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改通知書法律
《責令整改通知書》是具體的行政行為,當事人可以據此申請行政復議和行政訴訟。但不是行政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 行政處罰的種類:
(一)警告;
(二)罰款;
(三)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
(四)責令停產停業;
(五)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
(六)行政拘留;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1)整改通知書法律擴展閱讀:
行政行為原則上自告知之時起發生法律效力,但在附款有規定時自規定之時起生效。受領之時生效和即時生效的規則,是不能成立的。行政行為公定力、確定力、拘束力和執行力的發生時間,一般為告知之時。這是各國行政法上的通行做法。
「行政處罰」是指國家行政機關及其他依法可以實施行政處罰權的組織,對違反行政法律、法規、規章,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組織實施的一種制裁行為。
參考資料:行政行為-網路
Ⅱ 《限期整改通知書》的法律性質
限期整改是行政機關對企業採取的行政行為,就是要求企業在期限內必須整改完成,否則將受行政處罰的可能。一般對企業主管的行政單位:工商行政管理局、環境管理局、消防、食品衛生管理局、技術質量監督管理局、等行政單位。
限期整改期間是不採取行政處罰的。;在行政執法實踐中,也有將限期整改歸類為行政強制措施的。行政強制措施是指為了預防、制止或控制危害社會行為的發生,依法採取的對有關對象的人身、財產和行為自由加以暫時性限制,使其保持一定狀態的手段。
從理論上說,行政機關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是行政強制措施的本質特徵。而限期整改中,行政機關並沒有主動採取強制手段。所以,限期整改也不屬於行政強制措施。而應該是屬於行政強制措施外的另一種行政行為。
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限期整改」也是行政處罰外的又另一種行政行為。在法律與法理均沒有對限期整改作一準確定義,這只能稱為「行政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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責令改正與停業整頓的區別和聯系
1、限期整改,即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處罰,只是保證法律實施的一種手段,不是目的。對違法行為給予處罰,目的在於維護社會秩序。
因此,在對違法行為人給予行政處罰的時候,要同時責令行為人改正違法行為,不能以罰了事,讓違法行為繼續下去。否則就使行政處罰成了違法行為的「通行證」,這是要絕對禁止的。
我國很多法律都有責令改正的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第五十三條 偽造產品產地的,偽造或者冒用他人廠名、廠址的,偽造或者冒用認證標志等質量標志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生產、銷售的產品,並處違法生產、銷售產品貨值金額等值以下的罰款;有違法所得的,並處沒收違法所得;情節嚴重的,吊銷營業執照。
2、停業整頓,是指責令停產停業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的規定,行政處罰有以下7種,包括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行政處罰。
責令停產停業是行政機關強制命令行政違法行為人暫時或永久地停止生產經營和其他業務活動的制裁方法。
Ⅲ 工商局使用責令改正通知書適用的法律法規規范有哪些
在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很多條款中都存在「責令改正」,可見責令改正是基層工商部門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應經常實施的一種執法行為,但在監管實踐中執法人員卻較少使用,使用時也常常存在不當之處。結合基層工商監管工作,現對「責令改正」的理解和應用進行分析和探討。 一、責令改正的法律屬性及與行政處罰的區別 首先要明確責令改正是一種行政措施,而不是行政處罰種類。責令改正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它只是執法過程中採取的一種行政措施,是對違法行為的制止和救濟,不是行政處罰。它有多種表現形式,如責令改正、責令限期登記、限期改正、限期辦理等。因在現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中責令改正大多出現在「法律責任」章節,所以很多執法人員誤認為責令改正是一種行政處罰,將責令改正作為行政處罰種類運用。而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對行政處罰種類劃分為警告、罰款、沒收違法所得和非法財物、責令停業、暫扣或吊銷許可證或執照、行政拘留等六種,其中並無責令改正,可見責令改正不是一種行政處罰。 二、當前使用責令改正的存在問題 (一)對責令改正重視不足。目前,很多監管執法人員對責令改正的重視程度不夠,事實上,在工商行政管理涉及的法律法規中多處出現「責令改正,給予警告,責令限期登記,逾期不登記的,處以……的罰款」這樣的規定,這是科學監管、文明執法在法律中的具體體現,同時也可以看出,責令改正有時已經成為了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在法律有此規定的情況下,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前,必須要有責令改正的形式和內容。否則該行政處罰違反法定程序,為無效行政處罰,並可能引起行政訴訟並吃敗訴官司。 (二)使用責令改正時機不當。《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使用手冊》(2009年版)對《責令改正通知書》有這樣一個說法:《責令改正通知書》是工商行政管理機關依法命令違法行為人停止並改正違法行為的書面通知性文書。由此可以看出,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現確切的違法行為時,我們應當發《責令改正通知書》,責令其改正違法行為。這既是依程序辦事,也是柔性執法的體現。但在我們的執法實踐中在使用時機上卻有兩大誤區:一是日常監管中用得很少,即使發現了違法行為也由於違法行為危害性不大而疏忽掉,沒有採取任何措施,錯過了使當事人改正輕微違法行為的機會。二是對違法行為直接立案調查並在最終作出行政處罰的才同時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在案件辦理過程中並沒有採取責令改正的行政措施。一宗案件由立案查處到作出處理決定往往需要較長時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程序規定》第五十七條規定「適用一般程序處理的案件應當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內作出處理決定;案情復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三十日;案情特別復雜,經延期仍不能作出處理決定的,應當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有關會議集體討論決定是否繼續延期。案件處理過程中聽證、公告和鑒定等時間不計入前款所指的案件辦理期限」。由此推算,案件調查處理時間可以超過四個月,因此,對某些案件,若等作出處理決定時才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不但在時效性上會有滯後,在這一時間段內還可能會出現監管執法風險。 (三)責令改正依據法律法規適用模糊。《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行政處罰文書使用手冊》規范填寫《責令改正通知書》的內容中有規定,責令改正所依據的法律法規,實體法中有規定的,依據實體法填寫,實體法中沒有規定的,依據《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填寫。在日常監管執法常用的法律法規中,有專門針對違法行為訂立責令改正條文的可謂少之又少,有訂立責令改正的法律法規中,其規定責令改正內容的條文往往是附帶有「並處」內容的罰則,將其單用於責令改正實在牽強。那轉用《行政處罰法》如何?《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是這樣規定的:「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按一般理解,這個責令改正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那還沒有「實施行政處罰時」使用此條文似乎又不太適當。 (四)責令改正採取的措施不完善。一是書面責令改正少,由於書面責令改正通知書要填寫較多內容,部分監管執法人員為避免麻煩,在對當事人作出責令改正時多使用口頭責令的方式,雖然口頭責令改正也是責令改正的其中一種手段,但與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相比,其法律效力和對當事人起到的實際效果顯然就小得多了。二是沒有做好其他相應證據材料的搜集和文書的填寫,監管執法人員發現一些較輕微的違法行為時,往往由於該違法行為不必進行行政處罰而直接進行責令改正,忽略掉證據材料的搜集和《現場筆錄》的製作等步驟,使案件無法「證據確鑿」,造成缺陷。三是責令改正內容不準確,上面說過,責令改正有多種形式:責令改正、責令限期登記、限期改正、限期辦理等,我們在作出責令改正時有時沒有根據實際情況來表述,往往是「一刀切」表述為「責令你改正違法行為」等,使當事人不能直接「望文生義」,影響改正效果。四是責令事後跟進不到位,我們在發出責令改正後,往往就有了「我已經對當事人進行了處理」的想法,接下來就不了了之,沒有及時對當事人違法行為的改正情況進行跟進。 三、在執法過程中正確使用責令改正的建議 (一)充分認識責令改正的重要作用。對日常監管中和處罰中對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可減少違法行為范圍的擴大和危害性的加深,充分體現教育與懲治相結合的原則,也有利於規避由於「不作為」、「不依法行政」「不依程序執法」等給我們帶來的風險。 (二)適時作出責令改正。視不同情況分別作出責令改正:一是在日常監管發現輕微違法行為時作出,及時糾正有關違法行為;二是在案件調查過程中作出,保證違法行為不在案件調查過程中發生加重其違法情節嚴重性的變化,同時保存完整的違法證據;三是在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時作出,使當事人能在接受處罰的同時改正其違法行為。作出責令改正時我們應注意,當其作為行政處罰的前置條件時,則必須在作出行政處罰之前,責令改正若在案件調查過程中已經作出,在行政處罰決定時則不必再作,但在行政處罰決定書中可以在案件闡述過程中予以表述。 (三)完善責令改正措施。一是盡量使用書面的「責令改正通知書」,書面的責令改正對當事人而言比口頭的責令改正更有威懾力,從而增大其執行有關行政措施的可能性。另一方面,有「實在」的材料參照,當事人執行起來就更方便。而對於我們的監管或是執法辦案,責令改正通知書也是一份有力的證據。二是注意相關證據的搜集和文書的製作,先有違法行為的存在,我們才作出責令改正,因而我們必須掌握證明違法行為的證據,這同時也是為後續處理做好基礎。當然,不是每次責令改正的證據搜集都要像調查案件一樣詳細,要根據不同情況靈活處理。但就筆者意見而言,不論在哪種情況下,製作《現場檢查筆錄》都是必須的,我們要在《現場檢查筆錄》中清楚、真實、全面地記錄現場檢查情況的,並寫清楚對當事人發出《責令改正通知書》這一過程,保證對當事人處理的「名正言順」。三是完善責令改正的內容,根據不同的情況作出具體的責令改正內容,要寫得清清楚楚。如逾期驗照的,責令「限期辦理驗照手續」,無照經營的,限期「辦理設立登記手續」等等。「限」的這個「期」,也要根據實際情況來作出,法律法律法規有專門對責令改正的期限作出規定的,按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四是注意做好事後跟進,根據責令改正的期限及時對當事人的改正情況進行跟進,並做好記錄。發現當事人未按照規定進行改正的,進行相應的處理。要注意,部分法律法規,如《公司法》等有專門對作出責令改正後當事人不進行改正的情況應如何處理作了明確規定,如遇此情況,應按法律法規的規定執行。 (四)制定責令改正法律指引。在現行法律法規,筆者認為可否對一些總體規范性的法律法規進行修改,增加「行政機關發現違法行為的,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或者「對發現的違法不適宜進行行政處罰的,責令改正」等類似的規定的條文,使我們在作出責令改正時不用遭遇無法可依的尷尬。
Ⅳ 當事人不知道整改通知書下發,那麼整改通知書是否依然有效有具體法律法規嗎
具體行政行為產生的文書必須送達當事人,當事人享有提起復議或訴訟等權利,所以未送達當事人的文書對當事人不產生法律效力。但是在某些情況下,可以留置送達,公告送達等,所以當事人不一定真實知道,但是法律推定你應當知道,文書具備法律效力。行政文書的送達適用《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可參閱《民事法》「送達」章節。
Ⅳ 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是什麼行政行為
行政執法行為。
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責令改正」在行政執法過程中有著重要作用。法律上有規定,客觀上有需要,因此應該重視責令改正的具體操作。
責令改正體現的是行政執法中「處罰與教育相結合的原則」。為使違法當事人很好地改正違法行為,行政機關也有責任幫助一些自我整改有困難的行政相對人,為他們提供支持和服務,使之盡快完成整改。
(5)整改通知書法律擴展閱讀:
所謂責令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是指行政主體責令違法行為人停止和糾正違法行為,以恢復原狀,維持法定的秩序或者狀態,具有事後救濟性。
個別行政機關在具體實施中往往存在著以下一些問題:
1、個別行政機關往往輕視責令改正。《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行政機關實施行政處罰時,應當責令當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違法行為。
但在一些行政機關製作和下達的文書中缺少責令改正環節,存在重處罰、輕整改傾向。有的即使下達了責令整改意見,對是否整改,整改的成效,也沒有跟蹤和有關反饋的記載。
2、個別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與行政處罰相混淆。《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八條規定了行政處罰的種類共有七種,但不包含「責令改正。
一些行政機關把「責令改正」列在下達給當事人的行政處罰決定書的處罰種類中,同責令停止生產銷售、沒收違法產品、沒收違法所得和處以罰款等處罰手段並列,顯然是不恰當的。
3、個別行政機關責令改正的內容不明確。要求當事人責令改正的違法行為應該明確、具體,有針對性。有的行政機關對當事人提出的整改要求就是「責令改正,缺少改什麼、怎麼改的內容。由於過於簡單化,往往改正的效果不佳,甚至流於形式,起不到責令改正的應有作用。
參考資料來源:
網路(責令改正)
Ⅵ 的房屋裝修整改通知書具有法律效力嗎
房屋裝修違規行為整改通知書
(示範文本)
№
(裝修人):
年 月 日對№ 《房屋裝修申回請表》所申請的答裝修項目進行了查驗,其中 項違反《關於進一步加強珠海市城區住宅小區房屋裝修管理的通知》( 文件號),現要求你在 年 月 日前整改完畢並將填寫《房屋裝修違規行為整改情況報告書》將整改情況報 。否則, 將按規定報城市管理行政執法部門進行處理。
Ⅶ 幫企業代簽收違法行為整改通知書的話需要負法律責任嗎
你這個屬於職務行為,簽收後應該及時告訴領導情況,不需要承擔法律責任,責任是由公司承擔的,但你不能故意隱瞞情況,不告訴公司
Ⅷ 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下發的整改通知書,施工單位拒絕整改的。怎麼處罰法律依據是什麼
可對其進行吊銷資質證書並且罰款處置。
根據《建設工程質量管理條例》規定:
第四十六條
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管理,可以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其他有關部門委託的建設工程質量監督機構具體實施。
從事房屋建築工程和市政基礎設施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考核。
從事專業建設工程質量監督的機構,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考核。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實施質量監督。
第四十七條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對有關建設工程質量的法律、法規和強制性標准執行情況的監督檢查。
第四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其他有關部門履行監督檢查職責時,有權採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檢查的單位提供有關工程質量的文件和資料;
(二)進入被檢查單位的施工現場進行檢查;
(三)發現有影響工程質量的問題時,責令改正。
第五十八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建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處工程合同價款百分之二以上百分之四以下的罰款;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一)未組織竣工驗收,擅自交付使用的;
(二)驗收不合格,擅自交付使用的;
(三)對不合格的建設工程按照合格工程驗收的。
(8)整改通知書法律擴展閱讀:
項目檢查主要任務是以既定的項目計劃、資金計劃、執行程序和技術標准為依據,規范項目執行過程中的操作技術,對實施進度進行督促,對項目效益進行檢查分析,總結經驗,進而指導項目建設。包括七類形式:
1、計劃檢查。
2、資金檢查。
3、進程檢查。
4、工量檢查。
5、保障檢查。
6、裝備檢查。
7、技術檢查。
Ⅸ 責令限期整改通知書是法律文書嗎
為二位律師點贊
Ⅹ 協勤下達的整改通知書有法律效力嗎
協勤沒有執法權,同時也沒有權力下達整改通知書。協勤下達的整改通知書,不具備法律效力的。