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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土地整治文件

發布時間: 2021-03-01 09:42:14

㈠ 有誰知道《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河南省財政廳關於調整河南省土地整理復墾開發項目人工費標準的通知》在哪找嗎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辦公室或耕保處 或下級機構

㈡ 河南省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目前執行的有哪些政策文件

當地政府咨詢

㈢ 河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條為了加強對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以下簡稱項目資金)的管理,提高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根據《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使用管理辦法》等有關財經法規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關聯資料:憲法法律共1部部委規章共1部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項目資金是指用於中央確定的耕地開發整理重點項目、經中央批準的耕地開發整理示範項目和對地方耕地開發整理項目進行補助的資金。

第三條項目資金來源於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30%部分)。項目資金實行專款專用,單獨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擠占。

第四條項目資金的開支范圍為組織、實施、管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和業主管理費與不可預見費等。
(一)前期工作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在工程施工前所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立項審查及報批、項目可行性研究及規劃設計、項目勘察、施工設計費、土地清查費、項目招標費和工程監理費等。
(二)工程施工費,是指實施土地平整、農田水利和田間道路等各項土地開發整理工程發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費、間接費、計劃利潤和各種稅金。
直接工程費由直接費和其他直接費組成。直接費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機械費;其他直接費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費和施工輔助費。
間接費由企業管理費、財務費用和現場經費等組成。
(三)竣工驗收費,是指土地開發整理工程完工後,因項目竣工驗收、決算、成果的管理等發生的各項支出,包括: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的編制及決算的審計費,整理後土地的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志設定費等。
(四)業主管理費,是指項目承擔單位為項目的組織、管理所發生的各項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的工資、補助工資、其他工資、職工福利費、公務費、業務招待費和其他費用等。
(五)不可預見費,是指項目施工過程中因自然災害、設計變更、人工、材料、設備和工程量等發生變化而增加的費用。
項目資金可用於購置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配套的設備。用項目資金購置的配套設備按固定資產進行管理。
項目資金不得用於購建固定資產(項目配套設備的購置除外)和無形資產,對外投資,支付滯納金、罰款、違約金、賠償金、贊助和捐贈支出,以及國家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列入成本、費用的其他支出。

第五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根據國家宏觀經濟政策、年度土地利用計劃和財政部關於編制年度預算的要求,結合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按「以收定支、略有節余」的原則進行編制。

第六條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由收入預算和支出預算組成。收入預算來源包括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和其他投入。公式為:收入預算=中央財政投入+地方財政投入+其他投入。
支出預算包括項目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公式為:支出預算=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業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
工程施工費區分土地開發整理類型,工程類型和工程技術等級,按工程預算指標和預算定額標准進行編報;前期工作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7%的比例核定;竣工驗收費按不超過工程施工費預算3%的比例核定;業主管理費和不可預見費分別按不超過前期工作費、工程施工費、竣工驗收費三項費用合計2%、3%的比例核定。
項目預算應逐級審核、匯總上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國土資源行政管理部門應於上一年度5月底前將年度項目預算報部,部按財政部規定的時間和預算編制要求審核、匯總,經部批准後報財政部。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的表式見附件。

第七條項目承擔單位應按規定及時編報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並在報送項目預算時附送項目立項申請報告、項目資金概、預算明細表等其他必要材料。

第八條項目預算一經確定,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隨意調整。有特殊情況確需調整的,應按規定的程序報批。

第九條部根據土地有償使用費年度收入預算的執行情況、下達的項目預算和項目工作進度辦理項目資金的撥付。在項目竣工驗收前,撥付的項目資金不超過支出預算的80%,其餘20%待項目竣工驗收合格後撥付。

㈣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於印發《河南省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辦法(試行)》的通知

(豫政辦〔2010〕1號)

各省轄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門:

《河南省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辦法(試行)》已經省政府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

二○一○年一月四日

河南省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對土地管理行為的監督,防範違法違規用地行為,堅持思想教育與監督懲處相結合,根據《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監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令第15號)等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是指針對所轄行政區域內發生嚴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對有關省轄市、縣(市)政府負責人實施的告誡性談話。

第三條 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警示約談由省政府授權省國土資源廳進行。

第四條 省轄市、縣(市)出現下列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情形之一的,省國土資源廳啟動警示約談機制:

(一)一個自然年度所轄行政區域內違法佔用耕地面積佔新增建設用地佔用耕地總面積的比例達到12%以上的;

(二)發生土地違法案件造成嚴重後果的;

(三)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不制止、不組織查處的;

(四)對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的;

(五)上級交辦、轉辦、媒體曝光和群眾舉報的土地違法違規案件較多造成重大社會影響的;

(六)其他有必要警示約談的事項。

第五條 警示約談有關要求。

(一)警示約談時,被警示約談的省轄市、縣(市)應按有關規定和要求向省國土資源廳報送本地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執行情況、新增建設用地計劃使用情況、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等相關材料。

(二)省國土資源廳在收集、匯總和綜合分析被警示約談省轄市、縣(市)報送的相關統計報表和材料基礎上,結合群眾舉報、媒體曝光或各類土地專項執法檢查等情況,在進一步調查核實後,提出警示約談書面整改意見。

(三)實施警示約談後,省國土資源廳要對被警示約談省轄市、縣(市)的自糾整改情況進行跟蹤督查。

(四)對沒有按照警示約談書面整改意見進行自糾整改或整改效果達不到規定要求,符合《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行為處分辦法》處分條件的,由省國土資源廳會同相關部門依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五)省國土資源廳決定進行警示約談的有關文件由省國土資源廳主要負責人簽發,並在警示約談時向被警示約談人出示。

(六)警示約談不得干擾被警示約談省轄市、縣(市)政府正常工作,警示約談內容不得超出范圍。

第六條 警示約談不代替依法對土地違法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紀律處分和法律處罰。

第七條 各省轄市、縣(市)政府應參照本辦法,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地違反土地管理規定警示約談辦法。

第八條 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

㈤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文件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

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

使用管理的暫行意見

豫國土資發【2009】52號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嚴格管理和高效利用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是落實最嚴格的耕地保護制度和最嚴格的解決用地制度的重要內容,是緩解土地供需矛盾、保障經濟社會發展用地需求的有效途徑,對於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統籌城鄉協調發展,具有重大的現實意義。為認真貫徹落實《中共中央關於推進農村改革發展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國務院關於促進集約用地的通知》(國發[2008]3號)、《國務院辦公廳關於嚴格執行有關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國發[2007]71號)和《河南省人民政府關於嚴格保護耕地保障科學發展實現土地高效利用的若干意見》(豫政[2008]44號)精神,嚴格保護耕地特別是及本農田,基本保障工業化、城鎮化健康發展的建設用地需求,努力實現土地高效利用,現就進一步加強和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提出如下暫行意見。

一、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規劃管理

(一)加緊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新一輪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修編工作,抓緊編制完善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統籌安排城鄉建設用地的要求和控制增量、合理布局、集約用地、保護耕地的原則,在進一步摸清農村土地現狀的基礎上,從嚴控制集體建設用地總量,合理確定小城鎮和農村村民點的數量、布局、范圍和用地規模,對村莊土地利用總體布局作出統籌安排,著力安排好新農村建設用地。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要積極配合建設、規劃等有關部門,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村鎮建設用地范圍內,做好鎮規劃、鄉規劃、村莊規劃(以下簡稱鄉(鎮)、村規劃),加強相關規劃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銜接。

(二)嚴格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用途管制和規劃管理。利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進行非農業建設,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納入年度土地利用計劃,依法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並依法徵收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土地使用者應當按照市、縣人民政府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規定的用途和條件使用土地,確需改變土地原批准用途的,應當經土地所有者和國土資源、規劃部門同意,報原批准用地的市、縣人民政府批准。禁止擅自將農民集體所有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禁止通過「以租代征」等方式使用集體農用地進行非農業建設,禁止以各種名義擅自擴大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模。
(三)優化集體建設用地的結構和布局。在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的前提下,有序推進工業向產業集聚區集中、服務業向中心城鎮集中、人口向小城鎮和中心村鎮集中。城市規劃區內的農村,應當集中安排興建村民住宅小區,加快城鎮化進程,防止因城市擴張形成新的「城中村」,避免在城鎮建設中重復拆遷。城鎮規劃區外的農村,應依照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地范圍,按照「撤並自然村、建設中心村」的思路,合理安排建設農民新村。對規劃確定撤並的村莊,除危房改造外,禁止重建、擴建住宅。

(四)推進城鎮建設用地增加與農村建設用地減少相掛鉤工作。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市和鄉(鎮)、村規劃,制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城市和鄉(鎮)、村規劃,制訂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合理確定建新拆舊項目區,並按照國家下達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周轉指標,嚴格控制項目區內建新地塊的面積規模,依程序審批後實施。要嚴格按照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專項規劃,堅持「總量控制、封閉運行、定期考核、到期歸還」原則,有序推進建新拆舊和土地復墾,在建設用地總量不增加、耕地和基本農田數量不減少、質量有提高的前提下,引導建設用地結構和布局調整,實現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二、明確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規范

(五)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范圍。下列建設項目可以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鄉鎮企業;建設鄉鎮企業;建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農村村民住宅;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鎮建設用地范圍外,經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佔用農村集體土地建設非公益性項目,允許農民依法通過多種方式參與開發經營並保障農民合法權益。國家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依法對集體建設用地實行徵收或者徵用的,農民集體土地所有者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者應當服從。

(六)嚴禁違法違規使用集體土地。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自行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個人簽訂協議將農用地、未利用地轉為建設用地。農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給農村村民,城鎮居民不得到農村購買宅基地、農民住宅或「小產權房」。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租用、佔用農民集體所有土地搞房地產開發,不得建設高爾夫球場。對不按規劃使用土地、非法將集體建設用地用於房地產開發、非法出賣宅基地、擅自佔用耕地或改變耕地性質的各類違法違規行為,應當依法予以嚴肅查處。

三、規范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審批管理

(七)嚴格集體建設用地審批條件。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申請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以下條件: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符合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有關規定;符合其他有關法律法規或政策規定。

農村村民興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豫國土資發[2005]167號)規定的條件執行。

(八)規范集體建設用地審批程序。興辦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以及村民建住宅需要使用集體建設用地的,必須依法辦理規劃建設許可和建設項目用地審批手續。涉及農用地的,應當依法辦理用地轉用手續。

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使用本集體所有建設用地,應經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後,向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提出申請,經其審核後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

農村村民興建住宅申請宅基地的,按照《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加強農村宅基地管理的若干意見》(豫國土資發[2005]167號)規定的程序執行。

(九)加強集體建設用地權屬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所有權歸農民集體,鄉鎮企業、農村村民以及其他土地利用者只擁有使用權。依法保障農戶宅基地用益物權,宅基地使用權經批准可以在符合宅基地申請的條件村民戶之間進行調整並辦理變更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宅基地使用權。加快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確權登記發證工作,建立和完善集體建設用地地籍檔案,充分發揮土地登記資料在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中的作用,建設「以證管理、憑證用地」新機制。

四、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有序流轉

(十)集體建設用地流轉的條件。可以流轉的集體建設用地,是指用於非公益性項目或經營性項目的集體建設用地。既可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應當符合下列條件: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含縣城)建設用地范圍外,符合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符合產業政策和區域經濟發展要求;經依法批准或者依法取得;權屬明晰,界址清楚,持有合法的土地權屬證書。

屬於集體建設用地再次流轉的,應按照原流轉合同的約定,完成投資總額的25%以上。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不得改變土地集體所有性質,不得擅自改變土地用途,不得損害農民合法權益。

(十一)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形式和期限。對於符合條件的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允許按照自願、公開、公平、有償、有限期、有流動和用途管制的原則,以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入股)等形式進行流轉。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使用年限由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約定,但不得超過同類用途國有土地利用權出讓的最高年限;再次流轉的使用年限,為首次流轉合同約定的使用年限減去已使用年限後的剩餘年限。

(十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程序。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的管理、監督和服務。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的,土地所有者應持土地所有權證、建設用地批准文件、規劃許可證明材料、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的證明材料、土地流轉合同(草簽)、流轉申請書以及確認交易價格的證據等有關材料,經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審查、並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由土地所有者與土地使用者簽訂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合同,按合同約定付清款項並繳納有關費用後辦理土地登記,領取集體土地使用權證書。

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的,應經土地所有者同意後,由土地使用者雙方簽訂新的流轉合同,原流轉合同載明的權利和義務隨之轉移。新的流轉合同簽訂後,應於30日內到土地所在地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申請辦理土地變更登記。

(十三)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流轉收益的分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首次流轉時的土地收益歸土地所有者,主要用於集體經濟的發展、公益事業的投入、農民生活的安置補償和社會保障,具體收益以及使用情況應當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公布接受監督。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再次流轉時發生增值的,土地增值收益中10%歸當地人民政府;其餘90%歸土地所有者和土地使用者,具體分配比例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確定。

(十四)逐步建立城鄉統一的建設用地市場。各地應積極創造條件,探索構建集體建設用地有序流轉的市場機制,充分依託已有的國有土地有形市場,逐步建立統一的城鄉建設用地市場。對依法取得農村集體經營性建設用地,必須以公開規范的方式實現使用權的流轉,在符合規劃的前提下與國有土地享有平等權益。集體建設用地用於工業、商業、旅遊、娛樂等經營性質用途以及由兩個以上意向用地者的,應當逐步採用招標、拍賣或掛牌方式,通過市場公開確定用地者和地價、租金。各市、縣(市、區)國土資源部門應當盡快制定本行政區域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基準地價,並報市、縣(市、區)人民政府批准後公布。

五、加強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節約集約利用

(十五)嚴格執行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標准。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興辦企業,其投資強度、容積率、建築系數等指標參照《河南省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標准》制定。鄉(鎮)村公共設施和公益事業建設的用地規模,參照國家、省建設項目控制指標有關規定執行。

農村村民一戶只能擁有一處宅基地,嚴格控制超用地標准建房,宅基地面積不得超過《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五十一條規定的標准。逐步清理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問題,堅決防止產生超面積佔用宅基地和新的「一戶多宅」現象。對農村村民出賣、出租住房後再申請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十六)提高集體建設用地節約集約利用水平。農民住宅建設要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規劃,遵循節約和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提高土地利用效益的原則。新增住宅建設用地先行安排村內空閑地、閑置宅基地,凡村內有空閑地、老宅基地以及荒坡地、廢棄地未利用的,不得批准佔用耕地。農村村民新建、改建、擴建住宅,提倡建設二層或二層以上多層住宅。鼓勵對現有村莊進行填實插建,提高土地利用率。

鄉鎮企業發展要以園區經濟為模式,以產業集聚為方向,以集約用地為基本要求,促進企業集群和產業集聚區的形成。鼓勵鄉(鎮)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以自建、聯建等方式,使用集體建設用地建設多層標准廠房,提供給企業使用。建設標准應符合《河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國土資源廳建設廳關於節約集約利用土地推進標准廠房區建設意見的通知》規定。

(十七)加大盤活存量集體建設用地力度。結合第二次土地調查,對農村集體建設用地進行全面調查摸底,切實查清空閑地、閑置地、荒坡地、廢棄地以及低效利用土地的底數,因地制宜地組織開展空閑住宅、「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盤活的力度。對歷史遺留問題的「一戶多宅」的調查清理工作。制定和完善消化利用存量建設用地的規劃、計劃和政策措施,加大清理盤活的力度。對歷史遺留的「一戶多宅」和空置住宅,各市、縣(市、區)要制定具體的激勵措施,鼓勵農民騰退多餘宅基地。凡新建住宅後應退出舊宅基地的,要採取簽訂合同等措施,確保按期拆除舊房,交出舊宅基地。

(十八)積極推進「空心村」、磚瓦窯和工礦廢棄地等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結合實施小城鎮發展戰略新農村建設,科學制定和實施村莊改造、歸並村莊整治計劃,積極推進農村集體建設用地整理,繼續加大「空心村」、磚瓦窯工礦廢棄地整治力度,提高城鎮化水平和城鎮土地集約利用水平,努力節約使用集體建設用地。農村建設用地整理要按照「規劃先行、政策引導、村民自願、多元投入」的原則,在不損害農民群眾利益的前提下,按規劃、有計劃、循序漸

進、積極穩妥地推進。

農村宅基地和村莊整理所節約的土地,優先考慮復墾為耕地,納入農戶用地承包經營范圍,新增耕地面積可以折抵用於建設佔用耕地的補償;調劑為建設用地的,必須符合土地利用規劃、納入年度建設用地計劃,並優先滿足集體建設用地。

六、建立農村集體建設用地規范管理的長效機制

(十九)廣泛開展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宣傳。結合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利用多種形式廣泛宣傳土地管理方面的法規政策,增強農村廣大幹部群眾遵守土地法律法規和珍惜土地的意見,提高依法管理用地、節約集約用地的自覺性,做到既始終貫徹「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又善於總結經驗、用於探索創新,及時研究解決集體建設用地使用中出現的新問題,促進農村經濟社會健康發展。

(二十)加強對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的監督管理。各級國土資源部門要高度重視集體建設用地使用管理,切實加強日常監管工作。進一步健全和完善動態巡查機制,及時發現和制止各類土地違法行為。積極探索防範土地違法行為的有效措施,充分發揮社會公眾的監督作用。對嚴重違法違規的用地行為,要公開曝光,依法嚴肅查處,不得以罰代法。觸犯刑法的,要依法及時移送司法機關,堅決維護土地管理法律法規和政策的權威,為農村經濟社會發展創造良好的用地環境。

㈥ 河南省人民政府土地文件2015年776號文件

遂平縣2014年度第三批鄉鎮建設用地
豫政土〔2015〕776號
2015-6-1
24.3851公頃

㈦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轉發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決定的通知

(豫國來土資發〔2010〕4號)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自,廳機關各處室、執法監察總隊:

河南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了《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現予以轉發,請認真貫徹落實。

附件:《關於<河南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河南省實施土地管理法辦法的決定>的批復》(豫人常〔2009〕21號)(略)

二○一○年一月二十一日

㈧ 河南省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資金管理實施細則 豫國土資發[2003]28號如題 謝謝了

您到河南省國土資源廳的網站上看了嗎? http://www.hnblr.gov.cn/Template/home/index.html

㈨ 河南省國土資源廳關於印發《河南省國土資源系統開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的通知

(豫國土資發〔2010〕84號)

各省轄市國土資源局,廳屬各單位,廳機關各處室:

為貫徹落實中央紀委、監察部、最高檢察院和國土資源部深入開展國土資源領域腐敗問題治理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和部黨組關於國土資源系統開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的部署和要求,省廳制定了《河南省國土資源系統開展「兩整治一改革」專項行動實施方案》,現予以印發,請各單位認真組織學習,抓好貫徹落實,貫徹執行中的重要情況要及時報省廳。

二○一○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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