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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治理分析

發布時間: 2020-11-22 10:43:44

① 公司治理機制的效率分析

構建公司治理機制的根本目的在於確保它能有效地改善公司治理狀況,提高公司治理的效率。對公司治理效率的研究可以從治理機制的組合狀況和治理收益與治理成本的比較這兩個角度加以分析。
從治理機制的組合與配置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機制是各種治理機制相互有機組合共同發生作用的結果。在既定的法律、經濟和市場環境條件下,各種治理機制是否達到合理組合成為決定公司治理效率的關鍵。如果我們把追求的治理目標(股東利益最大化)看成是一種效用目標,則公司治理體系的效用可以表示成各種具體治理機制的函數。然而公司治理體系的效用並不是體系中各種治理機制的簡單相加,在不同的法律、經濟和市場環境條件下,各種治理機制要素發揮的作用和貢獻度是不一樣的而且,有些治理機制之間還存在著沖突。這就意味著一個公司治理體系並不是包含的治理機制越多越好。在經濟學中有「帕累托最優」這一表示資源配置效率的概念,這里也可以用在衡量公司治理機制上面。如果在一個公司治理體系中,不能通過改變各種治理機制要素的組合,使得至少一個利益相關主體的效用水平有所提高,同時又保證其他利益相關主體的效用水平不會下降,那麼我們就稱這個公司治理體系具有帕累托治理效率。
從治理收益與治理成本對比的角度來看,無論是治理體系的構建還是治理機制的運行,都需要花費成本,當然,也應該取得收益(比如,減少了企業的代理成本,提高了企業的價值等),我們稱之為治理收益。治理成本是指在一定的公司治理體系下發生的與公司治理活動有關的所有成本,包括代理成本、激勵成本、決策成本和治理體系的維護成本。代理成本是指委託——代理關系中委託人的監督支出、代理人的擔保支出以及剩餘損失的總和。剩餘損失是指由於代理人的決策和委託人的效用最大化目標之間出現偏差而導致的效用水平的下降。激勵成本是指委託人支付給代理人的貨幣性報酬與非貨幣性獎勵的總和,包括薪酬、獎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等。決策成本包括開會討論、董事會討價還價等發生的成本。治理體系的維護成本指維持公司治理機制運行所發生的支出。從成本與收益的角度考察,可以認為最優的公司治理效率是以最小的治理成本取得最大的治理收益。我們可以用治理收益與治理成本的比值來衡量公司治理效率的高低,比值越大,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高,反之則表明公司治理效率越低。

② 風險管理案例分析與公司治理的目錄

第一篇 風險管理概述
第一章 導 言
第一節 企業風險的形成和分類
第二節 風險管理的發展階段
第三節 風險管理的過程
第四節 風險管理的方法
第五節 風險管理的原則
第六節 風險管理模型
第二章 風險管理創造企業價值
第一節 企業風險管理的目標和意義
第二節 最優資本結構、股東價值與風險管理
第三節 度量企業風險價值
第四節 風險管理與收益
第三章 風險管理中的公司治理
第一節 利益相關者
第二節 董事會的獨立性與有效性及高層管理人員的激勵與報酬
第三節 風險政策的描述及治理結構
第四節 風險管理文化意識
第五節 監管機構(中國證監會)和信息披露
第二篇 公司治理角度下風險管理案例
第四章 籌資風險管理與案例分析
第一節 籌資風險概述
第二節 企業籌資風險的防範原則與方法
第三節 籌資風險與案例分析
案例1 德隆事件
案例2 銀廣夏事件
第五章 投資風險管理與案例分析
第一節 投資風險的內涵和種類
第二節 企業投資風險形成的原因與原則
第三節 投資風險管理
案例1 藍田股份事件
案例2 大鵬證券事件
第六章道德風險管理與案例分析
第一節道德風險
第二節 基於公司治理的道德風險演變分析
第三節 道德風險管理
案例1鐵本事件
案例2 中儲棉事件
第七章 環境風險管理與案例分析
第一節 企業環境及企業環境風險
第二節 建立企業外部環境風險的預警管理機制
案例1 秦池集團事件
案例2 四川長虹事件
第八章 內部審計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
第一節 內部審計與風險管理
第二節 內部審計同風險管理的關系
第三節 內部審計與公司治理
案例1 瓊民源事件
案例2 中航油事件
第九章 戰略風險管理與案例分析
第一節 戰略風險管理概述
第二節 公司戰略管理的重要風險因素
第三節 公司治理和戰略風險管理的過程
案例1 健力寶事件
案例2 沈陽飛龍事件
第三篇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
第十章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概論
第一節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概述
第二節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框架
第三節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方法及原則
第四節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的實施
第五節 全面風險管理一體化技術的最新進展——以銀行為例
第十一章 全面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的融合
第一節 公司治理概述
第二節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之間的區別
第三節 全面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的關系
第四節 企業全面風險管理與公司治理融合的途徑
第五節 通過提高公司治理能力來加強全面風險管理
第十二章 未來公司治理中應關注的風險管理
第一節 企業永續經營的計劃
第二節 信息的安全性
第三節 共同價值觀的理解和人性化治理
第四節 風險管理中的操作風險
第五節 人人都是風險管理者
參考文獻
後記

③ 從公司治理的角度,分析大股東持股比例是越多越好,還是越少越好

大股東持股比例在合理的范圍內比較好。大股東持股比例過大,容易出現一言堂。持股比例過低又容易出現內部人控制的問題。

④ 風險管理案例分析與公司治理的介紹

《風險管理案例分析與公司治理》在對國內外學者關於風險和風險管理問題研究的基礎上,得出企業所面臨的風險是多層次、多方面的,提出企業要實施全面風險管理。本書列舉了企業主要面臨的六大風險:籌資風險、投資風險、環境風險、道德風險、審計風險和戰略風險。在分別闡述各種風險理論的基礎上,通過具體的案例,從公司治理的角度來分析這些風險,並給出如何防範並控制這些風險的方法和工具。

⑤ 歡瑞世紀公司治理問題該怎麼分析呢

公司治理問題怎麼分析呢?很好分析呀,因為嗯從上而下管理書成管理分散。

⑥ 有限責任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分析

公司基於與其他企業不同的組織形式和產權結構,形成了獨特的治理結構,這種治理結構即公司法人治理結構,構成了現代企業制度的核心。

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享有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具有民事主體資格的組織基礎,是公司在現代經濟活動中發揮重要作用的組織保障。因此,建立完善而良好的公司治理結構是公司順利運作的關鍵,各國公司法無不將公司治理結構作為立法的重點。

雖然公司治理結構有著諸多共同原則,但由於各國之間的文化差異,導致各自的公司治理結構產生不同的模式,所有者、經營者及其監督者的角色定位也存在著一定的差異,反映了不同的管理理念。根據公司內設機構、職工對公司經營管理參與程度不同,現代各國的公司治理結構大致可以分為以德國、日本等國家為代表的大陸法系類型和以英美為代表的英美法系類型。

(6)公司治理分析擴展閱讀:

在肯定公司治理結構奉行效率優先價值取向的同時,也不能忽視兼顧公平的要求。在公司治理結構中強調兼顧公平意味著,首先要保證資本平等,其次要保證公司對內、對外利益之均衡,最後要對中小股東的利益予以特別的保護。

雖然就效率與公平的關系而言,現代公司法強調效率的優先性,但公司法所追求的效率絕不是不要公平的效率。

⑦ 公司治理理論的評析

公司治理理論的思想淵源可以追溯到200多年前亞當·斯密在《國富論》中對代理問題的論述,他認為在股份制公司中由於所有權和經營權的分離而產生了一系列的問題,從而應當建立一套行之有效的制度來解決所有者和經營者之間的利益沖突。Berle和Means於1932年的一篇開創性研究成為公司治理理論文獻的開山之作,他們在對大量的實證材料進行分析的基礎上,發現現代公司的所有權和控制權發生了分離,控制權從所有者手中轉移到管理者手中,而公司的管理者常常追求個人利益的最大化,而非股東利益的最大化,所以應該強調股東的利益,實現股東對經營者的監督制衡。從此,特別是在20世紀80年代以後,公司治理問題受到理論界越來越多的關注和重視。在公司治理理論的發展過程中,逐漸產生了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和以「利益相關者」為核心的共同治理兩種代表性的治理理論。
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
以「股東利益至上」為基礎的單邊治理理論認為,企業是股東的企業,股東擁有企業的全部所有權,企業的目的是股東利益最大化,從而主張「資本僱傭勞動」即物質資本主導治理模式的穩定性和合理性。其代表人物主要有Shleifer、Vishny和Tirole等。例如, Shleifer和Vishny認為公司治理的問題是如何保證向公司所提供資金的供給者能夠從投資中獲得收益; Tirole認為公司治理的標準定義為對股東利益的保護。單邊治理的理論依據是現代企業理論和委託—代理理論。由科斯開創的企業理論回答了為什麼企業必須按照股東利益最大化目標經營的問題,比如: Alchian和Demsetz曾經從團隊生產的監督差別角度解釋了最優的契約形式是由監察者擁有古典企業的剩餘索取權,從而為資本家得到企業利潤提供了證據; Grossman、Hart和Moore等人從資產專用性和不完全契約的角度證明了由於物質資本的專有性和不可證實性使得物質資本的所有者應該掌握企業的所有權(即剩餘控制權) ; Jensen 和Meckling、Fama和Jensen等人也分別從代理成本角度、風險分擔和決策程序角度證實了企業為股東所有並為股東利益最大化經營的合理性。可見,企業理論的成熟和完善為股東利益至上的觀點提供了最強有力的理論支持。而委託—代理理論則為如何進行公司治理即治理機制的構建提供了理論上的支持,它主要研究委託人如何設計激勵—約束機制使代理人努力工作。
對於為何只有股東才擁有企業的公司治理權,即公司治理的權力來源問題,「股東利益至上」的單邊治理理論主要有兩種理論流派:一是剩餘索取權理論;二是剩餘控制權理論。 「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誰承擔剩餘索取權,就承擔了剩餘風險,從而具有對公司進行治理的權力,並認為所有者是剩餘索取權的天然擁有者,佔有剩餘的動機促使所有者關心企業的生產經營。所有者追求的是剩餘最大,而經營者追求的是自身報酬最優,在給定企業收益的情況下,二者的利益相互侵蝕使得所有者產生對經營者治理的需要來保護自己的利益。「剩餘索取權」理論可以直接追溯到18世紀末法國庸俗政治經濟學的鼻祖薩伊。薩伊認為,勞動、
資本和土地是商品生產的三個要素,是其價值的源泉,每一個生產要素的所有者都應得到他們各自創造的收入,即工人得到工資、資本家得到利息①、土地所有者得到地租。若當事人行為和企業的產出均可測,可以依據各個要素所有者的貢獻來給予這些當事人應該得到的收入,這樣,企業生產分配效率達到最優,帕累托最優分配均衡實現。但是,由於信息不對稱,主體行為不可測、產出不可測或二者均不可測成為現實世界的主要特徵,人們無法准確地判定企業所有未來可能出現的狀態以及各種狀態下各要素所有者的貢獻,這樣就不能按照要素的貢獻進行分配,最優帕累托分配均衡無法實現。「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在這種情況下,就必須讓某一類或幾類人承擔剩餘索取權,並且由不同的人承擔帶來的效率也不一樣,企業產權安排和產出效率以及物資資本更高的償付能力等原因決定了資本提供者有佔有企業剩餘的可能。具體到公司治理,就是只有股東才能成為公司治理的主體。
但是,用「剩餘索取權」理論來指導公司治理是有缺陷的,主要表現在以下三個方面:
(1)「剩餘索取權」本身不是一個好的概念。在Jensen和Meckling的契約分析框架中,他們用剩餘索取權來定義企業所有權和投資者權力,指的是對企業收入在扣除掉所有的固定的合同支出(如成本、固定工資、利息等)的余額要求權[3] 。但是,剩餘收入往往是多方分享,特別是在新經濟②背景下,不單只有投資者,其他人比如經理人員甚至普通員工也參與剩餘收入的分配,從而也具有剩餘索取權。這使得在很多情況下誰是剩餘索取者是不清楚的,比如在兩方都獲得一個變化收入的前提下,我們不能說一方是另一方的剩餘收入索取者。其實, Hart就曾對剩餘索取權的概念進行過批評,因此他轉而用剩餘控制權來定義投資者的權力。
(2)將本來作為分配理論的「剩餘索取權」理論用在公司治理理論上也存在著重大的問題。剩餘索取權的分配理論屬性使得其研究范圍狹窄,它只能將企業收入分配者納入研究范圍,而將那些不參加分配但是有可能參與公司治理的主體排除在外,比如承擔商業銀行經營風險的政府或者存款保險機構,它們只是商業銀行經營活動的外部者,並不參與企業收入分配,但卻要參與商業銀行的治理。
(3)顯然,「剩餘索取權」理論不是將實際中是否獲得剩餘收入作為判斷是否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標准,因為現實中不僅僅是股東獲得剩餘收入,那麼怎麼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呢? 該理論沒有回答。
「剩餘索取權」理論沒有提出一個在現實中如何判斷誰具有剩餘索取權的方法,只是有一個股東先天就應該獲得剩餘索取權的先驗假設,這樣,該理論便無法從現實中檢驗,這是其最大的一個理論缺陷。綜上所述,「剩餘索取權」理論的缺陷使得運用它來指導公司治理實踐面臨著一些問題,例如,如果僅僅依靠自有資本佔比較少的商業銀行股東來掌握對一國經濟具有重大影響的商業銀行的治理權的話,是不公平也是不合理的,其後果也極其嚴重。但是「剩餘索取權」理論認為由於股東承擔剩餘收入從而承擔風險才會有治理要求的思路卻是對的。 在完全的契約條件下,是不存在剩餘的控制權的,因為這時所有的權利都能通過契約得到界定,都有主體。「剩餘控制權」理論認為,正是由於契約是不完全的,使得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對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對策都做出詳盡可行的規定,這就需要有人擁有「剩餘控制權」,以便在那些未被初始合同規定的或然事件出現時做出相應的決策。那麼,如何將這些不同的控制權在外部投資者和經理人之間進行有效的分配呢? 該理論認為,這種權力天然地歸非人力資本所有者所有,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在這種理論的指導下,將股東作為公司治理的主體就合情合理了。
但是,該理論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也存在著很多的問題,表現在以下幾個方面:
(1)「剩餘控制權」理論的前提是不完全契約理論,但是契約在多大程度上是不完全的呢? 很多學者對此提出了質疑。Hart等人認為合同的不完全性主要來源於相關變數的第三方不可證實性,但是Tirole就深刻地認識到合同當事人所真正關心的並不是具體的或然事件本身,而是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並且只有當兩種或然事件對支付的影響無法被區分時,才會影響契約的完全性,這樣就削弱了不完全契約理論的基礎。博弈理論也證明了在多次重復博弈而非一次靜態博弈時,契約相關變數的不可證實性對當事人行為的影響也會削弱。因此,抽象地談論契約絕對意義上的不完全性是沒有意義的,剩餘控制權理論還沒有一個堅實的理論基礎[4]。
(2)「剩餘控制權」概念也存在問題,其內涵和外延十分模糊。本來「剩餘控制權」是指「可以按照任何不與先前的合同、慣例或法律相違背的方式決定資產所有用途的權力」[5] ,但是,由於現實中很多治理的權力已經在合同中作了規定,所以在很多文獻中,剩餘控制權和控制權經常混用,就連Hart和Moore自己也不得不承認「事實上我們並不區分合同規定的控制權和剩餘控制權,而且事實上剩餘控制權等同於完全控制權」。
(3)同「剩餘索取權」理論一樣,「剩餘控制權」理論的「資本強權觀」也只是一個先驗性的假設,其存在條件和適用范圍從來都沒有被認真考察過。該理論認為物質資本所有權是這種權力的來源,但是不能回答人力資本的所有權為什麼不能帶來這種權力。並且,很多學者也意識到這種抽象意義上的「剩餘控制權」沒有意義,從而轉向了研究那些擁有信息和知識優勢的代理人對企業資源的實際控制權,比如Aghion和Tirole等就認為應該在名義與實際的控制權之間劃出清晰的界限。
(4)「剩餘控制權」理論存在著內部邏不一致的矛盾。在Grossman和Hart等模型[6]中,投資者天然擁有剩餘控制權,但是這是建立在當事人不受財富約束的條件上的。一旦放棄這個不現實的假設,投資者的天然的剩餘控制權就可以轉移給無資產的企業經營者,比如Aghion 和Bolton 就得出了「控制權相機轉移」的結論,認為在企業經營狀態好時企業家應獲得控制權,反之投資者應獲得控制權[7] 。這其實已經否定了「股東至上」單邊治理結構的傳統觀念。
(5)「控制權」概念與「治理」概念的內涵不一致。「控制權」中不但包括治理的權力也包括管理的權力,將二者統一起來研究不會得出任何對治理有意義的結論,最終的結論只能是「控制權」在企業中的分配的多元性,即多方佔有「控制權」。可以看出,「剩餘控制權」理論仍然存在很多的問題需要解決,但是其認為股東是最後的風險承擔者,就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這種思路是值得肯定的。 利益相關者理論的萌芽始於Dodd,但是其成為一個獨立的理論分支則得益於Freeman的開創性研究。與傳統的「股東至上」理論不同的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認為公司是一個責任主體,在一定程度上還必須承擔社會的責任,企業追求的不能僅僅限於最大化股東利益,而且也要考慮其社會價值方面。任何一個企業的發展都離不開各種利益相關者的投入或參與,當這些利益相關者在企業中注入了一定的專用性投資後,他們或是分擔了一定的企業經營風險,或是為企業的經營活動付出了代價,就應該參與治理並分享公司控制權和剩餘索取權。利益相關者理論的代表人物主要有B lair、Porter等。
「利益相關者」理論其發展過程中產生了很多流派,但是都認為在公司治理中應該考慮到利益相關者的位置。「專用性投資」理論是「利益相關者」理論最主要的權力觀之一, 代表性觀點主要有:Freeman和Evan認為由於利益相關者也投入了專用性資產,所以也應該考慮其利益; Blair從人力資本專用性的角度,指出利益相關者向公司投入了專用性資產,並由此承擔了公司的剩餘風險,那麼就應該享有相應的剩餘索取權,即應該參與公司治理;Rajan和Zingales認為企業是市場不能完全復制的專用性投資的聯結,誰掌握了這種決定企業准租金生產的專用性投資,誰就獲得權威。可以看出,與科斯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外生的、阿爾欽和德姆賽茨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團隊生產中監督的需要不同,「專用性投資」理論將企業的權威歸結為專用性的投資。
「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關注利益相關者(特別是人力資本所有者)的利益,希望改善公司治理結構,這是應該充分肯定的。該理論可能指出了公司治理結構演變的方向,也在一定程度上引導著現實中公司治理結構的完善,這都具有重要的理論和實踐意義。但是,「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無論從邏上還是從實踐上都存在著很大問題:
(1)利益相關者很難界定。一個企業的利益相關者可以無限擴展到所有的人,但是,顯然我們不能把所有的人都作為企業的治理主體。即便按照利益相關度和相關形式的差異來詳細劃分,也不能界定利益相關者。一個很簡單的例子就是政府可能比持有某個公司若乾股票的個人更與這個公司利益相關,因為該公司對政府的納稅額遠遠超過此人對該公司的投資,難道我們就能說政府比這個人更有參與該公司治理的權力嗎?
(2)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可能會增加交易成本。即便能夠確定與公司利益相關的主體,那麼肯定不會是一個小的數目。如果他們都參與公司治理,利益相關者之間的利益沖突使得治理結構的組織成本也許非常大,這難以保證公司運作給利益相關者帶來更大的利益。
(3)利益相關者的利益可以通過相對股東來說更加完備的契約來保護。「專用性投資」理論認為每個利益相關者都為公司貢獻了關系專用性資產,但是對於絕大多數利益相關者來說,這種專用性相對於其通用性來說是很弱的,與股東投入資產的專用性相比也微不足道。因此,這不足以成為利益相關者參與公司治理的依據。而且,雖然利益相關者都承擔了公司的風險,但是他們要麼承擔的風險可以通過某種契約得到補償,要麼具備優先償付權,這樣,如果賦予他們公司治理權力的話,他們就可以通過「敲竹杠」的方式侵犯最後風險承擔者的利益,因此,只有最後的風險承擔者,才應該獲得控制「敲竹杠」風險的權力,即公司治理的權力。
(4)現有文獻中也缺乏利益相關者參與治理與企業績效之間關系的實證研究,從而不能為「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理論提供有力的證據。可見,「利益相關者」理論雖然認識到風險在決定公司治理主體中的作用,但是沒有認識到並不是所有的風險都能導致其承擔主體參與公司治理。

⑧ 公司治理理論的分析框架

從歷史的角度來看,公司治理框架的邊界在不斷地擴展。其擴展路徑為:所有者治理——所有者、經營者治理——所有者、經營者、利益相關者共同治理
(家族企業) (伯利和米恩斯企業) (現代企業)
二、公司治理的實證研究
(一)所有制與公司治理
阿爾欽和德姆塞茨(Alchian and Demsetz,1972)用聯合投入與團隊生產理論對以盈利為目的的私有企業與社會主義企業的差異作了簡要論述。詹森和梅克林(1979)指出蘇聯型的國有企業在運行過程中,對個人而言往往得不到適當激勵。張維迎(1995a)認為我國國有的委託代理關系是一種多層委託代理關系,初始委託人(共同體成員)的最優監督積極性和最終代理人的最優工作努力,都隨著代理鏈條的拉長而遞減。林毅夫(1997a)則對此提出不同意見,認為當競爭性的市場解決了充分信息問題後,委託代理關系就不會因為層次不同而產生差異。
與所有制和公司治理有關的另一個問題是轉軌公司的治理。博伊科克等(Boycko,M.,A.Shleifer and Vishny,R.,1994)對國有公司私有化的不同方式作了探討。博伊科克認為私有化是解決政府官員腐敗的有效手段,國有企業私有化後必將提高效率,不過不同的私有化方式其效率也不同。他們指出,英國、民主德國、匈牙利和亞洲一些國家採取直接出售方式,而東歐與前蘇聯由於歷史與現實的政治原因採用大眾化私有方式相對低效且充滿矛盾。
瓊德和邁金德(Jones and Mygind,1999)對愛沙尼亞私有化公司情況的實證分析顯示,私有化導致所有權結構優化的假說可能並不成立。埃斯特林和羅斯維爾(Estrin and Rosevear,1999)對1997年150家烏克蘭私有化公司的實證研究也表明私有化對烏克蘭公司而言,沒有產生績效的改善和預想中的重組,其結論是所有權與公司績效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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