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檔案造假整治

發布時間: 2021-02-25 20:41:05

1. 幹部檔案造假問題究竟由哪個部門受

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提升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准確定性,堅持區別情況、恰當處理,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採取篡改、偽造等手段,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一)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 (五)篡改、偽造加入中國共產黨或者民主黨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偽造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材料的: (七)篡改、偽造錄(聘)用、招工、入伍、轉業安置、工資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偽造考核、考察、任免、鑒定、政審等材料的; (九)篡改、偽造評先評優、獎勵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銷毀檔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頂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學、入伍、招工、招錄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偽造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一)直接或者請托他人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的; (二)本人親屬、特定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許,或者當時不知情但知情後未及時向組織報告的; (三)對檔案中有關問題,拒不配合組織調查,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包括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幹部工作機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的有關人員和其他參與造假人員)進行處理: (一)接受他人請托或者利用職務、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實施造假的: (二)違規查閱、借閱、轉遞檔案等,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存在明顯問題的檔案材料不及時報告、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四)在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調查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銷毀有關證據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領導人員進行處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縱容、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實施檔案造假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有關部門對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調查、處理的: (三)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違規變通處理的; (四)本地區本單位檔案造假問題突出,且查處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 第九條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對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限制提拔使用處理;情節嚴重或者幹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 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涉嫌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作出結論如需進行復查復議的,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結論的,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規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規的,而本辦法不認為是違規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十條 通過幹部人事檔案造假獲取的不正當利益,經組織審查認定後,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撤銷或者取消。 第十一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嚴格審核幹部人事檔案,凡發現涉嫌造假的,一律暫停選任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問題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條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應當在深入調查核實、仔細甄別鑒定的基礎上,必要時聽取本人陳述,經集體研究決定。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將篡改、偽造檔案材料的行為與「填寫不一致」「信息勘誤糾正」等情況嚴格區分開來,確保處理結果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因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原文出自【幹部人事檔案網】:

2. 人事檔案被造假由質疑得到了證實,是通過工資條、退休審批表、套改審批表、工資管理卡片、聘用合同中來

人事檔案造假被發現,有很多可能。價檔案會有很多邏輯不通的地方,只要是假檔案,在認證審查的情況下,都會有蛛絲馬跡的。
另外,不同時期的表格格式、紙張質量很多方面都會有明顯的漏洞。

3. 人事檔案中用了假學歷被查出來怎麼辦

會被勸退或者直接開除。

4. 事業單位檔案造假的處分

處分為以下幾條:

  1.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干回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答,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提升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

  3. 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准確定性,堅持區別情況、恰當處理,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4.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採取篡改、偽造等手段,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1)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2)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3)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4)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

5. 事業單位檔案造假,被查出來會有什麼處分

處分為以下幾條:

  1.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提升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2.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

  3. 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准確定性,堅持區別情況、恰當處理,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4.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採取篡改、偽造等手段,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

  5.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1)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2)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3)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4)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

6. 黨員幹部檔案有塗改沒有造假怎樣處理

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處理辦法(試行) 第一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提升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准確定性,堅持區別情況、恰當處理,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採取篡改、偽造等手段,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一)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 (五)篡改、偽造加入中國共產黨或者民主黨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偽造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材料的: (七)篡改、偽造錄(聘)用、招工、入伍、轉業安置、工資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偽造考核、考察、任免、鑒定、政審等材料的; (九)篡改、偽造評先評優、獎勵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銷毀檔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頂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學、入伍、招工、招錄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偽造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一)直接或者請托他人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的; (二)本人親屬、特定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許,或者當時不知情但知情後未及時向組織報告的; (三)對檔案中有關問題,拒不配合組織調查,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包括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幹部工作機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的有關人員和其他參與造假人員)進行處理: (一)接受他人請托或者利用職務、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實施造假的: (二)違規查閱、借閱、轉遞檔案等,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存在明顯問題的檔案材料不及時報告、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四)在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調查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銷毀有關證據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有關領導人員進行處理: (一)授意、指使或者縱容、默許有關部門和人員實施檔案造假行為的: (二)干擾、阻撓有關部門對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調查、處理的: (三)拒不執行上級處理意見或者違規變通處理的; (四)本地區本單位檔案造假問題突出,且查處不力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 第九條有本辦法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所列情形的,應對當事人和有關人員給予相應的組織處理。情節較輕的,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書面檢查、誡勉處理;情節較重的,給予停職檢查、調離崗位、限制提拔使用處理;情節嚴重或者幹部群眾反映強烈、造成惡劣影響的,給予引咎辭職、責令辭職、免職、降職處理。 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涉嫌違紀的,由紀檢監察機關依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處理;涉嫌違法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據有關法律規定處理。 本辦法施行前,已經作出結論如需進行復查復議的,適用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尚未作出結論的,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不認為是違規的,依照當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處理;如果行為發生時的規定或者政策認為是違規的,而本辦法不認為是違規或者處理較輕的,依照本辦法規定處理。 第十條 通過幹部人事檔案造假獲取的不正當利益,經組織審查認定後,依據有關規定予以糾正、撤銷或者取消。 第十一條在幹部選拔任用工作中,應當嚴格審核幹部人事檔案,凡發現涉嫌造假的,一律暫停選任程序,進行調查核實;問題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第十二條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應當在深入調查核實、仔細甄別鑒定的基礎上,必要時聽取本人陳述,經集體研究決定。堅持具體問題具體分析,將篡改、偽造檔案材料的行為與「填寫不一致」「信息勘誤糾正」等情況嚴格區分開來,確保處理結果客觀公正。 第十三條 領導幹部因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受到組織處理或者黨紀、政紀處分的,其影響期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本辦法由中共中央組織部負責解釋。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原文出自【幹部人事檔案網】: http://www.mue.com/index.aspx?lanmuid=85&sublanmuid=708&id=869

7. 發現人事檔案造假應該向什麼部門舉報

一般是向所在單位或者管理檔案的政府部門
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處理辦法(試行)
(2015年11月18日起施行)
第一條 為貫徹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的要求,堅決整治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維護幹部人事檔案的真實性、嚴肅性,提升幹部工作的公信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黨政領導幹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幹部檔案工作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對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人員、國有企業和事業單位領導人員等檔案造假行為的處理。

第三條 對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進行處理,堅持實事求是、准確定性,堅持區別情況、恰當處理,堅持寬嚴相濟、懲教結合。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幹部人事檔案造假,是指以謀取不正當利益為目的,採取篡改、偽造等手段,造成幹部信息失真失實的行為。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認定為幹部人事檔案造假行為:

(一)篡改、偽造出生時間、參加工作時間、入黨時間、學習經歷、工作履歷、民族成份等信息的;

(二)篡改、偽造公務員(幹部)、企事業單位人員身份等材料的;

(三)篡改、偽造學歷、學位等材料的;

(四)篡改、偽造評(聘)專業技術職稱(職務)等材料的;

(五)篡改、偽造加入中國共產黨或者民主黨派等材料的;

(六)篡改、偽造黨代會代表、人大代表、政協委員等材料的;

(七)篡改、偽造錄(聘)用、招工、入伍、轉業安置、工資待遇等材料的;

(八)篡改、偽造考核、考察、任免、鑒定、政審等材料的;

(九)篡改、偽造評先評優、獎勵等材料的;

(十)擅自抽取、撤換、添加、銷毀檔案材料的;

(十一)冒用、頂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學、入伍、招工、招錄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的;

(十二)存在其他篡改、偽造情形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當事人進行處理:

(一)直接或者請托他人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的;

(二)本人親屬、特定關系人及其他有關人員對本人檔案材料實施造假,本人知情、默許,或者當時不知情但知情後未及時向組織報告的;

(三)對檔案中有關問題,拒不配合組織調查,不如實說明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情況的;

(四)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責任人(包括幹部人事檔案材料形成部門、幹部工作機構、幹部人事檔案工作機構的有關人員和其他參與造假人員)進行處理:

(一)接受他人請托或者利用職務、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實施造假的;

(二)違規查閱、借閱、轉遞檔案等,為他人造假提供方便的;

(三)不認真履行職責,對發現存在明顯問題的檔案材料不及時報告、不按照規定處理的;

(四)在幹部人事檔案造假問題調查工作中,隱瞞、歪曲事實真相,提供虛假材料或者銷毀有關證據的;

(五)存在其他違規違紀違法情形的。

8. 對於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行為屬於違反什麼紀律

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出自:《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

第七章對違反組織紀律行為的處分

第六十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

(一)違反個人有關事項報告規定,不報告、不如實報告的;

(二)在組織進行談話、函詢時,不如實向組織說明問題的;
(三)不如實填報個人檔案資料的。
(四)篡改、偽造個人檔案資料的,給予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五)隱瞞入黨前嚴重錯誤的,一般應當予以除名;對入黨後表現尚好的,給予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

(8)檔案造假整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也有對「塗改、偽造檔案」等行為的明確處理規定。

要嚴格執行相關紀律規定,通過全面精準的核查,打消某些黨員幹部的僥幸心理;通過建立選人用人的追溯機制,依規依紀問責追責,釋放責任主體把關不嚴也要「挨板子」的明確信號。

9. 單位有沒有權利在我檔案上亂寫

個人檔案是屬於個人的私有信息,如果沒有允許或者其他證據,他人是不可以在檔案上亂寫的,包括用人單位也不可以,如果發現此情況,可以起訴用人單位。

根據我國《企業職工檔案管理工作規定》規定:

第十一條立卷歸檔的材料必須認真鑒別,保證材料的真實、文字清楚、手續齊備。材料須經組織審查蓋章或本人簽字的,應在蓋章、簽字後歸檔。

第十五條嚴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他人檔案或利用檔案材料營私舞弊。對違反規定者,應視情節輕重,嚴肅處理。對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守秘密法》的,要依法處理。

(9)檔案造假整治擴展閱讀:

為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從嚴管理監督幹部要求,中央組織部把整治檔案造假問題列為整治選人用人不正之風的6項重點任務之一,從2014年10月開始,在全國分三批部署開展了幹部人事檔案專項審核工作。

目前,第一批即省管幹部檔案專項審核工作基本完成,市、縣兩級和中央單位正在抓緊推進,取得了階段性成效。在省管幹部檔案專項審核中,共補充檔案材料14.5萬余份,更正2.5萬餘人的檔案信息,420人因檔案造假受到組織處理或紀律處分,186人因檔案問題被記錄在案,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重用。

2014年下半年以來,各地共對1.14萬余名省管幹部檔案進行了任前審核,其中111名幹部因檔案存在問題被停止任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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