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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案安全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3-04 01:49:20

⑴ 交通警察安全防護常識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的工作秩序,規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規定,結合支隊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應當遵守本規定,並督促參與交通事故傷員搶救、車輛施救、現場清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下列標准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器材:
(一)執行勤務的警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反光錐筒1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警戒帶2條、攔車破胎器1個、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牽引繩1條、手電筒2個、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二)每個大隊配備2輛事故現場勘查車,車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攜帶型發光錐桶2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發光導向標志牌1塊、現場勘查燈2個、防爆強光燈1個、手持擴音設備一個、警戒帶4條、攔車破胎器1個、簡易破拆工具1套、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醫用橡膠手套4副、牽引繩1條、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三)執行勤務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1個。
事故處理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2個。
(四) 每個大隊應當配備防化服2套,防彈衣、防彈頭盔各20件,備用反光錐桶20個,槍支按需配備。
第四條 大隊要加強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管理、使用、維護、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執勤執法完成任務後,要自行檢查、清點自己領用的安全防護器材、裝備,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進行一次集中檢查、清點,發生損壞或者故障的,及時安排修理、更換、補充。
民警上路執勤執法前,帶班領導應對出警的人員提出自身安全防護要求,根據任務要求檢查民警是否帶齊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未帶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務後,對安全防護工作作簡短的總結,糾正不規范的做法,明確改進措施,要求民警進行整改
第五條 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負責組織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保證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處理事故現場快速、有序、安全、順利地進行。
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轄區勤務中隊領導、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轄區大隊領導必須到交通事故現場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不明確時,按下列情況依次確定:
(一)直接分管對應業務的支、大隊領導在現場的。
(二)方案、預案中規定的負責人在現場的。
(三)其他領導現場指定、預先指定的。
(四)現場民警中職務高的。
(五)現場民警中警銜高的。
第六條 支隊、大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護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建立采購領用發放登記記錄、檢查監督記錄、維修維護保養記錄。
支隊每半年、大隊每季度對下級的安全防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支隊負責對機關全體民警和各大隊、中隊領導及業務骨幹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大隊負責對本大隊全體民警及相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防護實戰演練,重點加強勘查交通事故現場以及夜間、雨雪霧天巡邏執勤時的安全防護技能研究和實戰演練。
培訓要以實戰操作為主,理論知識為輔,凡是未經過執勤執法安全防護知識專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執勤執法。
第八條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下級監督的長效安全防護機制和意外傷害情況下的應急救助機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護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交通警察應當穿著反光背心,按規定使用停車示意牌。執行具有危險的任務時,按規定穿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
(二)駕駛警車正常巡邏執勤時,應當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時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規定保持車距,保證安全。遇有緊急情況,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三)執勤時不得少於2人,現場執法應當在路肩、港灣式停車帶、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設點執勤應當在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四)夜間、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在高速公路設點執勤,不得少於3人,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訊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站在交通安全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伸手攔截,抓、拉車門、車窗及車輛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內,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警民警駕駛機動車追緝或將車輛置於違法車輛前方強行阻攔。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逃跑的,可採取記錄車號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處理,事後再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戒備措施:
(一)執勤民警應當2至3人編組執勤,按規定攜帶武器、裝備。遇突然襲擊時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時可以聯絡增援,避免陷入孤身無援的境地。
(二)攔截盤查車輛時,應在路中設置路障,執勤民警站在路邊明亮處,使用停車示意牌,示意車輛靠邊停放,首先要求駕駛人將車輛熄火。注意防止來車速度過快,將民警撞傷。
(三)正在執勤的巡邏警車,遇有情況臨時停車時,要車不熄火,坐不離人,占據有利地形,前不受擋,後不受阻,一有情況,立即出動;夜間巡邏,遇有人攔車,執勤民警應立即下車,持槍械在手,做好應急准備,密切觀察周圍動靜,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襲擊。下車時,車輛應盡量停在路邊或其他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離開車輛太遠,可站在車輛兩側或車門口。
(四)執勤中有人報案或訴說其他事情,應保持戒備,要盡量使對方處在自己的左側,不宜靠對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報案、問事為由向執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請求到某處處理問題時,不能單身前往,特別是夜間遇到這種情況,應保證有足夠的警力,要讓對方面前邊帶路,民警尾隨其後持械行進,並隨時觀察動向。
(五)接受陌生人遞送的東西時,應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並注意觀察其舉動,防止其突然襲擊。
(六)執勤民警在對可疑人進行盤查時,要有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執勤民警不要同時處於被盤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有1人面對即可,並注意與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離;在被盤查人的兩側(至少是右側),要各有1人密切注視,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對神態緊張、手插在衣兜、腰間或提包里不肯拿出來的嫌疑人,居於其兩側的執勤民警,應作出迅速反應,出其不意地剝奪其雙手的活動能力,防止其利用隨身攜帶的槍支、匕首或其他危險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對盤查的問話似聽非聽、心不在焉、所答非所問、默不作答、用目光掃掠目標時,執勤民警應嚴密防範;需要檢查其攜帶的包裹物品時,應責令其退後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側面密切注視,另外一名民警打開檢查;選擇盤查的地點應注意選擇宜明不宜暗、宜寬不宜窄、宜靜不宜鬧、宜簡不宜雜、宜近不宜遠之處進行。
(七)押解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嫌疑人以及群眾扭送的現行犯罪分子時,一般均應採取約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發生群體性事件等情況,現場民警應迅速了解和查明群體性事件的事由、人數、地點、影響道路的程度及動態情況,並靈活勸阻其到人行道或路邊,以減少交通影響。對一時無法勸阻的,應冷靜處理,不得與群眾發生沖突,做好現場秩序維護工作,避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進一步擴大。並加強路面現場管理與監控,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處理的安全防護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別按下列情形負責實施:
(一)由最先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負責交通事故現場的先期安全防護工作。
(二)交通中隊民警先行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待勤務中隊民警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向勤務中隊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
(三)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期間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並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負責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期間的交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完畢後,將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裝備留在交通事故現場,供勤務中隊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完畢後,勤務中隊民警負責將交通中隊的全防護設施、裝備送回交通中隊;交通中隊民警返回中隊後應當及時補充安全防護設施、裝備。
(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由負責處理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負責,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指派足夠警力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明確分工,警力不足時負責向指揮中心(值班室)請求警力支援。
(二)負責向有關聯動部門聯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負責檢查落實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根據現場和道路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處理主管領導同意保留現場的,決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交通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應當穿著反(發)光背心,夜間及惡劣天氣能見度較低時,應當佩戴發光警示器,遇有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根據需要穿著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確保自身和其他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車輛趕赴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可以使用警報器;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防護職責:
(一)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現場情況。
(二)根據需要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採取措施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三)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揮事故車輛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
(五)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結束後,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到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後,將警車順向停放在現場來車方向50米的地方,並持續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要及時責令當事駕駛人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尾燈,並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指揮駕駛人及乘車人到路肩進行事故處理工作。確需勘查現場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注意其他駛來的車輛。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迅速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車,劃定警戒區,在現場周邊設立警戒隔離帶。
白天在距離現場痕跡所在的車道內來車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間隔30米設置1個,派交通警察警戒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能見度低於500米時,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應間隔20米設置1個。
坡路須在坡峰(最高處)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點,須在各來車方向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
設置警示標志時,民警應當面向來車方向由遠至近碼放錐桶或警告標志。
第二十條 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車停放處面向來車方向負責警戒,現場區域較大的應設置多名民警負責警戒,發現險情立即通知勘查現場交通警察迅速撤離。
第二十一條 具備通行條件的,負責警戒的交通警察須指揮疏導來往的車輛,減速通過。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跡時必須採取短時間斷流措施。
為了保證交通暢通,在不影響現場勘查取證的前提下,做好標記後,可暫時移開一些物品開辟通道。
處置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時,可根據需要採取臨時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時封閉全部車道、現場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條 現場警戒的警車應停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警示標志起始點,並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車載發光警示屏,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勸說圍觀人員退出現場劃定范圍和離開現場,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條 設有可變信息板的路段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提醒駕駛員減速或繞行通過現場。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現場勘查車、指揮車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的來車方向的道路右側,並引導急救車、消防車停放在事故車輛附近便於施救的位置;告知現場勘查車、指揮車、急救車、消防車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駕駛員等非直接參與事故現場處理的人員應當在車外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對搶救出的傷員及時轉運,等待轉運的需移至安全地帶等候。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指揮中心(值班室)應當立即報告支隊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機制,通知醫療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關部門趕赴現場。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盡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種類、屬性和泄露源,不要讓有毒和腐蝕性物質沾在手上和皮膚上。對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隨意踐踏,也不要任其流淌,應用泥土築圍攔截,現場如有容易被腐蝕、污染的物品,應採取轉移、遮蓋等保護措施。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在距離中心現場前後10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雙向封閉道路,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警戒區域。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指揮公安、消防、急救、搶險、環保等部門的車輛駛入現場,指揮其他車輛迅速駛離現場。要注意將巡邏車、勘查車停在安全地帶,避開泄漏物和有害氣體。
(四)在警戒區域內嚴禁吸煙、撥打手機、使用明火和能夠產生靜電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後果的行為。一旦出現槽罐安全閥發出聲響或槽罐變色,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警戒區域外。盡量選擇上風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氣體。將所有圍觀人員勸導、疏散至防護范圍以外。
(五)除發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員需要救護的緊急情況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載物車;原則上營救工作由受過專門訓練的消防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承擔,交通警察予以協助。
(六)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應當立即按規定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待險情消除後方可勘查現場。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疫情」時,遇有與「疫情」有關人員的交通事故現場,民警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現場。到達現場後,須強令車輛內的所有人員不得下車;在距事故車輛前後50米以外設置警戒線,及時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阻斷交通,禁止一切車輛、行人通行;在警戒線外拍攝、攝錄現場情況;運送車輛可以繼續行駛的,由當事司機標注車輛位置後迅速撤離現場;運送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要及時通知衛生防疫部門調集車輛轉移事故車輛內的人員,待事故車輛消毒後再由清障車拖移;辦案民警待現場消毒後再進行勘查。
第二十八條 當事故現場的車輛或物品發生火災時,應首先通知消防部門,同時用滅火器滅火或用沙土、棉被、折疊的棚布等蒙蓋。如果是燃油著火,切勿用水潑而助長火勢。發生火災時,人員還在火場內的,用不易燃燒的衣物等護住頭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膚後迅速逃離現場,注意在火場內不要張嘴呼吸或高聲呼叫,以免燒傷口腔和氣管。
第二十九條 當了解到事故現場存有爆炸物時,應立即通知有關專業部門到現場處理險情,同時迅速疏散現場人員到安全區域,並切斷交通。在爆炸發生時,應立即選擇在土堆、樹木和建築物後方就地卧倒,並用手護住頭部。
第三十條 事故現場如有瀕臨倒塌和墜落的建築物、電桿、樹木、車輛和其他物體時,應首先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疏散建築物內人員和圍觀人員,然後再設法固定。對要倒塌的建築物、電桿、樹木等,可以用木棍鐵架等支撐,對無法支撐的應劃定警戒范圍,禁止人員進入,或者予以拆除。對要墜落的車輛、物品可以用起重車起吊,用繩索捆綁或者用石塊塞墊,在操作時要特別注意安全。
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綠化、廣告牌等設施損毀,妨礙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和過往車輛、人員安全通行的,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盡快消除危險源。
第三十一條 事故現場中遇有人員傷、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護過程中須按規定戴好醫用橡膠手套,防止接觸血液感染傳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條 現場勘查完畢後,交通中隊的現場勘查民警可以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勤務中隊民警應組織有關人員從事故車輛處,由內向外清理現場,由近及遠依次撤離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疏導受阻車輛,恢復交通後駛離現場。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徵得事故處理主管領導的同意,並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時,應及時將事故車輛和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停車場內。妨礙交通而又暫時無法移開事故車輛、較大物品時,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大隊領導接報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向支隊報告。支隊接報後應當視情派員趕赴現場,並向總隊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支隊要認真組織責任倒查,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安全防護裝備、器材不符合配備標准而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的,追究大隊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安全防護器材、裝備日常檢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大隊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現場安全防護裝備、設施管理、使用、設置不規范,未達安全防護規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四)現場安全防護監督、指導不力的,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先進集體的評選,負有責任的個人不得參加當年先進個人的評選。
支隊應當對模範遵守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為內部規定,對外無效。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⑵ 森林公安機關集中整治執法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工作總結

集中整治執法過程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整治階段工作總結
根據公安部、省廳、市局的要求,我所從今年3月中旬開始,在全所開展執法過程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集中整治活動,通過組織民警學習公安部「3.16」、「6.10」、「7.23」、「10.19」會議的主要精神,明確了責任追究、工作時限和「五個更加」,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 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集中整治工作小組:
組 長:所 長
成 員: 指導員
副所長
二、領會精神,排查清理。
集中整治執法過程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突出重點,認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學習動員。組織全體民警認真學習貫徹十七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整治執法過程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組織學習中央政法委《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規定》(政法[2009]4號)和公安部《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號)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聯單
(二)剖析典型案件。對近年來我省公安機關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特別是涉及本地區、本部門、本警種的重大典型案件,進行認真剖析,全面開展警示教育,吸取深刻教訓,深入查找執法思想、執法行為、執法紀律、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
(三)深入排查清理。重點排查詢問室、訊問室等辦案場所等辦案場所內是否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通道、窗戶是否設置防止被調查對象、犯罪嫌疑人逃跑的防護設施;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辦案場所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飯、如廁、休息時,是否有辦案人員負責看守、傳喚、訊問、繼續盤問、抓捕、押解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刑訊逼供、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等問題。
(四)落實整改措施。認真梳理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和查辦案件中暴露出來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逐項分類提出整改措施。能馬上解決的,迅速採取措施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要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列出時間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意見,限期解決。
三、強化責任,完善制度。
進一步強化執法工作責任,完善執法制度,及時解決消除執法過程中突出的安全隱患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解決執法場所相關硬體設施等問題,確保執法安全;進一步加強執法行為,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機制;切實解決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執法不作為和刑訊逼供、濫用槍支警械、濫用強制措施等執法亂作為問題,使廣大公安民警執法安全、防責任事故的意識明顯增強,執法水平明顯提高。

⑶ 滴滴下線順風車還有哪些整改措施

8月25日中午,浙江省樂清市公安局官方微博@樂清公安 發布信息,破獲一起滴滴司機的強奸殺害女乘客的案件。

根據官方通報,8月24日17時35分,樂清警方接群眾報警稱其女兒趙某(20歲、樂清人)於當日13時,在虹橋鎮乘坐滴滴順風車前往永嘉。14時許,趙某向朋友發送「救命」訊息後失聯。

接報後,樂清警方高度重視,立即啟動重大案事件處置預案,全警種作戰,並在上級公安機關的全力支持下,於25日凌晨4時許,在柳市鎮抓獲犯罪嫌疑人鍾某(男、27歲、四川人)。

經初步偵查,該滴滴司機鍾某交代了對趙某實施強奸,並將其殺害的犯罪事實。目前,受害人屍體已找到,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

這已經不是第一起滴滴司機殺人案件,可是在5月順風車整改之後,如此惡性的事件再次發生,筆者認為,網約車平台的安全性值得更多、更深入、更持久的討論和關注。

時間回到5月5日晚,21歲的祥鵬航空空姐李某在鄭州搭乘滴滴順風車時不幸遇害, 5月12日凌晨,警方在鄭州市西三環附近一河渠內打撈出一具屍體,初步斷定為殺害李某的滴滴順風車司機,即嫌疑人劉某華。

滴滴當時的反應則是:在5月10日發布百萬懸賞令,一度被民眾質疑是作秀和公關手段;滴滴順風車於5月12日凌晨零點下線整改;到了5月16日,企業公布階段性整改措施。

順風車方面,下線個性化標簽和評論功能,雙方個人信息和頭像僅自己可見,車主接單必須人臉識別,暫停22點-6點期間出發的訂單等。滴滴還在全平台進行整改,整治人車不符、堅決零容忍;將緊急求助功能提升至顯著位置,用戶可一鍵選擇撥打110、120、122及滴滴24小時安全客服等號碼;承諾主動承擔應有法律責任,著手建立關愛基金。

從整改措施來看,滴滴確實在努力。悲劇卻再次發生,這是為何?

兩起命案均發生於滴滴的順風車業務,而非網約車業務。需要說明的是,順風車與網約車的法律性質不同,平台所需要承擔的責任也有所不同。

這並不是滴滴一家存在的問題,甚至過去計程車司機犯罪的案例也屢見報端。但滴滴是龍頭老大,要有榜樣意識,把乘客安全做得更好。

再回過頭來看滴滴現在的狀態,按照程維自己的說法,網約車競爭在2016年就結束了,2017年修煉內功,2018年全面出擊。程維很明白,滴滴早就是中國網約車的老大,野蠻生長之後,要把「內功」修煉好,筆者認為這其中肯定也包括乘客安全保障等社會責任在其中。

比如被飽受質疑的車主認證問題。經滴滴核實,犯罪嫌疑人鍾某此前背景審查未發現犯罪記錄,也是用真實的身份證、駕駛證、和行駛證信息(含車牌號)在順風車平台注冊並通過審核的,也通過了人臉識別,但案發車牌系線下臨時偽造。

任何事情都有底線,每個人包括程維在內,都不想外部環境的惡化造成乘客安全保障質量的下降甚至是被忽視,否則對於任何一家企業來說,都將是災難。

目前,滴滴還是在努力提高乘客安全保障的,只是對於它來說,太慢了,多是「還在整改期間」吧。

不過在另外一些方面,滴滴則不是太慢,而是還不願做出改變。比如順風車的「社交」屬性。

多名順風車車主告訴筆者,現在的滴滴設置了隱私開關,可以選擇公開或者不公開,默認是公開的,「前幾天看到一片真人頭像,就知道回來了。」

就在滴滴某些東西「回來了」的沒幾天,一條生命卻再也回不來了。

今日,浙江省溫州市警方向社會通報了該案的接處警情況,通報顯示警方兩次向滴滴索要嫌犯信息被拒。滴滴公司公布就此事的自查進展:自8月27日零時起,在全國范圍內下線順風車業務,內部重新評估業務模式及產品邏輯;同時免去黃潔莉的順風車事業部總經理職務,免去黃金紅的客服副總裁職務。

溫州警方:關於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警方接處警工作核查通報

樂清「滴滴順風車」司機殺人案發生後,社會各界高度關注。針對部分網民對警方在偵破此案過程中接處警工作存在問題的質疑,溫州市公安局非常重視,立即組織人員開展調查。經詢問報案人朱某某和受害人家屬、調閱接警大廳視頻和報案記錄、相關通訊記錄等,現將有關情況通報如下:

8月24日16時22分,被害人的永嘉朋友朱某某到永嘉縣上塘派出所報案,稱其朋友趙某某13時許從樂清乘坐一輛順風車出發來永嘉上塘,但是期間趙某某電話關機失聯且未到永嘉;同時朱某某稱此前已與滴滴平台客服聯系,客服稱1小時內回復。民警隨即通過公安信息平台查詢趙某某軌跡,並通過自己手機撥打趙某某手機號碼但顯示已關機。16時41分許,該所民警利用朱某某手機與滴滴客服溝通,在表明警察身份後希望向滴滴客服了解更多關於趙某某所乘坐的順風車車主及車輛的相關信息,滴滴客服回復稱安全專家會介入,要求繼續等回復。17時13分許,滴滴客服向該所民警反饋稱趙某某在13時許預約了順風車後已於14時10分許將訂單取消,並未上車。民警質疑上車後還可以在中途取消訂單,再次提出要求了解該順風車司機聯系號碼或車牌號碼以便於聯系,未果。17時32分,報案人朱某某向民警反映情況稱,其另一個朋友在微信上有收到趙某某發出的求救信息,該所民警即通過朱某某手機與趙某某家人取得聯系,得知其家屬已在樂清當地派出所報案後,及時聯系樂清當地接待民警,並表示將積極配合工作。17時44分許,在確定樂清當地警方已介入調查後,朱某某離開上塘派出所。經查,在當日16時22分之前,永嘉、樂清警方未收到針對此案的電話或來人報警,對於網傳「親友接到女生求救後馬上報警,警方說沒有車牌號和司機電話不予立案」一事,經公安機關調查,不存在此情況。

當日下午17時30分許,受害人家屬向樂清虹橋派出所報警其女兒失聯,經初步了解後,民警於17時36分用接警電話與滴滴平台進行聯系,平台客服稱需3至4小時提供查詢結果,民警表示情況緊急後,滴滴公司同意加急處理。17時49分,滴滴公司回電稱需要提供介紹信以及兩名民警的警官證等手續,後民警於18時04分通過郵件發送至滴滴公司。18時13分,樂清警方收到滴滴公司發來的車牌(車牌號為川A31J0Z)及駕駛員信息。

樂清市局立即啟動重大案事件處置機制,抽調刑偵、刑事技術、相關派出所等警力成立專案組開展全方位尋找調查,並向溫州市局提請支持。鑒於該滴滴司機鍾某有重大作案嫌疑,市縣兩級公安機關立即對犯罪嫌疑人開展布控,經合成作戰,於25日凌晨4時許在柳市鎮抓獲犯罪嫌疑人鍾某,並於25日上午9時在永嘉縣峙口村查獲車牌號為川A31J0Z的作案車輛。

據犯罪嫌疑人交代,8月24日14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鍾某將受害人帶至淡溪鎮楊林線山路時,對受害人趙某某實施強奸,並用匕首刺其頸部,致大量出血,隨後將受害人拋在道路護欄外的懸崖下,駕車逃離現場。經法醫初步鑒定,其死亡原因為右頸部動脈斷裂急性大出血致死。

目前案件正在進一步偵查中,鑒於案情重大,檢察機關已提前介入偵查辦案中。警方對趙某某的不幸遇害深感惋惜,並藉此案提醒市民,乘坐「順風車」等類似交通工具時,可向熟悉親友發送乘坐車輛車牌、駕駛員姓名等信息。當事人親屬如遇到類似問題,應迅速到所在區域公安機關報警,以便公安機關第一時間採取行動。同時警方提醒廣大網民不傳謠不信謠,對惡意製造、傳播謠言者,公安機關將依法處置。

溫州市公安局

2018年8月25日

⑷ 什麼是辦案安全監督員

安全監抄督員由紀檢部門襲指派,受檢察長領導,對檢察長負責,安全監督員的具體工作職責是從初查審批手續、具體操作、辦案工作操作流程、辦案人員是否合法等各方面進行監督。在檢查過程中發現的不安全因素,監督員要當場向主辦人員提出改正意見建議和整改措施,對不改正和不重視的,要及時向檢察長匯報。

⑸ 廉潔自律的問題及整改措施

廉潔自律是自我約束的定力。自律源於定力。最根本的定力是理想信念,必須立根固本,堅定信仰,堅定對黨和人民的忠誠。理想的動搖是最危險的動搖,信念的滑坡是最致命的滑坡。理想信念是共產黨人的精神之「鈣」,是自我約束的「壓艙石」。現代語文網小編為大家准備了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歡迎瀏覽。

廉潔自律方面存在的問題及整改措施一

加強企業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是充分發揮黨的政治核心作用,密切黨群關系、維護穩定、加快發展的重要條件。黨組織同廣大員工群眾最接近、最密切,黨員幹部的一言一行,直接影響著黨的威信,影響到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的貫徹落實。及時解決黨風廉政建設存在的突出問題,對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有著重要意義。

一、存在的問題和原因

1、思想認識不到位。當前,部分黨員幹部缺乏系統的黨風黨紀和政策法規學習,黨性觀念不強、法律意識淡薄,不能很好的自覺抵制腐朽思想的侵入。主要體現在以下兩個方面:一是少數黨員幹部對黨風廉政建設的認識不足。誤認為抓黨風廉政建設會影響企業的改革發展,把黨風廉政建設與改革發展對立起來。二是個別黨員幹部對自覺接受監督意識差,錯誤地認為監督就是對自己的不信任。

2、教育方式不新穎。在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倡廉教育中,部分黨員領導幹部的思想教育工作不扎實,沒有認識到思想教育的長期性、艱巨性、重要性,造成學習教育形式呆板,手段單一,對黨員的學習教育缺乏影響力,教育工作只停留在有計劃、有記錄、有筆記的膚淺、表面現象,形成一種以完成任務為目的的低層次循環,以致一些黨員對黨風廉政教育的不重視。

3、內部監督不到位。有的基層單位內部監督不強。有些黨員幹部怕被報復、怕傷和氣、怕招麻煩,不敢監督、不願監督;一些單位內部監督機構不完善,在幹部選拔、優勝評選、先進評選等方面內部監督不到位等現象時有發生。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4、考核獎懲不及時。有關職能部門對各單位的黨風廉政責任制的貫徹

落實情況的檢查、考核力度還不夠,黨風廉政建設工作還未能與先進評比、工資獎金等方面掛鉤,考核獎懲不及時導致不能有效地調動各級幹部的工作積極性,且難以增強各級黨員幹部落實黨風廉政建設與反腐倡廉責任制的自覺性。

5、責任追究不嚴格。查辦黨員幹部違章違紀時,還存在講關系、顧情面的現象,查處問題簡單從輕,處理過程大事化小,小事化了。人為的放縱了違紀違法行為,助長了腐敗不良之風,造成了責任追究效果的弱化,達不到查處一人教育一片的目的。

二、對策和措施

1、加強反腐倡廉教育,努力構建思想道德教育長效機制

胡錦濤總書記曾指出:「進一步加大預防腐敗的工作力度,必須繼續在加強教育上下功夫,使領導幹部自覺拒腐防變,帶頭廉潔自律。」要做到這一點,我認為應當做好以下幾方面:

一要加強理想信念教育和宗旨教育。要把保持共產黨員先進性教育、深入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作為一項長期任務,使各級領導幹部牢固樹立正確的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和科學發展觀。

二要深入開展黨紀條規和法制教育。通過黨課、管理人員學習和各種會議等多種形式對黨員幹部進行黨紀條規、法制教育,使黨員幹部能夠明白當為與不當為,避免出現因無知而違法違紀,進一步提高明辨是非的能力,自覺抵制各種腐朽思想的侵蝕。

三要深入開展領導幹部的廉潔教育。通過學習黨風廉政宣傳資料、單位下發的有關廉潔從政文件和觀看反腐倡廉教育宣傳片等,進一步加強對黨員幹部的廉潔教育,促進黨風廉政建設。

四要深入開展領導幹部的警示教育。經常性地組織幹部集中觀看一些

警示教育片,接受警示教育,要有針對性地對黨員幹部進行反腐敗、黨性、黨風、黨紀、理想信念、職業道德教育,增強廣大黨員幹部的廉潔從業意識。

2、加強黨風廉潔制度建設,著力構建反腐倡廉工作長效機制

要堅持「黨委統一領導、黨、政、工齊抓共管、部門各負其責、全體員工積極參與」的領導體制和工作機制,把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的落實與企業安全生產、經營管理、文明創建、和諧穩定等工作緊密結合,做到同部署、同落實、同檢查、同考核。

一要制定和完善《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考核辦法》,從制度的角度嚴格規范個人的行為,使各級管理人員能堅持原則、遵章守紀,同時管好自己的親人和身邊的工作人員,不發生反腐倡廉責任制追究案件和違紀行為。

二要堅持集體領導、分工負責的原則,做到相互協調、相互配合、相互支持、相互監督的作用。在重大決策、敏感問題等方面要堅持集中研究、集體決定,更好的發揮集體領導的作用。

三要嚴格執行制度和考核激勵制度。強化執行力度,保證企業管理的嚴肅性和規范性。要完善考核評比激勵機制,確保責任考核到位。同時將考核結果納入對各項評比、考核評價體系中來,形成落實責任制工作考核評價激勵機制。

四要嚴格執法執紀,確保責任追究到位。建立有效的追究懲戒機制,解決黨風廉政建設方面責任追究存在的「失之於軟」、「失之於寬」的問題,使反腐倡廉責任真正得到落實。

3、加強內部監督,形成黨、政、工齊管共抓的良好格局。

一是充分發揮企業黨組織的監督作用。從班子成員抓起,建設一支強有力的廉潔公正的領導班子,充分發揮好班子的政治核心作用,堅持民主黨風廉政建設方面存在的問題及原因分析

管理原則。二是加強反腐倡廉各項制度。推行行政問責制度,明確行政問責的范圍和程序,對工作失誤要進行問責,堅決糾正工作中的不作為、亂作為和拖著不辦的現象。三是充分發揮工會群眾組織的監督作用。定期對各級管理人員、黨員進行民主評議,進一步深化廠務公開,保證員工群眾能對公開內容進行監督。

4、堅持「懲防並舉」,保障信訪舉報渠道暢通。

要正確對待員工反映的熱點、難點問題,定期分析和研究處理員工反映強烈的問題,堅持「預防為主,防懲結合」的方針,盡量將問題消滅在萌芽中。進一步暢通信訪舉報渠道,支持正常舉報行為,提倡和鼓勵署名舉報,建立對舉報有功人員的獎勵機制,並對蓄意誣陷領導幹部和打擊報復舉報人的行為進行嚴肅處理。在查辦案件中,繼續遵循「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手續完備、程序合法」的方針,真正做到支持改革者、保護創業者、教育失誤者、懲治腐敗者、追究誣告者,認真履行辦案職能,嚴肅查處違紀違法等行為。

5、加強隊伍建設,提高反腐倡廉工作水平

要進一步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倡廉工作,就必須建設一支政治思想高,工作作風硬,戰鬥力強的高素質紀檢監察隊伍。一是要加強自身建設,在人員配備上,要選配綜合素質強的專職紀檢、審計、監察人員;二是要加強教育培訓,通過各種方式的培訓,使紀檢監察幹部不斷提升綜合素質,提高紀檢監察業務水平;三是加強實踐鍛煉。鼓勵和支持紀檢監察幹部多到基層去,到問題復雜和困難多的地方去,從實踐中汲取營養,經受考驗和磨煉;四是加強監察隊伍的純潔性。對待紀檢監察幹部,要堅持政治上高標准、生活中嚴要求。要求每一位紀檢監察人員自覺做遵紀守法的模範,做求真務實的表率,做廉潔自律的標兵。

6、加強企業文化建設,打造具有特色的廉潔文化

廉潔文化建設是促進反腐倡廉工作的重要途徑,我們可以要通過生動活潑的滲透形式,大力加強廉潔文化建設。

一是形成合力,常抓不懈。把廉潔文化建設任務納入黨風廉政建設責任制進行分解落實,密切配合,各展所長,整合資源,形成合力,共同構築廉潔文化建設的大好格局。

二是加大投入,視覺滲透。通過電視站、鐵鷹報、宣傳欄、宣傳牌等多種形式大力宣傳廉潔文化建設,以黨紀、政紀、條規知識、廉潔警句格言、模範人物事跡為主要內容。

三是大膽創新,百花齊放。抓載體。利用反腐倡廉的文學作品、影視作品、書畫展等,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斗爭宣傳教育工作。抓隊伍。要增強紀檢監察幹部自身的文化素質,努力探索廉潔文化建設的規律,保證廉潔文化建設的健康發展。抓作品。組織創作形式多樣、內容豐富的文藝作品,發動員工群眾講廉潔事、唱廉潔歌、樹廉潔風,弘揚廉潔文化主弦律。

四是總結推廣,打造品牌。充分利用各種媒體、宣傳、廣播等多種宣傳形式,大力推廣各單位廉潔文化建設中好的經驗和作法;積極組織舉辦廉潔文藝晚會和廉潔漫畫展等健康有益的活動,讓廣大員工寓教於樂的同時也充分展現出企業的文化品牌特色。

⑹ 部隊士兵關於作風紀律的整改措施

紀律作風整頓措施:

指為全面落實監督責任,堅決整治服務群眾不到位、辦案不規范、工作作風不扎實、內部管理不嚴格、遵守紀律不自覺等突出問題,創造安全穩定的和公平正義的法制環境、優質高效的服務環境,努力打造一支講政治、守紀律、懂規矩的隊伍,有力推進我各方面工作跨越發展。

一、整頓的重點內容:

1、考勤紀律方面存在的問題。

重點解決幹部員工遲到、早退、不履行請假審批手續外出、無故不參加單位集體活動,對機關紀律規章制度認識不夠、執行不嚴、組織觀念不強、作風渙散等問題。

2、會風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

解決無故不參加會議、會議遲到、中途缺席、會議期間不專心會議事項、上面開大會下面開「小會」竊竊私語、玩手機發簡訊、看雜志等做與會議無關的事情等問題;

解決會上不說、會下亂說、當面不說、背後亂說的不正之風等問題;解決執行力不強,會議議定事項不落實、督辦的事項不及時落實或落實不到位,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等問題。

3、辦公秩序方面存在的問題。

解決上班期間私自外出辦私事、串崗閑聊、談論私事影響工作等問題;解決上班時間玩游戲、看電影、上網聊天以及干私事、不專心工作等問題;解決公文流轉痕跡化,要求不落實等問題。

4、工作作風方面存在的問題。

解決思想漂浮、標准不高、狀態不佳等問題;解決部門間不敢負責、不同心協力、不真誠溝通、辦事推諉拖拉等問題;解決服務基層意識不強、對待服務對象態度惡劣、言語粗暴、高高在上、盛氣凌人等問題;解決作風不實、講究排場亂提要求等問題。

二、整頓措施:

1、嚴格管理,強調「紀律性」。

各級堅決擁護黨和國家機構改革的決定,嚴格執行部隊條令條例及各項規章制度,認真遵守《公安消防部隊從嚴從緊加強隊伍管理六項紀律》以及省公安廳「七個一律」,切實加強紀律約束,做好當前特殊時期隊伍管理工作。。

2、全面管理,注重「經常性」。

深入做好兩個經常性工作,嚴格落實幹部「五同、六到位」和跟班作業制度,組織官兵開展思想狀況大摸底、大排查活動,組織各級廣泛開展談心談話教育,切實摸清官兵思想底數和隊伍管理底數;

嚴格加強八小時內外、營區內外管控力度,認真落實部隊一日生活制度,狠抓官兵警容風紀、紀律作風和日常養成,切實規范執勤、訓練、工作、生活四個秩序,有序維護改革期間部隊保持良好的管理秩序。

3、以情管理,突出「引導性」。

要求各單位堅持依法帶兵、以情帶兵、文明帶兵,加強對帶兵幹部和班長骨乾的引導,採取簽訂承諾書、表態發言等形式,提陞官兵責任意識;

利用黑板報、櫥窗、LED學習欄等載體進行了廣泛宣傳,充分發揮思想文化宣傳主陣地作用,並結合政治教育理論課,軍政主官主動為官兵講清改革的重大意義,明確消防改革前景,引導官兵正確看待改革、積極參與改革、堅定擁護改革。

4、專項管理,提升「穩定性」。

各級緊緊圍繞「人、車、酒、網、電、密」等重點環節和重點部位進行綜合性安全檢查,認真排查各類不安全因素和事故隱患,及時整改、堵塞漏洞;

同時,要求各單位加強涉密文件管理和保密安全教育,嚴格士兵手機日常管理使用,尤其是嚴禁利用設備在微信、QQ、微博等社交軟體上傳關於部隊改革的相關圖片及信息,確保不發生任何網路輿論和泄密事件,保證隊伍安全穩定。

(6)辦案安全整改措施擴展閱讀

紀律作風整頓措施大致分為以下幾個階段:

1、學習動員階段。縣局召開動員部署大會,制定方案。各進一步明確紀律要求、作風要求、素質要求和形象要求。

2、問題查擺階段。通過採取自查、互查和面向群眾查等各種途徑、各種形式、各種方法把問題找准,原因析透。制定整改措施要具體、時間要明確、責任要落實,切實保證整改效果。

3、整改提高階段。要本著邊查、邊改、邊規范的原則,區分共性和個性問題,摸准「軟肋」,找准「短板」,對查擺出的問題,進行認真梳理,細致研究,採取先易後難的方法,對症下葯。要著力從基礎上抓整改、從細節上抓整改、從健全完善制度上抓整改、從提高執行能力上抓整改。

⑺ 如何解決民警在辦案過程中的非正常死亡問題

集中整治執法過程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整治階段工作總結
根據公安部、省廳、市局的要求,我所從今年3月中旬開始,在全所開展執法過程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集中整治活動,通過組織民警學習公安部「3.16」、「6.10」、「7.23」、「10.19」會議的主要精神,明確了責任追究、工作時限和「五個更加」,取得了良好效果。
一、 加強組織領導,制定工作方案。
成立集中整治工作小組:
組 長:所 長
成 員: 指導員
副所長
二、領會精神,排查清理。
集中整治執法過程中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要結合本地工作實際,突出重點,認真抓好以下工作:
(一)組織學習動員。組織全體民警認真學習貫徹十七屆中央紀委五次全會、全國政法工作電視電話會議和全國公安機關集中整治執法過程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問題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組織學習中央政法委《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規定》(政法[2009]4號)和公安部《關於加強辦案安全防範工作防止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的通知》(公通字[2009]48號)要求,統一思想,提高認識。聯單
(二)剖析典型案件。對近年來我省公安機關執法過程中發生的涉案人員非正常死亡案(事)件特別是涉及本地區、本部門、本警種的重大典型案件,進行認真剖析,全面開展警示教育,吸取深刻教訓,深入查找執法思想、執法行為、執法紀律、工作作風等方面存在的突出問題和薄弱環節。
(三)深入排查清理。重點排查詢問室、訊問室等辦案場所等辦案場所內是否放置可能被用來行凶、自殺、自傷的物品,相關通道、窗戶是否設置防止被調查對象、犯罪嫌疑人逃跑的防護設施;訊問犯罪嫌疑人是否在辦案場所進行;訊問犯罪嫌疑人過程中特別是在犯罪嫌疑人吃飯、如廁、休息時,是否有辦案人員負責看守、傳喚、訊問、繼續盤問、抓捕、押解是否符合規定要求,有無刑訊逼供、違反槍支管理使用規定等問題。
(四)落實整改措施。認真梳理排查出來的安全隱患和查辦案件中暴露出來的漏洞和薄弱環節,逐項分類提出整改措施。能馬上解決的,迅速採取措施解決;一時解決不了的,要確定責任單位和責任人,列出時間表,在深入調研的基礎上,提出有針對性的工作意見,限期解決。
三、強化責任,完善制度。
進一步強化執法工作責任,完善執法制度,及時解決消除執法過程中突出的安全隱患和苗頭性、傾向性問題,切實解決執法場所相關硬體設施等問題,確保執法安全;進一步加強執法行為,深入推進執法規范化建設機制;切實解決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執法不作為和刑訊逼供、濫用槍支警械、濫用強制措施等執法亂作為問題,使廣大公安民警執法安全、防責任事故的意識明顯增強,執法水平明顯提高。

⑻ 紀檢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和不足有哪些方面

一、紀檢監察工作中存在的問題
思想認識方面,存在「等靠要」思想,缺乏大局意識、憂患意識、服務意識,不能把反腐倡廉工作放在我國經濟社會發展的大背景下,放在黨的建設的大局中去把握,對「圍繞中心、服務大局」還缺乏正確認識和深入理解。

領導體制方面,一是在現行領導體制下,對同級黨委的監督和對同級黨委副職的初核等,在實際工作中很難落實。二是基層紀檢監察幹部兼職過多,專職不專現象嚴重,工作關系不順,精力難以集中,影響了紀檢監察機關職能作用的正常發揮。

工作機制方面,科學的工作機制尚未系統建立,科學的工作方法尚未探索形成,加之缺乏有效的落實措施,工作方法簡單、工作落實不到位,致使各項工作難以實現預期的效果。

職能發揮方面,一方面職能錯位,存在「大包大攬」傾向,在實際工作中往往成了「事事牽頭、樣樣主抓」,有時還充當了「開山斧」、「救火隊」的角色。另一方面職能作用發揮不夠全面充分。不能准確把握教育、監督、懲處、保護四項職能,做到全面履職。

隊伍建設方面,一是知識素養有待提高,缺乏專業人才;二是系統培訓少,培訓渠道單一;三是對紀檢監察幹部的教育、管理、監督亟待加強。

紀檢監察幹部隊伍建設中存在問題
一是幹部思想不夠穩定,存在不滿情緒。
二是工作作風不夠扎實,畏難思想抬頭。
三是紀律約束不夠嚴明,自律意識不強。
四是業務培訓不夠全面,自身素質不高。
五是管理體制不夠完善,權威監督不強。

二、反腐倡廉建設中人民群眾反映的突出問題
一是農村土地承包使用等引發的問題突出。
1、承包合同不規范,給以後生產發展過程中發生糾紛埋下隱患。
2、決策運行程序不健全,時有損害村民利益或集體利益的事件發生。
3、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流轉往往不完全依照農村土地承包法律政策進行,易造成干群關系緊張,發生矛盾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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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查辦案件力度不夠,懲處腐敗分子和整治消極腐敗現象有待進一步深入;腐敗預防難見效果,腐敗大案層出不窮,嚴重影響人民群眾對反腐倡廉和懲治腐敗工作的信心。
三、作風建設存在哪些問題,應該採取哪些措施
存在問題:
一是思想觀念上浮躁,理論學習松懶。
二是公務消費上奢靡,鋪張浪費嚴重。
三是干群關繫上「疏離」,損害了黨同人民群眾的血肉聯系。 採取措施:
(一)以加強思想教育為先導,加強對黨員幹部特別是領導幹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和廉潔從政教育。
(二)以解決突出問題為重點,大興密切聯系群眾之風、求真務實之風、艱苦奮斗之風,批評與自我批評之風。
(三)以嚴肅黨紀政紀為關鍵,堅決糾正損害群眾利益的不正之風。
(四)以強化監督制約為保障,認真執行《中國共產黨黨員領導幹部若干准則》及其他相關規定。
(五)以建立長效機制為根本,深入推進改革和制度創新,進一步做好治本抓源頭工作。
機關效能建設存在哪些症結,有什麼解決辦法
存在問題:
一是思想認識不夠到位,工作熱情有待提高。
二是管理制度不盡完善,工作紀律有待加強。
三是工作作風不夠踏實,工作責任心有待增強。
四是考核制度不盡合理,工作效率有待提高。
解決辦法:
(一)提高認識,加強學習,確保效能建設進一步深入。
(二)強化教育,熟練技能,使幹部隊伍素質不斷提升。
(四)明確職責,加大績效考核力度,督促效能建設在工作中落到實處。
(五)加強監察,建立長效機制,確保效能建設抓出成效,形成機制,影響長遠。
四、當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中存在的突出問題和對策
存在問題:
一是農村幹部思想認識比較模糊,對農村黨風廉政建設認識不到位。
二是少數村幹部工作作風簡單粗暴,時有損害群眾利益的事情發生。

⑼ 民警辦案期間吸煙的整改措施

這個應該不讓他們吸煙,因為畢竟這是不禮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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