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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巴巴公司治理結構

發布時間: 2021-03-02 13:34:48

① 阿里巴巴企業集團是如何治理公司的

阿里巴巴的企業文化很好。以文化和價值觀來管理,達到了不制而制的目的。

② 阿里巴巴的實施細則分為四大類,分別是哪四大類

一、股權結構的隱患

從香港上市的阿里巴巴股權結構來看,雅虎和軟銀分別是阿里巴巴第一大股東和第二大股東。

從股權比例構成看,雅虎持有集團公司39%股權,集團公司占網路公司83%股權,雅虎間接持股32.37%,認購1.2%,共持股33.57%;軟銀持有集團公司29.3%,通過集團間接持有公司股權比例為24.32%;兩家合計57.89%。雅虎、軟銀通過阿里巴巴上市可直接獲利數十億美元,所以,雅虎和軟銀是更大的贏家。

那麼,阿里巴巴是中國企業么?阿里巴巴IPO的成功,確實牽動了業內和國人的神經。在國際資本、媒體、業界和公眾對於中國互聯網概念的激情熱捧背後,理性驅使我們自問:阿里巴巴是中國的企業么?從阿里巴巴集團注冊地看是開曼群島,在法律上屬於純外資企業。從股權構成比例看,美國雅虎是第一大股東,持股比例33.57%;日本軟銀持股24.31%,是第二大股東;兩家合計持股將近60%。中國公民作為創業者和管理層共持股12.79%,加上公司所有員工股權,大概共26.31%。這樣,在所有權上,阿里巴巴的確也不是中國企業,只是由中國公民創辦的在國內經營的外資企業。因此,當微軟舉牌收購雅虎時,我們最關注的是阿里巴巴潛在控制權問題。

進一步的問題是,阿里巴巴為什麼會選擇開曼群島注冊而不是在國內注冊?這恐怕與我們早期的外資優惠政策(在一定意義上,對外資的優惠就是對內資的歧視)有關。創業者創業的目的一是創業,二是發展、盈利。企業家利用內外資政策差異合法降低創業成本或經營成本(或者規避歧視)似乎也無可厚非。留給我們思考的問題是:我們應該怎樣做才能讓公民創業者留在國內而不是相反?什麼樣的激勵政策有利於國內創業?國內公民創辦的企業,為什麼外資成為第一大股東而不是國內機構或國內公民?

從阿里巴巴的發展歷程看,國內創業者缺乏的並不是創新能力,而是創業資本,而國內金融系統的缺陷,就在於恰恰不能給予創業者以資金支持。我們只能歸結為國內金融業發展滯後,風險投資起步較晚,國內缺乏對創業者扶持的環境。在建設創新型國家的宏觀政策環境下,我們如何在相關制度、產業政策、融資規則及具體實施細則上去落實,營造出有利於具有創新能力有創業意願的創業者的創新環境?

二、對馬雲的過度崇拜

可以說,馬雲本人具有超強演說能力,阿里巴巴員工對馬雲十分崇拜。崇拜正常,但是一旦這種崇拜超過了一個限度,形成過度崇拜,那麼就有可能出問題了。

我們試圖提出一些假想問題:離開了馬雲的阿里巴巴,會是什麼樣子?

馬雲何時退休?會像宏基電腦的施振榮那樣在六十歲全身而退嗎?會像微軟的蓋茨那樣專心自己的研究或者自己的基金會嗎?阿里巴巴是依靠組織在運行,還是由馬雲一個人的力量在推動?

誰來制約馬雲不妥的言行呢?若干年前的馬雲談到B2C和C2C的時候絲毫不心動,在論壇上還試圖說服8848創始人王峻濤、譚智相信B2C和C2C沒有前途。互聯網似乎和馬雲開了一個玩笑,讓他去做自己原先最不看好的事情。不是我不明白,這世界變化快,馬雲感慨說,主要是形勢的變化太快了,他只能與時俱進。既然B2B在中國能夠成功,他想在大環境改變的形勢下再試試C2C,對於2003年新進入的C2C領域,馬雲這樣解釋。

還記得在2006年度渠道大會上,身兼阿里巴巴CEO與雅虎中國總經理的馬雲鼓動說,「阿里巴巴與雅虎中國將結合各自產品,打造一條產值以1000億計的上下游產業鏈,為中小企業提供全方位電子商務服務。同時在未來3年內,將阿里巴巴與雅虎中國打造成為營收過100億元的企業,為社會創造100萬個就業機會。」「不但阿里巴巴與雅虎中國要實現100億元收入,作為渠道夥伴未來也同樣要實現100億元收入。」而如今,眾所周知,雅虎中國並沒有走出自己的困境。

再比如,在第四屆中國網商大會上,馬雲宣稱阿里巴巴接下來在3到5年內,將斥資100億用於建設電子商務產業鏈,以改善外部環境。然而,我們不得而知,這100億元資金從何而來?現在投入到哪裡了?取得了哪些顯著的效果?

三、快速擴張中的協同力問題

阿里巴巴在1999年開創了B2B交易平台;2003年通過淘寶網滲透C2C,進而今年推出B2C,隨後推出的第三方電子支付方式??支付寶;2005年與雅虎迷霧般地並購,搶佔一個新的制高點;2007年先後推出阿里軟體、取得香港成功上市、發布阿里媽媽;2008年與英特爾合作推出針對中小企業電子商務的商用電腦,尤其是從6月1日起,中國雅虎和口碑網開始整合,合並成立雅虎口碑公司,公司未來發展重點是基於生活服務的電子商務、社區和通訊等業務。

不可否認,阿里巴巴在快速發展過程中面臨著眾多問題:

各個分支機構之間如何協同合作?都在做軟體開發,如何共享知識?都在做市場開發與客戶服務,如何共享客戶資源,避免重復投入?

人員突破萬人之後,組織結構不斷擴大,阿里巴巴組織的官僚化傾向也在逐步形成,如何避免最高戰略層被日常事務纏身?如何避免高層領導對新生事物的熟視無睹,導致決策滯後?

特別是,如何保障機構龐大之後,阿里巴巴的文化不被新進人員稀釋掉,或者被外來文化同化掉?也許,這種隱憂是阿里巴巴最為致命的毒瘤。

四、治理結構的硬傷

IPO本身對公司發展既有好處也有風險。通過IPO,公司可以募集資金,增加流通性,樹立品牌知名度,回報個人和風險投資;但也存在費用高,管理層壓力增大,失去控制權的風險。對於創業者,保持對公司發展戰略、方向的控制權至關重要,其方式一般是佔有公司較大股權比例或者通過契約安排,但主要是通過佔有較大股權比例保持對公司的控制權。

從上面阿里巴巴的股權結構看,管理層的股權比例較小,阿里巴巴管理層選擇的是股東協議安排來保證管理層在一定條件下對公司的控制權。從管理層角度看,阿里巴巴IPO時機似乎並不成熟。

那麼,阿里巴巴網路公司上市的真正的推動力是什麼?曾引起不少人推測:融資、回報風險資本、迫於大股東壓力,業務擴張等等。

馬雲曾多次在公開場合說:「我們不缺錢,上市一定不為錢。」馬雲的意思很明顯,不是為了融資而融資。這樣理解的話,就是對外界猜測缺錢的否定。在阿里巴巴與雅虎聯姻過程中,大部分風險資本已經退出,只有雅虎和軟銀兩大股東。雅虎是戰略合並後成為一大股東的,前期進入的風險資本目前只有軟銀,軟銀在此次IPO中並沒有大量拋售股權。如此看來,回報風險資本的觀點似乎也很難成立。

至於迫於大股東壓力的觀點,有人以阿里巴巴IPO馬雲淪為看客,雅虎、軟銀是大贏家來佐證。如果單從上市獲利角度看確實有一定道理,但沒有確切證據。公開資料招股說明書中所得款用途也許能提供一種較為可信的答案。招股說明書中《未來計劃及所得款用途部分》所得款用途分配如下:60%所得款凈額用作策略性收購及業務發展措施,包括:收購其他公司及業務,發展或收購完善公司技術平台的技術,發展聯盟關系;20%所得款用於發展現有業務;10%用於購買設備及技術;10%用於營運資金及一般公司用途。

透過未來資金分配結構,基本可以確定,阿里巴巴IPO的推動力主要是來自業務方面的壓力和擴張戰略。

可以推測,阿里巴巴也許已經有自己的國際化發展戰略,IPO也許是阿里巴巴國際化戰略的第一步。至於進入國際資本市場後,阿里巴巴高管能否保持對公司的控制力,在參與國際資本運作以及國際資本運作後而不至於失去對公司的控制權,淪為職業經理人,也許是上市後阿里巴巴高管們面臨的重大問題。

③ 阿里巴巴的雙層股權結構方式是什麼意思

風險投資者投資的企業上市後,往往很快賣股份兌現。但創始人不願意賣掉自己辛辛苦苦創立起來的企業,所以設計出雙層股權制。

將股票分為A、B兩類。向外部投資人公開發行的A類股,每股只有1票的投票權,管理階層手上的B類股卻能投10票。如果公司被出售,這兩類股票將享有同等的派息和出售所得分配權。B類股不公開交易,但可以按照1:1的比例轉換成A類股。

這種股權結構可以讓管理層放心大膽地出擊,不用擔心會被辭退或面臨敵意收購。因為,即使持有約三分之一B類股的創辦人,以及重要內部人就算失去多數股權,也能持續掌控公司的命運。

這種結構在股票公開上市公司相當少見,也遭到主張優良企業治理的人士責備。這些人認為,大量權力集中在少數人手裡,是不民主的做法。

雙級股權結構在美國很普遍,可以使公司創始人及其他大股東在公司上市後仍能保留足夠的表決權來控制公司。紐約證券交易所(New York Stock Exchange)和納斯達克市場(Nasdaq Stock Market)均允許上市公司採用這樣的股權結構。

Facebook Inc. (FB)和谷歌(Google Inc., GOOG)等美國大型科技公司均採用雙級股權結構。在這種股權結構下,企業可發行具有不同程度表決權的兩類股票,因而創始人和管理層可以獲得比在採用這種股權結構下更多的表決權。而對沖基金和維權股東將更難以掌管公司決策權。

④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結構是個什麼模式

阿里巴巴合夥人結構模式:

1、合夥人的資格要求:
(1)合夥人必須在阿里服務滿5年;
(2)合夥人必須持有公司股份,且有限售要求;
(3)由在任合夥人向合夥人委員會提名推薦,並由合夥人委員會審核同意其參加選舉;(4)在一人一票的基礎上,超過75%的合夥人投票同意其加入,合夥人的選舉和罷免無需經過股東大會審議或通過。此外,成為合夥人還要符合兩個彈性標准:對公司發展有積極貢獻;及,高度認同公司文化,願意為公司使命、願景和價值觀竭盡全力。

2、合夥人的提名權和任命權:
(1)合夥人擁有提名董事的權利;
(2)合夥人提名的董事占董事會人數一半以上,因任何原因董事會成員中由合夥人提名或任命的董事不足半數時,合夥人有權任命額外的董事以確保其半數以上董事控制權;(3)如果股東不同意選舉合夥人提名的董事的,合夥人可以任命新的臨時董事,直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
(4)如果董事因任何原因離職,合夥人有權任命臨時董事以填補空缺,直至下一年度股東大會。阿里合夥人的提名權和任命權可視作阿里創始人及管理層與大股東協商的結果,通過這一機制的設定,阿里合夥人擁有了超越其他股東的董事提名權和任免權,控制了董事人選,進而決定了公司的經營運作。

3、合夥人的獎金分配權:阿里每年會向包括公司合夥人在內的公司管理層發放獎金,阿里在招股書中強調,該獎金屬於稅前列支事項。這意味著合夥人的獎金分配權將區別於股東分紅權,股東分紅是從稅後利潤中予以分配,而合夥人的獎金分配將作為管理費用處理。

4、合夥人委員會的構成和職權:合夥人委員會共5名委員,負責:
(1)審核新合夥人的提名並安排其選舉事宜;
(2)推薦並提名董事人選;
(3)將薪酬委員會分配給合夥人的年度現金紅利分配給非執行職務的合夥人。委員會委員實施差額選舉,任期3年,可連選連任。合夥人委員會是阿里合夥人架構中最核心的部門,把握著合夥人的審核及選舉事宜。

為確保阿里合夥人制度的長期性和穩定性,阿里還制定(做出)了以下規則和安排:

1、從規則上增加合夥人制度變更的難度
阿里合夥人制度變更需通過董事批註和股東表決兩重批准:從董事層面看,任何對於阿里合夥協議中關於合夥人關系的宗旨及阿里合夥人董事提名權的修訂必須經過多數董事的批註,且該等董事應為紐交所公司管理規則303A中規定的獨立董事,對於合夥協議中有關提名董事程序的修改則須取得獨立董事的一致同意;從股東層面看,根據上市後修訂的公司章程,修改阿里合夥人的提名權和公司章程中的相關條款,必須獲得出席股東大會的股東所持表決票數95%以上同意方可通過。

2、與大股東協議鞏固合夥人控制權
阿里合夥人與軟銀、雅虎達成了一整套表決權拘束協議以進一步鞏固合夥人對公司的控制權。根據阿里的招股書,上市公司董事會共9名成員,阿里合夥人有權提名簡單多數(即5人),如軟銀持有阿里15%及以上的股份,軟銀有權提名1名董事,其餘的3名董事由董事會提名委員會提名,前述提名董事將在股東大會上由簡單多數選舉產生。根據前述表決權拘束協議,阿里合夥人、軟銀和雅虎將在股東大會上以投票互相支持的方式,確保阿里合夥人不僅能夠控制董事會,而且能夠基本控制股東大會的投票結果。

協議約定:
(1)軟銀承諾在股東大會上投票支持阿里合夥人提名的董事當選,未經馬雲及蔡祟信同意,軟銀不會投票反對阿里合夥人的董事提名;
(2)軟銀將其持有的不低於阿里30%的普通股投票權置於投票信託管理之下,並受馬雲和蔡祟信支配。鑒於軟銀有一名董事的提名權,因此馬雲和蔡崇信將在股東大會上用其所擁有和支配的投票權支持軟銀提名的董事當選;
(3)雅虎將動用其投票權支持阿里合夥人和軟銀提名的董事當選。

⑤ 阿里巴巴的為何不在大陸交易所上市從股權結構和上市條件分析

阿里巴巴為何不在國內上市?1、從法律角度分析阿里巴巴的上市地選擇:阿里巴巴在境內上市的可能性幾乎為零。
首先,拆除VIE結構技術復雜。將境外權益轉到境內,過程中涉及到系列協議的終止、廢除等諸多法律問題,需要付出相應的對價。

軟銀、雅虎持有阿里巴巴開曼公司股份,阿里巴巴開曼公司通過VIE結構控制境內阿里巴巴集團的權益。「如果把阿里巴巴開曼公司變成空殼,權益轉回到境內,不再向其輸送利益,軟銀、雅虎持有的是空殼,需要獲得什麼樣的收益?是不是該在境內上市的阿里巴巴集團中,也持有30%股份?但問題就在於,當初設置VIE結構就是不讓外資投資境內的公司。」
且不說軟銀、雅虎願不願意退出,假設二者願意退出,阿里巴巴集團按照上市的價格贖買股份,如果阿里巴巴集團估值達到千億美元,雅虎軟銀所持股份加起來估值幾百億美元。通常拆除VIE架構,可以通過內地人民幣基金接盤。「但阿里巴巴體量這么大,沒人能接這個盤子。」
其次,牽扯到的稅務、審計和時間成本高昂。阿里巴巴集團之前為上市所做的准備,包括文件、期權等方面,都是按照境外規則設計。如果轉回境內,一是面臨大量稅收,二是需要按照境內的會計准則重新設計。「稅務、審計的成本都是非常驚人的,超出很多人的想像。」
登陸A股也不利於阿里巴巴的國際化進程。「如果在美國上市,可以用美國上市的股份直接做股權並購,成本很低。如果轉移到國內,對未來在國際上並購無正面影響,轉移到國內不是理性的做法。」
再來看看阿里巴巴董事局執行副主席蔡崇信的公開說法:
中國資本上市環境有幾個技術問題。首先,貨幣不是完全流通的,阿里要成為國際公司,就必須讓國際資本進入,但是A股市場對外資交易有很大限制;而從法律的角度來說,中國上市的公司主體必須在中國,但是和很多其他互聯網公司一樣,阿里也是VIE結構,母公司注冊地點並不在國內。
2、阿里巴巴的大股東——雅虎和軟銀都是外國公司。阿里巴巴上市後仍然想維持創始人對公司的控制。阿里集團目前採用的是比較特殊的合夥人制度,這種制度可能在大陸上市以後無法延續。但這種公司治理結構被馬雲認為是阿里集團生命的基礎。
目前馬雲及他的合夥人只擁有阿里巴巴集團約10%的股份(馬雲持有7%左右股份),但他們有權提名董事會的大部分董事,當然阿里巴巴的股東們可以否決合夥人提出的這些董事候選人,但之後仍然由這些合夥人重新挑選新的候選人以供股東批准。
馬雲希望,公司上市之後創始人也依然對公司緊握掌控權,現在阿里巴巴擬赴美上市,應該就是奔著合夥人對上市公司控制權的優惠而去。
A股承載力虛弱。盡管A股市場規模較大,總市值20多萬億元,即使和全球成熟市場相比,這個市值規模也名列前茅,但由於機制等問題,其體質較為虛弱。
3、從另一個角度來說,阿里巴巴之所以擬在美股上市,是由於其成熟市場嚴格的監管和法律法規,以及集體訴訟制度,使得上市公司不敢肆意妄為,濫竽充數的壞公司將會原形畢露並被及時清除出場,好公司則會只爭上游從而贏得投資者青睞,這樣的環境更有利於阿里巴巴的茁壯成長。

⑥ 美國為什麼願意接受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

很多人會發出「阿里巴巴為什麼要選擇在美國上市而不是香港甚至中國內地上市、阿里上市後創始人還具備公司掌控權嗎」等等疑問,並且會孜孜不倦的追求答案,就此筆者此前做了一個視頻節目,把阿里巴巴上市最受關注的13個問題羅列出來,給大家做了詳細的解答,當然回答的內容僅代表我個人觀點,歡迎大家提出不同的見解。
一、關於止步港交所的原因:獨創的「合夥人制度」
1.阿里巴巴提出的上市公司的「合夥人制度」是什麼?跟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有什麼區別?
答:律師事務所的合夥人很現實,看的就是你是否能創造直接的效益,能給律所帶來創收的基本就可以成為合夥人。 而阿里的這個合夥人制度是馬雲首創的,這個合夥人需要在阿里工作夠一定時間,高度認同阿里文化,並且為公司發展做出貢獻的人。當然,其實說白了, 馬雲搞這么一個合夥人制度無非就是想找一批他可以控制的人,關鍵時刻在投票的時候能站在他這邊。
2.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不同於現有上市公司治理結構,是馬雲獨創的,他提出這樣一個嶄新的制度是想達到什麼目的?現有的上市公司治理結構跟阿里「合夥人制度」相比都存在哪些不同?
答: 阿里的合夥人制度目的在於取得公司的控制權。這要分開來看, 在中國的A股和H股當然是同股同權了,而美國的資本市場是允許AB股同時存在,B股擁有比A股更大的投票權。
3.馬雲的「合夥人制度」對於上市公司到底是好是壞?(非企業靈魂團隊的大股東是否能引領公司繼續創造輝煌?比如柳傳志的例子,靈魂人物離開了,企業狀態馬上下降。)
答:合夥人制度對阿里公司的穩定來說利大於弊,但對廣大投資人來說不公平,因為有股票但沒有參與公司決策的權利。
至於柳傳志這個案例要區別對待,柳傳志第一次離開的時候公司走下坡路,但現在楊元慶具備了足夠的威望和掌控力,沒有柳傳志聯想照樣快速發展。
二、香港上市和美國上市的比較
2.1、港交所現行的規則是什麼,為什麼不能接受阿里的「合夥人制度」。
答:香港甚至倫敦交易所的規則都是同股同權,不允許雙重股權結構。如果接受了阿里的「合夥人制度」,意味著香港交易額放棄了自己原則,這樣會失信於民,港交所不會這樣做。
2.2、如果阿里巴巴以現有條件在香港上市,港交所需要在哪些方面妥協、經歷哪些步驟?港交所有可能妥協嗎?
答:如果港交所要批准阿里的上市要求,就必須修改上市規則條例,需要香港政府,香港交易所,香港財經事務及庫務局等機構通過,而且時間歷時會比較久,往往一項法規的通過從調研到下發,需要數年甚至數十年之久。香港交易所已經明確表示,不會妥協。
2.3、美國股市AB股的制度能滿足阿里巴巴的要求嗎?
答:可以,美國本來就允許AB股,谷歌和臉譜等都是前車之鑒。
2.4、2011年的「支付寶風波」至今,雅虎和軟銀還有追訴阿里巴巴不當得利的可能性,這一隱患會成為阿里巴巴赴美上市的重要阻力嗎?
答:2011年的支付寶風波各方已經達成了協議,總體來說在支付寶事件上阿里團隊得到控制權,軟銀和雅虎得到資金。而且阿里和雅虎的協議中允許阿里去美國上市,所以這次不會有太大的阻力。
2.5、如果在美國上市,其定價機制跟香港相比有何不同?會影響阿里融資額嗎?
答:不會。美國的紐交所和港交所每年的ipo都是一個體量,大概都是300億美元左右,區別就是一個港幣一個美元了,但不太會影響阿里巴巴集團的整體估值,而且這兩個都是非常開放的市場,融資額也不會受到太大影響。 當然,由於美國有股民集體訴訟的機制,很多電商類的企業都有上市後股票暴跌的前科,或許會稍微影響到阿里的估值。
2.6、中國企業赴美上市的優勢和劣勢是什麼?為什麼大批優秀中國企業在美國尋求資本支持?這些赴美上市的中國公司有什麼特點?
答:中國企業赴美上市以科技類企業居多,這類型企業體量不大,但擁有較大的發展潛力。而且還有一個原因是大部分互聯網類的公司注冊地都在開曼群島,利用vie機制來控制內地的公司,規避了法律政策的監管。這類型公司性質算中國公司還是外資企業爭議很大,很難在A股上市,只能跑國外的資本市場了。
當然,業界一直呼籲A股放開限制,允許外資登陸資本市場,這樣的話以後會有大量的優秀的中國科技企業國內上市的。
三、A股還差多遠
3.1、港股過不去、美股價格低,那阿里為什麼不選在a股上市?難點在哪裡?(ipo重啟未知?制度問題?整體氛圍?……)
阿里巴巴是開曼群島注冊的外資公司,也就是千萬提到的VIE結構。A股不允許外資,而且A股ipo一直搖擺不定,啥時候開放還不知道,同時A股不允許雙重股權,所以阿里A股上市就免了吧。
3.2、市場熱議的在a股中引入普通股的方式能解決阿里巴巴的需求嗎?
答:這個問題同上。
3.3、如果阿里選擇在a股上市,融資量跟香港和美國比會是什麼狀態?投資者會歡迎阿里巴巴嗎(個人投資者、各類機構投資者分別討論)?
答:A股如果開放的話,以阿里巴巴的表現投資人會非常樂意接受,甚至阿里會拉動整個大盤的上升,這個絕非誇張。僅僅2012年阿里巴巴旗下的網站就創造了1.1萬億的交易額,這個體量已經到了關乎國計民生的地步。
2007年的時候阿里旗下的淘寶網每年只有400億的交易額,那個時候阿里赴港上市就已經萬人空巷,廣泛追捧。6年過去了,淘寶網的交易額增長了幾十倍,阿里巴巴此次上市可以說是萬眾期待,不管在哪個交易所都會受捧。
3.4、阿里巴巴上市的終極猜想:香港、美國還是a股?或者是其他市場:倫敦、法蘭克福、巴黎、新加坡
答:阿里巴巴此次上市預計融資200億美元(全球科技行業新記錄),只有紐交所,倫敦交易所,香港交易所,納斯達克等少數的幾個交易所能接納消化,大型的交易所裡面只有美國允許AB股票。而我們知道阿里巴巴要堅持合夥人制度(雙重股權結構),所以在香港政府不修改規定的前提下,阿里巴巴會最終在美國上市。

⑦ 阿里巴巴治理結構,要快!

用戶今天又

⑧ 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是什麼意思

合夥人是指投資組成合夥企業,參與合夥經營的組織版和個人,是合夥企業的主體。合夥企業中首先具備權的是合夥人。合夥人在法學中是一個比較普通的概念,通常是指以其資產進行合夥投資,參與合夥經營,依協議享受權利,承擔義務,並對企業債務承擔無限(或有限)責任的自然人或法人。合夥人應具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第一與人合作經營一種企業、生意或參與同一活動的人,一起工作的人;第二與別人共同從事於任何活動的人。以營利為目的共同經營某項營業而合夥的兩人或多人中的一個;第三被認為類似於與他人具有共同的權利與義務的這種夥伴的人(如在一企業中);第四由合夥組織結合在一起的;第五一個與另一位合作或協助他執行任務或為他服務的人;第六同夥,作為共享者而與另一人聯合的人。

⑨ 如何評價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制度

阿里巴巴集團聯合創始人、董事局執行副主席蔡崇信發表了一篇名為《阿里巴巴為什麼推出合夥人制度》的文章,以回應昨日港交所行政總裁李小加的《投資者保障雜談》,解釋阿里為何堅持用合夥人制度在香港上市。文章中寫道,「我們提出了一個合夥人的公司治理機制,這個機制能夠使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即公司業務的核心管理者,擁有較大的戰略決策權,減少資本市場短期波動影響,從而確保客戶、公司,以及所有股東的長期利益」。阿里巴巴為什麼推出合夥人制度此前,阿里巴巴集團多次與香港監管譏構探討,如何把我們的管理創新和資本市場的有效治理對接。作為一家主要業務都在中國的公司,香港自然是我們上市的優先選擇。我們提出了一個合夥人的公司治理機制,這個機制能夠使阿里巴巴的合夥人---即公司業務的核心管理者,擁有較大的戰略決策權,減少資本市場短期波動影響,從而確保客戶、公司以及所有股東的長期利益。有傳言說,阿里巴巴的提案威脅到了香港監管譏構所倡導的「一股一票」原則。事實並非如此。我們從未提議過採用雙重股權結構(DualClass)的方案。一個典型的雙重股權結構,是允許那些擁有更高投票權的人在公司任何事務的投票上享有這種權利。而我們的方案則充分保護了股東的重要權益,包括不受任何限制選舉獨立董事的權利、重大交易和關聯方交易的投票權等。我們為何要堅持這種合夥人的治理結構?我們的首要目標是保證公司的文化傳承。在過去的1年裡,阿里巴巴的使命就是:「讓天下沒有難做的生意」,努力幫助者和小企業去成功。明確的使命、對長期目標的追求,以及對介值觀的堅持,才真正定義了「阿里巴巴文化」,並使得我們取得了今天的成績。同時我們也觀察到,不少優秀的公司在創始人離開後,迅速衰落,但同樣也有不少成功的創始人犯下致命的錯誤。我們最終設定的機制,就是用合夥人取代創始人。道理非常簡單:一群志同道合的合夥人,比一兩個創始人更有可能把優秀的文化持久地傳承,發揚。我們相信合夥人制度可以讓我們基業長青:合夥人是平等的,他們會擯棄官僚作風和等級制度,而通過合作解決問題。合夥人不僅僅是管理者,他們同時也是企業的擁有者,有著極強的責任感。合夥人制度通過每年接納新的合夥人,注入新鮮血液,不斷煥發活力。通過這個機制,我們相信,我們可以保持持續的創新、不斷的提升阿里巴巴的人才力量。沒有理解我們合夥制真正意圖的人,很可能會批評我們的方案僅僅是一個公司的創始人想保持控制權。我們其實有著完全不同的目標。1年來,我們從沒想過用股權結構的設置來控制這家公司,此時此刻,我們更不會!我們只想建立並完善一套文化保障機制,讓這家公司能夠持久健康的發展,我們希望公司的未來遠遠超越任何一位創始人的壽命,我們是在尋求一種可以保障公司持續發展10年的機制。我們堅信,在這個不斷變化和顛覆的世界中,保持公司的創新能力、文化和使命,是成功的關鍵。合夥人制是一種創造性的方式,在保證股東核心利益的同時,也堅守著「我們是誰」——這一點我們不能,也不會改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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