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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改第一次

發布時間: 2021-02-20 16:52:51

1. 國家分田政策第一次調整土地是哪一年

1928年12月
1928年12月,毛澤東總結井岡山一年的土地革命斗爭經驗,頒布了中國農村革命根據地的第一個土地法——《井岡山土地法》,規定沒收一切土地歸蘇維埃政府所有;以人口為標准,男女老幼平均分配。1928年黨的「六大」對土地政策作了原則性的調整:只沒收豪紳地主的土地;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區別對待富農。1929年4月,毛澤東又總結贛南土地斗爭經驗,制定了《興國土地法》,將「沒收一切土地」改為「沒收一切公共土地及地主階級的土地」。1929年7月,中共閩西第一次代表大會通過《土地問題決議案》:提出「抽多補少」的分田原則;區別對待大地主與中小地主;不過分打擊富農;保護大小商店。1930年毛澤東在贛南吉安縣陂頭村召開聯席會議,又規定「抽多補少」之外加上「抽肥補瘦」原則。1931年2月,毛澤東致信江西省蘇維埃政府,明確宣布:土地由農民私有。到1931年春,經過長期的土地革命斗爭實踐,中國共產黨通過總結土地革命斗爭經驗,基本形成一條土地革命路線:依靠貧農雇農,聯合中農,限制富農,保護中小工商業者,消滅地主階級,變封建半封建的土地所有制為農民土地所有制。這條路線的制定,調動了一切反封建因素,保證了土地革命的進一步開展和勝利。
華北事變後,隨著民族矛盾上升為主要矛盾,中國共產黨開始實行停止沒收地主土地的政策。抗日戰爭爆發後,我黨逐步確立了「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政策。洛川會議上,中國共產黨第一次用綱領的形式正式確立「地主減租減息,農民交租交息」政策為我黨在抗日戰爭時期的基本土地政策,它與國共政權十年對峙時期的土地政策相比具有三個特點:①、產生於日本全面侵華,民族矛盾為主要矛盾的情況下,具有統一戰線的性質;②、這一政策的目標是為了團結抗日,一致對外,體現了民族斗爭與階級斗爭的一致性;③、具有不徹底性,但它削弱了封建剝削,減輕了農民的負擔,解決了農民的生活問題,調動了農民的抗日熱情和生產積極性,同時也照顧到了地主階級的利益,聯合了地主階級,鞏固了統一戰線,是抗戰時期最符合實際的進步性土地政策,對爭取抗戰的勝利起了重要的作用。
抗日戰爭勝利後,隨著中國社會主要矛盾由中日民族矛盾轉變為階級矛盾,以及國共雙方內戰危機的加深,黨中央對抗戰時期的土地政策作了重大調整,決定採取沒收地主土地分配給農民的政策,並在各解放區迅速展開。1947年中共中央召開全國土地會議,制訂了《中國土地法大綱》,規定:沒收地主土地,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實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農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並在具體的土地改革中,貫徹依靠貧雇農,團結中農,有步驟地、有分別地消滅封建剝削的土地制度,發展農業生產的土地總路線。由於我黨制定了正確的土地改革政策與路線,解放區的土改迅速取得了重大成就,獲得土地的廣大農民踴躍地生產、參軍、支援前線,為奪取解放戰爭的勝利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新中國成立後,全國的新解放區還沒有進行土地改革,因此,新中國成立後的1950年為了繼續完成民主革命的遺留土改任務,中央政府頒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改革法》。實行廢除封建剝削的土地所有制,實行農民階級的土地所有制。這次土改與以往的土改有所不同,以往是限制和打擊富農經濟,這次是採取保存富農經濟、政治上中立富農的政策。這減少了土改的阻力,有利於穩定民族資產階級,更有利於發展農村經濟。在黨的新土地政策指導下,到1952年底,除少數民族地區外,全國的新解放區已基本完成土地改革,徹底消滅了幾千年來我國的封建剝削土地制度,使廣大農民成為了土地上的主人,極大地調動了農民的生產積極性,解放了農村生產力,有力的促進了國民經濟的恢復,鞏固了國家政權,為即將開始的社會主義工業化和社會主義改造開辟了道路。

2. 土地 初次與首次登記有什麼資料

一、行政審批項目名稱、性質
(一)名稱:國有土地使用權首次登記
(二)性質:非行政許可
二、設定依據
《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
三、實施許可權和實施主體
貴港市國土資源局(不動產登記局)審批。
四、行政審批條件
1.符合不動產登記條件;
2.屬於登記職責范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
3.申請登記材料應當提供原件。因特殊情況不能提供原件的,提交與原件一致的復印件及證明材料;
4.申請人應當對申請登記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有效性負責,不得隱瞞真實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
五、實施對象和范圍
(一)實施對象:符合申請首次登記的單位和個人。
(二)實施范圍:貴港市本級范圍內的國有土地。
六、申報材料
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國土資源部《不動產權籍調查技術方案》(試行)規定,申請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應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材料
不動產登記申請書(原件1份,規定格式,在受理窗口填寫、簽字)。
(二)不動產權屬來源材料
1.建設用地批准文件(復印件1份)。
2.出讓批復文件(復印件1份)。
3.招拍掛成交確認書(復印件1份)。
4.以劃撥方式取得使用權的,提供《國有土地劃撥決定書》;以出讓方式取得的,提供《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及補充協議(原件1份)。
5.涉及土地房屋徵收的,提交補償及收回相關證件原件的證明(復印件1份,該材料由實施單位提供)。
6.劃撥供地的,提供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復印件1份)。
7.出讓供地的,提供規劃設計要點通知(或審批)單(復印件1份)。
8.歷史沿用地的,提供歷史沿用的相關材料及住建部門出具的規劃審核意見。
(三)申請人資格材料
1.土地使用者為企業的,提供《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土地使用者為國家機關、事業單位,提供《組織機構代碼證》;土地使用者為社會團體的,提供《社會團體法人登記證書》、《組織機構代碼證》(復印件1份)。
2.土地使用者為企業、國家機關、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的,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原件1份)及法人代表身份證復印件(復印件1份)。
3.土地使用者為法人,委託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原件1份)及代理人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4.土地使用者是個人的,提供個人身份證或戶籍證明(復印件1份)。
5.土地使用者為個人,委託辦理的,提供委託書及委託公證書(原件1份),及委託人、代理人雙方身份證明(復印件1份)。
(四)稅費
1.結清地價款通知書及地價款發票(原件1份)。
2.契稅完稅憑證發票或減免證明(復印件1份)。
(五)圖件
1.住建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規劃界限圖(復印件1份)。
2.市國土部門出具的建設用地平面界址圖(復印件1份)。
3.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宗地圖(2份原件)。
(六)不動產權籍調查資料
1.地籍調查表(原件1份)。
2.指界授權委託書(非法人代表指界時須提供)(原件1份)。
3.有資質的測繪單位出具的宗地界址坐標表(原件1份)。
說明:
申請人必須提供真實有效的材料,凡是提供復印件的,須同時提供原件核對,如特殊情況無法提供原件核對的,須加蓋原件存放單位的公章,復印件須按原件比例復印。
七、辦結時限
(一)辦結時限:30個工作日(根據《不動產登記暫行條例》第二十條規定,不動產登記機構應當自受理登記申請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辦結不動產登記手續,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地籍調查期間進行的宗地測量時間、指界時間、公告時間、異議復查時間不計算在辦結期限內)。
(二)部門承諾辦結時限:25個工作日。
八、行政審批數量
無數量限制。

3. 土地整改怎麼回事

說簡單一點,中國共產黨代表的工人和農民階級的利益。而國民政府時期,土地大部分集中在地主、土豪劣紳手中,共產黨搞土地改革,就是土地全部收歸國有,再分給農民!

4. 第一次土地改革

額。有可能算是

5. 土地啥時候開始整改

基本涵義 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目標和用途,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整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過程。

6. 什麼是土地整改

土地整改是指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目標和用途,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整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過程。

7. 土地整理中如何加強對土地資源的保護

資源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上)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土地管理,維護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實保護耕地,促進社會經濟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實行土地的社會主義公有制,即全民所有制和勞動群眾集體所有制。全民所有,即國家所有土地的所有權由國務院代表國家行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土地使用權可以依法轉讓。
國家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對集體所有的土地實行徵用。
國家依法實行國有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但是,國家在法律規定的范圍內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除外。
第三條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是我國的基本國策。各級人民政論應當採取措施,全面規劃,嚴格管理,保護、開發土地資源,制止非法佔用土地的行為。
第四條
國家實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國家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規定土地用途,將土地分為農用地、建設用地和未利用地。嚴格限制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控制建設用地總量,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
前款所稱農用地是指直接用於農業生產的土地,包括耕地、林地、草地、農田水利用地、養殖水面等;建設用地是指建造建築物、構築物的土地,包括城鄉住宅和公共設施用地、工礦用地、交通水利設施用地、旅遊用地、軍事設施用地等;未利用地是指農用地和建設用地以外的土地。
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用途使用土地。
第五條 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統一負責全國土地的管理和監督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的設置及其職責,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確定。
第六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遵守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義務,並有權對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的行為提出檢舉和控告。
第七條 在保護和開發土地資源、合理利用土地以及進行有關的科學研究等方面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人民政府給予獎勵。

第二章 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

第八條 城市市區的土地屬於國家所有。
農村和城市郊區的土地,除由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的以外,屬於農民集體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屬於農民集體所有。
第九條 國有土地和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可以依法確定給單位或個人使用。使用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管理和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第十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屬於農村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委員會經營、管理;已經分別屬於村內兩個以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農民集體所有的,由村內各該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或者村民小組經營、管理;已經屬於鄉(鎮)農民集體所有的,由鄉(鎮)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經營、管理。
第十一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所有權。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依法用於非農業建設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建設用地使用權。
單位和個人依法使用的國有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登記造冊,核發證書,確認使用權。其中,中央國家機關使用的國有土地的具體登記發證機關,由國務院確定。確認林地、草原的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確認水面、灘塗的養殖使用權,分別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草原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漁業法》的有關規定辦理。
第十二條 依法改變土地權屬和用途的,應當辦理土地變更登記手續。
第十三條 依法登記的土地的所有權和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犯。
第十四條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成員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土地承包經營期限為三十年。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承包經營土地的農民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農民的土地承包經營權受法律保護。
在土地承包經營期限內,對個別承包經營者之間承包的土地進行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行政主管部門批准。
第十五條
國有土地可以由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發包方和承包方應當訂立承包合同,約定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土地承包經營的期限由承包合同約定。承包經營土地的單位和個人,有保護和按照承包合同約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義務。
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由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承包經營的,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六條 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由當事人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處理。
單位之間的爭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個人之間、個人與單位之間的爭議,由鄉級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處理。
當事人對有關人民政府的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以直接到處理決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內,向人民法院起訴。
在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爭議解決前,任何一方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現狀。

第三章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十七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依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國土整治和資源環境保護的要求、土地供給能力以及各項建設對土地的需求,組織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規劃期限由國務院規定。
第十八條 下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依據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編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中的建設用地總量不得超過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耕地保有量不得低於上一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控制指標。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編制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
第十九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按照下列原則編制:
(一)嚴格保護基本農田,控制非農業建設佔用農地;
(二)提高土地利用率;
(三)統籌安排各類、各區域用地;
(四)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保障土地的可持續利用;
(五)佔用耕地與開發復墾耕地相平衡。
第二十條 縣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明確土地用途。
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應當劃分土地利用區,根據土地使用條件,確定每一塊土地的用途,並予以公告。
第二十一條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實行分級審批。
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報國務院批准。
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人口在一百萬以上的城市以及國務院指定的城市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審查同意後,報國務院批准。
本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以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逐級上拯處、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准,其中,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可以由省級人民政府授權的設區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准。
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一經批准,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二條 城市建設用地規模應當符合國家規定的標准,充分利用現有建設用地,不佔或者盡量少佔農用地。
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城市總體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中建設用地規模不得超過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城市和村莊、集鎮建設用地規模。
在城市規劃區內、村莊和集鎮規劃區內,城市和村計、集鎮建設用地應當符合城市規劃、村莊和集鎮規劃。
第二十三條
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應當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相銜接。在江河、湖泊、水庫的管理和保護范圍以及蓄洪滯洪區內,土地利用應當符合江河、湖泊綜合治理和開發利用規劃,符合河道、湖泊行洪、蓄洪和輸水的要求。
第二十四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土地利用計劃管理,實行建設用地總量控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根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國家產業政策、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以及建設用地和土地利用的實際狀況編制。
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編制審批程序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編制審批程序相同,一經審批下達,必須嚴格執行。
第二十五條 省、市、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將土地利用年度計劃的執行民政部列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執行情況的內容,向同級人民代表大會報告。
第二十六條 經批準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修改,須經原批准機關批准;未經批准,不得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確定的土地用途。
經國務院批準的大型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根據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經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礎設施建設用地,需要改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屬於省級人民政府土地利用總體批准許可權內的,根據省級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十七條 國家建立土地調查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進行土地調查。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配合調查,並提供有關資料。
第二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有關部門根據土地調查成果、規劃土地用途和國家制定的統一標准,評定土地等級。
第二十九條 國家建立土地統計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同級統計部門共同制定統計調查方案,依法進行土地統計,定期發布土地統計資料。土地所有者或者使用者應當提供有關資料;不得虛報、瞞報、拒報、遲報。
土地行政主管部門和統計部門共同發布的土地面積統計資料是各級人民政府編制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依據。
第三十條 國家建立全國土地管理信息系統,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動態監測。

第四章 耕地保護

第三十一條 國家保護耕地,嚴格控耕地轉為非耕地。
國家實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非農業建設經批准佔用耕地的,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由佔用耕地的單位負責開墾與所佔用耕地的數量和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制定開墾耕地計劃,監督佔用耕地的單位按照計劃開墾耕地或者按照計劃組織開墾耕地,並進行驗收。
第三十二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要求佔耕地的單位將所佔用耕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三十三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應當嚴格執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劃,採取措施,確保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總量不減少;耕地總量減少的,由國務院責令在規定期限內組織開墾與所減少耕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並由國務院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農業行政主管部門驗收。個別省、直轄市確因土地後備資源匱乏,新增建設用地後,新開墾耕地的數量不足以補償所佔用耕地的數量的,必須報經國務院批准減免本行政區域內開墾耕地的數量,進行易地開墾。
第三十四條 國家實行基本農田保護制度下列耕地應當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嚴格管理:
(一)經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或者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確定的糧、棉、油生產基地內的耕地;
(二)有良好的水利與水土保護設施的耕地,正在實施發行計劃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產田;
(三)蔬菜生產基地;
(四)農業科研、教學試驗田;
(五)國務院規定應當劃入基本農田保護區的其他耕地。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劃定的基本農田應當占本行政區域內耕地的百分之八十以上。
基本農田保護區以鄉(鎮)為單位進行劃區定界,由縣級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農業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實施。
第三十五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維護排灌工程設施改良土壤,提高地質,防止土地荒漠化、鹽漬化、水土流失和污染土地。
第三十六條 非農業建設必須節約使用土地,可以利用荒地的,不得佔用耕地;可以利用劣地的,不得佔用好地。
禁止佔用耕地建窯、建墳或者擅自在耕地上建房、挖砂、採石、采礦、取土等。
禁止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第三十七條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閑置、荒蕪耕地。已經辦理審批手續的非農業建設佔用耕地,一年內不用而又可以耕種並收獲的,應當由原耕種該幅耕地的集體或者個人恢復耕種,也可以由用地單位組織耕種;一年以上未動工建設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閑置費;連續二年未使用的,經原批准機關批准,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無償收回用地單位的土地使用權;該幅土地原為農民集體所有的,應當交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恢復耕種。
在城市規劃區范圍內,以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進行房地產開發的閑置土地,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房地產管理法》的有關規定辦法。
承包經營耕地的單位或者個人連續二年棄耕拋荒的,原發包單位應當終止承包合同,收回發包的耕地。
第三十八條
國家鼓勵單位和個人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開發未利用的土地;適宜開發為農用地的,應當優先開發成農用地。
國家依法保護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第三十九條
開墾未利用的土地。必須經過科學論證和評估,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劃定的可開墾的區域內,經依法批准後進行。禁止毀壞森林、草原開墾耕地,禁止圍湖造田和侵佔江河灘地。
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破壞生態環境開墾、圍墾的土地,有計劃有步驟地退耕還林、還牧、還湖。
第四十條
開發未確定使用權的國有荒山、荒地、荒灘從事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生產的,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確定給開發單位或者個人長期使用。
第四十一條國家鼓勵土地整治、縣、鄉(鎮)人民政府應當組織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產條件和生態環境。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採取措施,改造中、低產田,整治閑散地和廢棄地。
第四十二條
因挖損、塌陷、壓占等造成土地破壞,用地單位和個人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復墾;沒有條件復墾或者復墾不符合要求的,應當繳納土地復墾費,專項用於土地復墾。復墾的土地應當優先於農業。

8. 什麼叫土地整改啊 具體點謝謝

在一定區域內,按照土地利用目標和用途,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對土地利用狀況進行調整改造、綜合整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過程。

9. 農村土地整改是怎麼樣整改的

現在農村土地整改是按照國家有關部門要求整改的

10. 整改土地的話需要哪些條件

根據《基本農田保護法》第十五條基本農田保護區經依法劃定後,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改變或者佔用。國家能源、交通、水利、軍事設施等重點建設項目選址確實無法避開基本農田保護區,需要佔用基本農田,涉及農用地轉用或者徵收土地的,必須經國務院批准。
第十六條經國務院批准佔用基本農田的,當地人民政府應當按照國務院的批准文件修改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補充劃入數量和質量相當的基本農田。佔用單位應當按照佔多少、墾多少的原則,負責開墾與所佔基本農田的數量與質量相當的耕地;沒有條件開墾或者開墾的耕地不符合要求的,應當按照省、自治區、直轄市的規定繳納耕地開墾費,專款用於開墾新的耕地。
佔用基本農田的單位應當按照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要求,將所佔用基本農田耕作層的土壤用於新開墾耕地、劣質地或者其他耕地的土壤改良。
第十七條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在基本農田保護區內建窯、建房、建墳、挖砂、採石、采礦、取土、堆放固體廢棄物或者進行其他破壞基本農田的活動。
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佔用基本農田發展林果業和挖塘養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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