巡警整改措施
哈爾濱市2008年嚴格規范道路交通標識和
電子執法行為專項治理活動工作方案
為貫徹落實中央和省市紀委關於糾風工作總體部署,按照市糾風辦《關於2008年糾風工作的實施意見》要求,為進一步規范我市道路交通標識和電子執法行為,特製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導思想
以黨的十七大精神為指導,以打造「平安奧運」為主題,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中紀委十七屆二次全會和省紀委十屆三次全會關於糾風工作的部署,全力推進我市2008年糾風工作,堅持「圍繞中心、服務大局、以人為本、關注民生、標本兼治、糾建並舉、突出重點、統籌推進」的原則,集中時間、集中力量、部門協作、齊抓共管,著力解決群眾反映的道路交通標識和電子警察執法工作中存在的突出問題,規范道路交通執法工作,建立長效機制,為推進電子警察執法工作的健康開展,保證交通參與者的合法權宜,構建和諧社會提供穩定的交通環境。
二、主要工作任務及責任部門
1、清理和糾正不合理的標志標線;
2、在應設置標志標線的道路上合理增設標志標線;
3、規范公路限速標志的設置,配套設置解除限速標志;
4、對公路通行情況進行調查論證,合理設置限速標志,科學規定限速標值;
5、對限速路段和測速路段向社會公告;
以上工作任務由市法制辦、市交通局、市公安局負責。
6、制定公安交通非現場執法工作規范,規范電子執法行為;
以上工作任務由市公安局負責。
7、制定電子執法設備設置和使用辦法,解決個別地方與投資企業合建「電子警察」系統問題;
以上工作任務由市財政局、市公安局負責。
8、加強電子執法設備的認證、檢驗、標定;
以上工作任務由市質量技術監督局負責。
9、監督檢查交通違法罰款收支兩條線執行情況;檢查電子執法過程中是否有亂收費、亂罰款問題。
以上工作任務由市法制辦、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物價局負責。
10、對規范道路交通標識和電子執法行為工作進行監督指導,對於查出的違法違紀問題進行查處。
以上工作任務由市法制辦、市糾風辦負責。
三、工作步驟
專項治理活動從4月初開始至11月末結束,分為四個階段:
(一)調查摸底階段(4月初——5月初)
1、4月初,制定方案、措施,由牽頭部門負責召集各責任部門開一次聯席會議,理順工作機制,明確各部門具體職責,研究具體工作措施,加強協調配合。
2、利用新聞媒體進行宣傳,主動徵求社會各界意見建議。
(二)集中整改階段(5月――7月初)
1、各部門對負責的工作進行調研,梳理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
2、對法律和政策有明確規定的問題,要邊查邊整邊改。
3、6月中旬,總結上半年工作開展情況。各地要將工作情況上報對口主管部門,由各責任部門匯總後報領導小組辦公室。
4、7月至8月底,組織督辦檢查,整改問題。
(三)整章建制階段(9月至10月)
制定和完善有關工作規范、工作制度,建立規范道路交通標識和電子執法工作長效機制(責任追究、從政從業行為規范、公開辦事、深化行政審批、案件專辦督辦和監督考核等制度)。
(四)考核驗收階段(10月――11月)
對全市整治工作進行總結驗收,及時通報專項治理活動檢查考核情況。
四、組織領導
規范道路交通標識和電子執法行為工作採取聯席會議方法推進,聯席會議牽頭部門為市公安局,責任部門為市糾風辦、市交通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市物價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市法制辦。聯席會議成立規范道路交通標識和電子執法行為工作
領導小組:
組 長:王維緒 哈爾濱市人民政府副市長、市公安局局長
副組長:王忠毅 哈爾濱市公安局副局長
成 員:王傳光 市監察局副局長
朱守東 市財政局副局長
劉信惠 市糾風辦副主任
郭賜柱 市法制辦副主任
王亞卓 市物價局副局長
賴正剛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紀檢組長
李明艷 市交通局黨委副書記兼紀委書記
曲振玉 市審計局副局長
張春明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紀檢委書記
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市公安局交警支隊。
辦公室主任:孫秋實 市公安局黨委委員、交警支隊支隊長
副 主 任:周晶瑩 市公安局紀檢委副書記
成 員:薛繼名 市糾風辦一處處長
劉意江 市公安局紀檢監察室副主任
曹志剛 市糾風辦一處副處長
王士奇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副支隊長
蘇長河 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監察室主任
潘明明 市行政執法監督局局長
林淑範 市物價局行政事業收費處處長
孫衛時 市交通局監察室主任
宋墨香 市質量技術監督局監察室主任
梁貴年 市審計局行政事業固定資產投資審計處處長
姜 榮 市財政局城建處處長
五、工作要求
1、提高認識,加強組織領導。各部門要站在落實科學發展觀、按照責任分工,細化貫徹落實的具體工作措施和構建和諧交通的高度來認識規范此項工作的重要意義,相互協調配合,通力合作,重點推進,務求達到預期目標。
2、堅持「誰主管、誰負責」、「管行業必須管行風」的行風建設責任制,認真查擺本部門在此項工作中存在的問題,分析原因,找准症結,提出可行性整改措施,並制定長效機制,規範本部門的工作。
3、各職能部門要以聯席工作機制為載體,加強日常性的工作聯系,加強對此項工作的調研,增強糾風工作的預見性和前瞻性,有效預防和及時發現解決苗頭性問題。
4、認真總結整改成果,通過對外宣傳報道,展示專項治理工作取得的成效,取得社會各界的認同,為進一步抓好專項治理工作奠定基礎。專項治理總結於11月15日前報市公安局專項治理活動辦公室。
㈡ 鐵路警察自查報告
自查自糾報告
在「×××××××××」主題教育活動中,我認真做好學習階段總結和心得體會,堅持學習馬克思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認真踐行科學發展觀,理論聯系實際做到學以致用,用理論指導自己的工作,並根據學習到的知識,進行了深入的自查自糾,從根本上杜絕有損公安隊伍形象的行為,樹立起良好的人民警察形象。然而,在工作方面仍然存在著缺陷和不足。
一.思想作風
不能夠樹立終身學習的觀念,不能與時俱進,忽略了自身的道德修養和自身素質的建設。
二.工作作風
法律知識不夠系統,不夠完善,從而不能夠很好的完成工作,工作方法依然需要繼續學習和改進,工作中責任心不夠強,有時有任其自然的鬆懈思想。
三.生活作風
不能充分認識自己的缺點,有時還會滿於現狀,甚至貪圖安逸,做事不能持之以恆。
對照以上問題,特為自己擬定以下整改措施:
1、思想作風方面
在開展「三大」主題教育活動之後,我認真學習活動精神,充分認識到自己在思想上的不足。在今後我將認真學習理論知識,理論聯系實際,立警為公、執法為民。
2、工作作風方面
在今後的工作中,我要樹立邊學邊干,邊干邊學,終身學習的思想觀念,與時俱進,緊跟當代知識和技術的發展步伐。我必須要不斷完善自己的知識結構,不斷強化自己的專業知識。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理念。
3、生活作風方面
生活作風是世界觀,人生觀,價值觀的外在反映,作為一個人來講,生活作風反映著人的品格特徵和整體精神風貌,我要做到真誠待人,團結同事。
㈢ 當前監獄隊伍管理中存在哪些問題你有何建議
問題:隊伍管理水復平較低,制隊伍建設落後監獄改革,警察素質參差不齊。
建議:堅持以隊伍建設為根本,監獄警察整體素質全面提高。堅持政治建警,開展深入學習實踐科學發展觀活動,加強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加強改進黨的建設,培育塑造「用生命對待事業」的山東監獄人民警察精神,永葆監獄警察忠於黨、忠於祖國、忠於人民、忠於法律的政治本色;加強各級領導班子建設,加大競爭上崗、輪崗交流力度,堅持從優待警,建立警察職工「特殊優撫」基金,扎實為警察職工辦實事,積極改善工作生活條件,警察職工的職業認同感、歸屬感和自豪感不斷增強。
㈣ 正風肅紀爭做好乾警存在問題及整改措施
對路人檢查身份證,一定要用文明執法的口氣,不要像個狗特務土炮的嘴臉,跟流氓沒差別!應該用平常的口氣說:「這位同志,這位女士,請出示你的身份證,接受檢查!」發現,這年頭的警察有些就是土炮垃圾,也能當警察,別忘了,警察的天職就是為人民服務。「
㈤ 民警辦案期間吸煙的整改措施
這個應該不讓他們吸煙,因為畢竟這是不禮貌的。
㈥ 交通警察安全防護常識
黑龍江省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執勤執法安全防護工作規定
第一章 一般規定
第一條 為維護高速公路交通警察上路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的工作秩序,規范高速公路交通警察的執勤執法行為,保障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及相關人員的人身安全,根據有關法律、法規、規章和《交通事故處理工作規范》、《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規定,結合支隊交通管理工作的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高速公路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包括高等級公路和城市快速路,下同)上從事秩序管理和事故處理工作時應當遵守本規定,並督促參與交通事故傷員搶救、車輛施救、現場清理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交通參與者遵守本規定。
第三條 交通警察在道路上執勤執法應當按下列標准配備安全防護裝備、器材:
(一)執行勤務的警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反光錐筒1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警戒帶2條、攔車破胎器1個、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牽引繩1條、手電筒2個、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二)每個大隊配備2輛事故現場勘查車,車上應當安裝車載發光警示屏、車載電台,配備發光指揮棒2根、攜帶型發光錐桶20隻、停車示意牌2個、折疊式發光警示標志牌1塊、發光導向標志牌1塊、現場勘查燈2個、防爆強光燈1個、手持擴音設備一個、警戒帶4條、攔車破胎器1個、簡易破拆工具1套、滅火器2個、急救箱1個、醫用橡膠手套4副、牽引繩1條、手銬2副,警繩2根,電警棍2根。
(三)執行勤務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1個。
事故處理的民警每人應當配備多功能反光腰帶、反(發)光背心、對講機、發光警示器2個。
(四) 每個大隊應當配備防化服2套,防彈衣、防彈頭盔各20件,備用反光錐桶20個,槍支按需配備。
第四條 大隊要加強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的管理,建立嚴格的領用、管理、使用、維護、移交等制度。
民警每次上路執勤執法完成任務後,要自行檢查、清點自己領用的安全防護器材、裝備,使用單位每月對安全防護裝備、器材進行一次集中檢查、清點,發生損壞或者故障的,及時安排修理、更換、補充。
民警上路執勤執法前,帶班領導應對出警的人員提出自身安全防護要求,根據任務要求檢查民警是否帶齊必需的安全防護裝備,未帶齊或者不符合要求的,不得安排出警;完成任務後,對安全防護工作作簡短的總結,糾正不規范的做法,明確改進措施,要求民警進行整改。
第五條 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負責組織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保證查處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處理事故現場快速、有序、安全、順利地進行。
發生適用一般程序處理交通事故的轄區勤務中隊領導、發生死亡交通事故的轄區大隊領導必須到交通事故現場開展安全防護工作。執勤執法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不明確時,按下列情況依次確定:
(一)直接分管對應業務的支、大隊領導在現場的。
(二)方案、預案中規定的負責人在現場的。
(三)其他領導現場指定、預先指定的。
(四)現場民警中職務高的。
(五)現場民警中警銜高的。
第六條 支隊、大隊要建立和完善安全防護工作的檢查、監督制度,建立采購領用發放登記記錄、檢查監督記錄、維修維護保養記錄。
支隊每半年、大隊每季度對下級的安全防護情況進行一次檢查,發現問題及時提出整改措施,責令限期整改,最大限度地消除安全隱患。
第七條 支隊負責對機關全體民警和各大隊、中隊領導及業務骨幹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
大隊負責對本大隊全體民警及相關人員進行安全防護理論知識及技能的培訓;每半年組織一次安全防護實戰演練,重點加強勘查交通事故現場以及夜間、雨雪霧天巡邏執勤時的安全防護技能研究和實戰演練。
培訓要以實戰操作為主,理論知識為輔,凡是未經過執勤執法安全防護知識專門培訓或培訓考試不合格的民警,不得上路執勤執法。
第八條 高速公路公安交通管理部門應當層層落實崗位責任制,建立下級對上級負責、上級對下級監督的長效安全防護機制和意外傷害情況下的應急救助機制。
第二章 交通秩序管理的安全防護
第九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執勤警車應當開啟警燈,交通警察應當穿著反光背心,按規定使用停車示意牌。執行具有危險的任務時,按規定穿著防彈衣,戴防彈頭盔。
(二)駕駛警車正常巡邏執勤時,應當在最右側行車道行駛,時速控制在60至80公里,按規定保持車距,保證安全。遇有緊急情況,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三)執勤時不得少於2人,現場執法應當在路肩、港灣式停車帶、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設點執勤應當在收費站和服務區進行;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四)夜間、霧天、雨天、雪天等能見度低和道路通行條件惡劣的條件下在高速公路設點執勤,不得少於3人,應當將執勤點設在收費站和服務區;因特殊情況需要在路段設置執勤點的,應當在距執勤點2Km、1Km、500m、200m、150m、100m、50m處連續擺放發光或者反光的警告標志、警示燈、提示引導標牌、反光錐筒,並確定專人負責安全警戒。
(五)保持通訊聯系暢通,服從統一指揮和調度。
第十條 交警民警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嚴禁下列行為:
(一)除執行堵截嚴重暴力犯罪嫌疑人等特殊任務外,在行車道上攔截、檢查車輛或者處罰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二)遇有交通安全違法行為人拒絕停車接受處理的,站在交通安全違法車輛前面強行攔截,伸手攔截,抓、拉車門、車窗及車輛的其他突出部件,或者腳踏車輛踏板,將頭伸進車輛駕駛室內,強行扒登車輛責令駕駛人停車。
(三)除交通違法行為人駕車逃跑後可能對公共安全和他人生命安全有嚴重威脅以外,交警民警駕駛機動車追緝或將車輛置於違法車輛前方強行阻攔。
第十一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遇有交通違法行為人逃跑的,可採取記錄車號或者通知前方執勤交通警察堵截等方法予以先期處理,事後再依法追究當事人法律責任。
第十二條 交通警察在高速公路上執勤執法時的安全注意事項和戒備措施:
(一)執勤民警應當2至3人編組執勤,按規定攜帶武器、裝備。遇突然襲擊時即可迅速持械在手,形成合力,互相配合,制服犯罪分子,必要時可以聯絡增援,避免陷入孤身無援的境地。
(二)攔截盤查車輛時,應在路中設置路障,執勤民警站在路邊明亮處,使用停車示意牌,示意車輛靠邊停放,首先要求駕駛人將車輛熄火。注意防止來車速度過快,將民警撞傷。
(三)正在執勤的巡邏警車,遇有情況臨時停車時,要車不熄火,坐不離人,占據有利地形,前不受擋,後不受阻,一有情況,立即出動;夜間巡邏,遇有人攔車,執勤民警應立即下車,持槍械在手,做好應急准備,密切觀察周圍動靜,防止遭受犯罪分子的突然襲擊。下車時,車輛應盡量停在路邊或其他不影響交通的地方,民警不要離開車輛太遠,可站在車輛兩側或車門口。
(四)執勤中有人報案或訴說其他事情,應保持戒備,要盡量使對方處在自己的左側,不宜靠對方太近,防止犯罪分子以報案、問事為由向執勤民警突然行凶。遇人請求到某處處理問題時,不能單身前往,特別是夜間遇到這種情況,應保證有足夠的警力,要讓對方面前邊帶路,民警尾隨其後持械行進,並隨時觀察動向。
(五)接受陌生人遞送的東西時,應在距其1米左右伸臂去接,並注意觀察其舉動,防止其突然襲擊。
(六)執勤民警在對可疑人進行盤查時,要有專人負責通訊聯絡;執勤民警不要同時處於被盤查人的正面,在一般情況下只要有1人面對即可,並注意與其保持1米左右的距離;在被盤查人的兩側(至少是右側),要各有1人密切注視,防止其行凶或逃跑;對神態緊張、手插在衣兜、腰間或提包里不肯拿出來的嫌疑人,居於其兩側的執勤民警,應作出迅速反應,出其不意地剝奪其雙手的活動能力,防止其利用隨身攜帶的槍支、匕首或其他危險物品突然行凶;可疑人對盤查的問話似聽非聽、心不在焉、所答非所問、默不作答、用目光掃掠目標時,執勤民警應嚴密防範;需要檢查其攜帶的包裹物品時,應責令其退後三步,由一名民警在其側面密切注視,另外一名民警打開檢查;選擇盤查的地點應注意選擇宜明不宜暗、宜寬不宜窄、宜靜不宜鬧、宜簡不宜雜、宜近不宜遠之處進行。
(七)押解抓獲的犯罪嫌疑人或需要進一步審查的嫌疑人以及群眾扭送的現行犯罪分子時,一般均應採取約束措施。
(八)遇道路上發生群體性事件等情況,現場民警應迅速了解和查明群體性事件的事由、人數、地點、影響道路的程度及動態情況,並靈活勸阻其到人行道或路邊,以減少交通影響。對一時無法勸阻的,應冷靜處理,不得與群眾發生沖突,做好現場秩序維護工作,避免影響道路交通的情況進一步擴大。並加強路面現場管理與監控,及時向上級報告相關信息。
第三章 交通事故處理的安全防護
第十三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安全防護工作,由交通警察分別按下列情形負責實施:
(一)由最先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負責交通事故現場的先期安全防護工作。
(二)交通中隊民警先行到達交通事故現場的,待勤務中隊民警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向勤務中隊民警移交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
(三)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期間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並控制肇事人、查找證人,負責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期間的交通安全防護工作。
(四)交通中隊民警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完畢後,將必要的安全防護設施、裝備留在交通事故現場,供勤務中隊民警使用;交通事故現場清理完畢後,勤務中隊民警負責將交通中隊的全防護設施、裝備送回交通中隊;交通中隊民警返回中隊後應當及時補充安全防護設施、裝備。
(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由負責處理簡易程序交通事故的民警負責,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勤務中隊民警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予以協助。
第十四條 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職責:
(一)指派足夠警力負責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工作,明確分工,警力不足時負責向指揮中心(值班室)請求警力支援。
(二)負責向有關聯動部門聯系救援清障事宜。
(三)負責檢查落實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措施落實情況。
(四)根據現場和道路情況決定是否採取交通管制、分流措施。
(五)事故處理主管領導同意保留現場的,決定保留必要的安全防護措施。
(六)組織交通事故現場的清理工作。
第十五條 交通事故現場的民警應當穿著反(發)光背心,夜間及惡劣天氣能見度較低時,應當佩戴發光警示器,遇有載運危險物品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還應當根據需要穿著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確保自身和其他現場人員的人身安全。
第十六條 駕駛車輛趕赴交通事故現場時,應當開啟警燈和危險報警閃光燈,可以使用警報器;可以在確保安全的前提下適當提高車速,但最高時速不得超過120公里。
第十七條 交通警察到達交通事故現場後,應當履行下列安全防護職責:
(一)應當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現場情況。
(二)根據需要立即組織搶救受傷人員,採取措施進行交通事故現場安全防護。
(三)維護交通事故現場的交通秩序和治安秩序。
(四)控制交通肇事人,指揮事故車輛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安全地帶等候。
(五)視情採取臨時性交通管制措施。
(六)勘查工作結束後,盡快清理現場,恢復交通。
第十八條 交通警察到達適用簡易程序處理的交通事故現場後,將警車順向停放在現場來車方向50米的地方,並持續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要及時責令當事駕駛人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尾燈,並按規定設置警告標志;指揮駕駛人及乘車人到路肩進行事故處理工作。確需勘查現場的要保持高度警惕,隨時注意其他駛來的車輛。
第十九條 交通警察到達事故現場後,要迅速設置警示標志、警示牌,停放好警車,劃定警戒區,在現場周邊設立警戒隔離帶。
白天在距離現場痕跡所在的車道內來車方向2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間隔30米設置1個,派交通警察警戒並指揮過往車輛減速、變更車道。夜間或者雨、雪、霧等能見度低於500米時,在距離現場來車方向500米至1000米外停放警車示警,放置發光或者反光錐筒、警告標志、告示牌等,發光或反光錐筒應間隔20米設置1個。
坡路須在坡峰(最高處)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在匝口等有道路交叉的地點,須在各來車方向設置反(發)光錐桶或反光警示標志。
設置警示標志時,民警應當面向來車方向由遠至近碼放錐桶或警告標志。
第二十條 在現場勘查過程中,由一名民警在警車停放處面向來車方向負責警戒,現場區域較大的應設置多名民警負責警戒,發現險情立即通知勘查現場交通警察迅速撤離。
第二十一條 具備通行條件的,負責警戒的交通警察須指揮疏導來往的車輛,減速通過。需要丈量或勘查路面痕跡時必須採取短時間斷流措施。
為了保證交通暢通,在不影響現場勘查取證的前提下,做好標記後,可暫時移開一些物品開辟通道。
處置復雜的交通事故現場時,可根據需要採取臨時交通分流、交通管制措施,必要時封閉全部車道、現場路段或道路。
第二十二條 現場警戒的警車應停在事故現場來車方向警示標志起始點,並開啟警燈、危險報警閃光燈和車載發光警示屏,夜間還須開啟示廓燈。
第二十三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駕駛人、乘客等人員在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勸說圍觀人員退出現場劃定范圍和離開現場,防止發生意外事件。
第二十四條 設有可變信息板的路段應當及時發布事故信息,提醒駕駛員減速或繞行通過現場。
第二十五條 交通警察應當指揮現場勘查車、指揮車等車輛依次停放在警戒線內的來車方向的道路右側,並引導急救車、消防車停放在事故車輛附近便於施救的位置;告知現場勘查車、指揮車、急救車、消防車開啟警燈,夜間還應當開啟危險報警閃光燈和示廓燈,駕駛員等非直接參與事故現場處理的人員應當在車外路邊安全地帶等候;對搶救出的傷員及時轉運,等待轉運的需移至安全地帶等候。
第二十六條 交通警察發現運載易燃、易爆、劇毒、易腐蝕、放射性等危險物品的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應當遵守以下規定:
(一)立即向指揮中心(值班室)報告。指揮中心(值班室)應當立即報告支隊和當地人民政府,按照預案的規定,啟動相應級別的響應機制,通知醫療急救、路政、消防和其他有關部門趕赴現場。
(二)及時向駕駛人、押運人員及其他有關人員了解運載物品的情況和可能造成的危害程度,隨時向應急指揮部報告。盡可能查清泄露物的種類、屬性和泄露源,不要讓有毒和腐蝕性物質沾在手上和皮膚上。對流淌在地面的泄露物,不要隨意踐踏,也不要任其流淌,應用泥土築圍攔截,現場如有容易被腐蝕、污染的物品,應採取轉移、遮蓋等保護措施。
(三)迅速封閉現場和道路交通,劃定警戒區域,在距離中心現場前後1000米外設置警示標志和隔離設施,雙向封閉道路,嚴禁無關車輛、人員進入警戒區域。確保緊急救援通道暢通,指揮公安、消防、急救、搶險、環保等部門的車輛駛入現場,指揮其他車輛迅速駛離現場。要注意將巡邏車、勘查車停在安全地帶,避開泄漏物和有害氣體。
(四)在警戒區域內嚴禁吸煙、撥打手機、使用明火和能夠產生靜電的器材等可能引起燃燒、爆炸等嚴重後果的行為。一旦出現槽罐安全閥發出聲響或槽罐變色,要立即將現場警力和人員撤至警戒區域外。盡量選擇上風口位置站立,避免吸入有毒氣體。將所有圍觀人員勸導、疏散至防護范圍以外。
(五)除發生爆炸、起火和其他原因,有人員需要救護的緊急情況外,民警一般不得靠近載物車;原則上營救工作由受過專門訓練的消防人員或其他專業人員承擔,交通警察予以協助。
(六)遇有發生危險品泄漏的事故,交通警察應當立即按規定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在了解所載物品性質前,交通警察不得進入警戒區域,待險情消除後方可勘查現場。
第二十七條 在發生「疫情」時,遇有與「疫情」有關人員的交通事故現場,民警必須穿防護服、佩戴防護用具方可進入現場。到達現場後,須強令車輛內的所有人員不得下車;在距事故車輛前後50米以外設置警戒線,及時採取臨時交通管制措施,阻斷交通,禁止一切車輛、行人通行;在警戒線外拍攝、攝錄現場情況;運送車輛可以繼續行駛的,由當事司機標注車輛位置後迅速撤離現場;運送車輛不能繼續行駛的,要及時通知衛生防疫部門調集車輛轉移事故車輛內的人員,待事故車輛消毒後再由清障車拖移;辦案民警待現場消毒後再進行勘查。
第二十八條 當事故現場的車輛或物品發生火災時,應首先通知消防部門,同時用滅火器滅火或用沙土、棉被、折疊的棚布等蒙蓋。如果是燃油著火,切勿用水潑而助長火勢。發生火災時,人員還在火場內的,用不易燃燒的衣物等護住頭部和裸露在外的皮膚後迅速逃離現場,注意在火場內不要張嘴呼吸或高聲呼叫,以免燒傷口腔和氣管。
第二十九條 當了解到事故現場存有爆炸物時,應立即通知有關專業部門到現場處理險情,同時迅速疏散現場人員到安全區域,並切斷交通。在爆炸發生時,應立即選擇在土堆、樹木和建築物後方就地卧倒,並用手護住頭部。
第三十條 事故現場如有瀕臨倒塌和墜落的建築物、電桿、樹木、車輛和其他物體時,應首先通報有關部門及時處理,疏散建築物內人員和圍觀人員,然後再設法固定。對要倒塌的建築物、電桿、樹木等,可以用木棍鐵架等支撐,對無法支撐的應劃定警戒范圍,禁止人員進入,或者予以拆除。對要墜落的車輛、物品可以用起重車起吊,用繩索捆綁或者用石塊塞墊,在操作時要特別注意安全。
對造成道路、供電、通訊、綠化、廣告牌等設施損毀,妨礙勘查交通事故現場和過往車輛、人員安全通行的,應立即通知有關部門進行處理,盡快消除危險源。
第三十一條 事故現場中遇有人員傷、亡流血的,交通警察在救護過程中須按規定戴好醫用橡膠手套,防止接觸血液感染傳染性疾病。
第三十二條 現場勘查完畢後,交通中隊的現場勘查民警可以撤離交通事故現場。勤務中隊民警應組織有關人員從事故車輛處,由內向外清理現場,由近及遠依次撤離安全防護設施,及時疏導受阻車輛,恢復交通後駛離現場。
需要保留部分或全部交通事故現場的,應當徵得事故處理主管領導的同意,並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清理交通事故現場時,應及時將事故車輛和物品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或停車場內。妨礙交通而又暫時無法移開事故車輛、較大物品時,不得撤除必要的防護措施。
第四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大隊領導接報後應當立即趕赴現場,同時向支隊報告。支隊接報後應當視情派員趕赴現場,並向總隊報告。
第三十四條 交通警察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事故的,支隊要認真組織責任倒查,分析原因,總結教訓,提出整改措施,依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
(一)安全防護裝備、器材不符合配備標准而不及時採取相應措施的,追究大隊主要領導的責任。
(二)安全防護器材、裝備日常檢查工作不到位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大隊分管領導的責任。
(三)現場安全防護裝備、設施管理、使用、設置不規范,未達安全防護規范要求的,追究直接責任人的責任,同時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四)現場安全防護監督、指導不力的,追究現場安全防護工作負責人的責任。
交通警察違反本規定在執勤執法時發生傷亡的,單位不得參加當年先進集體的評選,負有責任的個人不得參加當年先進個人的評選。
支隊應當對模範遵守本規定的單位和個人給予表彰獎勵。
第三十五條 本規定為內部規定,對外無效。
本規定由黑龍江省公安廳交通警察總隊高速公路交警支隊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規定自下發之日起施行。
㈦ 交通警察道路執勤執法工作規范的全文
1、第一章 總則
2、第二章 執勤執法用語3
3、第三章 執勤執法行為舉止
4、第四章 著裝和裝備專配備
5、第五章 通行秩序屬管理
6、第六章 違法行為處理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二節 查處輕微違法行為
第三節 現場處罰和採取強制措施
7、第七章 實施交通管制
8、第八章 執行交通警衛任務
9、第九章 接受群眾求助
10、第十章 執勤執法安全防護
11、第十一章 執法監督與考核評價
12、第十二章 附則
㈧ 警察不及時立案應該違反那項規定
違反《公安部關於改革完善受案立案制度的意見》中的規定,內容如下:
嚴格追究專責任屬。完善受案立案工作責任制,明確接報案登記、受案立案審查工作責任。對於報案不接、接報案後不登記不受案不立案、受案立案後不查處,越權管轄、違法受案立案、插手經濟糾紛,以及虛報接報案和受案立案統計數據等違法違紀行為,依照有關規定追究相關領導和直接責任人員的責任。
(8)巡警整改措施擴展閱讀
立案時間要求:
及時審查辦理。接報案件後,應當立即進行受案立案審查。對於違法犯罪事實清楚的案件,公安機關各辦案警種、部門應當即受即立即辦,不得推諉拖延。行政案件受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24小時,疑難復雜案件受案審查期限不超過3日。
刑事案件立案審查期限原則上不超過3日;涉嫌犯罪線索需要查證的,立案審查期限不超過7日;重大疑難復雜案件,經縣級以上公安機關負責人批准,立案審查期限可以延長至30日。
法律、法規、規章等對受案立案審查期限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決定不予受案立案後又發現新的事實證據,或者發現原認定事實錯誤,需要追究行政、刑事責任的,應當及時受案立案處理。
㈨ 整改落實情況報告怎麼寫
安全生產檢查整改督查情況通報關於對全區集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專項行動第一階段綜合督查情況的通報各鎮(街道)人民政府(事處),開發區、高鐵新城、度假區管委會,區安委會各成員單位,各有關單位:根據區委、區政府領導的統一部署,為全面推進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專項行動,按照《關於開展全區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專項行動綜合督查的通知》(**〔2014〕24號)要求,區安委會於7月7日起對各板塊集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專項行動綜合督查,現將第一階段督查情況通報如下:一、督查總體情況根據區政府領導要求,區安委會組成7個督查組,分別由區安監、公安交巡警、發改、交通運輸、住建、消防等部門分管領導帶隊,分別對11個板塊及所屬的27個村(社區)集中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專項行動的情況進行了綜合督查,漕湖街道、北和涇街道由於剛剛成立,機構尚不完善,未進行此輪督查。督查的主要內容體現在九個方面:一是各地、各領域是否按照「全覆蓋」要求,進行動員部署;二是相關部門是否以「四不兩直」方式檢查重點企業;三是政府和部門領導落實「一崗雙責」帶隊檢查情況;四是各地和相關行業部門是否對重大隱患落實跟蹤監管措施;五是企業單位是否列出排查隱患問題清單、建立台賬,制訂整改方案,落實整改措施和時限;六是危化品企業是否做到自查自糾、專家檢查和重點單位暗查暗訪的「全覆蓋」;七是「九小場所」是否落實消防安全保障措施;八是「三合一」場所是否得到有效整治;九是政府、部門和企業是否建立和落實重要時期領導帶班、專人值守制度。(一)板塊開展安全生產檢查整改專項行動情況。全區各板塊、各部門都能貫徹落實相政發〔2014〕43號文件精神,按照《通知》要求,研究制定行動方案,動員部署本地、本行業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改行動工作。結合各地企業結構特點,都制定了本地的專項行動方案,並召開會議進行動員部署。(二)行業監管部門組織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情況。專項行動開展以來,區、鎮兩級監管部門共出動127人次進行督查,督查企業單位863家次,發現各類安全隱患2849項。期間,督查組通過專家檢查和暗查暗訪,抽查的3家危化品企業均開展了自查自糾。(三)政府掛牌督重大事故隱患整改進度情況。今年,全區三級政府共掛牌督重大事故隱患52項。督查中,抽查了其中的20項。其中,對7項市級掛牌整改隱患做到了督查「全覆蓋」。目前,市級掛牌整改重大事故隱患已完成整改2項;20項區級掛牌督重大事故隱患已完成整改13項;25項鎮級掛牌已完成整改22項。(四)企業單位場所隱患開展安全生產自查自糾情況。此次督查,抽查檢查了危險化學品、職業病危害企業和建築施工工地以及「九小場所」等企業單位場所,各企業單位和場所開展安全隱患自查自糾的程度各不相同,但總體情況並不令人滿意,自查自糾率不足80%,且這些企業都不同程度存在安全隱患。二、第一階段專項行動存在的主要問題從督查情況看,我區安全生產形勢依然嚴峻,還存在許多薄弱環節,企業自查自糾遠遠未達到全覆蓋,「九小場所」、「三合一」場所等火災隱患大量存在,道路交通、危險化學品等重點區域、重點行業安全生產壓力較大,有些行業主管部門安全生產「一崗雙責」不主動、不到位,能推則推,在思想認識、工作力度、基礎工作等方面還存在較大偏差。主要存在以下問題:(一)個別行業主管部門專項行動落實不力。7月30日前,區安監、消防、交巡警牽頭的四個督查組分別開展了督查行動,8月8日前,區發改、住建牽頭的督查組完成第一輪專項行動督查,8月11日,交運部門牽頭的督查組完成督查工作。督查發現,各行業領域都在不同程度上開展了安全生產專項檢查整改工作,但是部分領域仍然存在領導重視不夠、進度緩慢、力度不大、措施不力的情況。督查完成後,個別督查組未按要求上報督查匯報材料。(二)部分重大隱患整改整體推進力度不夠。截至目前,全區三級政府掛牌督整改的52項重大隱患,完成整改37項,結案8項,錄入「智慧安監」平台52項;有的板塊上半年已經全部完成,有的板塊完成整改了,但是還沒有組織驗收,整改進度還不平衡,少數部門對隱患排查整改工作不夠重視,協調力度不夠、督促指導不夠認真、效果不夠明顯。部分整改難度大的項目進展緩慢,如度假區陽澄湖水域水上交通安全隱患的整改工作、元和街道天綸賓館集宿樓整改工作進展比較緩慢,需各有關負責部門加大工作力度進行推動。(三)企業自查自糾全覆蓋遠遠未達到100%。督查情況表明,除危化品等高危企業自查自糾情況相對較好外,其他相當一部分企業和場所對自查自糾要麼不知曉,要麼知曉了也沒動作。望亭益文油品有限公司、陽澄湖海普威精鍛有限公司、黃埭鎮建通光電端子有限公司等位28家生產型企業未能有效地開展自查自糾,「五小企業」、「九小場所」的自查自糾情況更加令人擔憂。(四)企業主體責任沒有得到有效落實。督查中發現,大部分企業在落實主體責任上存在較大差距,安全管理水平較低,尤其是一些小企業、小作坊、小門店、小場所,漠視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的行為時有發現;一些企業隱患自查自糾與員工安全教育離「全覆蓋」還有很大差距,生產現場管理無序和消防設施缺失、通道堵塞,以及職工違規違章作業等現象大量存在,極易引發事故;相關監管部門督促指導和依法監管的力度還需要進一步加大。(五)事故隱患沒有得到有效治理。督查中發現,如北橋泗塘小傢具廠連片廠房、太平傢具企業、各板塊的「三合一」、「九小場所」以及企業內非法建築堵塞消防通道等火災隱患依然大量存在,督促整改的力度仍有待加強。諸如此類問題,亟需消防部門會同各板塊研究整改方案,全力消除此類安全隱患,防範群死群傷火災事故。(六)企業主法制觀念和安全意識淡薄。檢查中發現部分單位還沒有真正落實安全生產主體責任,在企業發展和投入等方面,安全生產工作排不上隊、站不到位。有些企業法人對待安全生產憑僥幸、靠運氣,看見其他地方發生事故,唏噓不已,面對自己的企業,卻不重視安全管理隊伍建設,規章制度形同虛設,隱患治理捨不得投入、職工安全教育培訓嚴重缺失,重經濟效益、輕安全生產的現象普遍存在。(七)部分企業隱患整改有「回潮」現象。督查發現,在位於渭塘鎮的區級掛牌隱患**區裕達玻璃有限公司廠區內,蘇州夢吉海綿有限公司(異地生產經營),經過區、鎮兩級職能部門都檢查督促,已按要求整改完畢,但是又在廠區另外一處發現違規使用液氧裝置,緊鄰生產車間,防火間距嚴重不足;太平街道中貿鋁業天然氣儲存倉庫隱患,已邀請設計院完成設計,正在進行施工,希望加快整改速度。各地各部門務必要以高度的政治責任感,本著生命至上的理念,切實樹立「紅線意識」,堅守「底線思維」,克服厭戰情緒,扎實推進安全生產的大檢查工作。第一階段督查中發現的問題僅僅是一部分,也是實際存在隱患的「冰山一角」,第二輪安全生產專項督查工作將於8月中旬,請各板塊、各有關部門按照「黨政同責、一崗雙責、齊抓共管」的要求,切實排查整改各類隱患問題,確保我區安全生產形勢持續平穩。**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公室2014年8月13日**區安全生產委員會公室2014年8月13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