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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治理理論

發布時間: 2021-02-14 22:14:02

『壹』 西方語言環境下的治理理論的特點包括哪些

西方語言環境下的治理理論的特點包括

1、治理主體的多元化;

2、治理的操作手段和規則的多元性;

3、主體間權力的互相依賴性和互動性。

治理理論作為一種價值理性,一方面它是人類政治文明進步的集中表現,蘊含了人類社會共同追求的價值理念;另一方面它在世界各國的推行中,需要與各國國情相適應,其實現形式必然會呈現多樣化的特點。



(1)多元治理理論擴展閱讀

治理理論的主要理論

1、重視社會管理力量多元化

除政府外,社會上還有屬於第三部門或志願性的機構,如教會、各種基金會、私立協會、民間慈善組織、福利機構、志願組織、社區互助組織以及各種社會運動等。它們分別致力於種種社會和經濟問題的解決,在負責維持秩序、參加政治、經濟與社會事務的管理與調節等方面發揮作用,承擔傳統上屬於政府的一些責任和職能。

2、重新定位政府角色

治理理論認為,在新的社會治理結構中,政府充當元治理的角色,承擔指導責任和確立行為准則的責任。但不具有最高絕對權威。

3、倡導網路管理體系

網路管理體系即治理的社會。共識、共治、共享是網路管理體系的明顯的特徵,市場原則、公共利益、社會認同之上的政治國家與公民社會的合作、政府與非政府組織的合作、公共機構與私人機構的合作、強制與自願的結合等廣泛的合作,是這個網路管理體系運作的基本路徑。新的管理體系的權力向度是多元的、上下互動的、相互依存,而不是單一的和自上而下的。

『貳』 公共治理理論有哪些主要內容簡答題,無書

1、治理的主體多元化
公共治理是由多元的公共管理主體組成的公共行動體系,包括有:
a.政府部門(中央政府、地方政府、其他公共權威)現實中的政府具有復雜的結構,地 方、中央和國際層面的政府及不同部門構成了多層級、多中心的決策體制,眾多權威 交疊共存是這一體制的主要特徵。
b.非政府部門(私營部門、第三部門)治理的主體包括政府,但又不限於政府。只要各種公共部門和私營部門行使的權力得到公眾的認可,這些部門就可能成為不同層面上的權力中心,即可成為社會治理的主體。

2、主體間責任界限的模糊性
治理主體間的責任界限存在一定的模糊性。這與治理主體的多元化有密切聯系。
原因:(1)人們對政府全面履行公共管理責任的能力抱有的期望大大降低。
(2)在「社會經濟」領域中涌現大量非政府組織,這些非政府組織具有滿足多方面需要、解決社會問題而無須讓政府幹預的優勢,所以部分公共責任轉移到在公共管理領域表現傑出和勇於承擔義務的非政府組織和個人身上。
表現:(1)許多民營組織向傳統公共領域進軍。
(2)政府對傳統意義上的社會領域干預。
(3)公共領域和社會領域的區分不像以前那樣明顯。

3、 主體間權利的互相依賴性和互動性
a.權力依賴的含義:是指參與公共活動的各個組織,無論其為公營還是私營,都不擁有充足的能力和資源來獨自解決一切問題所需的充足知識和充足資源;他們必須相互依賴,進行談判和交易,在實現共同目標的過程中實現各自的目的。
b.依賴性與互動性:正是因為存在權力依賴關系,治理過程便成為一個互動的過程,於是政府與其他社會組織在這種過程中便建立了各種各樣的合作夥伴關系。
c.三種夥伴關系
(1)主導者與職能單位之間的關系,即主導者僱傭職能單位或以發包方式使之承擔某一項目。
(2)組織之間的談判協商關系,即多個平等的組織通過談判對話,利用各自的資源在某一項目上進行合作以達各自的目的。
(3)系統的協作關系,即各個組織之間相互了解,結合為一,樹立共同的目標,通力合作,從而建立一種自我管理的網路。

4、自主自治網路體系的建立
a.治理理論與傳統公共管理理論:傳統公共管理理論採用單一等級制下的協調方式,依靠「看不見的手」來進行操縱的市場機制。公共治理理論擁有多元化的公共管理主體,相互間的權力依賴和合作夥伴關系以及其中的協商談判和交易機制。最終必然會推動公共管理朝著一種自主自治的網路化的方向發展。
b.在該體系中各方主體為獲得支持而放棄部分權力。組織和個人放棄部分經濟權,政府放棄部分強制權。
c.各主體實現管理目的的途徑:
(1)依靠自己的優勢和資源,通過對話以增進理解,樹立共同目標並相互信任。
(2)建立短期中期長期的合作以減少機會主義,相互鼓勵並共同承擔風險。
d.網路化公共管理的特徵:
(1)不再是監督,而是自主合作。
(2)不再是集權,而是權力在縱向上和橫向上的同時分散。
(3)不再是追求一致性和普遍性,而是追求多元化合多樣性基礎上的共同利益。

5、政府在社會公共網路管理中扮演「元治理」的角色
a.元治理的含義:就是作為「治理的治理」,旨在對市場、國家、公民社會等治理形式、力量或機制進行一種宏觀安排,重新組合治理機制。它其實是強調政府在社會公共管理中的重要功能。
b.在社會公共管理網路中,政府雖不具有最高的絕對權威,但它卻承擔者建立指導社會組織行為大方向的行為准則的重任。
c.在「元治理」理論中政府應發揮的制度作用:
(1)社會治理規則的主導者和制定者。
(2)與其他社會力量合作,通過對話、協作,共同實現社會的良好治理。
(3)要促進社會信息透明,使政府和其他社會力量在充分的信息交換中了解彼此的利益、立場,從而達成共同的治理目標。
(4)做社會利益博弈的「平衡器」,避免社會各階層因利益沖突而損害治理協作。

『叄』 如何促進多元主體共治的城市管理方式方法創新

1、城市管理的內涵?P26?
城市管理是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在不同行政關系影響下,以城市這異空間,經濟社會系統的運行為對象的治理活動。城市管理的根本目標在於根據公眾需求,在不破壞城市生態友好程度的基礎上,採用協調,規劃,控制,建設引導等管理方法,提升或繼續城市在區域中的綜合競爭能力,從而為公眾營造宜居,宜業的發展環境。?
2、現代城市管理的特徵P29(論述重點)?
(1)協調管理目標的前瞻性與持續性。城市發展戰略是對城市發展方向與模式的預想,是城市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的統一。發展戰略的選擇與制定是前瞻性與持續性的有機結合。城市管理最終要貫徹城市的發展戰略,因此城市管理也應當具有前瞻性與持續性。所謂前瞻性是指城市管理不僅要解決現存的問題,而且要預想到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做好預警;持續性則強調城市管理的各種措施要有始有終,不能朝令夕改,以免浪費資源。?
(2)注重城市管理主體的多元性與參與性。城市這一龐大的系統工程的正常運作需要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城市各項活動的參與者對於城市經濟社會活動的運行規則的建立以及對於城市未來發展方向的選擇達成共識。城市管理的多元性強調了管理主體不僅包括,還包括非組織、、市民等,多元主體共治才有可能將復雜化、多樣化的現代城市內外部關系理順。然而,眾多治理主體也需要協調,充當協調角色的主要是城市,其他各非政治性主體起到參與治理以及監督、評價、回應的作用。?
(3)注重管理決策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合法性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它與法律規范沒有直接的關系。正式的制度框架,如法律、政策、公約(包括城市公約與國際公約)等一般比較容易被認可和服從;非正式的制度,比如地方習俗等,一旦被自覺認可以及遵守,就同樣具有了合法性。城市管理的順利、有序進行依賴其合法性的建立。因此,現代城市管理不僅注重法制,而且也要更加尊重傳統與習俗。在知識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時代中,城市管理的手段以及工具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正確的決策依賴於科學的思維方式與預測方法,良好的治理也要依靠信息的大量獲取。數字城市、電子政務的運用已經逐步地使城市功能強化,並且加速了城市管理的民主化。?
(4)培養管理方式的系統化與市場化。城市作為一個「人群運動」的綜合社區,其諸系統要素錯綜復雜。因此,現代城市需要被當作一個系統來進行管理,才能做到有針對性並實現優化。對現代城市的大量信息,只有經過系統分析歸納,才能使管理有序化,決策科學化。城市管理的市場化就是在城市管理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這一方面是因為自身是一個「經濟人」,要追求自身利益的優化;另一方面對變化的反應可能不夠敏捷。因此,現代城市管理具有市場化導向,許多事情已經交給營利性部門。?
。?
3?、城市管理體制(概念52)是整個國家行政管理體質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作用是規范城市中國家之間的關系,以及城市中得政黨組織和國家之間的關系,是城市管理得以實現的制度基礎。?
4、城市職能(概念)是指城市在依法管理城市公共事務中所承擔的職責和具有的作用,從動態來看,它是城市行使職權、發揮作用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肆』 政治多元主義指什麼

在民族國家誕生之前,各種聯絡感情的、宗教的和職業的團體都是平等的權力主體,從而形成一種權力多中心現象,而民族國家只是眾多團體之一,並不具有權力的獨占性,其他團體獨立於國家而存在.吉大有個學院對此理論極為推崇。
中世紀西歐的統一是文化上和宗教上的統一,在人們觀念中的統一。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它形成了多元的政治秩序。與古希臘城邦時代相比,它的多元主義更加復雜多樣,或者說,更加雜亂。

多元主義最突出的表現是教會與國家、教權與俗權的分化。它造成了西歐從社會權力結構到人的日常生活,從最高權力層面到基層的教區村鎮、領地的最深刻的縱向分裂。有關政教二元化的問題將在別處詳述。

在純世俗政治領域,我們看到的同樣是極其復雜的多元主義格局。

從水平方向上看,西歐並存著各種政治實體:帝國、王國、教皇國,以及多少具有獨立地位的公國、伯爵領地、城市、主教領地、修道院等,每個政治實體都有特定的管轄權和管轄范圍,其存在都有法律依據或歷史根據,然而它們的權利和地位又常常相互重疊和沖突。在名義上,這些實體是屬於不同層面的,帝國和羅馬教廷屬最高層面,不過,皇帝卻常把教廷所在的教皇國視為自己帝國內的一個城市,把教皇視為自己屬下的主教。其次是王國,然後是公爵領地、伯爵領地、城市、主教領地等。但在事實上,高一層面對低一層面的控制是有限的,他們往往互不統屬,各自獨立。比如一些修道院就只服從教皇,形成各國領土上的「自治島」。

中世紀西歐人在觀念上籠罩在羅馬帝國的巨大陰影之中。查理曼帝國和日爾曼人的神聖羅馬帝國都被理解為羅馬帝國的復活,在名義上,代表著西歐的統一。但查理曼帝國只是曇花一現,日爾曼羅馬帝國只是徒具其名。在最好的情況下,也只是實現了對德意志王公和義大利有限的控制。天主教會是維護西歐統一的主要力量,它自身也具有統一的組織形式,其權威得到各國教會的承認。然而它對各國教會的控制權也常常遭到蔑視。各國世俗政府控制本國教會的企圖構成教會政治統一的主要障礙。各國的主教也有一種離心力,在教會利益與本國利益間常搖擺不定。

統一的基督教帝國的理想進入14世紀後就已經失去了實際政治影響,代之而起的是許多平等的主權國家並立的局面。不過,主權國家的形成是長期歷史發展的產物。還在查理曼帝國解體後,就已形成了多國並立的分裂格局。每個國家發展起獨立的個性。它們起初雖然權力有限,有的甚至極其分散,但它們是權力集中的焦點。在英國和法國,通過王權的加強,控制本國教會,將封建附庸轉變為國王的官僚和臣民,實現了國家的統一。在德國,這種權力集中的傾向在諸侯的層面上表現出來,皇帝被架空,國家內部形成多元的政治實體。

個王國雖然都具有向外擴張的沖動,但總的說來,擴張的意識並不很強。並且,任何一個企圖僭越的國家都會受到其它一些國家聯合的抵制與制裁。結果是在數百年之中,維持了一種「歐洲均勢」。這種「均勢」直到近代仍然如此。

從垂直的方向來看,西歐遠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力中心,更沒有整齊劃一的政治秩序。帝國與王國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王國與城市之間、羅馬教會與各國教會之間,都沒有形成僵固不變的關系,更沒有自上而下的絕對統治。每一種權力都受到來自水平方向或來自下層的權力的制約,每一種權力都由其它一些權力將其限制、阻擋和分散。上下之間保持著某種張力,但又不至完全破裂。整體保持著一定的內凝力,但又不排斥多樣性和個體的獨立性。到中世紀末期,這種不穩定平衡開始發生傾斜,在英法,邁向君主專制,在德意,則導致長期的分裂。集權過程在中間的層面上完成。結果是加劇了多元化局面。所以,中世紀西歐是羅馬帝國大廈崩塌後散落的一堆碎片,是大大小小領地的連綴,並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國家。近代民族國家的三個要素:主權、人民、土地,在中世紀並不具備。國家沒有最高主權,每塊封地及封地上的人民可隨領主的改變而轉來轉去。中世紀西歐人的心理特徵在於,他們對這種「國將不國」、「天下大亂」的局面並未感到不安。

中世紀社會幾乎所有的關系,權利、特權、義務、地位、身份,都是個別發展的產物,而不是統一法律和政令建立起來的統一制度。比如每個城市與其領主或國王的關系就是典型。每種制度都有例外,每個法律都不指望無差別地到處適用。所以,中世紀的政治制度是無法概括的,任何概括都易出現遺漏和片面性。

在多元主義的政治格局下,每個西歐人具有多重角色。分別與領主、國王、教會、城市等發生關系,被置於多重秩序之中。托馬斯·阿奎那曾談到人受四重法律的支配,即永恆法(上帝的智慧)、自然法、人法、神法(教會法),〖《阿奎那政治著作選》,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06~108頁。〗H.伯爾曼通過對中世紀西方法制的研究得出結論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法律所具有的獨有特徵在於,每個個人都生活在一種復合的法律體系之下,其中,每一種法律都治理個人作為其中一名成員的交迭重合的次級共同體中的一個。沒有一種法律要求統攬整個司法管轄權。這些法律體系就是王室法、封建法、庄園法、商人法、教會法等。這樣一來,各種權力體系匯集到他的身上,分割了他的生活。比如在中世紀英國,王權、教權和領主權匯集於基層,形成村鎮、庄園和教區三位一體的社會組織。「在這種共同體里,教區執掌教化,村鎮負責行政治安,庄園法庭管司法,三者獨立行使職權。與此相應,生活在這種共同體內的每個成員既作為教區的教民,也作為國王的臣民,同時還作為領主的庄民。」〖徐浩:《中國農民社會生活與社會組織及其與英國的比較》,載侯建新著:《現代化第一基石——農民個人力量與中世紀晚期社會變遷》,第295頁。〗他使每個人的服從與忠誠並不固著於一個不變的權力中心。

在政治領域里,王室、貴族和教會形成鼎足而立的三大政治勢力,他們的相互合作與角逐,是多元化政治秩序的典型表現。有時教會與王權結盟,神化王權,對抗貴族的分裂傾向;有時它又站在貴族營壘,聯手扼制王權的專制傾向。在王權與教權的沖突中,貴族有時站在教會一邊,有時又站在王權一邊。王權同時實現對教會和貴族的控制在中世紀只是偶而出現過。

對西歐社會來說,多元主義是一把雙刃劍,它給社會帶來混亂無序,甚至無政府狀態。給人民生活帶來無窮災難和痛苦。然而它也產生了正面效應。它使任何一種權力無法實現對個人的絕對控制。各種權力彼此分割,互相競爭與制約,給個人留下了一定自主與自由的罅隙。

多元主義政治結構使每種社會政治力量都獲得了存在的權利。在它們的互相競爭或爭奪中不斷發展和完善自己。每個國家(或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個性,培育起了所謂「英國精神」、「法蘭西精神」、「日爾曼精神」等,它們之間相互影響和滲透,形成西歐多元化創造精神的源泉和多元化發展道路。法國是封建主義的典型,英國為西歐提供了大憲章和議會政治的範例。作為羅馬文化故土的義大利率先興起羅馬法復興的熱潮,而瑞士州聯邦則第一個建立了民主制度,給君主制的歐洲沖開了第一道口子。每一個國家選擇了獨特的道路,都為整個西歐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創造。各國發展的不平衡並沒有導致一種力量長久占據優勢,更沒有窒息其它國家的發展。相反,各國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彼此消長,交錯前進,推動著西歐整體的發展。

各種社會力量、各個社會等級、社會組織、團體和各種地域性的單位,教會、城市、貴族、僧團、行會、議會、修道院等,也同樣發展起自己豐滿的個性,成為不同創造力的源泉,為整體的發展做出了獨有的貢獻。它們的相互競爭、激盪、滲透,使社會整體多彩多姿,充滿生機和活力。同樣,在思想領域,中世紀政治思想有多種源頭:希臘的、羅馬的、基督教的、日爾曼的、城市的、伊斯蘭教的、猶太人的等等。中世紀思想發展的一大奇跡就是這些大不相同的文化因素的互相融合。

可見,中世紀的西歐呈現出沒有秩序的秩序,沒有中心的統一,混亂中的和諧。「伴隨著這種混亂和騷動,我們看到對法治的堅定信仰,對正義的社會秩序的不懈追求:這就是中世紀政治制度史的真正特點。」〖H.米提斯:《中世紀的國家》,第401頁。〗從某種意義上說,西歐中世紀的政治文化是不完善的,不成形的,或不成熟的。正因為如此,它也就處於不斷的變動之中,而不是凝固和僵化。沒有一種理想真正實現,沒有一種要求完全滿足,創造與追求的沖動從未停歇。雖然從總體上說,中世紀的發展水平是較低的,但是,它的進步速度卻很快。可以說,每過一個世紀西歐社會就有一種新面貌,變化往往是以世紀甚至年代來計量的。整個中世紀社會運動很像一場巨大的地殼變遷:經過動盪、破裂、組合、噴涌、聚積、沉澱,從未安靜和停滯,不斷有新的事務涌現,不斷有蛻變與新生。從混沌的運動中,逐漸形成有序的新文明。到中世紀末期,它已顯露出了基本輪廓。從發展水平上看,這時西方已經走在了世界各民族的前列。

二、契約社會與權利斗爭傳統
中世紀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社會。它在采邑制的基礎上,將不同的等級、團體和個人以契約為紐帶連結為一個共同體,從而確認了契約雙方權利主體的地位和某種程度的平等。它那極其多元化的政治秩序,使不同等級、團體和個人在多種法律與管轄權的並存和競爭中有較多的選擇和自由的空間。對法律的敬畏使西歐人在政治斗爭中習慣於採取合法的形式,並以權利的形式表達其要求。日爾曼人的頑強性格和自由傳統是契約關系和多元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因,同時也在這種關系和秩序下得到滋養而進一步發育成長。上述這幾個因素的結合,帶來了中世紀十分活躍的權利斗爭。西歐中世紀政治史的一大特色,就是各種政治力量、各個階層和個人積極的權利斗爭。這里沒有逆來順受的消極怠惰,每個人,每種團體和社會力量,都積極地維護和爭取自己的權利。各種政治勢力之間進行著無休止的較量。

貴族集團內部的契約關系是通過采地分封建立的。在采邑制基礎上,從國王到最低等級的騎士,形成了層層疊疊的領主與附庸的關系。這種關系受到習慣法的保護。從內容上說,它以包含雙方互相忠誠和互相保護的雙重承諾的契約為基礎,其本質是雙方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契約關系滲入封建秩序的每個細節,由此產生的契約觀念和相互的權利義務觀念,對西歐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契約關系起源於戰友間的誓約,具有平等精神。它將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晰化、規范化,否定了在上者對在下者的專斷任性。在上者無權任意索取,在下者的利益也不是他的恩惠,而是法定的權利。它雖然承認了貴族的等級特權,但它以雙方的合意為前提,承認了契約雙方的某種平等。一方毀約,另一方也不再有履行契約的義務。雙方還可以據契約訴諸於法律,求得公正的裁判。

在封建制度下,政府也建立在契約的基礎上。不存在君臣之間的關系、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它們都轉化成領主與封臣間的關系。國家形成一種網路式的權力義務的連鎖,不是自上而下單向的金字塔式權力結構。這種關系的法律基礎是一種私人性質的契約。這種契約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永遠是相互的,領主雖然比封臣具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但卻沒有對封臣的絕對統治權。封臣必須忠於領主,服從領主的公正統治(主要體現在司法審判上),但以領主依照法律進行統治為前提。契約中的任何一造違反契約,另一造就不再受義務的約束,並有權採取行動予以糾正。這種封建契約,必然反對絕對專斷的權力。任何君主或領主,無權將個人意志隨心所欲地強加於臣民。他必須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約。同樣,它也承認了臣民依法抵制和反抗統治者的權利。除了尊敬這一點外,一位封臣對他的領主並不比一位領主對他的封臣承擔更多的義務。如果領主違背忠誠的義務,那麼封臣就得以免除服務的義務。「撤回忠誠是從11世紀開始的西方封建關系的法律特性的關鍵。」〖H.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374頁。〗而反抗權的整個觀念就存在於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高貴者和卑賤者之間的這種契約關系中。

領主與農民之間的關系雖有較大的任意性和專斷性,但它仍帶有契約關系的特點。契約關系滲入領主與農民的關系,它使西歐擺脫了奴隸制,從此每個人盡管等級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不同,但都是以人的身份參與契約,成為權利主體,而不再被簡單地視為物品。日爾曼人入主西歐後,奴隸制在西歐開始消亡。中世紀社會的最底層是農奴。他們與奴隸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他們已經被當作人來對待。

隨時間的推移,契約在領主與農民之間的作用越來越大。歷史發展表明,這種契約關系是農民地位不斷改善並最終獲得自由的重要條件。最典型的成文契約稱「特許狀」。它把農民對領主承擔的各種義務固定下來,領主承諾不再向農民要求額外的負擔。特許狀甚至還把每種犯罪的罰金數目開列出來,對應受財產沒收處分的罪行也作出了規定。特許狀第一次使領主的任意專斷的權力受到了限制,使農民的權利得到了保障,這是農民獲得自由的開始。農奴在獲得特許狀後,就變成了自由人。所以這個使他們獲得自由的文件被稱為「解放特許狀」(charte de franchise)。日爾曼社會的各種政治單位(教會、王國、領地、庄園、城市),正式的管理與裁判權緊密聯系在一起,由法院主持。佩里·安德森指出:「司法是政治權力的中心形式」。〖佩里·安德森:《從古代到封建主義》(Perry Anderson,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倫敦,1974年,第152頁。〗各種身份的人包括農奴都被賦予法律人格,具有司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其得益以權利的形式表達出來,在法律上得以確認。他們可以依據法律,維護由契約確認的權利,抵禦領主的侵犯。

城市形成後,也按那個時代日爾曼人的習慣,以契約的形式確認城市的地位權利以及城市內部關系和事務。H.伯爾曼指出,公社(commune)這種共同體「或明或暗地是以一種契約為根據的。許多城市和城鎮是依靠一種庄嚴的集體誓約而建立起來的,這些誓約是由全體公民為捍衛曾公開向他們宣讀的特許狀而作出的。在某種意義上,特許狀是一種社會契約;實際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約理論產生的主要歷史淵源之一。……像封建陪臣契約或婚姻契約那樣,特許狀是一種進入某種身份的協議。」〖H.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第476頁。〗

契約關系鼓勵人們以權利斗爭的方式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利益。

所謂權利斗爭與權力斗爭不同。權利斗爭的目的不是取得權力(Power),而是取得權利(Right)。權利雖然也包括政治權力的內容,但它主要是擴大政治參與、提高政治地位、得到政治保障,而不是奪取(或維護)最高政權。斗爭的方式一般是以法律為依據,採取合法的手段,而不是激烈的暴力。既使有超出法律的行為,也往往是溫和的、剋制的。斗爭的結果是使法律得到貫徹,糾正不法行為,或使法律的解釋向自己方向傾斜,有的試圖廢止舊法律,建立新法律。無論如何,斗爭的成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來,以權利的方式表述出來。

中世紀雖不乏各種權力斗爭,不同政治勢力間互相傾軋、火並、取而代之等,但它最富於特色的是權利斗爭。這種斗爭的目的不是相互吞並或取而代之,而是維護或爭取權利。斗爭的結果往往不是雙方完全破裂,或一方取代另一方而掌權,而是彼此達成一種妥協,建立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權利斗爭推動下,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各種社會力量消長變化,社會權利義務體系不斷得到調整,社會關系不斷重新配置組合。〖中國古代社會不能容忍權利斗爭,結果是社會矛盾總是以權力斗爭的極端形式表現出來。如果斗爭的一方失敗了,會刺激統治者抽緊韁索,強化權力,如果勝利了,也只能原樣復制出專制制度。所以,朝代頻頻更替,人民的權利狀況沒有改善,政治制度沒有更新。〗

日爾曼人有著根深蒂固的自由傳統,有著頑強的政治性格。教會有「教會的自由」,貴族有貴族的「自由」,市民和農民也各有他們的「自由」,他們不懈地爭取和維護自己的「自由」,有力量時就要擴大這些「自由」。「自由」由一項項「權利」構成。各種政治力量、各個團體和個人積極的權利斗爭,是西歐中世紀政治史的一大特色。整個中世紀,在教會與國家之間、國王(皇帝)與諸侯之間,領主與陪臣之間,各國主教與教皇之間,總之,上下左右之間,進行著無休止的縱橫交錯的權利斗爭。這使得中世紀的社會結構不斷地調整更新,不斷地破壞與整合。從未定形為僵固不變的模式。

在社會的底層,農民和市民與領主之間,也進行著永無休止的權利斗爭。通過訴諸法庭、集體請願、逃亡、金錢贖買、武力挾迫或騷亂等方式,農民和市民從領主那裡爭得一項項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或以判例的形式進入習慣法,或為一項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及特許令狀所認可。這些自由和權利逐項累積,便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民和市民的身份及法律地位。

H·希爾頓在談到中世紀英國農奴爭取自由的斗爭時就指出:英國庄園的習慣法並不是預先制定的,一成不變的。而是在各階級的斗爭與妥協中創造的。「習慣法是佃戶與領主之間斗爭的一種特定協議」。〖R.希爾頓:《農奴爭得自由:1381年前英國農民運動》(R.Hilton,Bandmen made Free:Peasants Movement in England before 1381),倫敦,1973年,第122頁。〗農民就個別問題的抗爭在法庭上取得勝利,就創造了一個有利於他們的判例,而這個判例也就改變了習慣法。「每項判例或慣例,字里行間,都包蘊著一段生動的故事,都是雙方反復較量的記錄」。〖侯建新:《現代化第一基石——農民個人力量與中世紀晚期社會變遷》,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第104頁。〗斗爭連綿不斷,由此推動習慣法不斷改善,農奴和農民的地位不斷提高。在中世紀初期,是日爾曼人自由的逐步喪失,在中世紀大部分時間里,占統治地位的是農民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受領主專橫任性權力的支配。不過,普通人民盡管地位卑下,處境悲慘,但從未被「斷其下翎」,〖韓非語,他教導君主像「畜鳥」者「斷其下翎」一樣對待臣民,使其不再有獨立的力量和意志。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的確做到了這一點。〗不能提出自己的權利要求和維護爭取自己的權利。中國那種系統的「弱民」政策也不見於西方的中世紀。到中世紀末期,具有獨立自由身份的農民和市民已經成長起來。這就從根本上瓦解了封建制度的基礎,奠定了近代社會的基石。

積極的權利斗爭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杠桿。每一場斗爭得到的權利,都起到鋪路石的作用。每一次權利的獲得,都為新權利的獲得鋪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這些權利前後累積,終於匯成了巨大的社會和憲政變革。

權利斗爭不僅是一種斗爭形式,也表現了一種政治思維方式和政治態度,它構成西方政治文化傳統的一部分。中世紀開創的權利斗爭傳統為近代人所繼承。當近代人舉起人權旗幟時,他們的思維方式是一樣的,仍然是要求權利,只不過他們提出的權利要求採取了一般的人權的形式,不再是等級的權利。這是中世紀上千年權利斗爭的繼續和發展。

『伍』 加德納的多元智能理論有哪九種

1、語言 (Verbal/Linguistic)

2、數理邏輯 (Logical/Mathematical)

3、空間 (Visual/Spatial)

4、身體-運動 (Bodily/Kinesthetic)

5、音樂 (Musical/Rhythmic)

6、人際 (Inter-personal/Social)

7、內省 (Intra-personal/Introspective)

8、自然探索 (Naturalist,加德納在1995年補充)

9、存在(Existentialist Intelligence,加德納後來又補充)

(5)多元治理理論擴展閱讀:

對教改的意義

1.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形成正確的智力觀

真正有效的教育必須認識到智力的廣泛性和多樣性,並使培養和發展學生的各方面的能力佔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2.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轉變我們的教學觀

我國傳統的教學基本上以「教師講,學生聽」為主要形式,輔之以枯燥乏味的「題海戰術」,而忽視了不同學科或能力之間在認知活動和方式上的差異。多元智能理論認為,每個人都不同程度地擁有相對獨立的八種智力,而且每種智力有其獨特的認知發展過程和符號系統。因此,教學方法和手段就應該根據教學對象和教學內容而靈活多樣,因材施教。

3.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形成正確的評價觀

多元智能理論對傳統的標准化智力測驗和學生成績考查提出了嚴厲的批評。傳統的智力測驗過分強調語言和數理邏輯方面的能力,只採用紙筆測試的方式,過分強調死記硬背知識,缺乏對學生理解能力、動手能力、應用能力和創造能力的客觀考核。因此,是片面的、有局限的。多元智能理論認為,人的智力不是單一的能力,而是有多種能力構成。

4.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轉變我們的學生觀

根據多元智能理論,每個人都有其獨特的治理結構和學習方法,所以,對每個學生都採取同樣的教材和教法不合理的。多元智能理論為教師們提供了一個積極樂觀的學生觀,即每個學生都有閃光點和可取之處,教師應從多方面去了解學生的特長,並相應地採取適合其特點的有效方法,使其特長得到充分的發揮。

5.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形成正確的發展觀

按照加德納的觀點,學校教育的宗旨應該是開發多種智能並幫助學生發現適合其智能特點的職業和業余愛好,應該讓學生在接受學校教育的同時,發現自己至少有一個方面的長處,學生就會熱切地追求自身內在的興趣。

『陸』 名詞解釋:公共治理

自20世紀70年代以來,西方發生的社會、經濟和管理危機,推動了公共管理和公共行政理論研究的範式變革。以「治理」為代表的新理論範式提出了多元的、自組織的、合作的和祛意識形態式的公共治理模式,打出了「良好治理」的旗幟。一種新型的行政概念應運而生,即拋棄傳統公共

管理的壟斷和強制性質,強調政府、企業、團體和個人的共同作用;不再單單指望政府去做什麼和提供什麼,而是希望政府能充分挖掘各種管理和統治工具的潛力;不要求政府整天疲於應付,而希望政府有自知之明,做自己應做和能做的事;不強求自上而下、等級分明的社會秩序,而重視網路社會各種組織之間的平等對話的系統合作關系。綜合起來就叫公共治理,這是一種多元的,民主的,合作的,祛意識形態的公共行政。這種新型的行政就是「治理」式的行政。治理理論就是這種新型行政在理論上的新發展。

『柒』 如何從多元智能理論正確全面評價

多元智能理論對於中國教育改革的意義(1)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形成正確的智力觀。
真正有效的教育必須認識到智力的廣泛性和多樣性,並使培養和發展學生的各方面的能力佔有同等重要的地位。
(2)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轉變的教學觀國傳統的教學基本上以「教師講,學生聽」為主要形式,輔之以枯燥乏味的「題海戰術」,而忽視了不同學科或能力之間在認知活動和方式上的差異。
多元智能理論認為,每個人都不同程度地擁有相對獨立的八種智力,而且每種智力有其獨特的認知發展過程和符號系統。
因此,教學方法和手段就應該根據教學對象和教學內容而靈活多樣,因材施教。
(3)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形成正確的評價觀多元智能理論對傳統的標准化智力測驗和學生成績考查提出了嚴厲的批評。
傳統的智力測驗過分強調語言和數理邏輯方面的能力,只採用紙筆測試的方式,過分強調死記硬背知識,缺乏對學生理解能力、動手能力、應用能力和創造能力的客觀考核。
因此,是片面的、有局限的。
多元智能理論認為,人的智力不是單一的能力,而是有多種能力構成,因此,學校的評價指標、評價方式也應多元化,並使學校教育從紙筆測試中解放出來,注重對不同人的不同智能的培養。
(4)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轉變的學生觀根據多元智能理論,每個人都有其獨特的治理結構和學習方法,所以,對每個學生都採取同樣的教材和教法不合理的。
多元智能理論為教師們提供了一個積極樂觀的學生觀,即每個學生都有閃光點和可取之處,教師應從多方面去了解學生的特長,並相應地採取適合其特點的有效方法,使其特長得到充分的發揮。
(5)多元智能理論有助於形成正確的發展觀按照加德納的觀點,學校教育的宗旨應該是開發多種智能並幫助學生發現適合其智能特點的職業和業余愛好,應該讓學生在接受學校教育的同時,發現自己至少有一個方面的長處,學生就會熱切地追求自身內在的興趣。

『捌』 西方語境下的治理理論是什麼

西方影響的這個什麼東西啊,這個應該是比較一個零食,或者是一個當地人研究出來的東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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