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整改
❶ 以改制名義賤賣集體資去哪裡舉報
近日,本報《社會調查》周刊接到讀者來信反映:2005年,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所屬企業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進行改制,山西朔州人李建國購買了該集團資產的擁有權。改制後出現的一系列問題讓該公司的部分職工感到困惑,遂向山西省有關部門進行反映,經過山西省直紀工委等有關部門的聯合調查,發現該公司此次改制存在大量集體資產流失的問題。日前,記者根據職工代表提供的線索對此事進行了深入細致的調查采訪。
股權轉讓 協議作假
記者在調查采訪的過程中從有關部門獲得了涉及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改制的文件、會議決議、股份轉讓協議等方面的大量資料。記者從這些資料中看到,涉及該公司股權轉讓的股份轉讓協議竟然簽了三份,簽訂時間為2005年1月12日至1月18日之間,協議的甲方均為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和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代表:李榮鋼、白永德,乙方代表均為李建國、李近、李琪。
第一份是2005年1月12日白永德與李建國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將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的49%股份(摺合人民幣1078萬元)轉讓給李建國。
第二份是2005年1月18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主任李榮鋼、白永德與李近、李琪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將持有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的46%股權 (摺合人民幣1012萬元)轉讓給李近、李琪,其中李近、李琪分別出資506萬元,各自購買23%的股權。
第三份是2005年1月18日李榮鋼、白永德與李建國、李近、李琪簽訂的股份轉讓協議。協議約定,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將公司的全部股份轉讓給李建國、李近、李琪,轉讓價格為1080萬元人民幣,另外出讓方承擔360萬元的各種債務。
對於這三份協議,山西神明律師事務所律師裴國升與山西佳鏡律師事務所律師張利忠進行了分析。他們認為,同一件事情,在不同時間簽訂了不同內容的協議,其真實性值得推敲。其中第二份和第三份協議在同一時間、同樣當事人,就同一事件簽訂了內容完全不同的協議。李榮鋼主任分析,前兩份均是為了應付山西省工商局辦理變更登記。雙方實際上執行的是第三個協議,但第三個協議的轉讓價格最低,而且還由轉讓方承擔360萬元的債務,1080萬元的轉讓價格實際上只需支付720萬元。
據知情的職工代表反映,李近、李琪只是李建國利用其名義進行簽訂協議,其實,他倆根本沒有出資,也未參與,其在協議書上的簽名均為李建國一人所簽;在幾個協議中的簽字人白永德原為集體基金會的代表,但他在簽署協議之前的2004年11月30日就已買斷工齡,是沒有資格代表集體基金會簽署上述協議的。
企業在股東、股份、股權的分配轉讓等重大問題上,不得有半點馬虎,不能弄虛作假,更不能偽造。企業的股份制改造是一項政策性很強,非常嚴肅的問題。
集體資產 低價出賣
依據這三份協議,記者算了一筆賬:第一份協議出讓原塑料集團公司49%的股份,出讓價1078萬元;第二份協議出讓原塑料集團公司46%的股份,出讓價1012萬元。兩次轉讓合計95%股份,價格共計2090萬元。加上山西省城聯社保留的5%股份,價格為110萬元,共計2200萬元。正好與公司的注冊資本相符。
而實際履行的是第三份協議,對於720萬元的價格,在2007年1月29日的職工通報會上,李榮鋼解釋,當時就怕出問題,才找了山西省紀檢委下屬的一家評估所進行評估後,結合當時公司的實際情況和市場情況認定的。但職工們卻一直懷疑公司資產被嚴重低估。
記者幾經周折,找到了當時受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委託,由山西天華財務咨詢評價有限公司所做的《評估報告書》,報告書稱:「本公司評估人員按照必要的評估程序對委託評估資產實施了實地勘察、市場調查與詢證,對委託資產在2004年6月30日所表現的市場價值作出了公允反映。總資產減去總負債,凈資產為1362.8萬元。」評估價超過了1300萬元的資產只賣了720萬元,李榮鋼等人難以自圓其說。
山西塑料集團職工合股基金會原負責人張雲崗給記者算了一筆賬:按照出讓協議上的內容,當時出讓的資產主要有:
1.柳巷開發區14號臨街六層樓帶半畝大院,2004年曾准備以700萬元賣掉,現在市場價值超過1000萬元。評估時,僅僅按照財務賬本中1987年購買時的價格470萬元,經過折舊後,評估了200萬元。
2.五一路49號威世達大廈1.5萬平方米大樓,按每平方米4000元計算,現在市場價值超過6000萬元。評估時作為在建工程按1998年前的投資2300萬元,從賬本上照搬過來。
3.五一路郭家巷65套住宅,價值也超過1000萬元。
4.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投資的佔地50畝的塑料總廠,僅一套進口設備就值3000餘萬元。
5.山西省塑料公司的佔地30畝,並配有330米鐵路專用線的倉庫。
上億元的總資產卻只評估了1300萬元,而且僅僅賣了720萬元。
由上述不難看出,改制過程中如果不嚴格按照國家相關法規進行規范操作,流失的將是巨額的國家和集體資產。
弄虛作假 職工受騙
按照《公司法》和《企業破產法》的規定,以及國家相關政策,企業改制,國有、集體資產轉讓要嚴格遵守相關法律、法規和法定程序,要經過職工大會或職代會討論通過。職工認為,在此次改制過程中,評估報告是假的,協議、決議是假的,程序是不正常的,此次改制是徹頭徹尾的「騙局」。
職工還反映,為了炮製假協議,李建國在會議決議、會議紀要以及文件上大做文章。
2004年10月30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第三屆一次董事會議紀要稱:參加人為姚海平等10人,選舉姚海平為第三屆董事會董事長,聘任李士俊為總經理。而董事簽名中卻只有姚海平、曹文會、趙玲玲、白永德4人。紀要上寫著張雲崗與吳偉也參加了會議,而張雲崗及吳偉本人表示,他們根本就沒有參加過這樣的會議。很明顯這份會議紀要是偽造的。
據張雲崗介紹,真實的情況是:2003年12月7日至8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第三屆一次股東大會及董事會,選舉姚海平為董事長,曹文會、趙玲玲、張雲崗、白永德為董事。董事會聘李士俊、謝東輝、王國炬為副總經理,關衛華為董事長助理。2004年1月3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晉塑(2004)第5號文件中的任職決定是真實的。
2005年1月12日的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決議中寫到:基金會成員應到131人,實到99人,超過應到人數2/3,符合基金會章程之規定。會議的主要內容為同意將集體基金會持有的公司49%的股份轉讓給李建國,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持有的23%轉讓給李近,23%轉讓給李琪,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保留5%的股份。同意白永德作為公司代表簽署有關轉讓文件。後面還有基金會成員99人的簽字,後附131名成員名單。
職工們反映,這份決議也涉嫌偽造,主要依據有:
一是所列名單為1997年塑料集團成立時,職工合股基金會入股名單,而不是集體基金會的名單;
二是決議中的簽名問題。在簽名者的名單中,有的已退休多年(如安述禮、劉文廣等人),有的在國外(如藍天浩當時在日本),有的已調離(如蘭春紅多年前調到北京、王光宇早已調到稅務部門、郭中陽、呂敏、劉蓉、唐黎文等也早已調走),有的生病住院(如侯靜),而這些人的簽名竟然都出現在決議上,不可思議;
三是2004年11月30日之前,職工就被遣散回家了,怎麼可能在2005年1月12日參加職工大會呢?2007年1月13日,由75名職工聯名發出一份聲明,對上述決議以及其內容,予以明確否認。後經山西省紀檢部門查實,這99名職工的簽名,均是李建國指使他人仿簽的,並用偽造簽名的復印件,辦理了股份變更登記。令人感到奇怪的是這份復印件上還加蓋有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的公章,並承諾有問題由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負責。另外,2004年12月10日,在山西省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時,山西省塑料公司在《股權轉讓協議書》後附有一份令人感到蹊蹺的「情況說明」:在職工合股基金會上的簽名有9人多簽、2人重簽、4人誤簽、11人未簽。並稱「以上情況屬實,如因轉讓合股基金會股份而引起的糾紛,由我公司承擔責任。」並加蓋其公司公章及合股基金會公章。同時,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以晉城聯資〔2004〕46號文件給省工商局的文件中稱:極個別「職工合股基金會」成員因特殊原因沒有簽名……不影響此次股份轉讓。就用這樣的材料順利地辦理了變更手續。
其間,職工代表們還提到一個細節,2005年1月12日與1月18日簽訂股權轉讓協議,而李建國的720萬元,在2004年11月30日之前就到了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社的賬上。11月30日之前進行的職工身份置換,就使用了其中的400萬元。協議未簽,款已提前到位,這也令人費解。
裴國升律師說,從幾份決議中存在的問題和75名職工的聲明可以看出,當時公司方根本沒有召開職工大會或股東會,未經職工大會及股東會同意轉讓集體基金會的股份程序是不規范的。
針對上述問題,裴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四條規定: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集體企業的職工是企業的主人,職工(代表)大會是集體企業的權力機構,決定經營管理的重大問題。集體企業的合並與分立,應當遵照自願平等的原則,由有關各方依法簽訂協議,處理好債權債務、其他財產關系和遺留問題,妥善安置從業人員。任何政府部門及其他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集體企業的集體所有制性質和損害集體企業的財產所有權。
張利忠律師說,依照上述的法規,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無權轉讓山西省塑料集團有限公司集體基金會的股權,公司未經職工大會同意,對職工擁有的股份進行轉讓,轉讓協議應當視為無效。
以上調查材料證明,山西省塑料集團在改制過程中從職工代表大會、股東會議、會議決議、職工簽名等均存在弄虛作假等違規行為。這種行為既坑了國家也欺騙了職工,如此改制,怎能不出現問題。
認真查處 積極整改
從2005年11月5日開始,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原職工就改制存在的問題多次聯名上書有關部門。山西省紀委根據職工反映的問題,責成省直紀工委進行調查處理。
2006年10月17日開始,省直紀工委調查組用了29天時間對此事進行了調查,查清了事實,提出了意見和建議。
2007年1月29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主任李榮鋼、副主任姚海平與職工代表見了面,對有關問題作了解答。
2007年2月2日,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專門召開黨組擴大會議,傳達省直紀工委調查組的意見精神,經過核實,省直紀工委調查組認定,塑料集團公司在改制過程中存在以下嚴重問題:
1.改制過程中,所有重大事項均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也沒有工會組織的書面證明。在決定集體資產轉讓給李建國個人的重大事項上,只是徵求了離退休職工的意見,這違反了《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在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相關規定。在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判斷是否屬於本集體企業勞動群眾,主要是根據其是否仍然在本集體企業工作、勞動。
2.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18條 「集體企業終止,應當依照國家有關規定清算企業財產」之規定。企業財產按照下列程序清償各種債務和費用:清算工作所需各種費用、所欠職工工資和勞動保險費用、所欠稅款、所欠銀行和信用社貸款以及其他債務……之相關規定。審計、評估結果未經職工代表大會認可,而是將對集體資產處置最具監督權和發言權的所有者,先行身份置換遣散回家。審計、評估工作未能公開招標,缺乏有效的監督,剝離塑料集團公司集體資產的保值增值認可不嚴肅,難以有效保障集體資產不受侵害。
3.2004年10月,使用變造的文書和虛假的股份轉讓協議書到省工商局進行股份所有制變更登記。違反《公司法》第199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之相關規定。
4.利用虛假股份轉讓協議書將塑料集團公司職工合股基金會股份,非法轉讓給集體基金會,侵犯了合股基金會成員的利益。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52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一)一方以欺詐、威脅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二)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三)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四)損害社會公共利益;(五)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之相關規定。
5.2005年1月,經山西省城鎮集體聯社同意,李建國利用虛假文書及虛假股份轉讓協議到省工商局辦理變更手續,非法成為塑料集團公司體資產的擁有者,並非法成為塑料集團公司的法人代表。違反《公司法》第199條「違反本法規定,虛報注冊資本、提交虛假材料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取得公司登記的,由公司登記機關責令改正……」之相關規定。
6.2005年1月18日,在未經職工代表大會通過、未履行合法交易程序的前提下,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領導與李建國簽訂了股份轉讓協議。違反《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4條規定 「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是財產屬於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實行共同勞動、再分配方式上以按勞分配為主體的社會主義經濟組織」之相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第58條:「任何單位或個人違法條例規定,向集體企業攤派或者侵吞、挪用集體企業資產的,必須賠償。對負有直接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主管機關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在山西省直紀工委調查組對以上問題認定的同時,又向有關部門提出了三條整改建議:
一、責成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限期自行糾正此次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改制過程中的違規行為。
二、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要通過公開、公正、合法的程序,積極探索對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進行改制。
三、山西省城鎮集體工業聯合社要加強對山西塑料集團公司資產的監督管理。
針對山西省直紀工委的調查意見及建議,山西省城聯社主任李榮鋼明確表示,省城聯社黨組會議已經達成共識,對存在的問題進行認真糾正和整改。首先要對問題進行徹底糾正,其次要認真研究塑料集團的改制問題,要充分尊重職工的權利,嚴格依法按程序辦事,制訂出公平合理、職工滿意的改制方案。
在會上,李榮鋼主任、姚海平副主任分別介紹了當時股權轉讓的特殊背景情況,分析了出現問題的具體原因。李榮鋼主任要求,要根據省直工委意見和建議,抓好糾正和整改,汲取經驗教訓,以利於推進直屬單位的繼續深化改革。同時會議作出了具體整改的五條措施:
一、省城聯社領導及機關各處室領導,都要進一步認真學習、領會、掌握國家有關法律、政策,特別是《公司法》、《城鎮集體所有制企業條例》和總社制定的《聯社集體資產監督管理暫行辦法》,提高法律水平、政策水平,抓好山西省塑料集團股份轉讓問題的糾正與整改,進一步搞好直屬單位和全系統的集體企業的改革發展。
二、根據省直紀工委的要求,首先要從指出的問題進行糾正,要列出需要糾正的問題,逐條進行徹底糾正與整改。
三、李榮鋼、姚海平同志分別前頭對有關問題進行糾正整改。屬於省城聯社方面需要糾正的問題,由李榮鋼負責;屬於原塑料集團方面的需要糾正的問題,由姚海平負責。
四、糾正整改之後,成立領導組,研究下一步塑料集團改制問題。
五、在糾正整改過程中,自覺接受省直紀工委的全程監督和指導。
對於原塑料集團職工反映省塑料集團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山西省紀委根據職工反映的問題,責成省直紀工委進行調查處理。省直紀工委很快做出反映,立即組成調查組進行認真調查,並將調查結果和整改建議通報省城聯社,省城聯社立即召開黨組會議並作出了整改方案。不僅如此,山西省工商局也於2月27日立案調查省塑料集團公司改制過程中存在的問題。通過調查,山西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兩次在省工商局辦理股權轉讓登記,均存在提供虛假材料、偽造股權轉讓協議、偽造股東會決議、偽造職工簽名等造假行為,造成集體財產以及職工利益受到侵害。省工商局根據調查結果,依照《公司法》119條和《公司登記管理條例》69條的規定,建議撤銷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以及2005年12月12日利用虛假證明進行的兩次股權變更登記,並分別處以罰款5萬元和25萬元。
問題到此並沒有結束,2007年4月16日,山西省工商局又對撤銷省塑料集團兩次虛假股權轉讓登記,召集有關當事人進行了聽證。會上省工商局相關人員表示,聽證會以後,將按相關的法律和規定程序,盡快對此事作出裁定。山西省工商局對此事的處理雷厲風行,於4月27日作出處罰決定書。決定撤銷省塑料集團公司2005年5月18日和2005年12月12日兩次在省工商局辦理股東變更登記的合法有效性,並於5月17日在《山西省市場導報》上刊登出聲明公告。
2007年5月15日,山西省城聯社根據山西省工商局撤消塑料集團2005年股份轉讓變更的通知意見精神,為確保塑料集團的改革與發展,省城聯社制定了「恢復並調整充實省城聯社塑料集團改革領導組及辦公室,明確職責和任務。」等六條整改措施。
至此,山西省塑料集團集體資產流失的真相大白於天下,這使職工們看到了希望。
企業改制是我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重要內容。一個企業的改制是一項復雜、浩大的工程,它涉及多方面利益,出現問題並不可怕,關鍵是對問題是視而不見,還是對問題積極整改。像山西省紀委、省直紀工委、省城鎮工業聯合社、省工商局等部門對省塑料集團改制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認真對待、積極整改的做法值得借鑒。
偽造簽名的情況說明:
※要按照「誰投資、誰所有、誰受益」的原則,核實和界定國有資本金及其權益,其中國有企業借貸資金形成的凈資產必須界定為國有產權。企業改制中涉及資產損失認定與處理的,必須按有關規定履行批准程序。
※凡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對企業法定代表人進行離任審計。改制企業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向會計師事務所或政府審計部門提供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不得妨礙其辦理業務。任何人不得授意、指使、強令改制企業會計機構、會計人員提供虛假資料文件或違法辦理會計事項。
※國有控股企業進行資產評估,要嚴格履行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程序。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由直接持有該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聘請資產評估事務所。※向非國有投資者轉讓國有產權的底價,或者以存量國有資產吸收非國有投資者投資時國有產權的折股價格,由依照有關規定批准國有企業改制和轉讓國有產權的單位決定。底價的確定主要依據資產評估的結果,同時要考慮產權交易市場的供求狀況、同類資產的市場價格、職工安置、引進先進技術等因素。
※國有控股企業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的方案,必須提交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充分聽取職工意見。其中職工安置方案須經企業職工代表大會或職工大會審議通過後方可實施改制。改制為非國有的企業,要按照有關政策處理好改制企業與職工的勞動關系。改制企業拖欠職工的工資、醫療費和挪用的職工住房公積金以及企業欠繳的社會保險費等要按有關規定予以解決。改制後的企業要按照有關規定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及時為職工接續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等各項社會保險關系。※對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企業領導人員利用改制之機轉移、侵佔、侵吞國有資產的,隱匿資產、提供虛假會計資料造成國有資產流失的,營私舞弊、與買方串通低價轉讓國有產權的,嚴重失職、違規操作、損害國家和群眾利益的,要進行認真調查處理。其中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造成國有資產損失的,按照《條例》的規定,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賠償責任。
——— 國辦發〔2003〕96號《國資委關於規范國有企業改制工作的意見》
❷ 中梁的房子到底怎麼樣
質量很不錯,中梁地產集團成立於1993年,是一家以房地產開發為主業,多元化、綜合性集團公司,具有中國房地產開發企業一級資質,總部位於上海市。
1、憑借卓越的產品品質、優質的客戶服務,中梁多年穩居中國房地產百強企業,2017年躋身綜合實力30強,運營能力TOP10、成長性TOP10。中梁先後設立「扶貧幫困」、「支教助學」等多項基金,並開展「書香中梁」愛心圖書工程公益行動。多年來,公益捐資累計超過1億元。
2、集團業務圍繞「聚焦長三角,輻射京津冀和珠三角,延伸至一帶一路經濟帶」的戰略布局,在上海、浙江、江蘇、安徽、江西、貴州、內蒙古等省市相繼成功投資開發了300多個項目,開發面積達4000多萬平方米,為16萬家庭48萬業主提供品質生活。
(2)山西整改擴展閱讀
在住進新房之前,消費者一定要找專業的房屋鑒定機構,即當地的建築工程質量監督部門,不然政府是不承認的。購房者應該持房屋用地手續(土地使用權證)、建設手續(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選址意見書、施工證、施工圖紙)、消防手續等找房屋質檢部門申請驗收。
❸ 山西襄汾焦化廠又出事故致2死,多次讓其整改為何不聽
山西襄汾焦化廠又出事故致2死,多次讓其整改為何不聽?
一、山西襄汾焦化廠出事故經過是什麼?9月8日,山西省臨汾市襄汾縣的一家焦化廠發生了爆炸事故,據了解發生爆炸的是一處煙道。在發布的現場視頻可以看到,廠區的部分地方已經被滾滾黑煙包圍了。該廠的一名工作人員說,事發的時候他正在廠里工作,在聽到巨響聲後他們就出來了,在隔著煤棚的地方就可以看到有大量黑色的煙霧飄出來。據現場勘查結果顯示,事故原因是襄汾縣宏源焦化有限公司煙氣脫硫風機突發了停機異常,導致在現場巡查的2名職工因煙道爆裂受傷,這兩名職工在送往醫院後經搶救無效死亡。
❹ 三維集團停產整改是因為排污問題嗎
從山西三維集團了解到,針對近日央視《經濟半小時》欄目關於三維集團固體廢物和廢水排放問題的報道,山西三維集團表示誠懇接受媒體監督,並向社會各界尤其是沿途村莊百姓深表歉意。
山西三維集團介紹說,新聞報道後,三維集團立即成立了工作組,在確保安全穩定的前提下,全廠全面停產,對相關的廢氣、廢水、固體廢物排放情況進行徹底檢查,對報道反映出的問題立即著手整改,力爭在最短時間內,扎實完成排查和整改工作,並將整改進展、結果及時公開,接受全社會的監督,切實履行國有企業社會責任,確保今後不再發生類似問題。
內容來源:人民日報
污染問題一定要引起高度重視,吸取教訓。
❺ 我是一名黨員,山西省靜樂縣段家寨鄉石門子村人,09年村裡煤礦整改後,村民每人一噸煤的錢500,共十二...
樓主既然是黨員,就要遵守黨的紀律。
作為一個黨員,有意見的時候應該怎麼辦?
相信不用我多說了吧?
反正不該在這里發牢騷,這是破壞黨的紀律的行為!!
❻ 請問今年山西陽泉地區環保局對鍋爐整改力度大么,,有好多企業都一直在用煤鍋爐 都不整改天燃氣鍋爐,
其實天然氣鍋爐,對於pm2.5其實也是有很大污染貢獻的。並不是天然氣鍋爐就環保。
❼ 山西省農村信用社審計發現問題整改管理辦法
審計是指由專設機關依照法律對國家各級政府及金融機構、企業事業組織的重大項目和財務收支進行事前和事後的審查的獨立性經濟監督活動。 審計作為一種監督機制,其實踐活動歷史悠久
❽ 國家規定的供暖溫度最低,不能低於多少度
國家規定的供暖溫度最低,不能低於14度,具體以各地的規定為准。以臨沂為例,在臨沂室溫低於十四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百。
根據《臨沂市供熱條例》第三十二條經測定,室內溫度達不到規定標准,屬於供熱企業原因的,供熱企業應當在採取整改措施後進行復測。在供熱溫度達標前的天數,為室溫不合格的天數。供熱企業應當按照下列標准向用戶退還熱費:
(一)室溫高於或者等於十六攝氏度、低於十八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二十;
(二)室溫高於或者等於十四攝氏度、低於十六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五十;
(三)室溫低於十四攝氏度的,退還日熱費金額的百分之百。
經復測,用戶室溫仍不達標的,按照所測溫度中最低溫度的標准退費。
(8)山西整改擴展閱讀:
《臨沂市供熱條例》第十五條在室外溫度不低於供熱系統最低設計溫度、建築圍護結構符合當時採暖設計規范標准和室內採暖系統正常運行條件下,供熱企業應當保證採暖期內用戶卧室、起居室的溫度不低於十八攝氏度。供用熱合同另有約定的,從其約定。
第三十條採暖期間,用戶認為室內溫度不達標的,可以向供熱企業提出溫度檢測要求,供熱企業應當在接到檢測申請後二十四小時內進行檢測。對室內溫度進行檢測,應當在門窗正常關閉二小時以上的情況下,將計量器具置於被測房間中央距離地面一米處,計量器具的穩定讀數為實際供熱溫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