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礦山恢復治理保證金

發布時間: 2020-11-22 08:56:16

① 環境治理保證金賬務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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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保證金的提取
借:製造費用等內
貸:專項儲備—礦山地質容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提取數
(二)保證金的繳存
1、法人單位直接繳存至在財務公司開設的專戶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保證金專戶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2、非法人單位將資金上交母公司,母公司繳存至專戶
(1)上交母公司:
借:上級撥入資金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2)母公司收到資金,並繳存專戶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貸:撥付所屬資金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保證金專戶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② 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什麼

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指采礦權人按本辦法規定提取,按照「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的原則,由企業在財政部門指定的銀行專戶存儲的,用於其礦山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的專項資金。

保證金是為了保證履行某種義務而繳納的一定數量的資金。如:在證券市場融資購買證券時,投資者所需繳納的自備款;投標建設工程的企業在投標活動中,隨投標文件一同交給招標人的一定形式、一定金額的投標責任擔保;為能確保購買到某一商品或某項服務時,預付給商家的押金或定金等。支付保證金的目的就是確保權益人得到自己的權益,同時促使相關義務方履行責任的保障。

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采礦權人履行礦山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而繳納的資金。《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等法律法規中都有明確的規定:開發利用自然資源,必須採取措施保護生態環境;給他人生產、生活造成損失的,應當負責賠償,並採取必要的補救措施。因此,礦山企業有責任對因礦產資源開發利用造成的生態環境破壞進行治理恢復。

建立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的實質就是為了貫徹「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的環保原則,促進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保護礦山環境,並確保在閉坑、停辦、關閉後受破壞的礦山生態環境得到治理恢復的一項特別的經濟手段和措施。

③ 山西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是指什麼

以下就是兩金資料,真實權威。
僅供參考。

山西省政府於近日下發了《關於印發進一步促進全省煤炭經濟轉變發展方式實現可持續增長措施的通知》(晉政發〔2013〕26號)(以下簡稱「《通知》」)。《通知》規定從2013年8月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暫停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

(2014年起恢復徵收?煤炭企業負擔太重,各種地方稅賦多如牛毛,當前煤炭市場持續低迷,形勢非常不好,難道各級地方還是繼續像前十年一樣使勁汲取煤炭企業身上的血液?大批煤礦將陸續倒閉,特別是民營或者多種所有制煤礦,還包括部分管理不善成本偏高的國企煤礦,虧損持續,直至破產)

2007年10月1日起根據《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和《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規定提取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煤炭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和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的政策遵循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目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計提標准為按原煤產量每噸10元提取,煤礦轉產發展資金計提標准為按原煤產量每噸5元提取,提取的兩項基金計入企業生產成本。

山西省人民ZF關於印發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政發〔2007〕41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各市、縣人民ZF,省人民ZF各委、廳,各直屬機構,各煤炭開采企業:

為促進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規范礦山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使用和管理,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山西省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建立煤炭生產企業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生態恢復投入機制,規范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進煤炭生產企業的可持續發展,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結合我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

第三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是指煤炭開采企業按本管理辦法規定提取,保證用於本企業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地質災害防治、污染治理和環境恢復整治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企業所有、專款專用、專戶儲存、政府監管"的原則。

第二章 提取與儲存

第五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標准為每噸原煤產量10元,按月提取。

原煤產量以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定的產量為准。

第六條 對社會負擔沉重、足額提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確有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炭開采企業,可根據其盈利水平、礦山服務年限、礦山環境保護和生態恢復治理的實際情況,提出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分年提取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兩年試點期內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標准不得低於應提取標準的50%。

第七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實行屬地管理,由當地地稅部門監督繳入同級財政部門專戶儲存。省屬國有重點煤炭企業經省財政部門同意並報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自設帳戶儲存。

第八條 煤炭開采企業應當按本規定在每月10日前將上月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儲存到財政部門指定的賬戶,財政部門按企業分設二級明細,單獨核算,利息一並計入本金歸企業所有。

第九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計入煤炭開采企業生產成本,在所得稅前列支。具體核算辦法按國家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章 使用

第十條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使用范圍:

1.礦區生態環境和水資源保護。

2.礦區廢水、廢氣、廢渣等污染源治理、廢棄物綜合利用。

3.采礦引發的崩塌、滑坡、泥石流、地面塌陷、地裂縫等地質災害的預防、治理及受災村莊搬遷。

4.礦區自然、生態和地質環境的恢復,包括國土整治、土地復墾和礦山綠化。

5.與礦區生態保護、治理和恢復直接相關的其他支出。

第十一條 煤炭開采企業要切實履行環境和生態治理的責任,根據環保部門制訂的全省環境保護總體規劃編制本礦區實施生態環境恢復治理的具體方案,並按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監交級次報市、縣(市、區)級人民政府環保部門。環保部門要牽頭組織同級國土資源、水利、林業等部門對實施方案進行會審批復。方案批復後由煤炭開采企業組織實施。

第十二條 市、縣(市、區)財政部門依據環保及相關部門審批通過的治理方案,按項目將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直接撥付企業。

第十三條 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的實施涉及到兩戶或兩戶以上企業的,當地人民政府要組織協調,統一實施。其費用從相關企業提取的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中直接支付。

第十四條 對終止經營或關閉並實行清算的煤炭開采企業,已提取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如有結余,企業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已經環保等有關部門評定達標的,財政部門應當將扣除所得稅後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返還企業;未達標的,由同級人民政府通過招標方式進行治理,結余資金繼續用於環境恢復治理方案的實施。

第四章 管理與監督

第十五條 煤炭開采企業應按本規定足額提取、及時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並納入企業內部預算管理。

第十六條 地稅部門要監督煤炭開采企業按本辦法規定,足額提取、及時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十七條 財政部門要加強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管理,並指導、監督地稅部門和煤炭開采企業及時足額監交、儲存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第十八條 環保、國土、水利和林業等部門要根據職責分工,指導和監督煤炭開采企業完成生態環境恢復治理項目實施工作。

第十九條 每年年度終了1個月內,縣(市、區)財政、地稅部門將上年度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儲存、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報市財政、地稅部門。市財政、地稅部門將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儲存、使用、管理有關情況和各縣(市、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於每年年度終了2個月內報省財政部門、地稅部門。

第二十條 財政、審計等部門對煤炭開采企業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提取、儲存、管理、使用和財務處理等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二十一條 對企業自設專戶儲存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接受政府有關部門的監督。如發現企業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提取、儲存、管理、使用中存在違規行為的,將取消其自設專戶,並納入省級財政專戶儲存管理。

第二十二條 各級財政、地稅、環保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規定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 市、縣(市、區)人民ZF根據本地區的實際,制訂本地的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具體實施細則,報省財政廳備案。

第二十四 條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實施。

主題詞:經濟管理環境保護保證金△辦法通知

抄送:****。

山西省人ZF辦公T 2007年11月19日印發

山西省人民ZF關於印發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通知

晉政發〔2007〕40號 二○○七年十一月十五日

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快煤礦轉產和產煤地區經濟轉型,規范煤礦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促進我省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按照《國WY關於同意在山西省開展煤炭工業可持續發展政策措施試點意見的批復》(國函〔2006〕52號)及財政B與國家發GW《關於<山西省煤礦轉產發展資金提取使用管理辦法(試行)>的復函》(財建函〔2007〕20號),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省境內從事煤炭開採的各類企業(以下簡稱企業)。
第三條 煤礦轉產發展資金(以下簡稱轉產發展資金)是指企業從成本中提取,企業所有、政府監督、專戶儲存,專門用於煤炭企業轉產、職工再就業、職業技能培訓和社會保障等的專項資金。
第四條 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和使用管理應當遵循「成本列支、自提自用、專款專用、政府監管"的原則。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對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

第二章 提取和儲存

第五條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標准為每噸原煤產量5元,按月提取。原煤產量以徵收煤炭可持續發展基金核定的產量為准。
第六條 社會負擔沉重、足額提取轉產發展資金確有困難的國有重點煤炭生產企業,可根據其盈利水平、礦山服務年限和轉產發展實際情況,提出分年提取的意見,經省人民政府批准後,在兩年試點期內分年逐步提取到位,但第一年提取標准不得低於規定標準的50%。
第七條 轉產發展資金由企業按本辦法規定標准,於每月10日前在代理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中國建設銀行的山西各分支機構)專戶儲存上月提取的轉產發展資金。
第八條 轉產發展資金計入企業生產成本。具體核算辦法按國家現行財務和會計制度執行。

第三章 資金使用

第九條 轉產發展資金的使用范圍:1.發展循環經濟的科研和設備支出。2.發展第三產業的投資支出。3.破產企業的職工安置支出。4.煤礦轉崗失業工人轉產就業支出。5.自謀職業、自主創業轉崗失業人員的創業補助支出。6.職工技能培訓支出。7.接續資源的勘察、受讓支出。8.遷移異地相關支出。9.發展資源延伸產業支出。10.其他社會保障支出。11.其他直接與接續發展相關的支出。、
第十條 轉產發展項目應當符合國家產業、環保等相關政策,需履行相關審批、核准、備案程序的,按基本建設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企業使用轉產發展資金,由企業按項目組織實施,政府相關部門根據職能分工依法監督。

第四章 管理監督

第十二條 轉產發展資金按項目管理,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另行制定。
第十三條 企業終止經營或關閉破產進行清算時,已提取的轉產發展資金如有結余,應首先用於本企業職工安置,職工安置完成後仍有結余的,補交所得稅後歸出資人所有。
第十四條 企業應當按本辦法規定及時、足額提取轉產發展資金,加強內部財務管理,並按規定用途納入企業內部預算管理。
第十五條 各級政府財政、審計、發展改革和煤炭部門對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進行監督檢查,對違反本辦法和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
第十六條 每年年度終了後1個月內,縣(市、區)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本縣(市、區)行政區域內企業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情況報市財政部門。市財政部門應將上年度本市行政區域內轉產發展資金的提取、儲存、使用管理情況及各縣(市、區)上報情況進行匯總,並於每年年度終了後2個月內報省財政部門。
第十七條 企業必須按本辦法規定用途使用轉產發展資金,並自覺接受政府相關部門的監督檢查。在轉產發展資金提取、儲存和使用管理中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照有關規定處理。第十八條 各級政府財政、發展改革、經委和煤炭部門及其工作人員不得將轉產發展資金挪作他用。違反本辦法及相關法律法規規定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九條 本辦法從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
主題詞:經濟管理煤礦資金辦法通知

④ 繳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賬務上怎麼處理

(一)保證金的提取
借:製造費用等
貸:專項儲備—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版證金—提取數
(權二)保證金的繳存
1、法人單位直接繳存至在財務公司開設的專戶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保證金專戶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2、非法人單位將資金上交母公司,母公司繳存至專戶
(1)上交母公司:
借:上級撥入資金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2)母公司收到資金,並繳存專戶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貸:撥付所屬資金

借: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保證金專戶
貸:銀行存款—財務公司—一般戶


⑤ 什麼是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是國土資源管理部門向采礦權人收取的,旨在保證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礦山停辦、關閉或閉坑時,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義務的資金。它屬於押金性質,采礦權人履行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恢復治理義務,經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驗收合格,向采礦權人返還保證金本金和利息。

⑥ 什麼是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政府為了確保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以及礦山停辦或閉坑時,切實履行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義務,而建立的一項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繳存、返還和動用為主要內容的管理制度。

⑦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準是什麼

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收取標准如下:
1、地下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2、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采場數(個)×5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3、聯合開采(地下開采和露天開采):保證金=礦區面積(平方公里)×10000元+地表坑道口數(個)×5000元+采場數(個)×10000元+開采期限(年)×5000元。
礦區面積,開采期限按采礦許可證核實的面積和年限計算。
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確定:新設置礦山,按礦山開發利用設計方案中所設計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已設置的礦山,按實際施工的地表坑道口和采場數計算。

⑧ 誰知道如何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

閱讀提示「現在草原大規模開發煤炭,草原文化破壞嚴重,我非常希望生態環境破壞等問題能引起全社會的關注。」全國政協委員、著名歌手騰格爾在全國兩會期間表達了對礦業開采破壞環境的擔憂。那麼,如何平衡經濟發展與資源環境的關系?全國政協委員、新疆師范大學副校長牛汝極給出了自己的答案:「誰受益、誰承擔」,真正做到權責統一。他建議,堅持「環境成本自付,生態成本分擔」的治理原則,由當地政府和企業自行解決再生產過程中的環境污染問題,並建立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制度,體現獎懲分明的環境保護理念。近年來,國土資源部門堅持礦產資源要「在開發中保護,在保護中開發」的原則,著力促進資源開發利用與生態環境和諧發展,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礦山地質環境的治理修復並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仍存在很大的提升空間,需要各方共同努力。如何完善相關體制機制,規范礦產資源開發秩序,加強生態環境保護與治理,成為各級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面臨的重要課題。
革開放以來,我國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取得了較大進展,我國礦山地質環境的研究、防治水平也遠落後於國際先進水平。因此,保護礦山地質環境,合理開發利用資源,促進社會和諧發展將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當務之急是完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及損毀補償賠付機制,加強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的研究工作。保證金制度:尚未形成具有針對性的立法
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以下簡稱保證金)是一項規定了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義務的經濟激勵措施,屬於押金性質,並非行政收費。其管理以「企業所有、政府監管、專款專用」為原則,礦山企業在采礦過程中以及礦山停辦、關閉或閉坑時,履行了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義務,經驗收合格的,按義務履行情況返還相應額度的保證金及利息。保證金可以通過市場化運作,吸引更多的市場主體進入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和生態恢復領域,推進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產業化,改變傳統管理成本高、違法成本低的局面。當前,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和礦山土地復墾的相關法律法規實際運行效果較差,主要原因是礦山地質環境補償機制涉及的領域十分廣泛,致使這一問題長期處於研究和理論探討階段。盡管如此,礦山地質環境補償機製作為礦山生態建設和保護的重要資金渠道和管理機制,已經存在於我國諸多法律法規中,但尚未形成具有針對性的立法。《礦產資源法》和《環境保護法》等法律法規只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所應遵循的基本原則作出籠統的規定。例如,《礦產資源法》規定,國家實行探礦權、采礦權有償取得制度,開采礦產資源,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資源稅和資源補償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納入國家預算,實行專項管理,主要用於礦產資源勘查。從收費項目名稱來看,礦產資源補償費應當包括保證金,但實際收費中卻並未體現。同時,我國《環境保護法》也確立了「污染者付費,利用者補償,開發者保護,破壞者恢復」的原則。針對礦山土地復墾問題,《礦產資源法》、《煤炭法》、《水土保持法》、《土地復墾條例》都規定了「誰破壞、誰復墾」,「誰復墾、誰受益」的原則。但這些規定都沒有對礦山地質環境治理的資金來源及其保障方式作出具體規定,主要目的也是維持耕地數量平衡,生態補償的含義並不明顯。隨著礦山地質環境問題越來越突出,我國許多省份只能通過制定地方政府規章和規范性文件,進行礦山地質環境恢復保證金的立法實踐。完善制度:在加快立法的基礎上創新機制鑒於我國保證金制度的運行現狀,筆者提出以下幾點完善建議:加快推進保證金立法工作。盡快出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管理辦法》,系統規定保證金制度,落實礦山企業保護與治理環境的責任,避免企業破壞、政府「埋單」的不合理現象延續。實際上,礦產資源開發對地質環境受損的修復與資源地居民的生存發展有著直接的利益關系,這種利益關系是先於礦產資源開發行為而存在的,所以「誰污染、誰治理,誰破壞、誰恢復,誰受益、誰補償」是基本原則。企業在參與礦產資源開發項目時,就應充分評估項目實施的環境污染和修復費用,將這些費用預先提取、優先保障。明確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重要性,將礦山地質環境治理工作交由專業化的市場主體,建立一套基於ISO14000系列標準的環境評價管理體系。鼓勵多元利益主體參與合作,加強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成本收益分析,健全收益分配機制。建立健全礦山地質環境損毀補償賠付機制。由於我國還沒有建立有效的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評估與審查機制,部分收費環節發生疊加和沖突,收取保證金仍難以走出行政收費的窠臼。礦山企業為了追求利潤的最大化,寧願以犧牲環境為代價,也絕不會主動增加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方面的投資。因此,政府必須強制其為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埋單」,建立健全損毀補償賠付機制。在此基礎上,加強公眾監督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的力度。在立法中明確規定礦區環境保護的公眾參與權,並對參與范圍、參與程度和參與程序予以明示,使公眾對保證金相關標准制定以及對治理恢復情況進行有效評估。合理測算標准,創新返還形式。當前,各地礦山地質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的標准不統一,且計算方式過於簡單,與實際情況嚴重脫節,無法有效保護礦山地質環境。我國礦山地質環境治理范圍,通常僅限於采空區、排土場、矸石堆等主要受擾區域,簡單地把「礦山環境」等同於「礦山地質環境」,這是保證金收費標准低的重要原因。我國西部地區具有獨特的地理環境特徵,建立保證金和損毀補償賠付機制,要考慮礦山企業承受能力及有關受損狀況,合理確定收取標准。對歷史遺留和區域性環境污染、生態破壞補償問題,以及環境健康損害賠償問題,要堅持礦山企業與當地政府共同負擔的原則,由礦山生態補償基金負責解決。與此同時,建議採取分階段返還,而不是一次性返還的方式。因為礦山地質環境的恢復非朝夕之事,一般需要幾年甚至幾十年時間。西部地區的地質環境相當復雜,治理恢復難度相當大,恢復的時間會更長。分階段返還保證金在一定程度上更能體現加快西部大開發的積極措施,不僅能減輕礦山企業的經濟負擔,而且有利於達到「邊開采、邊治理」的效果,減少已破壞環境的持續危害性。嚴格礦山地質環境規劃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在采礦的不同階段,都要嚴格按照礦山地質環境規劃,提交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和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報告。對地方政府受經濟利益驅動,忽視規劃執行的做法應以立法形式加以限制。構建明確的礦山地質環境規劃體系,加強礦山地質環境影響評價的約束力,收取的保證金應加大對地方的傾斜力度,以達到環境利益和區域經濟均衡。對於西部地區,國家要在保證金全部返還地方的基礎上,給予更多的經濟補償和政策傾斜,以保障其在發展礦業經濟過程中對環境的保護和治理。同時,實施更為嚴格的礦業權許可制度,加大對礦山開采引發的地面沉降和塌陷、粉塵污染、原植被破壞和水源及地表水體污染治理保證金和損毀補償的賠付比例。堅持責任到人,不僅要追究污染企業的責任,還要追究企業法人代表和環保部門領導的責任,實行環保「一票否決制」。

⑨ 繳納礦山環境治理恢復保證金賬務上怎麼處理

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全面推開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的通知》財稅〔2016〕36號銷售無形資產,是指轉讓無形資產所有權或者使用權的業務活動。無形資產,是指不具實物形態,但能帶來經濟利益的資產,包括技術、商標、著作權、商譽、自然資源使用權和其他權益性無形資產。 技術,包括專利技術和非專利技術。 自然資源使用權,包括土地使用權、海域使用權、探礦權、采礦權、取水權和其他自然資源使用權。 因此,礦山公司轉讓采礦權按規定繳納增值稅及附加稅費、企業所得稅;受讓方不涉稅(包括不涉及繳納印花稅)。

⑩ 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初探

白雪華

(中國國土資源經濟研究院,河北三河,101149)

摘要我國礦山環境問題嚴重,治理任務重,資金需求量大。如何促使新建礦山采礦權人自覺地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應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本文對保證金制度的重要性、內容和實行保證金制度的意義進行了初步探討。

關鍵詞礦山環境保證金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是為了保證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合理開采礦產資源、保護礦山環境,在閉坑、停辦、關閉礦山後,做好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地質災害防治等工作應繳納的備用治理費或質保金。

1建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重要性

由於我國長期以來在礦產資源開發過程中忽視環境保護,導致礦山環境不斷惡化,土地破壞、水生態失衡日益突出,「三廢」污染嚴重,地質災害頻繁發生。

黨的十六大確定了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戰略,提出了到2020年實現國內生產總值比2000年翻兩番的目標。隨著我國國民經濟的發展,礦山開采規模和強度仍會增大,礦山環境問題也將越來越多,治理難度越來越大。

目前我國礦山環境治理任務重,資金需求量大,新老礦山環境問題都完全依靠政府出資解決是不現實的。如何促使新建礦山采礦權人自覺地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是當前急需解決的問題。

根據經濟學的外部性理論,采礦權人在開采礦產資源時,不可避免地破壞礦山環境,但是,采礦權人並沒有為礦山環境資源的利用和損毀付費,也沒有將礦山環境資源納入到運營成本中,這樣就產生了外部性問題。所以要運用經濟手段對采礦權人進行監督,促使采礦過程中產生的經濟外部性內部化。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很好地解決了礦山環境影響的外部性問題。

2我國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主要內容

2.1保證金的收繳標准

采礦對環境的破壞程度與礦區面積、礦種、礦產資源開采方式、礦區的地質、地貌、水文和植被等因素密切相關,因此,保證金收繳標準的確定應該充分考慮這些因素。

目前國內外收繳標準的確定大致有兩種,一種是根據礦區面積來確定,另一種是根據礦種來確定。根據礦區面積來確定保證金收繳標準的方式,操作比較簡便,但對於不同礦種的開采對礦山環境造成的破壞程度不同這一點考慮不夠充分。

根據礦種來確定保證金收繳標準的方式體現了不同礦種開采造成的環境破壞程度不同,但是在礦種復雜而保證金制度又剛剛建立的情況下,具體操作起來難度很大。

鑒於以上情況和我國礦山現狀,可以考慮根據以下方式確定保證金的收繳標准:保證金的收繳總額=采礦許可證登記面積×單位面積繳納標准×影響系數。其中,影響系數根據礦種、礦產資源開采方式和礦山的地質、地貌、水文、植被等情況來確定。

如果根據礦種來確定保證金收繳標准,可以先就某一個或幾個礦種來收取保證金,待取得初步成效後,再推廣到更多的礦種。

2.2保證金的收取

保證金的收取一般有一次性收取和分期收取兩種。

一次性收取通常是在礦山建設時,根據礦山的征地范圍,開采區影響范圍和未來可能造成的生態環境影響,估算出未來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費用,作為礦山投資的一部分,交給政府主管部門指定的金融機構管理,在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合格後,連本帶利返還給采礦權人。一次性收取方式的優點是保障程度高,對政府管理而言比較簡單。缺點是一次性收取的保證金在數額估算上難以確定一個准確合理的數目,對采礦權人來講,擴大了投資,長期有一大筆資金抵押在銀行,影響資金周轉,增加了生產成本。

分期收取的方式,是在礦山生產時期內定期收取用於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資金,存入指定的金融機構,待礦山環境恢復治理達標後,連本帶利返還給礦山企業。該方式的優點是對礦山企業的壓力小,不會因一次性拿出一大筆資金而造成投資過大,資金積壓。缺點是保證金收取時間過長,如遇變故,企業不能如期履行環境恢復治理的承諾,有可能導致保證金收取金額不足,從而不能滿足環境恢復治理的資金需求。

從我國目前的情況來看,建議對采礦許可證有效期短的小型礦山,採用一次性收取保證金的形式,因為這類礦山需繳納的保證金數額不大,采礦權人負擔起來難度不大,也可以促使采礦權人積極開展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同時減少礦山開采過程中棄礦情況的發生。

對於那些采礦許可證有效期長的大型礦山來講,需要繳納的保證金數額巨大,礦山一次性繳納比較困難,可分期繳納。分期繳納保證金可以採取以下形式,即將采礦許可證登記的礦山面積劃分為不同的區域,如首采區、次采區等,首次繳納的保證金數額根據首采區的面積來確定。當首采區開采完畢後,由國土資源管理部門會同其他部門對礦山環境恢復治理工作進行驗收,如驗收合格,礦山企業可進入次采區繼續開采,首次繳納的保證金可作為次采區礦山環境恢復治理的備用金,不需要再繳納其他的保證金。如驗收不合格,礦山企業應繼續對礦山環境進行恢復治理,達不到驗收標准前,不得進入次采區進行開采,如一定要進行開採的,需要繳納次采區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

2.3保證金的管理

國外保證金的管理可分為礦業部門主管型、環境部門主管型、土地規劃部門主管型和多部門主管型等。

根據我國的國情,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管理部門應是國土資源部門。因為礦山環境問題是較為特殊的環境問題,如果由國土資源有關部門以收繳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的方式,來監督和促使礦山企業恢復治理可能出現的礦山環境問題,則不但可以使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更加行之有效,而且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大大降低行政管理成本。

2.4保證金的返還

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效果的顯現通常需要一定的時間,所以許多國家規定,保證金返還通常要有一定的滯後期。我國現已實行保證金制度的省份,多數都是規定在采礦許可證到期後,經相關部門驗收合格,保證金和利息在30日內即可返還。

以上兩種做法各有利弊。國外的做法對礦山環境恢復更為有利,在治理不到位,環境狀況沒有根本好轉的情況下,尚可繼續利用保證金進行治理。但對采礦權人來講,礦山開采已經完成,還有一部分資金不能用於周轉,無疑會加重采礦權人的經濟負擔。而我國一部分省份的做法,可以保證采礦權人在礦山開采結束後及時拿到屬於自己的資金,用於再生產。但是,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是否到位,環境狀況能否得到根本好轉,只能靠環境恢復治理驗收部門加強執法,否則,利益受損的將是國家和礦區周圍的群眾。

因此,我國保證金的返還也可以採用兩種方式,采礦許可證年限短的小型礦山,因其繳納的保證金總額小,可在礦業開采結束後5~10年內返還;采礦許可證年限長的大型礦山,要求采礦權人在采礦過程中邊開采邊治理,以保證維持良好的礦山環境。保證金可以採用治理好一部分,返還一部分的形式,到礦業開采結束時,剩餘的保證金在5~10年內返還。

3實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制度的意義

(1)通過讓采礦權人繳納保證金,使得政府能夠確保當采礦權人未能履行他們的環境恢復治理義務時,有足夠的預留資金供政府進行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時使用。

(2)保證金制度的實施能夠刺激采礦權人主動地去履行環境保護義務。

因為無論是自願還是政府責令其去恢復治理礦山環境,這部分費用都由采礦權人自己承擔,采礦權人必然會考慮費用效益的關系,必然會盡可能利用內部資源去進行環境恢復。

(3)保證金制度的實施能夠激勵采礦權人盡可能減少對環境的擾動。

例如,采礦權人可能會更加註重進一步完善礦山設計,減少廢棄物的堆放,布設污染控制系統,而這些變化將會降低礦山環境恢復治理所需的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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