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麼治理貪污
⑴ 幹部貪污幾百萬,怎麼處理
貪污受賄數額幾百萬元的,涉嫌貪污罪和受賄罪,屬於《刑法》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減為無期徒刑的,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公務員犯貪污罪和受賄罪的,開除公職。
相關法律依據:
一、《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貪污賄賂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三條 貪污或者受賄數額在三百萬元以上的,應當認定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第一款規定的「數額特別巨大」,依法判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第二十三條有貪污、索賄、受賄、行賄、介紹賄賂、挪用公款、利用職務之便為自己或者他人謀取私利、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等違反廉政紀律行為的,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
⑵ 腐敗怎麼治理
必須要多管其下,要讓官員不想貪,不能貪,不敢貪.這就需要制度上的完善.
不想貪:可以通過提高官員的待遇.你肯定要問了,官員待遇這么好了還提高?那你就錯了,官員的工資其實並不高,一個正廳級幹部也就是大幾千工資,而他所接觸的人基本都是上層人士,必然會產生落差.在香港在新加坡,公務員的工資都很高,甚至比美國總統還高.工資那麼高了,還需要去貪嗎?其次還需要一種信仰,提高官員的整體素質,讓他們覺的貪污是一件可恥的事情
不能貪:這個就需要制約機制,要讓官員沒辦法貪.比如實行家庭財產申報制度,以後家庭的收入都有申報,還有金融實名制度等等,只要一出現行賄受賄就很容易被發現.這就是不能貪
不敢貪:就是要讓貪污有高風險.在香港如果一個人貪污的話,他被發現的幾率是50%,而在中國卻很底,也就是貪了不容易被發現,這樣就會造成僥幸心理,大家都認為不會被發現,發現只是因為運氣不好.所以要讓貪污的風險提高,這個很重要需要政治決心
⑶ 如何治理貪污腐敗
標本兼治。
治標——
完善監督、監管體制,完善法律體系,讓貪官們沒法貪、不敢貪。
治本——
提高全民思想境界、素質修養(包括官員、公務員),讓人們不想貪。
⑷ 如何處置貪官
如果貪官不構成犯罪,會被單位紀律或者行政處分;如果構成貪污犯罪,會被判處有期徒版刑刑罰,判決生效權後會被服刑。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如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⑸ 貪污罪怎麼處理
犯罪是要坐牢來的 第三百八十三自條 【貪污罪的處罰】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 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 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 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 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 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 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 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 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⑹ 有人貪污怎麼辦
直接到當地檢察院舉報,屬於檢察院的受理范圍。
《中華人民共和國專刑事訴訟法》第屬十八條 刑事案件的偵查由公安機關進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貪污賄賂犯罪,國家工作人員的瀆職犯罪,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非法拘禁、刑訊逼供、報復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權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權利的犯罪,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對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利用職權實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時候,經省級以上人民檢察院決定,可以由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
自訴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⑺ 怎樣治理「小官貪腐」
個人認為小貪重罰最有效。得到的利益還不如被罰的支出,自然也會減少貪腐。
第二點就是加強福利待遇,如果日常生活的壓力更輕,去貪腐的理由也就會變少了。
第三點就是加強監控,一般來是說,能支出和工資不符財力的付費事物,基本就是有貪腐的可能。
總的來說就是四步走,第一步是壓制不正之風。第二步是漸漸增強監管力度。第三步是下重典。第四步就是嚴格執行,不得怠慢。
⑻ 貪污怎麼辦
貪污肯定會受到法律的懲罰,自己投案,交出污款,這樣的良好表現會取得寬大處理。
⑼ 幹部貪污怎麼辦
普通百姓大隊復村長的錢來源不明,可制以向檢察院舉報。
《刑法》第三百九十五條第一款規定: 國家工作人員的財產、支出明顯超過合法收入,差額巨大的,可以責令該國家工作人員說明來源,不能說明來源的,差額部分以非法所得論,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差額特別巨大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財產的差額部分予以追繳。
第九十三條本法所稱國家工作人員,是指國家機關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國家工作人員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