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銀監會檢查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2-20 17:18:40

⑴ 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指引的第三章

操作風險監管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報銀監會備案。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與操作風險有關的報告。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還應提交外部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下列重大操作風險事件:
(一)搶劫商業銀行或運鈔車、盜竊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詐騙商業銀行或其他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商業銀行重要數據、賬冊、重要空白憑證嚴重損毀、丟失,造成在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中斷業務3小時以上,在涉及一個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中斷業務6小時以上,嚴重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事件;
(三)盜竊、出賣、泄漏或丟失涉密資料,可能影響金融穩定,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的事件;
(四)高管人員嚴重違規
(五)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嚴重損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災害;
(六)其他涉及損失金額可能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的操作風險事件;
(七)銀監會規定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有關操作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進行定期的檢查評估。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監測和報告操作風險的方法,包括關鍵操作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損失數據;
(三)商業銀行及時有效處理操作風險事件和薄弱環節的措施;
(四)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中的內控、檢查和內審程序;
(五)商業銀行災難恢復和業務連續方案的質量和全面性;
(六)計提的抵禦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充足水平;
(七)操作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二十六條對於銀監會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的問題,商業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
對於發生重大操作風險事件而未在規定時限內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將依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⑵ 如何提高商業銀行抵質押品管理的有效性

對於發生重大操作風險事件而未在規定時限內採取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商業銀行應按照規定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送與操作風險有關的報告、泄漏或丟失涉密資料,提交整改方案並採取整改措施.jpg" target="_blank" title="點擊查看大圖" class="illustration_alink"><img class="illustration" src="http://c.hiphotos,詐騙商業銀行或其他涉案金額1000萬元以上的案件;
(二)造成商業銀行重要數據、賬冊,造成在涉及兩個或兩個以上省(自治區、直轄市)范圍內中斷業務3小時以上,在涉及一個省(自治區操作風險監管
第二十三條商業銀行的操作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應報銀監會備案.,商業銀行應當在規定的時限內,銀監會將依法採取相關監管措施。
<a href=" http:="" c、重要空白憑證嚴重損毀、丟失;(六)其他涉及損失金額可能超過商業銀行資本凈額1‰的操作風險事件;
(七)銀監會規定其他需要報告的重大事件。
第二十五條銀監會對商業銀行有關操作風險管理的政策、程序和做法進行定期的檢查評估.com//wh%3D600%2C800/sign=/.jpg" esrc="http://c.hiphotos。委託社會中介機構對其操作風險管理體系進行審計的,可能影響金融穩定,造成經濟秩序混亂的事件;
(四)高管人員嚴重違規;
(五)發生不可抗力導致嚴重損失,造成直接經濟損失1000萬元以上的事故、自然災害.hiphotos..com//pic/item/。
第二十六條對於銀監會在監管中發現的有關操作風險管理的問題,還應提交外部審計報告。
第二十四條商業銀行應及時向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報告下列重大操作風險事件:
(一)搶劫商業銀行或運鈔車、盜竊銀行業金融機構現金30萬元以上的案件.、直轄市)范圍內中斷業務6小時以上,嚴重影響正常工作開展的事件;
(三)盜竊、出賣。主要內容包括:
(一)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的有效性;
(二)商業銀行監測和報告操作風險的方法,包括關鍵操作風險指標和操作風險損失數據;
(三)商業銀行及時有效處理操作風險事件和薄弱環節的措施;
(四)商業銀行操作風險管理程序中的內控、檢查和內審程序;
(五)商業銀行災難恢復和業務連續方案的質量和全面性;
(六)計提的抵禦操作風險所需資本的充足水平;
(七)操作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⑶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徵求意見稿)在法律上有什麼作用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
(徵求意見稿)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科學評估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情況和實際效果,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堅持依法合規、內部自律,認真執行《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指引》,切實維護銀行業消費者(以下簡稱「消費者」)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以下簡稱「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對象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吸收存款的金融機構、信託公司、汽車金融公司、消費金融公司以及經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
第三條 按照法人監管和屬地監管原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實施主體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考核評價結果須上報銀監會,由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會同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負責審定。
各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應當配合機構監管部門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主動提供本部門掌握的各類相關資料(含統計數據)。
第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堅持科學規范、客觀公正、激勵約束原則。中國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市場變化、行業發展及工作重點,適時調整和完善考核標准,通過考核評價
鼓勵先進、鞭策後進。金融消費權益保護
第五條 考核評價結果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開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評級以及銀行業金融機構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依據,由此相應制定年度監管規劃、配臵監管資源和採取監管措施,有效實施分類監管。

第二章 考核評價要素、總體得分及等級確定

第六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共5項,包括:制度體系的完備性、制度執行的可靠性、工作開展的有效性、內部控制和嚴重扣分項。
第七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由定性和定量兩類考核評價指標組成。
第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要素權重總和為100%。為了提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科學性和實效性,銀監會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每年根據監管重點和日常監管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動態調整考核評價各相關內容以及評價指標的權重分配和評分原則,並在考核評價工作開始之前公布。
第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計分流程包括:指標得分統計、要素得分統計和總體得分統計。
(一)指標得分統計。針對每一考核評價要素中的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其基準得分為0分,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已經落實了監管機構提出的監管要求。在此基礎上,未達到相應標準的按照評分原則扣減分數,表現突出的按照評分原則適當加分。
(二)要素得分統計。每一考核評價要素得分為該要素下不同考核評價指標得分的之和。
(三)總體得分統計。考核評價的基準總分為100分,在此基礎上,將各個考核評價要素的得分加總,最後得出考核評價的總體得分。
第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的等級確定。根據分級標准,以考核評價總體得分確定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等級。
考核評價要素、考核評價指標以及評分原則詳見附件:《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第三章 考核評價操作流程和職責分工

第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流程包括:收集信息、初評、復評、審核、結果反饋、檔案歸集等。
第十二條 收集信息
(一)收集基本信息。在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考核評價之前,(主)監管員應當全面收集相關信息,包括但不限於:非現場監管、現場檢查以及市場准入信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的相關報告以及二次投訴統計信息;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銀行業金融機構的內部制度規定、組織框架和工作流程說明、工作總結或報告、董事會、高管層以及相關職能部門會議紀要、內外部審計報告、內部考評報告、關於產品和服務的消費者滿意度信息、重大突發事件報告、負面輿情信息、
訴訟或仲裁信息,向社會公眾披露的信息等。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不願、無法提供的信息或證據以及不能確定有利的信息或證據,應當視為不利信息或證據。
(二)篩選、分析和深入收集信息。在收集基本信息的基礎上,(主)監管員應當對信息進行整理、篩選和初步分析,確定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與不足以及需要進一步了解的信息。與此同時,(主)監管員可以通過與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功能監管人員以及外部審計人員舉行會談等途徑,進一步收集信息,以求全面准確掌握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所需的各類信息。
第十三條 初評
(一)綜合分析。(主)監管員應當根據收集到的與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相關的各類信息,進行綜合分析,做到定量指標與定性指標相結合,靜態分析與動態分析相統一。
(二)確定考核評價的初步結果。(主)監管員在根據評分原則考評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每一考核評價指標時,應當做到客觀公正、細致深入,認真填寫考評底稿,確定初評結果。
初評工作按照屬地監管原則,由法人銀行業金融機構(或者中國境內外資銀行分行管理行)所在地的直接監管機構(可能是銀監會、銀監局或銀監分局)負責實施,且各級機構監管職能部門承擔牽頭職責,同級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配合。
為了確保考核評價工作的准確性和全面性,(主)監管員應當能夠為所有評價指標的評分結果提供必要的事實依據,並且能夠根據需要簡要陳述評分理由。
第十四條 復評
復評是在初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復核性評價。對於每一考核評價指標,復評人員均可形成不同於初評的考核評價結果,但必須說明理由,並以書面形式詳細記錄,保證考核評價工作的嚴肅性和客觀性。
復評工作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的直接監管機構的(主)監管員牽頭,現場檢查人員、准入監管人員以及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人員共同參與,確定復評結果。
第十五條 審核
審核是在復評基礎上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進行最終審定。審核工作遵照屬地監管原則,由銀監會相關監管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召開正式會議,初評人員陳述、復評人員補充,經過集體討論後最終確定,從而保證考核評價結果公正有效。
銀監局應當將經直接監管機構主要負責人審定的考核評價結果(含初評結果和復評意見)匯總上報銀監會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
銀監會在收到銀監局上報的考核評價結果以後,對應的機構監管部門和消費者權益保護部門要進行認真審查核對,確保同類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考核評價工作全國統一標尺,結果科學嚴謹。如果考核評價結果確須進行調整,可由銀監會機構監管部門主持召開正式會議審議(消費者權益保護職能部門相關負責人參加),並報該部門的分管會領導確定。銀監會確認的考核評價結果須在30個工作日內反饋直接監管機構。
第十六條 考核評價結果反饋
(一)通報考評結果。直接監管機構在收到銀監會對考核評價工作的確認或修改意見以後,應當將最終結果(含各個考核評價指標得分反映的主要問題)通過與銀行業金融機構相關負責人會談見面的形式告知,並最終以書面形式向銀行業金融機構的董事會或高級管理層通報。
(二)提供反饋意見。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接到直接監管機構的通報後,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持有異議,應當在10個工作日內提出反饋意見,同時提供新的信息或證據,支持對考核評價結論進行准確合理的調整或修正。
(三)處理反饋意見。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提出的異議,直接監管機構可以結合重新提供的信息或證據進行再次審定,除非確有重要信息遺漏或者考核評價人員重大判斷失誤,原則上不對原來考核評價結果進行調整。如確須調整,應當事前報經銀監會同意認可。
(四)報告整改措施。銀行業金融機構如果對考核評價結果不再持有異議,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向監管機構提交確認書,並在回應報告中針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的問題和缺陷提出有效可行的整改措施。
第十七條 考核評價檔案歸集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束後,(主)監管員應當做好考核評價信息、考核評價工作底稿、復評結果、審核會議紀要、考核評價結果反饋(含確認書和回應報告)等相關文件、材料的歸檔工作。

第四章 考核評價結果及運用

第十八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是銀行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體系的重要環節,同時也是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監管綜合評級的重要內容之一。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共分為6個等級,即1級至6級。其中,得分在90分(含)以上者為1級;得分在[75,
90)區間者為2級;得分在[60,75)區間者為3級;得分在[45,
60)區間者為4級;得分在[30,45)區間者為5級;得分在[0,
30)區間者為6級。
第十九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等級越高,表明相關制度體系建設越不完善,制度執行越不力,工作開展越不到位,內部控制越欠缺,或者其他方面越存在明顯缺陷。由此,對應的監管關注程度也應當越高。
第二十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的含義
(一)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充分的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十分匹配,且有可靠的體制機制保障了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得力,在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有效落實了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了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即便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問題或缺陷,也能在日常運營中得到妥善解決或彌補。
(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基本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比較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能夠在一定程度上推動制度的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有序,能夠在大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一些弱點,如果不及時補正,長期發展下去可能導致個別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
(三)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有某些認識;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等基本匹配,且其體制機制與制度執行不相沖突;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基本符合要求,能夠在一些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中存在更多的問題與欠缺,需要引起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注意,進行必要改進。
(四)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認識不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與本機構組織架構、經營規模和業務性質匹配度不足,且體制機制不能推動制度的有效執行;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存在缺陷,並在部分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中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不力,難以避免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發生。可能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上存在系統性缺陷,需要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有效措施,完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提高制
度執行力,彌補工作缺陷,加強內部控制等。
(五)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5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沒有認識到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重要性;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體系建設不能滿足業務需要,工作管理混亂,在很多經營管理和業務環節都無法落實消費者保護理念,隨時可能發生侵害消費者合法權益的事件。若銀行業金融機構不能夠採取及時、有力措施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制度建設,顯著提升執行力,全面減少或杜絕工作失誤,則隨時可能釀成銀行業金融機構的重大聲譽風險。
(六)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示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嚴重或者完全不符合監管要求,以致不僅消費者合法權益遭受嚴重侵害,也使銀行業金融機構因為本身聲譽風險的長期存在而出現生存危機。
為了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消費者權益保護制度和體制機制建設,在開展考核評價的前3個年份,對於第1、2要素扣分在25%以內且第5要素扣分超過50%以上者,銀監會有權對考核評價的原始等級酌情減小1個等級,避免因為網點嚴重侵害消費者權益的個別行為影響整個機構的等級評定結果。
第二十一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工作結束後,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結合考核評價總體結果以及各個單項要素、指標得分,展開深入細致的分析,積極查找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存在的普遍問題和突出矛盾,在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強制度建設的同時,相應制定監管規劃。
第二十二條 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應當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
作考核評價結果基礎上,根據需要對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後續監管措施。
(一)考核評價結果為1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開展出色,監管機構一般不需對其採取特殊的監管行動。
(二)考核評價結果為2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基本令人滿意。但是,監管機構應當對其存在的一些薄弱環節給予必要關注。
(三)考核評價結果為3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效果一般。為此,監管機構除應當對其薄弱環節加強關注之外,還應當向銀行業金融機構及時發出風險提示。
(四)考核評價結果為4級(或者5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難以令人滿意(或者令人擔憂)。對此,監管機構應當給予重點關注,綜合運用但並不僅限於以下監管措施,有步驟、按計劃、重實效,督促銀行業金融機構對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進行改進,直至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達到3級以上標准:
1.派出專家組或專業團隊進行現場指導;
2.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重新評估董事會、高管層在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方面的履職能力和履職行為,必要時更換相關負責人;
3.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加大整改力度,完善產品和服務管理,加強金融知識宣傳教育,健全消費投訴處理;
4.限制銀行業金融機構開辦新業務、增設分支機構;
5.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增加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報告頻率,同時加強內部考核評估和審計;
6.密切關注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輿情狀況及發展動態。必要時,可要求銀行業金融機構聘請第三方機構獨立開展評估並提交相關報告。
(五)考核評價結果為6級,表明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存在嚴重或致命缺陷。該類機構即使能夠暫時生存,也會因為損害公眾利益而給整個行業發展帶來嚴重負面影響,甚至誘發行業危機。對此,監管機構應當加強指導,限其立即整改,除了可以採用針對4級或5級銀行業金融機構採取的監管措施之外,還可根據事態的發展和嚴重程度,限制其分配紅利和其他收入等,甚至啟動市場退出程序。
第二十三條 考核評價結果及相關資料僅供監管部門內部使用。必要時,監管部門將以適當方式向政府及其相關職能部門披露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的考核評價結果。考核評價結果不應當出於商業目的或無故向新聞媒體和社會公眾披露,但出於監管需要、經過審批核準的情況除外。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每年進行1次,原則上應當於每年3月31日前完成,且不影響針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開展的監管綜合評級的工作進度。
第二十五條 對於銀行業金融機構在提交有關考核評價信息和證據時故意隱瞞或明顯弄虛作假者,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將
根據性質嚴重程度,考慮對外公開披露予以譴責或採取其它監管措施。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錄:《銀行業金融機構消費者權益保護工作考核評價辦法評分原則》

⑷ 你對山東銀監局,省聯社開展的新三年案件防控制理工作有何認識50分啊!

學習科學發展觀,深化對新三年案件防控制理工作的認識

目前,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正在山東省如火如荼的深入開展,其目的是為了促進金融行業又好又快發展確立一個正確的導向,並著力解決改革發展中的一系列熱點難點問題。在當前一個時期,金融行業改革已取得階段性成果,新的管理體制框架也已確立,案件專項治理工作也就毫無置疑的被推上前台,顯得尤為關鍵和重要,已成為擺在金融行業管理層面前的重要課題。但目前還存在著法人治理不完善,風險管理責任不清,內控制度執行不嚴,大要案居高不下,這些問題是一項長期而又艱巨的工作。為此,我從數年來從事金融行業監督管理工作實踐,並結合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就新時期金融行業案件防控工作談一些粗淺的看法。
正確認清案防工作新形勢
當前金融行業改革和發展進入關鍵時期,在國際金融危機加劇,國內經濟下行的背景下,金融行業案件防控面臨著許多新情況、新問題,自身諸如轉換經營機制等一些深層次問題還沒有得到解決,部分陳案未能充分暴露,風險隱患尚未得到徹底根治的情況下,案防形勢依然嚴峻,不容樂觀。
一、從機構本身看,內部控制基礎還較薄弱。金融行業點多面廣,特別是農信社規模偏小,管理層級多,網點主要集中在縣及以下廣大農村地區。與商業銀行相比,這類機構法人治理不完善,內控管理機制不健全,隊伍整體素質不高,應對高科技犯罪手段明顯不足。
二、從經濟金融形勢看,防控案件風險難度持續加大。受全球金融危機影響,案件防控面臨的外部壓力進一步加大,形勢比以往更加復雜。必須真正落實科學發展觀,從體制、制度、監督、文化等方面多管齊下,進一步探索構建金融行業案件防範的有效機制。
從上述案防形勢上判斷,我認為首先應牢固樹立科學發展觀,正確處理業務發展與風險控制的關系。既不能為了追求所謂的發展而忽視放任風險,也不能因為害怕風險而停滯發展;其次要建立嚴密的內部防範案件體系。應根據業務的新發展,進一步完善制度規范和業務流程,不給內外部不法分子以可乘之機,從制度根源上遏制案件發生。
客觀分析案件發生的成因
形勢如此逼人,不容我們有絲毫懈怠。以科學發展觀的態度客觀地分析當前金融行業案件發生的原因顯得尤為重要,我認為主要存在以下幾個方面的因素。
一、內控管理薄弱
個別人員素質較低,法治意識淡薄,法人治理不健全,內部人控制或行政控制的問題仍然嚴重;特別是縣級金融行業雖說實行統一法人,但有些管理環節不到位,難免出現各種錯誤;內部考核制度不科學,考核指標偏重於業務發展,忽視風險控制;管理鬆懈,無章可循,違章不糾問題時有發生,稽核檢查流於形成,案件責任追究不力,都是形成案件高發態勢的主要原因。
二、內控制度執行不嚴
一是未能有效執行雙人管庫制度,有的信用社會計、出納人員為了應付上級檢查,在檢查之前,才將鑰匙分開的漏洞給犯罪人員提供可承之機;二是未執行會計出納對帳和雙人管庫制度,每日營業終了,不看現金出納帳,不核對庫存,隨意將自己的印章給出納員加蓋在出納帳上;三是未有效執行庫存限額制度,多數時間都超過庫存限額;四是未執行重要崗位人員輪崗制度,有些重要崗位一人能在崗位數年,也未實行強制休假,使作案人員有機可乘,長期作案。
三、業務流程管理不嚴、操作系統存在技術缺陷
首先基層網點風險控制不到位,授權沒有進行分級管理,如當日沖銷補正等敏感交易,無須分級授權即可操作完成,帳戶密碼輸入可從櫃台外密碼管理器切換到櫃台內鍵盤操作,使作案人員得以在櫃台內自行為儲戶辦理密碼掛失,重置新密碼;其二計算機系統對提前重置新密碼沒有設限制功能,辦理密碼掛失後當日即可重置密碼,使作案人員得以繞過制度規定在客戶存款當天即可完成盜取資金操作行為;其三系統無硬性設定更換存摺(單)的密碼驗證,可以不受限制地查詢本網點客戶資料,可以通過磁條讀寫器,以鍵盤輸入儲戶存摺信息,虛擬有折交易辦理無折支取業務。 四、事後監督、稽核體制流於形成
事後監督審核人員對開戶、密碼掛失、重置密碼,大額支付交易、沖銷補正等業務未按規定審核就加蓋業務公章和私章;業務主管在營業終了後,對當日櫃員經辦業務不按規定核查,致使前述違規操作相關留底資料不全,問題長期得到掩蓋;對存摺(單)等重要憑證是否按規定領用,作廢情況沒有定期核查;常規檢查時對敏感交易,異常業務的檢查頻率、覆蓋面規定不明確;稽核力量配備不足,稽核檢查流於形式。
五、抓發展和內控統籌力度不夠
有的地方忽視了內控管理,把主要精力放在抓業務重發展上,但是沒有統籌兼顧,忽視內控管理,沒有象抓業務經營一樣將案防工作與之同布置同考核,放鬆了風險和案件防範。主要原因是有的地方認為內控管理不能立竿見影,在短期內見不到效果,對內控管理的主動性不足,沒有將內控管理工作納入日常考核體系進行激勵和約束,成為重業務輕內控的偏好根源。
六、抓員工教育培訓不夠,員工法規意識淡薄
從我所了解的發生案件的情況看,案件的發生看似偶然,其實存在必然,與平時信用社和縣市聯社對員工的培訓教育不到位有密切關系,思想是行動的先導,由於平時學習少,教育少,少數員工要麼經不起外界的誘惑,放鬆對自身的要求,道德標准滑坡,最後鋌而走險,做出有悖法律道德的事情,要麼對自身崗位職責不清楚,為違法犯罪大開方便之門。
確立科學的案件防控舉措
要有效防控案件,確立科學的防範措施是很重要的,我認為應從如下幾個方面著手。
一、再造業務流程,加強操作風險控制
首先,作案人員得以堂而皇之地在當班時自行操作,並屢次在儲戶不在場情況下利用掌握的資料擅自以儲戶名義辦理開戶、掛失、重置密碼等操作,充分暴露金融行業的業務規程及崗位設置上存在較大漏洞。因此,應針對操作環節中存在的問題,進一步細化業務流程和崗位操作規程,合理設置崗位分工,切實落實櫃員監督責任制及事後再監督責任,杜絕「一手清」現象的發生。
其次,把防範新案作為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點,對整體風險較大的業務及時進行整頓。對重要崗位和業務環節,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即要關注風險較大的機構,也要提防表面穩定和繁榮的機構發生新案。開展案件專項治理,對改善金融行業聲譽和形象,維護改革發展成果有著十分重要意義,從政治和全局的高度認識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的重要性,緊迫性和嚴峻性。採取有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著力建立健全案件的防範長效機制,嚴格控制新案的發生。
二、人防技防相結合,提高操作風險防範水平
針對近年來農信社系統內部作案多通過電腦系統操作的特點,金融行業應加大科技投入,對系統進行定期升級改造,提高防控操作水準。加強對基層網點的計算機風險控制指導力度,全面清理完善計算機業務系統操作規程及相關內控制度,完善系統分級授權管理和系統操作方式,加強對重要敏感交易的流程式控制制,提升科技避險水平。
(一)嚴格經營管理。金融行業要切實轉變重業務發展,輕風險控制的不良傾向,著力從重點機構的風險管控能力,業務規模,人員素質等方面,重新進行票據、個人消費貸款等業務經營資格的審核,嚴格進行授權和轉授;對票據審驗等技術性較強的崗位實行上崗培訓,考試和資格審查,堵塞操作漏洞;對風險管控不力,存在嚴重違規操作問題的單位,停辦相關業務,整改後再恢復辦理相關業務。
(二)強化內部控制。金融行業應加強內控建設,提升制度執行能力,構築防範操作風險,尤其是防案件風險的內部防線.一是加強內控制度建設,對創新業務風險控制和防範的制度建設,並對現行的內控制度包括各種處罰制度進行全面梳理整合,與現行法規相悖的要廢止,有漏洞的要及進修訂完善,使各項制度全面制約各類決策程序,各項業務過程、各級管理人員和每個員工;二是強化制度執行力度,強化依法合規經營意識,杜絕以信任,習慣代替制度和有章不循,違章操作行為;三是相對獨立的內部審計體系建設,增加內部審計的頻率和覆蓋面,使農信社內部審計工作發揮巨大的作用。

(三)加強制度建設,嚴格內控管理。一是要認真落實領導幹部交流、重要崗位輪崗換崗、強制休假、近親屬迴避制度,並切實做好離崗稽核。二是建立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人員的行為監察制度,對重點部門、重點崗位人員的家庭背景、個人偏好、工作表現、社會交往等方面建立行為監察檔案,對可疑人員盡快輪崗換崗,對行為失范人員要調離重要崗位,對違規違紀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三是嚴格堅持印章、憑證、票據的審查、交接等制度。四是堅持監事會、經營班子提供風險報告和提出防範措施。
三、加大檢查力度
金融行業應對關鍵部位進行重點檢查,重點抓好易發案件薄弱環節,要害部位、重要業務和重要人員的隱患排查。如重要空白憑證、印鑒密押、授權卡或櫃員卡、票據審驗、查詢查復、對帳、金庫尾箱等薄弱環節進行細查。同時對銀行承兌匯票、貼現、質押等業務制度的建設及執行情況,謹防內外勾結、偽造和克隆票據,「假作廢,真盜用」、「大頭小尾」重大風險。
(一)強化監督檢查,防範操作風險。其一,整合稽核監督工作,提高檢查質量;特別是增強稽核部門的力量,加強稽核工作獨立性,避免各自為政,交叉重復檢查,提高檢查效率。其二,採取有效措施創新檢查方式,加大檢查力度,特別是加強對重要崗位,重要環節的檢查力度,及時發現問題。其三,加強稽核後處理工作,對發現的問題,要落實整改措施,進行跟蹤檢查,排除隱患,做到檢查到位,落實到位、整改到位,落實責任追究,樹立稽核工作的權威性。其四,建立監督檢查責任制,明確監督檢查人員的職權與職責,監督檢查人員要認真履職,確保檢查工作的真實性、全面性和有效性。
(二)健全稽核管理制度,加強內部監督水平。針對金融行業稽核力量配備不足的現實,亟須健全稽核工作構架,合理配置稽核人員,提高稽核檢查質量,尤其要全面實施「主查人」責任制,完善和改進稽核制度建設及稽核手段創新,加大稽核審計的覆蓋面與頻率,對檢查暴露出的風險隱患,要查清事實,理清責任,制定和落實整改措施,提高稽核檢查實效。
(三)建立健全案件防範機制,嚴格問責制。建立健全各級防範案件責任制和責任追究制,層層落實責任制。在操作環節強化流程檢查,對有章不循,違規操作的人員,及時依規處罰;情節嚴重的要給予行政處分。在管理層面要強化再監督、再檢查,對因管理不善、嚴重失職、瞞案不報、壓案不查的要依照法律程序依法嚴辦。
四、加強業務學習,提高人員素質
作案人在作案時未能及時被發現,反映出各級金融行業人員業務工作素質存在嚴重問題,如會計基本制度規定,自製的會計帳憑證須以原始憑證為記帳依據.而有些農信社的負責人、縣聯社會計、稽核等相關部門,有的不清楚規定,有的沒有發現這個問題,有的不知道此現象的存在。作為金融企業,必須加強專業知識的培訓和崗位職責的培訓力度。
(一)增強法律觀念、樹立風險意識。堅持不懈地加強員工的法律紀律教育,培養員工遵紀守法意識和執行規章制度的自覺性。高度重視案件專項治理工作,發揮案件警示教育的作用,達到舉一反三的目的,通過一案一事進行專題剖析,查找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督促整改,堵塞漏洞。
(二)必須重視和加強教育工作。一是認真學習有關法律法規和金融行業各項業務操作的規章制度,採取形式多樣的方式引導員工學法、知法、用法、守法,增強員工遵紀守法意識;二是認真學習胡錦濤總書記提出的「八榮八恥」的社會主義榮辱觀,學習河南省委提出的「講正氣,樹新風」活動和省銀監局、省聯社的「合規文化教育」活動,學習黨的「十七」大會議精神,使員工牢固樹立正確的人生觀、世界觀、做到誠實守信、愛崗敬業。

⑸ 國有資產管理情況檢查自查報告

以下資料供參考: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治理自查報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公告內容的真實、准確和完整,對公告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負連帶責任。
2007年4月27日,本行在上海和香港成功上市後,根據上市地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不斷加大改善公司治理力度,進一步增加其獨立性和透明度,以構建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現按照中國證監會和北京證監局的有關要求,將本行公司治理自查報告和整改計劃報告如下。
一、特別提示:本行公司治理方面存在的有待改進的問題
1、進一步完善董、監事會決策機制;
2、進一步加大基層機構的內控執行力;
3、制定、完善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津貼制度。
二、公司治理概況
本行在股份制公司設立時,就著重考慮如何依據境內外相關法律、法規構建公司治理結構並規范其運作。為此,本行設立、完善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的組織架構,制定了符合現代金融企業制度要求的銀行章程,明確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與高級管理層以及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職責許可權,以實現權、責、利的有機結合,建立科學、高效的決策、執行和監督機制,從而確保各方獨立運作、有效制衡。
(一)構建現代公司治理的組織架構。
本行根據《公司法》、《股份制商業銀行公司治理指引》等相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的規定,設立了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選舉了獨立董事、職工監事和外部監事,聘請了具有豐富的商業銀行工作經驗和卓越過往業績的人士擔任本行的董事長、行長,選聘了副行長、風險負責人、行長助理、財務負責人、董事會秘書等高級管理人員,建立了以股東大會為最高決策機構,董事會為主要決策機構,監事會為監督機構,高管層為執行機構的有效治理機制,建立了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制度,引入了5名獨立董事、2名外部監事和3名職工代表監事。本行董事會下設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各專門委員會的負責人均由董事擔任,其中,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均由獨立董事任主席。
1、股東大會
股東大會是本行的權力機構,股東通過股東大會合法行使權利,遵守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不得干預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履行職責。本行的股東大會制定了明確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詳細規定了股東大會的召開和表決程序,包括通知、登記、提案的審議、投票、計票、表決結果的宣布、會議決議的形成、會議記錄及其簽署、公告,以及股東大會對董事會的授權原則等內容。該議事規則作為本行章程的附件,經本行2007年第一次臨時股東大會通過和中國銀監會核准後,已得以貫徹執行。
此外,本行建立了和股東溝通的有效渠道,以確保所有股東對法律、行政法規和公司章程規定的公司重大事項平等地享有知情權和參與權,確保股東大會的工作效率和科學決策,從而使投資者獲得較高回報。
2、董事會
董事會是本行的決策機構,由股東大會授權直接經營管理公司。如何確保董事會充分發揮其作用和履行其職責是公司治理的重要問題。董事會成員15人,其中獨立董事5名,執行董事2名,其中大部分董事是均具有豐富的金融業從業經驗和卓越的過往業績,而且,還有戰投BBVA派出的董事。本行每位董事都知悉其職責,並付出了足夠的時間和精力來處理本行的事務。多元化的董事結構,高素質的董事隊伍,有利於董事會對重大經營事項的正確決策,有利於本行的業務發展和業績提升。
目前,本行已初步建立了董事會組織架構和決策程序,董事會下設戰略發展委員會、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風險管理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四個專業委員會,專業委員會於2007年3月份開始進入正式運作階段。四個專門委員會中,審計與關聯交易控制委員會、提名與薪酬委員會的成員大部分是獨立董事,主席由獨立董事擔任。
3、監事會
監事會是本行的監督機構。本行監事會成員現有8名,其中外部監事2 名、股東監事3名、職工監事3 名。監事會制定了監事會議事規則,明確監事會的議事方式和表決程序,以確保監事會的有效監督。本行章程規定監事會依法享有法律法規賦予的知情權、建議權和報告權,為保障監事合法權益的實施,本行及時向監事會提供有關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本行財務狀況、風險控制和經營管理等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
4、內部控制制度
較好的內部控制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為促進本行各項業務的持續健康發展,切實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提高本行的核心競爭力,確保銀行資本保值增值,本行一直本著"內控優先"原則持續不斷地完善與改進內部控制。本行以《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和《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為指導,遵循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內部控制原則,進一步優化內部控制環境,改進內部控制措施:加大內控執行的監督檢查力度,有力地促進了我行各項業務的健康、平穩、安全運行。
5、風險管理制度
審慎的風險管理是良好的公司治理的基本要素之一。本行致力於建立獨立、全面、垂直、專業的風險管理體系,培育"追求濾掉風險的效益"的風險管理文化,實施"優質行業、優質企業"、"主流市場、主流客戶"的風險管理戰略,主動管理各層面、各業務的信用風險、流動性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等各類風險。
6、關聯交易
不規范的關聯交易或關聯交易陷阱是妨礙公司治理的痼疾。因此,應規范關聯交易管理,有效控制關聯交易風險。本行實行關聯交易迴避制度,在章程中明確規定:股東大會審議有關關聯交易事項時,該事項的關聯股東不得參與投票表決,其代表的有表決權的股份數不得計入有效表決總數,同時,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及相關監管要求,對關聯貸款進行嚴格管理,並確保其滿足關聯貸款不得超過監管資本15%的規定。本行在上市之時,就根據需要按照有關規定處置了正常類關聯貸款,目前,未向原有關聯方客戶新增授信,亦未發展新的關聯方客戶。我行針對關聯貸款的相關防範措施包括:嚴格授信要求,關聯貸款的發放條件不優於其他一般貸款;加強授信審核,關聯貸款的發放必須逐筆上報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審批等。
7、激勵約束機制
本行制定了保證總分支機構的獨立運作和有效制衡的一系列制度,通過完善等級行管理制度、總行部門考核制度、全面推行客戶經理制,在總行各部門和分支機構不同層面均建立起績效考核機制。特別是,我行逐步開始建立資本約束下的激勵考核機制,在分支行開始推進以"經濟利潤"、"風險調整後的收益回報"為基礎的考核機制,促進分支行在業務經營中樹立資本、效益和風險綜合平衡的經營理念,自覺地優化和調整資產結構。
8、信息披露管理
本行A+H同步上市後,為規范信息披露行為,保護本行、股東、債權人及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根據內地和香港兩地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本行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了有效的內部信息報告、審核及披露流程。
本行明確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的第一責任人是本行董事長,本行總行各部門以及各分行的負責人是本部門及本分行信息報告第一責任人。本行指定董事會秘書為本行信息披露的指定負責人,負責准備和遞交有關監管部門所要求的信息披露文件,組織完成監管機構布置的信息披露任務,在董事會領導下負責協調實施信息披露事務管理制度,組織和管理信息披露事務管理部門具體承擔本行信息披露工作。為進一步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的相關制度和工作流程,本行建立了行內重大信息匯集機制,從體制上完善信息披露的相關工作流程,為更好地履行好信息披露職責奠定了基礎。
由於本行今年4月27日剛剛上市,因招股書中披露了本行2006年度相關財務業績情況而取得了上市地監管機關對本行2007年年報的豁免。因此,尚未披露過定期報告。但本行會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同時、全面、公平地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不斷提高透明度,保證所有的股東平等享有知情權。同時,本行也將根據上市地相關法律、法規和監管機關的要求,適時修訂、完善《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9、投資者關系管理
本行上市之初,就非常注重與投資者的溝通與交流,開通了投資者電話專線,在公司網站設置了"投資者關系"欄目,認真接受各種咨詢,並開始著手建立相關規章制度,起草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上市以來短短的兩個月內,本行領導、董秘、董事會辦公室工作人員已組織、接待了大大小小幾十次境內外投資機構、分析師和投資者的來訪調研,通過電話、電子郵件等形式及時解答問題,建立了和境內外投資機構的良性互動,提高了公司的透明度,得到了資本市場的好評。
(二)規范運作的保證
1、公司章程
公司章程是本行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以及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各級管理人員規范運做的行為准則和依據。本行的公司章程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國務院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募集股份及上市的特別規定》、《到境外上市公司章程必備條款》、《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而制定的,已經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並已通過中國證監會和香港聯交所的審核。
(2)三會議事規則
根據監管機關的要求,制定了詳細的《股東大會議事規則》、《董事會議事規則》和《監事會議事規則》。
(3)董事會、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議事規則。
(4)制定並完善了《行長工作細則》,完善高級管理層的工作細則和規程,明確組織機構之間的職責邊界,建立明晰的匯報路線和信息溝通機制。
(5)起草了《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投資者關系管理制度》等公司治理配套文件。
在實際運作中,上述文件及其他相關指導性文件,共同為規范運作提供了制度保證。
三、公司治理中存在的問題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成立於2006年12月31日,在短短的時間里,本行公司治理結構的基本框架和原則基本已確立,公司治理走上了規范化的發展軌道。但在實際運作中,正如《關於開展加強上市公司治理專項活動有關事項的通知》所深刻指出,要真正解決公司治理"形似而神不至"的問題,就須清醒地認識到自己的不足,積極學習那些較我行更早步入資本市場的同業的先進經驗,取人所長,補己之短,積極探索、完善有效的公司治理。
(一)進一步完善董、監事會決策機制。由於本行董、監事會下設各專門委員會成立時間不長,其議事規則雖已經各專門委員會審議、修訂,但尚待董事會審議通過。此外,董、監事會各專門委員會的成員都是金融、財政方面的專家學者,應進一步發揮各專門委員會的專業特長,不斷完善董、監事會決策機制。
(二)進一步加大基層機構的內控執行力。我行雖旗幟鮮明地提出了合規經營理念,並大力倡導和宣傳,但個別基層機構在認識上仍不到位,在處理具體業務時容易忽視合規經營的問題,一些發生在基層機構的低層次操作風險問題還不時地困擾著我們。因此,我們將進一步加強合規體系建設,積極培育全員合規、高層合規的文化氛圍,進一步加大對基層機構的檢查力度,加強其內控執行力。
(三)制定、完善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津貼制度。我行提名及薪酬委員會已草擬《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津貼制度》,以使董事認真、勤勉地履行職責。該制度已提交第一屆董事會第六次會議審議,擬於年內實行。
四、整改措施和整改時間及責任人
序號 整改措施 整改時間 責任人
1 董事會審議通過議事規則, 2007年8月份 孔丹先生
進一步完善董、監事會決策機制 劉崇明女士
2 進一步加大基層機構的內控執行力 2007年年內 合規審計部
3 實施獨立董事和外部監事津貼制度 2007年12月份之前 人力資源部、
提名與薪酬委員會
五、有特色的公司治理做法
本行始終致力於構建完善的公司治理結構,並借鑒國內外先進的公司治理經驗,結合本行的實際情況,在公司治理的實際運作中,採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不斷提升公司治理結構。
(一)內部控制制度方面的特色
1、本行樹立了正確的經營理念,優化了內控環境。我行在對近年實踐進行總結的基礎上,提出了"追求效益、質量、規模的協調發展,追求過濾掉風險的利潤,追求穩定增長的市值,努力走在中外銀行競爭的前列"的經營理念,嚴格按照國家各項法律、法規、條例的規定和銀監會的監管要求,以《商業銀行內部控制指引》為指導,遵循商業銀行全面、審慎、有效、獨立的內部控制原則,改進內部控制措施,完善信息交流與反饋機制,有效發揮內部控制的評價與持續改進機制,有力地促進了全行各項業務的健康、平穩、安全運行。
2、本行建立了覆蓋全面業務和流程的內部控制制度,包括授信業務內部控制、資金資本市場業務內部控制、會計及櫃台業務內部控制、計劃財務內部控制、中間業務內部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內部控制和反洗錢內部控制等。
3、完善內控管理機制,提高決策的科學性。本行積極探索扁平化管理,建立健全集體決策機制,通過建立並執行總、分行行長定期辦公會議制度,履行集體決策職能,提高經營管理決策的科學性和透明度。健全了行長辦公會領導下的風險管理委員會、發展及資產負債管理委員會、內部審計委員會和財務審查委員會制度,提高了決策的專業性。
4、強化風險管理措施,落實全面風險管理。一方面進一步健全風險管理體系,在風險管理委員會下成立了信用風險、市場風險、操作風險三個專業委員會,建立了相應的工作制度,並開始履行職責。另一方面加強信貸政策管理,強化放款中心建設和貸後管理工作,並進一步加強市場風險管理,不斷提升風險管理技術手段,完善貸款管理信息系統、資產負債系統、財務管理系統。
5、加大檢查、整改和處罰力度,狠抓內控執行。我行通過大規模的檢查,狠抓整改率,保證了內控的執行力度。主要開展了會計大檢查(覆蓋面達100%)、信貸大檢查(覆蓋面達50%)及安全保衛大檢查。通過連續的檢查,大量揭示和糾正了會計、信貸業務操作和安全保衛方面的不規范操作行為,消除了風險隱患。
(二)風險管理方面的特色
本行持續採取以下多種創新性的措施,努力建立起審慎的風險管理體系:
1999年,本行進行了公司貸款流程改造,將大部分公司貸款業務的審批權集中到總行,並設立了從事不良貸款清收的專職清收人員職位;與麥肯錫公司合作開發了公司業務信用評級系統,並在全行推廣。
2003年,本行實施了分行信審經理總行委派制,設立了具備識別信用風險知識及經驗的產品經理職位以做實授信調查,建立了放款中心以降低放款操作風險。
2004年,本行設立了首席風險主管職位,在國內同業率先實施分行風險主管委派制。分行風險主管主持包括授信審批在內的風險管理工作,直接向首席風險主管負責並匯報工作。
2004年末至2005年初,本行調整了授信流程,加強對授信業務的全程式控制制,強化風險管理的獨立性:(1)由風險管理部承擔審查審批職能的同時,將放款中心和貸後管理職能集中由風險管理部組織實施;(2)實行信審會集體審批制,取消了總行行長、分行行長的審批權,總行行長、分行行長僅對信審會審批通過的項目行使否決權;(3)設立了專職信審委員職位,推行專業審貸。在授信調查以及貸後管理中執行第一責任人制度,由客戶經理和產品經理對授信調查和貸後管理承擔第一責任。
2005年以來,本行按照《巴塞爾協議II》的要求,與穆迪KMV公司合作開發了新的公司業務信用評級系統。新的評級系統按照客戶類別,設計了20個可獨立計量違約概率的打分模型以及一個通用的違約概率計量模型,在行業細分和違約概率的計量技術上居於國內同業前列。
2006年,(1)本行實施"優質行業、優質企業"、"主流市場、主流客戶"戰略,並按行業、產品和客戶調整貸款組合結構,主動管理信貸風險;(2)在總行風險管理委員會下,本行建立了專門從事信用風險、市場風險和操作風險管理的三個專業委員會,強化對三大風險的專業、集中管理;並建立了重點行業專家隊伍和行外專家庫,加強重點行業政策管理,逐步推行行業審貸,提高授信決策的專業水平;(3)本行開始在全行范圍內推廣"追求濾掉風險的效益"理念,並通過計算、分配基於監管資本標準的經濟資本來對一級分行的業績進行評價。
本行在風險管理體系建設上的持續努力,已經並將繼續提升本行的風險管理水平,並持續改善本行的資產質量,從而有利於提升本行的資本回報能力。
(三)完善信息披露制度
我行作為A+H同步上市的公司,深刻理解內地和香港在監管規則、監管理念等方面存在差異,在信息披露方面嚴格執行標准從嚴不從寬,內容從多不從少的原則,並根據上市地相關法律、法規及監管機關的要求,本行結合自身的實際情況,制定了《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明確了有效的內部信息報告、審核及披露流程,有助於進一步增強透明度,實現股東價值最大化。
六、其他需要說明的事項
(一)日常信息溝通手段。目前,本行通過《中信銀行董監事通訊》、《中信銀行資本市場動態》等方式及時向董、監事會報告相關日常工作。
(二)股權激勵計劃情況的說明
本行已制定對高管的股票增值權激勵方案,可否實施,目前尚未得到監管機構的明確答復。

中信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〇七年八月

⑹ 光大銀行被銀保監會點名通報,這是為什麼

光大銀行被銀保監會點名通報,這是因為:光大銀行強制捆綁銷售保險、違規收費等被銀保監會消保局點名通報。

銀保監會表示:光大銀行上述違規行為,侵害了消費者知情權、自主選擇權、公平交易權、財產安全權等基本權利,我局已要求其進行整改。針對上述問題,各銀行保險機構要引以為戒,舉一反三,排查整改。

⑺ 銀行業金融機構業務操作及現場檢查流程

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現場檢查規程

一、總 則

(一)為規范現場檢查工作,進一步提高現場檢查的工作質量和效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程。
(二)本規程適用於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進行的全面和專項現場檢查。
(三)本規程所稱銀行業金融機構,是指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商業銀行、城市信用合作社、農村信用合作社等吸收公眾存款的金融機構以及政策性銀行。
對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金融資產管理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金融租賃公司以及經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批准設立的其他金融機構的現場檢查,適用本規程。
(四)本規程所指的現場檢查包括檢查准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和檢查檔案整理五個階段。
(五)在實施現場檢查時,檢查組應根據被查單位的規模、業務范圍和業務的復雜程度,選擇相應的檢查程序。
(六)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實施現場檢查,應當遵循依法、公正和效率的原則。
(七)檢查人員應依法開展工作,遵守銀監會「約法三章」、廉潔自律的要求,認真執行《銀監會系統監管人員現場檢查若干紀律規定》,忠實履行職責,遵守保密規定,不得在現場檢查中謀取不正當利益。

二、檢查准備階段

(一)立項
主監管員承擔日常持續性監管的主要責任,其根據對被監管機構風險監測情況、風險評級結果,及以往現場檢查報告,在與現場檢查人員充分商討的基礎上,制定年度或監管周期現場檢查計劃,進行現場檢查的立項,並與現場檢查人員一起進行立項的審議,確定現場檢查的時間和檢查重點項目。
(二)成立檢查組
檢查項目一經確定,則由實施現場檢查的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根據檢查任務配備檢查人員,成立檢查組,並確定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組長和主查人可以兼任。檢查組可根據工作需要分為若干檢查小組。每個小組至少應由兩位檢查人員組成,保證各項檢查內容均有適當形式的復核和監督。
1.檢查組組長工作職責。檢查組組長負責對檢查組的領導及有關重要事項的協調,指導現場檢查嚴格依照檢查計劃和檢查方案實施,控制檢查工作的質量和進度,向其所屬機構反映現場檢查中發現的重大線索或問題,如果有關計劃或方案需要修改,或者檢查中有重要事項需要與主監管員會商,由檢查組組長負責進行有關協調,審核《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監管文件,並對現場檢查紀律負總責。
2.主查人工作職責。主查人負責現場檢查工作的具體組織和實施,控制檢查工作的質量和進度,根據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檢查力量和檢查時間,及時向檢查組組長反映現場檢查過程中發現的重大線索或問題,組織撰寫《檢查事實與評價》、《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及其他相關監管文件。
3.檢查組成員的工作職責。檢查組成員應服從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的工作安排,嚴格按照現場檢查程序和要求開展現場檢查工作。認真撰寫《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檢查文本,做好取證工作,對現場檢查中發現問題的真實性負責。
(三)發出《現場檢查通知書》
1.提前或者進點時向被查單位遞交《現場檢查通知書》。
2.《現場檢查通知書》由銀監會統一格式。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各自負責《現場檢查通知書》的印製、編號、發放工作。
3.《現場檢查通知書》應當加蓋銀監會或者其派出機構印章。
4.銀監會及其派出機構工作人員的工作證是與《現場檢查通知書》並用的合法、有效證件。
(四)發出《檢查前問卷》及收集檢查有關資料
1.發出《檢查前問卷》。根據檢查工作實際需要確定是否向被查單位發出《檢查前問卷》。如確定發出,則應明確回收《檢查前問卷》的時間和報送要求。
2. 進點前應收集的主要材料:
(1)有關金融法律法規和政策。
(2)有關部門掌握的被查單位的情況。
(3)被查單位以往報送的有關材料。
(4)監督檢查部門歷次的現場檢查報告及處理情況。
(5)監督檢查部門掌握的非現場監管資料。
(6)其他監督檢查部門的檢查及處理情況。
(7)被查單位的內外部審計報告。
(8)被查單位對內外部檢查和審計的整改情況。
(9)群眾舉報材料。
(10)媒體及互聯網的有關報道。
(11)其他資料。
(五)審核和分析所收集的材料
1. 審核反饋的問卷材料。在收到被查單位報送的《檢查前問卷》反饋材料後,檢查組應對反饋材料進行審核、作出評價。
(1)審核問卷材料的完整性。檢查組應根據《檢查前問卷》目錄清單,逐項審核每項內容是否完整、是否符合要求。必要時可列出被查單位需要重報或補報的資料清單,要求被查單位在進點前補報,或在檢查組進點後向其索取。
(2)初步審核問卷材料的真實性。被查單位報送的資料,如有明顯出入或差錯,應視為對其管理水平進行評價的一個方面;如事後查明存在虛假和隱瞞填報的問題,應依法追究被查單位及其主要負責人的責任。
2. 對問卷材料和其他材料進行綜合分析。在被查單位反饋的資料和其他應收集的資料基本齊備以後,檢查組組長或主查人應召集檢查組成員對掌握的所有資料進行深入分析,對被查單位管理狀況作出初步判斷,提出可能存在的問題。綜合分析可以使用計算機等輔助技術。分析結果應作為制定檢查方案的重要依據。
(六)形成《現場檢查方案》
現場檢查人員根據現場檢查的立項,在全面深入分析被查單位的相關資料,與主監管員充分商討的基礎上訂立清晰明確的檢查方案,包括具體的檢查目標、檢查任務、檢查重點等。
1.《現場檢查方案》包括的主要內容:
(1)制定檢查方案的依據。
(2)檢查的目的、對象、范圍、方式、內容和時間安排、紀律要求等。
(3)需要提交的檢查報告、附表、格式要求等。
(4)檢查組成員分工。
(5)本次檢查依據的法規清單。
2.《現場檢查方案》需經檢查組組長主持,檢查組討論通過。
3.《現場檢查方案》需報經檢查組所屬機構審定。
4.實施檢查過程中,在獲得檢查組所屬機構同意後,檢查組組長可以根據具體情況對檢查方案作出調整。
5. 檢查方案的執行情況應當作為考核檢查質量的重要依據。
(七)檢查前培訓
根據現場檢查的具體情況,如檢查項目的風險程度、風險識別的難度等確定是否進行檢查前培訓。檢查前培訓的內容至少應包括:
1. 學習、討論《現場檢查方案》。
2. 講解、討論現場檢查操作表格。
3. 學習與檢查項目有關的政策法規依據,金融、財會、法律等業務知識,檢查方法和技巧等。
4. 介紹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和歷次檢查情況。
5. 其他情況。

三、檢查實施階段

(一)實施步驟
1.進點會談。
(1) 進點會談的程序。檢查組應當在進點會談前明確會談目的,擬定會談提綱,並在《現場檢查通知書》中確定的日期進入被查單位,出示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2) 進點會談的主要參加人員。參加進點會談的人員為檢查組成員和被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其相關部門負責人。
(3) 進點會談的主要內容可包括:向被查單位宣讀《現場檢查通知書》,告知檢查的目的、范圍、內容、方式、時間以及被查單位的權利和義務等,介紹檢查組成員;聽取被查單位相關匯報;就檢查准備階段掌握的重要情況或疑問向被查單位進行了解和質詢;向被查單位提出配合檢查工作的要求事項,並確定具體的聯絡人員。
(4) 進點會談應當明確專人記錄,形成《現場檢查會談記錄》(見附件格式1),並作為檢查資料保存。
2.檢查實施。根據檢查組制定的《現場檢查方案》,靈活運用各種檢查技術和方法進行現場檢查,對檢查中認定的事實和有關資料進行整理核對,比較分析,相互印證,確定查證的問題,並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
3. 評價定性。根據檢查依據,遵循實事求是、客觀公正的原則,對查出的問題或事實進行綜合判斷和定性,作出檢查結論。凡是檢查中證據不足、評價依據或標准不明的問題,不作結論性評價。
4.結束現場作業。檢查組在檢查方案規定的時間退出被查單位。檢查組組長確認可以退出被查單位現場後,將退出現場作業的時間告知被查單位,進行現場作業清理,向被查單位辦理調閱資料、借用物品等的歸還手續,退出檢查現場。如有必要再次進場,需提前通知被查單位。
現場檢查的時間一般不應更改,以免影響被查單位的正常業務經營。如確屬檢查需要,可考慮適當調整檢查人員和檢查時間,並知會被查單位。
(二)檢查方法
1. 總體查閱。從總體上對被查單位的賬賬之間、賬表之間、賬實之間的一致性進行現場審核,並查閱被查單位的外部審計報告和內部審計報告,了解和掌握被查單位業務經營和內部管理的基本情況。檢查組應對被查單位賬表數據的真實性、完整性和合法性進行現場初步審查,其目的是確保檢查組一開始便能真實、完整掌握被查單位資產負債總體狀況,避免有問題的賬表數據誤導檢查人員。
2. 現場審查。根據檢查方案,按各項檢查內容採取相應檢查方法對被查單位的有關業務和財務資料進行審查,對實際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查勘。
(1)檢查方法包括核對、審閱、計算、比較分析、賬戶分析、繪制流程圖、實地觀察、詢問調查等,並可運用計算機等輔助技術。
(2)檢查方式包括普查和抽查。普查要求對檢查內容所涉及的全部業務、財務資料進行全面審查。抽查要求根據抽樣比例和抽樣原則對檢查內容所涉及的業務、財務資料進行有選擇的審查。抽樣比例根據現場檢查方案的要求確定,抽樣原則一般採取判斷抽樣,或者根據已經掌握的檢查線索確定需要檢查的范圍、業務環節。
(3)對被查單位的實際運行狀況進行現場查勘一般採取現場觀察和寫實記錄的方式。
3. 調查取證。對檢查中發現的問題進行調查取證,並取得證明材料。
(1)檢查組可視檢查需要,調閱有關資料,查詢被查單位的計算機業務系統的數據,並進行數據導出、轉存、列印、復印等處理。
(2)對需要調查取證的問題,要取得充分的證據。
(3)證明材料包括:調查詢問筆錄、憑證、報表、賬冊(賬頁)、問卷、說明材料、被查單位文件、合同、會議記錄、外調復函、實物照片等。上述證明材料如屬復印件,必要時應要求被查單位負責人(負責人不在時由經辦人)簽字,或加蓋部門公章確認,確有特殊情況未能簽字或蓋章確認的,主查人應當書面說明原因。
(4)在檢查證據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情況下,檢查組要立即向其所屬機構報告,按照《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處罰辦法》第二十一條的規定對有關證據材料先封後查。
(5)檢查結束前,檢查組要統一匯總檢查證據材料,編制調查取證材料清單,並編印頁碼,由檢查組集中統一管理。
(三)質量控制
在整個現場檢查期間,檢查組組長和主查人要對檢查工作進行指導和監督,分階段聽取各檢查小組的匯報,及時了解檢查各階段的工作情況,控制檢查工作質量和進度,查找檢查差錯和遺漏,解決檢查工作中的各種疑難問題,根據檢查工作的進展情況及時調整檢查力量,確保檢查工作滿足檢查目的和要求。
(四)文本要求
1.現場檢查調閱資料清單。現場檢查操作中,檢查組應根據擬檢查的內容,確定需調閱的原始憑證、會計賬簿、管理報表和有關文件,根據檢查需要逐次調閱。
檢查組調閱資料需填寫《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見附件格式2)一式兩份,由檢查人員簽字後,向被查單位取得上述檢查資料。《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由檢查組和被查單位有關責任人各執一份。檢查資料使用完畢後,要及時歸還被查單位,並在《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上註明歸還日期,由接收人簽字確認。
2.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實施檢查時,檢查人員應當對檢查工作內容進行記錄,編制《現場檢查工作底稿》(見附件格式3)。檢查人員通過編制工作底稿描述檢查事實和問題,判斷和評價所發現的問題,評估風險狀況。
(1)檢查人員應對所編制的工作底稿的真實性負責。每個檢查人員的工作底稿必須由另外一名檢查人員進行復核,主查人要對工作底稿進行必要的檢查和指導。
(2)工作底稿可按照一事一稿進行記錄,也可以視檢查項目的情況進行合並處理。記錄的內容應涵蓋以下四個方面的內容:
一是檢查的基本情況,包括檢查時間、檢查地點、檢查對象、檢查事項、檢查人員、索引號及頁次等;
二是檢查發現的問題概述或事實記錄,包括檢查認定的事項,認定過程中對有關憑證、報表等資料進行計算、分析、比較的內容及其結果,認定的依據等;
三是評價和意見;
四是與問題或事實有關的取證材料等附件。
(3) 工作底稿所表述的觀點必須清楚明確,所附取證材料必須真實可靠,並能充分支持觀點。工作底稿應簡潔、清晰,符合文檔規范。
(4) 工作底稿應由檢查人員和復核人簽字。
3.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檢查人員通過編制《現場檢查事實確認書》(見附件格式4)向被查單位確認事實和問題,事實確認書只記錄檢查事實,不作任何定性評價,可視需要附取證材料。
(1)主查人在掌握全部現場檢查工作情況和審閱檢查人員全部《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的基礎上,確定需要被查單位簽字確認的檢查事實項目,由檢查人員根據《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編寫事實確認書。
(2)事實確認書經主查人逐一審核簽字後,交被查單位(部門)負責人逐一簽具明確意見,並簽字或蓋章予以確認。意見分為三種,一是承認事實,二是否認事實及其理由,三是補充相關事實。
(3)事實確認書所附取證材料如果能充分證明認定事實成立,但未獲被查單位簽字確認的,檢查組可視情況封存取證材料原件,以避免被查單位篡改或銷毀原件。
(4)事實確認書中所附取證材料不能充分證明認定事實成立,並且被查單位申辯理由成立的,檢查組應註明「認可申辯,不作問題」並留存。

四、檢查報告階段

(一)形成《檢查事實與評價》
1.各檢查小組初步形成分項目檢查事實與評價。各檢查小組依據《現場檢查工作底稿》等檢查資料,將檢查中發現和掌握的問題和事實進行分類整理和綜合分析,初步認定問題和事實的性質,形成檢查小組的檢查事實與評價,提交主查人。運用計算機技術輔助檢查的,可以由計算機匯總生成檢查事實與評價。
2.檢查組對初步形成的檢查事實與評價進行討論分析和綜合判斷,由主查人組織撰寫對被查單位總體的《檢查事實與評價》。
3.《檢查事實與評價》包括事實和評價。事實的表述應當真實准確,有詳細、充分的數據和文字資料支持,可包括檢查前問卷、會談記錄、工作底稿、取證材料等情況。評價要對照適用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作出評述,做到定性准確、有理有據、客觀公正。
4.《檢查事實與評價》在遞交被查單位之前,應由檢查組組長與主查人簽字。
(二)與被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
1.《檢查事實與評價》形成之後,檢查組組長要組織與被查單位的檢查總結會談。總結會談由檢查組組長主持,被查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及有關業務部門負責人參加,現場檢查人員還應通知主監管員參加會談。由主查人向被查單位宣讀《檢查事實與評價》,請被查單位就有關問題和事實的真實性、准確性及評價結論提出意見,必要時就有關問題交換意見。
2. 檢查總結會談應當安排專人記錄,並整理形成《現場檢查會談記錄》。
3. 被查單位對《檢查事實與評價》材料無異議時,由被查單位負責人在《檢查事實與評價》上簽具無異議意見,簽字或加蓋公章;被查單位有異議時,應在檢查組規定的時間內向檢查組反饋書面意見。檢查組應當對被查單位提出的意見進行研究,充分吸納被查單位的合理意見。被查單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檢查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4.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與被查單位舉行檢查總結會談時,檢查組應當將《檢查事實與評價》書面材料發送被查單位,由被查單位在檢查組規定的時間內反饋書面意見。被查單位逾期未反饋意見的,視為對《檢查事實與評價》無異議。
(三)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總結會談結束或收到被查單位對《檢查事實與評價》反饋書面意見後,檢查組應充分吸納被查單位的合理意見,形成《現場檢查報告》。
1. 與被查單位交換檢查意見後,主查人組織起草《現場檢查報告》。
2.《現場檢查報告》應當以《檢查事實與評價》為基礎,主要應包括實施檢查的基本情況;被查單位的基本情況;檢查出的問題與事實及檢查組作出的評價;根據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的規定,提出擬作出的行政處罰的建議,以及擬提出的整改意見和監管要求等。
3. 檢查組組長對《現場檢查報告》進行審核後,呈報其所屬機構審定,並移交給主監管員。

五、檢查處理階段

(一)檢查處理的方式
對於不涉及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的,由檢查組所屬機構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對於涉及實施行政處罰及其他監管措施的,檢查組所屬機構在出具《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同時,還應依照銀監會有關規定處理。
(二)《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作出和執行
《現場檢查意見書》是檢查組所屬機構對被查單位通報檢查事實、作出檢查評價、提出整改或處理意見的專門文件。檢查組負責起草《現場檢查意見書》,上報檢查組所屬機構審批後,按法定程序送達被查單位。
1.《現場檢查意見書》依據銀監會關於監管職責分工的有關規定執行。
2.《現場檢查意見書》的內容主要包括:
(1)檢查發現的問題及其評價和判斷。
(2)提出整改意見及整改的時間要求。
(3)要求被查單位在收到《現場檢查意見書》的一定期限內將整改方案書面報告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並視執行整改方案的進度情況分階段或一次性將整改書面報告報送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
3.主監管員依據《現場檢查意見書》提出的整改意見和整改時間要求,以及被查單位報送的整改方案,及時跟進被查單位的具體整改情況,包括整改措施、整改進度和整改效果等。
主監管員要將整改情況反映到風險評級、評價和年度監管報告內容中去,同時研究確定下一步的監管方案,必要時提出採取進一步監管措施的建議。

六、檢查檔案整理階段

(一)建立檢查檔案
在整個檢查工作中,檢查組應當認真收集、整理檢查資料,將記錄檢查過程、反映檢查結果、證實檢查結論的各類文件、數據、資料等納入檢查檔案范圍,為建立檔案做好准備。
檢查檔案包括:現場檢查通知書;現場檢查方案;檢查前問卷、內控問卷及反饋材料;現場檢查會談記錄;現場檢查資料調閱清單及所調閱的資料;現場檢查工作底稿及取證材料等附件;檢查事實確認書;分項目檢查報告;檢查事實與評價及其反饋意見;現場檢查報告;現場檢查意見書;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他材料。
檢查檔案應當按照檢查項目建立專卷,並按立卷順序進行裝訂。檔案內容要按照檢查准備、檢查實施、檢查報告、檢查處理四個階段進行分類整理。
現場檢查資料應根據檢查的程序或性質等進行編號和整理,以便查閱和後續檢查時參考。
(二)編寫檔案目錄
對歸入檢查檔案的資料要編寫案卷目錄。目錄應按照檢查工作流程、環節、內容以及檢查資料的主次關系、主從關系等進行編寫。
1. 卷內材料目錄、案卷目錄一律用統一格式列印。
2. 卷內文件資料目錄應放在卷首。
(三)製作檔案封面和檔案管理
檢查檔案整理完畢後,應當精心裝訂,製作現場檢查檔案封面(見附件格式5),封裝成冊。
1. 案卷封面應按規定逐項填寫清楚。
2. 卷內材料要去掉金屬物,對破損的材料應進行托裱;字跡已模糊的應復制並與原件一並立卷。
3. 無須歸檔的材料,應進行整理、登記,經批准後銷毀。
4. 檢查檔案的保存時間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四)建立電子版現場檢查檔案
為適應電子化辦公趨勢,方便查閱,提高檢查信息的實用性和連續性,檢查組應建立電子版現場檢查檔案,並實現在一定范圍內的信息共享。
(五)現場檢查檔案的移交
檢查組應將現場檢查檔案及全套檢查資料移交具有管轄權的銀監會或其派出機構,以備參考。

七、 附 則

(一)特殊情況下需要對被查單位進行臨時性檢查的,可適當調整檢查程序,不提前通知被查單位,但檢查組到達被查單位時應出具合法證件和《現場檢查通知書》。
(二)後續檢查的程序參照一般檢查項目執行。
(三)銀監會需要與其他監督檢查部門組成聯合檢查小組時,檢查程序和內容可參照本規程協商確定,確保檢查過程中的合法合規、協調合作與信息共享。
(四)對銀行業金融機構境外機構的現場檢查適用本規程,同時,境外檢查應遵守當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
(五)本規程由銀監會負責解釋。
(六)本規程自印發之日施行。

⑻ 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管理指引的第四章 流動性風險監督管理

第六十七條 銀監會根據本指引要求,督促商業銀行建立和完善與銀行業務特點、規模及復雜程度相適應的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並鼓勵公司治理完善、信息系統先進、數據積累合格、管理水平較高的商業銀行採用先進方法管理流動性風險。
第六十八條 銀監會在並表基礎上對商業銀行的整體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商業銀行在境外設立的分支機構、子公司應滿足東道國監管當局對流動性風險管理的要求。銀監會將根據我國和東道國法律環境、監管要求及貨幣管制政策等因素決定是否對境外分支機構、子公司的流動性進行單獨考核。銀監會在對外商獨資銀行和中外合資銀行的流動性風險進行考核時,將充分考慮其母行的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及母國監管當局法律法規和流動性監管水平對其的影響。
第六十九條 銀監會按本外幣分別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並有權根據商業銀行外匯業務規模以及對市場的影響按具體幣種單獨考核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 第七十條 銀監會採取以風險為本的監管模式,對商業銀行整體流動性狀況及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進行綜合評價。評價通過現場檢查和非現場監測進行,並包括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和董事會的定期溝通。
第七十一條 銀監會通過非現場監管系統定期採集有關數據,及時分析評價商業銀行的流動性風險狀況。銀監會依法對商業銀行遵守法律法規和行政規章中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情況進行監管,並在必要時要求商業銀行管理層採取有效措施以保證各項指標高於最低監管要求。
第七十二條 銀監會有權根據商業銀行流動性狀況對各項流動性風險監管指標的計算方法、計算口徑和計算頻率等進行調整,並鼓勵商業銀行設定高於流動性監管指標的內部預警指標,以便管理層及時採取措施避免流動性狀況進一步惡化或突破流動性監管指標。
第七十三條 商業銀行應按規定及時向銀監會及相關部門報送流動性風險管理的監測報表、策略、政策和流程等相關信息資料。商業銀行每年4月底前應向銀監會報送上年度流動性風險管理報告,對相關策略、政策、流程、限額等的調整情況進行說明。銀監會可根據商業銀行的規模及其在支付系統和金融市場的地位及風險狀況等因素決定商業銀行遞交流動性風險監測報表和報告的內容和頻率。
第七十四條 商業銀行在資產急劇擴張時需向監管部門報送有說服力的安全運營計劃,說明資金來源和應用情況以及在資產急劇擴張或負債流失情況下的流動性安排及應急計劃。
第七十五條 商業銀行應當及時向銀監會報告下列重大事項:
(一)商業銀行評級的重大調整。
(二)商業銀行大規模出售資產以提高流動性。
(三)外部市場流動性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四)商業銀行重要融資渠道即將受限或失靈。
(五)本機構或機構所在地區發生擠兌事件。
(六)有關機構對資產或抵押品跨境轉移政策的調整。
(七)集團、母行和境外分支機構經營狀況或所在國家或地區的政治、經濟狀況發生重大變化。
(八)集團或母行出現流動性困難。
(九)其他可能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水平及其管理狀況產生影響的重大事件。商業銀行應當制定流動性風險重大事項報告制度,並報銀監會備案。
第七十六條 銀監會根據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評價結果決定對商業銀行進行流動性管理現場檢查的頻率。現場檢查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在流動性風險管理中的履職情況。
(二)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和程序的完善性及其實施情況。
(三)流動性風險識別、計量、監測和控制的有效性。
(四)現金流量分析所用假設前提和參數的合理性、穩定性。
(五)流動性風險限額管理的有效性。
(六)流動性風險內部控制的有效性。
(七)流動性壓力測試的有效性。
(八)流動性風險應急計劃的有效性。
(九)流動性風險管理信息系統的有效性。
(十)銀行內部流動性風險報告的獨立性、准確性、可靠性,以及向銀監會報送的與流動性風險有關的報表、報告的真實性和准確性。
(十一)負責流動性風險管理工作人員的專業知識、技能和履職情況。
(十二)流動性風險管理內部審計和監督檢查機制的有效性。
(十三)流動性風險管理的其他情況。
第七十七條 銀監會對商業銀行現金流量分析、壓力測試和應急計劃的有效性進行評估,特別關注假設、情景及參數的合理性,並可根據需要要求商業銀行對其進行調整。
第七十八條 銀監會對高級管理層及董事會如何使用壓力測試結果進行評價,包括但不限於:
(一)是否採取具體有效的措施緩解壓力測試暴露出的風險。
(二)是否根據風險的性質和規模,通過修訂銀行應急融資計劃、改變現有經營活動及流動性風險,或增加持有高流動性資產等方式來抵禦流動性壓力。
(三)是否針對壓力測試中發現的風險制定全面的應急融資計劃。
(四)是否通過定期測試和內部溝通增進對應急計劃的理解。
第七十九條 對於流動性風險管理體系存在嚴重缺陷,流動性管理政策、制度執行不力,流動性報告或報表存在嚴重問題,且在規定時限內未能實施有效整改措施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權採取下列監管措施:
(一)與商業銀行高級管理層、董事會召開審慎性會談。
(二)增加對商業銀行流動性風險的現場檢查頻率。
(三)要求商業銀行增加提交流動性風險報表、報告的頻率。
(四)要求商業銀行提供額外相關信息。
第八十條 對於流動性指標持續達不到預警指標要求的商業銀行,銀監會除第七十九條措施外,有權採取進一步的監管措施:
(一)要求銀行通過更加有效的壓力測試和更有力的應急融資計劃改善應急計劃。
(二)提高流動性比率要求。
(三)限制商業銀行開展收購或其他大規模業務擴張活動。
(四)限制商業銀行部分業務的發展或某項資金的流動。
(五)暫停部分或全部市場准入事項。
(六)提高資本充足率要求。
(七)《中華人民共和國銀行業監督管理法》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和部門規章規定的有關措施。對於集團或母公司出現流動性困難的商業銀行,銀監會有許可權制其與集團或母公司之間的資金往來。 第八十一條 銀監會將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商業銀行的母國或東道國監管當局建立緊密協調和信息共享的監管合作關系以提高流動性風險管理的有效性。
第八十二條 對於使用母行統一流動性風險管理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外資銀行,銀監會將對其本地適應性進行審核,重點關注以下內容:
(一)原政策、程序和方法的合規性。
(二)現金流量分析有關假設、情景和參數的適用性,歷史數據的充足性。
(三)壓力測試、情景分析的適用性。
(四)應急計劃的可行性與有效性。
第八十三條 在影響單個機構或整個市場的流動性事件發生時,銀監會作為母國和東道國監管者,將加強與境內相關職能部門及境外監管部門的溝通聯系,充分了解商業銀行境外分行或子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總行或母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以及境外總行或母行流動性狀況對境內分行或子行流動性風險的影響。流動性事件包括但不限於:
(一)銀行財務狀況明顯惡化。
(二)銀行通過市場融資或吸收存款獲取資金的途徑即將喪失。
(三)銀行或監管部門將進行影響較大的信息披露。
(四)銀行信用評級顯著調低。
(五)銀行資產負債表突然出現系統性的杠桿化或去杠桿化。
(六)監管部門決定對資產或抵押物在法人間的轉移或跨境轉移進行或放鬆限制。
(七)出現嚴重的市場紊亂,對央行或支付清算系統造成明顯沖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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