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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外訴源治理

發布時間: 2021-02-22 00:38:40

㈠ 外國對腐敗懲罰的措施

我國正處在全面建設小康社會新的歷史起點,改革開放進入關鍵時期。面對新形勢、新任務,既要認真探索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反腐倡廉工作的規律,堅定不移地走中國特色的反腐倡廉道路,又要按照十七大積極「吸收各國優秀文明成果」的要求,注重研究和借鑒國際反腐敗有益的經驗和做法。這既是黨的十七大提出的新要求,也是落實中央頒布的《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的重要舉措。 當前,腐敗已成為全球性問題,而腐敗發生較多較頻的地域國家,往往是新舊體制並存交錯,制度不完善,腐敗的滋生、蔓延繁殖空間較大的國家。我國作為發展中國家,這些年我們不斷加大反腐力度,為什麼仍然形勢嚴峻?這就說明過去我們的一些做法肯定存在著自身的弊端。因此,學習吸收國外反腐成功經驗十分必要,對比那些反腐比較成功國家的做法,在比較中借鑒吸納,在比較中發現剔除。國外反腐成績突出的國家,都經歷過市場經濟初期腐敗頻發高發期,相應地,他們在上層建築領域的政治管理思想、政治治理制度上進行了長時間的反復摸索,並為此付出了高昂成本,形成了一些非常有價值的理念,如「絕對的權力導致絕對的腐敗」、 「以權力制約權力」等;並建成了一套反腐敗的預防、教育和懲罰的比較完善的制度機制。借鑒國外先進經驗和做法,必須符合中國國情,取其精華,為我所用。 一、注重教育預防的基礎作用。 國外在反腐倡廉中,把教、防、懲三項措施互相結合,並特別注重教育預防,並且積累了一些成功經驗。俄羅斯把提高全社會法律意識和法律從業人員專業水平作為《俄羅斯聯邦國家反腐敗計劃》的重要措施,重點是完善教育培訓機制,提高法學領域的教育質量;在實行高等教育和職業教育的聯邦國家教育機構內,在遵紀守法和精神道德教育中增加反腐敗教育的內容;整體提高社會法制文化水平等。芬蘭的年青人進入公務員系統,第一項最重要的教育就是從政的清廉,弄清腐敗的界限,即接受禮品或請吃的上限。德國的法律細到官員15歐元以上的禮品必須上報都有明確規定。澳大利亞監察機關用20多種語言下發各種小冊子與卡片,向群眾宣傳什麼是受賄,如何舉報,並公布舉報電話,使家喻戶曉,人人皆知。在腐敗犯罪的預防體系構建上,頒布預防性反腐敗政策;構建預防性反腐敗機構;制定公共部門、檢察機關、私營部門的反腐敗措施;統一公職人員的行為守則等。在美國, 每名公務員進入政府部門時,由部門廉政官員進行至少1個小時的廉政規定培訓,使其明確哪些可以做、哪些不可以做,以及為其提供反腐敗的有關信息、咨詢、聯系方式,針對不同行業、單位和不同崗位、職位提供相應的反腐敗措施以及廉政忠告。政府廉政辦公室負責對各部門廉政官員的培訓,並對各部門開展廉政教育進行指導。對民眾廣泛的進行道德價值標准和廉政文化的培養,北歐國家普遍認為「文化是制度之母」,十分重視廉政文化的培養,尤其是對國家雇員首先強調的是內在的人生信仰、道德操守,然後才是外在的法紀約束。芬蘭最高檢察院總檢察長馬蒂.庫西馬基認為,公民的自律是防止腐敗的最有效手段,在這個連續五年被「透明國際」組織評為世界上最廉潔國家裡,貪污受賄、侵吞社會財富等如同盜竊一般,被視為卑鄙骯臟的不義之舉。丹麥這個基本上沒有窮人的國家,「終身學習」不是口號,在這個國家裡,身份平等、機會平等、社會安全又透明,每個丹麥人都能安心做自己想做的事。瑞典重視公民的誠信建設,社會誠信體系完備。在這些國家裡,以廉為榮、貪污為恥的道德傳統和社會氛圍,對公民廉潔自律有極大的影響力。新加坡連續十三年成為透明國際組織的廉潔排行榜前十名的亞洲唯一經濟體,在一黨長期執政條件下,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成功地避免了由於集權和缺少監督而引發的權力濫用及腐敗問題,其重要的一點是十分重視廉政文化建設,高層領導率先垂範,對黨員和整個社會培養廉潔意識,對黨員灌輸危機感,避免了由於自我放鬆而導致腐敗。培養儒家價值觀,注重儒家所倡導的品德,主張以儒家思想治國和強調君子執政的新加坡人民行動黨政府特別重視維護自己的道德權威。 二、建立完善的反腐廉政制度。 堅持依靠「立法建制」反腐敗,建立一套與市場經濟體制和社會政治體制相適應的權力運行和監督制約法制體系,是許多國家反腐敗的成功經驗。黨的十六大以來,隨著《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試行)》、《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監督並重的懲治和預防腐敗體系實施綱要》等一系列法規和文件的陸續頒布,反腐法規制度超過1200件,已逐步構建起反腐倡廉法規制度體系的基本框架,但制度的完善和協調有許多地方值得借鑒國外的一些做法。一方面要加強立法。國際反腐敗經驗證明,除在體制機制上需要不斷創新外,最重要的一條就是要加強反腐敗立法,這種立法越完善、越規范,就越能有效預防、遏制和治理腐敗。例如,許多發達國家已建立起完備的政治公開透明制度、新聞獨立和新聞監督制度、官員責任追究和彈劾制度、規范政黨籌款制度、政務官與事務官分離制度、官員財產申報制度、公共采購招投標制度、金融實名制度、議會、司法、審計、公眾的監督制度等。而且法律法規制定非常詳盡,盡量不留死角。美國自1883年以來就先後出台了《政府行為道德法》、《聯邦貪污對策法》、《有組織勒索、貪污賂賄法》等數部法律,形成完備的廉政法律體系。美國反腐機構認為,陽光就是最好的防腐劑。為此,美國制定了許多法律來提高政府決策的透明度,最著名的就是出台《政府陽光法案》,要求行政機構的會議除特殊情況外,應公開進行。還出台了《信息自由法》,並通過《廉政改革法》,完善了財務公開制度,要求政務官員必須公開財產情況,包括自己及其配偶、子女的收入來源、金融投資、擁有股票、房子以及債權債務等情況。1974年美國國會就通過《聯邦選舉法》,對個人、政黨等組織捐助聯邦競選款項及開支作了嚴格限制,禁止超過100美元的現金捐款,捐款額不能存入自己賬戶,使用情況必須公開,進一步凈化了競選資金。新加坡制定的《公務員行為與紀律條例》、澳大利亞出台的《公務人員行為准則》、墨西哥推出的《公務員職責法》、韓國制定的《公職人員道德法》、菲律賓制定的《公共官員與雇員品行和道德標准法》,等等,都對規范公職人員行為,遏制和治理官員和公務人員腐敗,發揮了重要作用。與此同時,一些國家還在實行財務審計監督、公職人員家庭財產申報、限制「金錢政治」、嚴格對公務員選任與管理等諸多方面進行專項立法,從而防止公職人員腐敗、便於公民依法舉報腐敗罪行、確保執法機關依法查處腐敗行為等,收效良好。我們借鑒這方面的立法經驗,拿來有用的東西,並按照「於法周延、於事簡便」的原則,努力使法律制度更加科學、管用,就能進一步推進我們的反腐敗法制建設,使反腐倡廉工作走上法治化軌道。另一方面注意制度的相互配套支持。如新加坡公布《防止貪污法令》打擊貪污腐敗,又制定中央公積金制度,圍繞公積金制度,又完善了國家公務員個人與家庭申報制度,再相應完善了股票帳戶檢查制度,金融實名制度,公務員行為日誌制度等,具有良好的操作性。同時,重視制度規定的執行與落實,杜絕那種長期以來的人大於法、權大於規的現象,維護制度的尊嚴。 三、加大權力運行的監督作用。 西方發達國家監督公權行使的措施給予我們很好的啟示。一是注重以權力監督權力。西方發達國家在加強權力監督的實踐中,形成了公民、民間組織、利益集團和新聞輿論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公民對國家權力的監督如西方國家的「普選制」,公民享有的舉辦、申訴等權力。民間組織如德國的「透明國際」,利益集團通過對公共權力的監督維護各自的特殊利益,使公共權力完成了對各方面利益的考慮而失去了濫用權力的機會。「議會監督」,議會對政府施政、財政、人事等事項進行監督審查,利用質詢、調查、同意、糾正、不信任投票、彈劾、審判等形式將行政部門與國家高級公務員置於其嚴密監督之下。以憲法為依據的議會監察,是西方現代監察體制的核心,最具權威性與代表性。二是突出反腐機構獨立性與制度的權威性。沒有獨立於被監督對象的地位,則沒有真正監督權威,也沒有公正的監督,這在國外已成為一條公理。一些國家往往通過立法賦予承擔監督懲處職責的反腐機構極大的權力,並規定直接對議會或行政最高首長負責,使其具有法定權威與地位。如英國的羅倫委員會、澳大利亞的行政監察委員會、芬蘭的政府內部審查官、新加波的反貪污調查局、法國的行政法院等都具有實際意義的獨立,美國、澳大利亞等國的專門反腐機構都直接對議會負責;新加坡、韓國等則直接對最高行政長官負責。它們可以獨立地享有調查權、偵察權、詢問權、帳戶財產凍結權、警戒提醒權、官員評議建議權、傳訊權等,有些還有逮捕權、檢控權。而各國懲治腐敗官員的司法機構則完全獨立依法地行使偵察起訴、司法審判職權,只對法律負責,從而有效地排除了人為干擾,對腐敗份子的懲處能做到毫不手軟,確保了反腐敗的實際成效。另外,在機構獨立的基礎上,反腐敗機構還有較高的層次和較廣的工作范圍。如聯邦調查局是專職調查危害國家安全和公共利益的機構,調查范圍極其廣泛,且不受地域限制,有權調查200多種犯罪案件,其中包括政府官員貪污、挪用公款、國際間販毒、洗錢案以及其他影響較大的腐敗案件。1970年美國國會通過了獨立調查委員會法,設立了獨立檢察官制度。獨立檢察官是調查美國政府舞弊案的專設職位,具有獨立調查並起訴政府官員的權力,只要不犯明顯的重大過失,任何人無權罷免。這個制度實施以來,先後查實了水門事件、伊朗門事件以及柯林頓與萊溫斯基不正當關系案件等。三是真正啟動對相關官員問責、彈劾、罷免程序。在西方發達國家的行政問責制中,以美國最為典型,已經形成了一套比較完善的運行機制和法律體系,行政問責制已成為通行的政府管理機制。在憲法中有明確對總統問責的具體規定,除此之外,許多聯邦、州法令和地方條例也對政府與官員的責任作出了直接的規定,包括財產申報的規定、公職人員行為准則的規定,等等。四是為監督提供有效的物質保障。國外研究認為,公職人員個人收入的高低,與涉足或抵禦腐敗有一定的關聯性。提高其工薪水平,使其保持體面的生活,對增大腐敗成本、抑制腐敗的動機,具有現實意義。新加坡政府讓大多數普通公務員的工資保持社會中上水平,並根據實際情況作出相應調整。將政府政務官員和行政服務公務員的工資與私人其餘部門正式掛鉤,使公務員的工資市場化,是他們的工資接近市場價格。高薪一方面使新加坡人民行動黨得以將社會上絕大部分最優秀的人才納入黨和政府的體制中,更重要的是使黨員有豐厚的物質基礎,沒有必要貪污以改善自己的生活狀況。許多發達國家以現貨、期貨等形式高薪養廉,並且薪金隨著任職的年限、功績而不斷增加,即使退休後也有足夠的生活保證,從而為反腐倡廉奠定起重要的物質基礎。 反腐倡廉是我國政治文明建設的內在要求和突出任務,「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我們應借鑒國外反腐敗成功的經驗和措施,建立行之有效的預防機制,不斷完善以憲法為核心的制度體系,理順權力結構,建立獨立的反腐組織系統,強化教育等方面作出新的努力,全面推進政治體制改革。

㈡ 國外神話故事

大家好,我是陌上小桑樹,我來回答這個問題。

諾亞方舟的故事

諾亞方舟中的諾亞是一個人名。在諾亞方舟這個故事之中,上帝感覺人類犯下的罪孽太過深重,決定用一場大洪水來毀滅人類。而上帝認為諾亞是一個非常正直的人,於是他告訴諾亞趕快造一艘船來躲避大洪水吧。

而在諾亞的船造好之後,持續40個晝夜的大風水及襲警而來,除了諾亞一家和他們帶上船的一些生物之外,地球上所有的動物都被毀滅了。

其實這則故事對於人類是非常有啟示意義的,不管其中的上帝存在不存在,但是如果說人類對於自然肆意破壞的話,那麼自然的生態系統崩潰肯定會產生一些惡劣的影響,比如說洪水也可能是地震。

㈢ 司法警察如何開展好訴源治理工作

司法警察是人民法院內部的一支准軍事化隊伍,在保障法院正常審判工作秩序、處置突發抗法事件、維護司法尊嚴等方面起著不可替代的作用,擔負著與審判工作密切相關的、特定的司法任務,是人民法院實施國家強制力的最直接、最具體的執行者。擔負著值庭、押解、看管、送達、執行死刑等職能,並參與對判決、裁定財產的查封、扣押等強制措施的實施,參與對突發事件的處置等職能作用。它既要為審判工作提供服務和保障,又要完成自己的業務訓練;既要接觸案件當事人和人民群眾,又要為法院的其它部門服務;同時,還要完成院長交辦的其他任務。因此,充分發揮司法警察的職能作用,對於審判工作的順利開展,維護法律尊嚴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意義。筆者從事司法警察二十餘年,結合自身工作實踐,就司法警察如何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談幾點粗淺的意見,僅供商榷。一、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法警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在新的形勢下,司法警察要想充分發揮好職能作用,必須要有強有力的思想政治工作做保障。同時,還必須具備良好的政治素質和大局觀念。要擺正位置,端正態度。然而,在實際工作中,有少數司法警察認識不到自身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大局觀念和進取意識,認為法院工作是以審理案件為主,司法警察工作只是服從、服務於審判工作。甚至一些司法警察在思想上存在著自卑心理,覺得司法警察工作是職低位卑,在院里被視為弱勢群體、「二等公民」,因此產生不安心本職工作,甚至缺乏責任心和進取心。針對這些情況,筆者認為首先要進一步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強化政治教育功能,培養高尚的職業道德,明確司法警察工作的性質。從踐行「三個代表」和科學發展觀的高度,解決好「為誰服務、為誰執法」的問題,增強司法為民理念,提高拒腐抗變能力。第二,是院領導和法警大隊的領導要及時發現問題,針對工作中出現的思想苗頭,採取談心、鼓勵、疏導等方式做好思想政治教育工作,摸准警員思想脈搏,指導警員端正工作態度,樹立服務審判,服務群眾的觀點,增強司法警察工作的使命感和神聖感,為充分發揮司法警察職能作用提供思想上的保證。第三要在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的同時,狠抓司法警察的隊伍管理。要堅持從嚴治警,加大監督考核力度,增強自我約束能力,努力提升司法警察的自信心和責任感。譬如我院一名司法警察,剛當警員時,覺得法官高高在上,而自己站著值庭,心裡很不平衡,幾度要有離隊思想,院領導和隊領導發現後,對其耐心教育,幫助其端正工作態度,促使這名警員轉變了理念,增強了信心,由於工作出色,這名同志連續幾年被本院和上級法院評為優秀司法警察。二、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司法警察必須具備良好的業務能力司法警察隊伍素質的高低,直接影響著保障能力和職能作用的發揮。因此,我們要強化警員素質養成。如何提高隊伍素質?最基本的、最重要的途徑還是加強學習,強化訓練。一要加強政治理論學習,逐步提升自己的政治理論水平,培養奉獻精神,樹立愛崗敬業意識,增強全局觀念,講究職業道德,牢固樹立法警這一小崗位可以大作為的觀念,努力做到文明執法,優質服務;二要加強法律、法規知識的學習,要堅持做到在學中干、在干中練,逐步提高自身的法學理論水平;三要加強文化知識的學習,拓寬知識面,夯實文化功底;四要加強警務專業技能的學習和訓練,提高職業素養,養成良好的職業風范,強化廉政自律意識,不斷改進工作作風,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勵」;五要加強應對突發事件、暴力抗法事件的訓練與演練,以適應當前日趨復雜的執法環境。那麼,怎樣學好、訓好、練好呢?第一要請進來、走出去。作為基層法院的法警隊伍,視野不那麼寬,見識不那麼多,所以聘任有經驗、學識淵博的司法警察專家來院進行現場講座。同時,分期分批派員到上級法院和外地法院學習觀摩。第二要強化業務技能訓練,做到每日一題,每周必練,每月必考。第三要學以致用,兌現獎懲。對於刻苦鑽研、學有所成、學有所用的法警,要及時予以表彰和獎勵,特別是在實際工作中取得顯著成績要予以重獎。對工作懶散、不思進取、業績平平、不學無術的要給予通報批評,嚴重的予以辭退,真正做到獎勤罰懶。三、更好地為審判工作服務,司法警察必須具有甘當配角的理念《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職責。這就充分說明了司法警察在履行職責過程中要擺正好自己的位置,積極配合法官的工作,聽從法官的指揮,為審判工作做好服務與保障,這是法警工作的出發點,也是法警隊伍建設得以全面發展的基本載體和生命力所在。對此,我們要有一個明確的認識,根據條例第八條之規定「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職責」,這就是說,在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或執行案件活動中,法官是代表國家法律行使審判權和執行權的,是處於主導地位的,司法警察所履行的職責固然也是法律所賦予的,但它有一個前提,就是要「在法官的指令下履行職責」,這就很明確,法官是主角,司法警察是配角。這個問題在審判活動中很明確

㈣ 國外民主政治可供我國借鑒的地方

我國對外國法律制度的借鑒是有傳統的,早在80年代初中國法學會成立大會上,中國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主要奠基人彭真就要求中國的法學工作者「研究法學必須吸收古今中外的有益的經驗……法學會要研究古今中外的法律,不管進步的、中間的、反動的,不管是奴隸主的、封建的、還是資本主義的,都要研究,取其有用的精華,去其糟粕和毒素。」我國借鑒外國法律制度主要體現為四種形式:一是與立法政策有關的借鑒,即對某一類立法或某一項立法帶有指導性,或對其他立法有直接影響的規則;二是了解研究外國有關法律中的若干基本原則和基本精神,以啟發思路;三是法律結構和法律技術上的採納;四是吸收某些具體規定和具體做法,以增加某一立法或制度的客觀適用性。無論哪種借鑒,都要從中國客觀實際出發,以我國現有法律體系中尚不完善的環節為重點,把是否符合我國實際和人民的利益作為法律移植的評判標准。實踐中,外國經濟商務領域的法律和涉及人與自然關系的法律借鑒的直接可能性較大,而有關人、婚姻、家庭、財產、勞動關系等領域的法律,由於基於根本不同的價值觀念的,直接借鑒非常困難,更多的是理念或技術層面的借鑒。
回歸主題,個人認為,以下外國法律制度對我國當前國家的民主法制建設有一定借鑒啟示的意義:
1、社會保障方面的法律制度:如低保。德國於1957年頒布的《農民老年救濟法》標志著德國逐步建成了獨立的、全面的農村社會保障法律體系,有效應對了歐洲一體化推進加劇農業領域的競爭壓力與德國農業人員較低生活水平之間的矛盾。此外,日本的低保制度相對完善,在法律層面上具有相當可操作性,也算得上是日本農村社會保障體系成功建成的重要經驗之一,其具有的顯著特色和基本經驗對構建與完善我國農村低保提供了可資借鑒之處。
2、地方立法程序方面的法律制度:一些國家(尤其是聯邦制國家)在地方立法程序建設上頗有心得,以美國規章制定程序為例,其關於非正式程序、正式程序、例外程序、混合程序、協商程序等都有詳細的規定,對我省地方政府立法有一定的啟示。如在改革地方規章制定程序上,要進一步解放思想,更新觀念;法制理念要由重實體轉向重程序,由重擴權轉向重約權;修改規章制定規定,要增加公眾參與的有關程序等。
3、基層自治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城市社區自治為例。當今許多國家和地區都制訂了城市社區自治的法律法規,在經歷過一定時期的社區治理後,形成了以美國為代表的居民主導型模式、以新加坡為代表的行政主導型模式、以日本為代表的混合型模式和以我國香港地區為代表的服務導向型模式。探討和比較這些國家和地區的社區自治立法、總結其立法規律,對於當前修改《居組法》、完善我國城市社區自治法律制度有一定的啟示和借鑒作用。
4、電子政務方面的法律制度:美國、新加坡、韓國、日本、等國家電子政務法規體系建設主要集中在以下幾個方面:電子政務組織法,包括電子政務的主管部門及其職權職責,以及電子政務的設置及其法律地位;信息公開法,指政府在面向公眾進行信息公開方面的法律法規;電子政務安全法;電子簽名法;電子政務財政法,主要調整電子政務財政資金的來源、預算、使用及其監督等事項;電子政務監督法。為我國相關法律制度提供了參考來源。
5、農地徵收補償方面的法律制度:美國的農地徵收制度已經有200多年的歷史, 其在長期的司法實踐中積累的法治經驗是人類優秀文明共同的成果,對當前中國正在積極推行新一輪的農地徵收制度改革具有重大的借鑒意義。我國可以參考其農地徵收的憲法准則、農地管制性徵收和補償機制,並借鑒成熟的市場機制和法制框架下的農地徵收經驗,對中國當前農地徵收制度的改革提供有益建議。
6、公民申訴(信訪)方面的法律制度:在國外,與我國信訪制度相類似或相近似的制度統稱為公民申訴制度.信訪制度是一個國家民主政治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它存在於世界上絕大多數國家,特別是普遍存在於民主法制發達的國家。它隨著經濟社會的發展而發展,隨著法制的健全而完善,在社會政治生活中發揮著重要作用。國外公民申訴制度在法制化建設的程度與水平上具有一定的領先經驗,為我國建設改革和完善信訪法規提供啟示和借鑒。
7、反腐敗方面的法律制度:國外的監督監察機構和反腐敗組織已經形成了比較嚴密的體系。以《俄羅斯聯邦反貪污賄賂法》為例,該法的公布實施,使俄羅斯聯邦實現了從「權力反腐」向「制度反腐」、從「分散反腐」向「系統反腐」的轉變。了解俄羅斯聯邦反貪污賄賂法的立法進程及其特點,分析俄羅斯聯邦反貪污賄賂法的主要內容,對我國反腐敗法治的順利開展具有重要的借鑒意義。美國的預防職務犯罪的法律體系也十分值得借鑒。
8、計劃控制方面的法律:以預算為例。美國預演算法律制度體系已有二百多年的構建歷史,深深地烙印著美國權力制衡、預演算法定、程序規范和順勢而變的特徵。學習其在理順預算管理職責分工,建立健全預算編制、執行和監督相互制約等方面的法律機制,有利於進一步提高我國預算管理的科學性、民主性和透明度,嚴格政府債務管理,控制和防範財政風險。
9、國家安全方面的法律制度:以反恐為例。與法治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的反恐立法尚處於發展階段,法律法規的專門規定稀疏零散且可操作性不強,反恐立法進程任重而道遠。鑒於恐怖主義的復雜性和反恐斗爭的特殊性,以及反恐與人權保障之間的復雜關系,決定了反恐立法並非易事。我國應在借鑒俄羅斯、德國、英國、美國、法國等國家的立法經驗基礎上,探索出適合本國國情的反恐立法之路。
10、教育方面的法律制度:依法治教是一個國家對教育實施較為成熟管理的標志。20世紀中後期以來,各國更加關注教育法制的健全和完善,把其視為對教育進行宏觀控制和管理的最重要手段之一。國外教育法制發展,成文教育法日益占據主體地位,教育法律體系日趨完善,教育法律法規的執行、監督制度日趨成熟,教育司法制度比較健全。我國應在廣泛借鑒的基礎上建立對教育法律法規適時的立、改、廢制度,在國家法制統一原則前提下,擴大地方教育立法許可權,健全並完善教育執法與監督機制,加強教育法學的理論研究與學科建設,更好地服務於我國教育法制實踐。
11、環境方面的法律制度:經過改革開放30年的歷程,我國環境法律的覆蓋面已經相當廣泛,幾乎所有已知的重大環境問題都處在環境法律的覆蓋之下,就環境法律的覆蓋面而言,我國環境法律已經比較完備。在全社會建設「美麗中國」的新要求下,我國的環境法制建設面臨下一步的戰略突破口,學習國外相關法律制度能為我們提供一些幫助,如美國的《國家環境政策法》對美國政府執政理念的轉型和行政決策程序的科學化和民主化的重大推動作用,深入研究該法將有助於我們確定我國環境法制建設的發展方向和戰略突破口。

㈤ 國外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到底怎麼做

第一部分:當地法律考量(Local Legal Considerations)
開展跨境融資租賃業務最根本的考量是分析當地的法律環境,向當地富有經驗的律師的咨詢總是必不可少的。相關融資租賃業務的考量因素包括。
其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
其二、當地的牌照規定;
其三、目標國對可能提供給客戶的金融產品(Financing Procts)的種類限制;
其四、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當地法律中是否可行;
其五、出租人保護和行使其租賃設備所有權的能力,或者針對第三人或承租人出租人實現其租賃設備上第一位擔保物權的能力;
其五、目標國的就業和勞動法;
其六、隱私保護法律;
其七、遵守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和規章;
其八、其它相關法律(高利貸限制、反洗錢、合同是否用當地語言等)。
具體展開如下,但需注意的是:在一些國家,如澳大利亞和加拿大,各省或州的法律也許差別很大。
一、外資所有權和公司治理的限制(Foreign Ownership and Mangement Restrictions)
在一些國家,當地法律禁止外資在從事租賃的公司中佔有100%的股份。因而,外國公司必須和當地的公司或個人合作來操作融資租賃,合資企業(joint venture)最為常見。例如,印度(本地股份至少佔25%),印尼(本地股份至少佔25%),菲律賓(本地股份至少佔40%)。這些本地股份規定有時比較含糊,在一些情況下,完全可以消弱它們對公司財務和治理影響。
在一些國家,盡管沒有本地股份的規定,但有要求本地治理的規定。例如,在一些國家(包括奧地利、澳大利亞、印度、日本、南朝鮮、馬來西亞、新加坡和泰國),一個或兩個董事必須要求是當地居民或公民。在另一些國家,一半或大多數董事必須是當地人(包括阿根廷和汶萊)。
二、牌照規定(Licensing Requirements)
在一些國家,開展租賃業務需要向政府機關申請牌照。例如,在巴西,需要向巴西中央銀行申請租賃牌照。其它需要牌照的國家(或地區)包括香港和波多黎各。有時,這些規定是敷衍的,僅需要填寫表格、按期更新和繳費。有時,取得和保持牌照是昂貴和嚴格的。例如,在巴西,租賃公司須符合最低的注冊資本規定、嚴格的經營准則和繁多的報告義務。
在另外一些國家,租賃公司是否需要牌照取決於其提供的金融產品。例如,在墨西哥非受監管的公司(non-regulated company)可以操作經營性租賃(operating lease),在當地稱為「純租賃」(pure lease),區別於「融資租賃」(financial lease)。 純租賃和融資租賃的一個重要區別是承租人的期終選擇權。在墨西哥,純租賃包含期終的公平市場價值購買選擇權,但不會是固定價格的選擇權(無論這是名義價格或含有市場因素)。大多數法律專家認為,包含任何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都會導致一個租約變為融資租賃,而融資租賃可能只有那些有牌照的、受監管的融資租賃公司才可提供。同樣的牌照規范適用於其它拉美國家(如哥倫比亞、秘魯、委內瑞拉)。
類似的牌照制度也存在於許多歐洲國家,特別是南歐。例如,在法國經營租賃通常是非受監管的活動。然而,包含承租人固定價格購買選擇權的租賃(在租賃物用於商業時法語叫credit-l,在用於消費叫location avec option d』achat)只能由受「法蘭西銀行」監管的有牌照的公司提供。另外一些國家比利時、西班牙、義大利的牌照制度也或多或少參差不齊。不幸的是,盡管這些國家同為歐盟成員國,在一個國傢具有合法牌照的融資租賃公司並不一定可以在另外的歐盟國家獲得牌照豁免。其中一些國家牌照規定的嚴格和對不符合規定的處罰是不容低估的。
因許多歐盟國家有關牌照的規定不同,如何才能符合諸多國家的不同規定?一個解決方案是在歐盟境內通過一個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來操作。根據《歐盟第二銀行規章》(EU's Second Banking Directive),只要符合條件,受歐盟成員國中央銀行監管的銀行可以為在大多其它歐盟國家融資服務(包括租賃)「頒發通行證」,而不需要符合其它歐盟國家的規定(即跨境經營)。這種「頒發通行證」模式的細節不是本文討論的內容,但有幾點需要指出。首先,作為一個持牌銀行所涉的監管規定繁多,一般比獲得另一個租賃牌照麻煩得多,任何不合規都可能會受到嚴厲處罰。其次,遵行歐盟各國實行的《歐盟第二銀行規章》的條件也不太容易,有時還會產生另外的問題(即,納稅問題)。
三、金融產品的其它提供限制(Other Limitations on Financing Proct Offerings)
在一些國家,國外的租賃公司不可以合法得提供的某些金融產品,或者是因為產品本身的原因被禁止,或者外資融資租賃公司不可能得到所需的牌照或地位。
四、可執行性問題 (Enforceability Issues)
在許多國家,其制定法沒有像美國《統一商法典》(Uniform Commercial Code)第2A章那樣對動產租賃(personal property leasing)作出規定。在多數情況下,當地法院參照合同法或不動產租賃(real property leasing)的法律來解釋租賃協議和決定租賃協議的可執行性。在許多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或者不可執行或者由法院根據個案情況決定。這在大陸法系國家較常見,包括大多拉美國家和德國。在這些國家,如果出租人違約,或者(更為重要的是)如果租賃物有缺陷或不能達到廠家或賣方所說的質量標准,即使租約含有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法院也會允許承租人停止支付租金和/或解除租約。這種風險很難控制,值得出租人在業務擴展時仔細衡量。
在一些國家,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只在某些租賃中可執行。例如,在具有英美法源遠的澳大利亞、紐西蘭和若干其它亞太國家,如果一個租約含有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大多情況下,甚至是公平市場價值的購買選擇權),該租約會被認為是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在以上一部分國家中,承租人無條件支付租金( hell-or-high-water)條款在租賃合同中可執行,在分期付款購買合同(hire-purchase contract)不可執行。正因為此原因,在這些亞太國家中,租賃合同一般不包含承租人購買選擇權條款。
另外賠償條款、自由轉讓條款、續約條款、違約和補償條款在有的國家也可能得不到執行。所以,在做跨國租賃業務時,最好讓當地律師審查一下租賃合同,搞清楚那些條款在當地不可執行,以便評估風險。
五、抵押擔保和相關問題(Collateral Security and Related Issues)
正如許多國家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2A章規定的動產租賃制定法一樣,許多國家同樣缺少如《統一商法典》第9章規定的有擔保的交易。在租賃業務國際擴展決策中,非常重要的一件事情是了解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保護和行使其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出租人在多大程度上可以取得和行使第一位的抵押物權或其它擔保物權。
許多國家的法律體系類似美國,法律一般認可和保護出租人對租賃物的所有權和(或)允許出租人就融資財產行使第一位的抵押權。如加拿大的《動產擔保法》(Personal Property Security Acts)差不多就是以美國的《統一商法典》第9章為藍本。
但在一些國家,或者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或者因為當地法律體系的性質,就租賃的動產不可能取得可執行的、第一位的擔保物權。有時候,這取決於所涉財產的類型。例如,在墨西哥能取得第一位擔保物權的唯一辦法是質押(pledge),而質押只能通過佔有擔保物來實現,很顯然這對租賃物來說根本不可行。但飛機和輪船例外,它們適用抵押登記制度。對於在墨西哥的純租賃來說,如果承租人違約,出租人須通過普通的法律程序來回復租賃物的所有權,這種法律程序漫長而昂貴,而且所有權回復很少能確保成功。
在一些因為缺少現行有效的動產擔保法律的國家,地方法律和慣例有時能部分地減少此種風險。還是以墨西哥為例,一般情況下,對於每期的租金承租人會簽署憑出租人指示支付的本票(promissory notes payable to the order of the lessor)。如果有一期租金未付,出租人可以啟動簡易法律程序(summary legal proceedings )(區別於漫長的普通法律程序)向承租人收租金。在簡易法律程序下,出租人有權取得承租人的財產。
最後,評估在目標國的法律下當承租人違約時出租人所能得到的動產擔保法上的救濟和其它相關救濟時,應該考慮到當地有關破產或倒閉的法律(local bankruptcy or insolvency law)規定。眾所周知,這些法律各國差別很大,會使出租人面臨額外的信用和擔保風險。
六、就業和勞動法(Employment and Labor Laws)
充分了解當地的就業和勞動法的性質和後果非常重要。在僱傭當地雇員之前,要詳細地與當地律師就僱傭和解僱當地雇員的法律義務探討交流。在許多情況下,這些義務往往和本國有很大不同,非常可能增加公司成本。例如,在許多國家,僱傭員工意味著僱主有義務支付資金給政府發起來的退休/養老金計劃。這些規定千差萬別,可能產生意想不到的開支。
在某些國家(如荷蘭、法國和德國),一旦雇員達到某一數量標准(法國是50人),當地法律規定要建立工會。在這些國家,幾乎所有僱主想要實行的任何有關就業環境的變化都需要事先和工會磋商(包括裁員、重組導致的僱主變化、業務性質改變、補償和福利變化等)。盡管各國規定不盡相同,但在某些時候沒有工會的同意僱主很難改變任何東西。
另一個考量是當地法律對就業終止的規定。雖然美國存在一些解僱員工的限制(如反歧視法),但美國基本上是一個就業合同「自由」的國家。但在其他許多國家,情況有很大不同。在一些國家,僱主常要求就「不公平解僱」賠償(如愛爾蘭)。在這些有類似規定的國家,勞動法庭或類似機構可以審查僱主的解僱理由(雇員表現等),可能要求僱主支付非常高的遣散費。在一些國家(如日本)即使解僱一名表現很差的員工也絕非易事。
七、隱私/資料保護法律(Privacy/Data Protection Laws)
應該請教當地的律師當地隱私或資料保護的范圍和適用問題。這些法律常常調整涉及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的收集、處理、儲存、傳遞、分享和/或使用。例如,資料保護法尤禁止把客戶和雇員的信息跨境傳遞給沒有同等資料保護法的國家(即使接受方是傳遞方的關聯公司也不得例外)。因為美國基本沒有類似於歐盟國家那樣的資料保護法,所以麻煩來了,因為總部在美國的租賃公司一般希望能收到它歐洲子公司發來的這些信息,以便其審查全球信貸風險和評估雇員。
美國政府為了在這方面支持美國公司,與歐盟磋商簽訂了所謂的《安全港協議》(safe-harbor agreement)。在此協議中,美國的公司可以自願採用和公布一項符合歐盟隱私法規定的隱私政策,並向美國商務部登記。歐洲的公司也允許在合規的條件下與美國的「安全港」公司共享客戶和雇員的機密信息。
隱私/資料保護法律在世界各地越來越盛行。除了在幾乎每個歐盟國家,類似法律也在阿根廷和澳大利亞實行。
八、本國出口控制和相關法律法規(Export Control and Related Laws and Regulations)
這包括:(1)有的法律規定國外的子公司須取得本國出口許可證書;(2)法律禁止同某些國家交易(例如,伊朗、古巴等);(3)有關防止軍事武器技術擴散的法律。
九、其它法律考量(Other Legal Considerations)
除了上訴法律考量因素,准備在國外拓展業務的融資租賃公司應該和當地的律師就可能對當地融資租賃操作可能發生影響的大量其它當地法律的適用范圍深入探討。例如,有些國家的法律直接或間接地要求融資合同(或其它文件)應當使用當地的語言(例如印尼和加拿大魁北克省)。在有些國家(或地區),當地的商業慣例要求文件用當地語言書就(如:日本、南朝鮮、台灣、中華人民共和國、大多拉丁美洲國家和許多歐洲國家)。
值得注意的是,在一些非英語國家文件可以用英語書就而且有時也經常這樣做。但還是使用當地語言為好,因為在訴訟中,法官理解協議的時候要依靠法庭指定的翻譯。而這種翻譯質量往往參差不齊,法律條款很可能被翻譯得面目全非,造成法官理解的偏差。但很顯然,使用當地語言書就的文件,無論是法定與否,都 會增加額外的商業成本。

㈥ 國內外究竟都是如何應對高空拋物的

隨著社會不斷發展向前,城市高樓林立,居民的住宅越來越舒適也越來越高,與此同時的安全隱患也隨之浮出。

近年來國內小區高空墜物事件頻發,給人民群眾的生命財產安全造成了極大的傷害。然而事件發生後卻因很難准確找到真正的肇事人,導致後果無人承擔,給受害人造成二次傷害。

新加坡物價很高,很多百姓無法負擔買房的費用,都會選擇租住在政府的租屋中。而面對高空墜物,新加坡的懲罰就很嚴厲,如果被發現有安全隱患的住戶,將會扣除相應分數,累計扣除分數過高將會直接影響是否能正常租住房屋。如果發生了高空拋物事件,那麼當事人就會遭到嚴重懲罰,被永久禁止申請政府住房。對於一些有故意嫌疑的當事人,還會面臨刑事處罰。

懲罰不是目的,要想在安全優越的環境中生活,需要所有人的共同努力和付出,希望以往的慘痛教訓能給大家帶來啟示,一起做好防止高空墜物的預防。

㈦ 教育行業線上教育使用電子合同發生糾紛怎麼辦

你好!教育行業線上教育使用的電子合同與紙質合同一樣,只要沒有法專律規定的屬無效條款的情況,那電子合同就是合法有效的。發生糾紛首先應當協商解決,解決不成的可以准備材料、搜集證據後向法院提起民事訴訟以維護權利。以上都是純手打,希望可以幫到你!

㈧ 國外都是怎麼治理霧霾的

英國:綠化帶是城市面積的3倍
20世紀80年代,英國治理污染的重點為治理汽車尾氣。政府要求所有新車都必須加裝催化劑以減少氮氧化合物排放,又針對私家車徵收天價的進城費和停車費,控制私車流。
同時,政府大力推動新能源汽車、公共交通和綠色交通。倫敦計劃在2015年前建立2.5萬套電動車充電裝置,電動汽車買主將享受高額返利,並免交汽車碳排放稅,甚至免費停車。自行車交通也被政府作為支柱,計劃建設12條自行車高速公路。英國的高官們都以身作則,控制公務用車。2009年的一天,首相卡梅倫騎自行車上班,而副首相剋萊格則在坐地鐵。
此外,加強綠化也是治理大氣污染的重要手段。在人口稠密的倫敦,人均綠化面積高達24平方米,城市外圍還建有大型環形綠化帶,面積達數千平方公里,幾乎是城市面積3倍。今日的倫敦,大霧天氣已經從100餘年前的每年90天,減少為不到10天。
日本:汽車尾氣不能使毛巾變黑
上世紀80年代,日本開始多渠道整治污染,對環境極為重視,在人口密集的狹小國土上,取得了堪稱奇跡的成就。
日本治污的手段之一就是城市綠化,東京有關當局規定,新建大樓必須有綠地,必須搞樓頂綠化。東京的綠化很少種草,而是種樹,不但要綠化面積,還追求綠化體積。大量樹木對城市空氣的凈化作用自然是不可忽視的。
另一個手段是控制汽車。這還和一場曠日持久的官司有關。1999年東京國道沿線的600多位呼吸道疾病患者,集體狀告地方政府和七家柴油汽車企業,認為汽車尾氣給他們的身體造成了傷害。經過專家認證,汽車尾氣造成的PM2.5確實具有強烈致癌作用。
為此,在2003年東京推出一項新立法,要求汽車加裝過濾器,並禁止柴油發動機汽車駛入東京。新法規實施的第一天,交警在東京內外的主要路口全面檢查,讓每個司機發動引擎,然後用白毛巾堵在尾氣排放口,如果發現白毛巾變黑,則這輛車不許進入東京。五年後官司告一段落,被告的汽車企業拿出12億日元,與633名患者和解。
如今,日本汽車出廠時都已安裝了過濾器,排放標准達到了歐洲三級標准,東京市內的幾萬輛計程車都是使用天然氣。這些努力使得整個東京天青雲白,視野也很好。而且認真的日本人還要拿鄉下來比較,說東京的空氣質量還不夠好。
美國:實時監測小顆粒
美國採取區域環境管理框架,打破州的界限,依據地理和社會經濟,將全國劃分成十個大的地理區域,設立區域辦公室,進行統一管理。環保機構有權進行立法、執法、處罰,並通過強制執行手段和監控、技術改進等相結合的方式協調開展工作。
美國環保署1997年根據《清潔空氣法案》,又設立了專門針對大氣PM2.5含量的標准,以便更好檢測過去被忽略的這類細小顆粒物。美國對PM2.5的管理重點是嚴密監控、實時公開、立法規范。他們在全國范圍內設立了數以千計的顆粒物檢測站點。
環保署的官方網站,面向公眾告知測得的空氣質量指數。其中PM2.5參數每小時更新一次。為了更直觀,網站通常通過六種顏色表示空氣污染情況。綠色表示「良好」,黃色、橙色、紅色、紫色依次加重,醬紅色則表示「危險」。
民眾還可要求環保署通過電子郵件發送指定地域的空氣質量。

㈨ 國外防治霧霾採取了哪些措施

一、英國
提到霧霾,人們第一個想到英國倫敦。這個海島國家的首都有海風吹拂,按理不該有霧霾。但「倫敦煙霧事件」像一記重錘,使得英國人痛下決心開始整頓空氣污染,並催生了世界上第一部空氣污染防治法案《清潔空氣法》的出台。通過一系列措施,到1975年,倫敦的霧霾日由每年幾十天減少到了15天,1980年降到5天。
可惜倫敦的抗霧斗爭並沒有到此結束。80年代後,倫敦的汽車數量激增,當時機動車保有量達到了244萬輛(截至2014年底,北京每百戶家庭擁有63輛小汽車,而大多數國家的這一數據平均值僅為25輛。據北京市交管局信息,北京全市2015年11月的機動車保有量達到561萬輛),交通堵塞情況嚴重。自1981年以來,倫敦乘汽車外出的數量增長了20%,占所有上班行程的43%,交通污染取代工業污染成為倫敦空氣質量的首要威脅。英國政府不得不採取一系列措施來對抗這種由汽車帶來的空氣污染。
1、控制車輛氮氧化物污染的排放。從1993年1月開始,英國強制所有在國境內出售的新車都必須加裝催化器以減少氮氧化物污染的排放。對汽車尾氣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以及碳氫化物等成分進行嚴格控制,並在汽車年檢中檢測尾氣中一氧化碳、氮氧化物等是否達標。
2、通過交通擁堵費和發展公共交通來限制私家車流量。自2003年2月起,倫敦市政府規定,收費區域為倫敦市中心8.5平方公里區域(現在已擴展到了22平方公里),從周一到周五的早上7點至下午6點在收費區域內行駛,需要繳納擁堵費。擁堵費在過去10年有所增長,目前已從最初每天5英鎊上漲至11.5英鎊。隨後,倫敦市公布了更為嚴厲的《交通2025》方案,限制私家車進入倫敦。研究表明,該措施減少了收費區域內26%的交通擁堵。區域內行駛速度增加了5-10公里/小時;2003—2006年,該措施減少了由交通排放的氮氧化物(NOX)、PM10和CO2污染物濃度分別為17%、24%和3%。與此同時,倫敦優先發展公共交通網路,鼓勵市民選擇地鐵或公交系統出行,並計劃修建12條自行車高速公路。
3、提倡自行車代替汽車。英國鼓勵市民騎自行車綠色出行,建設12條自行車高速公路。英國的高官們都以身作則,控制公務用車,騎自行車綠色出行。倫敦市市長鮑里斯計劃到2023年把倫敦私車流量減少9%。鮑里斯市長本人也堅持每天騎自行車上下班。
4、倫敦政府在2008年推行了低污染排放區政策。在低污染排放區內行駛的車輛必須達到一定的排放標准,否則將會被徵收費用。此舉的目的是為了加快污染嚴重車輛的更換速度,促進老舊車輛加裝減排裝置,降低車輛的污染排放,使倫敦的空氣質量得到改善。
二、美國
洛杉磯是美國的工業城市,從20世紀初就飽受大氣污染的困擾。特別是1943年的「洛杉磯霧霾」事件和之後發生的「光化學煙霧」污染,讓洛杉磯政府和市民下決心採取措施根治霧霾。隨著石化能源的發現與開采,洛杉磯汽車擁有量不斷增加,上世紀70年代,洛杉磯市汽車擁有量從30年前250萬輛增加到400多萬輛。
1、美國治理霧霾,首先從汽車入手。在洛杉磯,政府要求出售的汽車必須是「清潔的」,而且要求1994年以後出售的汽車全部安裝「行駛診斷系統」,對機動車的工作狀態進行實時監測,這樣當有車輛超標時可以及時讓其停止污染並接受維修。加州還出台了比美國政府出台的空氣質量法還要嚴格的《污染防治法》,引導並促使美國和外國汽車生產商改進汽車的排放性能。
2、發展公共交通,減少汽車用量。汽車、港口船舶和貨物運輸是洛杉磯最大的空氣污染源。洛杉磯地區大力提倡公共交通,擴建區內輕軌系統和洛杉磯市地鐵系統;在高速公路上設立兩人以上車輛專用通道,並允許單人駕駛新能源汽車使用專用通道;在市區增設自行車車道;要求船舶進入洛杉磯港口後使用岸上電源;設立過境運輸車輛專用通道;淘汰高污染柴油車輛等。
3、鼓勵清潔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的開發和利用。美國環保署已經針對發電站、汽車等微小顆粒物排放源發布了規范和指導,其中包括對公共汽車和輕型卡車使用清潔能源,減少排放;對柴油發動機執行多層次的廢氣排放標准,要求發動機生產商製造符合先進排放控制標準的產品,從而使廢氣排放減少90%以上。洛杉磯地區要求使用天然氣替代石油或燃煤發電;鼓勵使用風能、太陽能等可再生新能源使用;加強可再生能源和提高能源使用效率研發;制定減少溫室氣體和臭氧排放政策;提高建築節能標准;為購買新能源汽車和安裝太陽能設備的家庭提供財政補貼等。
三、德國
德國在治理空氣污染方面的努力備受全球矚目。20 世紀70 年代,德國空氣污染日趨嚴重,影響民眾的生產和生活。德國治理空氣污染主要通過完善應急措施和長效機制,軟硬兼施。
1、依法治理,設立「環保區」。1974 年德國政府出台了《聯邦污染防治法》,制定大型工業企業污染排放標准,要求企業在規定時間內空氣過濾裝置達標。此法經過多次修改、補充,現已成為歐盟治理空氣污染的樣板法律。德國超過40個城市設立了「空氣質量環保區域」,只允許符合排放標準的車輛駛入。還在許多大城市中心設「自然保護區」。
2、注重快速應對,霧霾嚴重時禁行車輛關停工廠。如果空氣出現嚴重污染,必須立即採取行動快速應對。對部分車輛實施禁行,或者在污染嚴重區域禁止所有車輛行駛;限制或關停大型鍋爐和工業設備;限制城市內的建築工地運作。
3、注重長效機制,設定機動車排放標准,各類車輛都需滿足設定的排放上限。歐盟所有成員國機動車均需符合歐盟統一標准。為了排放不超標,機動車輛需安裝微粒過濾器等尾氣清潔裝置。在德國,安裝過濾器的車主可獲得國家補貼。嚴格設立大型鍋爐和工業設施的排放標准。歐盟已統一規定了工業排放標准,出台了《工業排放令》。同時,對小型鍋爐等供暖設備設定排放標准。
4、實施「空氣清潔與行動計劃」。40多年前,德國魯爾工業區的萊茵河兩岸污染嚴重。而今,實現了青山綠水,空氣清新,這與德國實施100個「空氣清潔與行動計劃」密不可分。「空氣清潔與行動計劃」減少可吸入顆粒物的具體方法首先是限制釋放顆粒物的行為。例如,車輛限行、限速,工業設備限制運轉等。第二就是用技術手段減少排放,例如安裝顆粒過濾裝置。德國立法機構曾於2007年立法補貼安裝顆粒過濾裝置的柴油機小汽車,並對未安裝過濾裝置的車輛徵收附加費。
四、日本
日本在工業化初期也曾飽受空氣污染之苦。1999年東京600多為國道沿線呼吸道疾病患者就以汽車尾氣上海其身體為由狀告地方政府和八家汽車企業,經專家鑒定,汽車尾氣造成的PM2.5確有強烈的致癌作用。正是這一訴訟案推動了日本政府對PM2.5的重視和地方政府著手管控交通的決心。
1、自2000年開始,日本政府開始要求汽車加裝尾氣凈化裝置,並禁止超標車投入運行。經過多年的努力,日本在汽車尾氣排放的控制方面取得了良好的效果。目前東京近十萬輛計程車都成功改造成使用天然氣,PM2.5數值得到大幅下降。
2、2003年,東京推出一項新立法,要求汽車加裝過濾器,並禁止柴油發動機汽車駛入東京。當時的日產汽車公司擁有世界上最先進的尾氣過濾技術。
3、2004年,東京使用油電混合動力系統的計程車。這種汽車燃油經濟性能較高,可以降低油耗,因此在當時被稱作「生態計程車」。
4、環保二字在日本深入民心,各種條例的出台更影響了日本汽車工業的發展趨勢。排氣量660cc以下的汽車因其環保、小巧而深受歡迎,成為日本汽車市場的主流。
五、法國
法國在近幾年也陷入霧霾的困擾中,埃菲爾鐵塔等建築物在霧霾中幾近消失。當地時間2014年3月13日,法國多個地區遭遇高濃度微粒污染。巴黎為了應對持續惡化的霧霾侵襲,做過如下措施:
1、2014年3月法國首都巴黎實施汽車單雙號輪流行駛措施。該措施實施首日3月17日,有數以千計的車輛被拒於巴黎城區之外,地鐵高峰期也十分擁擠。據悉,法國上一次實施這一措施是在1997年。
2、施行為其三天的公共交通免費,包括公交車、地鐵、快線和公共的自行車電動車,鼓勵大家少開車;巴黎大區的地區快線、地鐵、公交車等公共交通工具將免費供民眾使用。
3、巴黎市政府和一些機構緊急推出多項措施,以鼓勵市民減少使用私家車,更多選擇公共交通出行。其中包括減少公務車輛的使用、居住區免費路邊停車、部分減免自行車和電動汽車的租賃費用等。
4、將巴黎環城公路限速由時速70公里降至60公里,途經巴黎及其周邊地區高速公路的時速限速也分別下調20公里。
六、義大利
2008年,米蘭被稱為歐洲污染最嚴重的城市,此後一直處於歐洲污染最嚴重地區的名單。自2007年起,米蘭已經多次採取限行措施。
1、義大利米蘭市對污染最嚴重汽車征稅,工作日7時至19時,污染嚴重的汽車必須繳納2至10歐元稅才能進入市區。
2、羅馬實行「綠色周日」活動,只有電動汽車等環保車才能上街行駛。12月21日和22日,羅馬採取了單雙號限行措施,違者被處以150歐元(165美元罰款)。
3、米蘭於2015年12月28日至30日採取車輛限行措施。與之相應,米蘭將加大公交優惠力度,一張售價1.5歐元(約合1.65美元)的「抗霾」特票可以使用一整天。
七、西班牙
西班牙巴塞羅那和馬德里也採取了降低空氣污染水平的措施。
1、巴塞羅那地區提出對車輛實施限速每小時90公里的新標准。
2、西班牙首都馬德里市2015年11月12日首次宣布執行禁停和限速措施,規定非市中心區域居住市民禁止在這一區域停車,同時,進城車輛的速度限制在70千米/時,低於之前80~90千米/時的平均速度。市政當局力勸310萬市民使用公共交通工具出行。
3、根據馬德里市減排控污計劃,如果每立方米空氣NO2含量達到250微克,或持續兩天達200微克,政府就會發布警示,力促綠色出行並實施限速;如果第二天污染依然嚴重,市中心僅允許附近居民停放車輛;若污染持續到第三天,市中心將執行單雙號限行措施,同時還會限制計程車自由行駛。
八、波蘭
波蘭第二大城市克拉科夫不久前實施一項新的抗霧霾方案:當空氣中的PM10含量達到150微克/立方米時,城市立刻啟動應急狀態——機動車駕駛員在出示本人駕駛證後,可免費乘坐市內公交,而其他人需正常購票。此外,載重量超過3.5噸的車輛禁止進入市中心和內環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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