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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河排污口整改方案

發布時間: 2021-02-15 10:10:53

『壹』 入河排污口申請書申請理由怎麼寫

第一條為加強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保護水資源,保障防洪和工程設施安全,促進水資源的可持續利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河道管理條例》等法律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在江河、湖泊(含運河、渠道、水庫等水域,下同)新建、改建或者擴大排污口,以及對排污口使用的監督管理,適用本辦法。
前款所稱排污口,包括直接或者通過溝、渠、管道等設施向江河、湖泊排放污水的排污口,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新建,是指入河排污口的首次建造或者使用,以及對原來不具有排污功能或者已廢棄的排污口的使用;改建,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的排放位置、排放方式等事項的重大改變;擴大,是指已有入河排污口排污能力的提高。入河排污口的新建、改建和擴大,以下統稱入河排污口設置。
第三條入河排污口的設置應當符合水功能區劃、水資源保護規劃和防洪規劃的要求。
第四條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的組織和指導工作,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本辦法規定的許可權負責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工作。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委託下級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所屬管理單位對其管理許可權內的入河排污口實施日常監督管理。
第五條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的管理許可權審批;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除下列情況外,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審批:
(一)在流域管理機構直接管理的河道(河段)、湖泊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由該流域管理機構負責審批;
(二)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手續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按照取水許可管理許可權審批;
(三)設置入河排污口不需要辦理取水許可手續,但是按規定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與負責審批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環境保護部門同級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批。其中環境影響報告書(表)需要報國務院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批的,其入河排污口設置由所在流域的流域管理機構審批。
第六條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下稱排污單位),應當在向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報送建設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之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或者取水許可審批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根據具體要求,分別在提出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申請或者取水許可申請的同時,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依法不需要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以及依法不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和取水許可手續的,排污單位應當在設置入河排污口前,向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提出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
第七條設置入河排污口應當提交以下材料: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二)建設項目依據文件;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四)其他應當提交的有關文件。
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明顯輕微的,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同意,可以不編制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只提交設置入河排污口對水功能區影響的簡要分析材料。
第八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排污單位提交的河道管理范圍內工程建設申請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排污單位提交的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報告中應當包含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的有關內容,不再單獨提交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
第九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所在水域水質、接納污水及取水現狀;
(二)入河排污口位置、排放方式;
(三)入河污水所含主要污染物種類及其排放濃度和總量;
(四)水域水質保護要求,入河污水對水域水質和水功能區的影響;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對有利害關系的第三者的影響;
(六)水質保護措施及效果分析;
(七)論證結論。
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就建設項目對防洪的影響進行論證。
第十條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應當委託具有以下資質之一的單位編制:
(一)建設項目水資源論證資質;
(二)水文水資源調查評價資質;
(三)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資質(業務范圍包括地表水和地下水的)。
第十一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予以受理。
對申請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應當當場或者在5日內1次告知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排污單位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補正材料的,應當受理;逾期不告知補正內容的,自收到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為受理。
受理或者不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應當出具加蓋印章和註明日期的書面憑證。
第十二條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之日起20日內作出決定。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予以公告,公眾有權查詢;不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應當說明理由,並告知排污單位享有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權利。對於依法應當編制環境影響報告書(表)的建設項目,還應當將有關決定抄送負責該報告書(表)審批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對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組織專家評審,並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關系他人重大利益的,應當告知該利害關系人。排污單位、利害關系人有權進行陳述和申辯。
入河排污口的設置需要聽證或者應當聽證的,依法舉行聽證。
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作出決定前,應當徵求入河排污口所在地有關水行政主管部門的意見。
本條第二款規定的專家評審和第四款規定的聽證所需時間不計算在本條第一款規定的期限內,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將所需時間告知排污單位。
第十三條設置入河排污口依法應當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在對該工程建設申請和工程建設對防洪的影響評價進行審查的同時,還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及其論證的內容進行審查,並就入河排污口設置對防洪和水資源保護的影響一並出具審查意見。
設置入河排污口需要同時辦理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的,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就取水許可和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一並出具審查意見。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
(一)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二)在省級以上人民政府要求削減排污總量的水域設置入河排污口的;
(三)入河排污口設置可能使水域水質達不到水功能區要求的;
(四)入河排污口設置直接影響合法取水戶用水安全的;
(五)入河排污口設置不符合防洪要求的;
(六)不符合法律、法規和國家產業政策規定的;
(七)其他不符合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規定條件的。
第十五條同意設置入河排污口的決定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入河排污口設置地點、排污方式和對排污口門的要求;
(二)特別情況下對排污的限制;
(三)水資源保護措施要求;
(四)對建設項目入河排污口投入使用前的驗收要求;
(五)其他需要注意的事項。
第十六條發生嚴重乾旱或者水質嚴重惡化等緊急情況時,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及時報告有關人民政府,由其對排污單位提出限制排污要求。
第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施行前已經設置入河排污口的單位,應當在本辦法施行後到入河排污口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所屬管理單位進行入河排污口登記,由其匯總並逐級報送有管轄權的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對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的排污口現狀情況進行調查,並提出整治方案報同級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十九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管轄范圍內的入河排污口設置建立檔案制度和統計制度。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應當對入河排污口設置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被檢查單位應當如實提供有關文件、證照和資料。
監督檢查機關有為被檢查單位保守技術和商業秘密的義務。
第二十一條未經有管轄權的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或者流域管理機構審查同意,擅自在江河、湖泊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追究法律責任。
雖經審查同意,但未按要求設置入河排污口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五條第三款和《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第五十八條追究法律責任。
在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內設置排污口的,以及已設排污口不依照整治方案限期拆除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第六十七條第一款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入河排污口設置和使用的監督管理,本辦法有規定的,依照本辦法執行;本辦法未規定,需要辦理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審查手續的,依照河道管理范圍內建設項目管理的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三條入河排污口設置申請書和入河排污口登記表等文書格式,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制定。
第二十四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行政主管部門和流域管理機構,可以根據本辦法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由國務院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貳』 如何加強入河排污口管理,促進水生態文明建設

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管住取水

水資源開發利用控制紅線確定,到2030年,全國用水總量控制在7000億立方米以內。取水總量已經達到或超過控制總量的地區,暫停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取水總量接近指標的地區,限制審批建設項目新增取水,目前這些措施在山東省等部分省區已經實施。
針對水資源開發控制紅線和制度建設,已展開相關工作。比如,控制指標及階段性目標逐級分解工作,現在正把用水總量控制指標逐級分解到七大流域、31個省。同時,加強完成主要江河水量分配,完善用水定額指標體系,開展核定水功能區納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總量意見。

用水效率紅線:推動節水

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確立用水效率控制紅線,包括3項主要工作:第一,建立涵蓋區域行業和用水產品的用水效率指標體系,推進用水定額與計劃管理制度,加快制定行業用水定額、高耗水工業和服務業用水定額的國家標准,加快節水強制性標準的制定和推行。第二,建立用水單位重點監控名錄,強化用水監控管理,加強缺水地區高耗水工業項目准入制度、建設項目節水「三同時」等相關制度建設。第三,切實推進節水改造,節水技術普及推廣與節水示範工程建設,著力降低城鎮供水管網的破損率,鼓勵污水處理回用,非常規水源開發利用。

用水效率控制紅線要求,到2030年,我國用水效率達到或接近世界先進水平;萬元工業增加值用水量,以2000年不變價計算,降低到40立方米以下。全面建設節水型社會是建立用水效率控制制度的重要舉措,是解決我國水資源短缺的根本措施。水利部從2001年開始,陸續在全國開展100個節水型社會試點。

限制納污紅線:加快治理

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的工作中,包括開展基於水功能區劃從嚴核定水域的納污容量,根據水功能區階段性保護目標,確定不同階段入河排污限制總量;嚴格入河排污口管理制度,達到水功能區限制排污總量的地區,要限制審批新增取水和入河排污口,同時建立水功能區水質評價體系,完善水質監督管理制度;強化以飲用水水源地為重點的水源地保護,包括劃定飲用水水源保護區、強化飲用水水源的應急管理,並建立水生態補償機制。
水功能區限制納污紅線規定,到2030年,我國主要污染物入河總量控制在水功能區納污能力范圍之內,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95%以上。階段性控制目標為,到2015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60%以上;到2020年,重要江河湖泊水功能區水質達標率80%以上,城鎮供水水源地水質全面達標。

建立水功能區限制納污制度主要是加快治理水污染,要從嚴核定水域納污總量、強化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加快污染嚴重的江河湖泊水環境治理、改善重點流域水環境質量、嚴格飲用水水源保護、確保供水安全等。

『叄』 入河排污口標志排上的圖是怎麼辦

全市6485個入河排污口寶安佔三成

此次公示的名單顯示,共計6485個入河排污口(含混流口),大多分布在原特區外。其中寶安區覆蓋量最大,包含2493個,占總數的三成。其次是龍華新區,共有1189個,龍崗區涉及1071個,坪山新區769個,大鵬新區459個,光明新區379個。原特區內覆蓋排污口較少,集中在南山區89個,福田區22個,鹽田區13個,羅湖區1個。

年底前需完成排污口標志牌設置

入河排污口是污水入河的主要通道。據統計,全市共有330條河流,數量雖多,但多為雨源型河流,納污自凈能力差,稍有污水入河就極易黑臭。入河排污口是污水流入河道的最後一道關口,從入河排污口向上倒查,查清污水來源,分析來污原因,有針對性地採取措施進行治理,將有效改善河流水質,具有重要的水環境治理意義,入河排污口是治污的關鍵。

據市水務局方面介紹,根據該制度,各區(新區)須對轄區內所有入河排污口建檔「上戶」,實行「戶籍管理」,列入各區(新區)「河長制」考核,並在今年年底前完成排污口標志牌設置工作。標志牌上需註明河流名稱、責任單位、監督電話等信息,主動接受群眾監督。

在此基礎上,各區(新區)要結合各排污口特點,制定切實可行的整治方案和實施計劃,確保整治工作有序按時完成。

所有入河排污口將被「建檔上戶」

自10月1日起,市水務局即開始按季度對入河排污口總數變化情況、流域面積10平方公里及以上河流入河排污口上一季度整治情況向社會公布。流域面積小於10平方公里河流入河排污口整治情況,由各區(新區)參照市水務局相關要求定期向社會公示。

這也就意味著,市水務局接下來將掌握各排污口的坐標位置、形狀、大小等基本信息,為下一步針對性的治理工作。

據悉,此次入河排污口普查工作范圍廣泛,深圳市水務局工作人員給記者展示了坪山河入河排污口的普查統計表,上面詳細記錄了每個排污口的編號、直徑、形狀、具體坐標位置等。

『肆』 《入何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導則(徵求意見稿)》」和「《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基本要求》(試行)」用哪個

用《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基本要求》(試行)。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技術導則(徵求意見稿)》還在徵求意見,不具有法律效力。
《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基本要求》(試行)已經發布,可以作為執行依據。

『伍』 怎麼寫水質整改方案

一、加大生活用水資源保護,讓畜牧業遠離生活飲用水區域
整改措施:一是加強宣傳,會同畜牧行政主管部門對全縣河道內養殖家禽的養殖戶進行宣傳教育,採取相應措施,避免水體污染;二是對凱江上游入河排污口嚴格審批;三是爭取資金對飲水水源源頭水質的監測,及時通報供水企業和食安部門,我局已爭取相應災後重建資金對秀水河取水水源進行監測;四是成立飲水水源地保護區,各個部門配合,禁止采砂取礦,電毒炸魚等行為。
二、加大河道采砂整治力度
整改措施:河道管理處根據災後重建砂石出讓管理的規定,向各采砂業主發出上岸通知,6月10日後,河道管理處聯合水政監察大隊,加強巡查。汛期結束後,河道管理處將根據德陽市綿遠河采砂管理規劃,結合河道內的實際情況進行河道采砂管理工作,並從管理體制、制度建設、責任制落實、監督監察四個方面加強建設工作,進一步規范河道采砂行為,維護河勢穩定,保障防洪安全、供水安全和生態安全。
三、 鎮最主要的問題就是自來水水源問題,應及時改善飲用水質
整改措施:一是對 水廠實行專人並管理,定期對水質進行檢測,發現問題立即上報,並投入葯物凈化水質;二是計劃從縣城到 鎮進行官網延伸,使 鎮的群眾喝上清潔純凈的自來水;三是加強宣傳保護水源,開展節約用水的活動,提高群眾思想意識。
四、農村人畜安全飲用水工程是民生工程,希望在項目上給與支持,爭取100%達到
整改措施:一是根據 縣「十二五」規劃,爭取國家和省財政對 人口飲水安全投入,改善全縣群眾飲水安全問題;二是加強對水源水質的定期檢測,在群眾中開展保護水源和水質的知識講座,提高群眾安全飲水意思;三是爭取縣財政每年編制投入人口飲水安全項目資金計劃。
五、加大保持水土的投入,不斷改善生態環境
整改措施:一是根據 縣「十二五」規劃,爭取國家和省財政對全縣水土保持生態環境小流域綜合治理的投入,改善全縣生態環境;二是加強水土保持預防監督,對在縣區內開發建設項目督促編制水土保持方案,治理開發區內水土流失;三是爭取縣財政每年編制投入治理水土流失資金計劃。
六、紋江河上游用電打魚現象嚴重,望加強整治力度;大力整治紋江河上游畜禽養殖污染
整改措施:一是堅持不定期在全縣天然水域進行執法巡查,多查死角,採取明察暗訪,嚴厲打擊違法電魚捕魚現象,以確保天然水域野生魚類物種資源保護和生態平衡;二是加強對現有漁業捕撈船隻的教育管理;三是與環保、畜牧等有關部門一起對紋江河上游畜禽進行規范管理。
七、加大渠系塘堰等人造面污染防治力度
整改措施:一是對渠系、水庫、塘堰等人造面污染防治加大宣傳力度,使全民對水質污染防治和水質安全提高認識;二是把防治渠系、水庫、塘堰水面污染責任落實到所在鎮、村、組,有效地遏制水質污染;三是禁止向渠道、水庫、堰塘內排放污水、傾倒垃圾,在渠道旁、水庫、堰塘周邊堆放垃圾,防治水質污染,使全民用上環保、健康、放心的水;四是禁止在水庫、堰塘肥水進行水產養殖,實行環保、健康水產養殖,使全民吃上環保、健康、放心的魚。

『陸』 鄉鎮污水處理站入河排污口設置論證報告編寫

根據所排放污水的最終去向(地下水、地下河、地表水體如河流湖泊水庫等)論證排放口設置的可行性,必要時提出可行的措施建議。

『柒』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的介紹

《入河排污口監督管理辦法》是2004年11月30日公布的辦法,於2005年1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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