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整改革期間七條紅線
A. 國企改革"容錯"紅線在哪怎麼界定國有資產流失
相關法規: 就有限責任公司來說,《公司法》第46條規定: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董事會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經理及其報酬事項,並根據經理的提名決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經理、財務負責人及其報酬事項。第49條規定:經理對董事會負責。第67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董事會;董事會成員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委派。第68條規定:國有獨資公司設經理,由董事會聘任或者解聘;經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機構同意,董事會成員可以兼任經理。
就股份有限公司來說,其董事會和經理層的關系與有限責任公司相同。但在股東與董事會的關繫上,股份有限公司有累積投票等方面的規定。如《公司法》第105條規定:股東大會選舉董事、監事,可以依照公司章程的規定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實行累積投票制。
分析: 董事會對股東會負責,這是《公司法》的明確規定,這實際上已經明確說明,董事會是代表全體股東的,而不是只代表部分股東(如大股東)。但在現實中,董事會卻是更多的代表大股東。
一方面,按照《公司法》,公司是否實行累積投票制,是由公司章程或股東大會決議來決定的,這意味著,累積投票不是強制性制度,而且,在大股東可以左右股東大會的情況下,股東大會也難以通過累積投票的決議;另一方面,關於中小股東權益保護方面的法律(尤其是程序法,如內幕交易處罰、集體訴訟與索賠等)存在嚴重缺失。這使得中小股東的權益經常受到大股東、董事會和經理層的侵害。按照《公司法》等實體法的規定,侵害中小股東權益已經踩到「紅線」,但因為程序法規定缺位,常常難以追究責任,尤其是難以追究民事責任。也就是說,即使踩到了「紅線」,也可能得不到處罰。國企發展混合所有制,需要引入民營資本,即廣大的中小投資者。如果任由「容錯」而遲遲不健全相關法律法規,尤其是程序方面的法律法規,則國企混合所有制改革將難以成功。簡言之,在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方面,不能以「容錯」為借口,而無顧忌地侵害中小投資者權益。
在董事會和經理層的關繫上,董事會負責公司戰略決策,並對經理層實施有效監督,同時,對自己的戰略決策錯誤、失誤和監督失效承擔獨立責任。經理層向董事會負責,負責董事會戰略決策的執行(即日常決策),同樣,也對自己的行為承擔獨立責任。
在董事會的戰略決策方面,最重要的一項是選聘高能力的、講誠信的總經理。如果董事會不能獨立聘任總經理,則將無人承擔選錯總經理的責任,因為《公司法》沒有規定除董事會以外的任何主體(如股東、政府)對選錯總經理承擔責任。即使有人承擔責任,由於遠離決策和監督現場,也是「亡羊補牢,為時已晚」,責任方將難以承擔已經造成的損失。
在現實的國有控股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中,大股東抑或政府超越董事會任命總經理不是小概率事件,盡管經常是以推薦人選的形式示人的,但該人選獲得董事會通過的概率卻是100%,這與直接任命並無差別。 按照《公司法》,這已經越過「紅線」,而董事會連「試錯」的機會也沒有,沒有「試錯」,就談不上「容錯」。 這種任命制度,盡管已經越過「紅線」,但鮮有人承擔選錯人的責任。 即使有人承擔責任,也可能是以已經造成國有資產巨額流失作為代價的。
按照《公司法》,總經理是由董事會獨立選聘的。但是,《公司法》對總經理的獨立權力和獨立責任的規定卻比較模糊。現實中,我們不難發現一個比較普遍的現象,即董事長被視為公司的「一把手」,這種做法導致的一個結果就是董事長變成了經理人,他可以全面干預總經理在日常事務上的獨立決策,而在決策出現錯誤或失誤時,董事長卻又可以推脫責任,認為這是總經理的權力范圍。這無疑會嚴重影響總經理獨立行使權力並獨立承擔責任,最終造成責任不清,對於國企來說,則會產生國資流失的巨大風險。在這里,國企改革「容錯」不是越權,而是明晰權力和責任。
B. 為什麼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
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耕地紅線不突破,農民利益不受損的底線,是國家從長遠發展角度提出來的不可突破原則。
土地資源和礦產資源、其它自然資源一樣都是不可再生資源。土地被侵佔一塊就少一塊,假若每年都以各種明目侵佔土地,後代人吃什麼?周總理在世,反復提出要為子孫後代造福,不要給他們遺留禍害。土地公有是社會主義制度決定,國家憲法規定的,堅守土地公有制性質不變就是維護國家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