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治理超限

發布時間: 2020-11-22 05:16:54

A. 路政部門治理超限的相關處罰新規定是什麼

公路安全保護條例:
第六十四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在公路上行駛的車輛,車貨總體的外廓尺寸、軸荷或者總質量超過公路、公路橋梁、公路隧道、汽車渡船限定標準的,由公路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可以處3萬元以下的罰款。
2軸車=車貨總重不得超過20噸
以此類推
但6軸及6軸以上車車輛=車貨總重不得超過55噸。
長不得超過18M
寬不得超過2.5M
高不得超過4M,集裝箱車輛不得超過4.2M

B. 路政治理超載超限的執法依據是什麼

路 政 執 法 依 據

一、 法律、法規
1.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
2.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
3.收費公路管理條例
4.浙江省公路路政管理條例
二、 規章
5.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實施細則
6.交通行政處罰程序規定(交通部1996年7號令)
7.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交通部2000年2號令)
8.公路監督檢查專用車輛管理辦法(交通部2002年6號令)
9.路政管理規定(交通部2003年2號令)
10.浙江省行政許可監督檢查辦法(省政府2004年177號令)
三、 規范化文件
(一)、國務院文件
11.關於加強路政管理保障公路安全暢通的通知(國發[1983]105號)
(二)、交通部文件
12.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公路」一詞含義解釋的通知([1991]交函政法字133號)
13.關於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管理條例》中「永久性工程設施」含義解釋的函([1991]交函工字485號)
14.關於路政管理若干問題的復函([1991]交函工字767號)
15.關於對雲南省交通廳雲交法[1992]514號文的復函(交函工[1992]782號)
16.關於公路兩側建築紅線控制問題的復函(交函工[1994]72號)
17.關於在公路上設置交叉道口有關問題的復函(交函體法[1994]108號)
18.關於對佔用公路者收取相應經濟補償問題的復函(交函公路[1998]197號
19.關於實施《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有關問題的通知(交公路發[2000]123號)
20.關於進一步做好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工作的通知(交公路發[2001]591號)
21.關於印發路政管理文書(格式)的通知(交公路發[2003]201號
(三)省人大、省政府文件、市政府文件
22.省人大常委員會[1988]97號批復(浙人大法復[1988]97號)
23.省政府關於劃定公路用地和留地范圍的通知(浙政[1984]43號)
24.省政府關於加強對公路兩側建築管理的通知(浙政發[1990]99號)
25.省政府辦公廳轉發省建設廳關於加強國道省道沿線建設管理意見的通知(浙政辦發[1997]119號)
26.衢州市公路路政管理實施辦法(衢州市人民政府2003年第26號)
(四)省交通廳、省公路局文件
27.關於補充啟用交通行政執法文書的通知(浙交[1997]232號)
28.浙江省公路沿線非公路標牌管理辦法(浙交[2000]463號)
29.浙江省交通行政處罰聽證程序暫行規定(浙交[1996]372號)
30.浙江省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實施辦法(浙交[2000]343號)
31.關於啟用浙江省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和有關超限運輸現場管理法律文書的通知(浙交[2000]389號)
32.浙江省公路路產賠(補)償有關標准(浙價費[2003]17號)
33.浙江省公路路產賠(補)償管理辦法(浙交[2003]111號)
四、 其他
34.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
35.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
36.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復議法
37.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
38.中華人民共和國交通安全法

C. 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屬於交通部門職責的有哪些

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中,下列屬於交通部門的職責是: 答案BCD。
A..指導和監督內超限超載治理相關收費政策的容執行,制定超限超載車輛卸載、貨 物保管、停車管理等收費標准。
B.將路面執法中發現的非法改裝、拼裝車輛通報有關部門,配合有關部門開展非 法改裝、拼裝車輛查處工作。
C.組織路政等公路交通行政執法人員開展路面執法,查處違法超限運輸車輛。
D.建立貨運企業及從業人員信息系統及信譽檔案,登記、抄告超限超載運輸車 輛和企業等信息,並結合道路運輸企業質量信譽考核制度,進行源頭處罰。

D. 交通部關於治理超限超噸的形式如何交通和交警的規定為什麼不統一呢謝謝。

資料來源:
關於在全國開展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的實施方案

交通部 公安部 發展改革委 質檢總局

安全監管局 工商總局 法制辦

http://chaozai.moc.gov.cn:8090/info/71.htm

嚴格執行統一的超限超載認定標准。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期間,所有車輛在裝載時,既不能超過下列第①至⑤種情形規定的超限標准,又不能超過下列第⑥種情形規定的超載標准。

① 二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20噸的;

② 三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30噸的(雙聯軸按照二個軸計算,三聯軸按照三個軸計算,下同);

③ 四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40噸的;

④ 五軸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0噸的;

⑤ 六軸及六軸以上車輛,其車貨總重超過55噸的;

⑥ 雖未超過上述五種標准,但車輛裝載質量超過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各級交通、公安部門在集中治理超限超載工作期間,要嚴格按照上述標准認定和糾正超限超載車輛。其中交通部門主要負責第①至⑤種情形,公安部門主要負責第⑥種情形。交通部門在實施卸載、處罰並糾正違法行為後,要在開具給當事人的法律文書上記載卸載車號、時間以及卸載前、後載質量,所載貨物的名稱及保全價值,當事人應簽字確認。

E. 為什麼要治理超限運輸車輛

一是為了維護公路交通基礎設施的完好。超限超載車輛的荷載遠遠超過了公路和橋梁的設計承受荷載,致使路面損壞、橋梁斷裂,正常使用年限大大縮短,不得不提前大中修。全國公路每年因車輛超限超載造成的損失超過300億元,給國家財產造成了巨額損失;二是為了道路交通安全。據統計,70%的道路安全事故是由於車輛超限超載引發的,50%的群死群傷性重特大道路交通事故與超限超載有直接關系,車輛超限超載運輸給人民生命財產造成了巨大損失。三是為了維持良好的道路運輸市場秩序。車輛超限超載、無證營運、套牌運輸、改裝、拼裝等違法行為,嚴重破壞了車輛生產、使用秩序和道路運輸秩序。特別是以競相壓價承攬貨源,以超限超載來獲取利潤,超得越多,賺得越多,形成了「壓價→超限超載→運力過剩→再超限超載」的惡性循環,正常使用年限在10年左右的貨運車輛2至3年後即報廢。 還行吧~``哈哈

F. 治理超載超限有何高招

說實話,司機也不願意超載,還不安全,減少車的使用壽命。
治理,罰不是辦法。
1、國家應該對一年不超載的貨車實行油補,錢從超載罰款那支出;
2、降低公路收費;
3、嚴查亂收費亂罰款;
4、鼓勵集裝箱式一站發送,降低裝卸成本;
盡量降低運輸費用,才能不超載。

G. 治理車輛超限超載有哪些重要意義

做好道路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源頭治理工作對加強公路保護、保障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提高監管效能、節約治理成本具有重要意義。

H. 如何治理超限超載運輸車輛

治理超載是個大問題但並不是一個難問題,為什麼說它不是一個難問題呢?因為在現實生活中我們看到往往攔下一輛超載車,對方只要交付了一定數額的罰款就可以順風無阻,直到在下一個路口被攔截,再繳費再上路,正是這種只收費不管理,交了買路錢就一路順風的做法,以及管理者事不關己的做風才會使得高速路上的超載現象屢禁不止。
部門管理到底是為了制止、堵住疏漏,還是一罰了事?如果不從思維上進行轉變,治理超載的行動很容易淪落為一陣風式的運動式管理。
其次,沒有事故的守衛負責制。往往隱患車、超載車上路的時候,沒出問題的時候大家相安無事,但出了問題就發現往往事故車不在自己的管轄范圍之內,正是這種各掃門前雪的分段思維管理思路才會使得高速公路上的超載難的問題難以禁止。更多作用是在於收費上、在於罰款上,而不是在制止上,正是這種只關心收費不關心危險的行業潛規則,才會使得超載危險上路屢禁不止。
事實上,到底是在超載車沒有上路之前就攔截,還是說讓危險的隱患在路上前行,毫無疑問前者更有效,治超難難在只收費不管理,難在沒有守衛問責制。

I. 最新出台治理超限超載檢測標準是

新出台的《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管理規定》、新版GB1589及交通運輸部等五部委有關文件,規定統一的超限超載執法標准,建立分工協作的交通公安聯合執法機制。在治超執法工作中,無論是在固定治超站還是流動治超站點,攔車職責由公安交警部門使用STW-18攜帶型超載檢測儀進行攔車檢測,交通運輸執法人員不得上路攔車。各級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在路面治超工作中一律不再罰款,主要承擔超限超載貨物的檢測和卸貨。交通運輸執法機構可以按照相關規定,對貨運場所經營者實施處罰。

J. 山東省什麼開始治理整頓超限

1、<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是2010年4月1日山東省政府實施的文件。
2、為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山東省制定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開始治理整頓超限。
3、具體條文如下:
山東省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保護人民群眾生命財產安全,保障公路完好暢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在本省行政區域內從事道路運輸等相關活動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超限運輸是指超過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准規定的或者交通標志標明的限高、限長、限寬、限載標準的運輸車輛在公路上行駛的行為。
本辦法所稱超載運輸是指機動車載物超過核定載質量或者載人超過核定人數的行為。
第四條 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應當堅持政府負責、部門協作、源頭治理、追蹤處理的原則。
第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負責組織領導本行政區域內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依據職責分工,負責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經濟和信息化、財政、價格、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安全生產監督等部門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的相關工作。
第六條 實行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目標任務考核獎懲制度。對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成績顯著的單位和個人,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予以表彰獎勵。
第七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權舉報超限和超載運輸的違法行為。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舉報屬實的,有關部門可以給予舉報人獎勵。
對舉報交通運輸部門、公安部門等執法部門執法人員違法行為的,接到舉報的部門應當按照職責及時調查處理。
第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對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進行監督檢查時,運輸經營者、駕乘人員應當予以配合,並提供方便。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阻礙執法人員實施超限和超載運輸檢查。
第二章 源頭治理
第九條 生產製造車輛應當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並按照國家規定和設計規范標定車輛的技術數據。
禁止銷售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準的車輛。
第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依法對車輛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對不符合機動車安全技術檢驗標准、《道路車輛外廓尺寸、軸荷及質量限值》和《車輛生產企業及產品公告》的車輛,公安部門不得進行登記和發放車輛號牌,交通運輸部門不得發放道路運輸證。
第十一條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拼裝或者擅自改裝運輸車輛。
第十二條 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以及其他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應當按照車輛裝載標準的規定為車輛裝載、配載貨物,不得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
第十三條 機動車載物應當符合核定的載質量,嚴禁超載;載物的長、寬、高不得違反裝載要求。
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核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十四條 客運站應當按照旅客運輸車輛的核定載客限額發售車票和檢票。
客運班車不得在規定的客運站(點)以外上下旅客,並不得超定額載客。
第十五條 從事營業性旅客運輸的駕駛員,必須取得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
高速公路單程600公里以上、其他公路單程400公里以上的旅客運輸車輛,必須配備2名以上駕駛員。
第三章 超限運輸審批
第十六條 超限運輸車輛不得在有限定標準的公路、公路橋樑上或者公路隧道內行駛。
超限運輸車輛運載不可解體等物品的,應當經縣級以上交通運輸部門批准;影響交通安全的,還應當按照公安部門指定的時間、路線、速度行駛,懸掛明顯標志。
第十七條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車輛行駛范圍在設區的市轄區內的,應當向起運地設區的市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車輛行駛范圍跨設區的市的,應當向省交通運輸部門提出申請。
承運人申請超限運輸的,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一)書面申請;
(二)貨物名稱、重量、外廓尺寸及必要的總體輪廓圖;
(三)運輸車輛的廠牌型號、整備質量、軸載質量、輪數、載貨時總的外廓尺寸;
(四)貨物運輸的起訖點、擬經過的路線和運輸時間;
(五)車輛行駛證。
第十八條 交通運輸部門受理承運人的申請後,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規定的程序和期限,作出是否許可的決定。准予許可的,應當簽發《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予許可的,應當作出不予許可的書面決定,並說明理由。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
第十九條 申請超限運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車輛裝載的貨物質量超過車輛行駛證核定載質量的;
(二)車輛軸載質量超過國家規定標準的;
(三)車輛裝載貨物後的長、寬、高超過公路、公路橋梁技術標準的;
(四)行駛路線經過四級公路、等外公路和技術狀況低於三類的橋梁的。
第二十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超限車輛擬經路線進行勘測,選定運輸路線,計算公路、橋涵承載能力,制定通行與加固方案,並與承運人簽訂有關協議。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根據制定的通行與加固方案以及簽訂的有關協議,對公路、橋梁等進行加固或者改建,保障超限運輸車輛安全行駛。
承運人應當依法承擔對公路、橋梁進行加固、改建等防護措施所需的費用,並對公路造成的損害進行補償。
第二十一條 經批准上路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其型號及裝載等情況應當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一致。
第四章 監督檢查
第二十二條 縣級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轄區內年發運量在5萬噸以上的車站、港口碼頭、煤礦、沙石料場等貨物集散地進行統計,經本級人民政府同意後逐級報省交通運輸部門審核公布。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對公布的貨物集散地實行派駐管理或者重點巡查。
第二十三條 派駐貨物集散地的管理人員負責審查道路運輸車輛的營運資質和駕駛員的從業資格,監督貨物裝載行為,對裝載貨物符合規定的車輛出具規范裝載證明。
禁止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規范裝載證明。
第二十四條 交通運輸部門應當依託省人民政府批准設置的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交通稽查站,實施超限運輸車輛檢查,並可以在超限運輸車輛可能繞行或者短途駁載的線路上實施檢查。
在超限超載檢測站點和交通稽查站所處路段可以設置車輛減速帶。
第二十五條 貨物運輸車輛應當按照引導標志或者執法工作人員的指揮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不得強行通過。
第二十六條 交通運輸部門對調查處理的超限運輸車輛,除運輸不可解體等物品外,必須責令承運人對超限部分的貨物進行卸載或者分載,所需費用由運輸經營者承擔;對拒不卸載的,應當強制其卸去超限部分的貨物。
超限運輸車輛未消除違法狀態或者造成公路損害拒絕補償的,禁止在公路上行駛。
第二十七條 超限運輸車輛需要超限超載檢測站和交通稽查站提供協助卸載或者保管貨物的,應當支付必要的費用,其收費標准由省價格主管部門核定。
承運人應當在15日內對卸載貨物進行處置,逾期不處置的,按照有關規定拍賣或者變賣,在扣除相關費用後通知當事人領取;逾期不領取的,上繳國庫。
第二十八條 對裝載不可解體貨物、無法卸載且軸載質量不超過限定標准以及擅自行駛的超限運輸車輛,實行按噸公里計重累進加價收費制度。具體收費標准按照省價格主管部門與省財政、交通運輸部門的規定執行。
貨物運輸車輛通過實施計重累進加價收費的收費站時,應當按照規定的速度行駛。
第二十九條 超限超載檢測站、交通稽查站和公路收費站應當使用經質量技術監督部門依法檢定合格有效的檢測裝置。
第三十條 公安部門應當加強對超載運輸車輛的檢查。對超載運輸車輛,公安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扣留,由駕駛員將超載的乘車人轉運,所需費用由超載運輸車輛的駕駛員或者運輸經營者承擔。
第三十一條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建立全省聯網的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信息系統,對違法信息及時登記、抄告、處理和公示,實現信息共享。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部門應當對檢查發現的不符合國家強制性標准、虛假標定車輛載質量技術數據或者拼裝、擅自改裝車輛等違法信息抄告經濟和信息化、工商行政管理、質量技術監督等部門,由其依法進行處理。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二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的行為,法律、法規已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其規定執行;法律、法規未作出處罰規定的,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執行。
第三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道路運輸裝載場所的經營者為車輛超標准裝載、配載貨物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改正,並按照每輛次處1000元罰款,但罰款總額不得超過3萬元。
非法設立配載點及經營場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依法予以取締。
第三十四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客運站造成出站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定額的,除承擔乘車人轉運費用外,由交通運輸部門根據情節予以通報或者降低車站等級。
第三十五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限運輸車輛的型號及裝載等情況與簽發的《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不一致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其改正,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六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偽造、變造、塗改、租借、轉讓《超限運輸車輛通行證》或者規范裝載證明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予以收繳,並可以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貨物運輸車輛強行沖卡或者不按照要求駛入指定地點接受檢測而逃避檢查的,由交通運輸部門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貨物運輸車輛載物超過核定的載質量或者未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和速度行駛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
第三十九條 對超限運輸車輛,除依法處罰外,交通運輸部門可以責令其進行二級維護,並進行車輛技術性能檢測。
實行貨物運輸車輛駕駛員超限運輸違法行為累積記分制度,交通運輸部門根據累積記分情況,可以責令其參加道路運輸從業資格培訓或者收繳道路運輸從業資格證件。
交通運輸部門可以根據道路運輸企業營運車輛違法超限運輸記錄情況,責令其限期整改,相應降低其質量信譽等級。
第四十條 旅客運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由公安部門對駕駛員依法實施處罰並給予違法記分處理;超過額定乘員20%以上的,還應當由交通運輸部門按照下列規定進行處理:
(一)超過額定乘員20%至50%的,停止營運3個月;
(二)超過額定乘員50%至80%的,停止營運6個月;
(三)超過額定乘員80%至100%的,停止營運9個月;
(四)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停止營運1年。
運輸經營者不具備旅客運輸條件的,由交通運輸部門依法取消其營運資格。
第四十一條 超限和超載運輸車輛發生交通事故的,由公安部門依法實施處罰,並由交通運輸部門責令運輸經營者限期整改,相應降低其質量信譽等級。
對被依法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的車輛駕駛員,由交通運輸部門注銷其營業性道路運輸駕駛從業資格證件。
第四十二條 旅客運輸經營者在1個營運年度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交通運輸部門核減其營運線路經營期限,並按照下列規定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一)發生1起較大責任事故的,半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二)發生1起重大責任事故或者2起較大責任事故的,1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三)所屬運輸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100%以上的,1年內停止辦理新增、更新運輸車輛的審批。
第四十三條 違反本辦法規定,超限運輸車輛在未實施計重累進加價收費的公路上行駛而損害公路的,當事人應當按照超限運輸車輛行駛公路補償費標准予以補償。
第四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阻礙執法部門依法履行職務,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部門依法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協助超限或者超載運輸車輛逃避檢查的;
(二)協助超限或者超載運輸車輛強行沖卡的;
(三)侮辱、謾罵、毆打執法工作人員的;
(四)聚眾擾亂執法檢查或者尋釁滋事的;
(五)其他阻礙執行職務的行為。
第四十五條 政府及其有關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治理超限和超載運輸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0年4月1日起施行。2003年11月4日省人民政府發布的《山東省超員和超限運輸車輛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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