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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組織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 2021-03-04 16:53:25

A. 組織結構圖與治理結構圖有什麼區別

治理結構是屬於公司體制層面,是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權協調模式,包括股東會結構、董事會結構和監事會結構,側重於公司的重大決策;
組織機構是屬於公司機制層面,是經營和管理的具體模式,屬於公司的運作方式,側重於業務的開展和各部門職責的分配。

B. 太平洋保險 組織架構

專業化水平高
太平洋保險以「在你身邊的一流保險金融服務集團」為願景,堅持「以客戶需求為導向,專注保險主業,推動和實現可持續的價值增長」的經營理念,遵循「保險姓保」的行業發展規律,在實踐中不斷深化、強化、固化,成為一家資本雄厚,價值創造、風險管控能力強,專業化水平較高的綜合性保險集團。
實力強
太平洋保險價值持續增長,實力不斷增強,連續七年入選《財富》世界500
強。2016年實現營業收入2670.14億元,其中主營保險業務收入2340.18億元,實現凈利潤120.57億元,總資產首次超過萬億,達到1.02萬億元,有效客戶數1.04億人。公司財務基礎穩健,償二代下集團綜合償付能力充足率為294%。
經營范圍廣
太平洋保險專注保險主業,圍繞保險主業鏈條不斷豐富經營范圍,目前已經實現了壽險、產險、養老險、健康險、農險和資產管理的全保險牌照布局,各業務板塊正在實現共享發展;關注客戶需求,推動實施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戰略轉型,經過18個轉型項目的落地推廣,「以客戶需求為導向」的價值觀和方法論已經內化成公司的生命基因;聚焦價值增長:壽險業務追求高質量的新業務價值增長,產險業務堅持承保盈利,資產管理業務實現投資收益持續超越負債成本。
治理體系健全
太平洋保險不斷優化集團化管理的架構,充分整合內部資源,加強與資本市場的交流溝通,形成了較為完善、相互制衡、相互協調的公司治理體系。公司董事會致力於治理結構和機制的不斷完善,構建了較為完善的治理體系,並積極推動和實現了集團一體化管理架構下的子公司治理方案。
社會責任感強
太平洋保險以「做一家負責任的保險公司」為使命,以「誠信天下,穩健一生,追求卓越」為企業核心價值觀,將企業社會責任全面融入公司的商業模式中,為客戶、股東、員工、行業、社會、環境等利益相關方創造共享價值,連續七年獲中國企業社會責任榜「傑出企業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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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省級保險公司組織結構

保險公司的下屬機構而已
它的組織框架是這樣的
保險公司總部----省級分公司(二級機構)----市級中版心支公權司(三級機構)———縣域四級機構
框架就是這樣
它要貢獻保費,然後管控縣域的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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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美國保險公司治理結構

今年初,保監會正式出台《關於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標志著市場行為監管、償付能力監管和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三支柱」的保險監管框架初步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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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 組織結構和法人治理結構的區別

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范諸方面的利益關系。
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1)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系。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2)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准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F. 股份制保險公司從一般公司的治理結構

保險小編幫您解答,更多疑問可在線答疑。

在企業制度中,產權的初始界定固然重要,但更重要的是對產權的執行,通過執行,產權才能產生影響資源配置的結果。在現代市場經濟中,隨著生產社會化的發展,企業規模的擴大以及資本的不斷積累,由資本所有者完全獨立控制企業的經營活動方式越來越受到所有者的能力及專業知識局限的限制。當所有者不能在進行風險決策的同時又圓滿地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時,就有可能去委託專業人員代理執行上述的資產經營的職能,這就產生了委託代理關系。在現代企業中,這種資產權利委託代理關系的實現是通過公司治理結構來實現的。公司治理結構本質上並非一般的企業管理,而是在公司的法人資產的委託代理制下規范不同權利主體之間責權利關系的制度安排。
一、法人產權的實質—法人治理結構命題的提出
現代委託代理關系的形成,是以代理關系的收益大於代理關系的成本為前提的。在資產所有權與經營控制全相分離的條件下,如何對所有者、經營者的關系進行制度安排,關繫到委託—代理關系的發展與績效。而這在現代企業中是通過治理結構來解決的。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都是以股東出資形成的法人財產為基礎的法人實體。由於公司的出資人即股東很多(現代大公司甚至達到幾百萬人),股份相當分散,所有權與經營控制權的分離就越來越明顯,因而公司並不是由股東直接經營管理,而是通過一系列代理關系和制度安排,由少數人進行管理的,這一系列制度安排就是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與公司法人產權制度有著極其密切的聯系,治理結構從某種意義上說是企業法人產權制度的組織結構形式,同時,企業法人產權的有效安排又是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有效性的基本前提。治理結構命題的提出,根本原因在於現代企業法人產權制度的形成。因為現代企業產權制度是一種典型的關於資產權利的委託—代理制,便有了權利的分離和相應的權利主體多元化,從而相互間的監督、制衡成為重要的問題,因此,理解治理結構首先必須把握企業法人產權的實質及特徵。
(一)、企業法人產權的本質—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企業法人產權是有別於原所有權但又是從所有權分離出來且有獨立意義的有關資產的權利。在現實中,以最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為例,所有權轉化為股權由股東持有;管理權作為經營管理的執行權由經理掌握;董事會的權利既不同於股東的持股權,也不同於經理的管理權,而是一種對整個公司資產組合的支配權;任何一個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交易中支配自己的股份,但卻不能支配整個公司,只有董事會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在這里,董事會權利的特點在於他所支配的公司的資產,在所有權上主要並不是隸屬於董事會成員的。盡管董事會的成員也擁有公司的股權,因而也是公司的所有者,但整個董事會成員的股份在整個公司的資產中只是一部分,並非全部。在當代股份日益分散的條件下,董事會成員的資產占公司總資產的比重越來越低,但他卻可以支配整個公司的資產,因此,所謂企業法人產權便是這種由董事會代表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
(二)、企業法人產權具有獨立性。企業法人產權雖然屬於所有權的一種委託代理權,但一經形成便有其獨立性。這種獨立性集中表現在兩方面。一方面,企業法人產權雖然是所有者委託的一種支配權,但他以企業法人為主體,一經形成法人產權便不可以任意分割,即所有者不可憑借所有權去分割企業的資產,所有者作為持股者只能在市場上交易所有權(股權),並以此來決定選擇、評價、約束公司的行為,並轉移風險,但卻不能憑借股權來分割公司法人產權。股票一經售出不可退本,除非公司破產,按照事先確認的法律制度安排對所有者履行一定的責任。另一方面,在企業法人產權制度下,所有者一經委託,對大多數所有者來說不可能憑其所有權直接在公司內部監督、支持公司的行為,而只能是在公司外部或委派少數代表來監督、約束受託者。除非持股者作為董事進入董事會,但畢竟是少數,大多數所有者只能通過市場交易,通過股票市場的投票來評估、監督、選擇代理者。
可見企業法人產權實質上是一種受所有者委託的對他人資產的支配權。在這種委託代理制度下,關於資產權利的職能便發生了分解,權利諸方面的主體相應出現了多元化,出現了所有者、支配者、管理者之間目標、動因、利益、權利、責任的差異,相應的產生了所有權、法人產權、管理權的矛盾因而也就要求相應的治理結構來銜接並規范諸方面的利益關系。
二、現代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
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由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由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四部分組成。其中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組成董事會,並將自己的資產交給董事會託管;董事會是公司的最高決策結構,擁有對高層經理人員的聘用、獎懲及解僱權;股東大會同時選舉監事組成監事會,負責監督檢查股市的財務狀況和業務執行狀況;高層經理人員組成的執行機構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
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責任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的組成基本相同,只是前者更加復雜、完善,因此,下面就以股份有限公司為例做具體說明。
(一)、股東和股東大會。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是公司股份(表現為股權)的持有者。股東有在冊和不在冊之分。在冊股東是指在公司股東名冊上登記其姓名、住址和簡況的股東。非在冊股東是指沒有在公司股東名冊上進行相應登記的股東。享有平時獲得股息的優先權和清盤時優先獲得補償的優先股持有者,通常不算在冊股東;普通股持有者依法過戶後就成為在冊股東。公司股東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股東作為公司的所有者,依法對公司承擔義務和享有權利。股東的義務僅限於就其所認購股份額(即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股東的權利分為以自己的利益為目的而行使的自益權和以自己利益及公司利益而行使的公益權。自益權包括:股息紅利分配權、剩餘財產分配權、新股認購權、股份轉讓權等。公益權包括:出席股東大會權、表決權、請求召集臨時股東大會權等。
股東權利的行使,在公司內部,一般是通過股東大會進行的。股東大會是指定期或臨時舉行的,由全體股東組成的組織,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最高權利機構。股東大會的權利各國法律一般都有明確規定,一般包括:聽取股東大會召集人(一般為公司董事、監事)報告的權利,查核公司各種報告、表冊的權利,就公司事務特別是重大事務如任免董事、修改公司章程作出決議的權利等。股東大會一般分為普通年會和股東特別會議兩種。股東普通年會是指一年一次必須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普通年會一般是董事會組織召開。股東特別會議是指兩次股東普通年會之間不定期召開的股東大會。股東特別會議可以由董事會召開,也可以由法定的特有一定數量股權的股東召開,還可以有由法院根據自己的動議或任何一個董事或一個有表決權的股東的動議,發布命令召開。召開股東會的通知必須採取書面形式,並在開會前送到每個有表決權的股東手裡,參加股東大會的股東必須達到法定人數,才能視為合法,通過的決議才能有效。
(二)、董事和董事會。對於擁有眾多股東的公司來說,不可能通過所有股東的定期集會來經營。因而,股東大會只能議事而不能具體管理公司的事務,這就需要股東通過股東大會選出代表自己利益的、有能力的少數代表來具體負責公司的經營管理。這些由股東大會選出的代表股東來管理公司的少數人就是公司的董事,他們組成的機構即為董事會。有些國家的公司規定,法人也可以兼任公司的董事,但必須指定一名有行為能力的自然人作為代表執行董事的職能。各國法律一般規定,董事的人數應在三人以上。
按照市場經濟國家的公司法,董事會是公司最高決策結構,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代表股東對公司實施管理,因而擁有廣泛的權利。主要包括:根據公司章程和內部細則制訂公司的經營目標、戰略對策和管理原則;任免公司高層經理人員並決定他們的報酬和獎懲;協調公司、管理部門和股東之間的關系。董事會在行使權利的時候,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是:不得從事公司業務活動范圍以外的事;不得超越股東大會的授權;董事會決議與股東大會決議發生沖突時,一般以後者為主。
(三)、執行機構。公司執行機構由高層執行官員(包括總經理、副總經理、常務董事等),即高層經理人員組成。他們是公司的雇員,受聘於董事會,在其授權范圍內擁有對公司事務的管理勸和代理權。高層經理人員,特別是總經理的職責是;執行董事會的決議;主持公司日常的業務活動;經董事會授權對外簽定合同或處理業務;任免職員並報董事會批准;定期向董事會報告公司業務情況;提出公司年度報告等。
(四)、監事和監事會。股份有限公司的監事會是檢查公司的財產狀況和公司業務執行情況的公司常設機構。股份有限公司監事的選擇和資格限制與董事基本相同,但一般人數較少。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的權利包括:業務檢查監督權;召開股東大會權;公司代表權等。
三、現代企業法人治理結構中的制衡關系
首先論述一下股東與股東之間的關系。投資者通過認購股票成為公司股東之後,就開始了股東與股東之間的相互制衡關系。這種相互關系主要體現在兩方面:第一,有限責任制度即不管公司的經營由於決策失誤造成多大的財產責任,每個股東僅以其出資部分的金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通過有限責任來解決股東與股東之間的資產責任問題。第二,權利的合理分配。一是股東有根據一股一票在股東大會上投票的權利,同時股東又有權隨時轉讓自己的股份。前者稱為「用手投票」,後者稱為「用腳投票」。
下面我們討論現代公司中股東、董事會、經理人員之間的制衡關系。從法律上講,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存在的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董事會與高層經理人員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
(一)、股東大會與董事會之間的信任託管關系。在法人治理結構中,董事是股東的受託人,承擔受託責任,受股東大會的信任委託,託管公司的法人財產和負責公司的經營,這是一種信任託管關系。其特點在於:①一旦董事受託經營公司,就成為公司的法定代表。股東既然將公司交由董事會託管,則不再去干預公司的管理事務。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自己的意願。②受託經營的董事不同於受雇經理人員,不兼任執行人員的董事一般不領取報酬,只領取一定的津貼。③在法人股東佔主要地位的情況下,大法人股往往派出自己的代表充當被持股公司的董事。
(二)、董事會與公司經理人員之間的委託代理關系。在一個信息不完備的經濟環境中,代理人並不總是以追求委託人最大利益作為自己行為的最高准則。所有權與經營權的分離會產生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之間的激勵不相容、信息不對稱和責任不對等等問題。由於信息的不完備、不對稱又會產生經營者的逆向選擇和道德風險。因此,受託人有必要設計恰當的激勵機制和約束機制以獲取更大的利益和經濟效率。下面我們將分析現代企業是如何實現對經理人員(代理人)的監督與激勵的。
委託人與代理人各自追求利益的差異體現在:作為委託人的董事會要求經理人員盡職盡責,執行好經營管理的職能,以便為公司取得更多的「剩餘收益」即利潤;而作為代理人的高層經理所追求的,則是他們本身的人力資源資本(知識、才能、社會地位、聲譽等)的增加以及相應的經濟收益。公司將經營工作委託給高層經理人員,根據經理人員的工作業績(包括公司的盈利狀況、市場佔有率、在社會公益方面的表現等)對他們實行相應的激勵就顯得十分重要了。其目的是要高層經理人員採用適當的行為,主觀上為自己的利益而工作,客觀上最大限度地為了增加所有者的利益,從而實現激勵相容。實現激勵目標的具體方法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
⒈正向激勵。即所有者通過董事會制訂的報酬制度將經理人員對個人效用最大化的追求轉化為對企業利潤最大化的追求。公司支付給經理人員的固定薪金缺乏足夠的靈活性,不能隨著經理人員行為的變化而變化,因此,公司支付給經理人員的報酬還有三種形式:獎金、股權(剩餘索取權)和退休金計劃。獎金的靈活性最高,它可以根據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而經常變化,但獎金很容易刺激經理人員的短期行為。股權和退休金計劃則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彌補這一缺陷。股權即允諾經理人員的經營業績與公司股權的持有保持密切的聯系,具有長期的性質。退休金計劃的目的也在於激勵經理人員的長期行為,約束其短期行為。通過調整這三種形式的支付,可以在較大程度上實現對經理人員的激勵。
⒉負向激勵。負向激勵就是指一種約束機制。由於所有者與經理人員之間存在著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這使得經理人員有可能利用自己的信息優勢,通過偷懶或採取機會主義行為來實現自我效用最大化。負向激勵就是指所有者對經理人員採取的懲罰性約束措施。負向激勵首先表現在,在現代公司內部,盡管董事會把大部分的決策管理權授予了公司的經理階層,但董事會依然保留了對經理人員的控制(聘用與解聘),及決定他們工資水平的權利。
其次、高層經理人員還受到眾多的市場競爭機制的約束。首先是資本市場的約束,資本市場能對管理層施加壓力以保證公司的決策朝著有利於資產增值的方向。資本市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給股東提供公司經營的相對清晰的信息,如果公司的股價比不上競爭對手的價格,管理人員的無能或偷懶行為就被反映出來了。這時股東可以「用手投票」或「用腳投票」來表達其意願,懲罰經理人員。其次,具有無限制轉讓性的剩餘索取權和兼並市場對公司管理也有重要的約束作用。由於剩餘索取權是可以自由轉讓以及是和經營權相分離的,「敵意性」兼並者可以越過現任的經理人員和董事會去收購有多數股權的股票而達到對公司決策過程的控制,使得原公司經理人員失去對公司的經營控制權,從而形成了對經理人員經營行為的有效約束。第三、商品市場的約束。在市場上,公司的產品和服務將受到消費者的裁決。倘若公司的產品不能佔有一定的市場比例,股東們獲得此信息去調查公司的管理情況,並通過董事會對這些經理人員進行懲罰。第四、經理人員勞動力市場(職業經理市場)的約束。在有效的經理市場上,無能的與不盡職的經理人員和責任心強與極高能力的經理人員會被區別開來。由經理人員競爭構成的職業經理市場對經理人員的行為具有自我約束、自我監督的作用,並對其行為的累計結果有一種記憶功能,即無能的或不負責任的經理人員在被解僱後將會發現他們很難再找到如意的工

G. 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監管主要是解決()問題。

A
答案解析:抄
公司治理結襲構監管的基本理論保險企業的公司治理主要解決的是內部風險控制問題,以此保證公司經營管理的穩定。公司治理監管通過制度連續發揮激勵和約束作用,來體現一種過程監管。公司治理理論的兩個主要理論基礎是「委託一代理」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委託一代理」理論認為:公司法人治理問題的產生根源於信息不對稱、契約不完備條件下對股東所有權(剩餘控制權及索取權)的保障和對內部人的激勵與約束,其中如何解決所謂的「委託一代理」矛盾是關鍵。利益相關者理論認為:現代企業的經營過程不僅涉及股東利益,所有相關的債權人、企業員工、政府、供應商、顧客、社會公眾都是企業的受影響者(即「利益相關者」),公司治理應當注重內部治理與外部治理(綜合治理)相結合,以維護廣大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H. 保險公司組織結構是怎麼樣的

外勤結構:

1.保險營銷員—營銷主任—高級主任—資深主任—營業部經理—高級經理—資深經理—總監.

2..收展員—展業區主任—高級主任—展業課長—高級課長—資深課長—展業處經理—總監
公司結構.

3.壽險總公司—地域片區—省級分公司—地域片區—地級中心支公司—縣級支公司.(營銷服務部)

I. 互助制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採用什麼形式新老會員權益如何確認

治理結構
1、互助制保險公司不以盈利為目的,具有公益性和互助內性;
2、互助制保險公司資本金由會容員投入的基金形成;
3、互助制保險公司的權力機構是會員大會,每個會員具有平等權利;
4、保險關系與成員關系同時發生,是互保關系;
5、公司最終損益歸屬於成員(投保人)。
會員權益
1、建立資產估值制度,每年確認成員資產額;
2、根據資凈值合理確認新會員保費(會費)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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