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道治理防洪
⑴ 河道如何整治
為改善木材流送條件對河道採取的工程治理措施。其內容包括:①河道治理。疏炸和清除流送路線上的障礙物,用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築物封灘、堵岔、導流和護岸,或用漂浮型誘導設施誘導木材,對沉積形成的灘險採取疏浚措施等。②徑流調節。修築閘壩工程存貯徑流,再按一定時段重新分配,以增加流送水深,提高流送能力。③水位調節。即修築壅水壩淹沒障礙物。這項工作多在設置徑流調節閘壩工程時附帶進行。④修築人工水路。即修築繞過或穿過灘險的渠道、筏道以及舍棄原河道而在沿岸另築的人工渠道。上述幾種措施通常根據河道具體情況及不同的木材水運方式單獨實施或綜合採用。
單漂流送河道整治
①炸礁:施炸前應對阻礙流送的灘險做詳細調查,合理安排施工順序和擬定爆破方案。因浮行原木在水流軸線附近較為密集,處於該位置的礁石需先炸除,邊側的後炸除;阻礙嚴重的先炸除,一般的後炸除。炸礁後要觀察效果,然後決定續後的施炸方案,以逐步改善流送條件。中國在流送河川上炸礁多採用枯水期鑽孔爆破作業法。凡爆破工程量大的石灘,需對炸礁和設置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築物封攔兩種方案進行技術經濟分析,選取較優方案。②修築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築物:河道經初期疏炸能夠進行流送後,治理重點即轉移到解決木材的大量擱淺插垛上。中國山區河川洪期水流表面流速多在4~5米/秒以上,漂浮型誘導設施難於工作,故治理工程建築物以固定型為主。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築物可用於封堵、遮攔導致木材擱淺插垛的邊灘、岔流、漏壕(縱貫邊灘,大水過流、中小水乾枯的岔壕)、中灘(大水淹沒、中小水裸露的江心灘)、江心島以及處於邊灘尾端的回水區。中灘和江心島迎水面可修築分水魚嘴導引木材。為防止水流淘刷地質松軟的河岸及避免木材在岸邊擱淺,可修築丁壩或順壩護岸工程。(見河道整治工程建築物)③疏浚河道:當邊灘或中灘迫使主流流向過分彎曲,致使木材運行不暢、灘上大量積垛,或利用固定型治理工程建築物封灘堵岔會束縮水流過水斷面導致對岸嚴重沖刷時,可考慮採取疏浚措施取直河道。疏浚施工應先按預定路線開挖4~6米寬的導溝,然後拋石築壩截斷原河道,導溝即可被水流拓寬沖深成新河道。截流石壩縱軸線應與新開河道水流軸線基本一致,最大交角不得超過20°。④設置漂浮型誘導設施:對不能或不宜修築固定型治理工程而流速又較小的障礙河段(如停材嚴重的回水區、多支岔河段),可設置漂浮型誘導設施導引木材。中國因山區河川流速高、結構堅固的漂子在洪期也常不能安全工作,故多利用流送原木,臨時連成單根原木漂子,或綁紮成2~3根原木的束狀漂子,以解決中枯水位的木材誘導問題,洪水到來之前即行拆除。對一些重要且流速較低的區域,如誘導木材進綆、過壩、過橋孔等則應採用有抗洪能力的金屬漂子、鋼筋混凝土或鋼絲網結構薄壁箱形漂子和原木螺栓結構漂子等。
排運河道整治
①石質灘險治理:其主要天然障礙物是妨礙木排通行的基岩灘、崩岩灘、跌坎及急彎等導致打排的石質灘險,因此初期治理也以炸礁為主。中國中南、華東地區人工放運的木排寬度在2~3米之間,流送線路寬2.5~3.5米即可,相應的疏炸工程量較單漂流送河川少。疏炸後的灘險如果水流漫散、縱坡陡峻或槽道參差不齊會磨損木排索具,導致散排時,可砌築漿砌石筏道,以束水導流和形成人工水路。落差超過3米的跌坎也需修築筏道與下游銜接。有打排危險的急彎河段可通過疏炸緩和彎度,或在下游修築壅水壩,降低彎道流速。②徑流調節:山區河川因大水期水流急,難於放排,多利用平枯水作業。對一些不能滿足最小流送水深的小河需進行徑流調節,多採取日調節方式,修築小型閘壩工程。③河川的綜合利用:中國放運木排的山區河川多途經農業區,隨農田水利和小型水電事業的發展,修建了大量低水頭閘壩,給木排放運帶來很大困難。木材過壩和水利水電矛盾突出,應在互利原則下就工程布局、水量分配及過壩設施投資等進行統籌規劃,合理安排,以解決河川的綜合利用問題。
⑵ 河道治理和河道養護是一樣的工程嗎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變規律,因勢利導,調整、穩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運動和河床沖淤部位,以適應防洪、航運、供水、排水等國民經濟建設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調整河勢,裁彎取直,河道展寬和疏浚等。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提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設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填堵、佔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 護堤護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 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採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並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⑶ 中小河流治理和山洪災害治理什麼意思
中小河流的治理,主要是從防旱防澇、保護生態環境兩大目的出發,著力於「三清一護」工作。山洪災害治理是指治理因降雨在山丘區引發的洪水及由山洪誘發的泥石流、滑坡等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災害。
中小河流的治理,主要是從防旱防澇、保護生態環境兩大目的出發,著力於「三清一護」工作。山洪災害是指因降雨在山丘區引發的洪水及由山洪誘發的泥石流、滑坡等對國民經濟和人民生命財產造成損失的災害。近年來,受特殊的自然地理環境、極端災害性天氣以及經濟社會活動等多種因素的共同影響,各地山丘區洪水、泥石流、滑坡災害頻發,造成的人員傷亡、財產損失和基礎設施損毀、生態環境破壞十分嚴重。山洪災害是我國自然災害造成人員傷亡的主要災種,已成為我國防洪減災工作的重點和難點。
⑷ 簡述防洪對河道整治的基本要求
河道治理 按照河道演變規律,因勢利導,調整、穩定河道主流位置,改善水流、泥沙運動和河床沖淤部位,以適應防洪、航運、供水、排水等國民經濟建設要求的工程措施。河道整治包括控制和調整河勢,裁彎取直,河道展寬和疏浚等。
第十條 河道的整治與建設,應當服從流域綜合規劃,符合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通航標准和其他有關技術要求,維護提防安全,保持河勢穩定和行洪、航運通暢。
第十一條 修建開發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類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臨河的橋梁、碼頭、道路、渡口、管道、纜線等建設物及設施,建設單位必須按照河道管理許可權,將工程建設方案報送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後,方可按照基本建設程序履行審批手續。
建設項目經批准後,建設單位應當將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機關。
第十二條 修建橋梁、碼頭和其他設施,必須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所確定的河寬進行,不得縮窄行洪通道。
橋梁和棧橋的梁底必須高於設計洪水位,並按照防洪和航運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設計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機關根據防洪規劃確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線路的凈空高度必須符合防洪和航運的要求。
第十三條 交通部門進行航道整治,應當符合防洪安全要求,並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水利部門進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應當兼顧航運的需要,並事先徵求交通部門對有關設計和計劃的意見。
在國家規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漁業水域進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設單位應當兼顧竹木水運和漁業發展的需要,並事先將有關設計和計劃送同級林業、漁業主管部門徵求意見。
第十四條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閘、泵站和埋設的穿堤管道、纜線等建築物及設施,河道主管機關應當定期檢查,對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築物及設施,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驗收合格後方可啟用,並服從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條 確需利用堤頂或者戧台兼做公路的,須經上級河道主管機關批准。堤身和堤頂公路的管理和維護辦法,由河道主管機關商交通部門制定。
第十六條 城鎮建設和發展不得佔用河道灘地。城鎮規劃的臨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城鎮規劃等有關部門確定。沿河城鎮在編制和審查城鎮規劃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第十七條 河道岸線的利用和建設,應當服從河道整治規劃和航道整治規劃。計劃部門在審批利用河道岸線的建設項目時,應當事先徵求河道主管機關的意見。
河道岸線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交通等有關部門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劃定。
第十八條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規劃進行河道整治需要佔用的土地,由當地人民政府調劑解決。
因修建水庫、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屬於國家所有,可以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用於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條 省、自治區、直轄市以河道為邊界的,在河道兩岸外側各10公里之內,以及跨省、自治區、直轄市的河道,未經有關各方達成協議或者國務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門批准,禁止單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護
第二十條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為兩岸堤防之間的水域、沙洲、灘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區、兩岸堤防及護堤地。
無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圍根據歷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設計洪水位確定。
河道的具體管理范圍,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負責劃定。
第二十一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水域和土地的利用應當符合江河行洪、輸水和航運的要求;灘地的利用,應當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土地管理等有關部門制定規劃,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二條 禁止損毀堤防、護岸、閘壩等水工程建築物和防汛設施、水文監測和測量設施、河岸地質監測設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設施。
在防汛搶險期間,無關人員和車輛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頂泥濘期間,禁止車輛通行,但防汛搶險車輛除外。
第二十三條 禁止非管理人員操作河道上的涵閘閘門,禁止任何組織和個人干擾河道管理單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修建圍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種植高桿農作物、蘆葦、杞柳、荻柴和樹木(堤防防護林除外);設置攔河漁具;棄置礦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護堤地,禁止建房、放牧、開渠、打井、挖窖、葬墳、曬糧、存放物料、開采地下資源、進行考古發掘以及開展集市貿易活動。
第二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進行下列活動,必須報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涉及其他部門的,由河道主管機關會同有關部門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棄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鑽探、挖築魚塘;
(三)在河道灘地存放物料、修建廠房或者其他建築設施;
(四)在河道灘地開采地下資源及進行考古發掘。
第二十六條 根據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質條件等,河道主管機關報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圍的相連地域劃定堤防安全保護區。在堤防安全保護區內,禁止進行打井、鑽探、爆破、挖築魚塘、採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動。
第二十七條 禁止圍湖造田。已經圍墾的,應當按照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進行治理,逐步退田還湖。湖泊的開發利用規劃必須經河道主管機關審查同意。
禁止圍墾河流,確需圍墾的,必須經過科學論證,並經省級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條 加強河道灘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積。
第二十九條 江河的故道、舊堤、原有工程設施等,非經河道主管機關批准,不得填堵、佔用或者拆毀。
第三十條 護堤護岸林木的,由河道管理單位組織營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侵佔、砍伐或者破壞。
河道管理單位對護堤護岸林木進行撫育和更新性質的採伐及用於防汛搶險的採伐,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條 在為保證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交通部門設立限制航速的標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駛。
在汛期,船舶的行駛和停靠必須遵守防汛指揮部的規定。
第三十二條 山區河道有山體滑坡、崩岸、泥石流街自然災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機關應當會同地質、交通等部門加強監測。在上述河段,禁止從事開山採石、采礦、開荒等危及山體穩定的活動。 第三十三條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響行洪、航運和水工程安全,並服從當地河道主管機關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機關有權對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進行緊急處置。第三十四條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設置和擴大,排污單位在向環境保護部門申報之前,應當徵得河道主管機關的同意。 第三十五條 在河道管理范圍內,禁止堆放、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體的物體。禁止在河道內清洗裝貯過油類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車輛、容器。河道主管機關應當開展河道水質監測工作,協同環境保護部門對水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條 對河道管理范圍內的阻水障礙物,按照「誰設障、誰清除」的原則,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清障計劃和實施方案,由防汛指揮部責令設障者在規定的期限內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揮部組織強行清除,並由設障者負擔全部清障費用 第三十七條 對壅水、阻水嚴重的橋梁、引道、碼頭和其他跨河工程設施,根據國家規定的防洪標准,由河道主管機關提出意見並報經人民政府批准,責成原建設單位在規定的期限內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響防洪安全的,必須服從防汛指揮部的緊急處理決定。
⑸ 防洪堤屬於河道防洪整治類工程嗎
正確!
⑹ 防洪堤屬於河道整治工程嗎
工程類別劃分不是簡單的看工程名稱來的
需要看發包方的定義
就防洪提來說河道整治也有、一般的臨近河道公路也有、水利工程也有,具體的看發包方
⑺ 河道疏浚是不是河道防洪綜合治理工程業績
防洪綜合治理是『疏』、『堵』結合,『兩條腿走路』雙管齊下的治理方針。所以,
河道疏浚的成果屬於防洪綜合治理工程業績。
⑻ 河道防洪應急治理主要採取哪些措施
1、水土保持措施布設的原則
①根據工程處於北方土石山區,結合工程實際和項目區屬輕度水蝕區的特點,因地制宜、因害設防、科學配置、優化布局。
②注重施工過程中造成人為擾動區及棄土,設計臨時性防治措施,盡量減少新增水土流失。
③吸取當地同類項目水土保持防治經驗,借鑒國內外先進技術,盡量做到高科技、低投入、高效益,有效地防治項目建設新增和原有的水土流失。
④既注重各防治區內部的科學性,又關注分區之間的聯系性、系統性。
⑤落實科學發展觀,樹立以人為本、統籌協調、可持續發展、人與自然和諧的基本觀念,尊重自然規律,並與周邊景觀相協調。
⑥防治措施布設要與主體工程密切結合,相互協調,形成整體。⑦工程材料盡量選用當地材料,做到技術上可行,經濟上合理。
2、大沙河口段治理工程主要任務為河道清淤疏浚和拆除重建因疏浚河道而影響結構安全的橋梁,拆除阻水路壩和便橋,使河道排水暢通,開挖後及時採用1m3挖掘機配8t自卸汽車將棄土統一運往已選定的棄土場。沿途做好灑水、除塵等工作。
3、植物措施
為了防治河岸水土流失,河道兩側邊坡撒播狗牙根護坡。經現場勘測結合主體設計報告,河道治理長度23.45km,兩側邊坡各撒播草籽寬度3m左右,共需撒播狗牙根護坡14.07hm2。
(8)河道治理防洪擴展閱讀:
規定積淹水點處置的主要內容:
有效處置積淹水點是保障市民生活和經濟社會發展順利進行的基礎,第二十條明確了「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規劃、城鄉建設、公安、城市管理等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對積水淹水點進行分析研究,制定整治方案。在整治方案未實施前,每年汛前應當預先採取處置措施。對汛期新出現的積水淹水點,水行政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及時採取應急措施進行處置」的規定。
網路-城市防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