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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農合整改措施

發布時間: 2021-02-17 23:0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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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生成2008-11-0416:34:56來源:關鍵詞:湖北醫保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葯費用不合理增長,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參合農民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葯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衛辦農衛發[2005]24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湖北省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與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履行為參合農民提供優質低廉醫療服務職責,遵守新農合相關規定,接受管理和經辦機構、參合農民及社會廣泛監督的合法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分為省、市(州)、縣(市、區)、鄉(鎮)、村五級。
第四條縣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管理與監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業務實施管理、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定點醫療機構的認定
第五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認定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方便就醫的原則。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布局合理,方便農民就醫。
(二)結構合理的原則。定點醫療機構的主體應當是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療保健機構,並有一定數量的市(州)及以上三級醫療機構及部分專科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及民族醫院應當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三)動態管理的原則。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質量和費用控制等進行定期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作為重新認定其定點資格的依據。
(四)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認定、評估,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實行分級。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定點的省、部屬醫療保健機構實施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在本省范圍內有效。
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申請定點的市(州)直屬醫療保健機構實施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市(州)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在本市(州)范圍內有效。
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申請定點的縣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實施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在本縣(市、區)范圍內有效。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省級認定的省、部屬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州)級定點醫療機構中自主選擇部分機構作為本縣(市、區)的轉診定點醫療機構。
第七條申請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相關專業診療技術服務准入許可、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證件。
(二)實行統一經營、統一收費、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符合同級《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要求,且省、市定點醫療機構,綜合醫院床位不應少於300張,專科醫院床位不應少於100張;縣(市、區)定點醫療機構規模准入標准,由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自行確定。
(四)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標准,醫療服務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五)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制定控制醫葯費用的各項措施,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加強自我約束和管理。
(六)承諾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政策、制度和規定,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具備承擔定點醫療服務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醫療機構自願提出申請;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經評審合格的醫療機構,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審批。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書,並頒發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牌匾。
(五)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名單,方便參合農民就醫,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三)主要業務科室和診療項目說明;
(四)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鄉級1萬元以上,縣級10萬元以上,市級20萬元以上,省級30萬元以上);
(五)近兩年的醫院統計報表和醫院財務報表,主要包括醫療業務收入情況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情況、醫療業務總收入、葯品收入占醫療業務收入的比例;門診人次、次均費用;住院人次、次均費用、平均住院日;實施單病種管理及費用控制情況等。
(六)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並完成資料審查與現場評估。經審查、評估符合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條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行文認定。
第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為二年。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於有效期限到期前三個月申請延續。逾期不申請延續或經審查、評估達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條件的,由原認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三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一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管理協調工作,並設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科室,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對本單位各部門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對就診參合農民患者身份認證及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協調服務、政策咨詢、出院費用審核報銷等工作;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葯費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准確地向本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提供參合農民就診及費用發生等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衛生部及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標准、操作規程,確保醫療安全。
第十四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建設,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參合農民提供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並通過良好服務,促進醫療機構自身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定點醫療機構要在機構的醒目位置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標牌,設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投訴箱」,在門診、病房的適當位置公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葯品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常用葯品價格。
第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掌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夠對參合農民及其家屬進行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說明。
第十七條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出入院標准,實行雙向轉診制度;應因病施治、合理用葯、合理檢查、合理收費,正確引導參合病人看病就醫,控制醫葯費用的不合理增長。禁止將醫葯費用收入與醫務人員個人收入掛鉤。
第十八條要充分發揮中醫葯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中的特點和作用,提倡使用中醫葯,推廣中醫葯適宜技術。
第十九條定點醫療機構要規范進葯渠道,降低葯品虛高價格。葯品加成率和葯品零售價格不得高於本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條門診管理
(一)參合農民患者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必須核對就診人員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做到人、證相符,杜絕冒名頂替。醫務人員有權扣留冒名就診者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並上交該定點醫療機構新型農村合作管理部門,交由所在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病人的門診處方應與非參合患者相區別。
(三)參合農民患者就診時,門診處方用葯實行定量管理。單人次門診處方用葯量急診患者不得超過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過7日,同類葯品不得重復開方。
第二十一條住院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掌握入院、治療、手術、出院指征和標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參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標準的參合病人。
(二)參合農民患者入院後,定點醫療機構的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要核對參合人員身份,跟蹤檢查住院治療情況,杜絕冒名頂替、掛床住院等違規現象發生。
(三)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病人的住院病歷,應當在適當位置標注「參合病人」標識。
(四)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用葯目錄(第二版)》、《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成葯、飲片及葯材名錄》(以下簡稱《葯品目錄》)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葯,合理葯物配伍,不得濫用葯物、開大處方,不得開人情方、開「搭車」葯。
對參合病人的臨床用葯應當優先在葯品目錄范圍內選擇,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葯品目錄的自費葯物,應當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並經其簽字同意,同時在處方上註明「自費」字樣。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控制目錄外葯品費用占葯品總費用的比例,省、部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25%以內,市(州)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20%以內,縣(市、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15%以內,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5%以內。
(五)住院處方按照衛生部下發的《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方葯一律使用葯品的化學名或常用名(可以標注商品名),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
(六)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大型設備檢查的指征,能夠用常規檢查確診的不得使用特殊檢查,不得使用與診療無關的特殊檢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費或部分報銷的大型儀器設備檢查的,應當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並經其簽字同意。上級醫院已經檢查並出具檢查結果報告的,下級醫院應當予以認可,同級醫院出具的檢查結果報告應當予以互認,不得重復檢查。
(七)定點醫療機構應採用適當的方式,實行費用一日清單制度,方便參合病人查詢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審核。參合病人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出具住院醫葯費用詳細清單。對於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葯品、檢查、治療等項目所發生的費用,要在出院結算清單上單獨列示。定點醫療機構還要積極實施定點醫療機構收費管理系統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對接工作。
(八)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變通為可報銷項目,更不允許分解在其他項目中。
(九)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病人出院帶葯應當執行處方規定,嚴格控制出院帶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葯不得超過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15天用量。
(十)參合農民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原則上只限於主治本專科疾病及其並發症。經診斷為非本專科疾病的,要向參合農民患者告知,如參合農民患者不同意在該院繼續治療,要及時辦理出院或轉院手續。
(十一)對於違反上述規定所發生的醫葯費用由其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將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情況納入科室和工作人員考核的內容,定期進行考核評估,並與目標管理考核和獎金分配掛鉤。
第二十三條費用結算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醫療文書書寫管理的有關規定,非經親自診查,不得出具醫療文書,也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療文書,嚴禁出具假證明、假病歷、假處方、假票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工作之便,通過編造假病歷、出具假票據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醫療資金。
(二)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人或者確定有關人員負責辦理參合病人醫葯費用審核與結算。各縣(市、區)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在為參合農民患者結算出院醫葯費用時,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及時墊付補助資金,嚴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合農民墊付的補助資金,定期匯總報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後予以核撥。
第二十四條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有關參合農民出院患者醫葯費用等情況,定點醫療機構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四章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以下權力:
(一)向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當事人詢問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的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等情況;
(二)調閱、查詢參合病人的病歷(案)、處方、醫囑、收費清單和收費票據;
(三)必要時,與定點醫療機構暫時封存參合病人的有關資料。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及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規定,定期上報有關信息統計報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信息監測發布制度,及時收集、匯總、綜合、分析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參合病人的醫葯費用情況,並定期公布監測信息。
第二十七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遇到以下情況,應開展現場核查:
(一)接到有關定點醫療機構亂檢查、濫用葯,增加病人負擔的投訴的;
(二)在審查參合病人醫葯費用時,發現可報醫葯費用比例明顯低於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平均水平的;
(三)發現涉嫌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
第二十八條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順利實施。對於考核評估不合格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應暫停其定點資格。
第五章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書面告誡、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連續三次告誡仍不改正的,可視其情節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十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高補償標準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當拒絕結算提高標准部分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降低補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將有關費用退回參合病人;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增加參合病人負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從補償款中扣除違規費用部分。
第三十一條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編造假病歷、出具假票據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由縣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套取的資金;情節惡劣的,應當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湖北省衛生廳解釋。

㈡ 我是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同時交社會保險和居民醫療保險

作為靈來活就業人員,只能選擇交納自職工養老保險和職工醫療保險。靈活就業人員享受社會保險補貼,必須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以個體身份參加社會保險,按規定繳費基數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

享受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繳納社會保險費的規定繳費基數是:基本養老按上一年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100%作為繳費基數;基本醫療按上一年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作為繳費基數。

靈活就業人員必須按時繳納基本養老、基本醫療兩項社保費後,每季度末(25日前)持本人身份證、戶口薄、《再就業優惠證》或《失業證》、就業登記證明及社保繳費憑證,殘疾人員還需持《殘疾人證》,到所在社區勞動保障工作站提出申請,具實申報繳費月數和補貼月數。

(2)新農合整改措施擴展閱讀

已經領取社會保險補貼的靈活就業人員有以下情況之一時,停止社保補貼:

(一)已領取個體工商經營執照;

(二)被用人單位招用;

(三)中止就業;

(四)未繳納社保費;

(五)未按規定進行就業登記;

(六)享受社保補貼期限滿3年。

(七)已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

(八)本人自願申請終止補貼的;

(九)其它不符合支付條件的。

㈢ 衛生部關於違反診療規范 新農合不合理用葯

為加強醫院來葯事管理工作,促進臨床源合理用葯,保障臨床用葯的安全性、經濟性、有效性,避免減少葯物的不良反應及細菌耐葯性的產生,全面提高醫療質量,依據《葯品管理法》、《抗菌葯物臨床應用指導原則》等規定製定本制度。 一、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負責全院的合理用葯監督管理工作。具體督導工作由醫務科、葯械科及臨床專家組成的專家小組,負責全院合理用葯的日常監督檢查工作。 二、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每月召開一次會議,提出本院合理用葯的要求;組織對全院臨床葯物使用情況進行檢查和評價;對葯物使用中存在的問題進行分析並及時提出改進措施;並對違規事例、人員進行懲罰。
三、醫務科、葯械科及專家小組深入科室檢查臨床用葯情況,及時反饋臨床用葯中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並提交醫療質量管理委員會討論決策。葯劑科應定期公布全院抗菌葯品和相關治療性葯物品的使用情況。
四、各臨床科室主任為科室合理用葯負責人,具體負責對本科醫師合理用葯、大處方進行督導管理,及時糾正本科室醫師臨床用葯中存在的問題。
五、科室當月葯品使用比例超過規定,處罰當事人及科主任(按抽查結果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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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 湖北省農村醫療保險

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管理辦法

生成2008-11-04 16:34:56 來源: 關鍵詞:湖北醫保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規范醫療服務行為,控制醫葯費用不合理增長,用比較低廉的費用,為參合農民提供比較優質的醫療衛生服務,促進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可持續發展,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和《衛生部辦公廳關於加強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醫葯費用管理的若干意見》(衛辦農衛發[2005]243號)精神,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湖北省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以下簡稱「定點醫療機構」),是指與新農合管理經辦機構簽訂服務協議,履行為參合農民提供優質低廉醫療服務職責,遵守新農合相關規定,接受管理和經辦機構、參合農民及社會廣泛監督的合法醫療機構。定點醫療機構分為省、市(州)、縣(市、區)、鄉(鎮)、村五級。
第四條 縣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依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及本辦法的規定,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管理與監督。各級衛生行政部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經辦機構負責對定點醫療機構的相關業務實施管理、檢查和指導。
第二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認定
第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認定應當符合以下原則:
(一)方便就醫的原則。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布局合理,方便農民就醫。
(二)結構合理的原則。定點醫療機構的主體應當是鄉鎮衛生院和縣級醫療保健機構,並有一定數量的市(州)及以上三級醫療機構及部分專科醫院;中醫醫院、中西醫結合醫院及民族醫院應當認定為定點醫療機構。
(三)動態管理的原則。對定點醫療機構的醫療服務行為、質量和費用控制等進行定期考核評估,並將考核評估結果作為重新認定其定點資格的依據。
(四)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認定、評估,不得收取費用。
第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實行分級。
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申請定點的省、部屬醫療保健機構實施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省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在本省范圍內有效。
市(州)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申請定點的市(州)直屬醫療保健機構實施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市(州)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在本市(州)范圍內有效。
縣(市、區)級衛生行政部門對轄區內申請定點的縣級醫療保健機構、鄉鎮衛生院、村衛生室實施審查認定和日常監管。縣級衛生行政部門認定的定點醫療機構資格在本縣(市、區)范圍內有效。
各縣(市、區)衛生行政部門可根據當地實際情況,在省級認定的省、部屬定點醫療機構和市(州)級定點醫療機構中自主選擇部分機構作為本縣(市、區)的轉診定點醫療機構。
第七條 申請定點的醫療機構應當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取得《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及相關專業診療技術服務准入許可、專業技術人員具備相應的執業資格證件。
(二)實行統一經營、統一收費、統一核算、統一管理。
(三)符合同級《醫療機構基本標准》要求,且省、市定點醫療機構,綜合醫院床位不應少於300張,專科醫院床位不應少於100張;縣(市、區)定點醫療機構規模准入標准,由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自行確定。
(四)遵守國家有關醫療服務的法律、法規和標准,醫療服務規章制度健全,管理規范。
(五)嚴格執行國家和省有關醫療服務和葯品價格政策,制定控制醫葯費用的各項措施,專人負責,定期檢查,加強自我約束和管理。
(六)承諾嚴格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政策、制度和規定,建立與之相適應的內部管理制度。
(七)具備承擔定點醫療服務要求的信息管理系統。
第八條 定點醫療機構的審批程序
(一)醫療機構自願提出申請;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經評審合格的醫療機構,由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審批。
(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與定點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書,並頒發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證書和牌匾。
(五)通過媒體向社會公布定點醫療機構名單,方便參合農民就醫,並廣泛接受社會監督。
第九條 具備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條件的醫療機構,可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提出書面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醫療機構執業許可證》(副本復印件);
(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申請書;
(三)主要業務科室和診療項目說明;
(四)大型醫療儀器設備清單(鄉級1萬元以上,縣級10萬元以上,市級20萬元以上,省級30萬元以上);
(五)近兩年的醫院統計報表和醫院財務報表,主要包括醫療業務收入情況和門診、住院診療服務情況、醫療業務總收入、葯品收入占醫療業務收入的比例;門診人次、次均費用;住院人次、次均費用、平均住院日;實施單病種管理及費用控制情況等。
(六)縣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第十條 衛生行政部門自受理申請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應當組織並完成資料審查與現場評估。經審查、評估符合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條件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行文認定。
第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有效期限為二年。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於有效期限到期前三個月申請延續。逾期不申請延續或經審查、評估達不到定點醫療機構基本條件的,由原認定的衛生行政部門取消其定點醫療機構資格並予以公告。
第三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管理
第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明確一位主要負責人負責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相關管理協調工作,並設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科室,配備專(兼)職管理人員,配合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共同做好定點醫療機構管理工作。其主要職責是:依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政策規定,對本單位各部門貫徹落實情況進行管理和監督;負責對就診參合農民患者身份認證及管理,按照有關規定做好協調服務、政策咨詢、出院費用審核報銷等工作;做好新型農村合作醫療醫葯費用信息管理工作,及時、准確地向本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提供參合農民就診及費用發生等有關信息。
第十三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衛生部及省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的技術標准、操作規程,確保醫療安全。
第十四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加強醫務人員醫德醫風建設,正確處理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的關系,不斷提高醫療技術服務水平和服務質量,為參合農民提供質量優良、價格合理的醫療衛生服務,並通過良好服務,促進醫療機構自身健康發展。
第十五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在機構的醒目位置懸掛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定點醫療機構的標牌,設置「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投訴箱」,在門診、病房的適當位置公示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政策和基本葯品目錄、基本診療項目、常用葯品價格。
第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對本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相關培訓,使其掌握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基本政策、基本作法和基本要求,能夠對參合農民及其家屬進行相關政策的宣傳、解釋、說明。
第十七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嚴格執行出入院標准,實行雙向轉診制度;應因病施治、合理用葯、合理檢查、合理收費,正確引導參合病人看病就醫,控制醫葯費用的不合理增長。禁止將醫葯費用收入與醫務人員個人收入掛鉤。
第十八條 要充分發揮中醫葯在農村醫療衛生服務中的特點和作用,提倡使用中醫葯,推廣中醫葯適宜技術。
第十九條 定點醫療機構要規范進葯渠道,降低葯品虛高價格。葯品加成率和葯品零售價格不得高於本地物價部門規定的標准。
第二十條 門診管理
(一)參合農民患者就診時,定點醫療機構的醫務人員必須核對就診人員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做到人、證相符,杜絕冒名頂替。醫務人員有權扣留冒名就診者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證》,並上交該定點醫療機構新型農村合作管理部門,交由所在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按有關規定處理。
(二)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病人的門診處方應與非參合患者相區別。
(三)參合農民患者就診時,門診處方用葯實行定量管理。單人次門診處方用葯量急診患者不得超過3日,普通患者不得超過7日,同類葯品不得重復開方。
第二十一條 住院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要嚴格掌握入院、治療、手術、出院指征和標准,不得接收不符合住院標準的參合病人,也不得拒收符合住院標準的參合病人。
(二)參合農民患者入院後,定點醫療機構的合作醫療管理部門要核對參合人員身份,跟蹤檢查住院治療情況,杜絕冒名頂替、掛床住院等違規現象發生。
(三)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病人的住院病歷,應當在適當位置標注「參合病人」標識。
(四)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執行《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基本用葯目錄(第二版)》、《湖北省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中成葯、飲片及葯材名錄》(以下簡稱《葯品目錄》)和抗生素使用指導原則等有關規定,實行梯度用葯,合理葯物配伍,不得濫用葯物、開大處方,不得開人情方、開「搭車」葯。
對參合病人的臨床用葯應當優先在葯品目錄范圍內選擇,因病情需要超出基本葯品目錄的自費葯物,應當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並經其簽字同意,同時在處方上註明「自費」字樣。各級定點醫療機構要控制目錄外葯品費用占葯品總費用的比例,省、部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25%以內,市(州)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20%以內,縣(市、區)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15%以內,鄉(鎮)級定點醫療機構控制在5%以內。
(五) 住院處方按照衛生部下發的《處方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處方葯一律使用葯品的化學名或常用名(可以標注商品名),不得單獨使用商品名。
(六)定點醫療機構及其醫務人員應當嚴格掌握大型設備檢查的指征,能夠用常規檢查確診的不得使用特殊檢查,不得使用與診療無關的特殊檢查。因病情需要作自費或部分報銷的大型儀器設備檢查的,應當告知病人或其家屬,並經其簽字同意。上級醫院已經檢查並出具檢查結果報告的,下級醫院應當予以認可,同級醫院出具的檢查結果報告應當予以互認,不得重復檢查。
(七)定點醫療機構應採用適當的方式,實行費用一日清單制度,方便參合病人查詢及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審核。參合病人出院時,定點醫療機構應出具住院醫葯費用詳細清單。對於使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基金不予支付的葯品、檢查、治療等項目所發生的費用,要在出院結算清單上單獨列示。定點醫療機構還要積極實施定點醫療機構收費管理系統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信息管理系統的數據對接工作。
(八)定點醫療機構不得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不予支付費用的診療項目變通為可報銷項目,更不允許分解在其他項目中。
(九)定點醫療機構對參合病人出院帶葯應當執行處方規定,嚴格控制出院帶葯量,一般急性疾病出院帶葯不得超過7天用量,慢性疾病不得超過15天用量。
(十)參合農民在專科定點醫療機構就診,原則上只限於主治本專科疾病及其並發症。經診斷為非本專科疾病的,要向參合農民患者告知,如參合農民患者不同意在該院繼續治療,要及時辦理出院或轉院手續。
(十一)對於違反上述規定所發生的醫葯費用由其定點醫療機構承擔。
第二十二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將執行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情況納入科室和工作人員考核的內容,定期進行考核評估,並與目標管理考核和獎金分配掛鉤。
第二十三條 費用結算管理
(一)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遵守醫療文書書寫管理的有關規定,非經親自診查,不得出具醫療文書,也不得出具與自己執業范圍無關或與執業類別不相符的醫療文書,嚴禁出具假證明、假病歷、假處方、假票據。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利用工作之便,通過編造假病歷、出具假票據等任何方式套取合作醫療資金。
(二)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安排專人或者確定有關人員負責辦理參合病人醫葯費用審核與結算。各縣(市、區)內各級定點醫療機構在為參合農民患者結算出院醫葯費用時,要按照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有關規定及時墊付補助資金,嚴禁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補償標准。定點醫療機構為參合農民墊付的補助資金,定期匯總報合作醫療經辦機構,按規定審核後予以核撥。
第二十四條 縣(市、區)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部門應與定點醫療機構建立工作協調機制,定期或不定期核查有關參合農民出院患者醫葯費用等情況,定點醫療機構應給予積極配合。

第四章 定點醫療機構的監督
第二十五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及其人員在執行職務時,有權行使以下權力:
(一)向定點醫療機構負責人及當事人詢問與新型農村合作醫療有關的醫療服務和費用結算等情況;
(二)調閱、查詢參合病人的病歷(案)、處方、醫囑、收費清單和收費票據;
(三)必要時,與定點醫療機構暫時封存參合病人的有關資料。定點醫療機構應當予以配合,主動提供有關情況和資料。
第二十六條 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衛生行政部門及各級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的規定,定期上報有關信息統計報表。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當建立定點醫療機構服務信息監測發布制度,及時收集、匯總、綜合、分析轄區內定點醫療機構參合病人的醫葯費用情況,並定期公布監測信息。
第二十七條 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遇到以下情況,應開展現場核查:
(一)接到有關定點醫療機構亂檢查、濫用葯,增加病人負擔的投訴的;
(二)在審查參合病人醫葯費用時,發現可報醫葯費用比例明顯低於同級定點醫療機構平均水平的;
(三)發現涉嫌冒名頂替、弄虛作假,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
(四)其它有必要進行現場核查的。
第二十八條 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每年對定點醫療機構進行一次全面考核評估,針對存在的問題,制定整改措施,確保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制度的順利實施。對於考核評估不合格的定點醫療機構醫療,應暫停其定點資格。

第五章 違規處理
第二十九條 違反本辦法的有關規定的,由衛生行政部門予以書面告誡、督促其改正,情節嚴重的予以通報;連續三次告誡仍不改正的,可視其情節取消定點醫療機構資格。
第三十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提高補償標準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當拒絕結算提高標准部分的費用,由定點醫療機構承擔;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擅自降低補償標準的,由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將有關費用退回參合病人;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違反規定增加參合病人負擔的,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管理機構應從補償款中扣除違規費用部分。
第三十一條 定點醫療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編造假病歷、出具假票據套取新型農村合作醫療資金的,由縣及以上衛生行政部門責令其退回套取的資金;情節惡劣的,應當取消其定點資格,並對直接責任人給予行政處分。

第六章 附 則
第三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由湖北省衛生廳解釋。

㈤ 公司買了社保,我還需要買醫療保險嗎

公司已經位員工繳納了社保,可以根據需求來確定是否購買其他醫療保險,但版是如個人繳納的居民醫權保就可以不需要繼續繳納了,公司繳納的社保是包含職工醫保的。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5)新農合整改措施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七條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退休後不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按照國家規定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未達到國家規定年限的,可以繳費至國家規定年限。

第二十八條符合基本醫療保險葯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標准以及急診、搶救的醫療費用,按照國家規定從基本醫療保險基金中支付。

㈥ 怎樣寫2013年至2015年止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自查自糾整改措施

如果是上級檢查,要求你寫自查報告,那麼上級應該有下發的文件,在文件上會提到自查自糾的都有哪些方面,根據要求逐項回答就可以了,文件蓋帽部分說清根據XX文件,結合我單位執行新農合政策的實際情況,現將自查自糾情況匯報如下:一、單位基本情況。XX單位有多少床位,主要治療什麼病人,住院及新農合補助情況,寫一下一年來本單位住院了多少病人,總醫療費用是多少,新農合報銷多少,,住院平均費用是多少,葯品費用占總費用的比例是多少。二是
寫一下自查自糾開展情況,寫寫自查自糾工作是什麼開展的,比如出台方案,成立組織、領導重視之類,三是寫須要自查自糾的內容。按照上級提出的問題逐項逐條回答,比如:上級文件提到是否存在掛床住院,你可以這樣說,自我單位被認定了新農合定點醫療機構以來,能夠嚴格上級文件精神,認真遵守新農合各項規章制度,加強住院管理,嚴格住院標准,無掛床住院的現象。但如果上級對你單位掛床情況已經掌握,且進行過罰,那就不能這么寫,那就需要根據實際情況來寫。總之就是把上級文件提到到自查自糾的內容作為標題,逐項分解回答即可,有就是有,沒有就是沒有,同時要增強自保意識,對自己內部能及時解決的問題,不必在自糾自糾中寫出來,但已暴露的問題必須寫,不然上級會對你的自查報告提出置疑,並派工作組進行調查就麻煩了!

㈦ 農村新農合整改報告怎麼寫

這個這么難你盡然沒有給分,很難有人會回答的,如果給到200分,我可以試試。

㈧ 急需葯品采購辦公室2013年工作計劃一份,包括鄉村一體化管理、縣級醫院管理、督導檢查等內容。

葯品采購辦公室2013年工作計劃

2013年是全面貫徹落實十八大精神,加快推進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關鍵之年,葯品采購管理工作將面臨一些新的機遇和挑戰。我們將圍繞總體工作思路,,本著加強管理確保安全的原則,繼續強化鄉村一體化管理、縣級醫院管理以及督導檢查,認真落實各項計劃內容,圓滿完成各項既定任務,促進管理水平的持續改進和全面提高。為使葯品采購辦公室工作再上新台階,特製定如下工作計劃:

一、繼續深化鄉村一體化管理

1、積極推行 「縣鎮村一體化,醫生進農家」模式,將縣鎮村衛生組織融為一體。實行統一人員培訓、統一葯品配送、統一公共衛生考核、統一新農合政策實施、統一業務管理為主要內容的管理體制。(充實一些具體措施內容,可添加,*月組織培訓;葯品配送的方法措施)
2、積極探索多種形式的縣鄉村醫療服務一體化管理模式。鼓勵不同規模、不同級別的醫院之間積極探索以資本、技術、管理為紐帶,通過整體託管、重組、聯合辦醫、團隊幫扶、城鄉對口支援、區域協同醫療、組建醫院管理集團、醫療聯合體等多種形式的縣鄉村醫療服務一體化管理的有效形式。(充實一些具體措施內容,可添加**醫院與**醫院結對子,與**外地醫院建立幫扶關系、合作關系等等)

二、加強縣級醫院管理

1、充分發揮縣級醫院的城鄉紐帶作用和縣域龍頭作用,推動城鄉醫院人才、技術、管理縱向流動的制度化、穩定化,加強縣鄉村區域醫療服務網路建設和協調,促進縱向管理的機制創新,使縣級醫院與城市大醫院對接,向基層醫療衛生機構輻射,建立完善縣鄉村一體、上下聯動機制,提高醫療服務體系的整體效率。
2、建立縣鄉村醫療服務一體化的信息支持機制。充分利用信息網路平台,建立統一管理、縣鄉村互通互聯的醫療衛生管理信息網路平台,為實現縣鄉村一體化管理提供技術支撐。推動建立以電子病歷和居民健康檔案為基礎的醫院信息系統和區域衛生信息系統。從分級分工、科學合理的醫療服務體系和居民在醫療服務體系中的合理就診流程出發,統籌規劃建設區域衛生信息網路平台。加強公立醫院與城鄉基層醫療衛生機構信息化溝通,建立互聯、互通的信息網路,及時溝通患者診療信息,運用信息化、網路化手段,方便雙向轉診。充分運用已經建成的遠程會診系統,開展遠程病理診斷和遠程疑難重症會診等服務,實現城市優質資源與縣級醫院的互補和相互支持,充分發揮優質醫療資源的輻射作用。鼓勵有條件的縣區試行患者診療信息「一卡通」和縣、鄉遠程會診,實現縣域居民健康檔案信息資料的有效利用。

三、強化監督檢查

1、確保葯品采購安全。把好葯品准入關。
2、嚴格依法依規采購,規范采購行為。
3、加強對轄區內醫療葯品的監督檢查,嚴格執行相關規定,實行責任追究制。
4、加強對基層機構的巡查,加強對薄弱環節的重點督導。

四、加強科室管理工作

1、制訂年度計劃,每半年和年底做好總結,保證工作落到實處。
2、每月按時填寫工作記錄本及相關台賬記錄本,對 存在問題要有明確的整改措施。
3、工作人員要認真履行職責,經常檢查本職工作完成情況以及規章制度的落實情況。
4、認真加強政治理論學習和專業知識的學習培訓,提高工作技能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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