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體性治理理論
❶ 法家學說主張什麼治理國家的理論
「法」「術」「勢」結合的治國方略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利用。
治國之道
為了適應新的政治形勢,法家提出了新的治國之道,如上所述,他們自以為是立於不敗之地的。照他們所說,第一個必要的步驟是立法。韓非寫道:「法者,編著之圖籍,設之於官府,而布之於百姓者也。」(《韓非子·難三》)通過這些法,告訴百姓,什麼應該做,什麼不應該做,法一經公布,君主就必須明察百姓的行為。因為他有勢,可以懲罰違法的人,獎賞守法的人。這樣辦,就能夠成功地統治百姓,不論有多少百姓都行。
關於這一點,韓非寫道:「夫聖人之治國,不恃人之為吾善也,而用其不得為非也。恃人之為吾善也,境內不什數;用人不得為非,一國可使齊。為治者用眾而舍寡、故不務德而務法。」(《韓非子。顯學》)
君主就這樣用法用勢治民。他不需要有特殊才能和高尚道德,也不需要像儒家主張的那樣,自己作出榜樣,或是通過個人的影響來統治。
法家不相信一二人的力量足以轉移社會風氣,決定國家的治亂,根本反對有治人無治法,人存政存,人亡政亡的辦法,法家所需要的是必然之治,使社會長治久安,而不是渺茫不可期、時治時亂的人治辦法,法家主張:「以法治國,則舉措而己」。「治國使眾莫如法,禁淫止暴莫如刑,故貧者非不欲奪富者財也,然而不敢者,法不使也;強者非不能暴弱也,然而不敢者,畏法誅也」、「國有常法,雖危不亡」、「法任而國治矣」。「法所以為國也,而輕之,則功不立,名不成」。「故有明主,忠臣產於今世,而能領其國者,不可以須臾忘於法,破勝黨任,節去言談,任法而治矣」、「一民之軌莫如法」、「明主之國,無書簡三文,以法為教;無先王之語,以吏為師;無私劍之捍,以斬首為勇。是境內之民,其廣談者必軌於法;動作者歸之於功,為勇者盡之於軍。是故無事則國富,有事則兵強,此之謂『王資』,既蓄『王資』而承故國之釁,超五章,侔三王者,必此法也」。
法家反對「人治」,主張「法治」,反對把國家的興亡治亂完全系於「聖主、賢主」身上,韓非子曾說:「堯、舜至乃治,是千世亂而一治也,今待堯舜之賢,乃治當世之民,是猶大待梁肉而救飢之說也」,這是不切實際的。而且「釋法術而心治,堯不能正一國,去規矩而妄意度,奚仲不能成一輪……使中主守法術,拙匠守規矩尺寸,則萬不失矣」,從韓非之語中,我們可以清楚地看出,即使出現象堯舜那樣的聖主明君,如果不搞法治,辦事沒個准繩,完全憑「心治」是治理不好國家的,而一個中等才能的國君,只要「守法術」、「唯法為治」、「以法治國」,也可以把國家治理好。再者,我們知道,皋陶是堯舜時期的大法官,可見堯舜治理國家審判司法也是有法度的。
❷ 什麼是整體性政府
整體性治理又叫整體政府
那什麼是整體性治理呢?當今學界有一理論的影響力正在逐步增強,以至有人認為該理論可望成為21世紀有關政府治理的大理論。這就是英國學者佩里.希克斯和帕卻克.登力維在對新公共管理的批評基礎上提出的整體性治理模式(holistic governance)。
❸ 外部性治理理論中,公共物品說明了什麼樣的問題
外部性也稱作外部效應,指的是個體的經濟活動或行為給社會上其他成員造成影響而又不承擔這些影響所帶來的成本或利益。外部性分為正的外部性和負的外部性。正的外部性也稱作外部經濟,指的是個體的經濟活動或行為給其他社會成員帶來好處,但他自己卻不能得到相應的補償。負的外部性也稱外部不經濟,指的是個體的經濟活動或行為使其他社會成員受損,但他自己卻沒有承擔相應的成本。 外部性在現實經濟中廣泛存在。無論是正的外部性還是負的外部性,都會導致市場失靈,影響市場對資源的配置。
由於外部性使得資源配置缺乏效率,在現實經濟中,市場參與者和公共部門都以各種方式對外部性進行治理,從而使資源配置達到或接近社會要求的最優水平。
政府可以採用直接管制、稅收和補貼等方式來解決外部性問題。對於具有負的外部性的行為,政府可以征稅,稅額的大小應該等於該行為給社會帶來的損失。對於具有正的外部性的行為,政府可以給予補貼。
供參考。
❹ 簡述治理理論的三種研究途徑
治理理論體系有著不同的研究途徑,主要有以下三種:
1.「政府管理」的途徑。這一途徑將治理等同於政府管理,側重從政府部門的角度來理解市場化條件下的公共管理改革,主要包括「最小國家的治理」、「新公共管理」和「善治」等 用法。
2.「公民社會」的途徑。這一途徑認為治理是公民社會的「自組織網路」,是公民社會部門(或稱第三部門)在自主追求共同利益的過程中創造的秩序,在公共資源管理、社區服務與發展、同業協會和跨國性的問題網路中普通存在。
3.合作網路的途徑。這一途徑試圖在「網路管理」的框架內整合上述兩種研究途徑,認為治理是政府與社會力量通過面對面的合作方式組成的網狀管理系統。
我們現在主流的研究方向就是第三種,即網路治理,為了實現與增進公共利益,政府部門和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或公民個人)等眾多公共行動主體彼此合作,在相互依存的環境中分享公共權力,共同管理公共事務的過程。
❺ 公司治理理論的定義
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又譯為法人治理結構,是現代企業制度中最重要的組織架構。
從狹義角度上理解,是居於企業所有權層次,研究如何授權給職業經理人並針對職業經理人履行職務行為行使監管職能的科學。
從廣義角度理解,是研究企業權力安排的一門科學。
公司治理在發達市場經濟國家也是一個很新的概念。90年代以來,公司治理在發達國家成為一個引起人們持續關注的政策問題。亞洲金融危機之後,公司治理改革成為東亞國家和地區的熱門話題和首要任務。
由於經濟全球化的加速發展,投資者要求各國改善公司治理結構,形成了一個公司治理運動的浪潮。
公司治理的理論基礎
自1932年美國學者貝利和米恩斯提出公司治理結構的概念以來,眾多學者從不同角度對公司治理理論進行了研究,其中具代表性的是超產權理論、兩權分離理論、委託代理理論和利益相關者理論,它們構成了公司治理結構的主要理論基礎。 超產權理論是在20世紀90年代以後興起的一種治理理論,是產權理論經過實證解釋和邏演繹的結果。該理論認為,企業產權改革、利潤激勵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才能發揮作其刺激經營者增加努力和投入的作用。要使企業完善自身治理機制,基本動力是引入競爭,變動產權只是改變機制的一種手段。該理論的基本觀點有:
產權改革並不能保證公司治理結構就一定變得有效率,競爭才是保障治理結構改善的根本條件。英國經濟學家馬丁和帕克經過實證研究後發現,在競爭比較充分的市場上,企業產權改革後的平均效益有顯著提高,而在壟斷市場上並沒有明顯提高,相反,一些未私有化的國有企業由於引入內部競爭機制而走出困境的事例也有很多,澳大利亞經濟學教授泰騰朗的研究結論也與此相似。因此,他們認為,企業效益主要與市場結構即市場競爭程度有關,因而企業通過產權改革等措施改善自身的治理結構還不夠,重要的是要引入競爭性的動力機制。
對經營者的利潤激勵與企業績效的提高並不總是正相關,只有在市場競爭的前提下才是如此。在沒有或不完全競爭的市場上,經營者完全可以通過人為抬價來「坐收地租」式地增加自己的利潤收益,而不會努力地增加自己的投入,這種情形只有在市場存在較充分的競爭時才會改變。此外,現代企業的經營者不但受剩餘索取權的激勵,同時還要受剩餘控制權收益的激勵。控制權收益越高,經營者就越重視他的控制權,這種控制權收益激勵同樣隨市場競爭程度加大而發揮更大的作用。
超產權論作為公司治理理論的新興分支,為公司治理提供了新的理論基礎。它通過引入市場競爭概念,詮釋了國際上部分國有企業特別是國有控股公司成功的經驗,同時,也為健全和完善公司治理結構以新的啟示:只有健全和完善市場體系,並通過積極而主動地參與市場競爭,才能建立起有效的公司治理結構,確保多方利益得以有效實現。 所有權與控制權分離所帶來的最直接問題,是作為失去控制權的所有者如何監督制約擁有控制權的經營者,以實現所有者利益最大化為目標去進行經營決策,而不是濫用經營決策權,這同時也是委託代理理論所要解決的核心問題。委託代理理論是公司治理理論的重要組成部分,該理論將在兩權分離的公司制度下,所有者(委託人)和經營者(代理人)雙方關系的特點歸結為:經濟利益不完全一致,承擔的風險大小不對等,公司經營狀況和資金運用的信息不對稱。經營者負責公司的日常經營,擁有絕對的信息優勢,為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行為很可能與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不一致,甚至於侵損所有者和公司的利益,從而誘發風險。為了規避這一風險,確保資本安全和最大的投資回報,就要引入公司治理這一機制,實現對經營者的激勵和監督。
委託代理理論的基本思想是:公司股東是公司的所有者,即委託代理理論中所指的委託人,經營者是代理人。代理人是自利的經濟人,具有不同於公司所有者的利益訴求,具有機會主義的行為傾向。所以,公司治理結的中心問題就是解決代理風險問題,即如何使代理人履行忠實義務,具體地說,就是如何建立起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督促經營者為所有者(股東)的利益最大化服務。 圍繞著公司治理目標、公司治理結構安排以及公司治理機制改革等一系列課題,法學家和經濟學家提出了單邊和多邊治理理論,而且多邊治理理論已經逐步占據了學術主流地位。
以股東所有權理論為基礎的單邊治理理論
公司作為一個法人團體,必須具備人和物兩個基本的要素。單邊治理理論定義公司時,將公司理解為一個由物質資本所有者組成的聯合體,公司的權力只能在所有者之間分配。因此,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所要解決的問題是股東通過何種制度設計使經營者在自己的利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其實質是所有權對經營權的約束與監督問題。
單邊治理理論包括以下一些基本內容:
股東所有權論。即作為公司所有者的股東才享有公司權力,他們對公司的財產不僅享有「剩餘索取權」,而且還對公司的經營享有最高的直接控制權。為了體現這種股東至上主義,股東大會被認為是最高權力機關。
信託關系論。即董事會與股東大會之間被認為是一種信託關系,董事會對股東負信託義務,負責託管股東的財產並對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進行監督,以維護股東的利益。
委託代理關系論。即董事會與高層管理層之間被認為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其中,董事會負責聘任或者解聘高級管理人員;而高級管理人員作為董事會的代理人在董事會的授權范圍內從事經營活動並受董事會的監督。
我們認為,單邊治理理論在以下幾個方面存在著瑕疵:雖然股東是公司剩餘索取者並由此而承擔公司生產經營風險,但是公司往往是有限責任公司,股東只承擔一部分而不是全部風險;股東雖然持有公司的股票,但大型公司的股權是相當分散的,每個股東只持有公司總體股份的很少份額。由於信息不對稱和監督收益與監督成本不對稱,股東很難有效監督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委託人模式所主張的若干公司治理機制雖然有利於股東,但對於其他利益相關者是不利,甚至是有害。
以利益相關者理論為基礎的多邊治理理論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提出最早可以追溯到美國學者杜德,他認為股東利益的最大化不應當是公司董事唯一的追求,他們還應當代表其他相關利益主體如員工、債權人、消費者和社區的整體利益。1963年斯坦福研究所最先提出「利益相關者」的概念。20世紀70年代以來,利益相關者的定義越來越多。其中利益相關者理論的最主要倡導者美國學者布萊爾,在1995年出版的專著中有針對性地提出了利益相關者理論。
支持利益相關者理論的學者認為,組織——是各種生產要素的所有者為了各自的目的聯合起來而組成的一種具有法人資格的契約聯合體。盡管這些學者對公司利益相關者的具體范圍尚存分歧,但也已經達成了一定范圍內的共識,即公司不僅僅是一個由資本所有者組成的聯合體,更重要的是它在本質上是為物質資本所有者、人力資本所有者等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契約關系充當聯接點。在這一理論背景下,公司法人治理結構被定義為股東、債權人、職工等利益相關者之間有關公司經營與權利的配置機制。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公司成為這種理論對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改革的核心思想。
與利益相關者理論相聯系的是受託人理論。該理論認為大型公司是社會機構而不僅僅是私人契約的產物,董事會應被視為公司有形和無形資產的受託人,職責是確保在其控制經營下的公司資產的保值增值,並使資產收益在不同的利益相關者之間得到相對公平的分配。受託人不僅應考慮現有股東的利益,而且應考慮利益相關者的利益。
在利益相關者理論指導下,公司治理問題將可以更廣泛地理解為一種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的有機整合。這一整合決定了公司行為的范圍,控制權的歸屬,控制權行使的方式和程序,風險承擔與收益分配的機制等等。 1, 公司治理的內涵
伯利和米恩斯(Berle and Means,1932)以及詹森和梅克林(Jensen and Meckling, 1976)認為公司治理應致力於解決所有者與經營者之間的關系,公司治理的焦點在於使所有者與經營者的利益相一致。法馬和詹森(Fama and Jensen, 1983)進一步提出,公司治理研究的是所有權與經營權分離情況下的代理人問題,其中心問題是如何降低代理成本。施萊佛和維什尼(Shleifer and Vishny, 1997)認為公司治理要處理的是公司的資本供給者如何確保自己可以得到投資回報的途徑問題,認為公司治理的中心課題是要保證資本供給者(包括股東和債權人)的利益。上述學者對公司治理內涵的界定偏重於所有者(一般情況下即為股東)的利益,因此他們信奉「股東治理模式」。
?科克倫和沃提克(Cochran and Wartick,1988)認為,公司治理要解決的是高級管理人員、股東、董事會和公司的其他相關利益者相互作用產生的諸多特定的問題。布萊爾(1995)認為公司治理是指有關公司控制權或剩餘索取權分配的一整套法律、文化和制度性安排,這些安排決定公司的目標,誰擁有公司,如何控制公司,風險和收益如何在公司的一系列組成人員,包括股東、債權人、職工、用戶、供應商以及公司所有的社區之間分配等一系列問題。以上學者對公司治理的闡述把利益相關者放在與股東相同的位置上,因而他們提倡「利益相關者治理模式」。
❻ 什麼是行政管理學當中的治理理論
自從1989年世界銀行首次使用"治理危機"一詞並於1992年將起年度報告稱為《治理與發展》後,治理(governance)和善治(good governance)便成為國際社會科學中最時髦的術語之一,成為多學科領域中的最新研究領域。它主要研究如何通過政府與民間的合作,改善國家,特別是地方、地區、公司、機關、學術機構等的治理結構,提高效率,增強民主。90年代後,治理和善治不僅是經濟學的重要話語,也是政治學家、社會學家和管理學家的重要話語。治理和統治有什麼區別,善治與善政有什麼不同,怎樣評估一個國家的治理狀況?這些都成了國際社會科學界的熱門話題。
政府治理理論在西方的興起有其必然性。開放的中國處在開放的世界體系中,全球化這一全人類共同面對的現實同樣對中國產生影響,同樣對中國政府的治理提出挑戰。中國政府從自身實際出發。即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全球化的沖擊,吸取西方國家政府治理的成功經驗,提出新的治理思路並提煉出一些適合中國的治理理念,這既是對中國當前面臨問題的回應,也是對政府治理理論的充實和完善。
❼ 公共治理理論有哪些主要內容簡答題,無書
1、治理的主體多元化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包括有:
a.政府部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公共權威)現實中的政府具有復雜的結構,地 方、中央和國際層面的政府及不同部門構成了多層級、多中心的決策體制,眾多權威 交疊共存是這一體制的主要特徵。
b.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治理的主體包括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只要各種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行使的權力得到公眾的認可,這些部門就可能成為不同層面上的權力中心,即可成為社會治理的主體。
2、主體間責任界限的模糊性
治理主體間的責任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這與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有密切聯系。
原因:(1)人們對政府全面履行公共管理責任的能力抱有的期望大大降低。
(2)在「社會經濟」領域中涌現大量非政府組織,這些非政府組織具有滿足多方面需要、解決社會問題而無須讓政府幹預的優勢,所以部分公共責任轉移到在公共管理領域表現傑出和勇於承擔義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身上。
表現:(1)許多民營組織向傳統公共領域進軍。
(2)政府對傳統意義上的社會領域干預。
(3)公共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區分不像以前那樣明顯。
3、 主體間權利的互相依賴性和互動性
a.權力依賴的含義:是指參與公共活動的各個組織,無論其為公營還是私營,都不擁有充足的能力和資源來獨自解決一切問題所需的充足知識和充足資源;他們必須相互依賴,進行談判和交易,在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實現各自的目的。
b.依賴性與互動性:正是因為存在權力依賴關系,治理過程便成為一個互動的過程,於是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在這種過程中便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合作夥伴關系。
c.三種夥伴關系
(1)主導者與職能單位之間的關系,即主導者僱傭職能單位或以發包方式使之承擔某一項目。
(2)組織之間的談判協商關系,即多個平等的組織通過談判對話,利用各自的資源在某一項目上進行合作以達各自的目的。
(3)系統的協作關系,即各個組織之間相互了解,結合為一,樹立共同的目標,通力合作,從而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網路。
4、自主自治網路體系的建立
a.治理理論與傳統公共管理理論:傳統公共管理理論採用單一等級制下的協調方式,依靠「看不見的手」來進行操縱的市場機制。公共治理理論擁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相互間的權力依賴和合作夥伴關系以及其中的協商談判和交易機制。最終必然會推動公共管理朝著一種自主自治的網路化的方向發展。
b.在該體系中各方主體為獲得支持而放棄部分權力。組織和個人放棄部分經濟權,政府放棄部分強制權。
c.各主體實現管理目的的途徑:
(1)依靠自己的優勢和資源,通過對話以增進理解,樹立共同目標並相互信任。
(2)建立短期中期長期的合作以減少機會主義,相互鼓勵並共同承擔風險。
d.網路化公共管理的特徵:
(1)不再是監督,而是自主合作。
(2)不再是集權,而是權力在縱向上和橫向上的同時分散。
(3)不再是追求一致性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合多樣性基礎上的共同利益。
5、政府在社會公共網路管理中扮演「元治理」的角色
a.元治理的含義:就是作為「治理的治理」,旨在對市場、國家、公民社會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機制進行一種宏觀安排,重新組合治理機制。它其實是強調政府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功能。
b.在社會公共管理網路中,政府雖不具有最高的絕對權威,但它卻承擔者建立指導社會組織行為大方向的行為准則的重任。
c.在「元治理」理論中政府應發揮的制度作用:
(1)社會治理規則的主導者和制定者。
(2)與其他社會力量合作,通過對話、協作,共同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
(3)要促進社會信息透明,使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充分的信息交換中了解彼此的利益、立場,從而達成共同的治理目標。
(4)做社會利益博弈的「平衡器」,避免社會各階層因利益沖突而損害治理協作。
❽ 西方語境下的治理理論是什麼
西方影響的這個什麼東西啊,這個應該是比較一個零食,或者是一個當地人研究出來的東西。
❾ 多中心治理模式和協同治理一樣嗎
這個問題很復雜,因為治理這個詞的具體含義本身就很模糊。從主體來看,治理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政府內部各部門間展開合作,另一種則是政府與非政府的組織、個人展開合作。
多中心治理應該屬於後者,多中心治理是一系列平等的主體,如政府、私企、非營利組織等,他們在治理中地位平等。
協同治理則比較混亂,在具體定義、內涵這些方面,學界對此都沒有形成共識,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僅從西方學界來看,有說joined-up governance的,有說joint-up governance的,還有說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有的人將其主體分為公共部門、私企、公民個體等,也有人僅將其主體限為公共部門(政府、公共企業、非營利組織)但其實都是指不同主體展開合作,所以協同治理也屬於後者,但其主體間地位並不一定是平等的,可能是政府主導。
❿ 法家學說主張什麼治理國家理論
法家是先秦諸子中對法律最為重視的一派。他們以主張「以法治國」的「法治」而聞名,而且提出了一整套的理論和方法。這為後來建立的中央集權的秦朝提供了有效的理論依據,後來的漢朝繼承了秦朝的集權體制以及法律體制,這就是我國古代封建社會的政治與法制主體。
法家在法理學方面做出了貢獻,對於法律的起源、本質、作用以及法律同社會經濟、時代要求、國家政權、倫理道德、風俗習慣、自然環境以及人口、人性的關系等基本的問題都做了探討,而且卓有成效。
但是法家也有其不足的地方。如極力誇大法律的作用,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迷信法律的作用。他們認為人的本性都是追求利益的,沒有什麼道德的標准可言,所以,就要用利益、榮譽來誘導人民去做。比如戰爭,如果立下戰功就給予很高的賞賜,包括官職,這樣來激勵士兵與將領奮勇作戰。這也許是秦國軍隊戰鬥力強大的原因之一,滅六國統一中國,法家的作用應該肯定,盡管它有一些不足。
法家的思想簡略介紹如下:
反對禮制
法家重視法律,而反對儒家的「禮」。他們認為,當時的新興地主階級反對貴族壟斷經濟和政治利益的世襲特權,要求土地私有和按功勞與才幹授予官職,這是很公平的,正確的主張。而維護貴族特權的禮制則是落後的,不公平的。
法律的作用
第一個作用就是「定分止爭」,也就是明確物的所有權。其中法家之一慎到就做了很淺顯的比喻:「一兔走,百人追之。積兔於市,過而不顧。非不欲兔,分定不可爭也。」意思是說,一個兔子跑,很多的人去追,但對於集市上的那麼多的兔子,卻看也不看。這不是不想要兔子,而是所有權已經確定,不能再爭奪了,否則就是違背法律,要受到制裁。
第二個作用是「興功懼暴」,即鼓勵人們立戰功,而使那些不法之徒感到恐懼。興功的最終目的還是為了富國強兵,取得兼並戰爭的勝利。
「好利惡害」的人性論
法家認為人都有「好利惡害」或者「就利避害」的本性。像管子就說過,商人日夜兼程,趕千里路也不覺得遠,是因為利益在前邊吸引他。打漁的人不怕危險,逆流而航行,百里之遠也不在意,也是追求打漁的利益。有了這種相同的思想,所以商鞅才得出結論:「人生有好惡,故民可治也。」
「不法古,不循今」的歷史觀
法家反對保守的復古思想,主張銳意改革。他們認為歷史是向前發展的,一切的法律和制度都要隨歷史的發展而發展,既不能復古倒退,也不能因循守舊。商鞅明確地提出了「不法古,不循今」的主張。韓非則更進一步發展了商鞅的主張,提出「時移而治不易者亂」,他把守舊的儒家諷刺為守株待兔的愚蠢之人。
商鞅、慎到、申不害三人分別提倡重法、重勢、重術,各有特點。到了法家思想的集大成者韓非時,韓非提出了將三者緊密結合的思想。法是指健全法制,勢指的是君主的權勢,要獨掌軍政大權,術是指的駕御群臣、掌握政權、推行法令的策略和手段。主要是察覺、防止犯上作亂,維護君主地位。
法家思想和我們現在所提倡的民主形式的法治有根本的區別,最大的就是法家極力主張君主集權,而且是絕對的。這點應該注意。法家其他的思想我們可以有選擇地加以借鑒、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