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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建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2 15:20:11

⑴ 有物業管理的小區如果有違建房應該怎麼治理

物業有權制止,同時可通報行政部門

⑵ 秦嶺北麓違建整治,周至縣仰天河水庫的鳳凰山莊為什麼沒有得到治理。佔用農田,污染水源合理合法嗎

是在秦嶺山腳下嗎?如果是的話,給中紀委舉報。打開中紀委網站就可以網上舉報。

⑶ 我是農村的 現在在整治違章搭建 唯獨的就是搭建在自家旁副舍用房 我怎麼樣申請保留這間副舍房

長期以來,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法律是缺位的,沒有統一的拆遷補償標准,由各地各自製定拆遷安置補償政策。各地的補償流程、標准不盡相同,但有一個基本的原則卻是相通的,也就是「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但對於什麼是違章建築,各地拆遷文件一般都沒有規定,在拆遷實踐中,國土部門或者拆遷部門掌握了違章建築的解釋的話語權,由於法律的缺位以及工程緊迫等因素,違章建築不可避免出現任意解釋的現象,一些本是合法的建築由於種種原因無審批手續而被認定為是違章建築,同時還存在擴大解釋的現象,如臨時建築被認定為違章建築。認定標準的不明確以及認定主體的混亂是導致拆遷糾紛引起的社會矛盾居高不下的一個主要原因。 一、 認定的標准。 「違章建築」一詞是個經常被提起的詞語,但何為違章建築,卻很難說清,沒有規 范的法律文件進行闡述和定義。 「違章建築」一詞最早出現是在1980年4月的國務院《批准中央氣象局關於保護氣象台站觀測環境的通知》中明確:「凡事先未徵得氣象部門同意,在氣象台站附近進行建設而造成觀測環境破壞的,應按違章建築處理,情節嚴重者應追究責任,嚴肅處理。」 1981年8月國務院在《批轉水利部、國家城市建設總局關於城市防洪問題的報告的通知》:「必須嚴格禁止填堵行洪河道,強占江河灘地進行違章建築。」但這兩個文件都只是一個通知的方式,沒有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闡述。「違章建築」出現在行政法規是1984年,國務院於1984年1月頒布並施行的《城市規劃條例》第五十條規定:「城市規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違反本條例的組織和個人,可以分別給予以下行政處罰:(一)對違反本條例規定侵佔土地的,應當責令其退出違章佔用的土地,或者吊銷其用地許可證,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二)對違反本條例規定進行建設的,責令停止違章建設行為,吊銷其建設許可證,或者責令其拆除違章的建築物、構築物,並可給予警告或者罰款。」第五十一條又規定:「當事人對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給予的責令退出違章佔地、拆除違章建築物、吊銷許可證和罰款的處罰決定不服,可以在收到決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逾期不起訴又不履行的,由城市規劃主管部門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此處的違章建築的概念僅限於違反該規劃法律的行為,而非對違章建築的概念進行定義,當然這個規劃指的是城市規劃,而不是城鄉規劃,長期以來,我國實行城鄉二元結構,農村的規劃、治理缺位,沒有鄉村規劃法律法規。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但這個條例是個粗放式條例,只有25條,盡管其中涉及到建房審批,但其出發點是從土地,而非房屋,在條例的第二十條,也涉及到未經審批建房的處罰情形,但其中僅規定要將土地歸還,但沒有涉及到地上的房屋如何處分。當然最重要的問題,盡管有這樣的條例,實際並沒有真正建立起農村建房審批制度, 當時的農村建房都是在解決自住,根本就沒有審批,條例從頒布到廢止的時間,很短,只有四年的時間,基本上沒有實施。1986年頒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廢止了《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在該法的第四十五條規定「農村居民未經批准或者採取欺騙手段騙取批准,非法佔用土地建住宅的,責令退還非法佔用的土地,限期拆除或者沒收在非法佔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顯而易見,這條適用的非法佔用土地建設住宅這種情形,而並非涉及建房的審批,對建房如何審批,仍然沒有規定。筆者在辦理寧波地區的拆遷案件中發現,上世紀八十年代的農村建房根本不存在審批,真正的建房審批,城市規劃區范圍的農村是在九十年代初、中期,而在城市規劃范圍外的農村則更晚一些,而在我國的中西部地區,農村建房審批則更晚,甚至有很多農村,直至今天,建房仍無需審批,除非該區域即將列入徵收。既然不存在審批,沒有公權利的介入,就不應該存在所謂的「違章」,在2008年1月1日之前,我國的規劃法律主要還是圍繞城市規劃進行的,直至2008年1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正式頒布實施,在這部法律中有專門的條款涉及對未經審批的建築進行處罰的規定,但這里的未經審批的建築是違法建築的概念,違反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規劃法》,而不再是所謂的「違章建築」。 從以上法律法規的演變可以看出,就農村集體所有土地房屋而言,違章建築不是一個完整的概念,在法律上並無明確的概念,同時也可以反映出我國農村房屋建設審批、土地規劃的缺位,既然如此,不能僅僅以未經審批為理由而認定為 「違章建築「。 在目前的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文件,對於違章建築的認定,一般沿用的時間節點是1982年2月13日國務院頒布的《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即1982年2月13日之前建造的房屋,無需審批手續,而1982年2月13日之後的房屋,如果沒有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很明顯,這樣嚴苛的規定,與《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這個粗放式的法規的內容不相符,而且也沒有考慮到《村鎮建房用地管理條例》基本沒有實施的法律應用實際,與實踐脫鉤,對於被拆遷人是欠公平的。還有些地方,沿用的是1986年頒布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法》,也就是1986年之前無需審批手續均為合法建築,1986年之後,無審批手續,則認定為違章建築。這個規定也與1986版《土地管理法》的規定相去甚遠,該法僅僅規定了建房中的土地審批,而沒有涉及房屋的建造審批,很顯然,如果是原有宅基地上興建房屋,則不適用該法律,這種將1986年作為一個統一的時間節點,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這兩個時間節點的規定,很顯然與《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規定相違背,《物權法》第三十條規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實行為設立或者消滅物權的,自事實行為成就時發生效力」。這個法條明確規定發生效力的時間應該自事實行為成就時,而不是審批時,更不是某部法律或者行政法規頒布時,只要在房屋建造這個事實行為發生時,建造行為本身是合法的,那麼無論當時是否審批,都應該認定為是合法建築。 由此可見,違章建築的認定標准存在比較大的問題,標准比較混亂,有擴大化解釋之嫌疑,同時違章建築是一個不嚴肅、不明確的概念,應該以更加准確的違法建築的概念取代。國家應該統一制定違法建築認定標准,應該從兩個層面進行考量,一、是否依法申辦了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二、建築物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而且最終的考量標准應是是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對於沒有申辦用地和建房審批手續,但不違反城鄉整體規劃,應該允許補辦相應的審批手續,而對於違反城鄉整體規劃但是可以通過修正的方式適應整體規劃,應該建立修正制度,允許修正後補辦手續,經過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查,可認定為合法建築,當然這個修正並不是無限期的,可以設定一定的修正期,在修正期內,可以進行確權為合法建築,修正期之外,則不予確認,這樣既維護了整體規劃,又盡可能減小房屋所有權人的損失。 二、 認定的主體。 認定的主體,解決的是由哪個政府部門進行認定,正是由於法律法規的缺位,導致在 實踐中,不同地區認定的主體五花八門,有國土、建設、城管、公安、鄉鎮政府,甚至筆者還見過某地財政局對當地的一處房屋認定為違章建築進行處罰,在同一地區,有時也出現多頭認定的問題。在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的過程中,在被拆遷人無法提供建房審批手續且無法達成拆遷安置補償協議時,經常會出現由國土或拆遷部門直接認定為違章建築,不經拆遷補償程序,也不經司法強拆,而直接由拆遷部門以違章建築不予補償的原則而直接拆除,這樣的情況很容易導致矛盾和糾紛的擴大化。而無論國土還是拆遷部門的認定,均存在兩個問題,一是法律依據不足,國土部門是土地管理部門,其無權審查規劃,如果僅僅依據土地管理法進行強拆顯然依據不足,而拆遷部門是政府經辦拆遷事務的事業單位,很顯然其無權對房屋性質進行認定。二、身份沖突,集體所有土地房屋拆遷中,國土、拆遷部門扮演了重要的角色,比如,拆遷補償方案由國土部門審核,拆遷聽證、拆遷評估機構的選定、拆遷公告的發布都是由國土部門作出,而拆遷部門是拆遷補償方案的擬定人,是拆遷人、拆遷安置補償協議的當事人。國土、拆遷部門是拆遷活動的「運動員」,如果由這兩個部門來認定,有既當「運動員」,又當「裁判員」之嫌疑,出現身份沖突,其認定結果很難讓人信服。 筆者認為:合法的並且適當的認定主體應該是規劃部門,《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明確規定,違法建築的認定部門是規劃部門,而且違法建築審查的兩個兩個考量標准:是否依法申辦了申辦建築用地規劃許可、建設工程許可手續以及否違反城鄉整體規劃,均是規劃部門的職權,也是規劃部門的專業,而且規劃部門在拆遷安置補償中身份超然,只有這樣才能做出合法的、專業的、具備可信度的認定。 違法建築的認定是個系統復雜的工程,不僅要考慮以上所提及的認定的標准和認定的主體,還要規定認定程序、權力的救濟,還要輔之完善農村房屋建房審批程序以及房屋權證的監管,首先加強立法,填補法律上缺位,其次要強化執法的專業和素養,還要強化私有物權保護意識,唯有這樣才能解決目前違章建築認定困境

⑷ 長春什麼部門治理違章建築

住建局和規劃局治理違章建築

⑸ 安置小區發現違章建築怎麼預防及治理

您好,耕地違建歸屬國土局處理,其他地區的違建歸屬各級鄉、鎮、街道辦事處的拆違辦、城建科或綜治辦處理,建議您聯繫上述單位反映,各地政府熱線不同,建議您通過114查詢。

⑹ 重慶北碚區治理違章建築官方網站

一般沒有人管理,除非是上面有人檢查。所以就省省吧,要麼換個地方住。

⑺ 治理違法建設管理辦公室 行政管理

一、指導思想 以科學發展觀為指導,認真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等法律法規,依照部門聯動、突出重點、依法整治的原則,加強領導,強化措施,強力推進,規范管理,依法打擊違法建設的高發勢頭,健全執法長效機制,從源頭上遏制違法建設行為,確保城鄉建設依法、有序進行。 二、目標任務 以全面整治、規范管理為目標,以查辦案件為主線,調集一切力量,形成打擊合力。重點打擊違法佔用耕地、非法買賣土地、非法建房、黨員幹部及公職人員參與違法建設活動、暴力抗拒依法查處違法建設的行為和性質惡劣影響較壞的違法建設行為。規范建設市場,凈化社會風氣,提升公民素質,打造公平、規范、法制的城鄉建設環境。 三、組織機構、職責 黨委、政府成立集中整治嚴厲打擊違法用地、違法建設專項行動指揮組(名單附後),指揮組下設辦公室在村鎮建設服務中心,組織成立5個工作小組,下設辦公室及各工作組成員及職責為: (一)辦公室(村鎮建設服務中心) 李國林任主任,負責領導組工作計劃安排,研究、制定和解釋相關規范性文件;負責集中整治中重大事項的報告和反饋、文件材料起草和印發、檔案資料收集管理、日常管理;負責協調各工作組的工作,處理指揮組領導交辦的其他工作和事項。 (二)宣傳組 冷冰心同志任組長,楊菊同志任副組長,負責開辟整治宣傳車、專欄、專刊,報道集中整治工作的相關政策、法規和鎮黨委、政府相關規定,宣傳報道工作動態,曝光典型案例。 (三)調查認證組

彭俊同志任組長,吳穎同志任副組長。負責對敘藺路、藺荊路進行清理排查,逐戶登記,全面摸清查實鎮域范圍內的違法建設情況;負責對違法建設行為的認定。 (四)拆除組 聶開政同志任組長,李鋼同志任副組長。負責對違法建築物依法實施強制拆除。 (五)維穩組 李剛任組長,李宗貴同志任副組長。負責對拆除現場確定安全警戒范圍,強拆工作現場公證,維護強拆現場秩序,保護工作人員人身安全,對阻擾執法的人員實行強制管理,依法從嚴處理;做好整治期間的群眾來信來訪工作,維護社會穩定;對少數確有特殊困難的群眾,應落實好有關幫扶救助措施。 (六)案件查處組 馬銀任組長。負責受理有關「兩違」案件的信訪舉報,組織專案組調查核實,嚴厲打擊「兩違」中違紀違法行為。 四、方法步驟 (一)宣傳發動、自查調查階段 制定查處「兩違」有關規范性文件和實施辦法,鎮召開動員會,層層動員部署。發布開展集中打擊違法建設專項行動的通告。通過廣播電視、宣傳車、宣傳欄等各種宣傳媒體開展高密度宣傳,突出宣傳《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四川省城鄉規劃條例》。印發《致全鎮人民的公開信》,宣傳查處違法建設行為的重要性和緊迫性;講清說透違法建設的嚴重性、危害性,教育和引導廣大群眾自覺抵制,積極擁護和支持查處「打違」工作。 (二)違法建設認定階段 違法建設的認證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縣政府出台的有關規定進行審定,依法依規作出處理意見。 (三)自糾自拆階段 對認定的違法建設,當事人應在規定的時限內自行拆除。 (四)集中強拆階段 對認定的違法建設,逾期未自行拆除的,由強拆組實施強行拆除。重點是:非法佔地建設、違反城鄉規劃建設的。

(五)總結鞏固階段 鎮「兩違」整治領導組對開展整治情況進行檢查驗收;對「兩違」整治工作中先進個人進行總結表彰;「打違」整治辦公室建立「兩違」檔案;建立健全整治「兩違」工作的長效機制。 五、工作要求 (一)提高認識,加強領導。各有關部門要統一思想、堅定信心,分工負責、各司其職,互相配合、互相支持。打好這場專項整治行動的攻堅戰。要加強領導,做到層層抓落實。要抽調專門人員,落實工作經費、辦公設備等後勤保障工作,保證「打違」工作順利開展,不折不扣地完成縣委、縣政府下達的工作任務。 (二)精心組織,嚴明紀律。將工作任務、工作責任認真分解、落實到位。鎮級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廣大黨員幹部在「打違」工作中要做到「三帶頭三不準」,即要帶頭支持查處「打違」工作,不準說、不準做不利於查處「打違」工作的話和事;要帶頭做好本單位職工或親朋好友的工作,不為違法者說情、打招呼;要帶頭拆除自己的違法建設,不準拖全縣拆除違法建設工作的後腿。在此次專項整治行動中,實行嚴格的問責制度。對在工作中嚴重失職、瀆職、不作為、亂作為、消極應付,甚至阻撓或抗拒查處的單位和個人,依法追究其黨紀、政紀責任,觸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予以處理。 (三)依法行政,維護穩定。在工作中既要堅持原則,嚴格依法辦事,又要注意工作方式方法。對於「打違」行為做到既要態度明確,旗幟鮮明進行整治或拆除,又要正確處理好依法行政與維護穩定關系。防止簡單粗暴,激化矛盾,發生惡性事件。對苗頭性、傾向性問題要及時發現,有效化解,防止發生群體性事件。 (四)公開透明,強化監督。要通過媒體宣傳,及時公開違法建設的查處情況;要廣泛發動社會監督,設立舉報電話、舉報箱,並實行有獎舉報,鼓勵群眾積極舉報違法建設線索;要強化輿論監督,對整治工作中典型的人和事,通過有關媒體,公開報道。充分發揮輿論導向作用,推進專項整治行動。 (五)長效管理,常抓不懈。加強城鄉建設監管體系建設,建立健全長效管理機制,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聯合查違控違機制,做到齊抓共管。實行集中整治常態化。

⑻ 農村公共空問治理,涉及路邊違建房,村委會能否採取強拆

這種情況村委會無權強拆,因為村委會不是執法部門。農村違建強拆必須經過土地部門,可以報告當地政府,申請執法部門執法。

⑼ 西安如何持續發力整治秦嶺北麓違建

整治秦嶺北麓違建,西安正在持續發力。8月21日,西安市紀委監察委公布了秦嶺北麓違法建設投訴舉報渠道,廣泛接受市民群眾投訴舉報。接受舉報內容包括黨員、幹部參與秦嶺北麓違法建設和其他各類違法建設、破壞生態環境問題等違紀違法問題。

拆違面積超過三萬平方米的還有藍田縣。根據藍田縣委宣傳部8月19日發布的信息,該縣排查各類點位53860個,發現疑似違建669個,經縣鎮兩級研判排除疑似違建571個,現剩餘疑似違建98個,拆除面積32150平方米。

率先打響秦嶺北麓集中拆違行動第一炮的鄠邑區,拆違面積也已達上萬平方米。鄠邑區委宣傳部發布的信息顯示,截止8月18日,全區累計排查點位17792個,發現疑似違建444個,其中疑似別墅類24宗64棟,累計拆除疑似違建48處17378.26平方米,其中,拆除疑似違建別墅37棟15881.26平方米。同時,區委、區政府大力宣傳並鼓勵業主自行拆除違建別墅,至今,業主已自行拆除23棟9196.26平方米,依法集中拆除3宗14棟6685平方米。

此外,截止8月19日,周至縣全縣累計排查點位33197個,發現疑似點位72個,依法集中拆除違法建築8處6812平方米;臨潼區於8月20日集中對代王、鐵爐、仁宗等6個街道的8處共計2185.3平方米的違法建築進行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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