收費、幼兒園收費、教輔材料散濫等社會高度關注和群眾反映強烈的突出問題作為治理工作重點,嚴格執行國家各項教育收費政策和關於教育收費管理許可權的有關規定,切實規范各級各類學校的服務性和代收費行為,堅決糾正越權設立收費項目和違規制定收費標準的問題,全面落實教育收費公示制度,加強教育行風評議,把治理教育亂收費作為民主評議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和學校的重要內容,廣泛接受社會各界對治理工作的監督,努力從源頭上預防教育亂收費問題的發生。

(三)加強監督檢查,嚴肅查處教育亂收費行為。有關部門要切實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採取經常性檢查、專項檢查、重點跟蹤等形式,把監督檢查工作貫穿於治理工作的全過程。要突出重點,增強監督檢查的針對性,對治理工作重點任務的落實情況要實施重點跟蹤和嚴格檢查。對群眾舉報和檢查發現的教育亂收費問題要堅決嚴肅查處,經查實的違規收費要堅決清退給學生家長,對頂風違紀、情節惡劣和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不僅要嚴肅追究當事人的責任,還要追究相關領導的責任,典型案件要公開曝光。

(四)加強宣傳教育,充分發揮社會和輿論的監督作用。注重示範引導,大力宣傳推廣治理工作的先進經驗和好的做法,充分發揮典型引領作用。把握正確的輿論導向,加強與新聞媒體的聯系,建立有效溝通機制,藉助新聞媒體廣泛宣傳、解讀國家治理教育亂收費的政策,充分展示治理工作的成效,弘揚正氣,為治理工作營造良好輿論氛圍。大力支持社會和輿論監督,對於群眾反映和媒體報道的教育亂收費問題,要直查快辦,快速反饋,主動及時公布調查結果,回應社會關切。充分利用全社會的力量,積極動員社會各界特別是學生家長主動參與到治理教育亂收費工作中來,使之成為監督亂收費行為的重要力量。

全國治理教育亂收費部際聯席會議將適時通報2011年專項督查發現問題的整改情況,並繼續組織開展春、秋兩季教育收費檢查和對部分省(區、市)治理工作的專項督查。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 國務院糾正行業不正之風辦公室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署

中華人民共和國新聞出版總署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10. 民營企業亂收費由哪個行政部門管

一是直接向當地公安機關經偵部門舉報或者報案。也可通過當地公回安機關的網路舉答報平台、微博進行舉報。

二是向各行業主監管部門舉報,例如涉及銀行業的可以向銀監局反映,涉及證券行業的可以向證監局反映,涉及保險的可以向保監局反映,涉及融資性擔保公司和非融資性擔保公司可以向本省金融辦或省工商局反映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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