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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整治政策

發布時間: 2020-11-22 12:18:21

⑴ 土地資源管理

一、土地資源利用現狀

自治區國土總面積16648.97萬公頃(24.97億畝)。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2005 年末各類土地面積為:農用地6306.07 萬公頃(9.46億畝),占土地總面積的37.88%;建設用地122.07萬公頃(1831.06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0.73%;未利用地10220.83萬公頃(15.33億畝),占土地總面積的61.39%。

與2000年相比,農用地面積增加11.28萬公頃(169.22萬畝),建設用地增加10.20萬公頃(152.97萬畝),土地利用率較2000年提高了0.13個百分點。自治區2005年與2000年土地利用現狀對比情況見表2-1。自治區2005年底土地利用現狀構成見圖2-1。

圖2-1 2005年低自治區土地利用現狀構成圖

表2-1 2005年與2000年自治區土地利用現狀對比情況表 單位:萬公頃

二、耕地增減變動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共計增加耕地18.17 萬公頃(272.49 萬畝)。增加來源為:土地整理 4045.91 公頃(6.07 萬畝),開發10.81萬公頃(162.08 萬畝),復墾2040.37 公頃(3.06 萬畝);農業結構調整6.75 萬公頃(101.28 萬畝)。自治區「十五」期間各年耕地增加情況見圖2-2。

「十五」期間,全區共計減少耕地28.23 萬公頃(423.40 萬畝)。減少的原因:建設佔用1.19 萬公頃(17.80 萬畝),生態退耕14.45 萬公頃(216.73 萬畝),農業結構調整 12.16 萬公頃(182.47萬畝),自然災害損毀及其他4287.91 公頃(6.43 萬畝)。自治區「十五」期間各年耕地減少情況見圖2-3。耕地減少構成見圖2-4。

圖2-2「十五」期間自治區各年耕地增加情況對比圖

「十五」期間,全區耕地凈減少10.06萬公頃(150.97萬畝)。不考慮農業調整和生態退耕等佔用耕地,全區耕地應增加15.95萬公頃(248.23 萬畝)。自治區「十五」期間耕地面積變化情況見表2-2、圖2-5。

三、基本農田保護

「十五」期間,我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令及規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

圖2-3「十五」期間自治區各年耕地減少情況圖

圖2-4「十五」期間自治區耕地減少構成圖

落實最嚴格的保護耕地制度,開展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建設工作,積極促進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管理;制定了自治區《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的管理辦法》、《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表2-2「十五」期間自治區耕地面積變化情況表

圖2-5「十五」期間自治區耕地變動情況圖

認真開展基本農田保護檢查工作。基本情況為:全區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為342.58 萬公頃(5138.7 萬畝),實際劃定基本農田面積為352.78萬公頃(5291.7萬畝)。共劃定基本農田12.37 萬塊,建立基本農田保護標志3.45 萬個,有922 個鄉鎮建立了基本農田保護檔案。截至2005年底,全區基本農田實際保護面積353.26萬公頃(5298.90 萬畝),保護率達到了86.94%。2005 年底自治區基本農田面積分布概況見圖2-6。

圖2-6 2005年底自治區基本農田面積分布圖

四、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十五」期間,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全區利用國家、自治區專項資金和社會資金開發整理土地增加耕地11.41萬公頃(171.21萬畝),為全區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和生產能力,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農民收入特別是為全區實現耕地佔補平衡作出了積極貢獻。其中,爭取國家土地開發整理投資項目和自治區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共79個,項目資金總預算3.21 億元,建設規模2.61 萬公頃(39.09萬畝),新增耕地9498公頃(14.25萬畝)。其中,於2005年啟動了伊犁河谷南岸乾渠灌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先導工程。

(一)國家和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安排及管理情況

(1)「十五」期間,爭取國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42個(含2000年2個項目),建設規模1.63萬公頃(24.52萬畝),規劃新增耕地6629公頃(9.94萬畝),下達項目資金預算2.06億元(見附表4)。

(2)2003年,啟動使用自治區收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截至2005 年底,自治區批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37 個,建設規模9712.2 公頃(14.57 萬畝),規劃新增耕地2869.1 公頃(4.30 萬畝),下達項目資金預算1.15 億元(見附表4)。

(3)為嚴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管理,制定了《關於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組織有自治區農業廳、水利廳、林業廳及新疆大學等部門專家組成的檢查組,分期對施工的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二)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先導工程實施情況

為落實國家《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 〈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實施方案〉 編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5〕 104號文),組織編制了《伊犁河谷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實施方案》。申報了伊犁河谷南岸乾渠灌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的先導工程,建設總規模2.51 萬公頃(37.61 萬畝),項目預算5.08億元。2005年,啟動了先導工程的前期工作。

五、建設用地審批

「十五」期間,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強化土地用途管制。為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提供了用地預審和報批服務,保障了新農村建設用地,推進了城鎮化進程,促進了自治區優勢資源轉換戰略的實施和新型工業化的發展。其中,奎—賽高等級公路、「西氣東輸(新疆段)」、西部原油成品油管道、精伊霍鐵路、克拉瑪依、庫爾勒及那拉提機場建設,吉林台一級電站、恰甫其海水利樞紐、「500水庫」等一批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報經國務院批准。全區共批准建設用地6.19萬公頃(92.87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1.85 萬公頃(27.71 萬畝),農用地中耕地 9633.46 公頃(14.45萬畝),農用地轉用量和佔用耕地量控制在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內。「十五」期間自治區農用地轉用計劃執行情況見表2-3。

表2-3「十五」期間自治區農用地轉用計劃執行情況

在批准用地中:

(1)國務院批准用地3.29萬公頃(49.40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1.07 萬公頃(16.01 萬畝),轉用的農用地中耕地5467.27公頃(8.20萬畝);

(2)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2.90萬公頃(43.47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7807.92 公頃(11.71 萬畝),轉用的農用地中耕地4199.16公頃(6.25萬畝)。自治區「十五」期間建設用地審批情況見表2-4。

表2-4「十五」期間自治區建設用地審批情況表 單位:公頃

在建設用地審批中,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強度以及建設用地定額標准控制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與此同時,為減少建設用地對耕地佔用的壓力,對建設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強化土地用途管制,提高了建設用地的集約化水平和有效供給能力。

六、土地徵收工作

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制定了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健全征地程序的有關政策,規范征地范圍和征地程序;認真落實「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徵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聽證制度,讓農民有更多的知情權,防範征地中損害農民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同時結合自治區實際,著手制定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補償標准;並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聯系,著手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得到有效保障。

「十五」期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徵收集體土地3555.83 公頃(5.33萬畝),徵收總費用7.91 億元,安置失地農民1.14 萬人。其中2005年批准征地450.31公頃(6754.7畝),其中農用地312.91公頃。農用地中耕地224.65 公頃(3369.8 畝),徵收總費用2.49億元,安置失地農民3408人(見附表6)。

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

「十五」期間,自治區累計收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1.79 億元。其中,上繳中央金庫 9379.65 萬元,自治區金庫8564.85萬元。見表2-5。

表2-5「十五」期間自治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情況表 單位:萬元

八、土地市場

(一)加快推進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

遵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自治區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新政發 〔2002〕 21號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與自治區監察廳共同協商確定烏魯木齊市、昌吉市、伊寧市、庫爾勒市等4個市作為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重點,以點帶面推動全區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截至2005 年底,全區有42 個市、縣(市)、2 個口岸建立了土地交易大廳,見表2-6。有59個市、縣(市)建立了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見表2-7。

表2-6 自治區已建立土地交易大廳的市、縣(口岸)名單

(二)加強土地資產管理 促進國有企業改革

增強服務意識,支持自治區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和發展。「十五」期間先後完成了自治區電信有限公司、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國家大型企業重組改制的土地資產評估處置工作;完成了新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疆第一汽車廠等自治區區屬企事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處置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工作。

表2-7 自治區已建立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的地州(市)、縣(市、口岸)名單

「十五」期間,自治區區屬改制企業處置土地資產共計49 家,涉及土地517宗,面積9470.2公頃(14.21萬畝),涉及土地資產71.42 億元,見表2-8。對盤活國有企業土地資產,減輕企業負擔,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支持國有企業增資減負和妥善安置下崗職工,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三)規范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2003年8月13日,成立了自治區土地估價師協會。2005年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范自治區土地估價行業管理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5〕 123號),明確了土地估價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職責分工,規范了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為。

表2-8「十五」期間自治區區屬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情況表

截至2005年底,全區共有土地評估機構52個。其中,可在全國范圍內從業的 12 個,自治區范圍內從業的 12 個,地(州、市)、縣(市)范圍內從業的28個。全區注冊土地評估師255 名。見表2-9。

表2-9「十五」期間自治區土地評估機構及人員情況表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

為規范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行為,積極探索、建立符合自治區實際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 〈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新政發〔2001〕 43號),國土資源廳制定了《關於全疆部分城市協議租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租金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2〕237號)和《關於做好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5〕 248 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有效地推進了自治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效地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十五」期間,全區共出讓土地2.72 萬宗,出讓總面積1.36萬公頃(20.42萬畝),出讓價款達87.02 億元。為貫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推進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先後出台了《自治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細則》(新國土資發〔2002〕 104號)、《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監督管理辦法》(新國土資發 〔2005〕 165 號)等文件,進一步規范管理土地市場行為,極大地加大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力度,其中,2003~2005 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共出讓土地2738宗,出讓面積1621.97公頃(2.43萬畝),出讓價款30.99億元,分別占同期出讓總面積和總價款的 18.01%和 44%。見表2-10。

「十五」期間,隨著自治區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對土地的需求強烈,土地出讓面積逐年加大。其中,北疆地區土地出讓面積6683.3公頃(10.02 萬畝),佔全疆的 49.1%;土地出讓價款62.12億元,佔全疆的71.39%;「十五」期間,自治區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招、拍、掛」土地出讓價款占土地出讓總價款的比例由2003 年的40.2%提高到2005 年50%,提高了9.8 個百分點。其中,北疆地區土地「招、拍、掛」出讓面積794.7 公頃,占此期間全疆土地出讓面積的49%,土地「招、拍、掛」出讓價款 19.95 億元,占此期間全疆土地出讓價款的64.4%(見附表7)。「十五」期間,土地出讓單位價格情況,見圖2-7、圖2-8。

表2-10「十五」期間自治區國有土地出讓情況表

2003~2005 年國有土地出讓中,工礦倉儲用地佔出讓土地總面積的56.3%,商業服務用地佔出讓土地總面積的24%,出讓住宅用地佔出讓土地總面積的18.4%。

2003~2005 年國有土地出讓價款中,工礦倉儲用地佔出讓土地總價款的28.8%,商業服務用地佔出讓土地總價款的41.7%,住宅用地佔出讓土地總價款的28.5%。2003~2005 年國有土地出讓按用地類型分見表2-11,2003~2005年國有土地出讓單價按用地類型分見圖2-9。

圖2-7「十五」期間自治區土地出讓單位價格對比圖

圖2-8「十五」期間各地州市土地出讓單位價格對比圖

表2-11 2003~2005年自治區國有土地出讓按用地類型分一覽表

圖2-9 2003~2005年自治區國有土地出讓單價按用地類型分對比圖

九、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

2003 年 2 月起,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自治區制訂了《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方案》(新政辦 〔2003〕 21號)和《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督查方案》(新國土資發 〔2003〕 76 號),對自治區的治理整頓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並於2003 年5 月,分別在庫爾勒市和奎屯市召開南、北疆片區會議,派出17 個督查組,分赴全疆14 個地(州、市)的60 多個縣(市),對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進行督查指導,並於2003 年8 月下旬,配合國務院5 部委聯合督查組對烏魯木齊市、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7 個地州市的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進行了督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1)執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有效遏制了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

(2)對自治區原有33 個開發區(園區)進行清理,撤銷14個開發區(園區),核減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面積共計9671.42 公頃(14.51 萬畝),開發區(園區)用地管理逐步規范。

(3)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實施前遺留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清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了登記,並向社會公布了結果,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進一步規范。

(4)全區歷年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費8194.8 萬元,已於2004年底,全部補償到位。

(5)2005年5月,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 〔2005〕 304 號文件,函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市場治理整頓通過國務院組織的驗收。」國土資源部分5 批公告了我區通過審核的19個保留開發區。見表2-12。

表2-12 國土資源部審核的自治區各類開發區一覽表

十、土地執法監察

「十五」期間,各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範和事後查處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加大宣傳教育和執法監察工作力度,強化執法手段,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促使我區土地執法秩序進一步得到好轉,立案查辦、涉及土地和佔用耕地的案件呈下降趨勢,特別是通過兩年開展的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各種制約措施逐步完善,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及農民群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使土地違法案件逐年減少。

「十五」期間,全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3859 件,涉及土地面積4275.9公頃(6.41萬畝),其中耕地面積339 公頃(5085 畝)。拆除違法構築物204.23 萬平方米,收回土地900.44 公頃(1.35萬畝),罰沒款550.27萬元。給予責任人黨紀處分13 人,行政處分10人,刑事案件移交3 人,行政處罰2 人。對7 起典型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通報,並公開在新聞媒體上曝光。「十五」期間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見附表8。2005年自治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與2001年對比,見圖2-10。

按照《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制度、規定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1〕 85號)中動態巡查的要求,2003~2005 年,全區在動態巡查中發現土地違法2948 件,涉及土地面積4197.73 公頃(6.3萬畝),其中耕地146.4公頃(2196畝),制止違法行為1892件,涉及土地面積2096.95 公頃(3.14 萬畝),其中,耕地58.19公頃(872.8畝),罰沒款1993.93萬元。

十一、土地糾紛調解處理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區14個地州(市)和49個縣(市)設有處理土地糾紛機構,共有工作人員126名,基本形成了從自治區到地(州、市)、縣(市)三級糾紛調查處理機構網路。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人口的日益增長和土地供需矛盾的加劇,我區因開發引起的土地權屬糾紛、征地糾紛和各類土地權屬爭議,呈現出增多的態勢。各級土地糾紛調解處理部門,加大工作力度,本著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則,調處各類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對自治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圖2-10 2005年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與2001年對比圖

(一)土地糾紛調處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各級土地糾紛調處部門共調解、處理各類土地糾紛5585件,涉及土地面積達25.96 萬公頃(389.5 萬畝),其中,按調處方式分:調解3880 件,涉及土地面積7.02 萬公頃(105.2萬畝);處理1705件,涉及土地面積18.95 萬公頃(284.2萬畝)。調解處理的糾紛中,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2855件,占糾紛總數的 51.1%;集體土地使用權爭議 2096 件,占糾紛總數的37.5%;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279 件,占糾紛總數的5%;國有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355件,占糾紛總數的6.1%。按土地糾紛類型劃分:土地糾紛4610件,草場糾紛497件,林地糾紛27件,礦產糾紛23件,水域糾紛15件,其他糾紛413件。見表2-13及圖2-11。

表2-13 自治區「十五」期間土地糾紛調解處理情況表 單位:件

圖2-11「十五」期間自治區調處的土地糾紛構成圖

(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國有土地的確權工作

「十五」期間,加大了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國有土地的確權劃界工作的力度,根據《自治區關於對兵團單位的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新證發 〔1995〕 84 號)和《自治區對兵團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新政發 〔1996〕 111 號),堅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生產、協商解決」和「統一領導縣(團)為單位,先易後難、整體推進」的原則,為全面開展確權工作奠定了基礎。

2000年4月,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確權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自治區和兵團領導與各地州(市)及兵團各師領導簽訂了確權工作責任書,明確了責任,規定了完成工作的時限,有力地推動了全區的確權工作。截至2005 年年底,全區已完成156 個農牧團場的土地確權工作,占需確權農牧團場總數的89.6%。

十二、土地管理基礎工作

(一)規范地籍管理工作

「十五」期間,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登記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辦法》等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促進了地籍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

(1)土地使用權發證。「十五」期間,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發證16.99萬本,為發證總數的36.7%;集體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發證42.1萬本,為發證總數的46.1%;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發證4478 萬本,為發證總數的55.9%;城鎮住房用地發證39.3萬本,發證率為 36.3%;國有農場土地調查確權登記率達83%。

(2)截至2005年底,完成了全區各縣(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工作。

(二)土地資源調查

(1)完成了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坡耕地調查、沙化危害耕地調查等國土資源調查任務。

(2)截至2005 年底,克拉瑪依市和25 個縣(市)完成了土地利用更新調查。見表2-14。

表2-14 自治區已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市、縣名單

(3)截至 2005 年底,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51 個縣(市)、霍爾果斯口岸、准東石油基地完成了城鎮地籍調查工作。見表2-15。

(4)城鎮閑置和空閑建設用地調查

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對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閑置和空閑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了專項調查。截至2004 年底,全區閑置和空閑存量建設用地1074宗,面積4722.2 公頃(7.08 萬畝),見附表8。為進一步分析全區土地集約利用的潛力、制定鼓勵盤活存量土地和集約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及宏觀經濟決策,提供了可靠的基礎數據。

(5)開展了烏魯木齊市以及昌吉市、伊寧市、庫爾勒市、喀什市4個重要城市土地利用遙感監測,為政府建立國土資源快速反應機制提供了科學依據;有40個縣(市)利用衛星數據開展土地利用更新調查;開展了克拉瑪依市土地利用資料庫拓展應用試點工作。

表2-15 完成城鎮地籍調查工作的市、縣名單

(三)地價管理和農用地定級估價

截至2005年底,全區各縣(市)都已完成了城鎮基準地價的評估工作;有20個市、縣(市)分別完成了城鎮基準地價的更新和農用地定級估價工作。這些基礎性工作的開展,為加強土地市場價格的調控和管理,保護交易者和國家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制定地價管理政策與制度提供了技術保障和理論依據。

(1)完成城鎮基準地價更新工作的市、縣(市)有: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市、米泉市、阜康市、吉木薩爾縣、呼圖壁縣、庫爾勒市、焉耆縣、輪台縣、奎屯市、尼勒克縣、吐魯番市、鄯善縣、阿克蘇市、庫車縣、新和縣、阿瓦提縣、喀什市。

(2)完成農用地定級估價工作的市、縣(市)有:克拉瑪依市、阜康市、烏蘇市、哈密市、焉耆縣、和碩縣、和靜縣、喀什市、庫爾勒市、鄯善縣、米泉市、新源縣、沙灣縣、輪台縣、尉犁縣、若羌縣、且末縣、博湖縣、瑪納斯縣、阿克蘇市。

⑵ 什麼是農村土地綜合整治搬遷戶安置政策方案

《四川省邛崍市冉義鎮萬畝高標准基本農田土地綜合整治項目政策宣傳單》

開展農村土地綜合整治工作,是推進城鄉統籌發展和信農村建設的重大措施,是成都建設「世界生態田園城市」的一項重大工作舉措。我鎮擬在全鎮范圍內實施萬畝高標准基本農田土地綜合整治項目,現將該項目實施的初步政策宣傳如下:

一、項目實施范圍:全鎮11個村(社區)。

二、補助補償標准

(一)拆建農戶以戶為單位每人補助8000元,根據實際情況分階段支付。職員的認定,以享有宅基地使用權和房屋所有權兩證為據。新生兒、正常婚嫁經村委會審查,報鎮政府審核通過為准。

(二)農戶原宅基地面積扣除農戶新村綜合佔地面積後,結余的建設用地面積按30元/平方米給予補償(原宅基地面積以產權證書為依據,並經復核確認的實際還耕面積計算;新村綜合佔地面積=農戶新村建房佔地面積+新村公共基礎設施戶均公攤面積),每戶的新村綜合佔地面積不得突破人均60m2。

(三)拆建戶原拆舊房屋建築面積大於現在新村住房建築面積的,多餘部分按建築結構方式給予補助,披房150元/ m2,磚木結構315/ m2,磚混結構450/ m2(原房屋建築面積以產權證書為依據並經實地丈量認定)。違法建設不予補償。

(四)對於自願放棄宅基地,不再申請新宅基地的農戶,經本人申請由所在村集體經濟組織審查,鎮政府審核通過後,對其還耕的宅基地面積,按105/ m2給予補償。房屋建築面積按照第三項標准給予補助。

(五)在新村建房以戶為單位,進住多層建築和高層的農戶人均綜合佔地小於60平米的結余部分面積按105/ m2給予補助。由進住多層建築和高層的農戶,根據多層建築每平方米造價,按照農戶進住樓層不同實行樓層差價補差。具體差價由進住多層農戶集體協定。

三、搬遷賞罰辦法

(一)以組為單位進行賞罰。搬遷農戶達到應搬遷戶80%的,每增加一個百分點,人均獎勵200元;搬遷農戶達到應搬遷戶100%的,人均再獎勵1000元;搬遷農戶未達到應搬遷戶70%的,每少一個百分點人均扣100元,直至扣完2000元止。搬遷農戶達70%至80%的組,不獎不懲。

(二)核心示範區(共富、華會、九龍、石子)在2012年4月30日,核心示範區外拆建戶在2012年8月30日拆除完畢經驗收合格的,給予一次性2000元/戶的獎勵,超期未拆完的不予獎勵,並扣減每延期一天100元的建房補助,直至扣完3000元為止。

(三)對拆建戶實行過渡安置。拆除完成交房之日即支付每人每月的過渡費。時間自房屋拆除完成前10日起至交房之日止。標准為每人140元/月。

四、報名時間:從2012年2月17日上午9:00時起至2012年2月21日下午4:00時止。

五、報名條件:

1、以戶為單位,搬遷戶到所在村(社區)申請,填申請書3份(申請書需組長簽字,並有村委會的審核意見)。報名時須交房屋搬遷定金2萬元,此款可抵扣搬遷戶今後的購房款。交定金後,若不搬者,按約定此定金不予退還農戶。

2、報名時,農戶請提供以下資料:

(1)集體土地使用證(宅基地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2)房屋所有權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3)土地承包經營權證原件及復印件3份;

(4)戶主身份證、戶口薄驗原件,交復印件各3份。

(5)提供成都農商行2萬元定金存單,銀行賬戶名:邛崍市冉義鎮財政所 賬號:

0228 1300 0120 0100 00558。

以上政策只適用於本次萬畝高標准基本農田項目。該項目的實施是冉義鎮建設「羊安區域經濟發展後花園和邛崍現代農業領頭雁」的重大戰略舉措,是群眾真正得實惠的民心工程。希看全鎮廣大群眾積極參與,共同努力,為冉義跨越發展作出自己應有的貢獻。

⑶ 土地退化治理對策

一、加強和完善水利工程建設,合理利用水資源

土地退化與水土資源的不合理利用有密切關系。要建立合理完善的水利工程體系,在統一規劃、合理布局的基礎上,有計劃建設一批大中小型平原水庫、攔河閘,大力興建小型、微型水利水保工程,形成排、灌、蓄等較完備的水利配套工程,擴大改善排灌條件,做到旱能灌,澇能排,達到科學合理用水。以攔蓄地表水、限用地下水和推行全面節水為主,緩洪減沙。對河道溝壑由上而下層層攔蓄,建設高標准節水灌溉工程,實行開源節流並舉。

二、封山育林,植樹種草

對荒山荒坡大力植樹種草,實現封山育林、退耕還林還草,增加林木覆蓋面積。對土薄乾旱的山坡,根據坡度、土壤和植被覆蓋狀況,因地制宜地進行整地造林。河旁、渠邊、田邊和地堰搞好防護林建設,山前平原建設點線片結合的綠化體系。

鹽漬區要針對土壤含鹽高、樹木難成活的特點,選擇耐鹽樹種,重點搞好農田林網、沿海防護林、鹽漬化改造林、風沙防護林和沿河綠化、溝渠綠化等為主框架多層次、多形式的綜合防護林體系建設。草場建設,要做到林草結合,建立小網格防護林帶保護下的牧草區,發揮林草建設在改造鹽漬化中的積極作用。

三、統一規劃,分片治理

防治土地退化是一項綜合性的系統工程,要按照「因地制宜、突出重點、治理與開發相結合」的原則進行。

1.水力侵蝕區治理

大力開展以水土保持、涵養水源為目的的封山育林、培育植被工作,加強幼林撫育和次生林改造,提高植被覆蓋度,建立起完善的水土保持體系。對25°以上坡耕地全部退耕還林還草,宜林荒山全部綠化,25°以下坡耕地全部改建成高標准水平梯田。加強沿海基幹防護林帶建設,採用多林種、多樹種、喬灌草相結合的造林方式進行。抓好農田林網、農林間作建設,形成完整的林業防護體系。整頓礦山秩序,制止濫采亂挖,做好礦山水土保持工作。

2.沙化土地治理

德州和莘縣兩片應以治理風蝕為重點,實行沙、水、林、田、路綜合治理,農、林、牧、副全面發展,採用生物與工程措施,生態效益與社會效益兼顧,建成農田綜合防護林體系。黃河三角洲要以治理鹽漬化為重點,以生態防護林建設為龍頭、以水利工程建設為主要手段,進行土地綜合治理與開發利用,實現農、林、牧、副、漁全面發展。

3.鹽漬化土壤治理

從生態系統著手,選擇組合措施,進行綜合治理。主要從興修水利、改良土壤、調整種植業結構、植樹育草等措施上下工夫。對鹽鹼區耕地和新的墾荒地實施深耕整平,增施有機肥、秸稈還田,改良土壤,提高地力。對低窪易澇地採取「台田養魚」,走「上糧下漁」的模式。對有足夠水源的鹽鹼地,通過改種水稻泡田放水和長期淹灌,減少土地鹽分並抑制鹽分上升,使土壤得以改良。對於鹽鹼荒地,採取水利先行、林草緊跟、先林後農、林農結合。對鹽鹼地採用灌排分設、淡水壓咸、深溝排鹼的治理措施,建設比較完備的水利灌排工程體系。魯西北黃泛平原區,結合水利工程建設搞好以農田林網、農林間作為主體,點、片、帶相結合的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大力推行封灘育林育灌育草,重視生態系統的自我修復能力,最大限度地發揮生物工程防治土地鹽漬化的作用。濱海地區除了要經營好海產品養殖和鹽場外,還必須加強水利工程建設和保護利用好現有的耐鹽植被,積極試驗、引進、培育和擴大耐鹽鹼的喬灌草植被資源,重視和加強生物工程建設,提高防治土地鹽漬化的效果。

4.合理調整種植業結構

充分利用農村產業結構調整的有利時機,突出重點,著力做好兩方面工作:一是以遏制土地退化為目標,以治理中、重度土壤侵蝕和輕、中度鹽漬化土地為重點,統一安排治理區域、項目和措施,在加強農田防護林體系建設的同時,結合區域特點,適當發展經濟林、中葯材、糧棉油、水產、畜牧等見效快收益好的產業基地,由單一生態型向生態經濟型轉變;二是發揮資源優勢,合理調整種植結構,推行立體開發,提高復種指數,建立多功能的復合生態體系,使土地退化區域人民生活和生態環境得到較大改善。

四、加大資金投入力度

防治土地退化是一項社會公益性事業。由於土地退化區域社會經濟條件相對較差,而土地退化的治理難度大、投資高、經濟效益較低,且防治土地退化所採取的水利、生物等措施又必須有足夠的資金作保證。所以,必須集中中央、地方各級政府和全社會的力量,籌措專項經費,加大資金投入。為此,要制定優惠政策,採取誰治理誰受益,土地拍賣、租賃,引進外資,用好政策性基金等措施,最大限度地為沙化治理提供資金保證,在較短時間內得到明顯的治理效果。

⑷ 60年來土地荒漠化治理政策\措施的相關網站等

、防止沙漠化的對策和建議
1.嚴肅法紀,懲治行政腐敗
改革開放以來,我國的法制建設進入了一個嶄新階段,制定了大量的法律法規。與防治沙漠化有關的有《環境保護法》、《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目前又在制定《防沙治沙》,還制定了與這些法律相配套的一系列法規。
這些法律法規之所以稱其為法律法規,是因為它們本身具有的權威性,嚴肅性和強制性。在一個法制的社會,沒有凌駕於法之上的權力。以言代法,以權代法的本身就是非法,為法所不容。因此,任何違背法律法規的行為(包括政府行為)都要依法進行懲處,並給予改正。否則,法不成法,只能助長行政腐敗,擾亂社會秩序。
然而,在我們的各級政府部門中,總有人把人民賦予的權力視為個人的特權,好像法律法規是給老百姓制定的,是專門用來管教老百姓的,而約束不了自己。凡符合自己和本部門利益的就依法行政;反之,則千方百計繞過「政策障礙」,甚至尋找種種借口,把法律法規撇到一邊。應該說,正是這種執法部門的行政腐敗,加劇了我國自然資源與生態環境的破壞。
建議全國人大以「西部開發,生態先行」為題,就有關環保的法律、法規有針對性地進行一次執法大檢查,及時糾正各級政府執法中出現的問題,避免歷史上大開發帶來生態大破壞的悲劇重演。
2.環境問題的決策要有前瞻性和超前意識
我國保護天然林、在長江、黃河中上游首先禁伐天然林的決策是在1996年水災後作出的;而禁止採挖和銷售發菜,制止濫挖甘草和麻黃草的決策也是在2000年春季沙塵暴和揚沙天氣災害連續襲擊北京地區後作出的。均系亡羊補牢,付出了慘痛代價後而痛下決心。事實上,無論是洪澇還是乾旱,早在70年代末,80年代初已有學者和媒體發出了「長江有變成黃河的危險」、「風沙緊逼北京城」這樣的警告。我國高層決策者也並非置若罔聞,只是由於涉及廣泛的社會利益群體,而政府的財政支持能力有限,難以當機立斷。然而,凡屬生態環境問題都有一種「疊加效益」,只是頭痛醫頭,腳痛醫腳,不從根本上解決,只能事倍功半,不可能遏制住環境加速惡化的步伐,而且將來一旦治理起來,費用也更加高昂,代價也會更加慘重,遠遠超過以生態環境為代價所換取的眼前的和暫時的利益。
建議國務院設立包括沙漠化在內的各類生態環境問題專家咨詢小組和預警預報系統,為政府部門的高層決策提供科學依據。
3.加大防沙治沙的國家資金投入
中國治沙工程,國家長期投入不足。「八五」期間,國家投入治沙資金僅1億多元,地方配套資金又很難落實,因為沙區多是「老、少、邊、窮」地區,地方財力有限。相當一部分群眾尚未解決溫飽,很難拿出錢來防沙治沙。1999年國家投入治沙資金為3000多萬元,主要用於治沙工程建設,按治理面積平均每畝投入2.26元,只夠買兩三棵小樹苗,與實際需要相差甚遠(有專家認為治沙經費每年需20億元)。目前,在西北地區,造林一畝成本約100元,每畝治沙工程造林,則需500至600元。過去的辦法是發動農民投工投勞,以彌補造林經費的不足。在現今市場經濟條件下,這種計劃經濟時代的低投資水平加行政命令,硬性攤派,無償使用勞動力的辦法越來越行不通了,更何況國務院三令五申不允許加大農民的負擔,如果再不加大對治沙的投入,今後工作勢必出現滑坡。事實上,由於缺乏經費,防沙治沙中的許多關鍵性問題,如節水技術推廣、優良品種選育、病蟲害防治、太陽能、風能開發利用……得不到解決;許多治沙林場、苗圃、治沙站、保護站等基層防沙治沙單位、職工工資無保障,生產生活舉步維艱、正常防治沙漠化的工作難以開展,同時也造成了工程建設速度慢、質量低、布局分散,難以形成規模;管護力量薄弱,造林種草成果難以鞏固等等問題。這些現狀,與實現國家扶貧攻堅和經濟建設重心向中西部轉移的戰略極不相稱。
建議國家加大對防治沙漠化的資金投入,除多渠道籌集資金,與農業綜合開發、農田基本建設、工程相結合;還應制定一些相應的優惠政策,實行誰治理,誰開發,誰受益的原則,推廣荒沙拍賣,租貸、轉讓、股份合作等治理方式,形成國家、集體、個人一起上,全社會共同參與治沙的新局面。
4.建立國家防治荒漠化領導小組
防沙治沙並不是一個單純的技術問題,同時也是社會問題和管理問題。它涉及了社會、經濟、生態各個方面和林業、農業、水利、環保等各個政府部門。這是一項復雜的系統工程。以往,沙漠化防治之所以不盡人意,主要原因之一是社會的各個部門各行其是,難以形成合力,甚至一個部門治沙,其它部門卻在造沙。凡屬環境問題,都是跨行政區橫向發展的,而解決環境問題的政府部門卻又是縱向設計的。如果恪守於這種部門分割和地域分割的縱向的行政管理模式,那是不可能從根本上解決任何橫向的環境問題的。因此,我們也必須橫向來設計我們的環境行政管理體系,避免部門之間工作中的扯皮,內耗,分散和重復,提高生態建設工程的整體效率。為此,建議將國家防治荒漠化協調小組升格為國家防治荒漠化領導小組,由國務院直接領導,以提高其權威性和可操作性。根據部門的職能分工,辦公室仍設在國家林業局。同時,要加強「高級專家顧問組」的作用,保證荒漠化防治工作的科技含量,增加科學技術和規劃設計的透明度。
5.把環境成本納入經濟核算體系,將生態建設作為政績考核指標
任何經濟開發建設對生態環境都要產生或大或小的負面影響,一利帶來一弊。然而,究竟是利大抑或弊大,如何趨利避害,則要通過對環境成本的評估,決定取捨。例如,近十年來,因挖發菜還使內蒙古2.2億畝草場遭受不同程度的破壞,其中6000萬畝淪為荒漠,其餘的也處於沙化的過程之中。為此每年對牧業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30億元,生態破壞的損失不可估量,還引發了農牧民沖突,造成了影響民族團結的社會問題。因此,這種資源掠奪式的經濟活動,理當在禁止之列。
可是,由於長期以來,我們對基層幹部的政績考核內容中,只有發展經濟的指標而無生態建設的指標,特別在脫貧目標上,一味強調增加牲畜的存欄數和糧食產量,從而助長了牧民過牧草場,農民毀林毀草開荒種地,而由此造成的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則不在考核之列。因此,為了最大限度地取得經濟指標的快速增長,一些政府官員和政府部門不惜付出生態環境為代價,換取任期內的「政績」。這是導致急功近利,政府行為短期化與決策短期化的根源。
由此可見,環境的問題根植於我們社會和經濟的結構、體系之中。不改變與生態建設的目標不相適應的社會經濟結構、體系,改善環境的努力就不會有大的作為。目前,我們急待解決的就是把環境成本納入經濟核算體系,並將生態建設的具體內容列入各級政府的政績考核指標中去。
6.嚴格控制環境的人口容量,退耕與「退人」結合起來
環境對人口的容量是制定社會發展計劃的基礎。我國西部生態極其脆弱,破壞易而恢復難,「地廣人稀」只是一種表面現象。由於環境容量十分有限,許多地區的人口已經超飽和。有關資料顯示,我國北方荒漠化地區人口總數已達4億人,比建國初增加了160‰。新疆160萬平方公里土地,可供人類生存繁衍的綠洲僅有4.5%,目前農區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200-400人,同東部沿海省份的人口密度已不相上下。20世紀初,塔克拉瑪干沙漠周緣地區僅有150萬人,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含沙漠、戈壁)2人;到80年代,人口增至513萬,人口密度每平方公里8人,超過聯合國制定的沙漠地區人口密度臨界指標為7人的標准。青藏高原河谷合理的人口密度是每平方公里不超過20人,而今在該地區卻達90人,大大超出土地承載力。過墾過牧,造成風沙肆虐。西南地區山高坡陡,土壤瘠薄,植被破壞後石漠化嚴重。石漠化使土地永久喪失生產力,因此比沙漠化問題更嚴重,也更難以治理。
退耕還林還草工作要與「退人」結合起來,在生存條件惡劣的地區,逐步將超過環境容量的人口遷移出來,轉移到小城鎮,以便從根本上解決退耕後反復的問題和「靠山吃山」,繼續破壞植被的問題,給大自然以喘息之機,恢復元氣;同時,發展具有一定規模效應的小城鎮,吸納農村剩餘勞動力,轉移農業富餘人口,也可以帶動多種產業的發展,增加群眾收入,緩和西部人口壓力與土地承載力之間的矛盾。
7.保護、恢復與重建荒漠生態系統
沙漠化形成與擴張的根本原因,就是荒漠生態系統(包括沙漠、戈壁系統、乾旱、半乾旱地區的草原系統、森林系統和濕地系統)的人為破壞所致,是對該系統中的水資源、生物資源和土地資源強度開發利用而導致系統內部固有的穩定與平衡失調的結果。以往,我們一手植樹種草,通過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防治沙漠化,另一隻手卻破壞荒漠生態系統,製造新的沙漠化土地。事實上,正是由於荒漠生態系統的破壞,盡管我們營造了「三北」防護林,實施了防沙治沙工程,卻仍然未能在整體上遏制住沙漠化擴張的步伐。可以說,近半個世紀來,沙暴頻頻的真正原因,並非人工植被營造太少,而是天然植被破壞過甚。小環境的局部改善,抵消不了大環境的整體逆變。
有鑒於此,我們有必要調整防沙治沙戰略,從片面重視發展人工植被轉到積極發展人工――天然喬灌草復合植被;從單純保護綠洲到積極保護包括綠洲在內的整個荒漠生態系統。只有重建荒漠生態系統,才能從根本上遏制住沙漠化擴展的勢頭,扭轉防沙治沙和治理水土流失工作中的被動局面,也才能切實有效地改善我國西北地區的大生態、大環境。

⑸ 關於荒漠化我國政府出台的政策有哪些


可以,政府是鼓勵社會各階層投入到防沙治沙當中,只要納入到國家總的治理計劃當中,都可以享受同等的補貼政策。


優惠政策:

  1. 政府會對沙化土地的治理實行一些土地優惠政策。如對國有的荒漠化土地進行治理可以使用70年,同時減免一定稅收。

  2. 政府對已經防沙治沙的林子還會實行收購政策和更加優惠的土地使用政策。

    如果營造的是生態公益林,政府可以給予相應補助。一個是按照每畝計算的補貼,每年5元錢的生態效益補償金;二是推出目前政府正在試點的收購方式,不想自己經營的可以對政府試點的生態公益林進行收購。

  3. 各地也會結合中央這些政策,制定相應地方政策鼓勵社會資金注入防沙治沙工程。


中國是世界上荒漠化面積大、分布廣、受荒漠化危害最嚴重的國家之一。目前,我國仍有27%的國土面積屬於荒漠化地區,每年因荒漠化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高達1200億元,全國有近億人口常年受荒漠化影響,談起沙塵暴人人色變。在沙漠化治理過程中,讓人最深刻的感受就是,治理荒漠化僅靠政府、民眾的呼籲不是唯一的辦法;要有一個激勵的政策和機制鼓勵有實力的企業去從事這項利民、利己的事業。




⑹ 如何引入民間資金參與土地整治

5月13日,國務院發布《關於鼓勵和引導民間投資健康發展的若干意見》,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進入基礎產業和基礎設施、市政公用事業和政策性住房建設、社會事業、金融服務領域、商貿流通領域、國防科技工業領域及法律法規未明確禁止准入的行業和領域,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礦產資源勘探開發和政策性住房建設。
《意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土地整治和礦產資源勘探開發,積極引導民間資本通過招標投標形式參與土地整理、復墾等工程建設,鼓勵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堅持礦業權市場全面向民間資本開放。鼓勵民間資本參與政策性住房建設。支持和引導民間資本投資建設經濟適用住房、公共租賃住房等政策性住房,參與棚戶區改造,享受相應的政策性住房建設政策。
《意見》鼓勵民間資本參與發展社會福利事業,通過用地保障、信貸支持和政府采購等多種形式,鼓勵民間資本投資建設專業化的服務設施,興辦養(托)老服務和殘疾人康復、托養服務等各類社會福利機構。
《意見》明確界定,政府投資主要用於關系國家安全、市場不能有效配置資源的經濟和社會領域。對於可以實行市場化運作的基礎設施、市政工程和其他公共服務領域,應鼓勵和支持民間資本進入。
國家發改委負責人在答記者問時表示,《意見》是改革開放以來國務院出台的第一份專門針對民間投資發展、管理和調控方面的綜合性政策文件,對全面啟動民間投資,切實將民間儲蓄的優勢轉化為投資增長的內生動力和活力,形成推動經濟可持續發展的內生機制具有重要意義。

⑺ 請問國家在土地綜合整治方面出台哪些政策

主要有"土地整治規劃的總體安排"(2010年)和"關於開展土地整治規劃修編工作的通知"(2010年),「省級土地整治規劃修編的指導意見」
國家的土地整治規劃技術規范和編寫要求正在制定中

⑻ 在河道整治方面,如果涉及到土地,有沒有相關政策,徵收賠嘗的話按多少一畝

看當地規定

⑼ 土地措施怎麼保護它提出幾點

為進一步應對當前復雜的經濟形勢,提升土地資源保障能力,促進經濟平穩較快發展,制定土地資源五項保障措施。


一、加緊落實土地規劃對接成果

1.全面保障科學發展合理用地空間。

2.進一步保障產業集聚區、城市新區和城市組團發展用地空間。

3.合理擴大城鎮有條件建設區。

二、集中保障重點項目用地需求

1.積極爭取用地計劃指標。

2.集中指標保障重點項目用地。

3.改進重點項目用地保障機制。

4.進一步提高建設用地審查效率。

5.統籌解決重點項目用地「占補平衡」問題。

三、強力推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

1.引導城鎮建設集約內涵式發展。

2.提升產業集聚區集約用地水平。

3.鼓勵和引導企業節約集約用地。

4.持續擴大閑置土地專項治理成果。

5.強化節約集約用地硬性約束機制。

四、持續加大農村土地整治力度

1.加快實施農用地規模整治。

2.加快推進農村土地綜合整治。

3.規范推進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試點。

五、加快推進人地掛鉤政策試點

1.完善人地掛鉤試點政策體系。

2.積極穩妥開展人地掛鉤試點。

3.探索建立節余建設用地指標流轉新機制。

4.建立嚴格的指標收益返還和分配使用制度

⑽ 土地流轉對四荒地有那些優惠政策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通知

國辦發〔1999〕10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治理開發農村集體所有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以下簡稱「四荒」,包括荒地、荒沙、荒草和荒水等)是提高植被覆蓋率,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業生產條件,促進農民脫貧致富和農業可持續發展的一項重大戰略措施。近年來,各地認真貫徹《國務院辦公廳關於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進一步加強水土保持工作的通知》(國辦發〔1996〕23號文件)精神,調動了廣大農民及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四荒」治理開發取得了顯著成效。但目前全國治理開發「四荒」的進展不平衡,有些地方還存在一些問題。主要是:有的地方追求眼前經濟利益,破壞了林草植被,損害了生態環境;有的地方把林地、耕地和國有土地及權屬有爭議的土地當作「四荒」,進行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有的地方「四荒」使用權的承包、租賃或拍賣程序不規范,隨意性大,群眾參與不夠;有的地方監督管理不力,出現了「包而不治」、「買而不治」的情況,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的資金被擠占挪用,治理開發成果受到侵犯等問題。

為了進一步貫徹落實黨的十五屆三中全會《關於農業和農村工作若乾重大問題的決定》中關於「制定鼓勵政策,推進荒山荒溝荒丘荒灘使用權的承包、租賃和拍賣,加快開發和治理,切實保障開發者的合法權益」的精神,加強生態環境建設,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經國務院同意,現就進一步做好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的有關工作通知如下:

一、在「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前,必須做好「四荒」界定、確權等基礎性工作

(一)根據新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的規定,「四荒」屬於「未利用地」。各級人民政府要據此嚴格界定「四荒」范圍和土地類型,確定權屬。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的「四荒」地必須是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所有的、未利用的土地。耕地、林地、草原以及國有未利用土地不得作為農村「四荒」。

「四荒」界定必須通過政府組織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土地分類和劃定土地利用區規劃。在根據土地區位和利用條件確定「四荒」具體的治理開發方向後,再進行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待「四荒」完成初步治理後,根據其主導經營內容,依法分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發放土地證、林權證、草原證或養殖使用證等相應的權屬證明,對「四荒」治理開發工作實行依法管理。

(二)權屬不明確、存在爭議的未利用土地,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依法確認權屬;在問題沒有解決前,不得將其作為「四荒」進行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

(三)對「四荒」一般應先承包、租賃或拍賣使用權,後進行治理。但對一些條件差、群眾單戶治理有困難的「四荒」,可先由集體經濟組織作出規劃並完成初步治理後,再將其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給個人進行後續治理開發和管護。

(四)對在「四荒」使用權的承包、租賃或拍賣中涉及到的「兩山」(自留山、責任山)問題,應慎重處理。「兩山」是林地的組成部分,不在「四荒」之列。對承包後長期沒有得到治理的責任山可由集體收回使用權,另行承包、租賃或拍賣,但要重新簽訂合同並辦理林權變更登記手續。

二、對「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必須嚴格按程序規范進行,並切實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

(一)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都有參與治理開發「四荒」的權利,同時積極支持和鼓勵社會單位和個人參與。在同等條件下,本集體經濟組織內的農民享有優先權。

(二)農村「四荒」資源屬當地農民群眾集體所有,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在實施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之前,必須堅持公開、公平、自願、公正的原則,充分發揚民主,廣泛徵求群眾意見,應成立由村民代表參加的工作小組,擬定方案,要規定治理開發「四荒」的范圍、期限、方式(承包、租賃、拍賣等)與程序、估價標准,明確治理開發的內容和要求等,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大會討論通過。依照有關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規須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準的,應辦理有關批准手續。如果承包、租賃或拍賣對象是本集體經濟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必須經村民會議三分之二以上成員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

(三)承包、租賃或拍賣「四荒」使用權,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要與對方簽訂合同或協議。合同或協議的內容應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並應依法明確雙方的權利、義務和違約責任。合同和協議經縣級人民政府批准生效後,雙方都應認真履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不得因負責人的變動而隨意變更合同內容或解除合同。採取拍賣方式的,要標定拍賣底價,實行公開競價。「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50年。

(四)要嚴格執行誰治理、誰管護、誰受益的政策,切實保護治理開發者的合法權益。治理開發者在規定的承包、租賃或拍賣期限內享有「四荒」使用權。「四荒」使用權受法律保護,依法享有繼承、轉讓(租)、抵押或參股聯營的權利。要廣泛宣傳教育,增強幹部群眾的法制觀念,提高其維護治理開發者利益的自覺性。執法部門要及時依法處理和打擊各類損害、破壞、侵犯治理開發成果的行為。

三、建立穩定的投入機制,加強對「四荒」使用權承包、租賃或拍賣資金的管理

為了加快「四荒」治理開發進程,必須調動廣大農民和社會各方面的積極性,堅持國家、地方、集體和個人一起上,多渠道、多層次籌集資金。各級政府要逐步增加財政對治理開發「四荒」的支持,引導信貸資金、社會資金更多地投向治理開發「四荒」。國家預算內生態建設資金、農業綜合開發資金、扶貧資金、以工代賑資金,以及水利、林業、農業等方面資金使用,應統籌安排,把治理開發農村「四荒」作為一項重要內容,有些資金可以直接支持到戶。銀行、信用社要在加強管理、保證資金回收的基礎上增加「四荒」治理開發的貸款,期限應長一些。

收取的承包、租賃或拍賣資金實行村有鄉管,可專戶儲存在農村信用社,由鄉鎮農村集體資產管理機構代管。資金使用由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決定,並實行帳目公開,只能用於「四荒」范圍內的水利設施建設、植樹造林種草和小型農田建設等,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平調、挪用,不準用於非生產性開支,更不準平分到戶。要建立嚴格的資金使用申報和管理監督制度。收取的資金要列入農村集體資產管理,資金的使用情況要定期向群眾公布,鄉鎮農村集體經濟審計機構要進行專項審計,對違反規定的要堅決糾正,對貪污、挪用的要依法追究責任。

四、因地制宜制定「四荒」治理開發規劃,加強監督檢查

「四荒」治理開發必須以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為主要目標,以植樹種草為重點,合理安排農、林、牧、副、漁各業生產,具體按照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進行。要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水土保持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對「四荒」資源治理開發實施用途管制。各地要在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控制和指導下,抓緊制定「四荒」治理開發實施計劃,提出鼓勵、適度限制和禁止發展的項目。

對位於江河源頭、干支流兩側、湖庫周圍、石質山區、風沙乾旱區、高山陡坡地帶、山脈頂脊部位、生物多樣性豐富地區和其他生態環境脆弱地區適宜植樹種草的「四荒」地,要大力植樹種草。對長江上游、黃河中上游重點生態治理區,要採取封山育林種草為主、人工促進天然更新與人工造林相結合的方式,配套節水工程等綜合水利設施建設,全面恢復和建設林草植被。

對東北、華北、西北沙化地區,實行分類防治。將目前尚無治理條件的大漠戈壁劃為封禁區,實施封禁,防止人為因素使其擴大蔓延;將有條件治理或利用過度造成沙化的區域劃為治理區,以培育和保護林草植被為中心,配套水利工程措施實施綜合治理;將已開發利用,但有沙化危險的區域劃為保護利用區,實施監測管理,防止退化為新的「沙荒」。

要充實和加強監督執法力量,加大監督檢查和執法力度,搞好「四荒」治理開發全過程的監管,保證治理開發目標的實現。有關部門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應定期對「四荒」的治理開發情況和進度進行檢查,對治理開發中的各種違法違規行為,要依法進行處罰。對於治理進展緩慢,未達到合同或協議規定進度的,要提出限期治理的要求;對於長期違約不治理開發的,可以收回使用權。對於毀壞林草植被種植農作物和其它掠奪式開發造成水土流失的,破壞道路和農田水利、水土保持工程設施的,以及將「四荒」改作非農用途的,要限期改正,否則收回其使用權,並依法予以處罰。

五、加強部門協作,落實管理責任

治理開發農村「四荒」工作,包括水土保持、造林種草、土地承包等多項內容,涉及到國土資源、水利、農業、林業等多個部門,地方各級政府要高度重視這項工作,切實加強領導,搞好統籌協調,不斷研究新情況,解決新問題,總結新經驗。這項工作的歸口管理部門,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根據實際情況確定。國務院有關部門應根據職能分工,落實各自的管理責任,通力合作,加強對治理開發農村「四荒」資源工作的服務、指導、監督和管理,及時幫助解決農民和其他治理者在開發治理中遇到的困難,保證「四荒」的承包、租賃或拍賣與治理開發工作健康、有序進行。水利部門要做好「四荒」治理中的水土保持方面的工作,協調水土流失的綜合治理,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規劃並組織實施。林業部門要做好以生物措施防治水土流失方面的工作,制定宜林「四荒」地造林綠化規劃,進一步加強樹種的基礎研究工作,組織種苗供應、給予技術指導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宜林「四荒」地確權發證。土地部門要會同有關部門進一步依法做好「四荒」的范圍、土地類型界定、「四荒」開發利用規劃,辦理使用「四荒」的土地登記和土地開發審批等有關手續。農業部門要做好「四荒」開發中的保土耕作措施,開展農業技術、信息等方面的服務。

各地人民政府和有關部門要根據本通知精神,對「四荒」治理開發情況進行一次專項清理檢查。凡是出台的政策措施和治理開發行為與本通知精神不一致的,都要予以糾正。

國務院辦公廳

一九九九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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