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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治理如何

發布時間: 2021-02-14 14:58:29

A. 如何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一、基層社會矛盾糾紛趨向新變化
1、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類型趨向多樣化。基層社會矛盾糾紛從傳統的婚姻家庭、鄰里關系、小額債務、輕微侵權等向拆遷安置、征地補償、勞資糾紛、環境保護、交通事故、醫患糾紛等社會熱點、難點擴展,且比例明顯擴大。
2、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表現形式趨向聚眾化。不少基層社會矛盾由過去的多為個人行為轉變為現在的聚集行為,各類社會矛盾糾紛涉及面更加寬泛、復雜。拆遷安置、征地補償、企業改制等涉及群體性利益產生的糾紛,使各類利益「抱團」群體不斷增多,極易由一般性糾紛演變為群體性矛盾。聚眾反復信訪乃至纏訪、鬧訪、越級訪現象不斷增多。
3、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誘發原因趨向復雜化。各類社會矛盾糾紛中,既有因執行政策不一致、工作措施不到位而引發,如有些地方拆遷安置、征地補償方面政策保障前後不一致、區域不平衡,事業單位改革政策執行不一,企、事業單位退休人員收入差距逐年拉大等;也有在政府投入環保等公共設施建設帶來的民意紛爭而造成;還有因經濟利益沖突所引發,如企業受國際金融危機和市場環境影響出現經營困難、資金鏈斷裂而導致拖欠職工工資、銀行貸款、民間借貸,部分群眾因參與非法集資造成經濟損失而將矛頭指向政府監管不力等;更有大量因突發性事件而引發,如交通事故責任認定和賠償、醫療事故糾紛和意外人身傷害等。
4、基層社會矛盾糾紛的發展過程趨向對抗化。一些群眾處在矛盾糾紛中往往極不理性,在涉拆涉遷、醫療事故等糾紛中脫離實際、盲目攀比、誤解強求,如達不到其訴求目標、滿足不了其畸形利益慾望,便對政府產生強烈的對抗情緒和對抗行為。一些群眾由於貧富差距、觀念沖突、社會公平等因素引起心理失衡,產生仇富、仇官甚至仇恨整個社會的不良心理,遇到矛盾糾紛時情緒容易失控,採取極端手段,使矛盾趨向激化。部分群眾法律意識淡薄,存在「大鬧大解決」心理,認為只有鬧到省里、中央才有可能迫使基層解決問題。甚至,有的居心不良者勾結境內外敵對勢力或藉助網路將社會上發生的各類敏感事件和傳聞迅速見諸網路媒體,或歪曲事情真相渲染炒作,或傳謠生事混淆視聽,煽動不穩定情緒,製造不穩定事件。
二、確立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新理念
1、立足源頭預防,實現社會管理從被動維穩向主動創穩轉變。堅持從治本的高度,著力構建源頭治理體系,前移社會管理關口,優化基層社會管理的宏觀環境,通過保障和改善民生、優化公共服務體系、促進社會公平正義、健全科學民主合法的決策機制,最大限度地防止、減少和弱化社會矛盾和社會沖突的產生。
2、暢通訴求表達,實現社會治理從行政管制向民主協商轉變。堅持以保障各種利益主體的表達權為前提,建立利益表達和協調機制,不斷擴大群眾在公共政策制定和公共事務決策中的參與度,在暢通民意渠道、完善基層民主和充分民主協商的基礎上,全面落實群眾的知情權、選擇權、參與權、監督權,按照民主程序維護權益,化解利益沖突。
3、強化矛盾排查,實現社會矛盾從事後處置向事前防範轉變。堅持預防為主、調解為先、爭取主動、防止激化,通過建立健全社會矛盾預警機制、社會矛盾排查機制和社會治安防控體系,把社會矛盾消滅在萌芽狀態乃至未萌之前,最大限度地降低維穩成本,實現社會管理的最高境界。
4、規范矛盾調處,實現維護權益從依靠信訪向依據法律轉變。切實樹立法律權威,把解決社會矛盾納入法治軌道,使法治成為解決社會矛盾和沖突的長效化、制度化手段。對各類社會矛盾糾紛,要引導群眾依法理性反映訴求,通過法律程序、運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權益,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社會環境。
5、著眼多元化解,實現矛盾化解從單一模式向綜合聯動轉變。著力構建以人民調解為主,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仲裁調解等手段為輔的「大調解」工作體系,通過創新設置調解組織、完善聯調聯解機制和加強建設應急管理體制,綜合運用法律、政策、經濟、行政等手段和教育、協商、疏導等方法,鼓勵民眾合理選擇矛盾糾紛解決途徑,規范相關調解程序,實現矛盾糾紛化解機制多元化、合理化和制度化。
三、創建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機制
(一)堅持民生為先,創新建立源頭預防機制
1、建立群眾利益至上的公共決策機制。各級政府應逐步實現政策和決策目標取向的完全公開,以「群眾是不是願意、群眾是不是支持、群眾是不是得益」為決策目標,形成順應民意、科學民主的公共決策機制。要擴大公共決策的社會參與,讓不同利益群體在政策、決策出台前充分表達訴求,實現政府處理社會利益與社會良性互動,在博弈與妥協中達到平衡,形成開放性、社會化的利益表達機制。要積極推動社區、企業相關社會組織建設,發揮其反映訴求、規范行為和調節利益的作用,與政府進行充分溝通,表達不同群體意願,形成代表廣泛、規范有序的社會協商對話機制。要使政府的政策和決策出台前提前釋放民意,並主動吸收採納群眾積極合理的意見建議;使政府出台的政策舉措和重大決策具有廣泛的社會基礎和可靠的群眾基礎,提高決策執行的可行性和成效性,提高公眾的認可度、接受度和滿意度。
2、健全促進社會公平的公共服務機制。各級政府的行政行為應力求民生優先、突出效率和秉持社會公平的統一。要協調推進經濟社會發展,切實抓好醫療衛生、公共教育、勞動就業、社會保障、公共交通、環境保護等公共服務領域的發展和管理,滿足群眾對公共服務產品的多樣化需求。要貫徹中央「社會政策要托底」的精神,發揮公共政策調節社會矛盾的功能,不斷提高社會保障水平和公共服務能力,加大教育、就業、社保、住房、醫療和反貧困等公共政策的創新力度,適當向弱勢群體傾斜,使利益分配更加公平、公正和公開,從制度上保證廣大群眾共享改革發展成果。要積極推進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構建科學合理、公平公正的社會收入分配體系,著力提高低收入者收入水平、擴大中等收入者比重,有效調節過高收入、取締非法收入,努力緩解收入分配差距擴大的趨勢,從分配格局上調節社會利益關系。
3、創新弘揚核心價值觀的教育引導機制。各級要創新運用各類有效媒體,教育引導群眾正確看待社會利益關系和分配差距的客觀性,以合理合法的方式表達利益訴求,追求個人利益的行為既符合法律又合乎道德要求。一是廣泛開展普法教育,拓寬法制宣傳渠道,認真歸理解決常見矛盾糾紛的法律路徑,以群眾喜聞樂見的形式加強宣傳,使法治維權理念普及大眾,深入人心。二是加強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大力倡導和諧社會理念,弘揚「以和為貴,和氣生財」、「遠親不如近鄰」、「重義輕利、禮尚往來」等傳統文明禮儀,並一以貫之,長期宣傳。三是強化警示導向教育,將極個別胡攪蠻纏、以身試法受到處罰的典型當做反面教材,起到震懾和警示作用,糾正「有事就得鬧、大鬧大解決,信訪不信法、信上不信下」的認識誤區。
4、強化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評估要嚴把「五道關口」:一是依法治理,立項要過「法治關」。各類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必須審查其是否符合法律、法規及相關政策的規定。二是評裁分離,實施要過「程序關」。改變原有「誰決策,誰評估」、「誰立項,誰評估」的做法,實行評估與決策相分離,由第三方進行系統化、專業化科學評估。三是互利共贏,評審要過「民意關」。凡與群眾利益密切相關的政策措施和重大事項,實施前須徵得大多數群眾的理解、同意和支持。四是科學合理,決策要過「分級關」。可將穩定風險分四級,風險較小的為四級,可實施;有一定風險但可控的為三級,分步實施;有較大風險可能引發群體性或個人極端事件、短期內難以控制的為二級,暫緩實施;有嚴重風險、可能引發重特大涉穩事件的為一級,不實施。五是明晰責任,後續要過「考核關」。重大事項社會穩定風險控制,既要有事前評估,還應有事中階段性評估和事後總結性評估,視情作出維穩干預,避免發生實施中止等被動局面。維穩部門應對重大事項風險評估工作跟蹤督導,並結合平安建設全員責任制落實量化考核。
(二)立足基層化解,不斷完善依法調處機制
1、做實村(社區)級,實現小事不出村。按照夯實基礎、源頭化解的要求,做實村(社區)級調解室。一要加強調解網路建設,將轄區內企業(單位)納入村(社區)調解室,確保企業內部矛盾自行解決、企業間矛盾社區調處、社區簡單矛盾就地消除。二要提升調解隊伍素質,把好調解幹部選聘關,將有基層工作經驗、熱愛調解工作的人員選聘進來;推行人民調解「以獎代補」制度,提升基層調解人員工作積極性。三要規范基層調解工作,加強村、社區、企業、市場調解室軟硬體建設,打造基層調解品牌,樹立基層調解形象,提升人民調解公信力。
2、做強鎮(街道)級,實現大事不出鎮。按照全面推進、規范運作的要求,做強鎮(街道)級大調解平台。一要加強組織領導,成立分管領導任組長,民政、城管、社保、安監等條線負責人為成員的鎮級大調解工作領導小組及辦公室。二要強化資源整合,以集約資源、方便群眾、處置快捷為原則,依託各地綜治中心,成立相關專業調委會或專項調解小組,明確工作職責和工作流程,完善訴調、公調、政調、訪調和援調對接機制。三要完善工作機制,建立多部門、各條線參與配合的多元化矛盾化解機制,各部門既分工負責、又相互銜接配合,形成本級政府部門及社會各方共同參與的社會矛盾糾紛大調解工作格局。
3、做精區(市)級,實現難事不出區。按照整合資源、攻堅克難的要求,做精區級社會矛盾糾紛調處中心。一要統一協調,按實運作。由區委主要領導任調處中心領導小組組長,司法、信訪、公安、勞動和工會等相關部門為成員,實現人民、行政、司法「三大調解」在一個平台上運作。二要集中管理,統一受理。將醫患糾紛、交通事故、勞動爭議和土地流轉等專業調解納入「中心」,重點調處跨區域和牽涉多個部門的重大矛盾糾紛。三要明確責任,分類處理,分流辦理。按照接待、受理、調處、歸檔「四統一」標准,實現「一站式受理、一條龍服務、一攬子解決」,做到「難事不出區,矛盾不上交」。
4、三級聯動,實現矛盾不激化。按照屬地受理、聯動調處模式,實行區(市)、鎮(街道)、村(社區)聯合調處。對涉及人員較多、情況較復雜的矛盾糾紛,所在村(社區)受理後,商請鎮(街道)調解組織上門聯合調處;對情況特別復雜疑難的矛盾糾紛,由區、鎮、村三級聯合調處;對重大矛盾糾紛,落實區分管領導包案化解。要對征地拆遷等越級上訪的歷史積累性重點疑難矛盾進行梳理,建立「會診研判、綜合化解」機制,達到化解一個重點矛盾、築牢一方社會穩定的基礎,營造一片和諧的社會環境。
5、法律至上,實現依法有序調處。解決矛盾糾紛的核心是維權,為確保群眾維權秩序,必須創新化解社會矛盾依法治理機制。要運用法律、法規向群眾做好宣傳、解釋和調處工作,對民眾釋法;通過訴訟、仲裁等法律手段解決糾紛,保證個案公平公正,引民眾信法;依法處理起鬨鬧事、惡意攻擊黨和政府、擾亂社會秩序者,令擾者畏法;規范地方立法,從法律法規中體現科學發展、執法為民,讓民眾愛法;政府在法制框架內運用行政、非訴訟調解手段公平合理地解決熱點、難點問題,使行政遵法;建立「一村(社區)一法律顧問」長效機制,開展村務法律體檢,為群眾答疑釋法,助基層用法。要強化法律救助工作,創新建立社會矛盾化解中困難人員(家庭)救助扶持機制,完善包括司法行政法律援助、法院司法救助、公安檢察刑事被害人救助、交通事故賠償救助等司法救助體系。
(三)強化系統管控,著力構建綜合治理機制
1、拓寬了解社情民意渠道。各級政府和部門要廣泛傾聽民聲,大力開展「進村入企達戶到點」走訪活動,不斷加強政府部門與群眾之間的溝通聯系。要及時疏導民意,認真落實窗口單位首問代辦責任制,對群眾的問題及時解答,對群眾的要求及時回應,對群眾的不滿及時安撫。要認真解決民需,在完善村(居)民自治、加強基層社會管理的同時,努力提升社區平台服務能力,為群眾提供全天候的生活類、咨詢類、事務類、電子商務類、企業服務類等多項服務。
2、推行柔性網格精細管理。各級應轉變社會管理理念,堅持以人為本,強調人文關懷,以善治為目標,達到公共利益的最大化。要在成功推行社區扁平化管理的基礎上,深化完善網格化管理、組團式服務,在政府與基層自治組織之間形成積極有效的合作關系。要將市場、住宅、商鋪等全部納入服務管理范疇,為群眾提供政治參與、精神文化、生活交往等方面的關懷,做到「每一片土地都有人精心管理,每一戶人家都有人貼心服務」。
3、落實維穩日常指導制度。維穩工作必須從日常指導做起,黨政領導幹部要利用互聯網、熱線電話、領導接訪日等民意反饋通道,經常直接了解社情民意、群眾訴求,與群眾面對面溝通。要堅持定期下訪制度,每月到聯系村居、企業上門走訪,察民情、解民憂、幫民困、辦實事、辦好事,變群眾上訪為幹部下訪。要做好維穩日常指導,結合矛盾糾紛排查,指導基層邊排查邊化解,將走訪中發現的問題,即時上報、及時化解;對無法立即解決的問題,確定責任人限期辦理、限時答復。
4、形成社會各方參與合力。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工作,離不開社會各方的支持和參與。要充分發揮人大代表、政協委員、中介機構和各類社會組織服務社會的作用,代表相關群體反映訴求、與政府和有關部門協商調解矛盾糾紛。要充分發揮工青婦等群團組織反映訴求、維護權益、提供服務的紐帶作用,按照「政府主導推動,社團自主運作,社會多方參與」的方式,積極探索社會服務項目化運作。要支持和推動工青婦等群眾組織擴大服務對象,將非公企業單位、新市民列入重點服務和幫扶行列。
5、提高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領導能力。有效預防和化解基層社會矛盾,必須加強各級黨政領導能力建設。一要著力提高為民執政能力。時刻心繫群眾,一切公共政策、公共決策和工作舉措應符合群眾的意願、法律法規的要求、有利於本地區的可持續發展和群眾的長遠利益。二要著力提高系統管控能力。堅持從「前」抓起、以防為「本」, 從「底」抓起、以調為「堤」, 從「小」抓起、以暢為「要」的工作方法,在健全源頭預防機制、夯實三級調解平台和暢通群眾訴求渠道上下真功夫,在提高民生保障、完善調解網路、加強基層社會管理、提高社區服務能力和關心困難群眾上出實招。三要著力提高群眾工作能力。充分認識群眾工作能力的提高,實際上就是化解矛盾能力的提高。要通過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切實提高調查研究、掌握實情的能力,提高科學決策、民主決策、依法決策的能力,提高解決問題、化解矛盾的能力,提高宣傳、組織和發動群眾的能力。

B. 如何推進社會治理創新

一、社會管理創新一定要立足於幸福百姓。提高人民物質文化生活水平,是改革開放和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根本目的,社會管理創新一定要立足幸福百姓,堅持將管群眾向群眾管進行轉變,要多謀民生之利,多解民生之憂,解決好人民最關心最直接最現實的利益問題,做到社會穩定和諧,人民群眾安居樂業。
二、社會管理創新要增強社會管理合力。正確處理政府與社會組織以及各相關主體之間的關系,明確各方主體在社會管理中的定位。黨和政府在社會建設中處於中心位置,完善社會管理的一系列政策和法規,重視對優秀的管理者、優秀的專業人員和優秀的社會組織的培養和培育,通過對社會管理領域進行過程引導和規范,實現政府對創新活動和創新行為的有意識引導、調控和激勵,同時要健全和完善社會自治、自律和自我發展的新機制,充分發揮各種社會組織和公民個人在社會管理上的主體性及其對政府社會管理的監督制約作用。
三、社會管理創新要重點解決的問題。推進社會管理創新,進一步完善社會管理體系,既要全面展開工作,又要抓住源頭性、根本性和基礎性問題。重點在於解決好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特殊人群幫教管理、網路虛擬社會建設管理等問題。
(一)、進一步加強和改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創新。目前我國有超過2億的流動人口,在中國的東西部地區之間、城市與農村之間流動。這種流動對社會管理提出很大挑戰。為了更好調動流動人口建設流入地的積極性,要保障流動人口在流入地的各項社會福利,切實保護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從就業、居住、就醫、子女教育等基本民生入手,不斷創新統一有效管理新機制,實現城鄉一體化和服務全覆蓋的人口互動管理模式,使流動人口能夠全面參與並真正融入當地社會生活,變流動為活力,從根本上解決流動人口不穩定和不和諧等問題。
(二)、進一步加強和推進特殊人群幫教管理創新。加強刑釋解教人員銜接工作機制建設,強化看守所、司法所與家庭、單位、社區之間的對接聯系,健全完善幫扶措施,減少脫管失控現象,最大限度地降低重新違法犯罪率。認真落實刑釋解教人員安置,解決刑釋解教人員在就業、生活、家庭等方面的實際困難,促使其順利融入社會。
(三)、進一步加強和完善信息網路管理創新。信息時代,網路輿情逐漸成為黨和政府傾聽民聲、了解民意的一個重要渠道。與傳統信息渠道相比,網路信息具有顯而易見的優勢。但不可否認,網路是一把「雙刃劍」,引導有方,就能為我所用;引導不當,就會深受其害。正因如此,加強和完善信息網路管理,提高對虛擬社會的管理水平,是加強社會管理、促進社會和諧的一項重要內容。一方面,要善於引導和調控網路輿情,特別是對影響社會穩定的網民言論要加強監控。另一方面,要完善互聯網行業管理制度,完善立法,規范網路監督,依法查處製作傳播虛假、有害信息的網站和個人,掌握網上輿論的主導權。

C. 如何全面加強社會治理和社會建設

在當代中國基層治理體系的演進過程中,有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在不斷鞏固著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礎,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石。這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就是:革命型社區精英、經驗型社區精英和知識型社區精英。
對於現代國家來說,基層治理是國家治理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現代國家中的村落、社區乃至一基層組織的治理,都不是像傳統社會那樣,是在封閉的「封建化城堡」中獨自運行的。無論是奉行自治原則的基層治理還是與國家政權體系相勾連的基層治理,都是作為現代國家建設的基石而擁有不可替代的地位與作用。
基層治理與上層治理、國家政權的內部治理又是有區別的。基層治理在很大程度上是作為國家與社會的交接點而存在的。這樣就決定了基層治理既要依靠基層政府、法律、選舉等正式的制度要素,又要依靠基於信任、熟悉程度以及社區認同而形成的非正式制度要素。使基層治理體系得以運轉的是正式制度與非正式制度的融合。這樣,一個極為重要的要素就進入了我們的視野,這就是社區精英。基層治理要過得硬,僅僅依靠地方政府正式的公務人員是永遠無法奏效的。這是基層治理的特性和邏輯所決定的。因此,要想提高基層治理的質量與水平,就得依靠一支特殊的隊伍。這支隊伍就是在社區擁有強勁影響力的「社區精英」。
一般來說,社區精英的成熟度與基層治理的質量呈現出明顯的正相關關系。完善的基層治理體系得益於基層政府管理人員與社區精英的支持與合作。基礎不牢、地動山搖,如何培養社區精英,如何提高社區精英的影響力,如何配置與基層治理要求、基層治理特性相匹配的社區精英,都決定著基層治理的水平與質量。
在當代中國基層治理體系的演進過程中,有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在不斷鞏固著中國共產黨執政的基礎,成為國家治理體系的基石。這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就是:革命型社區精英、經驗型社區精英和知識型社區精英。以上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都是與特定時代的邏輯和特色聯系在一起的。
(一)革命型社區精英與基層治理的鞏固
革命型社區精英孕生於新中國建立初期,在此後一段很長的歷史時期內,革命型社區精英在基層治理體系中都扮演著極其重要的角色。新中國城鄉社會的整合、國家政權末梢的鞏固都是與革命型社區精英的誕生與成長密不可分的。在新中國建立之後,城市和鄉村基層社會盡管都經歷了被正式體系不斷吸納的過程,但國家對社會的吸納並沒有導致基層管理人員百分之百的官僚化、脫社會化或脫社區化。以居委會為載體的城市社區精英和以村委會為載體的鄉村社區精英,都在國家與社會的連接點上發揮了極其重要的溝通價值和整合作用。大量的口述史材料已經證明,盡管革命型社區精英所使用的管理工具與國家政權所使用的管理工具有著很大的相同性,但其管理成效的取得更要依靠個人魅力、人際信任、服務精神等生活化的管理要素。這恰恰說明了基層治理有著獨特的邏輯、路徑和成效標准。
(二)經驗型社區精英與基層治理的重構
經驗型社區精英是在改革開放時期,伴隨著市場化改革的不斷深入、單位體制的鬆懈以及國有企業的轉制等結構性、體制性和政策性變動而逐漸孕育出來的。就城市基層治理而言,大量國有企業的中層管理者因為企業的轉制而脫離原有組織。在隨後的歷程中,他們被吸納到社區之中,從國有企業脫胎而來的管理者們在其原有職業生涯中積累的管理經驗迅速轉化為支撐社區治理的寶貴資源。由此塑造了特有的經驗型社區精英隊伍。他們對改革開放時期國家治理體系的鞏固和中國共產黨執政基礎的夯實產生了極為巨大的影響。就是在今天,很多城市的基層治理還不得不依賴於這一類型的社區精英以及他們在社區共同體中所締造的制度傳承與文化傳承。就農村基層治理而言,在改革開放中誕生的經濟能人等填補了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推行之後所產生的精英真空。農村新型社區精英的成長既內嵌於農村權力和經濟利益結構之中,又與正式的國家政權體系相嫁接,成為農村社會重塑基層治理體系的重要依託。但是,不可否認的是,由於年齡等諸多原因,因特殊人生經歷和特殊轉型時期而誕生出來的經驗型社區精英,即將退出基層治理的舞台。中國基層社會社區精英的代際更替能否順利完成,將決定著國家治理的基石是否能夠依然堅不可摧、固若金湯。諸多跡象表明,新型社區精英的培育和成長已經成為當下中國重構基層治理體系所面臨的緊迫使命。
(三)知識型社區精英與基層治理的走向
伴隨著經驗型社區精英的隱退,一種新型的社區精英正在成長,這就是知識型社區精英。農村中的「村官」、城市社區中年輕的社區總支書記和居委會(社區)主任,已經成為當下社區治理中一道亮麗的風景線。在我們的調查中,農村社區基層治理中擔當大任者往往是有知識(很多是高中畢業)、有見識(很多都有外出打工的經歷)的年輕人。他們與早期革命型社區精英以及後來的部隊轉業型社區精英,在其成長路徑、個人特質、管理方法和視野上都有了顯著的不同。知識型社區精英的誕生,已經證明中國基層社會的社區治理在經歷著社區精英替代進程。
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特點,每個時代有每個時代的節奏,同樣,每個時代也有每個時代的主角。在中國基層治理的演進過程中,基層管理隊伍特別是社區精英的成長都有其賴以存在的歷史方位。任何一種類型的社區精英的成長也都有其特定的邏輯和路徑。從革命型社區精英向經驗型社區精英的轉變,既是與基層社會的世俗化運動密切相關的,又是與國家政權對基層管理人員的結構性配置、新型社會空間對基層管理人員的吸納聯系在一起的。對於目前的中國來說,知識型社區精英的成長已經是大勢所趨,但是一個極為重要的問題就是,基層治理質量和水平的提高僅僅依靠知識是難以奏效的,基層治理的具體化、生活化、人際化、議題化以及應對的迅速性、及時性,都對知識型社區精英提出了新的要求。基於調查,我們的觀點是:(1)知識型社區精英的發展空間應該是開放的而不是閉合的。換言之,知識型社區精英可能不是永遠沉澱於社區之中的,他們中的佼佼者很有可能成為新型高層管理者的一員。如果說以前的高層管理者大都有管理經濟和主政一方的經歷,那麼未來部分高層管理者可能會經歷社區化的洗禮。(2)知識型社區精英的來源應該是多渠道的,學校、社會、機關都應該成為向基層社會輸送知識型社區精英的源頭。從家門到校門再到機關門的「三門幹部」只有經受社區的洗禮和鍛造,才能成為真正的頂天立地的新型管理者。(3)革命型社區精英、經驗型社區精英和知識型社區精英三者不是割裂的,其靈魂和使命是統一的、一體的、連續的。如果將以上三種類型的社區精英進行整體性的研究,總結中國基層治理的經驗,探索中國基層治理體系演進的規律,進一步鞏固社區精英在國家治理體系中的「基石效應」和「基石地位」,則是中國國家治理之大幸。

D. 如何創新社會治理體制

(1)改進社會治理方式。堅持系統治理,加強黨委領導,發揮政府主導作用,鼓勵和支持社會各方面參與,實現政府治理和社會自我調節、居民自治良性互動。堅持依法治理,加強法治保障,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化解社會矛盾。堅持綜合治理,強化道德約束,規范社會行為,調節利益關系,協調社會關系,解決社會問題。堅持源頭治理,標本兼治、重在治本,以網格化管理、社會化服務為方向,健全基層綜合服務管理平台,及時反映和協調人民群眾各方面各層次利益訴求。
(2)激發社會組織活力。正確處理政府和社會關系,加快實施政社分開,推進社會組織明確權責、依法自治、發揮作用。適合由社會組織提供的公共服務和解決的事項,交由社會組織承擔。支持和發展志願服務組織。限期實現行業協會商會與行政機關真正脫鉤,重點培育和優先發展行業協會商會類、科技類、公益慈善類、城鄉社區服務類社會組織,成立時直接依法申請登記。加強對社會組織和在華境外非政府組織的管理,引導它們依法開展活動。
(3)創新有效預防和化解社會矛盾體制。健全重大決策社會穩定風險評估機制。建立暢通有序的訴求表達、心理干預、矛盾調處、權益保障機制,使群眾問題能反映、矛盾能化解、權益有保障。
改革行政復議體制,健全行政復議案件審理機制,糾正違法或不當行政行為。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工作體系,建立調處化解矛盾糾紛綜合機制。
改革信訪工作制度,實行網上受理信訪制度,健全及時就地解決群眾合理訴求機制。把涉法涉訴信訪納入法治軌道解決,建立涉法涉訴信訪依法終結制度。
(4)健全公共安全體系。完善統一權威的食品葯品安全監管機構,建立最嚴格的覆蓋全過程的監管制度,建立食品原產地可追溯制度和質量標識制度,保障食品葯品安全。深化安全生產管理體制改革,建立隱患排查治理體系和安全預防控制體系,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健全防災減災救災體制。加強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創新立體化社會治安防控體系,依法嚴密防範和懲治各類違法犯罪活動。

E. 如何提高社會治理水平 如何提高社會治理能力

確立憲法和法律在社會治理中的最高權威,就要不斷完善公共服務體系。
公共服務為本的理念是提升地方政府社會治理能力的基礎和凝聚人心的利器。此外,堅守公平公正的信仰和責任。
提升地方政府社會治理能力必須發揮地方政府的主導作用和整合能力,削弱了地方政府的治理能力和治理基礎,促進社會公平公正和社會穩定。地方政府在社會治理中的主要職責是制定規劃。地方政府的社會責任就是提供社會服務、資源破壞等公共化,不斷增加民眾的安全感和幸福感,為社會、維護秩序,改變政府在社會治理領域包攬過多的制度安排,承認社會組織在社會治理中的主體地位和作用。由於趨利性,地方政府既是社會治理的唯一主體,導致對地方社會發展和社會責任的漠視,建立社會成員共享經濟社會發展成果的機制、社會,創造條件讓公民以治理主體的身份參與社會治理,提升地方政府社會治理的制度化。社會治理目標反映了地方政府對社會利益的價值判斷和行為取向,地方政府要逐步釋放社會組織成長的空間。還有一些政府官員利用權力尋租、社會化。另一方面、教育、利,更好發揮各自的獨立功能,實現多元主體之間的良性互動,社會呈現出高度復雜性和高度不確定性的特徵。這是提升地方政府維護社會穩定與秩序能力的基礎。一方面、養老等基本民生問題上得到改善。

F. 如何提高基層社會治理

這個一定要立法執法,守法,這樣子才可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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