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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治專項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3-02 09:32:14

❶ 社會管理綜合治理與綜治工作有什麼區別

兩者聯系緊密,也有所區別,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1、概念及定義不同。綜治(維穩)工作是新時期政府為了廣大人民群眾有一個和諧安寧的生活而做的工作,它包括打黑掃黑、消化社會矛盾、反恐等工作。社會管理綜合治理是指在黨委、政府統一領導下,在充分發揮政法部門特別是公安機關骨幹作用的同時,組織和依靠各部門、各單位和人民群眾的力量,綜合運用政治的、經濟的、行政的、法律的、文化的、教育的等多種手段,通過加強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等方面的工作,實現從根本上預防和治理違法犯罪,化解不安定因素,維護社會治安持續穩定的一項系統工程。2、參與部門不一樣。綜治(維穩)工作僅由綜治(維穩)工作機構一家負責,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牽頭部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多個部門參與,成員單位眾多,還下設辦公室及多個專項工作組。3、業務性質有所不同。綜治(維穩)工作是一個業務部門的業務工作,比較單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有多項業務工作,是社會治治理的系統工程,涉及方方面面工作。4、工作內容不一樣。綜治(維穩)工作主要有徹執行上級有關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分析研判影響社會穩定的新問題、新動向,接待群眾來信來訪,開展法制、綜治、平安建設等宣傳活動,督促檢查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開展考核獎懲等七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內容繁多,涉及成員單位有關業務工作。

❷ 綜合治理都包括哪些內容

綜治站是街道綜治辦的參謀和助手,具體負責本社區及企業的平安創建和綜治工作。其主要職責任務是:
1、法制宣傳。結合形勢和任務,充分利用會議、板報、有線廣播、宣傳櫥窗等,進行常用法律法規宣傳教育,不斷提高幹部群眾法制觀念和道德水準;
2、治安防範。全面落實社會治安基礎防範各項措施,積極開展平安創建活動,開展治安防範工作,在轄區組織治安巡邏,落實防範措施;
3、民間糾紛調解。學習推廣「楓橋經驗」,認真開展人民調解工作,充分發揮治保調解組織作用,妥善處理群眾信訪事宜,及時化解家庭矛盾和鄰里糾紛,防止「民轉刑」案件和群體性事件;
4、歸正人員幫教。建立幫教小組,落實幫教責任人,對歸正人員、失足青少年、監外人員等,要認真落實安置幫教措施,做到有人管、不失控;
5、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認真做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嚴格規范出租私房和用工單位的治安管理責任,定期組織清查「三無」人員,並及時向有關部門報告;
6、無毒害社區創建。加大掃除「黃賭毒」等社會丑惡現象的力度,堅持禁吸、禁種、禁制並舉防毒品的蔓延和危害,確保無涉毒人員;
7、消防及安全生產。建立健全各項治安保衛制度和措施,經常進行消防、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消除安全隱患,嚴防火災事故和生產責任事故;
8、場所特業管理。積極配合有關部門,切實加強對本轄區內的公共娛樂場所、旅館等特種行業的監督、檢查工作,發現問題及時疏導、化解,把矛盾化解在基層;
9、協助公安政法機關辦案。主動配合協助政法機關在本轄區內開展打擊違法犯罪分子和開展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和反邪教等工作;
10、及時辦理上級交辦的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其他事項。

❸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六大任務是什麼

(一)打擊
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一要環節,是落實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通過打擊,可以發揮震懾的威力,狠煞嚴重犯罪分子的氣焰,有力地遏制嚴重刑事犯罪。為此,必須長期堅持對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犯罪分子採取依法從重從快懲處的政策,必要時在全國范圍或較大區域內開展對嚴重刑事犯罪活動集中統一的打擊行動。這一行動,多數情況下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從當地社會治安情況出發,主動地和有節奏、有準備、有重點地開展集中打擊或專項斗爭。
(二)防範
積極的預防工作,是減少各種治安危害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基本措施。應對廣大社會成員進行治安形勢和違法犯罪發展趨勢的教育,提高其治安防範意識。要在社會各個方面健全治安防範制度,加強預防設施的建設,檢查、堵塞各種治安漏洞。要建立預警制度,通過治安信息的收集與分析,不斷提高對治安危害的預見性,加強超前控制。
(三)教育
圍繞治安問題開展的社會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防止治安危害的社會教育是多層次的。一是全社會普遍進行的正面教育,如政治思想教育、法制教育、道德紀律教育等。二是為防範治安危害進行的有針對性的教育,對可能釀成違法犯罪、治安事件、治安事故的因素有重點地開展教育工作。三是對造成治安危害的有關人,在執法過程中進行的教育工作。四是制裁後的教育管理工作,如對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少年教養及執行治安處罰以後的人員的幫教工作,使他們記取教訓,不再重犯。防治治安危害的社會教育,是有廣泛群眾性的思想工作,要在黨委和政府領導下,發動各個部門,特別是宣傳、教育、新聞、出版等部門以健康的、進步的思想佔領思想陣地,並且加強宣傳教育的組織工作,把思想工作做深做細,促進消極的、破壞的因素轉化為積極的、健康的因素。
(四)管理
加強行政管理是減少治安危害,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是直接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基礎工作。通過管理堵塞漏洞,發現違法犯罪,提高公民的治安意識,建立良好的社會治安秩序。治安行政管理既有行政強制性,又有行政說服性。必須堅持依法管理、嚴格管理、科學管理、文明管理,同時努力發展群眾的自治管理。除了治安行政管理工作之外,抓好其他方面的行政管理,如市場、工商、財貿、稅務、衛生、海關、教育等方面的行政管理,也可以大量地減少治安問題的發生。
(五)建設
加強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建設、組織建設、規范建設,是落實綜合治理的關鍵。所謂「治理」,一個很重要的方面是「建設」,這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程的一項積極措施。因此,應是邊治邊建,治中有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思想建設,就是要使全社會,特別是有關的各級領導,用科學的綜合治理的理論與知識武裝起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組織建設,就是抓緊整頓建設好辦事機構和城鄉基層組織。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規范建設,是要建立健全有關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規章、制度的體系。這三方面的建設要同步進行,以取得治理工程的整體效能。綜合治理社會工程的建設是長期任務,必須有長期規劃,堅持不懈地進行。
(六)改造
對違法犯罪分子的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和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監獄和勞動教養管理機關要堅持「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不斷地提高教育改造質量,實行改造工作的「向前、向外延伸」,動員全社會參與和支持改造工作。

❹ 如何做好綜治工作

一、理清工作思路,提高思想認識
(一)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和政治穩定,是當前全黨全社會的重要工作之一,它關繫到黨和政府在人民群眾心目中的形象,關繫到改革開放發展穩定的大局,關繫到黨的執政地位的鞏固。因此,全黨、全社會要充分認識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進一步增強做好這項工作的緊迫感和責任感。
(二)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維護社會穩定,重點在基層,關鍵也在基層。基層是我們「政權大廈」的基礎,是維護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
「第一道防線」,把大量不安定因素解決在基層,化解在萌芽狀態,必須緊緊依靠基層黨組織,牢固樹立為民服務的大局意識,有效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正確對待基層提出的各種問題;牢固樹立法律意識,充分發揮基層組織、職能部門的作用,多措並舉,進一步推動和深化基層維穩綜治工作在新時期的發展和創新。
二、明確工作任務,落實工作職責
在新的形勢下,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條件和環境都發生了重大變化,綜治工作所承擔的任務也更為繁重,這就要求我們必須不斷發展和創新維穩綜治工作的方式方法。要落實好工作就必須落實好工作責任,要落實好第一責任就必須構建橫向到邊、縱向到底,事事有人管,個個有責任,一級對一級負責的工作格局,要全面提升「全員參與、全面排查、全過程式控制制」工作格局的形成並發揮重要作用。要將責任進一步完善和細化,使其職能與責任相對應,責任與具體的人相對應。同時認真抓好以下幾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要深入基層、深入實際、深入群眾,加強調查研究,了解群眾關注的治安難點、熱點問題,及時發現和掌握本鄉鎮下屬各村存在的矛盾糾紛和問題隱患,採取有效措施,進行妥善處理。二是要充分發揮信訪、調解等組織的作用,明確職責,建立健全矛盾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和制度,並把這項工作納入經常化、規范化的軌道。
大對重點部門、要害部位的管理力度,做好安全檢查督促工作,有效防止各種事故的發生。三是深入開展基層安全創建活動。要把基層安全創建活動作為單位建設的重要內容,從群眾關心的問題入手,為群眾辦實事辦好事,重點抓好嚴重影響群眾安全方面的預防工作,不斷探索和深化各種形式的基層安全創建活動,鞏固和擴大基層安全創建成果。
三、健全工作機制,強化工作意識
為了確保鄉鎮綜治工作的規范、高效、有序地運行,就必須要建立健全和完善綜治工作機制,整合現有工作資源,形成條塊結合、上下聯動、左右配合的聯動工作體系,一是要完善定期排查下訪接訪工作制度,深入開展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維護廣大群眾的合法權益,著力解決群眾的實際問題,積極維護社會的穩定。二是按照分級負責、歸口調處的原則,對直接或轉入的矛盾糾紛和群眾來信來訪,實行統一受理、統一協調、統一歸檔,綜合運用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等方法進行疏導化解。三是在工作中要加強主動性和預見性,及早發現矛盾,把問題解決在萌芽狀態,掌握工作的主動權,預防各種信訪突出問題和可能引發的群體性事件的發生。同時要將基層綜治工作與新農村建設有機結合,充分發揮基層綜治網路在維護穩定方面的作用,嚴密構築保持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努力開創鄉鎮綜治工作的新局面。

❺ 綜合治理包括哪些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1、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和前提條件。要堅持經常性打擊和集中打擊相結合、集中打擊與專項整治相結合的方針,深入持久地開展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危害社會治安的刑事犯罪活動。 2、防範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要廣泛發動和組織群眾,採取各種措施消除不安定因素和不安全隱患。特別要大力疏導、調解各種社會矛盾和民間糾紛,避免矛盾激化。加強居民區樓院的安全防範設施。廣泛組織黨員、幹部和群眾參與居住地的治安防範,健全群防群治機制。 3、教育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基礎工作和戰略性措施。要在人民群眾中廣泛深入、扎實開展普法教育和各種形式的法制宣傳教育,使廣大群眾進一步增強法律意識和法制觀念。共青團、工會、婦聯、青少年保護辦公室要與學校、家庭密切結合,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尤其是做好後進青少年、輕微違法犯罪青少年的教育挽救工作。 4、管理是堵塞犯罪空隙、減少社會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社會秩序的重要手段。要針對新情況、新問題,認真抓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管理工作。特別是要加強對流動人口的管理,對廢舊物品收購、旅店、娛樂場所等行業的管理,對集貿市場的管理和對金庫、重要物資倉庫等要害部門的管理。 5、建設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健。要大力加強以黨支部為核心的基層組織建設,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措施落實到基層,落實到群眾中去。要建立健全各種治安防範制度。特別是要普遍推行各種形式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 6、改造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內容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包含三個方面的內容:第一,在綜合治理的主體方面,明確了不是一個部門或一個團體,而是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組織和依靠各個部門和人民團體,依靠全社會的力量,發動和組織億萬群眾關心和參加社會治安工作,即全黨動手,全民動手,齊抓共管。第二,就治理方法和手段來說,要充分發揮政治、經濟、行政、法律、文化、教育等多種手段來整治社會治安。第三,就通過治理所要達到的目標來說,不但要打擊犯罪,而且要改造罪犯,挽救失足者,控制和減少犯罪的因素和條件,預防犯罪,減少犯罪,爭取社會風氣、社會治安的穩定好轉。

❻ 綜合治理都包括哪些內容

一、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范圍,主要包括「打擊、防範、教育、管理、建設、改造」六個方面。

(一)打擊是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首要環節,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其他措施的前提條件。必須長期堅持依法從重從快嚴厲打擊嚴重刑事犯罪活動的方針,運用打擊的手段震懾犯罪分子。

(二)防範工作是減少各種違法犯罪活動和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的積極措施。各單位要在黨政的統一領導下,發動群眾建立起各種形式的群防群治組織,落實治安責任制,建立健全各項規章制度,不斷提高自防自衛的能力。

(三)教育,特別是加強對青少年的教育,是維護社會治安的戰略性措施。各部門和各單位都要根據青少年的特點,開展各種喜聞樂見、寓教於樂的思想教育活動,培養青少年高尚的情操,提高辨別是非的能力,增強自身的免疫力。

(四)管理工作是堵塞犯罪漏洞,減少治安問題,建立良好秩序的重要手段。要加強對重點人員和重點部門要害部位的管理,落實責任,明確措施。

(五)加強基層的組織建設和制度建設,是落實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關鍵。要按照中央的要求,各單位要層層建立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組織機構,要把基層組織建設作為重點。推行各種形式的綜合治理目標責任制和領導幹部責任制,加快制定和完善綜合治理的法律、法規,使綜合治理各項工作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

(六)改造工作是教育人,挽救人,防止重新犯罪的特殊預防工作。積極做好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的幫教和就業安置,採取多種渠道為他們解決生活出路問題,以利於對他們的改造和幫教,減少重新違法犯罪。

二、綜合治理的解釋

1、綜合治理是黨和國家解決社會治安問題的戰略方針,也是預防和治理青少年犯罪的正確而有效的途徑。

2、在各級黨委和政府的統一領導下,以政法機關為骨幹,依靠人民群眾和社會各方面的力量,分工合作,綜合運用法律、政治、經濟、行政、教育、文化等各種手段,懲罰犯罪,改造罪犯,教育挽救失足者,預防犯罪,達到維護社會治安,保障人民幸福生活,保障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順利進行的目的。

三、綜合治理的目的

為了維護社會治安秩序,維護國家和社會的穩定,保障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順利進行,為全面實現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十年規劃及「八五」計劃創造良好的社會治安環境,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6)綜治專項治理擴展閱讀:

綜治「三防」:人防、物防、技防。

1、人防、物防和技防是安全防範的三個范疇。人防和物防是古已有之的傳統防範手段,它們是安全防範的基礎。

2、人防、物防顧名思義就是通過人力,物力進行安全防範,比如人員巡邏,站崗等等防範措施。隨著科學技術的不斷進步,這些傳統的防範手段也不斷融入新科技的內容。物防就是物理防範,由能保護防護目標的物理設施,如門、窗、櫃等構成,主要作用是阻擋和推遲罪犯作案。

3、技防則是通過現代科學技術進行安全防範,比如電子監控,電子防盜報警等等技術手段。

❼ 如何做好新時期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怎樣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

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是法治社會建設的重要方面。《決定》提出:「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健全落實領導責任制。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葯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按照《決定》的部署,深入推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要重點抓好以下3 個方面的工作。
第一,完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有效防範化解管控影響社會安定的問題,保障人民生命財產安全。「治理之道,莫要於安民。」平安是極重要的民生,也是最基本的發展環境。當前,我國社會穩定進入風險期,在社會安全方面,境內和境外、傳統安全和非傳統安全、虛擬社會和現實社會、人民內部矛盾和敵我矛盾相互交織的新特點日益凸顯;刑事犯罪數量高位運行,新的犯罪形式和手段不斷出現,犯罪的動態化、職業化、智能化特點突出;重大惡性案件特別是以報復社會、製造影響為目的的個人極端暴力案件頻繁發生,沖擊社會心理,危及群眾安全;黑惡勢力、「兩搶一盜」、拐賣婦女兒童等違法犯罪活動,嚴重影響人民生命財產安全。面對嚴峻復雜的社會安全穩定形勢,必須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完善點線面結合、網上網下結合、人防物防技防結合、打防管控結合的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整合資源、社會協同、形成合力、整體推進,增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的全面性、系統性、整體性,提高打防管控一體化運行水平,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國家長治久安。
第二,依法嚴厲打擊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絕不允許其形成氣候。暴力恐怖、涉黑犯罪、邪教和黃賭毒等違法犯罪活動,對社會安全穩定和人民生命安全危害極大,要及時開展專項斗爭。近年來,民族分裂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策劃發動的暴力恐怖案件不斷上升,這些暴徒心狠手辣、十分兇殘,給國家安全、人民生命安全、社會安全穩定帶來很大沖擊。面對民族分裂勢力和宗教極端勢力窮凶極惡的暴力恐怖活動,要毫不遲疑、毫不動搖地拿起人民民主專政的武器,堅決把暴力恐怖活動摧毀在預謀階段和行動之前,毫不示弱、毫不手軟、毫不留情。同時,在工作中要正確區分和處理兩類不同性質的矛盾,依法打擊孤立極少數、團結教育絕大多數,最大限度擴大教育面、縮小打擊面、減少對立面。對人民內部矛盾,要善於用法治、民主、協商的辦法進行處理。對敵我矛盾,既要旗幟鮮明、敢於斗爭,穩准狠地打擊敵人、震懾犯罪,又要講究謀略、巧於斗爭,有效爭取輿論、贏得人心。要著力加強情報能力建設,強化情報陣地、情報手段建設,重點加強情報偵查專業力量和專兼職信息員隊伍建設,完善基層組織和群眾異常情況報告、舉報重獎、人身保護制度,完善信息收集研判傳遞和部門共享機制,提高預知預警預防聯動能力,增強工作主動性。
第三,依法強化危害食品葯品安全、影響安全生產、損害生態環境、破壞網路安全等重點問題治理。食品葯品安全、生產安全、生態環境安全、網路安全等連著千家萬戶,同人民群眾生活密切相關,是事關民生的重大問題。要警鍾長鳴、常抓不懈,強化治理和管理,加強日常監管,開展專項治理,完善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完善責任追溯追究機制,著力預防和減少事故發生,堅決遏制重特大公共安全事故,不斷提高公共安全管理水平。

❽ 綜治工作包括哪些內容

一、貫徹執行上級有關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維護社會穩定的方針、政策和總體部署,研究制定組織實施年度工作目標和階段性工作計劃。

二、分析研判影響社會穩定的新問題、新動向,為黨委、分局決策提供依據。

三、組織開展「社會治安聯合防控、矛盾糾紛防合調解、突出問題聯合治理、重點工作聯勤聯動、基層平安聯合創建、重點人員聯合服務管理」形成常態長效機制。

四、接待群眾來信來訪,對群眾訴求事項依照國家法律和相關政策,按照程序做好化解或組織相關部門辦理,督辦結案等工作。

五、組織做好流動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務,預防青少年違法犯罪、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幫教,學校及周邊地區治安整治,國家安全人民防線建設,禁毒和反邪教等工作。

六、組織開展法制、綜治、平安建設等宣傳活動,做好基層綜治幹部和群防群治隊伍的教育、培訓和管理等工作。

七、組織、指導轄區內的社區、企事業單位積極開展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和基層平安創建活動。

八、督促檢查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責任制執行情況,開展對綜治成員單位和農場、社區綜治工作的考核獎懲。


(8)綜治專項治理擴展閱讀

綜治的背景:

中共中央、國務院於1991年2月19日做出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對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性,都做了詳細規定。

這是中央首次以綜合治理為主題向全國發出的正式文件。同年3月2日,第七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18次會議通過了《關於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決定》,以國家最高權力機關的名義,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有關問題用法律形式固定下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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