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村委
㈠ 如何看待和治理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問題
村委會選舉作為村民自治中的一項重要制度安排,從它誕生的那一刻起,就讓中國農民真正體會到了自己的事情自己做主的感覺。已經成功進行多屆的村委會選舉,更是為中國民主政治的進程培植了一塊豐厚的土壤。但民主不是頃刻就能建成的,它的具體實現形式,需要參與者、改革者不斷地去探索。村委會選舉也是如此,我們在肯定它巨大進步意義的同時,也必須正視其中存在的問題,比如,賄選的問題。而只要我們嚴肅科學地去分析這些問題,就能找到好的治理辦法,從而推動村民自治朝更加民主更加健康的方向發展。
完善村組法以有效應對賄選
近年來,隨著村民自治實踐的深入,在我國農村村委會選舉中,伴隨新的競選手段不斷出現,賄選等一些無序競爭現象有增多趨勢。但由於立法上一直缺乏對賄選的權威定性,使得一些競選行為一度游離於合法與非法的邊緣,同時也引起了廣泛的爭議,甚至有人藉此否認村級選舉的民主價值,認為中國農村不適宜、也不應該再搞村級民主選舉。
的確,在全國范圍來講,目前村委會選舉中出現賄選已經不是個別現象。有關部門根據從信訪、上訪以及地方掌握的情況統計,村委會選舉的賄選比例大概在1%—3%之間。但由此可以看出,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也並不是普遍現象。實踐中,村委會選舉中大體上存在這樣兩種情況:一種是,貧困農村地區由於對村委會成員的補貼少且落實得不好,村民對參選村委會成員的積極性並不高,村委會成員老化,後繼乏人;而另一種則是,在發達農村地區和城市近郊地區,村委會成員特別是村委會主任的競爭比較激烈,有的甚至不惜重金進行賄選,有的還有黑惡勢力參與。
其實,從政治史角度看,賄選是民主選舉制度的必然產物,它是選舉政治的副產品,與選舉活動相伴相隨,並普遍存在於政治民主化的早期階段。賄選的歷史最早可以追溯到古希臘的城邦民主制時期。早在古希臘的鄉村選舉中,已經有候選人宴請選民的習慣,在阿里斯托芬的《騎士》中就曾有候選人如何向選民行賄的記載。但成為一個持續且較普遍的政治現象,賄選則是隨著資本主義民主化的進程而逐步發展起來的。在這方面,18、19世紀的英國和美國、二戰以後的日本,近年來的菲律賓、泰國等都先後出現了賄選現象頻繁發生的情況。
於是,治理選舉中的賄選問題,從來都是民主政治發展一直面臨的一個難題。正如政治學的權威辭典《布萊克維爾政治學網路全書》所指出,雖然「選舉的歷史實際上只有兩個世紀」,但「在選舉過程中如何防止賄賂和其他不正當的行為已經是而且將仍然是十分重要的問題」。舉例來講,在我國的村委會選舉中,實踐中處理賄選的困難主要體現為:首先是賄選的認定困難,現行村委會組織法和有關的法律未能明確地界定什麼是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其次是調查取證困難,行賄人自己不會承認,而受賄人基於諸如鄰里關系、怕打擊報復等因素,往往亦不會承認或不願作證;最後是處罰困難,目前除認定當選無效外,賄選者並不會付出更多代價。
那麼,反觀本次《村委會組織法修訂草案》,應該說,關於賄選的治理依然未見實質性的突破與進步。全文僅在第17條指出以賄賂手段當選村委會成員無效,明確村民有權向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舉報,縣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人民政府作出認定後責成有關機關依法處理。對此,在《村組法修訂草案》面向社會公眾徵求意見及會議審議過程中,有關方面紛紛提出,這個條文太原則,實踐中不好把握,建議在修訂草案中對賄選行為進行明確界定,細化查處賄選的程序和方式、加大行賄者責任追究力度,增加關於司法部門主動介入的有關規定,進一步增強法律的可操作性。
顯然,相關人士的上述建議對於賄選的遏制和處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和啟示。但還應該看到,治理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問題,不能僅僅局限於對賄選行為的效果認定、法律制裁和責任追究等,村委會選舉中賄選生長的村莊環境和制度基礎也亟待關注。特別值得注意的是,在當今世界范圍內,賄選主要還是發生在選舉制度誕生初期和經濟欠發達的國家和地區。而在選舉制度較為完備的國家,事實上賄選已經逐漸日趨式微。因此,在民主傳統和法制氛圍並不濃厚的中國鄉村,為減少、避免賄選在村委會選舉中滋生、蔓延,從事前、事中、事後全面規范村委會選舉程序就顯得非常重要。
首先,從賄選的實施目的來看,村組法修訂草案應當弱化村委會的經濟管理職能,強化村委會公共服務職能。公共權力過大必然加劇人們對權力的角逐。村委會成員隨意支配、使用以及處置村集體財產,是賄選行為產生的經濟誘因。有研究發現,正是由於村委會的權力過大,村民自己能夠掌握的權利太少,才導致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出現。村委會的職能越單純,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事件就越少。因此,在《村組法修訂草案》中,建議在村委會與村集體經濟組織及其他社會組織的關繫上,進一步明確村委會的職責,並與村集體經濟組織的經營管理職能區分開,促使村委會經濟管理職能與公共服務職能分離,村委會執行公共服務職能具有公益性。而一旦村委會成員可得的利益相對於以往大幅度下降,宗族勢力、黑惡勢力在無利可圖的情況下,會降低參與村委會選舉的興趣,這在一定程度上能夠解決村委會賄選的難題。
其次,從賄選的實施主體來看,村組法修訂草案應當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資格作出相應的規定。有研究指出,在村委會選舉時,低下的選民素質構成了賄選的行動基礎。與此相應,在本次《村組法修訂草案》審議過程中,有的委員、代表提出,選舉什麼樣的人進入村委會應當有資格限定。正基於這種考慮,為消除低下的選民素質對村委會選舉的不當影響,《村組法修訂草案》有必要從正反兩方面增加對村委會成員候選人的資格條件或任職資格的詳細規定,即明確規定哪些人不能成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或不任職。一方面,從肯定方面規定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或符合的條件,比如村委會成員候選人必須遵紀守法、公正廉潔、具備初中以上文化、年齡在60周歲以下、身體健康、能夠正常履行工作職責等;另一方面,從否定方面規定村民如有某種情形則不得成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比如被判刑的人員、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拖欠集體債務的等,不得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最後,從賄選的實施對象來看,村組法修訂草案應當刪除委託投票的有關規定。但從本次草案的規定來看,書面委託投票得到了認可,而這極易給賄選提供可乘之機。因為,在正式投票選舉時,由於秘密寫票、無記名投票的規定,賄選往往遇到了技術上的障礙,一般選民完全可以拿了某人的錢或物但又不投此人的票。而如果用數百元、上千元收買選票,讓賣票者辦理委託手續,委託買票者的親戚、朋友或與其一派的人代為投票,則能夠操縱選舉。據華中師范大學唐鳴教授研究推算,按照每一選民接受委託投票不得超過 3人的規定計算,在極端的情況下,到選舉現場的選民每人都接受了3人委託,加上自己的1張票,即每人可以投4張票。那麼,只要12.6%的選民到達選舉現場投票,便可在形式上滿足「雙過半」中「前一個過半」的要求。這也就是說,賄選者只要以錢物賄賂 6.3%到達現場的選民就可以順利當選,從而為賄選者實施賄選提供了便利。因此,為有效遏制賄選行為,村組法修訂草案廢除委託投票制十分必要。
我國的村級民主發展才 20餘年,與長達2000多年的封建專制歷史相比只是短暫的一瞬間。村級民主選舉作為草根民主,它的根深深延伸到廣大農民群眾之中,但在目前畢竟還處於成長過程,其「成長的煩惱」則不可避免地與之相伴。因此,面對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現象,我們既不能因噎廢食,因為出現賄選,就懷疑選舉,限制選舉,否認選舉,甚至重新回到任命制;同時也要重視,對待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治理刻不容緩,絕不能聽之任之,無所作為。(陳榮卓)
㈡ 鄉村治理注意哪些問題
1.鄉村社會發展緩慢改革開放 30 多年來,國家經濟上發展迅猛,但在廣大的農村確實難以顯現出來,農村中發家致富還是存在於較少人的手中,這部分人一般是村幹部、自主創業的中小工商戶或企業家、有政府官員及其親戚。這類人在目前的絕大部分農村中都是掌握村中資源的人,而更多的老百姓或村民則是依舊過著自給自足或者說是基本滿足溫飽的生活水平。
2.民主選舉流於形式當下的農村基層選舉亂象叢生,賄選成為普遍現象,許多人利用手中的財富進行買票,一桶油一袋面就可以買來村民的一張選票,很多鄉政府對此現象也是處於默認狀態以選出有利於控制農村的村主任。在 X 村,我看到鄉政府工作人員和公安人員都在村委大院進行監督選舉,但是進行票款發放(拿選票就可以領取一定的錢)的桌子就擺在他們面前。
3.當下村委治理失效當下的鄉村治理機制是由村兩委進行共同治理的,但實際的情況實際上一般都是由黨委大包大攬。現在的村委基本上都是到春種秋收時節才能體現出來村委的作用,平時則是很少進行學習和辦公,更不用說服務村民了。由於村主任的政治素養或者說治理才能不佳,一般在村中的權威不大,有些就是靠賄選上台的,更沒有權威進行有效的治理。有些村委甚至將村委辦公所在地出讓給他人,而後把村委辦公所在地移到自己家中。
4.精英人才外流嚴重中國的絕大部分屬於農村,農村中的絕大部分都不發達,這就註定了農村中的有才人一旦走出農村一般就不會再回農村,這也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有才人走出不回來導致沒有才能但有勢力的人在農村當家,有才人看到這些人治下的農村發展緩慢凋敝,就更加強化了他們一旦走出去更加不想回來的決心。
㈢ 當前農村治理中存在的主要問題有哪些
1.鄉村社會發展緩慢改革開放 30 多年來,國家經濟上發展迅猛,但在廣大的農村確實難以顯現出來,農村中發家致富還是存在於較少人的手中,這部分人一般是村幹部、自主創業的中小工商戶或企業家、有政府官員及其親戚。這類人在目前的絕大部分農村中都是掌握村中資源的人,而更多的老百姓或村民則是依舊過著自給自足或者說是基本滿足溫飽的生活水平。
2.民主選舉流於形式當下的農村基層選舉亂象叢生,賄選成為普遍現象,許多人利用手中的財富進行買票,一桶油一袋面就可以買來村民的一張選票,很多鄉政府對此現象也是處於默認狀態以選出有利於控制農村的村主任。在 X 村,我看到鄉政府工作人員和公安人員都在村委大院進行監督選舉,但是進行票款發放(拿選票就可以領取一定的錢)的桌子就擺在他們面前。
3.當下村委治理失效當下的鄉村治理機制是由村兩委進行共同治理的,但實際的情況實際上一般都是由黨委大包大攬。現在的村委基本上都是到春種秋收時節才能體現出來村委的作用,平時則是很少進行學習和辦公,更不用說服務村民了。由於村主任的政治素養或者說治理才能不佳,一般在村中的權威不大,有些就是靠賄選上台的,更沒有權威進行有效的治理。有些村委甚至將村委辦公所在地出讓給他人,而後把村委辦公所在地移到自己家中。
4.精英人才外流嚴重中國的絕大部分屬於農村,農村中的絕大部分都不發達,這就註定了農村中的有才人一旦走出農村一般就不會再回農村,這也形成了一個惡性循環,有才人走出不回來導致沒有才能但有勢力的人在農村當家,有才人看到這些人治下的農村發展緩慢凋敝,就更加強化了他們一旦走出去更加不想回來的決心。
㈣ 你認為居委會或村委會在社區治理中發揮了哪些作用。
這可以從兩委會的性質中可以看出來。
居委會和村委會是基層群眾進行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群眾性自治組織。
是基層人民群眾當家作主的最廣泛而深刻的實踐。
從民主選舉角度看,起到了人民自己選擇當家人的作用。
從民主決策角度看,起到了村民大事村民定,居民大事居民協商的作用。
從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的角度看,村規民約,村務公開,居務公開,都是兩委會的重要實踐與探索。
㈤ 農村基層治理的新問題、新情況、新對策
當前,我國農村發展正在發生新的變革,同時,農村基層治理也面臨著很多新矛盾和新挑戰。加強農村民主政治建設,完善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農村基層治理機制,既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內容,又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
一、在農村基層治理方面存在的主要問題
(一)幹部群眾溝通渠道不暢。一些村幹部民主意識薄弱,民主作風欠缺,在事關群眾切身利益的公益事業發展、惠民為民政策落實上,向群眾宣傳溝通力度不足,出現「替民做主」現象。部分群眾對村務工作不知曉、不理解、不支持,即使村幹部為村民辦了好事,也常常被誤解,導致干群感情生疏、情緒對立。
(二)村務工作監督不到位。個別村幹部仍然存在「家長制」作風,憑主觀意志、人情關系辦事,在生產和村務管理過程中,涉及群眾切身利益的事項,不按規定召開黨員、群眾會議,不按照制度程序辦事,提議決策不民主,村務管理執行不透明,過程結果不公開,缺乏有力有效的監督。部分村的賬務不進行公開,有的村公開的帳目不清,數目不明。部分地方低保戶評選不公開、不透明,「關系保」、「人情保」時有發生。
(三)村「兩委」關系不盡和諧。部分村委會與村黨支部的關系不是很融洽,工作仍存在碰到問題互相踢皮球、扯皮現象,造成有些工作重疊,有些工作死角無人管。有的村委會班子成員認為自己是全村群眾選舉的,而村黨支部書記只是由占村民總數一小部分的黨員「兩推一選」的,於是盲目自大,自己想怎麼干就怎麼干,不尊重黨支部的領導;有的村黨支部認為,基層黨組織是領導核心,就是要領導一切,於是就大包大攬,妨礙了村委會班子正常行使應有的權力。
二、問題存在的原因
(一)少數群眾大局意識不強。當前農村興辦公益事業,既要靠國家的優惠政策支持、引導,更要靠群眾自力更生、自主籌資籌勞。但少數有承擔能力的群眾大局意識、公民意識不強,只想享受權利,不願承擔義務,導致農村發展不快,村級債務增大,幹部與群眾、群眾與群眾不和諧因素增多。
(二)部分村幹部綜合素質不高。當前大部分村幹部普遍年齡偏大,學歷偏低,綜合素質不高,現代基層治理理念有所欠缺。部分幹部工作作風不扎實,執行力不強,不思進取,得過且過,在工作上滿足於過得去,對工作質量要求缺乏高標准;有的幹部在仍習慣於 「一班人」「說了算,定了干」的「為民作主」的領導方式,常採用強迫命令和強制性行政手段,不能正確運用服務群眾、民主協商的工作方法。
(三)部分基層幹部服務意識不強。基層幹部有的民主意識較差,決策不民主,聽不進群眾意見,憑主觀想像決策和開展工作;有的缺乏艱苦奮斗的精神,存在享樂主義和盲目攀比現象;有的工作不深入,工作怕吃苦、怕擔責任、怕吃虧,對群眾存在的困難和亟待解決的問題沒有深入的了解;有的工作作風粗暴,為民服務的意識不強,群眾辦事難,未能真正做到「權為民所用,情為民所系,利為民所謀」。
三、新時期完善農村基層治理機制的對策和建設
(一)治理規范化,完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建立健全既保證黨的領導又保障村民自治權利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積極探索新型農村治理機制,著力強化農村基層自治結構,構建在黨組織領導下,以政府管理為基礎、村民自治為核心、社會組織廣泛參與的多元農村基層治理機制。因地制宜推廣重大事項由村黨支部提議、支委會和村委會聯席會議商議、全村黨員大會審議、村民代表會議或村民會議決議,以及決議公開、實施結果公開等做法。推進村務、黨務公開,建立健全民主監督機制。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健全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健全農村民主管理制度,深入開展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四項實踐。探索城鄉統籌背景下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途徑,完善鄉村治理機制。建立健全農村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體系,指導和支持村民委員會協助政府做好公共服務和社會管理工作。
(二)培育民主意識,提高群眾自我治理的能力。十八大報告指出:「要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范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保障人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當前基層幹部的素質與村級治理機制還有一定的差距。進一步培養幹部群眾的民主意識,仍然是當前需要解決的問題。結合實際制定和完善村民自治章程、村規民約、集體資產管理、財務管理等規章制度,用制度規范村幹部和全體村民的行為,增強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意識,依法行使民主權利。村級幹部要在制度框架內管理村中事務,改變工作方式方法,學會運用示範、引導、服務的方式開展工作,運用說服教育、民主協商的方法處理農村工作中的矛盾和沖突。
(三)加強培養選拔,完善村級幹部選人用人機制。村黨支部換屆選舉實行「兩推一選」,先由黨員推薦、群眾推薦確定候選人,再進行黨內選舉,改變村支部選舉「由少數人選少數人,在少數人中選人」的做法。黨委會成員的選舉實行「兩票制」,先由全體村民對本村現有黨員投「信任票」,然後從得票超過半數的黨員中提名村黨委會候選人,召開黨員大會「正式投票」選舉村黨支部組成人員。完善選民登記和投票程序,在村委會選舉過程中,加強對村委會選舉的組織和監督,嚴查舞弊賄選,確保村民有效行使選舉權。加強對大學畢業生、退伍軍人、私營企業主、返鄉務工人員等新生代村幹部的培養和選拔,以改變目前村幹部年齡漸趨老齡化、學歷偏低等難以適應新形勢的現狀。
(四)規范村務管理,完善議事決策機制。成立村民議事機構,由村「兩委」成員、黨員代表和村民代表組成村民議事委員會,通過村民議事委員會,把重大村務的決定權交給廣大村民,凡村務大事,都要經村民議事委員會充分討論後再決定,做到村幹部、黨員、普通村民三者決策的有機統一,使村民能夠表達意見並參與決策,真正成為決策議事的「主角」。嚴格執行「一事一議」制度,充分發揚民主,嚴格履行程序。對村裡的重大問題決策,先由村黨支部形成決議,然後提交支委和村委召開的聯席會議討論決定,通過後提交村民會議和村民代表大會表決。凡涉及農村各項事業發展的重要事項,尤其是重大村務和財務,都要依法召開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大會討論決定, 努力提高村務管理和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水平,確保村務管理公開透明、公平公正。改革財務管理制度,探索每月到鎮(街道)做賬和每季度在聯席會上公開賬務和村級財務鎮(街道)代管等制度,探索可行有效的村賬審計方式,如第三方審計。
(五)深化「陽光村務」,完善村幹部監督機制。建立健全村民代表會、黨員和群眾代表議事會、村務監督委員會、村民理財小組等群眾性監督機構。進一步完善村民代表會議制度、村議事會制度、黨員和群眾代表議事會等制度。實行重大事項必須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決定製度,聽取和徵求村民意見,深化民主監督工作。深化「陽光村務」工作,規范村黨務政務、村務和財務等「三務」的公開內容、公開形式、公開程序和時限,將村事務「曬」在陽光下,「亮」在民心中,真正讓村民知情,由群眾監督,使村幹部清白。村務監督委員會對村「兩委」幹部執行村務決策、履行村務管理和遵守財務管理制度等情況進行檢查和全程監督,並及時公開。上級部門進一步加強對村委會工作的監督,定期檢查村務、村賬情況,聽取村民意見。在公共服務項目的實施過程中,實行「項目公示制」,增強工作透明度,主動接受社會監督。增強村民民主參政意識和法律意識,進一步打通民意反映渠道,讓村民的意見順利「上傳」到有關部門,使村民成為村幹部的「全天候」監督者。
㈥ 村委會治理屬不屬於政治范疇
這來說應該屬於政治范疇,因為它屬於村民的自治,所以說根據相關的一些政治規定,應該是村民自治委員會,我國基層的群眾組織能夠滿足我們現在的一些。解決村民的一些基本的問題包括政治經濟和文化。
㈦ 如何治理村官腐敗
村幹部腐敗的主要領域和危害
村幹部既管理農村公共事務,又管理農村集體經濟事項,如果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落實不到位,容易造成濫用職務權力謀求私利的腐敗。村官因為權力失去監督而腐敗的現象屢見不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如廣州市黃浦區荔聯街滄聯社區的5名主要村幹部斂財近千萬,被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的汕頭市潮南一村官在村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情況下圈地建豪華陵墓等等。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任何權力都可能變成掌權者謀取私利的工具。當前,村官腐敗主要集中在幾個領域。
一是在集體土地徵用拆遷過程中以權謀私,收受賄賂;二是在土地開發利用等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運行過程中營私舞弊,非法獲利;三是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弄虛作假,損公肥私;四是在農村低保戶確認等公務管理過程中優親厚友、吃拿卡要、虛報截留等。就當前來看,與土地相關的腐敗是最嚴重的。
這些腐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主要是國家和村民利益受到侵害,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和農村發展穩定,加深社會對於公職人員的不信任感,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
發生腐敗和查處難的原因
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民主管理制度建設嚴重滯後。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在反腐方面未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原因,一是不少地方對村民自治沒有真正重視,以致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流於形式,不能通過有效的民主制度建設防範村官腐敗。二是一些鄉鎮領導認為村民自治約束了他們的權力,在用人、征地等方面妨礙自己的手腳,不在建立基層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卻在加強鄉鎮機關對村級權力的控制方面屢出新招,直接管理村級財務和村委會公章,導致基層民主制度建設退化。三是有的村幹部和縣鄉幹部結成利益共同體,聯合作案,腐敗村官受到鄉鎮幹部的保護,腐敗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四是一些地方片面強調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人兼,主要幹部尤其是村黨支部書記包攬村級事務,造成村級權力過於集中,主要村幹部個人說了算,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弱化。五是一些基層幹部官本位意識濃厚,在官場中奉行官官相護、不得罪人的規則,群眾觀念淡薄,不關心群眾疾苦,不能堅持原則,不能正確對待村民的訴求,不積極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基層官員在共同利益支配下對村官腐敗行為進行庇護。少數鄉鎮政府與村民集體之間存在土地資源利益的爭奪,反映在村民選舉過程中的操控違法現象和通過村黨支部包攬財務管理權。
起訴腐敗村官有法律上的盲區。一位檢察官坦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分為依法從事公務、基層自治管理服務兩種行為。按法律規定,只有在依法從事公務,如救災、搶險、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環節,村官才屬於『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范圍並屬於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管轄范圍。這造成了目前的一種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組織的問題反映很強烈,但限於當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轄權,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必須依法進行。」
對原有一些治理村官腐敗做法的評價
民主制度反腐。民主是抑制村官腐敗的根本措施。因為只有建立在利益關心和知情的基層上的監督,才是最有動力和有效的,但一些基層官員對於民主制度的建設並沒有充分重視,甚至認為限制了他們的權力而有意抵制,以至於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滯後,發揮作用並不理想。
規范村官事權和管理方式反腐。種糧補貼和老年補助直接打到村民的賬戶上,減少了截留的機會,村民反映好。但一些由村級組織控制的資源,如政府轉移支付到村的新農村建設項目資金,如果村幹部不進行公開,甚至由主要村幹部個人決定如何使用,容易出現腐敗。村幹部的報酬由財政轉移支付解決後,一些地方的村幹部報酬不與群眾評議掛鉤,民主監督弱化了。
行政和司法反腐。行政和司法反腐,都面臨缺乏硬性要求,「雷聲大、雨點小」的問題。縣鄉政府擔負在農村推進民主制度建設的工作職責,但許多地方缺乏這方面的考核指標,不落實相關制度沒有追究責任,甚至認為落實了基層民主制度會束縛基層幹部的手腳,不利於推進征地拆遷等工作。對於一些村民要求司法訴訟的腐敗案件,特別是涉及鄉鎮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權利的訴求,存在立案難、勝訴難的問題。
農民上訪反腐。腐敗村官往往都有一些個人勢力,有的還有官場背景,甚至與黑惡勢力有染。村民上訪反映村官腐敗問題,舉報人受打擊報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有的舉報人被打,出警不及時,有的個人安全受到威脅,政府不給做主,保護不力,村民出於自我保護只好容忍腐敗。
防治村官腐敗的新思路
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落實村民建立在利益關心基礎上的民主管理,是最根本的措施。要強化村民有組織的民主監督,發揮村民作為反腐主力軍的作用,改變「上訪反腐」勢單力薄、「民主反腐」沒有組織依託的狀況。具體就是通過民主選舉,讓村民信任的人當選村幹部,不讓品行不好的人上台。通過民主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集體經濟管理制度,強化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建設,實現村務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把村務活動置於陽光之下,實現村民當家作主,用制度防治腐敗。為了及時了解基層情況,防止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流於形式,可以參照教育部門在中小學設督學的辦法,由縣級主管部門聘請內行並有責任心的督導員檢查指導落實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
落實縣鄉黨委政府責任。在現行體制下,行政推動仍然是制度建設強有力的手段。強化縣鄉黨委政府建立和維護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責任,對於推進落實農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設不力者進行責任追究。對於村民反映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問題不處理的,要追究不作為的責任。為保證制度落實,可建立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巡視制度,通過巡視組發現問題的線索,督查、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處理。結合當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把鄉村關系和村「兩委」關系納入法制軌道。制定出鄉鎮黨委政府指導村民自治組織工作的制度,防止鄉鎮政府違法干預村委會選舉,違法干預村民自治和村集體經濟事務,違法侵佔農民集體經濟權益。規范農村黨支部對於農村工作的領導,防止黨支部包辦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事務,保證村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並就落實這些制度的情況,由村民代表會議對鄉鎮黨委政府和村黨支部進行嚴格的民主評議,如有違反,當予問責。從更深層次講,應該進行農村征地制度改革,維護村民的土地產權利益,引入市場機制,改變土地財政和政府公職人員介入土地交易活動的狀況,斬斷鄉鎮政府伸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鏈。
跟進基層司法制度改革。司法介入是具有威懾力量的反腐手段,也是防治村官腐敗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村民反映的村民民主權利和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相關的村幹部腐敗案件,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法院應該立案並進行公開審理,為了增進社會輿論監督能量,消弱社會關系網的執法干擾,促進司法公正,可探索建立相應的陪審團制度,使貪腐村官的保護傘不敢出面。涉及當地官員利益的重要案件,提倡實行異地司法管轄,從制度上解決涉官腐敗案件查處難的問題。村民反腐上訪問題的處理,實行上靠一級督查巡檢、媒體跟進和辦理責任追究制度。
發揮社會力量制衡作用。這是一個健康社會的基礎,又是一個較長時期的任務。長期的封建傳統影響,多年以來把社會組織視為異己力量的社會管理思維方式,削弱了農村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建設性作用。應該積極發育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老年人協會組織、新農村建設志願者組織等各種農村社會組織,以有組織的力量,對於個人勢力壟斷村級公共權力的現象形成制衡,使腐敗行為能夠受到社會力量的有效抵制,優化農村社會治理體制。加強社會媒體與社會輿論的監督,可由農村有威望的長者組成鄉村治理評議會,造就一個公議鄉村幹部施政行為的輿論監督陣地,促進形成以廉為榮的社會環境。
㈧ 如何提高農村基層治理能力
如何提高農村基層治理能力
農村基層政權是我國政權體 制的重要組成部分,是社會穩定和國家建設的基石。改革開放三十多年來,特別是自20世紀80年代「撤社建鄉」以來,作為農村基層政權的鄉鎮政府,在落實黨和國家的農村政策、促進農村經濟發展、維護農村社會穩定等方面發揮了不可替代的作用。三十多年間通過分權改革、稅費改革、機構改革等一系列措施,我國逐步建立起了與市場經濟相適應的地方政府管理體制。進入21世紀以來,伴隨工業化、城鎮化以及社會經濟轉型的深入推進,我國農村進入了新的發展階段。農村社會結構加速轉型,農民利益訴求多元化,城鄉發展加速融合。與此同時,發展過程中存在的不平衡、不穩定、不可持續的問題日益突出。當前,我國農村基層政權在現實運轉過程中還存在不少問題。突出地表現為:其一,鄉鎮政權的權力和責任不對等,鄉鎮政權的管理權有限,經濟能力也有限,卻承擔著無限的政治責任,「一票否決」事項過多,不必要地增加了鄉鎮政權的工作壓力和困難;其二,鄉鎮政權與農村群眾自治組織、經濟組織和社區組織的關系有待理順;其三,鄉鎮政權的民主基礎不牢,鄉鎮人大制度沒有全面落實,不能適應農民日益提高的民主意識和訴求,鄉鎮政府往往得不到農民的高度信任。由於這些體制問題,不少鄉鎮政府將主要精力和大部分資源放在應付上級下派的行政事務上,缺乏為廣大農民提供公共服務的動力,難以實現向服務型政府的轉變。
為了適應新的發展形勢,落實依法治國基本方略,有必要通過改善行政體制、創新社會治理方式和落實人大制度來加強鄉鎮政權建設。
通過地方政府立法推進社會治理創新與變革
強化基層地方政府的法律地位,進一步明確基層民主在地方治理過程中的重要地位,是解決和完善我國當前基層治理存在問題的關鍵。通過法律法規明確界定鄉鎮政權各權力主體的關系,包括鄉鎮人大、鄉鎮黨委和鄉鎮政府各自的職責許可權和權利義務關系。嚴格按照法律法規履行職責,遵循基層政權組織和村民自治組織的法定程序,使其規范運行。創新農村基層民主運行的體制機制,有效回應農村社會不同群體的利益訴求。政府權力和行為必需受到的制衡與監督,政府的公共服務和行政應體現民意,滿足廣大人民群眾的需求與呼聲。
以服務型政府建設為契機,加強鄉鎮政權的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要重點履行好促進經濟發展、增加農民收入,強化公共服務、著力改善民生,加強社會管理、維護農村穩定,推進基層民主、促進農村和諧等四個方面的基本職能。鄉鎮工作人員要提高思想認識,真正樹立為農民服務的理念,有效回應廣大農民對社會治安、醫療衛生、教育文化、基礎設施、社會保障等公共服務的需求。改革目前的考核體制,嚴格控制對鄉鎮領導的「一票否決」事項,不再將推動本地經濟發展、維護社會穩定作為考核鄉鎮官員的主要指標,而是將提供公共服務、著力改善民生作為主要的考核指標。通過地方政府立法增強農村基層政府的權能和財政的完整性,並相應地建立起必要的自上而下與自下而上相結合的責任監督機制,通過體制機制改革和管理創新,建立健全基層治理平台和機制,實現地方政府治理有序化、法治化、民主化。針對地方發展的差異性,給予地方治理必要的靈活性和自主性。探索符合各地實踐要求的地方治理制度模式。
完善和推進基層人民代表大會制度建設
鄉鎮人大是人民代表大會制度的重要組成部分,是基層國家權力機關,其對加強和改進黨的領導、實現人民當家作主具有重要作用。必須進一步完善鄉鎮人大選舉,做實差額選舉,遏止和消除選舉中的「賄選」、「虛假選舉」等亂象,使人民群眾能真正選出自己滿意的代表。實行選舉公開,改變代表候選人不透明不規范的狀況。改革人大代表成員結構,提高農民代表與專業人士的代表比重,限制政府序列的人員參選人大代表。要建立履職規范,做實人大代表的履職工作,實現人大代表聯系選民的常態化、制度化,與選民保持密切聯系,聽取他們的意見和要求,真正為他們服務。鄉鎮人大代表和人大主席團的履職,應從會議期間向閉會期間拓展。對那些長期不履職或消極履職的代表,要通過法定程序撤銷其代表資格。同時,要充分發揮鄉鎮人大的監督職能。當前,鄉鎮人大缺乏對官員的問責和質詢,必須在財政、人事、提案質詢等方面真正履行監督職責;鄉鎮人大代表通過人大主席團依法行使權力,對犯有重大錯誤、不能勝任工作的政府工作人員,行使罷免權。
鄉鎮人大制度的建設,必須堅持和完善黨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改進鄉鎮黨委對人大工作的領導方式。各地應根據實際,大力開展創新鄉鎮人大制度、實現人民當家作主的多樣化形式。不斷完善制度,加強自身建設,著力提高代表素質,為提高議政能力提供有力保障。
加強基層社區組織建設,完善村民自治制度
在鄉村社區治理、基層公共事務和公益事業中實行群眾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是人民依法直接行使民主權利的重要方式。一是要完善基層民主制度,健全基層黨組織領導的充滿活力的基層群眾自治機制,健全村委會及人民調解、治安保衛、公共衛生與計劃生育等下設委員會。二是要不斷完善村務公開民主管理,以擴大有序參與、推進信息公開、加強議事協商、強化權力監督為重點,拓寬范圍和途徑,豐富內容和形式,逐步建立責權明晰、銜接配套、運轉有效的村級民主監督機制,保障村民享有更多更切實的民主權利。
有條件的地區要按照地域相近、規模適度、群眾自願的原則,科學界定農村社區的區域范圍,明確其定位,構建適應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需要的農村社區組織體系,探索加強農村基層政權建設和完善村民自治的新途徑。首先,加強以村黨組織為核心的村級組織配套建設,明確各級政府及其職能部門在農村社區建設中的職責。其次,明確農村社區建設與新農村建設、城市社區建設、村民自治、社區居民自治之間的聯系和區別,探索推進農村社區建設的不同模式、工作思路和政策措施。再次,推進公共服務向農村延伸。積極推進為民服務代理制度,改進服務方式,探索引導社會救助、社會福利、醫療衛生、計劃生育、社會治安、科技教育、文化體育、勞動保障、法律服務等公共服務進農村社區的機制,使政府公共服務覆蓋到農村,探索縮小城鄉差別的有效措施。最後,開展農村社區互助服務。從解決農民關注的熱點、難點問題入手,以社區服務中心或服務站為基礎,以志願服務活動為抓手,把社區服務逐步向農村延伸,探索推進農村社區服務的方式、方法和途徑,組織動員村民和社會各方面力量參與農村社區服務和社區建設活動,探索引導社會力量共同參與農村社區建設的有效機制。
培育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推進地方政府職能轉型
積極培育和發展基層社會組織,是實現政府職能轉變的關鍵因素之一。地方政府只有通過引導農民在自願的基礎上建立各類民間社區組織和中介服務組織,探索完善農村社區建設的領導體制、工作機制和經費投入機制,才能不斷增強農村社區建設和鄉村治理的新活力。農民合作社是帶動農戶進入市場的基本主體,是發展農村集體經濟的新型實體,是創新農村社會管理的有效載體。鼓勵農民興辦專業合作和股份合作等多元化、多類型合作社,逐步構建集約化、專業化、組織化、社會化相結合的新型農業經營體系。要有序發展民事調解、文化娛樂、紅白喜事理事會等社區性社會組織,發揮農民自我管理、自我服務、自我教育、自我監督的作用。要建立健全維護群眾權益的機制,完善人民調解、行政調解、司法調解聯動的工作體系,健全法律援助制度,推動涉法涉訴信訪工作改革,暢通和規范群眾訴求表達、利益協調、權益保障渠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