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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元治理

發布時間: 2020-11-22 02:14:04

㈠ 如何促進多元主體共治的城市管理方式方法創新

1、城市管理的內涵?P26?
城市管理是多元主體共同參與的,在不同行政關系影響下,以城市這異空間,經濟社會系統的運行為對象的治理活動。城市管理的根本目標在於根據公眾需求,在不破壞城市生態友好程度的基礎上,採用協調,規劃,控制,建設引導等管理方法,提升或繼續城市在區域中的綜合競爭能力,從而為公眾營造宜居,宜業的發展環境。?
2、現代城市管理的特徵P29(論述重點)?
(1)協調管理目標的前瞻性與持續性。城市發展戰略是對城市發展方向與模式的預想,是城市短期目標與長期目標的統一。發展戰略的選擇與制定是前瞻性與持續性的有機結合。城市管理最終要貫徹城市的發展戰略,因此城市管理也應當具有前瞻性與持續性。所謂前瞻性是指城市管理不僅要解決現存的問題,而且要預想到未來可能產生的問題,做好預警;持續性則強調城市管理的各種措施要有始有終,不能朝令夕改,以免浪費資源。?
(2)注重城市管理主體的多元性與參與性。城市這一龐大的系統工程的正常運作需要社會的各個組成部分、城市各項活動的參與者對於城市經濟社會活動的運行規則的建立以及對於城市未來發展方向的選擇達成共識。城市管理的多元性強調了管理主體不僅包括,還包括非組織、、市民等,多元主體共治才有可能將復雜化、多樣化的現代城市內外部關系理順。然而,眾多治理主體也需要協調,充當協調角色的主要是城市,其他各非政治性主體起到參與治理以及監督、評價、回應的作用。?
(3)注重管理決策的合法性與科學性。合法性指的是社會秩序和權威被自覺認可和服從的性質和狀態,它與法律規范沒有直接的關系。正式的制度框架,如法律、政策、公約(包括城市公約與國際公約)等一般比較容易被認可和服從;非正式的制度,比如地方習俗等,一旦被自覺認可以及遵守,就同樣具有了合法性。城市管理的順利、有序進行依賴其合法性的建立。因此,現代城市管理不僅注重法制,而且也要更加尊重傳統與習俗。在知識化、信息化、全球化的時代中,城市管理的手段以及工具是科學技術發展的產物。正確的決策依賴於科學的思維方式與預測方法,良好的治理也要依靠信息的大量獲取。數字城市、電子政務的運用已經逐步地使城市功能強化,並且加速了城市管理的民主化。?
(4)培養管理方式的系統化與市場化。城市作為一個「人群運動」的綜合社區,其諸系統要素錯綜復雜。因此,現代城市需要被當作一個系統來進行管理,才能做到有針對性並實現優化。對現代城市的大量信息,只有經過系統分析歸納,才能使管理有序化,決策科學化。城市管理的市場化就是在城市管理的過程中引入競爭機制。這一方面是因為自身是一個「經濟人」,要追求自身利益的優化;另一方面對變化的反應可能不夠敏捷。因此,現代城市管理具有市場化導向,許多事情已經交給營利性部門。?
。?
3?、城市管理體制(概念52)是整個國家行政管理體質的有機組成部分,其作用是規范城市中國家之間的關系,以及城市中得政黨組織和國家之間的關系,是城市管理得以實現的制度基礎。?
4、城市職能(概念)是指城市在依法管理城市公共事務中所承擔的職責和具有的作用,從動態來看,它是城市行使職權、發揮作用的一系列活動的總稱。

㈡ 多元解紛存在的問題及建議

○徐明成 費光明

當前,矛盾糾紛在多元化解上存在一些不足和問題。一是矛盾化解的合力不足。在行動上,有的單位部門、基層組織不願意發揮其解決矛盾糾紛的職能作用,使一些矛盾糾紛變成訴訟案件。在機制上,各種糾紛解決機制之間互動不足。在技術上,尚未形成矛盾糾紛治理智能化。二是非訴解紛的活力不足。部分非訴調解組織出於人員、經費、責任等方面的考慮,對開展訴調對接工作重視程度不高、積極主動性不足,畏難情緒突出、調處工作不力。有的調解員由於缺乏必要的法律專業知識,影響了矛盾糾紛調處效果及司法確認效果。三是非訴調解的認識不足。由於目前非訴訟調解的權威性不足,雙方當事人自願同意調解的案件比例不高,有些訴訟代理人受到經濟利益的驅使,也不願主動選擇訴前調解。調解機制的宣傳力度不夠,社會大眾對其他方式處理矛盾糾紛不夠了解。

為此,建議如下:一是牢牢堅持黨的領導,推進訴源治理。在黨委的領導和支持下,形成穩定的財政投入機制,築牢矛盾化解人民調解陣地。強化考核驅動,抓好目標落實,適時將民商事案件萬人訴訟率、矛盾糾紛調處率、解決率、專職調解員配備及工作開展情況、糾紛響應度等納入政法建設考核。二是充分發揮「無訟網路」作用,提升調解成效。探索構建矛盾糾紛化解新平台,推進無訟網格建設,以村居網格員為單位,以預防糾紛發生為抓手,以矛盾調處為重點,打造「無訟網路」。推行審務進村居、法官與網格員結對,建立一鄉鎮一審務站,進一步深化網格員矛盾調處成效,在服務鄉村振興、村民自治前提下,促進矛盾糾紛的就地化解,實現「小事不出網格,大事不出鎮村」的目標。三是因地制宜落實「楓橋經驗」,推進多元化解。暢通與行業協會、行業組織、商會等對接渠道,推進調解前置,實質發揮行業調解、律師調解、商會調解等訴前調解作用。積極推動訴訟服務全方位改革,探索建立在線矛盾糾紛多元化解平台,線上、線下雙升級,讓人民群眾感受到「指尖上」解紛的便捷。充分發揮法庭在鄉村治理中的職能作用,充分發揮自身的專業審判職能作用,不斷推進自治、法治與德治相結合的鄉村治理體系建設。加大對多元化解工作的宣傳,讓社會公眾更多了解多元化解、訴前調解的便捷、高效、低成本。

㈢ 什麼是治理「治理」與「統治」有什麼區別

個人覺得,咱們老祖宗造出來的漢字,最好還是從文言文的語境去解讀,然後適當結合一下漢語的傳統用詞法和新時代的創新用詞法,這樣就很容易弄明白:

1、統治:統而治之,也就是,使之統且治
(1)統:統一,合一,把不同的東西歸攏到一起;
(2)治:安定,太平,無患亂;
這個詞基本上都是形容詞的使動用法,既可以理解成並列結構(統且治),也可以理解成偏正結構(以統促治)

2、治理:治而理之,也就是,使得安定的同時讓各種力量有條理地工作或各得其所
(1)治的解釋同上(2);
(1)理:紋理、條理,「理」這個字原本是指玉石(所以是王字旁)內部依稀可見的紋理,經抽象後就借指事物內部本來就有的規律或脈絡。《庖丁解牛》中談到的「恢恢乎,其游刃而有餘地矣」指的就是在解剖牛的肢體的時候如果順著肉體的紋理就很順遂。於是,漢語中才有了「條理、紋理、機理、理解、理順、理會、理想、理由」這些詞。所謂的「理解」就是按事物的脈絡去解剖,很多詞都是這樣的比喻用法。
因此,治理這個詞也既可以視為並列結構(治字形容詞使動,理字名詞使動),也可以視為動補結構(治而使之理)

㈣ 多中心治理模式和協同治理一樣嗎

這個問題很復雜,因為治理這個詞的具體含義本身就很模糊。從主體來看,治理可以分為兩種模式,一種是政府內部各部門間展開合作,另一種則是政府與非政府的組織、個人展開合作。

多中心治理應該屬於後者,多中心治理是一系列平等的主體,如政府、私企、非營利組織等,他們在治理中地位平等。

協同治理則比較混亂,在具體定義、內涵這些方面,學界對此都沒有形成共識,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僅從西方學界來看,有說joined-up governance的,有說joint-up governance的,還有說collaborative governance的,有的人將其主體分為公共部門、私企、公民個體等,也有人僅將其主體限為公共部門(政府、公共企業、非營利組織)但其實都是指不同主體展開合作,所以協同治理也屬於後者,但其主體間地位並不一定是平等的,可能是政府主導。

㈤ 隨著社會分工和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治理主體越來越多元化,在當代社會,治理主體主要包括(

隨著社會分工和社會多元化的發展,治理主體越來越多元化,在當代社會,治理主體主要包括
1、國際組織
國際組織是具有國際性行為特徵的組織,可以解決國與國之間的各項事務,國際組織可分為政府間國際組織和非政府間國際組織兩種主要型態。國際組織亦稱國際團體或國際機構,是具有國際性行為特徵的組織,是三個或三個以上國家(或其他國際法主體)為實現共同的政治經濟目的,依據其締結的條約或其他正式法律文件建立的有一定規章制度的常設性機構
2、 政府組織
泛指:工商管理部門、商品檢驗部門、技術監督部門、稅務部門、政府經濟管理部門、海關、公平競爭委員會、政府其他機構和組織。
3、市場組織
組織市場是由各種組織機構形成的對企業產品和勞務需求的總和。它分為三種類型:產業市場、中間市場和政府市場。
4、民間組織
民間組織,是對社會團體和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總稱。社會團體是指中國公民自願組成,為實現會員共同意願,按照其章程開展活動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民辦非企業單位是指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社會力量以及公民個人利用非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非營利性社會服務活動的社會組織。

㈥ 政治多元主義指什麼

在民族國家誕生之前,各種聯絡感情的、宗教的和職業的團體都是平等的權力主體,從而形成一種權力多中心現象,而民族國家只是眾多團體之一,並不具有權力的獨占性,其他團體獨立於國家而存在.吉大有個學院對此理論極為推崇。
中世紀西歐的統一是文化上和宗教上的統一,在人們觀念中的統一。在實際政治生活中,它形成了多元的政治秩序。與古希臘城邦時代相比,它的多元主義更加復雜多樣,或者說,更加雜亂。

多元主義最突出的表現是教會與國家、教權與俗權的分化。它造成了西歐從社會權力結構到人的日常生活,從最高權力層面到基層的教區村鎮、領地的最深刻的縱向分裂。有關政教二元化的問題將在別處詳述。

在純世俗政治領域,我們看到的同樣是極其復雜的多元主義格局。

從水平方向上看,西歐並存著各種政治實體:帝國、王國、教皇國,以及多少具有獨立地位的公國、伯爵領地、城市、主教領地、修道院等,每個政治實體都有特定的管轄權和管轄范圍,其存在都有法律依據或歷史根據,然而它們的權利和地位又常常相互重疊和沖突。在名義上,這些實體是屬於不同層面的,帝國和羅馬教廷屬最高層面,不過,皇帝卻常把教廷所在的教皇國視為自己帝國內的一個城市,把教皇視為自己屬下的主教。其次是王國,然後是公爵領地、伯爵領地、城市、主教領地等。但在事實上,高一層面對低一層面的控制是有限的,他們往往互不統屬,各自獨立。比如一些修道院就只服從教皇,形成各國領土上的「自治島」。

中世紀西歐人在觀念上籠罩在羅馬帝國的巨大陰影之中。查理曼帝國和日爾曼人的神聖羅馬帝國都被理解為羅馬帝國的復活,在名義上,代表著西歐的統一。但查理曼帝國只是曇花一現,日爾曼羅馬帝國只是徒具其名。在最好的情況下,也只是實現了對德意志王公和義大利有限的控制。天主教會是維護西歐統一的主要力量,它自身也具有統一的組織形式,其權威得到各國教會的承認。然而它對各國教會的控制權也常常遭到蔑視。各國世俗政府控制本國教會的企圖構成教會政治統一的主要障礙。各國的主教也有一種離心力,在教會利益與本國利益間常搖擺不定。

統一的基督教帝國的理想進入14世紀後就已經失去了實際政治影響,代之而起的是許多平等的主權國家並立的局面。不過,主權國家的形成是長期歷史發展的產物。還在查理曼帝國解體後,就已形成了多國並立的分裂格局。每個國家發展起獨立的個性。它們起初雖然權力有限,有的甚至極其分散,但它們是權力集中的焦點。在英國和法國,通過王權的加強,控制本國教會,將封建附庸轉變為國王的官僚和臣民,實現了國家的統一。在德國,這種權力集中的傾向在諸侯的層面上表現出來,皇帝被架空,國家內部形成多元的政治實體。

個王國雖然都具有向外擴張的沖動,但總的說來,擴張的意識並不很強。並且,任何一個企圖僭越的國家都會受到其它一些國家聯合的抵制與制裁。結果是在數百年之中,維持了一種「歐洲均勢」。這種「均勢」直到近代仍然如此。

從垂直的方向來看,西歐遠沒有形成統一的權力中心,更沒有整齊劃一的政治秩序。帝國與王國之間,領主與附庸之間,王國與城市之間、羅馬教會與各國教會之間,都沒有形成僵固不變的關系,更沒有自上而下的絕對統治。每一種權力都受到來自水平方向或來自下層的權力的制約,每一種權力都由其它一些權力將其限制、阻擋和分散。上下之間保持著某種張力,但又不至完全破裂。整體保持著一定的內凝力,但又不排斥多樣性和個體的獨立性。到中世紀末期,這種不穩定平衡開始發生傾斜,在英法,邁向君主專制,在德意,則導致長期的分裂。集權過程在中間的層面上完成。結果是加劇了多元化局面。所以,中世紀西歐是羅馬帝國大廈崩塌後散落的一堆碎片,是大大小小領地的連綴,並沒有形成真正意義上的國家。近代民族國家的三個要素:主權、人民、土地,在中世紀並不具備。國家沒有最高主權,每塊封地及封地上的人民可隨領主的改變而轉來轉去。中世紀西歐人的心理特徵在於,他們對這種「國將不國」、「天下大亂」的局面並未感到不安。

中世紀社會幾乎所有的關系,權利、特權、義務、地位、身份,都是個別發展的產物,而不是統一法律和政令建立起來的統一制度。比如每個城市與其領主或國王的關系就是典型。每種制度都有例外,每個法律都不指望無差別地到處適用。所以,中世紀的政治制度是無法概括的,任何概括都易出現遺漏和片面性。

在多元主義的政治格局下,每個西歐人具有多重角色。分別與領主、國王、教會、城市等發生關系,被置於多重秩序之中。托馬斯·阿奎那曾談到人受四重法律的支配,即永恆法(上帝的智慧)、自然法、人法、神法(教會法),〖《阿奎那政治著作選》,商務印書館,1982年,第106~108頁。〗H.伯爾曼通過對中世紀西方法制的研究得出結論是,西方基督教世界的法律所具有的獨有特徵在於,每個個人都生活在一種復合的法律體系之下,其中,每一種法律都治理個人作為其中一名成員的交迭重合的次級共同體中的一個。沒有一種法律要求統攬整個司法管轄權。這些法律體系就是王室法、封建法、庄園法、商人法、教會法等。這樣一來,各種權力體系匯集到他的身上,分割了他的生活。比如在中世紀英國,王權、教權和領主權匯集於基層,形成村鎮、庄園和教區三位一體的社會組織。「在這種共同體里,教區執掌教化,村鎮負責行政治安,庄園法庭管司法,三者獨立行使職權。與此相應,生活在這種共同體內的每個成員既作為教區的教民,也作為國王的臣民,同時還作為領主的庄民。」〖徐浩:《中國農民社會生活與社會組織及其與英國的比較》,載侯建新著:《現代化第一基石——農民個人力量與中世紀晚期社會變遷》,第295頁。〗他使每個人的服從與忠誠並不固著於一個不變的權力中心。

在政治領域里,王室、貴族和教會形成鼎足而立的三大政治勢力,他們的相互合作與角逐,是多元化政治秩序的典型表現。有時教會與王權結盟,神化王權,對抗貴族的分裂傾向;有時它又站在貴族營壘,聯手扼制王權的專制傾向。在王權與教權的沖突中,貴族有時站在教會一邊,有時又站在王權一邊。王權同時實現對教會和貴族的控制在中世紀只是偶而出現過。

對西歐社會來說,多元主義是一把雙刃劍,它給社會帶來混亂無序,甚至無政府狀態。給人民生活帶來無窮災難和痛苦。然而它也產生了正面效應。它使任何一種權力無法實現對個人的絕對控制。各種權力彼此分割,互相競爭與制約,給個人留下了一定自主與自由的罅隙。

多元主義政治結構使每種社會政治力量都獲得了存在的權利。在它們的互相競爭或爭奪中不斷發展和完善自己。每個國家(或民族)都形成了自己的個性,培育起了所謂「英國精神」、「法蘭西精神」、「日爾曼精神」等,它們之間相互影響和滲透,形成西歐多元化創造精神的源泉和多元化發展道路。法國是封建主義的典型,英國為西歐提供了大憲章和議會政治的範例。作為羅馬文化故土的義大利率先興起羅馬法復興的熱潮,而瑞士州聯邦則第一個建立了民主制度,給君主制的歐洲沖開了第一道口子。每一個國家選擇了獨特的道路,都為整個西歐的發展貢獻了自己的創造。各國發展的不平衡並沒有導致一種力量長久占據優勢,更沒有窒息其它國家的發展。相反,各國相互影響,相互促進,彼此消長,交錯前進,推動著西歐整體的發展。

各種社會力量、各個社會等級、社會組織、團體和各種地域性的單位,教會、城市、貴族、僧團、行會、議會、修道院等,也同樣發展起自己豐滿的個性,成為不同創造力的源泉,為整體的發展做出了獨有的貢獻。它們的相互競爭、激盪、滲透,使社會整體多彩多姿,充滿生機和活力。同樣,在思想領域,中世紀政治思想有多種源頭:希臘的、羅馬的、基督教的、日爾曼的、城市的、伊斯蘭教的、猶太人的等等。中世紀思想發展的一大奇跡就是這些大不相同的文化因素的互相融合。

可見,中世紀的西歐呈現出沒有秩序的秩序,沒有中心的統一,混亂中的和諧。「伴隨著這種混亂和騷動,我們看到對法治的堅定信仰,對正義的社會秩序的不懈追求:這就是中世紀政治制度史的真正特點。」〖H.米提斯:《中世紀的國家》,第401頁。〗從某種意義上說,西歐中世紀的政治文化是不完善的,不成形的,或不成熟的。正因為如此,它也就處於不斷的變動之中,而不是凝固和僵化。沒有一種理想真正實現,沒有一種要求完全滿足,創造與追求的沖動從未停歇。雖然從總體上說,中世紀的發展水平是較低的,但是,它的進步速度卻很快。可以說,每過一個世紀西歐社會就有一種新面貌,變化往往是以世紀甚至年代來計量的。整個中世紀社會運動很像一場巨大的地殼變遷:經過動盪、破裂、組合、噴涌、聚積、沉澱,從未安靜和停滯,不斷有新的事務涌現,不斷有蛻變與新生。從混沌的運動中,逐漸形成有序的新文明。到中世紀末期,它已顯露出了基本輪廓。從發展水平上看,這時西方已經走在了世界各民族的前列。

二、契約社會與權利斗爭傳統
中世紀是建立在契約基礎上的社會。它在采邑制的基礎上,將不同的等級、團體和個人以契約為紐帶連結為一個共同體,從而確認了契約雙方權利主體的地位和某種程度的平等。它那極其多元化的政治秩序,使不同等級、團體和個人在多種法律與管轄權的並存和競爭中有較多的選擇和自由的空間。對法律的敬畏使西歐人在政治斗爭中習慣於採取合法的形式,並以權利的形式表達其要求。日爾曼人的頑強性格和自由傳統是契約關系和多元秩序形成的重要原因,同時也在這種關系和秩序下得到滋養而進一步發育成長。上述這幾個因素的結合,帶來了中世紀十分活躍的權利斗爭。西歐中世紀政治史的一大特色,就是各種政治力量、各個階層和個人積極的權利斗爭。這里沒有逆來順受的消極怠惰,每個人,每種團體和社會力量,都積極地維護和爭取自己的權利。各種政治勢力之間進行著無休止的較量。

貴族集團內部的契約關系是通過采地分封建立的。在采邑制基礎上,從國王到最低等級的騎士,形成了層層疊疊的領主與附庸的關系。這種關系受到習慣法的保護。從內容上說,它以包含雙方互相忠誠和互相保護的雙重承諾的契約為基礎,其本質是雙方相互的權利義務關系。這種契約關系滲入封建秩序的每個細節,由此產生的契約觀念和相互的權利義務觀念,對西歐政治制度和政治生活的發展具有重要影響。

契約關系起源於戰友間的誓約,具有平等精神。它將契約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明晰化、規范化,否定了在上者對在下者的專斷任性。在上者無權任意索取,在下者的利益也不是他的恩惠,而是法定的權利。它雖然承認了貴族的等級特權,但它以雙方的合意為前提,承認了契約雙方的某種平等。一方毀約,另一方也不再有履行契約的義務。雙方還可以據契約訴諸於法律,求得公正的裁判。

在封建制度下,政府也建立在契約的基礎上。不存在君臣之間的關系、統治者與被統治者的關系,它們都轉化成領主與封臣間的關系。國家形成一種網路式的權力義務的連鎖,不是自上而下單向的金字塔式權力結構。這種關系的法律基礎是一種私人性質的契約。這種契約確認,雙方的權利和義務永遠是相互的,領主雖然比封臣具有較多權利,承擔較少義務,但卻沒有對封臣的絕對統治權。封臣必須忠於領主,服從領主的公正統治(主要體現在司法審判上),但以領主依照法律進行統治為前提。契約中的任何一造違反契約,另一造就不再受義務的約束,並有權採取行動予以糾正。這種封建契約,必然反對絕對專斷的權力。任何君主或領主,無權將個人意志隨心所欲地強加於臣民。他必須按法律行事,履行契約。同樣,它也承認了臣民依法抵制和反抗統治者的權利。除了尊敬這一點外,一位封臣對他的領主並不比一位領主對他的封臣承擔更多的義務。如果領主違背忠誠的義務,那麼封臣就得以免除服務的義務。「撤回忠誠是從11世紀開始的西方封建關系的法律特性的關鍵。」〖H.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中國大網路全書出版社,1993年,第374頁。〗而反抗權的整個觀念就存在於統治者和被統治者之間、高貴者和卑賤者之間的這種契約關系中。

領主與農民之間的關系雖有較大的任意性和專斷性,但它仍帶有契約關系的特點。契約關系滲入領主與農民的關系,它使西歐擺脫了奴隸制,從此每個人盡管等級地位不同,權利義務不同,但都是以人的身份參與契約,成為權利主體,而不再被簡單地視為物品。日爾曼人入主西歐後,奴隸制在西歐開始消亡。中世紀社會的最底層是農奴。他們與奴隸的一個重要區別,就是他們已經被當作人來對待。

隨時間的推移,契約在領主與農民之間的作用越來越大。歷史發展表明,這種契約關系是農民地位不斷改善並最終獲得自由的重要條件。最典型的成文契約稱「特許狀」。它把農民對領主承擔的各種義務固定下來,領主承諾不再向農民要求額外的負擔。特許狀甚至還把每種犯罪的罰金數目開列出來,對應受財產沒收處分的罪行也作出了規定。特許狀第一次使領主的任意專斷的權力受到了限制,使農民的權利得到了保障,這是農民獲得自由的開始。農奴在獲得特許狀後,就變成了自由人。所以這個使他們獲得自由的文件被稱為「解放特許狀」(charte de franchise)。日爾曼社會的各種政治單位(教會、王國、領地、庄園、城市),正式的管理與裁判權緊密聯系在一起,由法院主持。佩里·安德森指出:「司法是政治權力的中心形式」。〖佩里·安德森:《從古代到封建主義》(Perry Anderson,Passages from Antiquity to Feudalism),倫敦,1974年,第152頁。〗各種身份的人包括農奴都被賦予法律人格,具有司法上的權利與義務。其得益以權利的形式表達出來,在法律上得以確認。他們可以依據法律,維護由契約確認的權利,抵禦領主的侵犯。

城市形成後,也按那個時代日爾曼人的習慣,以契約的形式確認城市的地位權利以及城市內部關系和事務。H.伯爾曼指出,公社(commune)這種共同體「或明或暗地是以一種契約為根據的。許多城市和城鎮是依靠一種庄嚴的集體誓約而建立起來的,這些誓約是由全體公民為捍衛曾公開向他們宣讀的特許狀而作出的。在某種意義上,特許狀是一種社會契約;實際上,它是近代政府契約理論產生的主要歷史淵源之一。……像封建陪臣契約或婚姻契約那樣,特許狀是一種進入某種身份的協議。」〖H.伯爾曼,《法律與革命——西方法律傳統的形成》,第476頁。〗

契約關系鼓勵人們以權利斗爭的方式維護和爭取自己的利益。

所謂權利斗爭與權力斗爭不同。權利斗爭的目的不是取得權力(Power),而是取得權利(Right)。權利雖然也包括政治權力的內容,但它主要是擴大政治參與、提高政治地位、得到政治保障,而不是奪取(或維護)最高政權。斗爭的方式一般是以法律為依據,採取合法的手段,而不是激烈的暴力。既使有超出法律的行為,也往往是溫和的、剋制的。斗爭的結果是使法律得到貫徹,糾正不法行為,或使法律的解釋向自己方向傾斜,有的試圖廢止舊法律,建立新法律。無論如何,斗爭的成果,往往以法律的形式被肯定下來,以權利的方式表述出來。

中世紀雖不乏各種權力斗爭,不同政治勢力間互相傾軋、火並、取而代之等,但它最富於特色的是權利斗爭。這種斗爭的目的不是相互吞並或取而代之,而是維護或爭取權利。斗爭的結果往往不是雙方完全破裂,或一方取代另一方而掌權,而是彼此達成一種妥協,建立一種新的權利義務關系。在這種權利斗爭推動下,隨著社會的進步和各種社會力量消長變化,社會權利義務體系不斷得到調整,社會關系不斷重新配置組合。〖中國古代社會不能容忍權利斗爭,結果是社會矛盾總是以權力斗爭的極端形式表現出來。如果斗爭的一方失敗了,會刺激統治者抽緊韁索,強化權力,如果勝利了,也只能原樣復制出專制制度。所以,朝代頻頻更替,人民的權利狀況沒有改善,政治制度沒有更新。〗

日爾曼人有著根深蒂固的自由傳統,有著頑強的政治性格。教會有「教會的自由」,貴族有貴族的「自由」,市民和農民也各有他們的「自由」,他們不懈地爭取和維護自己的「自由」,有力量時就要擴大這些「自由」。「自由」由一項項「權利」構成。各種政治力量、各個團體和個人積極的權利斗爭,是西歐中世紀政治史的一大特色。整個中世紀,在教會與國家之間、國王(皇帝)與諸侯之間,領主與陪臣之間,各國主教與教皇之間,總之,上下左右之間,進行著無休止的縱橫交錯的權利斗爭。這使得中世紀的社會結構不斷地調整更新,不斷地破壞與整合。從未定形為僵固不變的模式。

在社會的底層,農民和市民與領主之間,也進行著永無休止的權利斗爭。通過訴諸法庭、集體請願、逃亡、金錢贖買、武力挾迫或騷亂等方式,農民和市民從領主那裡爭得一項項權利和自由。這些權利和自由或以判例的形式進入習慣法,或為一項有法律效力的契約及特許令狀所認可。這些自由和權利逐項累積,便從根本上改變了農民和市民的身份及法律地位。

H·希爾頓在談到中世紀英國農奴爭取自由的斗爭時就指出:英國庄園的習慣法並不是預先制定的,一成不變的。而是在各階級的斗爭與妥協中創造的。「習慣法是佃戶與領主之間斗爭的一種特定協議」。〖R.希爾頓:《農奴爭得自由:1381年前英國農民運動》(R.Hilton,Bandmen made Free:Peasants Movement in England before 1381),倫敦,1973年,第122頁。〗農民就個別問題的抗爭在法庭上取得勝利,就創造了一個有利於他們的判例,而這個判例也就改變了習慣法。「每項判例或慣例,字里行間,都包蘊著一段生動的故事,都是雙方反復較量的記錄」。〖侯建新:《現代化第一基石——農民個人力量與中世紀晚期社會變遷》,天津社會科學院出版社,1991年,第104頁。〗斗爭連綿不斷,由此推動習慣法不斷改善,農奴和農民的地位不斷提高。在中世紀初期,是日爾曼人自由的逐步喪失,在中世紀大部分時間里,占統治地位的是農民對領主的人身依附關系,受領主專橫任性權力的支配。不過,普通人民盡管地位卑下,處境悲慘,但從未被「斷其下翎」,〖韓非語,他教導君主像「畜鳥」者「斷其下翎」一樣對待臣民,使其不再有獨立的力量和意志。見《韓非子·外儲說右上》。中國古代統治者也的確做到了這一點。〗不能提出自己的權利要求和維護爭取自己的權利。中國那種系統的「弱民」政策也不見於西方的中世紀。到中世紀末期,具有獨立自由身份的農民和市民已經成長起來。這就從根本上瓦解了封建制度的基礎,奠定了近代社會的基石。

積極的權利斗爭是推動社會進步的杠桿。每一場斗爭得到的權利,都起到鋪路石的作用。每一次權利的獲得,都為新權利的獲得鋪平了道路,提供了手段。這些權利前後累積,終於匯成了巨大的社會和憲政變革。

權利斗爭不僅是一種斗爭形式,也表現了一種政治思維方式和政治態度,它構成西方政治文化傳統的一部分。中世紀開創的權利斗爭傳統為近代人所繼承。當近代人舉起人權旗幟時,他們的思維方式是一樣的,仍然是要求權利,只不過他們提出的權利要求採取了一般的人權的形式,不再是等級的權利。這是中世紀上千年權利斗爭的繼續和發展。

㈦ 怎樣構建多元立體化的國家治理體系

構建國家治理體系,實現治理能力的現代化,就需要順應「老百姓已經被激活的對美好生活嚮往」這一無法扭轉的趨勢。如果能夠滿足普通老百姓超常規增長的,甚至成倍增長的公共服務需求,不僅能夠化解地方政府的債務,而且能夠解決目前民間存在的社會矛盾,從而順利地跨越中等收入陷阱。
採取PPP的模式,社會資本與國有資本以平等的主體進入公共品供給過程,雙方權利義務關系白紙黑字。可行性論證通不過,社會資本就不會進入,項目上馬不會盲目;遵循《合同法》的契約關系很透明,地方政府此前藉助項目「渾水摸魚」撈油水難以存在;公共品供應遵循VFM原則,地方政府財政可承受,支出無法控制的局面可改變,地方政府債務問題的解決水到渠成。在現代市場經濟國家,都存在國有資本,國有資本和社會資本在「依法治國」的大框架內平等相處、和諧共贏,這是現代國家治理的產權基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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