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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島生態整治修復技術指南

發布時間: 2021-02-24 00:56:19

⑴ 什麼是海島整治修復

國家海洋來局29日宣布,自已於近日下發《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管理暫行辦法》,以進一步規范全國各地的海島整治修復項目相關工作。業內人士表示,十八大提出大力推進生態文明建設後,沿海各省市海島整治修復加快,但全國海島徹底完成整治修復的資金缺口不小,大概在數百億至千億元。預計未來五年我國在海島整治修復上的投資將在100億元以上。

⑵ 中國的海島一共有多少個

國家海洋局首抄次發布襲的海島統計調查公報顯示,截至2015年底,我國共有海島11000餘個,海島總面積約占我國陸地面積的0.8%,浙江、福建、廣東海島數量位居前三。海島分布南方多、北方少,近岸多、遠岸少。

我國已初步建成國家、省、市、縣四級海島保護規劃體系。從2010年起,國家持續推進受損海島生態整治修復工作。截至2015年底,中央財政累計投入資金約36億元,地方投入配套資金約26億元,企業出資約3億元,用於支持海島生態整治修復項目169個。


(2)海島生態整治修復技術指南擴展閱讀:

海島保護與管理尚存的問題:

1、海島生態保護尚需加強,生態破壞事件仍時有發生,部分典型生態系統退化嚴重;

2、海島對經濟發展的促進作用尚需提升,海島開發利用約束和引導不夠,歷史遺留用島還沒有納入有效管理,高品質、精細化海島開發利用方式尚未形成;

3、部分領海基點所在海島穩定性受到威脅;

4、海島業務支撐能力尚需提高,法律法規及標准體系仍需完善,海島資料系統性不夠,基礎研究不深入;

5、海島分級保護和管理體系尚需完善,一些地方海島管理能力和力量不足,保護合力尚未形成。

⑶ 海島生態旅遊中的具體環保內容有哪些

由於海島的面積有限,水資源貧匱、歷史文化單一,所以它們的環境系統十分脆弱,自我恢復能力很低,其生態環境的破壞往往是無法逆轉的,而進行治理成本會非常高。因此,在開展海島旅遊過程中,要特別注意對以下具體對象進行保護:

1.對環境容量的把握。海島生態旅遊開發應充分考慮到當地的環境承載力,以此為標准來控制遊客量,避免對資源的過度利用和對生物資源的破壞。

2.對土壤、地貌和風光的保護。旅遊開發要以保護海島為第一要務,不得隨意改造海島地形、建造地基深的高樓,不得破壞海島原有風光,應充分利用島上原有的景觀和風光風貌設計生態旅遊的項目和設施。

3.對島上環境衛生的保護。旅遊會帶來一定的垃圾危害,因此要多設置垃圾箱,還要制定規章,防止遊客亂扔垃圾。

4.對島上生物的保護。海島由於特殊的位置和適宜的環境,適合許多生物生長,形成了獨特的海島生物圈。因此,發展旅遊的同時要注重對海島生物的保護。

5.對海島文化風情的保護。島上人們在長期的生活勞動中,形成了自己獨特的風俗習慣、居室建築、婚俗傳統、音樂體育、待客禮儀等等。這些文化因素具有濃郁的地方風味,對外來的遊客形成強大的吸引力。但是旅遊開發勢必會在一定程度上沖擊海島文化,因此環境保護還包括對海島文化環境的保護。

⑷ 海南規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

近日,海南省財政廳與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聯合印發《海南省國土空間生態修版復專項資金管理權辦法》,規范國土空間生態修復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促進國土空間生態修復。
按照要求,專項資金使用范圍主要包括以下六大方面:全域土地綜合整治工程;土地整理、歷史遺留損毀土地和自然災害損毀土地的復墾;歷史遺留和責任人已經滅失的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海洋生態、海域海岸帶和海島修復工程;實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態修復工程;省財政廳商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確定的其他相關支出。
在專項資金使用和管理方面,《辦法》要求要遵循堅持公益方向、合理劃分事權、統籌集中使用、獎優罰劣激勵以及資金安排公開透明等五大原則。

⑸ 生態修復的國內概況

我國是世界上海岸帶生態系統退化最嚴重國家之一,也是較早開始海岸帶保護的國家之一。在20世紀50年代和20世紀90年代共開展了3次大規模海岸帶、灘塗和海島資源綜合調查,為隨後海岸帶保護和修復工作奠定了基礎。20世紀90年代以來,先後建立了昌黎黃金海岸,山口紅樹林,三亞珊瑚礁,南麂列島,江蘇鹽城丹頂鶴等海岸帶濕地自然保護區,20世紀90年代末在南海、東海、黃海、渤海等海域實施了伏季休漁制度,開展第二次全國海洋污染情況調查;制定和實施了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法律法規。雖然我國在海岸帶保護工作方面取得了巨大進步,但在海岸帶生態修復技術研究和應用方面工作很少,還基本處於起步階段。
目前我國生態恢復的基本思路是,根據地帶性規律、生態演替及生態位原理選擇適宜的先鋒植物,構造種群和生態系統,實行土壤、植被與生物同步分級恢復,以逐步使生態系統恢復到一定的功能水平。海岸帶生態恢復的總體目標是,採用適當的生物、生態及工程技術,逐步恢復退化海岸帶生態系統的結構和功能,最終達到海岸帶生態系統的自我持續狀態。 沙質海岸是由風和風沙流對海岸上地表鬆散物質的吹蝕搬運和堆積形成的地貌形態,形成於陸、海、氣三大系統交互作用的特殊地帶,按流動程度分為流動沙丘、半流動沙丘和固定沙丘3種。沙丘上的植被在沙丘的形成和保持沙丘的穩定中起了重要的作用,通常流動沙丘的植被覆蓋度少於15%,半流動沙丘為15%-40%,固定沙丘在40%以上。海岸沙丘對風和海浪的影響可起到緩沖作用,具有豐富的物種和種群,且具有獨特的娛樂價值。然而,由於海平面的上升,台風、風暴潮等自然干擾以及砍伐、耕作、海岸開發和休閑等人類活動,都會造成沙丘植物活力下降和生態系統的退化。一旦大風來臨,飛沙走石便會吞噬農田和村莊,嚴重影響工農業生產,威脅人民生命財產的安全。沙丘固定是沙質海岸生態系統恢復的首要
步驟,只有使沙丘固定之後,才能進行植物的重建和恢復。可設置沙障,種植蔓荊、海邊月見草等固沙植物覆蓋固定流沙。日本針對島國海風大、海潮強的特點,提出了一系列治山治水和海岸林保全的對策,重視海岸防護林的樹種選擇與工程措施的應用,選擇抗風沙、耐潮性和耐鹽性強的樹種,如黑松、海桐等。海岸防護林的營造,先行工程措施,後配生物措施,即先從沿海的最前沿設置防浪、消浪工程,然後隔一段距離50-100m不等)修築混凝土的防浪堤或防浪牆,在各種工程措施的保護下,先種草,後種喬、灌木,有的地方還可用人工辦法修築沙丘。造林後缺株情況甚少,造林、種草的成活率接近100%。經過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同步整治的沙丘和沙岸區域,基本上控制了水土流失,風、沙、霧、潮等自然災害也在不同程度上得到了控制,真正發揮了海岸林的防護作用。
福建和廣東在沿海沙荒地大量營造木麻黃、相思樹等防風固沙林,改善了生態環境。福建省林科院開展沙荒風口困難立地造林試驗,選擇木麻黃抗逆品系,因地制宜確定造林方式,採用深挖整地、放客土、拌泥漿、大田深栽、冒雨造林以及培土撫育保墒、澆水保苗以及築設風障防潮防風等工程措施相結合的方法,有效地提高了此類困難立地的造林成活率,增強了基幹林帶的防護效能。1996年9月9日,9651號強台風襲擊粵西,雖然對沿海防護林帶的破壞嚴重,但由於海岸前沿木麻黃防護林的阻隔作用,使浮沙難以穿越林帶進入內陸,未造成昔日浮沙掩埋耕地、村莊的嚴重危害,粵西海防林在固沙減災上發揮了顯著作用。

⑹ 如何加大對海洋生態修復工作

針對圍填海活動存在的突出問題,海洋局方面表示,已經分別與遼寧回、浙江和海南省政府及有關地市答政府負責人進行了面對面溝通、約談。2017年內,完成了沿海11個省區市圍填海專項督察全覆蓋。截至目前,第一批6省(區)的督察意見已經全部反饋完畢。海洋督察對6省(區)的工作進入整改追責階段。

國家海洋局副局長林山青指出,近年來,針對圍填海對海洋生態環境造成的影響,中央和地方各級政府加大海域海岸帶、海島整治修復力度,著力推進「藍色海灣」、「南紅北柳」、「生態島礁」海洋生態重大修復工程。「十二五」以來累計修復岸線260多公里,恢復修復濱海濕地面積4100多公頃,受損海洋生態系統得到初步恢復,取得了良好的社會、經濟和生態效應。

⑺ 《山西省水生態系統保護與修復規劃》的內容。

第一條 為了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合理開發利用海島自然資源,維護國家海洋權益,促進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 從事中華人民共和國所屬海島的保護、開發利用及相關管理活動,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海島,是指四面環海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包括有居民海島和無居民海島。 本法所稱海島保護,是指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無居民海島自然資源保護和特殊用途海島保護。 第三條 國家對海島實行科學規劃、保護優先、合理開發、永續利用的原則。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海島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採取有效措施,加強對海島的保護和管理,防止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遭受破壞。 第四條 無居民海島屬於國家所有,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無居民海島所有權。 第五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和國務院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的職責分工,負責全國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保護工作。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負責全國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的管理工作。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內無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利用管理的有關工作。 第六條 海島的名稱,由國家地名管理機構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和發布。 沿海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在需要設置海島名稱標志的海島設置海島名稱標志。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海島名稱標志。 第七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海島保護的宣傳教育工作,增強公民的海島保護意識,並對在海島保護以及有關科學研究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予以獎勵。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海島保護法律的義務,並有權向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舉報違反海島保護法律、破壞海島生態的行為。
[編輯本段]第二章 海島保護規劃
第八條 國家實行海島保護規劃制度。海島保護規劃是從事海島保護、利用活動的依據。 制定海島保護規劃應當遵循有利於保護和改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促進海島經濟社會可持續發展的原則。 海島保護規劃報送審批前,應當徵求有關專家和公眾的意見,經批准後應當及時向社會公布。但是,涉及國家秘密的除外。 第九條 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全國海洋功能區劃,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報國務院審批。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應當按照海島的區位、自然資源、環境等自然屬性及保護、利用狀況,確定海島分類保護的原則和可利用的無居民海島,以及需要重點修復的海島等。 全國海島保護規劃應當與全國城鎮體系規劃和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 第十條 沿海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軍事機關,依據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省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省、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組織編制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備案。 沿海直轄市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的城市總體規劃,應當包括本行政區域內海島保護專項規劃。 省域海島保護規劃和直轄市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規定海島分類保護的具體措施。 第十一條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可以要求本行政區域內的沿海城市、縣、鎮人民政府組織編制海島保護專項規劃,並納入城市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可以要求沿海縣人民政府組織編制縣域海島保護規劃。 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和縣域海島保護規劃,應當符合全國海島保護規劃和省域海島保護規劃。 編制沿海城市、鎮海島保護專項規劃,應當徵求上一級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的意見。 縣域海島保護規劃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批,並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二條 沿海縣級人民政府可以組織編制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保護和利用規劃。 第十三條 修改海島保護規劃,應當依照本法第九條、第十條、第十一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報經批准。 第十四條 國家建立完善海島統計調查制度。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擬定海島綜合統計調查計劃,依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並發布海島統計調查公報。 第十五條 國家建立海島管理信息系統,開展海島自然資源的調查評估,對海島的保護與利用等狀況實施監視、監測。
[編輯本段]第三章 海島的保護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十六條 國務院和沿海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保護海島的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 禁止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禁止採挖、破壞珊瑚和珊瑚礁。禁止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的紅樹林。 第十七條 國家保護海島植被,促進海島淡水資源的涵養;支持有居民海島淡水儲存、海水淡化和島外淡水引入工程設施的建設。 第十八條 國家支持利用海島開展科學研究活動。在海島從事科學研究活動不得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 第十九條 國家開展海島物種登記,依法保護和管理海島生物物種。 第二十條 國家支持在海島建立可再生能源開發利用、生態建設等實驗基地。 第二十一條 國家安排海島保護專項資金,用於海島的保護、生態修復和科學研究活動。 第二十二條 國家保護設置在海島的軍事設施,禁止破壞、危害軍事設施的行為。 國家保護依法設置在海島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妨礙其正常使用。 第二節 有居民海島生態系統的保護 第二十三條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遵守有關城鄉規劃、環境保護、土地管理、海域使用管理、水資源和森林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保護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 第二十四條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對海島土地資源、水資源及能源狀況進行調查評估,依法進行環境影響評價。海島的開發、建設不得超出海島的環境容量。新建、改建、擴建建設項目,必須符合海島主要污染物排放、建設用地和用水總量控制指標的要求。 有居民海島的開發、建設應當優先採用風能、海洋能、太陽能等可再生能源和雨水集蓄、海水淡化、污水再生利用等技術。 有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應當劃定禁止開發、限制開發區域,並採取措施保護海島生物棲息地,防止海島植被退化和生物多樣性降低。 第二十五條 在有居民海島進行工程建設,應當堅持先規劃後建設、生態保護設施優先建設或者與工程項目同步建設的原則。 進行工程建設造成生態破壞的,應當負責修復;無力修復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責令停止建設,並可以指定有關部門組織修復,修復費用由造成生態破壞的單位、個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 嚴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島沙灘建造建築物或者設施;確需建造的,應當依照有關城鄉規劃、土地管理、環境保護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未經依法批准在有居民海島沙灘建造的建築物或者設施,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的,應當依法拆除。 嚴格限制在有居民海島沙灘採挖海砂;確需採挖的,應當依照有關海域使用管理、礦產資源的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七條 嚴格限制填海、圍海等改變有居民海島海岸線的行為,嚴格限制填海連島工程建設;確需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填海連島的,項目申請人應當提交項目論證報告、經批準的環境影響評價報告等申請文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報經批准。 本法施行前在有居民海島建設的填海連島工程,對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造成嚴重破壞的,由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會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生態修復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節 無居民海島的保護 第二十八條 未經批准利用的無居民海島,應當維持現狀;禁止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以及進行生產、建設、旅遊等活動。 第二十九條 嚴格限制在無居民海島採集生物和非生物樣本;因教學、科學研究確需採集的,應當報經海島所在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批准。 第三十條 從事全國海島保護規劃確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活動,應當遵守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採取嚴格的生態保護措施,避免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 開發利用前款規定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應當向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提出申請,並提交項目論證報告、開發利用具體方案等申請文件,由海洋主管部門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審查,提出審查意見,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批。 無居民海島的開發利用涉及利用特殊用途海島,或者確需填海連島以及其他嚴重改變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由國務院審批。 無居民海島開發利用審查批準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三十一條 經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應當依法繳納使用金。但是,因國防、公務、教學、防災減災、非經營性公用基礎設施建設和基礎測繪、氣象觀測等公益事業使用無居民海島的除外。 無居民海島使用金徵收使用管理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會同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規定。 第三十二條 經批准在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建築物或者設施,應當按照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限制建築物、設施的建設總量、高度以及與海岸線的距離,使其與周圍植被和景觀相協調。 第三十三條 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廢水,應當按照規定進行處理和排放。 無居民海島利用過程中產生的固體廢物,應當按照規定進行無害化處理、處置,禁止在無居民海島棄置或者向其周邊海域傾倒。 第三十四條 臨時性利用無居民海島的,不得在所利用的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 第三十五條 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遊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不得建造居民定居場所,不得從事生產性養殖活動;已經存在生產性養殖活動的,應當在編制可利用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利用規劃中確定相應的污染防治措施。 第四節 特殊用途海島的保護 第三十六條 國家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國防用途海島、海洋自然保護區內的海島等具有特殊用途或者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實行特別保護。 第三十七條 領海基點所在的海島,應當由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備案。領海基點及其保護范圍周邊應當設置明顯標志。 禁止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以及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的活動。確需進行以保護領海基點為目的的工程建設的,應當經過科學論證,報國務院海洋主管部門同意後依法辦理審批手續。 禁止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領海基點所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實施監視、監測。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海島領海基點的義務。發現領海基點以及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的地形、地貌受到破壞的,應當及時向當地人民政府或者海洋主管部門報告。 第三十八條 禁止破壞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的自然地形、地貌和有居民海島國防用途區域及其周邊的地形、地貌。 禁止將國防用途無居民海島用於與國防無關的目的。國防用途終止時,經軍事機關批准後,應當將海島及其有關生態保護的資料等一並移交該海島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 第三十九條 國務院、國務院有關部門和沿海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海島自然資源、自然景觀以及歷史、人文遺跡保護的需要,對具有特殊保護價值的海島及其周邊海域,依法批准設立海洋自然保護區或者海洋特別保護區。
[編輯本段]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四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對有居民海島保護和開發、建設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一條 海洋主管部門應當依法對無居民海島保護和合理利用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海洋主管部門及其海監機構依法對海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保護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四十二條 海洋主管部門依法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有權要求被檢查單位和個人就海島利用的有關問題作出說明,提供海島利用的有關文件和資料;有權進入被檢查單位和個人所利用的海島實施現場檢查。 檢查人員在履行檢查職責時,應當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有關單位和個人對檢查工作應當予以配合,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等;不得拒絕或者阻礙檢查工作。 第四十三條 檢查人員必須忠於職守、秉公執法、清正廉潔、文明服務,並依法接受監督。在依法查處違反本法規定的行為時,發現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違法行為應當給予處分的,應當向其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提出處分建議。
[編輯本段]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 海洋主管部門或者其他對海島保護負有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發現違法行為或者接到對違法行為的舉報後不依法予以查處,或者有其他未依照本法規定履行職責的行為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四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改變自然保護區內海島的海岸線,填海、圍海改變海島海岸線,或者進行填海連島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採挖、破壞珊瑚、珊瑚礁,或者砍伐海島周邊海域紅樹林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海洋環境保護法》的規定處罰。 第四十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採石、挖海砂、採伐林木或者採集生物、非生物樣本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可以並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違反本法規定,在無居民海島進行生產、建設活動或者組織開展旅遊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八條 違反本法規定,進行嚴重改變無居民海島自然地形、地貌的活動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五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四十九條 在海島及其周邊海域違法排放污染物的,依照有關環境保護法律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在領海基點保護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或者其他可能改變該區域地形、地貌活動,在臨時性利用的無居民海島建造永久性建築物或者設施,或者在依法確定為開展旅遊活動的可利用無居民海島建造居民定居場所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停止違法行為,處以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一條 損毀或者擅自移動領海基點標志的,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 第五十二條 破壞、危害設置在海島的軍事設施,或者損毀、擅自移動設置在海島的助航導航、測量、氣象觀測、海洋監測和地震監測等公益設施的,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罰。 第五十三條 無權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而批准,超越批准許可權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或者違反海島保護規劃批准開發利用無居民海島的,批准文件無效;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五十四條 違反本法規定,拒絕海洋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在接受監督檢查時弄虛作假,或者不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海洋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可以處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五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造成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破壞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
[編輯本段]第六章 附 則
第五十六條 低潮高地的保護及相關管理活動,比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第五十七條 本法中下列用語的含義: (一)海島及其周邊海域生態系統,是指由維持海島存在的島體、海岸線、沙灘、植被、淡水和周邊海域等生物群落和非生物環境組成的有機復合體。 (二)無居民海島,是指不屬於居民戶籍管理的住址登記地的海島。 (三)低潮高地,是指在低潮時四面環海水並高於水面但在高潮時沒入水中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四)填海連島,是指通過填海造地等方式將海島與陸地或者海島與海島連接起來的行為。 (五)臨時性利用無居民海島,是指因公務、教學、科學調查、救災、避險等需要而短期登臨、停靠無居民海島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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