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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餘社會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2-26 17:15:05

⑴ 古代中國鄉村治理是怎麼樣的

「皇權不下縣」是古代中國鄉村社會治理奉行的基本法則。在漫長的歷史長河中,古代中國逐漸形成了以鄉村基層組織為核心、國家間接控制與鄉村社會自治相結合的治理體制,大體經歷了從「鄉遂制」到「鄉官制」再到「職役制」的歷史變遷。

由此可見,中國古代鄉村治理具有以下特點:第一,傳統社會基層治理模式的變動,都與底層社會經濟狀況的變遷密切相關。鄉遂制的實行迎合了夏商周奴隸制國家土地國有制生產方式的需要,鄉官制正是維護封建大一統國家剛剛建立之初尚屬嬌弱的經濟基礎的需要,而「中唐以後,隨著均田制的廢弛、兩稅法的實行,地主階級內部構成發生了變動,原來實行鄉官制的鄉里制度,開始向職役制轉化」。第二,傳統鄉村社會的基層治理組織及其職位設置具有官方或者半官方的色彩,但是政治國家的權力觸角卻並沒有直接觸及鄉里社會。里甲等組織的掌權人多為鄉村能人、經濟大戶、德高望重者,來源於本鄉本土,並且與其在鄉村中的社會角色密切相關,他們的職權更多地來源於國家的「認可」而非授權。第三,傳統鄉村社會的基層治理模式體現了國家政權與宗族權力、底層社會自治權的一種平衡和博弈。國家對鄉村社會的控制也是間接式的,其利用鄉村社會的權威,實現了對鄉村社會資源的汲取、社會的管控和文化的控制。在這種依賴的關系中,國家實現了鄉村社會的有效治理,同時鄉村社會也獲得了一定的自治權。

⑵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是需要做什麼工作,單位職能是什麼

社會保險管理中心具體負責本區養老保險、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費的征繳,社會保險登記、變更、注銷,管理參保人員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和失業保險、生育保險、工傷保險、醫療保險繳費信息。

職能 :

  1. 負責組織指導全省各級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國家對社會保險基金管理的要求,強化社會保險基金的管理和運營以及監督基金的儲存、增值工作。

  2. 負責制定和完善全省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各項財務規章制度,加強財會基礎性工作建設,搞好財務電算化。定期或不定期地開展財務檢查,對社會保險基金實施監督檢查。

  3. 負責組織開展全省養老、失業、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的會計核算工作,搞好各項基金的收支平衡與調度,確保基金支付需要;編報社會保險基金預算草案和年度基金財務報告,匯總各種財務報表,並按時向省勞動保障廳和其他有關部門報送。

  4. 負責制定和實施全省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工作的管理辦法和指導性意見,失業保險經辦業務的操作規程和工作方案,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經辦機構業務操作規程、工作方案和有關規定以及全省基本醫療、工傷、生育保險經辦業務的工作。

  5. 負責全省企業養老保險業務的檢查、指導和督促工作。

  6. 負責全省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機關事業單位、農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工作人員以及工傷、生育保險業務人員的培訓工作。

(2)四餘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統籌范圍內機關企事業單位及其職工養老、醫療、工傷、生育、失業保險的基金結算和靈活就業參保人員養老、醫療保險的參保結算;少年兒童住院大病醫療保險、居民醫療保險的申報繳費,城鎮老年居民養老補貼業務經辦及發放;對困難人群實施醫療救助;參保人員繳費記錄、個人賬戶管理以及各項社保待遇的審核結付、社會化發放等。

⑶ 為什麼要用社會治理取代社會管理,行政管理論文

在 2014 年十八屆三中全會 《關於全面深化改革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在 「創新社會治理體制」的小標題下,用了 1000 字左右的一段話,闡述了一個新的執政理念———社會治理。具體的提法是: 「創新社會治理,必須著眼於維護最廣大人民根本利益,最大限度增加和諧因素,增強社會發展活力,提高社會治理水平,全面推進平安中國建設,維護國家安全,確保人民安居樂業、社會安定有序。」
〔1〕此前,在官方文獻、學術著作和新聞媒體中經常使用的一個類似概念是 「社會管理」。新的 「社會治理」的概念的提出,引出了一系列問題: 什麼是社會管理? 什麼是社會治理? 社會管理與社會治理是什麼關系,兩者之間有什麼區別? 在十八屆三中全會的決定中,為什麼要用社會治理取代社會管理?
要討論以上問題,恐怕就要回顧一下新世紀以來的歷史,並且從社會管理概念的提出和發展說起。
一、從社會管理到社會治理
乍一看,「社會管理」一詞似乎很 「社會學」,然而搜遍西方社會學經典,此概念卻芳影難覓。不過在前蘇聯,有奧馬洛夫所著的 《社會管理》,〔2〕此書 20 世紀 80年代中期被譯介到中國。書中的 「社會管理」,被定義為「管理主體對社會系統的有科學根據的影響,為的是使系統實現它面臨的目標和任務。」顯而易見,這本書中的「社會管理」,是在計劃經濟的理論框架下以當時風行世界的 「系統論」的語言表述的。
2002—2003 年爆發的 「非典」,給黨和政府乃至整個中國社會極大的震撼。於是,「社會管理」一詞被提上了黨和政府的議事日程。2004 年 9 月的十六屆四中全會的決定中,「社會管理」一詞首次亮相,當時的提法是 「加強社會建設與管理,推進社會管理體制創新」。
〔3〕試圖用一個復合名詞,從建設和管理兩個不同的政策視角,對社會領域中存在的各種問題給予特別的關注。
「加強社會建設與管理」的提法,得到了學界的積極回應,鄭杭生論述了廣義的和狹義的 「社會建設與管理」。他指出: 廣義的界定是指 「整個社會的建設和管理,即包括政治子系統、經濟子系統、思想文化子系統和社會生活子系統在內的整個社會大系統的建設和管理」;狹義的界定則著重指 「與政治、經濟、思想文化各子系統並列的社會子系統的建設和管理。這里的社會指的是作為整個社會這個大系統中一個子系統的狹義的社會」。
〔4〕到了 2007 年黨的十七大,作為對學界的回饋,「社會建設」與 「社會管理」被分成了兩個獨立的概念,「社會建設」與此前提出的 「建設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合二而一,並與 「經濟建設」、「政治建設」、「文化建設」一起,並列為 「四大建設」,①對 「社會管理」的新提法則是「完善社會管理,維護社會安定團結」。
〔5〕對於這個變化,學界再次作出熱烈響應。2006 年,王思斌在 《社會行政》〔6〕一書中,對 「社會管理」作了界定,他認為: 社會管理 「在由計劃經濟體制向市場經濟體制轉變的過程中,中國共產黨和中國政府也提出了加強社會管理的任務,這里的社會管理是相對於社會結構的重大變化而言的,指的是由政府主導、各方參與的社會治理和管理活動」。
2007 年,何增科撰文提出: 「為了推動學術研究走向深入,學者們傾向於從狹義上來界定社會管理的含義」,「狹義上的社會管理,一般與政治管理、經濟管理相對,指的是對社會公共事務中除了政治統治事務和經濟管理事務以外的那部分事務的管理與治理」。
〔7〕然而,與此同時,也出現了另外一種聲音,將 「社會管理」界定得更為偏狹。譬如說: 「狹義的 『社會管理』主要集中在社會治安、信訪和公共安全工作方面,主要目標是維護社會秩序和穩定、營造良好社會環境。」
〔8〕這個說法與當年 「壓倒一切」的 「維穩」掛得很緊,只能被看作是一個與黨政部門的行政職責或工作任務密切相關的操作性定義。
但真正為學界認可的 「社會管理」雖然也被看作「狹義」,其詞義也要比 「維穩」廣泛得多。何增科認為:「社會管理是政府和民間組織運用多種資源和手段,對社會生活、社會事務、社會組織進行規范、協調、服務的過程,其目的是為了滿足社會成員生存和發展的基本需求,解決社會問題,提高社會生活質量。」
〔9〕李培林認為: 「社會管理通常是指以政府為主導的包括其他社會組織和公眾在內的社會管理主體在法律、法規、政策的框架內,通過各種方式對社會領域的各個環節進行組織、協調、服務、監督和控制的過程。」
〔10〕值得注意的是,在王思彬和何增科定義 「社會管理」時,已經出現了 「治理」一詞,並將其與 「管理」相並列。也許是為了與 「維穩」作一詞義上的切割,在公共管理學界早已得到普遍認可的 「治理」一詞被越來越多的學者所使用。譬如張敦福、沈葉認為: 與學界常說的「社會管理」詞義更為貼近的英文名詞,實際上是 SocialGovernance,而 「Governance 」 一詞在學界被譯為 「治理」,「最常涉及的領域包括社會資本對當地地方行動者的作用、社區治理、社會服務、非營利組織、公民社會、社會團結、社會不平等。這些領域均與基層老百姓的社會日常生活密切相關,是民生領域的重要問題。」
〔11〕以上的研究成果,最終在 2011 年胡錦濤的重要講話〔12〕中體現出來,這個講話的標題是 「扎扎實實提高社會管理科學化水平,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社會管理體系」。2012 年召開黨的十八大上,胡錦濤再次強調: 「要圍繞構建中國特色社會主義管理體系,加快形成黨委領導、政府負責、社會協同、公眾參與、法治保障的社會管理體制,加快形成政府主導、覆蓋城鄉、可持續的基本公共服務體系,加快形成政社分開、權責明確、依法自治的現代社會組織體制,加快形成源頭治理、動態管理、應急處置相結合的社會管理機制。」〔13〕

二、社會管理和社會治理
要進一步討論 「社會管理」和 「社會治理」,就要展開討論 「管理」和 「治理」。這通常會涉及到三個英文單詞——— 「Administration」、 「Management」和 「Govern-ance」。前兩個單詞翻譯成中文,都是 「管理」。但 「Ad-ministration」 是指傳統意義上的行政管理,尤指政府機構中科層制架構中的行政管理; 「Management」則取自於市場,因此蘊含著經營管理的意思。新公共管理理論試圖用「Governance」一詞來取代前兩個常用詞,並賦予一種新的涵義。中國的學者在接受這個新的概念時,為了表示與「管理」的差別,將其翻譯成了 「治理」。
「Governance」或 「治理」的概念,在 20 世紀後半期隨著新公共管理理論的風行而得到學界和政界的青睞。上個世紀 90 年代,聯合國全球治理委員會對 「治理」的界定是: 「個人和各種公共或私人機構管理其事務的諸多方式的總和。」並列出了 「治理」概念的四個特徵: 其一,治理不是一套規章條例,也不是一種活動,而是一個過程。其二,治理的建立不以支配為基礎,而以調和為基礎。其三,治理同時涉及公、私部門。其四,治理並不意味著一種正式制度,但確實有賴於持續的相互作用。
〔14〕值得關注的是,在這段對 「治理」特點的表述中,可以概括提煉出四個關鍵詞,即 「過程」、「調和」、「多元」和「互動」。
按對 「治理」的理解來看 「社會治理」,是否可以作這樣的界定: 在社會領域中,從個人到公共或私人機構等各種多元主體,對與其利益攸關的社會事務,通過互動和協調而採取一致行動的過程,其目標是維持社會的正常運行和滿足個人和社會的基本需要。
參照以上提出的 「治理」的四大特徵,對比 「社會治理」和 「社會管理」這兩個概念,也可以概括出 「社會治理」的四大特徵:
其一,社會治理必須強調 「過程」。在這里,「過程」的涵義是: 社會治理的動態性、發展性和延續性———社會治理是在不斷發展變化的社會經濟背景下進行的,所以既不能靠制定一套 「一刀切」的規章條例,試圖在任何時空條件下都以不變應萬變; 同時也不能靠一場 「運動式」的大轟大嗡,試圖在短時間內一蹴而就。而這兩者,恰恰是以往 「社會管理」的最顯著的特點。
其二,社會治理必須倡導 「調和」。社會本身是一個有自組織能力的有機體,通常處於一個生機勃勃的過程中。所以,不能試圖用某種強力乃至蠻力去 「支配」社會。而是要讓社會本身發揮其自我生存、自我發展乃至自我糾錯、自我修復的功能。所以,社會治理需要高超的「治理藝術」,在收放張弛之間拿捏得恰到好處。而以往的社會管理的缺陷,恰恰是過於迷信強制力量。
其三,社會治理必須兼顧 「多元」。社會是由各個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構成的,不同的階層和群體的經濟利益、社會地位和政治訴求都是不一致的。因此,社會治理必須非常重視治理主體的多元化———不論多數少數,不論強勢弱勢,不論公立民營,共同參與社會治理,共同分享發展成果。而以往的社會管理常常錯把高高在上的施恩賜惠當成了最高境界,而且極具 「社會排斥」的色彩。
其四,社會治理必須注重 「互動」。要引導全社會達成利益共識,尤其是針對長期目標的利益共識,就要建立一個適合多元主體參與的治理框架和社會機制。使多元主體都能夠提出自己的利益訴求,然後在溝通交流、相互妥協、協商一致的基礎上達成社會共識。在行動上,也應該是互動型的,上下配合,同心同德。而以往的社會管理常常是 「一言堂」,急功近利,短視而只顧眼前利益。
綜上所述,以往的社會管理已經暴露出很多的認識誤區和制度缺陷,諸如一刀切、運動式、壓制型、堙堵式、恩賜性、排斥性、一言堂、功利心……不一而足。這恐怕就是十八屆三中全會要用一個新的概念,其實也是一種新的理念———社會治理來取代以往長期使用的社會管理一詞的根本原因。
具體而言,當代中國的社會治理,就是要在承認個性化、多元化的基礎上,通過互動和調和———溝通、對話、談判、協商、妥協、讓步———整合起各社會階層、各社會群體都能接受的社會整體利益,最終形成各方都必須遵守的社會契約。
從理論上說,現代社會最突出的特點應該是 「理性」二字。在市場經濟條件下,每一個 「經濟人」都在追求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個人利益的 「氣場」就可能像水面上的漣漪一圈一圈地盪開去。但時空條件是有限的,個人利益的 「氣場」不可避免地發生摩擦和碰撞。如果大家都堅守自己的 「氣場」絲毫不讓步,其結果就必然會導致社會沖突,其結果可能就是 「雙輸」或 「多輸」。
因此,理性的選擇是以 「妥協」為號召,請大家坐下來進行談判,大家都在利益最大化的立場上後退一步,適當地收斂一下自己的 「氣場」。通過妥協和讓步,找出一個雙方或多方都能接受的解決方案。按照老祖宗的古訓,退後一步天地寬。也只有這樣做,才能避免碰撞和沖突,才能營造一個實際上是 「雙贏」或 「多贏」的和諧局面。
究其原委,是因為社會經濟發展成果是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創造的。在市場經濟社會中,資本和 「知本」常常表現為稀缺資源,所以其佔有者在競爭中容易占上風。如果我們假設獲得稀缺資源的機會本來對於每一個人來說都是均等的,但從結果看,這些稀缺資源最終卻被一部分人所佔有。那麼,從最初的機會均等到最後的贏者通吃之間,必然暗含著競爭失敗者對機會的 「出讓」。贏者所以成為贏者,是輸者對游戲規則大度的認可,如果輸者蠻橫不認輸甚至藉助於陰謀和暴力,那麼,這樣的市場上是不可能有贏者的。所以,社會經濟的發展是所有社會成員共同努力的結果,佔有了稀缺資源的贏者也應該 「出讓」他們的一部分盈利來回報社會,以爭取社會對他們的佔有的合法性的認可,亦即以此來換取輸者對機會的 「出讓」。當然,共享結果不應是平均主義的 「大鍋飯」,而是按貢獻大小的有差別的分享。
還要強調的是,社會各階層、各群體之間的溝通、協商和妥協是建立在對社會整體利益認識一致的基礎上的。
社會整體利益高於一切,所有參與競爭的人都必須維護,這樣才能使這場游戲能夠可持續地進行下去,而不是當自己不如意時就用非理性的手段來毀了這場游戲。要讓各階層都應該認識到,雖然在這一次競爭輸了,但可以把取勝的期望寄託在下一次。只要游戲繼續進行,所有的人就終究都能從中分一杯羹。所以,從這個意義上說,整體利益就是使一個可以被社會各階層接受和維護的游戲可持續的進行下去。在這一點上,所有的社會階層和社會群體,都應該服從大局。
當然,矛盾總是客觀存在的。因此,從社會心理學的角度看,傾訴和傾聽,是使相關利益者保持溝通和達成諒解的最好手段。所以,如果公眾———無論他們在社會上是多數還是少數———都能夠把與他們切身利益密切相關的心裡話都說出來,而整個社會,尤其是政府都能夠去用心傾聽,用心考慮,這就能使社會最大限度地保持一致。在這樣的社會環境里,即使有些問題一時還不能得到解決,也不至於使矛盾積聚和激化。

三. 社會治理和政社分開

十八大以來,還有一個與社會治理關系非常密切的新概念——— 「政社分開」,在黨的最高層次的文獻中雖然總被提及,但非常遺憾的是,在近年來的學術研究和媒體宣傳中,對政社分開卻少有深入的討論。
什麼是政社分開? 看起來似乎是一個非常深奧的命題,但其實不然。上個世紀 80 年代,前民政部部長崔乃夫在倡導社區服務時說: 「凡是社會和群眾可以做的就盡量放手,做不了的,就由政府按照行政程序來承擔。」〔15〕其實,這就是用人人都能聽懂的大白話表述的政社分開。
這個理念無疑與社會治理強調的 「過程」、「調和」、「多元」和 「互動」是一致的。
政社分開,其實是要讓人民群眾直接參與社會治理。
人民群眾要參與社會治理,就需要組織起來,於是社會組織發展的議題凸顯出來。社會組織要發展,要服務人民群眾,又需要理論、方法和技術,於是社會工作發展的機遇應運而生。
從理論上說,現代社會通常被分為三大部門,即政府部門、市場部門和社會部門。因為政府部門 「有權」和市場部門 「有錢」,為了確保社會的良性運行,這兩個部門都要受到法律上的嚴格限制。按照中國的特殊國情,對政府部門而言,這些 「受到限制」的事情應該包括: 其一,權責范圍受限; 其二,上級、公眾問責; 其三,領導意圖不明。對市場部門而言,這些 「受到限制」的事情主要是缺乏投資沖動。
於是,在處理這樣一些 「受到限制」問題時,社會部門,亦即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的優勢就充分體現出來了。對此,美國學者利維特評論說: 以前人們往往把社會組織一分為二,非私即公,非公即私。這種劃分太粗陋,忽略了一大批處於政府與私營企業之間的社會組織。〔16〕這些社會組織所從事的是政府和私營企業 「不願做,做不好,或不常做」的事。
首先,由於 「利益相關者」的模糊性,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並沒有明確的、固定的職責許可權范圍。通常,他們扮演的角色是弱勢群體的代言人。但是,有時他們也能代表政府 ( 譬如,當政府向他們授權或購買服務時) ,有時他們也能代表企業 ( 譬如,在接受了企業有明確意向的捐贈錢物時) 。
其次,與政府部門不同的是,遇到某些問題,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通常可以把自己放在 「民間的」社會角色上,所以不用過於擔心受到上級或公眾直接的問責。在具體工作中,政府部門因權責所限,有些事情雖然對社會經濟發展有利,但他們仍有可能會有所顧忌。遇到同樣的情況,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反倒可以放手去做。
再次,當政府領導因為種種原因舉棋不定時,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通常也可以以自己 「民間的」社會角色,按照自己的理解和解釋去辦事。如果辦得好,當然會得到政府的認可。如果沒有辦好,也可以作為是一種民間的「社會實驗」。因此,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通常被認為具有在 「開發新的服務種類以滿足新的需求」〔17〕方面的先鋒作用。既然如此,失誤乃至失敗也是可以容忍的。
最後,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扛起了 「非營利」的大旗,凡進入這個領域的資金都將成為以改善貧弱群體處境為目標的 「社會基金」。所以,根本就不存在分紅牟利的動機,或者說,根本就不存在為圖 「利潤最大化」才來投資的股東。從這個意義上說,「市場興趣」在這里是風馬牛不相及的事情。
正因為上述特點,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常常會自覺不自覺地顯示出一種 「擴張性」,主動地將自己的工作擴展到政府部門和市場部門的 「傳統領域」中,「越界」發揮自己的特長。在此時,理性的或曰聰明的政府部門和市場部門往往會樂觀其成。於是,在靠近政府部門這一邊便形成了政府直屬的服務機構,在中國稱為 「事業編制」或「事業單位」,在靠近企業這一邊則有近年來時髦起來的「社會企業」。
在與社會治理和政社分開相關的研究中,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還有一個在政治領域的重要作用似乎很少被提起,這個重要作用就是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能夠在政治權力和私人利益之間起到區隔間離的作用。
當前,「反腐倡廉」是中國乃至全世界的一個熱門話題。抓老虎、打蒼蠅,得到了人民群眾的熱烈擁護。但從長遠考慮,要徹底鏟除貪污腐化,就必須要逐漸形成一套完善的社會機制。造成中國嚴重的貪腐問題原因很多,但其中很重要的一個原因就是地方政府、基層政府和公務員對於法律規章的 「自由裁量權」過多過大。這種超然於法制之上的 「自由裁量權」最終造就了一種不受限制的權力,而不受限制的權力則一定會造成腐敗。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的這種區隔間離作用最終能使公共機構和公務人員的 「自由裁量權」受到嚴格限制。
在發達國家,公眾對於政府公務員的評價會低於社會工作者。從某種意義上說,這可能是有意而為之的制度安排。在發達國家若與政府公務員,尤其是基層公務員打交道,經常會有一種鐵面無私、公事公辦、缺乏人情味的感受。公務員嚴格遵守相關的法律規章,絕對依法辦事———法律上說該怎麼辦就怎麼辦,要多少時間辦完就多少時間辦完,絕少通融的餘地。
但是,一個社會要完全處於這樣的氛圍中一定會形成社會張力。於是,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的重要性就凸顯出來。民眾有什麼難事,首選的行為並不是直接找政府,而是找社會組織和專業社工,由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幫助他們跟政府、跟社會打交道,幫助他們尋找解決問題的經濟、社會或其他的資源。所以,在發達國家,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享有非常高的職業聲望。
與此同時,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在公眾和政府機關之間又起到了區隔間離的作用: 公務員有行政權力,但只限於依法辦事,完全沒有 「自由裁量權」; 「自由裁量權」交給了社會組織和社會工作者,但他們沒有行政權力,他們只能幫助受助者去尋找資源。這樣的制度安排,是真正把權力關進了籠子,而毋需把人關進籠子。
所以,對中國社會而言,要向社會治理轉型,政社分開絕對重要,不但在社會領域,其影響還會輻射到政治領域和經濟領域。改革開放以來,中國的經濟體制改革,得益於政企分開,經過三十多年的發展,終於形成了一個獨立的市場部門,促進了中國經濟的快速增長。作個理論假設,如果在社會領域也能夠形成一個獨立的部門,中國的社會福利和社會進步是否也會有一個令人意想不到的快速發展呢?

⑷ 如何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適應社會治理新常態

打造基層社會治理新平台,建立高效多元的服務和矛盾疏導化解機制。

(一)整合公共資源,拓展服務功能,打造基層社會治理工作新平台。

隨著社會建設的不斷推進,構建基層社會治理體系的任務越來越重,對基層社會治理能力和水平的要求也越來越高。

(二)實行網格管理,推動幹部下沉,把服務和矛盾預防化解在田間地頭。

在安排好「一辦」和「中心」辦事窗口的輪值服務人員外,其餘80%的鎮幹部按網格化管理包組、包片、包戶模式,每周3天以上的時間深入責任網格範圍內走訪、服務群眾,擔當起政策法規的「宣傳員」。

(三)注重多元治理,凝聚共治合力,力求群眾的問題更多地讓群眾解決。

社會治理服務中心積極鼓勵培育基層各類社會組織,尤其注重培育村民理事會、水利協會等矛盾化解類社會組織,引導廣大群眾有序參與公共事務,反映訴求,協調關系,化解矛盾。

(四)強化支撐保障,全面系統推進,形成常態長效活力機制。

強化信息化支撐,開通手機版社會治理服務「一冊通」,網格內重要信息和工作開展情況通過簡訊方式向鎮社會治理服務中心傳輸,實時進行分類、交辦、催辦、查詢、歸檔,實現情況及時掌握、矛盾及時化解、結果及時反饋、服務及時跟進,提高社會治理的現代化、規范化水平。

(4)四餘社會治理擴展閱讀:

創新基層社會治理,適應社會治理新常態的背景:

服務群眾不到位、干群關系不密切,日益成為影響農村社會穩定的突出問題,基層社會治理面臨新挑戰。

十八屆三中全會首次在黨的重大決定中,鮮明地提出「治理」這一概念,將「社會管理」表述變成「社會治理」,體現了由一元單向治理向多元共同治理的結構性變化,是黨在政治理念上的一次高度升華。

十八屆三中全會《決定》中,明確提出要「創新社會治理體系」,實質上就是要增強做好群眾工作的能力,轉變社會治理方式、提升預防化解社會矛盾水平,切實解決好涉及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社會問題,這是各級黨委和政府工作的重要內容。

⑸ 從世界各國的贊嘆中分析各國在面臨重大公共安全風險時應借鑒中國社會治理的哪

國家統籌,地方執行社區服務

⑹ 智慧社區有什麼優勢

兩個字:「便民」,主要還是智慧社區的方向優勢,致力於解決物業和業主之間的服務痛點,專物業屬的不作為和用戶的不及時物業繳費這些問題,智慧社區的方向就是解決這些問題,所以優勢就很明顯了,萬物都是雙刃劍,優勢也是最大的需要解決的問題,所有優勢和壓力並存是智慧社區目前的發展狀況。

⑺ 如何充分發揮社會組織社會治理作用

釋放社會組織生存空間是發揮作用的前提,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是發揮作用的關鍵,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是發揮作用的保障。

釋放社會組織生存空間。影響社會組織生存與發展的主要因素仍然是體制。長期以來,我國社會組織接受業務主管單位和登記管理機關的「雙重管理」。這種「雙重管理」使得社會組織「受控」有餘而「發展」不足,改革社會組織管理體制刻不容緩。2013年的《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開始嘗試社會組織分類直接登記,即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和城鄉社區服務類等四大類社會組織實行民政部門直接登記,不再需要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目前,除北京、上海和廣東等發達省(市)之外,還有部分地區仍然要求社會組織掛靠業務主管單位。因此,需要加快社會組織管理體制改革步伐,突破藩籬。在改革「雙重管理」的同時,需要矮化社會組織的注冊門檻,簡化社會組織的登記手續,以進一步釋放社會組織的生存空間。

激發社會組織治理活力。管理體制的松動為社會組織施展才能釋放了空間,而治理活力的激發還需要一攬子措施予以支持。一是促進社會組織之間的有序競爭。為此,可以嘗試一業一地多會,打破行業協會商會的壟斷局面;健全非營利領域的籌資市場和人才市場,用規則和能力激發競爭。二是引導社會組織的功能合理分化,形成信息發布、物資募集、專業支持(研究、評估、孵化和問責等)、服務行動等功能齊全而又運作有序的局面。三是加快推進社會組織的去行政化步伐,理順政府與社會組織之間的關系。四是大力推進政府向社會組織購買服務,通過服務購買支持社會組織發展。五是搭建社會組織與營利性組織之間的合作平台,拓展社會組織的籌資渠道。

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加強社會組織自身建設涉及意識、架構和制度三個層面。社會組織必須「樹意識」即強化服務與責任(問責)意識,踐行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在思想層面牢固構築公益精神和服務理念,用以支撐管理者、一線人員和志願者(義工)的行為。尤其要將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倡導的愛國、敬業、誠信、友善等作為廣大志願者(義工)的精神支柱。組織架構和規章制度是體現服務與責任(問責)意識的載體。因而,社會組織必須「建架構」,即健全由決策機構、執行機構和監督機構構成的內部治理架構,做到分工合理、職責明確、運轉協調;有條件的還可以設立顧問或咨詢機構,為組織的發展出謀劃策。同時,社會組織必須「立規則」,即圍繞組織的使命、價值和目標,建立信息披露制度、人員招聘制度、志願者管理制度、項目管理制度、財務管理制度、績效評估制度和責任追究制度等一系列規章制度,以進一步完善管理,更好發揮作用。

衛生行業社會管理綜合治理的內容是什麼

1、醫療糾紛,引發的社會問題
2、對可疑的傷者要向警方報告

⑼ 關於社區治理工作的經驗分析

一、 當前社區治安存在的主要問題
改革開放以來,特別是黨的十七大以來,我縣經濟社會各項事業蓬勃發展,人民生活水平不斷提高。從宏觀上看,當前我縣的社會治安狀況總體來說情況良好。但是,我們也要清醒地看到,當前社會治安仍然存在著一些不容忽視的問題。從微觀上看,我鎮的社區治安還存在著一些嚴峻的問題,主要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在社會治安工作上,全鎮刑事發案居高不下,以盜竊為主的各類刑事案件頻發,治安形勢喜憂參半。據統計,到9月底,全鎮共發各類刑事案件20起,比去年同期發案35起下降了15起,下降幅度為42%;破獲刑事案件18起,比去年同期破案上升幅度為33%;盜竊案件15起,比去年同期發案25起下降了40%,但盜竊案件占今年刑事案件總發案的75%。

2、在基層基礎工作上,社區基層治保、調解工作管理不規范,十戶聯防工作沒有正常開展,治調、十戶聯防等基層群防組織發揮作用不充分。專群結合、群防群治機制不夠健全,經費保障不力,作用發揮不夠。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制度,在個別社區和單位沒有得到很好堅持。

3、在安全生產工作上,基礎設施比較薄弱,部分火災隱患、安全生產隱患、道路交通安全隱患還沒有得到徹底整治。尤其是對出租房屋、流動人口的管理,對網吧、舞廳、棋牌室等娛樂場所的管理需要進一步嚴格。對非公有制企業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還沒有形成行之有效的方法和措施。

4、在平安創建工作上,鄉鎮之間、單位之間、社區之間、企業之間嚴重的不平衡,主要是對平安創建工作思想認識不足,組織領導不力,結合實際不緊,安排部署不實,措施落實不到位。

5、居民上訪現象仍然比較突出。因評定低保、社會救助、醫療救助、民事調解不利、房屋拆遷、征地補償、企事業改制遺留問題等引發的人民內部矛盾及信訪問題仍較突出,居民上訪事件時有發生,信訪突出問題還沒有從根本上得到很好解決,個體上訪、越級上訪、纏訪鬧訪還比較多。需要十分重視的是個別社區、單位領導,對信訪穩控工作缺乏足夠認識,存在畏難情緒,導致居民越級上訪,不僅造成惡劣影響,而且不穩定因素客觀上增多。

二、原因分析

1、思想認識問題。無論社區、企事業單位領導、幹部,還是群眾,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存在片面認識。認為,本地不發生重大突發事件就行了,大有安於現狀,沒有居安思危的意識。許多同志在思維上、觀念上和工作方法上限於過去經驗,思想認識不清,觀念轉化不快,方法策略不靈,工作準備不足,應對措施不到位。個別社區和單位的主要領導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思想認識出現滑坡;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存在畏難情緒;還有的單位部門業績、經濟效益至上,忽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從而領導、人員、財力、物質投入不足,物防、技防和值班等內部防範措施不落實,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管理不嚴格,綜治辦規范化建設不到位,組織機構和規章制度不健全,檔案資料不規范。

2、責任主體問題。全鎮基層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存在的一些突出問題的根本原因就是個別單位和部門沒有明確責任、沒有履行責任、沒有盡到責任。一部分人從目標責任制和領導責任制的角度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簡單地誤解成是政府、社區綜治委或綜治辦的工作,更有甚者對社區安排的各項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加以抵制,突出其業務工作,特別是垂管單位,更是對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支持、不配合。有些單位在年底考評、文明單位創建等方面不注重徵求和採納社區意見,忽視社區的作用。

3、經費保障機制建設滯後。近年來,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各級黨委、政府都不同程度地在經費上加大投入力度。群防群治經費在依規自籌的同時,由政府給予適當補貼卻自籌無門、補貼無望。但就我所在的縣,由於受自然條件和資源條件的限制,經濟發展緩慢,雖然每年都拿出一定的資金投入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中,但依然解決不了工作的需求,從某種方面上影響了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開展。

4、機制缺陷問題。我縣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從機制上看有四大缺陷。一是責任追究制不完善,違責追究叫在口上,寫在紙上,流於形式。二是雖然建立起以簽訂責任狀、檢查考評、兌現獎懲三個環節連續配套的責任制考評措施,但在實際工作中沒有真正執行。有考慮和照顧的情緒。三是齊抓共管機制基本沒有形成,社會治安綜合治理成員單位囊括不全,現有的成員單位盡力不夠。四是考評體系存在缺陷,表現年度考評的嚴格,平時考評的寬松;對鄉鎮考評的嚴格,而對縣直單位和部門的考評責由社區考核,使社區在考核中有畏難情緒。對企業和非公經濟組織還沒有建立和形成有效的考核和評價機制。

5、基層基礎問題。以平安鄉鎮創建為主體,推進平安鄉鎮、平安社區、平安單位(校園)、平安家庭等基層創建活動不扎實、不經常;作為維護社會治安和社會穩定的第一道防線的基層社區治保、民調、治安聯防、幫教、法律援助、社區安保等群眾自治組織建設缺位,發揮作用不強,工作機制不規范;以創建為載體的集中整治、治安防範、糾紛排查、信訪穩控、安全生產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日常工作在基層落實不到位;以公安機關為主導、以鄉鎮為主體、以社區治保組織為骨幹、以院落「十戶聯防」為基礎、以治安巡邏和單位內保為補充的城鄉四級治安防控網路,在我縣基層基礎工作中亟需大力推廣、提高和鞏固;還有警務制度的改革,中心戶長責任和待遇,重點地段、重要時段、重點社會面的治安防控工作都迫切要求我們認真解決好這些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中的有人管事、有錢辦事和辦的好事等具體問題

三、加強社區治安綜合治理的對策

1、樹立維護社會穩定的強烈責任意識。沒有社會穩定,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就無從談起。這就要求我們必須站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推進和諧社會建設的戰略高度,充分認識做好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牢固樹立維護社會穩定的強烈的責任意識。因此,各級黨委和政府都應該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擺上重要議事日程,調動全社會各方面的力量,通過堅持不懈的努力和扎扎實實的工作,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不斷提高到一個新的水平。要充分發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責任制的作用。強化和落實包括領導責任制、目標管理責任制、單位和法人責任制及一票否決權制等內容在內的多重責任制。落實責任制,必須嚴格兌現獎懲,該表彰獎勵的表彰獎勵,該追究責任的嚴格追究責任。要進一步完善簽訂責任狀、檢查考評、兌現獎懲三個環節相配套的責任制考評措施,使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各項工作落到實處。
2、大力構建社會治安防控體系。要加強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進一步完善社會治安防範機制,努力探索治安防範工作市場化、社會化、群眾化的新途徑。我們所要建立的治安防控體系應該是:黨委、政府領導,綜治機構組織協調,以公安為骨幹,以群防群治力量為依託,以社會面治安防範為重點,以科技手段為支撐,多警種聯動,專群結合,點線面結合,人防物防技防配套。通過建立這樣的治安防控體系,提高社會治安整體防範水平。
3、構築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平台。堅持以爭創「平安社區」活動作為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平台,深入發動群眾、科學、合理整合群防群治隊伍,不斷提升創安質量,維護治安安定。堅持從完善制度入手,強化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研究制定 「一項計劃、一支隊伍、一個喇叭、一面旗子、一種檢查」的五個一制度。即:一項計劃,就是各社區結合自己的實際情況制定爭創「無刑事案件社區」、「平安社區」的工作計劃;一支隊伍,各社區都加強以治安志願者、離退休黨員為主的巡邏力量;一個喇叭,各社區在巡邏中堅持用小喇叭喊話,提醒居民加強防範意識,這就是說我們熱河南路街道在治安巡邏中的一個特色;一面旗子,就是鎮綜治辦每季度在各社區開展流動紅旗評比,「無刑事案件社區」作為評比中的一項重要內容,形成競賽氛圍;一種檢查,即綜治辦同志每周都下到各社區檢查,督促各社區的巡邏防範工作,以保證各項措施及人員的落實,發現情況及時向社區進行通報。

4、著力抓好綜合治理基層基礎工作。要抓好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必須著力抓好基層基礎工作,重在防患於未然,夯實社區治安綜合治理工作基礎。一是要積極開展預防和減少青少年違法犯罪工作。應該根據不同情況,調整充實中小學法制副校長,進一步規范法制副校長職責。堅持定期由法制副校長上法制公開課的辦法,對在校學生進行法制教育。二是要加強流動人口管理。要採取「以房管人」、「聯合管理」的方式,加強對暫住人口經常性的登記,積極協助公安部門辦證驗證,堅持做到治安聯防、四防檢查、調解糾紛、收集信息四位一體,加強與公安部門的聯系,一旦發現違法犯罪,能夠做到在第一時間向公安部門通報,強化警民聯防的機制和功能,增強社區治安的自防能力,盡量減少案件事故的發生。三是要加強對刑釋解教人員安置和幫教工作。做到安置、幫教、普法同步進行,使大多數刑釋解教人員的生活得到妥善安置,思想得到改造。
5、嚴格執行領導責任制度,責任追究制度,檢查考核獎懲制度,黃牌警告和一票否決制度。各社區、單位、部門、企業主要領導要定期聽取匯報,定期研究工作,解決突出問題,做到捨得花精力謀平安,捨得用時間抓平安,捨得組織人力保平安,捨得安排財力買平安。在實際工作中,既要遵循照屬地管理原則,更要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按目標責任制的內容層層建立領導責任制、部門責任制、單位責任制,把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各項任務落實到每個部門、每個單位、每個責任人。黨委、政府要加強督促檢查,發現問題及時通報,限期整改。要著重發揮綜治委職能作用,加大對發生重大治安問題的部門和企業進行督查和領導責任查究的力度。對盡職不夠、盡責不力、目標責任沒有達到的各種違責的人和事一定要一追到底。

6、堅決長期的「集中整治」制度。要健全和完善「集中整治」斗爭長效機制,每月定期分析研判治安形勢,提高「嚴打」斗爭的針對性和時效性,依法重點打擊各類刑事犯罪、經濟犯罪和「兩搶一盜」等多發性侵財犯罪,始終保持對各類刑事犯罪的高壓態勢,牢牢把握社會治安主動權。堅持組織開展「集中整治」專項斗爭,重拳打擊區域性、季節性、時段性的多發犯罪,增強人民群眾的安全感。各執法部門要善於運用寬嚴相濟的刑事司法政策實現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7、加大經費保障機制。由政府承擔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經費要足額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隨著經濟的發展逐步增加。要按照有關要求,劃撥或籌集相應的經費。要逐步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要求的群防群治經費保障機制,通過充足的經費保障,支持諸如檔案建設、宣傳標語、物防手段的建設,以應對變化中的形勢,提升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水平。

8、搞好社區建設,優質高效服務居民群眾。應本著「服務居民、凝聚人心、強基固本、加快發展」的宗旨,按照「休閑有去處、活動有場所、愁事能解、難事能幫」的原則,以便民、為民、富民、安民為目標,大膽改革城鎮治理體制,配齊配強居民委員會,並廣辟籌資渠道,建立健全功能齊全的標准化社區活動中心。充分發揮基層黨組織、自治組織和群眾組織的作用,上為黨委、政府分憂,下為百姓解難,使社區成為黨和政府聯系群眾、教育群眾、服務群眾的新型社區。在政府職能向社區延伸上,本著「小社區,大服務」的思路,組織民政、勞動、公安、計生等職能部門進駐社區,開展扶貧濟困、就業安置、民事調解、醫療保健、政策咨詢等便民利民活動,使部門工作重心下移,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和作風轉變。黨組織覆蓋社區,政府職能延伸社區,群眾自我治理、自我服務體系配套社區,使黨和政府與群眾的距離拉近,群眾的一些困難和問題解決的速度快,從而解決黨群干群關系,形成「不進大院進小院,不找政府找社區」的良好工作局面。二是逐步使社區成為教育群眾的前沿陣地。一方面,依託中小學校的場地和人員優勢,採取寓教於樂的方式教育居民、服務居民,提高居民的科學文化素質和思想道德素質。另一方面,發揮社區文化陣地作用,組建晨練隊、秧歌隊、合唱隊、舞蹈協會等文體團體,這樣既豐富群眾的業余文化生活,又促進社區精神文明建設。三是成立扶危濟困的基礎平台。在完善社區文教、便民、治安、救助、就業、衛生、環境、法律八大服務體系基礎上,廣辟門路開展以黨員幹部就業指導「一助一」、在職黨員扶貧解困「一幫一」、先進分子志願助殘「一聯一」、居民百姓善待老人「一贈一」、單位便民利民「一對一」為主要內容的「五個一」活動,使群眾在生活中感受黨的暖和和關懷。

改革開放和現代化建設需要安定有序的社會環境,人民群眾希望我們的社會更加穩定更加和諧。實踐證明,堅持打防結合、預防為主,專群結合、依靠群眾的綜合治理工作方針,加強和完善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的工作機制,是解決我國社會治安問題、維護社會穩定的有效途徑,是鞏固黨的執政基礎和執政地位、提高黨的執政能力和執政水平的必然要求,是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的重要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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