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水平
㈠ 什麼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
國家治理能力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要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學、更加完善,實現黨、國家、社會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善於運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國家,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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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的關系: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相輔相成的有機整體,有了好的國家治理體系才能真正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發揮國家治理體系的效能。
作為治理體系核心內容的制度,其作用具有根本性、全局性、長遠性,但是沒有有效的治理能力,再好的制度和制度體系也難以發揮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㈡ 怎樣理解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一般說來,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建設和制度執行力的集中體現。就我國而言,國家治理體系主要是指黨領導人民治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基本經濟制度、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律體系,以及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建設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的體制機制。這是一整套相互銜接、相互聯系的制度體系。國家治理能力則是指運用制度體系管理國家和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治黨治國治軍、促進改革發展穩定、維護國家安全利益、應對重大突發事件、處理各種復雜國際事務等方面的能力。治理體系與治理能力二者之間是相輔相成、密不可分的。一方面,治理體系是治理能力形成的基礎,治理能力的提升有賴於治理體系的建構;另一方面,治理能力彰顯治理體系的功能,治理能力強大是治理體系完備的表現,只有不斷提升治理能力才能充分發揮治理體系的效能。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適應社會發展新要求和人民群眾新期待的必然選擇。新中國成立後尤其是改革開放以來,我們黨不斷探索適合我國國情的國家治理之路,積累了寶貴經驗,取得了重大成果,建立了具有中國特色的國家治理體系。實踐證明,我們的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總體上是適應我國基本國情和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的,對此我們應有足夠的自信。但是,隨著改革開放的深入和社會主義現代化事業的發展,相比形勢任務的新變化、經濟社會發展的新要求、人民群眾的新期待,我們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還有這樣那樣的不足和缺陷,還有許多亟待完善和提高的地方。要確保全面深化改革任務的完成,要實現「兩個一百年」奮斗目標和中國夢,就必須進一步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體現了社會主義現代化在制度層面的基本要求。長期以來,我們比較強調物質文明層面、精神文明層面的現代化建設。其實,社會主義現代化除了物質文明層面、精神文明層面的現代化,還應包括制度層面、治理層面的現代化。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要使國家治理體系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和科學化,使國家治理者善於運用科學思維、民主思維和法治思維等,善於依靠法律制度來治理國家,從而把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的制度優勢轉化為治理國家的效能。把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作為全面深化改革的總目標提出來,表明我們黨對社會主義現代化的認識提升到了一個新的更高水平,表明完善和發展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已經成為我國現代化建設的內在要求。
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是一項系統工程。一方面,要繼續完善制度體系。不斷改革那些不適應實踐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形成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有效的制度體系,使各方面制度更加成熟更加定型。另一方面,要繼續提升治理能力。當前,我們雖然在各方面都建立了制度,但在發揮制度效能方面還存在明顯不足,很多制度雖然建起來了,但並沒有能充分發揮作用。這就要求我們必須更加註重治理能力的提升,努力把制度體系的優勢轉化為國家治理的實際效能
㈢ 如何提高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政府加大行政體制改革力度,著力推進簡政放權、放管結合,取得顯著成效。但這項改革仍處於攻堅階段,任務還很艱巨。在推進政府職能轉變的過程中,一方面要堅定不移搞放權,堅決把該「放」的徹底放開、該「減」的徹底減掉、該「清」的徹底清除,不留尾巴、不留死角、不搞變通;另一方面要理直氣壯抓監管,做好簡政放權的統籌謀劃,創新和加強監管,敢於監管、科學監管、善用監管,提高政府治理水平。
監管同行政審批不同,監管是事中事後的行政行為,是持續的過程管理;行政審批是事前的審查管控,是一次性的源頭管理。長期以來,重事先審批、輕事中事後監管的傳統思維與做法影響深遠,目前不少地方政府及其工作人員對監管的認識不足、知識不足、能力不足,不願監管也不善監管。要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充分認識加強和創新監管的必要性與重要性。
健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在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框架中,既要發揮市場對資源配置的決定性作用,又要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簡政放權是要把本來屬於市場、公眾、企業、社會組織和地方政府的權力交出去,但放權不等於一放了之,完全撒手不管。簡政放權以後,政府監管必須跟進。簡政放權、放開放活是改革,實施有效監管、管住管好也是改革。這兩者都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內在要求,不可或缺,不能偏廢。
推進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重要環節。簡政放權,化繁為簡,是建設現代化政府的必由之路。同時,實施有效監管是政府治理現代化的重要標志。只有把不該由政府管理的事項轉移出去,才能從制度上保障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發揮決定性作用。同時,政府也應更好履行創造良好發展環境、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以及宏觀調控、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等各項職能,建設法治政府、創新型政府和服務型政府。
順利推進改革發展的迫切需要。我國改革開放和經濟社會發展的主流是好的,但存在的突出問題是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本身還不夠完善,市場秩序還不夠規范。其重要原因是對市場主體缺乏監管或監管力度不夠。在繼續簡政放權的情況下,只有「放」和「管」兩個輪子一起轉,在降低門檻的同時,及時創新和加強事中事後的監管,才能走出「一放就亂、一管就死」的怪圈。
在新的歷史條件下搞好政府監管,一要創新,二要加強。確立與社會主義初級階段基本國情相適應,與開放、動態、信息化社會環境相適應的政府監管機制、手段和方法,確保政府監管更好地體現時代性、把握規律性、富有創造性、講求實效性。
㈣ 什麼是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
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國家制度和制度執行能力的集中體現。國家治理體系是在黨領導下管理國家的制度體系,包括經濟、政治、文化、社會、生態文明和黨的建設等各領域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安排,也就是一整套緊密相連、相互協調的國家制度;國家治理能力則是運用國家制度管理社會各方面事務的能力,包括改革發展穩定、內政外交國防、治黨治國治軍等各個方面。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是一個有機整體,相輔相成,有了好的國家治理體系才能提高治理能力,提高國家治理能力才能充分發揮國家治理體系的效能。
相比我國經濟社會發展要求,相比人民群眾期待,相比當今世界日趨激烈的國際競爭,相比實現國家長治久安,我們在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方面還有許多不足,有許多亟待改進的地方。真正實現社會和諧穩定、國家長治久安,還是要靠制度,靠我們在國家治理上的高超能力,靠高素質幹部隊伍。我們要更好發揮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必須從各個領域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第一,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就是要適應時代變化,既改革不適應實踐發展要求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又不斷構建新的體制機制、法律法規,使各方面制度更加科學、更加完善,實現黨、國家、社會各項事務治理制度化、規范化、程序化。要更加註重治理能力建設,增強按制度辦事、依法辦事意識,善於運用制度和法律治理國家,把各方面制度優勢轉化為管理國家的效能,提高黨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水平。
第二,進一步解放思想、進一步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進一步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全會決定提出的這「三個進一步解放」既是改革的目的,又是改革的條件。解放思想是前提,是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的總開關。沒有解放思想,我們黨就不可能在十年動亂結束不久作出把黨和國家工作中心轉移到經濟建設上來、實行改革開放的歷史性決策,開啟我國發展的歷史新時期;沒有解放思想,我們黨就不可能在實踐中不斷推進理論創新和實踐創新,有效化解前進道路上的各種風險挑戰,把改革開放不斷推向前進,始終走在時代前列。解放和發展社會生產力、解放和增強社會活力,是解放思想的必然結果,也是解放思想的重要基礎。
第三,以經濟體制改革為重點,發揮經濟體制改革牽引作用。全會決定用「六個緊緊圍繞」描繪了全面深化改革的路線圖,突出強調以經濟體制改革為重點,發揮經濟體制改革牽引作用。我國仍處於並將長期處於社會主義初級階段的基本國情沒有變,人民日益增長的物質文化需要同落後的社會生產之間的矛盾這一社會主要矛盾沒有變,我國是世界最大發展中國家的國際地位沒有變。這就決定了經濟建設仍然是全黨的中心工作。
第四,堅持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改革方向。提出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改革目標,這是我們黨在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進程中的一個重大理論和實踐創新,解決了世界上其他社會主義國家長期沒有解決的一個重大問題。
第五,以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增進人民福祉為出發點和落腳點。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經濟社會發展取得巨大成就,為促進社會公平正義提供了堅實物質基礎和有利條件。同時,在我國現有發展水平上,社會上還存在大量有違公平正義的現象。特別是隨著我國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人民群眾的公平意識、民主意識、權利意識不斷增強,對社會不公問題反映越來越強烈。
第六,緊緊依靠人民推動改革。人民是歷史的創造者,是我們的力量源泉。改革開放之所以得到廣大人民群眾衷心擁護和積極參與,最根本的原因在於我們一開始就使改革開放事業深深紮根於人民群眾之中。全會決定歸納了改革開放積累的寶貴經驗,其中很重要的一條就是強調必須堅持以人為本,尊重人民主體地位,發揮群眾首創精神,緊緊依靠人民推動改革。沒有人民支持和參與,任何改革都不可能取得成功。無論遇到任何困難和挑戰,只要有人民支持和參與,就沒有克服不了的困難,就沒有越不過的坎。我們要貫徹黨的群眾路線,與人民心心相印、與人民同甘共苦、與人民團結奮斗。
㈤ 如何提升基層治理水平
中央層面的機構改革已經呈現出勢如破竹的良好局面,地方機構改革也在積極探索、快步推進。但機構改革和每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關,權力部門化、部門利益化、部門利益個人化一直是機構改革的最大問題和難點,因此整合、理順機構職能在客觀上存在難度,尤其是涉及到強勢部門的整合和調整,難度會更大。面對復雜的改革局面,讓機構改革真正起到「1+1>2」的綜合效應,實現從「物理整合」到「化學融合」的轉變,是一項需要鍥而不舍抓到底的工作。
超九成受訪者認為改革後本單位在構建系統完備、科學規范、運行高效的機構職能體系
這集中體現了我國社會主義制度的優越性,反映了黨的十八大以來全面從嚴治黨產生的良好政治效應,極大激發了廣大黨員幹部幹事創業的熱情。以下所列的七大成效中持「完全取得」觀點佔比最高的是來自中央機關的受訪者,佔比均在五成以上,其次分別是來自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機關、縣級(旗)機關、地(市)級機關、鄉鎮級機關的受訪者。調查結果顯示,此次機構改革確保了上下貫通、執行有力,使中央和地方機構改革在工作部署、組織實施上有機銜接、有序推進。
超八成受訪者表示本單位因地制宜地執行了機構改革政策
表示本單位「因地制宜式執行,以實際出發較好地執行了改革政策」的情況普遍存在的受訪者佔比最高,為50.72%,認為部分存在的受訪者佔32%。結合受訪者所在單位情況分析顯示,認為本單位普遍存在因地制宜式執行改革的情況佔比最高的是來自中央機關的受訪者(57.53%),其次是來自省級(自治區、直轄市、特別行政區)機關的受訪者(54.70%),來自鄉鎮級機關的受訪者佔比最低,為33.19%。認為這種情況部分存在的受訪者佔比最高的是來自於地(市)級機關的群體(36.79%),其次是縣級(旗)機關群體(31.88%)和鄉鎮級機關群體(31.24%),中央機關的受訪者佔比最低,為21.69%。
㈥ 如何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㈦ 如何提升村級治理水平
鄉村治理是國家治理的基層基礎,是綜合治理、源頭治理的重要組成部分。鄉村治理水平關系黨和國家的政策能否得到有效落實,也關系農民切身利益。在推進鄉村治理的具體實踐中,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以更大視野拓展工作思路,在實行村「兩委」負責人「一肩挑」的基礎上,推行村醫村教進班子、法律顧問進鄉村、農民辦事不出村等舉措,有效提高了鄉村治理水平。
村醫村教進班子,促幹部來源多元化。農村工作頭緒繁多,提升鄉村治理能力,關鍵在人、在幹部。然而,長期以來,農村人才外流現象嚴重,年輕的、有能力的大都「孔雀東南飛」,導致有的村幹部不得不長期留任,缺乏新鮮血液補充。近年來,恩施州拓寬選用村幹部視野,實行「村醫村教進班子」。按照個人自願與群眾認同、崗位需要與業務對接、組織引導與依法進入原則和雙向選擇、組織考察、選舉任命程序,將政治素質較高、群眾基礎較好、服務能力較強的村醫村教及農村獸醫、電工、致富帶頭人等選進村「兩委」班子。這樣,可以充分發揮村醫村教文化素質較高、聯系群眾廣泛等優勢,優化班子結構,增強隊伍活力,有效解決基層組織幹部隊伍年齡老化、能力弱化等問題。
法律顧問進鄉村,促治理秩序法治化。治理的核心在於協調各方利益。法治體現公平正義理念,具有權威性、規范性,是協調各方利益最有效的方式之一。在法治中國建設的大背景下,鄉村既是基層治理法治化的薄弱環節,也是重要突破口。長期以來,一些農村群眾法律知識欠缺、法治意識淡薄,在表達利益訴求時方式常常不夠科學合理,有的甚至採用違法方式,對社會穩定造成了負面影響。對此,恩施州大力推行「法律顧問進鄉村」,由政府主導組建法律顧問團、「法律診所」,採用購買服務的方式,定期開展法律宣講和法律援助;法律顧問按照政府「點菜」、自己「下廚」的方式,著力解決涉法涉訴案和信訪積案;按照群眾「動嘴」、自己「跑腿」的服務模式,以「法律診所」為載體,定期「坐診」或主動「預約」,為群眾開展全方位法律援助服務。
農民辦事不出村,促治理方式現代化。治理方式現代化是鄉村治理現代化的題中應有之義和重要抓手。這不僅是手段方式的現代化,更重要的是體現以人為本、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務理念。一些農村地區由於思想觀念落後、交通不便、基礎設施薄弱,推進治理方式現代化存在「先天不足」。加上一些部門存在不良工作作風,群眾辦事成本高、效率低、周期長的問題長期得不到有效解決。恩施州以轉變行政觀念為前提,樹立「讓群眾少跑腿、讓數據多跑路」的理念,努力實現農民辦事不出村。以信息技術手段為支撐,建立以縣市政務服務中心為龍頭、縣市直相關部門服務窗口和鄉鎮(街道)便民服務大廳為主體、村級便民服務室為基礎的「一網式」服務體系;以簡政放權為突破口,把與農民利益息息相關的20多個部門70多項行政審批事項授權給村便民服務室直接受理;以完善服務內容為抓手,積極整合部門資源,為群眾提供惠農補貼領取、電費收繳、話費充值、匯款轉賬、網上購物、產品供求信息等綜合服務。
㈧ 如何理解實現國家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的現代化
其實你可以從尊重人權的角度上來對這個問題進行闡述,畢竟國家存在的目的和唯一合法的理由就是為了保障國民的人權,所以他的治理能力和水平應當以是否符合本國人權的發展來衡量。再分述就應當從完善法治的角度來闡述,希望可以對你有一點點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