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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國土地整治規劃

發布時間: 2020-11-22 04:00:10

『壹』 什麼是土地整理土地整理包括哪些內容

  • 「土地整理」是指通過採取各種措施,對田、水、路、林、村綜合整治,提高耕地質量,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改善農業生態條件和生態環境的行為。

  • 「土地整理」包括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要求,結合土地利用現狀,採取行政、經濟、工程、技術、法律等手段,通過對土地利用結構進行調整,對土地資源進行重新分配,以達到協調人地關系,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和保護生態環境,促進土地資源可持續利用。

『貳』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哪些條件如何規范

土地整治是對低效利用、不合理利用、未利用的土地進行治理,對生產建設活動破壞和自然災害損毀的土地進行恢復利用,提高土地利用率的活動,包括農用地整理、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建設用地整治等內容。農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是中央決策支持、省級人民政府立項的土地整治項目。
土地整治重大工程應具備以下條件:一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符合國家支持省級人民政府實施的《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全國新增1000億斤糧食生產能力規劃(2009-2020年)》的要求。二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要以灌區水利工程為依託,具備水、土、環境等項目實施的基礎前提條件;實施重大工程應能夠大量增加高質量耕地,增加高產穩產農田比重,提高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和產出率,改善生態環境,增加農民收入,促進新農村建設。三是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區域應相對集中連片,也可按流域或區域布局,以更好地落實重點區域內大規模土地整治、大面積節水增地、大幅度提高基本農田產能。
當前,規范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的主要措施如下:
科學論證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的建設條件。土地整治重大工程規模大、投資多、周期長、風險高、區域影響強,科學合理地開展重大工程可行性研究、水資源保障程度、生態環境承載力等實施前的評估論證,科學進行決策分析,是實現土地整治重大工程目標的基礎和先決條件。
以中央支持資金為引導、帶動地方相關涉農資金集中投入。充分發揮中央支持的重大工程示範資金的引導作用,整合中央按因素法分配給地方的新增費、地方留成新增費、用於農業開發的土地出讓收入、耕地開墾費、土地復墾費以及相關部門的其他涉農資金,按照「渠道不變、用途不變、統籌安排、各計其效」的原則,專賬管理,集中投向土地整治重大工程建設,切實提高各項資金綜合使用效益。
嚴格管理,保證工程取得實效。建立和完善項目法人、公告、招投標、合同、監理、審計等制度,完善技術標准,並嚴格執行;做好建設任務分解落實,統籌安排年度建設任務和資金,提高年度計劃執行力;加強竣工驗收管理,及時報國土資源部備案,以備國土資源部會同財政部進行抽查。
加強實施監管。按照「集中統一、全程全面」的監管要求,應用遙感、信息等技術手段和國土資源綜合信息監管平台,結合變更調查、衛片執法檢查等,採取多種形式,對重大工程實施情況進行動態監測。結合新增費稽查、檢查工作,加強資金監管,保障配套資金足額到位,實行專戶管理,專賬核算,嚴禁擠占挪用。
切實維護農民權益。始終把群眾利益放在首位,充分尊重民意,堅持群眾自願、因地制宜、量力而行、依法推動。維護農民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的主體地位,依法保障農民的知情權、參與權和受益權。
《全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綱要(2006-2020年)》確定的規劃期間組織實施的重大工程主要有糧食主產區基本農田整理工程、重點煤炭基地土地復墾工程、三峽庫區移民安置土地開發整理工程、西部生態建設地區農田整治工程、新疆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工程、「五縱七橫」公路和京滬高速鐵路沿線土地整理復墾工程、南水北調水利工程沿線土地整理工程等。

『叄』 土地整理的基本簡介

2、廣義土地整理一般可分為兩大類,即農地整理與市地整理。根據我國國情,現階段土地整理的重點在農村地區。土地整理的主要內容包括:(1)調整農地結構,歸並零散地塊;(2)平整土地,改良土壤;(3)道路、林網、溝渠等綜合建設;(4)歸並農村居民點、鄉鎮工業用地等;(5)復墾廢棄土地;(6)劃定地界,確定權屬;(7)改善環境,維護生態平衡。
3、狹義土地整理指農地整理,土地整理包含土地開發、土地復墾。即在一定地域范圍內,按照土地利用計劃和土地利用的要求,採取行政,經濟,法律和工程技術手段,調整土地利用和社會經濟關系,改善土地利用結構,科學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增加可利用土地數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產出率,確保經濟、社會、環境三大效率的良性循環。 國土資源部於2003年發布的《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2001-2010)》指出,「土地開發整理」包含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土地開發三項內容。
這三項內容的分類主要是依據其實施的側重點不同,下面進行簡單描述。
土地整理是指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田、水、路、林、村進行綜合整治,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土地質量和利用效率,改善生產、生活條件和生態環境的活動。主要內容有1.採用工程生物措施平整土地,歸並零散地塊,修築梯田,整治養殖水面,規整農村居民點用地;2.建設道路、機井、溝渠、護坡防護林等農田和農業配套工程;3.治理沙化地、鹽鹼地、污染土地、改良土壤、恢復植被;4界定土地權屬、地類、面積,進行土地變更調查和登記
土地復墾是指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對在生產建設過程中因挖損、塌陷、壓占造成破壞、廢棄的土地和自然災害造成破壞、廢棄的土地進行整治,恢復利用的活動。
土地開發是指在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荒漠化的前提下,採用工程、生物等措施,將未利用土地資源開發成宜農地的活動,本文中指開發成農用地,如旱土、水田等。 聯系:均是通過一定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潛力,擴大農用地中的耕地空間與利用深度。
土地開發:側重於對宜農土地的開發成耕地或農用地,即把非耕地變成耕地。
土地復墾:側重於使因各種自然和人為因素造成破壞的農用地、耕地、林地,使其恢復到原先的地類。把破壞的耕地恢復成耕地。
土地整理:對田、水、路、林、村等實行綜合整治,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的行為。

『肆』 全國十三五規劃土地整治涉及哪些省市

文本:目標 對上一輪整治的評價 潛力分析 重點項目重點區域的布局 這些是重點,現在土地整治沒有規程,可先參照土地開發整理的規程先寫圖:與總體規劃圖同比例

『伍』 土地資源管理

一、土地資源利用現狀

自治區國土總面積16648.97萬公頃(24.97億畝)。根據土地利用變更調查,2005 年末各類土地面積為:農用地6306.07 萬公頃(9.46億畝),占土地總面積的37.88%;建設用地122.07萬公頃(1831.06萬畝)占土地總面積的0.73%;未利用地10220.83萬公頃(15.33億畝),占土地總面積的61.39%。

與2000年相比,農用地面積增加11.28萬公頃(169.22萬畝),建設用地增加10.20萬公頃(152.97萬畝),土地利用率較2000年提高了0.13個百分點。自治區2005年與2000年土地利用現狀對比情況見表2-1。自治區2005年底土地利用現狀構成見圖2-1。

圖2-1 2005年低自治區土地利用現狀構成圖

表2-1 2005年與2000年自治區土地利用現狀對比情況表 單位:萬公頃

二、耕地增減變動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共計增加耕地18.17 萬公頃(272.49 萬畝)。增加來源為:土地整理 4045.91 公頃(6.07 萬畝),開發10.81萬公頃(162.08 萬畝),復墾2040.37 公頃(3.06 萬畝);農業結構調整6.75 萬公頃(101.28 萬畝)。自治區「十五」期間各年耕地增加情況見圖2-2。

「十五」期間,全區共計減少耕地28.23 萬公頃(423.40 萬畝)。減少的原因:建設佔用1.19 萬公頃(17.80 萬畝),生態退耕14.45 萬公頃(216.73 萬畝),農業結構調整 12.16 萬公頃(182.47萬畝),自然災害損毀及其他4287.91 公頃(6.43 萬畝)。自治區「十五」期間各年耕地減少情況見圖2-3。耕地減少構成見圖2-4。

圖2-2「十五」期間自治區各年耕地增加情況對比圖

「十五」期間,全區耕地凈減少10.06萬公頃(150.97萬畝)。不考慮農業調整和生態退耕等佔用耕地,全區耕地應增加15.95萬公頃(248.23 萬畝)。自治區「十五」期間耕地面積變化情況見表2-2、圖2-5。

三、基本農田保護

「十五」期間,我區嚴格執行國家有關的法律法令及規章,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對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力度逐年加大。

圖2-3「十五」期間自治區各年耕地減少情況圖

圖2-4「十五」期間自治區耕地減少構成圖

落實最嚴格的保護耕地制度,開展基本農田保護示範區建設工作,積極促進耕地、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管理;制定了自治區《基本農田保護目標責任制度》、《耕地保護目標責任考核辦法》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關於嚴格執行佔用耕地補償制度的管理辦法》、《耕地佔補平衡考核辦法》。

表2-2「十五」期間自治區耕地面積變化情況表

圖2-5「十五」期間自治區耕地變動情況圖

認真開展基本農田保護檢查工作。基本情況為:全區基本農田保護目標為342.58 萬公頃(5138.7 萬畝),實際劃定基本農田面積為352.78萬公頃(5291.7萬畝)。共劃定基本農田12.37 萬塊,建立基本農田保護標志3.45 萬個,有922 個鄉鎮建立了基本農田保護檔案。截至2005年底,全區基本農田實際保護面積353.26萬公頃(5298.90 萬畝),保護率達到了86.94%。2005 年底自治區基本農田面積分布概況見圖2-6。

圖2-6 2005年底自治區基本農田面積分布圖

四、土地開發整理工作

「十五」期間,土地開發整理工作取得顯著成績,全區利用國家、自治區專項資金和社會資金開發整理土地增加耕地11.41萬公頃(171.21萬畝),為全區增加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和生產能力,增強糧食綜合生產能力,改善生態環境和農民生產、生活條件,增加農民收入特別是為全區實現耕地佔補平衡作出了積極貢獻。其中,爭取國家土地開發整理投資項目和自治區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共79個,項目資金總預算3.21 億元,建設規模2.61 萬公頃(39.09萬畝),新增耕地9498公頃(14.25萬畝)。其中,於2005年啟動了伊犁河谷南岸乾渠灌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先導工程。

(一)國家和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安排及管理情況

(1)「十五」期間,爭取國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42個(含2000年2個項目),建設規模1.63萬公頃(24.52萬畝),規劃新增耕地6629公頃(9.94萬畝),下達項目資金預算2.06億元(見附表4)。

(2)2003年,啟動使用自治區收繳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安排土地開發整理項目工程。截至2005 年底,自治區批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37 個,建設規模9712.2 公頃(14.57 萬畝),規劃新增耕地2869.1 公頃(4.30 萬畝),下達項目資金預算1.15 億元(見附表4)。

(3)為嚴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實施管理,制定了《關於加強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招標投標管理工作的通知》和《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竣工驗收暫行辦法》。組織有自治區農業廳、水利廳、林業廳及新疆大學等部門專家組成的檢查組,分期對施工的項目進行實地檢查。

(二)伊犁河谷地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先導工程實施情況

為落實國家《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根據國土資源部《關於開展 〈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實施方案〉 編制工作的通知》(國土資發 〔2005〕 104號文),組織編制了《伊犁河谷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實施方案》。申報了伊犁河谷南岸乾渠灌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項目的先導工程,建設總規模2.51 萬公頃(37.61 萬畝),項目預算5.08億元。2005年,啟動了先導工程的前期工作。

五、建設用地審批

「十五」期間,認真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強化土地用途管制。為自治區重點建設項目和招商引資項目提供了用地預審和報批服務,保障了新農村建設用地,推進了城鎮化進程,促進了自治區優勢資源轉換戰略的實施和新型工業化的發展。其中,奎—賽高等級公路、「西氣東輸(新疆段)」、西部原油成品油管道、精伊霍鐵路、克拉瑪依、庫爾勒及那拉提機場建設,吉林台一級電站、恰甫其海水利樞紐、「500水庫」等一批重點建設項目用地,報經國務院批准。全區共批准建設用地6.19萬公頃(92.87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1.85 萬公頃(27.71 萬畝),農用地中耕地 9633.46 公頃(14.45萬畝),農用地轉用量和佔用耕地量控制在國家下達的計劃指標內。「十五」期間自治區農用地轉用計劃執行情況見表2-3。

表2-3「十五」期間自治區農用地轉用計劃執行情況

在批准用地中:

(1)國務院批准用地3.29萬公頃(49.40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1.07 萬公頃(16.01 萬畝),轉用的農用地中耕地5467.27公頃(8.20萬畝);

(2)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用地2.90萬公頃(43.47萬畝),其中農用地轉為建設用地7807.92 公頃(11.71 萬畝),轉用的農用地中耕地4199.16公頃(6.25萬畝)。自治區「十五」期間建設用地審批情況見表2-4。

表2-4「十五」期間自治區建設用地審批情況表 單位:公頃

在建設用地審批中,嚴格按照國家產業政策和投資強度以及建設用地定額標准控制建設項目用地面積。與此同時,為減少建設用地對耕地佔用的壓力,對建設用地實行分類管理,強化土地用途管制,提高了建設用地的集約化水平和有效供給能力。

六、土地徵收工作

為切實維護群眾利益和社會穩定,制定了進一步加強征地管理、健全征地程序的有關政策,規范征地范圍和征地程序;認真落實「徵用土地方案公告」、「徵用補償安置方案公告」、「征地補償登記」和征地聽證制度,讓農民有更多的知情權,防範征地中損害農民合法權益問題的發生。同時結合自治區實際,著手制定與區域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補償標准;並與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聯系,著手建立和完善被征地農民的社會保障機制,使被征地農民的長遠生計得到有效保障。

「十五」期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徵收集體土地3555.83 公頃(5.33萬畝),徵收總費用7.91 億元,安置失地農民1.14 萬人。其中2005年批准征地450.31公頃(6754.7畝),其中農用地312.91公頃。農用地中耕地224.65 公頃(3369.8 畝),徵收總費用2.49億元,安置失地農民3408人(見附表6)。

七、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

「十五」期間,自治區累計收繳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1.79 億元。其中,上繳中央金庫 9379.65 萬元,自治區金庫8564.85萬元。見表2-5。

表2-5「十五」期間自治區新增建設用地土地有償使用費收繳情況表 單位:萬元

八、土地市場

(一)加快推進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

遵照《自治區人民政府關於加強自治區土地市場建設的通知》(新政發 〔2002〕 21號文),自治區國土資源廳與自治區監察廳共同協商確定烏魯木齊市、昌吉市、伊寧市、庫爾勒市等4個市作為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重點,以點帶面推動全區土地有形市場的建設。截至2005 年底,全區有42 個市、縣(市)、2 個口岸建立了土地交易大廳,見表2-6。有59個市、縣(市)建立了土地收購儲備機構見表2-7。

表2-6 自治區已建立土地交易大廳的市、縣(口岸)名單

(二)加強土地資產管理 促進國有企業改革

增強服務意識,支持自治區國有大中型企業改革和發展。「十五」期間先後完成了自治區電信有限公司、中國銀行、建設銀行、工商銀行等國家大型企業重組改制的土地資產評估處置工作;完成了新疆化工(集團)有限責任公司、新疆第一汽車廠等自治區區屬企事業單位的土地資產處置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工作。

表2-7 自治區已建立土地收購儲備機構的地州(市)、縣(市、口岸)名單

「十五」期間,自治區區屬改制企業處置土地資產共計49 家,涉及土地517宗,面積9470.2公頃(14.21萬畝),涉及土地資產71.42 億元,見表2-8。對盤活國有企業土地資產,減輕企業負擔,充分發揮土地資產效益,支持國有企業增資減負和妥善安置下崗職工,促進國有企業改革的順利進行,創造了良好的外部條件。

(三)規范土地評估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監督管理

2003年8月13日,成立了自治區土地估價師協會。2005年下發了《關於加強和規范自治區土地估價行業管理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5〕 123號),明確了土地估價行業行政主管部門與行業自律組織的職責分工,規范了土地估價中介機構和從業人員的行為。

表2-8「十五」期間自治區區屬國有企業改制土地資產處置情況表

截至2005年底,全區共有土地評估機構52個。其中,可在全國范圍內從業的 12 個,自治區范圍內從業的 12 個,地(州、市)、縣(市)范圍內從業的28個。全區注冊土地評估師255 名。見表2-9。

表2-9「十五」期間自治區土地評估機構及人員情況表

(四)土地使用權出讓情況

為規范土地有償使用管理行為,積極探索、建立符合自治區實際的土地有償使用制度,自治區人民政府下發了《關於認真貫徹國務院 〈關於加強國有土地資產管理的通知〉 的通知》(新政發〔2001〕 43號),國土資源廳制定了《關於全疆部分城市協議租賃城鎮國有土地使用權最低租金標準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2〕237號)和《關於做好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和協議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公告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5〕 248 號)等一系列規范性文件,有效地推進了自治區土地使用制度的改革,有效地規范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行為。

「十五」期間,全區共出讓土地2.72 萬宗,出讓總面積1.36萬公頃(20.42萬畝),出讓價款達87.02 億元。為貫徹《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推進經營性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先後出台了《自治區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實施細則》(新國土資發〔2002〕 104號)、《自治區國有土地使用權招標拍賣掛牌監督管理辦法》(新國土資發 〔2005〕 165 號)等文件,進一步規范管理土地市場行為,極大地加大了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力度,其中,2003~2005 年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共出讓土地2738宗,出讓面積1621.97公頃(2.43萬畝),出讓價款30.99億元,分別占同期出讓總面積和總價款的 18.01%和 44%。見表2-10。

「十五」期間,隨著自治區經濟發展速度加快,對土地的需求強烈,土地出讓面積逐年加大。其中,北疆地區土地出讓面積6683.3公頃(10.02 萬畝),佔全疆的 49.1%;土地出讓價款62.12億元,佔全疆的71.39%;「十五」期間,自治區土地資源配置的市場化程度進一步提高,「招、拍、掛」土地出讓價款占土地出讓總價款的比例由2003 年的40.2%提高到2005 年50%,提高了9.8 個百分點。其中,北疆地區土地「招、拍、掛」出讓面積794.7 公頃,占此期間全疆土地出讓面積的49%,土地「招、拍、掛」出讓價款 19.95 億元,占此期間全疆土地出讓價款的64.4%(見附表7)。「十五」期間,土地出讓單位價格情況,見圖2-7、圖2-8。

表2-10「十五」期間自治區國有土地出讓情況表

2003~2005 年國有土地出讓中,工礦倉儲用地佔出讓土地總面積的56.3%,商業服務用地佔出讓土地總面積的24%,出讓住宅用地佔出讓土地總面積的18.4%。

2003~2005 年國有土地出讓價款中,工礦倉儲用地佔出讓土地總價款的28.8%,商業服務用地佔出讓土地總價款的41.7%,住宅用地佔出讓土地總價款的28.5%。2003~2005 年國有土地出讓按用地類型分見表2-11,2003~2005年國有土地出讓單價按用地類型分見圖2-9。

圖2-7「十五」期間自治區土地出讓單位價格對比圖

圖2-8「十五」期間各地州市土地出讓單位價格對比圖

表2-11 2003~2005年自治區國有土地出讓按用地類型分一覽表

圖2-9 2003~2005年自治區國有土地出讓單價按用地類型分對比圖

九、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

2003 年 2 月起,按照國務院的統一部署,自治區制訂了《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方案》(新政辦 〔2003〕 21號)和《進一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督查方案》(新國土資發 〔2003〕 76 號),對自治區的治理整頓工作作出安排部署,並於2003 年5 月,分別在庫爾勒市和奎屯市召開南、北疆片區會議,派出17 個督查組,分赴全疆14 個地(州、市)的60 多個縣(市),對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進行督查指導,並於2003 年8 月下旬,配合國務院5 部委聯合督查組對烏魯木齊市、伊犁哈薩克自治州、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等7 個地州市的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工作進行了督查。治理整頓土地市場秩序取得的階段性成果。

(1)執行《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有效遏制了土地違法行為的發生。

(2)對自治區原有33 個開發區(園區)進行清理,撤銷14個開發區(園區),核減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的面積共計9671.42 公頃(14.51 萬畝),開發區(園區)用地管理逐步規范。

(3)對《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國有土地使用權規定》(國土資源部令第11號)實施前遺留的問題進行了認真清理。按照有關政策規定進行了登記,並向社會公布了結果,使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進一步規范。

(4)全區歷年拖欠農民的征地補償費8194.8 萬元,已於2004年底,全部補償到位。

(5)2005年5月,國土資源部以國土資函 〔2005〕 304 號文件,函告自治區人民政府:「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市場治理整頓通過國務院組織的驗收。」國土資源部分5 批公告了我區通過審核的19個保留開發區。見表2-12。

表2-12 國土資源部審核的自治區各類開發區一覽表

十、土地執法監察

「十五」期間,各級國土資源執法監察部門,堅持「預防為主,事前防範和事後查處相結合」的工作方針,加大宣傳教育和執法監察工作力度,強化執法手段,依法查處土地違法案件,促使我區土地執法秩序進一步得到好轉,立案查辦、涉及土地和佔用耕地的案件呈下降趨勢,特別是通過兩年開展的土地市場秩序治理整頓工作,各種制約措施逐步完善,政府機關和企事業單位以及農民群眾法律意識不斷增強,使土地違法案件逐年減少。

「十五」期間,全區查處土地違法案件3859 件,涉及土地面積4275.9公頃(6.41萬畝),其中耕地面積339 公頃(5085 畝)。拆除違法構築物204.23 萬平方米,收回土地900.44 公頃(1.35萬畝),罰沒款550.27萬元。給予責任人黨紀處分13 人,行政處分10人,刑事案件移交3 人,行政處罰2 人。對7 起典型的土地違法違規行為進行了通報,並公開在新聞媒體上曝光。「十五」期間土地違法案件查處情況見附表8。2005年自治區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與2001年對比,見圖2-10。

按照《自治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制度、規定的通知》(新國土資發 〔2001〕 85號)中動態巡查的要求,2003~2005 年,全區在動態巡查中發現土地違法2948 件,涉及土地面積4197.73 公頃(6.3萬畝),其中耕地146.4公頃(2196畝),制止違法行為1892件,涉及土地面積2096.95 公頃(3.14 萬畝),其中,耕地58.19公頃(872.8畝),罰沒款1993.93萬元。

十一、土地糾紛調解處理工作

截至2005年底,全區14個地州(市)和49個縣(市)設有處理土地糾紛機構,共有工作人員126名,基本形成了從自治區到地(州、市)、縣(市)三級糾紛調查處理機構網路。

隨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的深化,人口的日益增長和土地供需矛盾的加劇,我區因開發引起的土地權屬糾紛、征地糾紛和各類土地權屬爭議,呈現出增多的態勢。各級土地糾紛調解處理部門,加大工作力度,本著依法、公正、公平的原則,調處各類土地權屬爭議,保護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對自治區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起到了積極的促進作用。

圖2-10 2005年查處的土地違法案件與2001年對比圖

(一)土地糾紛調處情況

「十五」期間,全區各級土地糾紛調處部門共調解、處理各類土地糾紛5585件,涉及土地面積達25.96 萬公頃(389.5 萬畝),其中,按調處方式分:調解3880 件,涉及土地面積7.02 萬公頃(105.2萬畝);處理1705件,涉及土地面積18.95 萬公頃(284.2萬畝)。調解處理的糾紛中,國有土地使用權爭議2855件,占糾紛總數的 51.1%;集體土地使用權爭議 2096 件,占糾紛總數的37.5%;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279 件,占糾紛總數的5%;國有與集體土地所有權爭議355件,占糾紛總數的6.1%。按土地糾紛類型劃分:土地糾紛4610件,草場糾紛497件,林地糾紛27件,礦產糾紛23件,水域糾紛15件,其他糾紛413件。見表2-13及圖2-11。

表2-13 自治區「十五」期間土地糾紛調解處理情況表 單位:件

圖2-11「十五」期間自治區調處的土地糾紛構成圖

(二)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國有土地的確權工作

「十五」期間,加大了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使用國有土地的確權劃界工作的力度,根據《自治區關於對兵團單位的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的意見》(新證發 〔1995〕 84 號)和《自治區對兵團使用的國有土地進行確權和登記發證工作實施細則》(新政發 〔1996〕 111 號),堅持「尊重歷史、面對現實、有利生產、協商解決」和「統一領導縣(團)為單位,先易後難、整體推進」的原則,為全面開展確權工作奠定了基礎。

2000年4月,對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單位使用國有土地確權做了全面的安排和部署。自治區和兵團領導與各地州(市)及兵團各師領導簽訂了確權工作責任書,明確了責任,規定了完成工作的時限,有力地推動了全區的確權工作。截至2005 年年底,全區已完成156 個農牧團場的土地確權工作,占需確權農牧團場總數的89.6%。

十二、土地管理基礎工作

(一)規范地籍管理工作

「十五」期間,制定了《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登記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權屬爭議處理暫行辦法》、《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城鎮住房用地登記發證辦法》等規章及政策性文件,促進了地籍管理工作進一步規范化。

(1)土地使用權發證。「十五」期間,國有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發證16.99萬本,為發證總數的36.7%;集體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發證42.1萬本,為發證總數的46.1%;集體土地所有權初始登記發證4478 萬本,為發證總數的55.9%;城鎮住房用地發證39.3萬本,發證率為 36.3%;國有農場土地調查確權登記率達83%。

(2)截至2005年底,完成了全區各縣(市)集體土地所有權登記工作。

(二)土地資源調查

(1)完成了耕地後備資源調查、坡耕地調查、沙化危害耕地調查等國土資源調查任務。

(2)截至2005 年底,克拉瑪依市和25 個縣(市)完成了土地利用更新調查。見表2-14。

表2-14 自治區已完成土地利用更新調查市、縣名單

(3)截至 2005 年底,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51 個縣(市)、霍爾果斯口岸、准東石油基地完成了城鎮地籍調查工作。見表2-15。

(4)城鎮閑置和空閑建設用地調查

按照國土資源部要求,對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閑置和空閑存量建設用地進行了專項調查。截至2004 年底,全區閑置和空閑存量建設用地1074宗,面積4722.2 公頃(7.08 萬畝),見附表8。為進一步分析全區土地集約利用的潛力、制定鼓勵盤活存量土地和集約利用土地的政策、措施及宏觀經濟決策,提供了可靠的基礎數據。

(5)開展了烏魯木齊市以及昌吉市、伊寧市、庫爾勒市、喀什市4個重要城市土地利用遙感監測,為政府建立國土資源快速反應機制提供了科學依據;有40個縣(市)利用衛星數據開展土地利用更新調查;開展了克拉瑪依市土地利用資料庫拓展應用試點工作。

表2-15 完成城鎮地籍調查工作的市、縣名單

(三)地價管理和農用地定級估價

截至2005年底,全區各縣(市)都已完成了城鎮基準地價的評估工作;有20個市、縣(市)分別完成了城鎮基準地價的更新和農用地定級估價工作。這些基礎性工作的開展,為加強土地市場價格的調控和管理,保護交易者和國家等各方面的合法權益,維護土地市場的健康發展,防止國有土地資產流失,制定地價管理政策與制度提供了技術保障和理論依據。

(1)完成城鎮基準地價更新工作的市、縣(市)有:烏魯木齊市、克拉瑪依市、石河子市、昌吉市、米泉市、阜康市、吉木薩爾縣、呼圖壁縣、庫爾勒市、焉耆縣、輪台縣、奎屯市、尼勒克縣、吐魯番市、鄯善縣、阿克蘇市、庫車縣、新和縣、阿瓦提縣、喀什市。

(2)完成農用地定級估價工作的市、縣(市)有:克拉瑪依市、阜康市、烏蘇市、哈密市、焉耆縣、和碩縣、和靜縣、喀什市、庫爾勒市、鄯善縣、米泉市、新源縣、沙灣縣、輪台縣、尉犁縣、若羌縣、且末縣、博湖縣、瑪納斯縣、阿克蘇市。

『陸』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標准

1 范圍
1.1 本標准規定了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總則、內容、程序、方法及成果的基本要求和項目設計的原則、內容及技術要求。
1.2 本標准適用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編制和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設計,並作為與設計有關的概預算、審批等方面的依據。
2 引用標准
下列標准所包含的條文,通過在本標准中引用而構成為本標準的條文。本標准出版時,所示版本均為有效。所有標准都會被修訂,使用本標準的各方應探討使用下列標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J 7—1989 建築地基基礎設計規范
GB 3838—1988 地面水環境質量標准 GB 5084—1992 農田灌溉水質標准
GB T5791一1993 1:5000 1:10000地形圖圖式 GB/T7929一1995 1:500 1:1000,1:2000地形圖圖式 GB 8978—1996 污水綜合排放標准
GB/T 15772—1995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規劃通則
GB/T16453.1—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坡耕地治理技術 GB/16453.3—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溝壑治理技術
GB/T 16453.4—1996 水土保持綜合治理 技術規范 小型蓄排水工程 GB 50162—1992 道路工程制圖標准 GB 50188—1993 村鎮規劃標准 GB/T 50265—1997 泵站設計規范
GB 50286—1998 堤防工程設計規范
GB 50288—1999 灌溉與排水工程設計規范
SDJ 217—1987 水利水電樞紐工程等級劃分及設計標准(平原、濱海部分) SL 18—1991 渠道防滲工程技術規范 SL 721994 水利建設項目經濟評價規范
3 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設計規范規劃
3.1 總則
3.1.1 本標准所稱土地開發整理包括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 3.1.2 規劃的基本原則
a) 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 b) 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生態效益相統一。
c) 土地資源的可持續利用。 d) 因地制宜。
3.1.3 規劃的內容
a) 確定項目規劃的目標和任務。 b) 評價土地資源的適宜性。
c) 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和布局。
d) 配置工程設施和提出保護生態環境的生物措施和工程措施。 e) 項目規劃的可行性論證。
f) 項目規劃方案的實施計劃和措施。
3.1.4 規劃的依據
根據規劃任務書的要求,依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編制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
3.1.5 項目規劃用地分類以全國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分類為基礎。
3.1.6 項目規劃除執行本標准外,還應符合國家現行有關標準的要求。 3.2 規劃編製程序 3.2.1 規劃准備
規劃准備是指在項目規劃前期所要進行的工作。包括制訂工作計劃、成立領導小組、成立規劃工作小組、搜集整理資料等。
3.2.1.1 制訂工作計劃
根據規劃任務書制訂項目規劃工作計劃。包括指導思想、工作內容、工作步驟與方法、日程安排、人員組成與分工及經費預算等。
3.2.1.2 成立領導小組
領導小組確定工作計劃,協調部門關系,研究解決規劃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審查確定規劃方案,並以領導小組的名義上報規劃。 3.2.1.3 成立規劃工作小組
規劃工作小組由有資質的專業人員組成,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劃的編制工作。 3.2.1.4 搜集整理資料
資料要求具備真實性、完整性、時效性和具有法律效力。
a) 項目規劃應搜集以下資料:
1)項目區基本概況。行政轄區、地理位置、四至、總面積、覆蓋范圍、區內人口
等。
2)自然條件。包括項目區地形、地貌。土壤、水文、氣候、地質。植被、自然災害等情況。
3)自然資源。包括土地資源、水資源、生物資源、光熱資源、礦產資源等。
土地開發主要是對未利用土地的開發利用,要實現耕地總量動態平衡,未利用土地開發是補充耕地的一種有效途徑。一是土地利用范圍的擴大,一是土地利用深度的開發。由此定義土地開發是通過各種手段挖掘土地的固有潛力提高土地的利用率擴大土地利用空間與利用深度,充分發揮土地在生產和生活中的作用的過程。

『柒』 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的全國土地整治規劃

國務來院批准頒布《全國自土地整治規劃》,明確「十二五」土地整治目標任務,部署4億畝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
《規劃》明確了未來五年土地整治的指導原則和目標任務,到2015年,新建4億畝旱澇保收高標准基本農田,經整治後耕地質量平均提高1個等級,糧食畝產增加100公斤以上。
《規劃》提出了「十二五」期間土地整治的主要目標:高標准基本農田建設成效顯著,補充耕地任務全面落實,農村建設用地整治規范有序推進,城鎮工礦建設用地整治取得重要進展,土地復墾明顯加快,土地整治保障體系更加完善。規劃期內建設旱澇保收高標准基本農田4億畝,經整治的基本農田質量平均提高1個等級,補充耕地2400萬畝,確保全國耕地保有量保持在18.18億畝,糧食畝產能力增加100公斤以上,整治農村建設用地450萬畝。

『捌』 關於上報《新疆天山北麓阿勒泰地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論證材料》 的說明

按照徐紹史部長於2010年2月11日給人事司張陟司長的批示(附件一),人事司經商規劃司、財務司,於4月9日向部辦公廳上報了《關於徐紹史部長就援疆幹部張照志同志來信所作批示情況的報告》(人簽136號)(附件二)。通過書面匯報並請示阿勒泰地委、行署領導,經阿勒泰地區有關部門的努力,《新疆天山北麓阿勒泰地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論證材料》於11月完成,現將有關情況說明如下:

2006年,根據《國家實施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的通知》要求,阿勒泰地區行署組織編制了《新疆天山北麓240萬畝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實施方案》(以下簡稱《2006年方案》)。同年該方案上報新疆國土資源廳,被列為自治區「十一五」重點工程項目,新疆國土資源廳於同年上報國土資源部,但一直未列入國家重點工程項目中。2010年2月3日,在阿勒泰地區遭受60年一遇特大雪災,哈薩克族牧民生命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情況下,我直接向徐紹史部長寫了封名為《關於對新疆阿勒泰地區特大雪災開展救助的請示》的信,懇請部將該工程列入全國土地整治「十二五」規劃,為加快牧民定居和新區建設步伐,提高牧民抵禦特大雪災的能力作出貢獻。徐部長於2月11日批復人事司辦理。人事司經商規劃司、財務司,於4月9日向部辦公廳上報了《關於徐紹史部長就援疆幹部張照志同志來信所作批示情況的報告》(人簽136號)(附件二)。報告提出結合土地整治規劃編制,組織有關專家論證,如符合條件,可納入全國土地整治重大工程並給予相應的經費支持,相關專家論證工作擬於2010年下半年進行。

5月13日,我與新疆阿勒泰地區國土資源局張新泰局長向人事司、規劃司有關領導匯報該工程情況,並表示地方將努力爭取該項目列入全國土地整治「十二五」規劃。期間,我與規劃司計劃處領導一直保持聯系。

6月始,由阿勒泰地區行署副專員牽頭,組織地區國土資源局、發改委、水利局、牧民定居辦公室、農業局、林業局、畜牧局、統計局、環保局、地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國土資源勘測規劃院等部門參加,對工程實施方案進行了論證。阿勒泰地區行署確定由地區國土資源局牽頭,地區水利水電勘測設計院負責論證,其他政府相關部門協助,於11月20日編制完成規模調整後的論證材料(以下簡稱《2010年方案》)(附件三)。

在《2006年方案》中,所確定的土地開發整理規模為240.5萬畝,爭取國家投資32億元。在《2010年方案》中調整為346.26萬畝,擬爭取國家投資64.14億元,經費增長的主要原因是控制性水利工程體系的逐步完善,土地開發整理規模增加以及物價上漲等因素。

11月8日,我受行署副專員委託,向新疆國土資源廳主管規劃的副廳長就本工程情況進行了匯報,並和規劃處領導進行了溝通,新疆國土廳非常支持此項工作。2010年5月,該工程已列入自治區人民政府發布的《新疆維吾爾自治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2006—2010年)》中。同時表示廳將按照有關程序向部正式上報本工程論證材料。

鑒於《全國土地開發整理規劃》正在編制中,阿勒泰地區希望將本論證材料報部規劃司,先期徵求對論證材料的意見和建議。待進一步修改完善後,由新疆國土資源廳正式報部。

再次感謝人事司、規劃司和耕保司等司領導對援疆工作的大力支持和幫助!

阿勒泰地委、中央和國家機關第六批援疆幹部 副秘書長 張照志

2010年11月21日

附件一《關於對新疆阿勒泰地區特大雪災開展救助的請示》(略)

附件二《關於徐紹史部長就援疆幹部張照志同志來信所作批示情況的報告》(略)

附件三《新疆天山北麓阿勒泰地區土地開發整理重大工程論證材料》(單列)(略)

『玖』 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編制要求及主要內容有哪些

根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管理若干意見》(國土資發[2002]139號),各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跨行政區域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編制,由涉及區域的上一級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一般應與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期限一致,重點確定近期規劃。近期規劃的期限一般為五年。主要內容包括:①分析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的現狀及存在的問題;②分析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的潛力;③確定土地開發整理的目標和任務;④確定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的規模、布局、項目等;⑤分析評價土地開發整理的預期投資和效益;⑥提出實施規劃的保障措施。
不同層次的土地開發整理規劃重點不同:
(1)國家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重點是制定全國土地開發整理的方針和政策,提出土地開發整理的重點區域和重大工程。
(2)省、地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重點是提出本行政區域內土地開發整理的重點區域、重點工程和重點項目,提出本行政區域內補充耕地區域平衡的原則、方向和途徑,確定土地開發整理投資方向。
(3)縣級土地開發整理規劃的重點是劃分土地開發整理區,明確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項目的位置、范圍、規模,作為確立土地整理、復墾和開發項目的依據。

『拾』 德國土地整治規劃的內容有哪些

德國土地整理發展到現在,已形成有政策扶持、法律保障、規劃管控、自主申請、多方參與的穩定發展格局。基層根據需求,可選擇適合自身條件的土地整理項目類型,申請政府支持。開展土地整理並不急於求成,也不追求一步到位,而是按照整體規劃、分期實施的方式,逐年推進,務求實效,注重長期效益和可持續利用。從發展歷史來看,德國土地整理的主要特點集中在以下五方面。
1.1目標不斷更新
土地整理的內容和目標隨社會經濟發展不斷更新,但起初的整理內容至今仍在開展並發揮著作用,土地整理的發展是繼承與發展,並沒有完全揚棄。德國土地整理起源於1769年,巴伐利亞州的土地整理更可追溯到1550年[5]。到19世紀初,土地整理已見諸於法律條文[6],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管理水平逐步提高,土地整理內容也不斷增加。
總體來看,德國土地整理大致經歷了3個階段:①中世紀至1900年,社會生產力比較落後,土地整理的目的主要是小塊並大塊,以改善農業生產條件;②從1930年起,工業化快速推進,社會經濟高速發展,土地整理主要用來儲備土地,以供高速公路的修建及公共建設事業的發展,同時通過土地整理使被基礎設施建設打亂的地塊重新規則化;③20世紀70年代起,社會經濟高水平平穩發展,回歸自然成了人類關注的焦點,促使土地整理增加了自然保護和景觀保護的內容,通過土地整理來改善居住條件、保護環境和景觀成為主題,提高農業產量已不是土地整理的主要目的。
2001年以來,德國各州都進行了大規模的土地整理工作,包括為數較多的村莊革新,以及因水利、能源、交通等大型基礎設施建設而進行的建設用地整理。據介紹,巴伐利亞州7×104km2餘的土地中,60%的土地經過了土地整理,18%的土地正在進行整理,20%的村莊正在進行革新。通過土地整理不僅有效改善了居住條件和生態景觀,農業生產條件的改善也收到了很好的經濟效益。
1.2法制全面實用
在德國與土地整理密切關聯的法律有空間規劃法、土地整理法和建築法。空間規劃法規定土地用途管制和土地利用方式的規則,建築法規定各項建設活動的行為准則,土地整理法是關於土地整理的專項法律,規定了土地整理的主體、程序、各方的責任等。1886年巴伐利亞州頒布了德國第一部土地整理法,德國聯邦土地整理法主要是為了適應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土地利用關系的變化於1953年頒布的[7],並於1976年和1982年進行了兩次修訂。德國聯邦土地整理法明確規定了土地整理的目的、任務和方法、組織機構及其職能、參加者的權利與義務、土地整理費用、土地估價、權屬調整及成果驗收等內容。土地整理法還規定,每個州的最高行政法院要設立土地整理法庭,負責審議和處理相關的訴訟案件和糾紛。在州一級土地整理局(農村發展局)內部還設有一個獨立的爭議仲裁機構,專門負責解決土地整理過程中出現的爭議。德國與土地整理有關的各項法律都隨著社會經濟的發展及時修訂,以保證法律的實用性和有效性。
1.3堅持規劃管控
德國土地整理是實施空間規劃的重要措施,空間規劃下位一般會編制控制性詳規和更具體的建設規劃。對土地整理來說,這種規劃體系類似於我國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土地整治規劃。德國各級政府設有專管規劃的機構,全國、各州都分區域和層次進行規劃,以城市為中心劃分規劃區。根據中心城市的作用和影響,分成不同層次的規劃區。不同層次規劃有不同的內容和粗細程度,這樣就形成了全聯邦的規劃體系。制定規劃要充分考慮人民基本生活需要及保持自然景觀。就一個鄉鎮來說,空間規劃包括農地規劃、林地規劃、景觀規劃、村鎮改造規劃、小區建設規劃等,各項規劃都有其具體內容。規劃經批准實施就具有法律效應,所有單位和個人必須嚴格執行。一般情況下,規劃不做調整,保證了規劃的嚴肅性和各項建設活動依規建設的延續性。
1.4注重多方參與
在規劃編制階段,主編部門就要邀請各有關部門充分研討,吸收各方的意見和建議,以及各部門的發展計劃,把各方的觀點和計劃落實到規劃中,應該說空間規劃是一種綜合規劃,充分考慮了實施性和可操作性。土地整理局(農村發展局)是德國負責土地整理的官方機構,負責制定有關土地整理的規章制度和技術規則,並組織其實施,在土地整理過程中承擔執行有關法律規定和有效使用土地整理經費的法律責任。但土地整理項目的申請由農民和地產主自主申請,土地所有者是土地整理項目實施的主體,並承擔一定的費用。土地整理項目的規劃方案要充分徵求所有地產主和利益相關方的意見,達成一致後才能組織實施。在整個項目的建設實施過程中,土地整理局扮演的更多是指導和服務的角色。這種土地整理管理機制充分調動了有關各方的積極性,也很好地保證了項目建設實施的質量。
1.5基礎資料翔實
德國土地管理和土地整理的基礎資料管理集中體現在地籍薄的建設和管理上。全國每一宗土地的土地類型、土地利用類型、質量狀況、地上建築物狀況、權屬狀況、抵押情況和空間屬性等在地籍薄上都有詳細記錄。地籍薄由財政部和法院共同管理[8],體現了土地的財產屬性和法律保護私有財產的意志。地籍薄上通用的信息向社會公開,公眾可免費隨時查詢,涉及單位和個人隱私的信息需申請批准後才能查閱。地籍薄一般定期更新,但有重大變化的,如土地整理項目完成後,要隨時更新,以保持地籍資料的時效性。德國每年對全國的土地進行一次航拍,航拍信息錄入地籍薄,作為全社會開展土地利用活動的依據和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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